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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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亚里士多德(Aristotle,BC384—BC323)是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学家和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被恩格斯称为古希腊学者中“最博学的人物”。

他的代表作之一《政治学》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的奠基之作,在该书中,他关于法律问题的论述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城邦、政体与法律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与城邦观是连结在一起的。

最好的城邦是行于中庸的城邦,最好的法律也应该是权衡中道的法律。

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法律的作用与城邦的目的是同一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决定于政体,根据政体而制定。

法律是政体宗旨的体现,政体的好坏决定了法律的好坏。

他说:“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当亚里士多德把法律与城邦、政体的目的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把法律当作手段和工具。

但是,这也体现了他对法律的目的的一种价值判断。

法律的目的和国家的目的在一定意义上是同一的,但是法律与国家毕竟不是同一事物,它们的目的也有所不同。

与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秩序的实证观点相比,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目的论明显具有理想主义色彩。

二、正义论的法律观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心。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概念与正义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他的正义观念又与平等观念密不可分。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平等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

“‘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到的相同事物在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

”亚里士多德认为,“现在的人们大家都承认政治权利的分配应该按照各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的正义的。

”可见,人人平等不是正义,不同的人应该享有不等的权利才是正义的。

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与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的著名二分法。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一)亚里士多德的关于国家起源、本质和目的的观点亚里士多德是“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是西方最早创立独立的政治学体系的思想家,是古希腊奴隶主中产阶级利益的思想代表。

他对城邦国家的产生、本质和目的做了系统地论述。

1 .国家产生的原因。

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的产生基于人的本性,因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人有天然要过道德生活的愿望。

2 .国家产生的过程。

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自然赋予人的本性是过国家生活,但是任何事物的本性都有一个发展过程,只有当它发展到最高阶段时,才充分显露出它的本性,社会也是如此。

亚里士多德指出;国家在产生过程中经历了家庭、村落而最终形成了高级完备的社团,它是人的本性的最充分体现。

个人只有作为城邦的组成部分,才能满足其自给自足的生活。

3 .城邦的本质。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是至高广涵的社会团体,它是行业与职能相异的许多分子的集合,是由许多公民各以其不向职业、家庭等参加而组成的有机的整体。

4 .城邦的目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社会生活包括许多内容,城邦的存在不只是为了便于交换,防止互相损害等等。

城邦的目的在于实现道德的良善,即以城邦协调各人的功能,导致人类的优良生活。

个人和城邦的主要和最终目的都是谋取优良的生活。

这是城邦区别于其它社会团体的本质所在。

5 .学说的意义。

亚里士多德首次从政治学的意义上讨论了国家的起源、本质和目的等一系列的重要课题,为这门学科的建立提供了基础理论。

(二)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理论1.政体的定义:政体就是城邦的最高政权组织,是城邦一切组织的依据。

政体又关涉到全邦人民的生活方式,是公民的生活规范。

所以政体是城邦的决定因素,它决定城邦性质。

2 .划分政体的标准。

第一是宗旨,看政体是照顾全邦人民的共同利益,还是只照顾一个人、少数人或平民群众的私利。

前者为正宗政体,后者为变态政体。

第二是人数,看最高治权的执行者是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这样共划出二类六种政体。

即正宗政体三种,有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涵无论是政治还是法律都是为了实现正义,善就是正义。

亚里士多德提到“世上一切学问(知识)和技术,其终极(目的)各有一善;政治学术本来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

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可见,正义是其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一般正义和特殊正义。

一般正义即是指守法,而且要求即使是统治者也应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这一观点是对柏拉图的“在依法治国的城邦里,统治者是法律的仆人”观点的继承,但比柏拉图更为缓和。

而亚里士多德的“守法”也是在此强调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从而提出法治的精髓。

社会的特殊正义又可以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这种分类对后世正义理论产生深远影响。

分配正义是指“人们都承认应该按照个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正义(公道)的”。

亚里士多德将正义与价值联系起来,他看到了价值对分配正义的作用,然而对于价值的界定却产生一定困难。

而矫正正义是对人们在社会活动中不公正行为进行裁决和惩罚,通过矫正以趋平等。

另外矫正正义的实现有赖于一位中立的裁判者,于是,他所提出的政体构成中的司法,由法官对一些案件进行审理。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也应是人们的行为原则,是指人们依靠“正义”和“善”来做事,而上升至更高的层次就是指城邦也应以正义为原则,而正义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

换句话说人们以“正义”和“善”建立了城邦,而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基于公共利益基础上的正义。

既然如此,那么人们在城邦中就应服从以“正义”和“善”为基础的法律。

因为法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是没有感情色彩,所以它才能代表正义,主持公道,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

由此可以看出,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法律甚至可以等同于理性和正义,人们遵守法律实际上就是坚持理性和正义原则,而所谓的“法治”也实际上是正义观下的法治,正义观也是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础性构件。

023第二章古希腊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

023第二章古希腊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

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 正义和不正义含有两种意思:一是指能否服从纪 律;二是指一个人所取得的东西是否他应当得到 的。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 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 ‘平等’(均等)观念。„„简而言之,正义包含 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 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 正义的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
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



正义的含义 正义的分类 法律与正义 与柏拉图的正义观相比较
亚里士多德:“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 正义衍生的法律,而凭以判断(人间的)是 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法律来源于正义、体现正义并以实现正 义为根本目的,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 心的所在。
2、正义的含义
中产阶级治国论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有极富、极贫和中产阶级三 个等级,极富阶级逞强好胜,易犯重罪;极贫阶级懒散无 赖,易犯小罪;只有中产阶级最能服从理性而达到正义。
中产阶级拥有适度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产,既不象穷人那样希图别人
的财物,也不象富人那样容易引起别人的觊觎;最能“恪 守中道”,“是一个国家中最安稳的公民的阶级”,是富 有和贫穷二个极端阶级之间矛盾的“仲裁者”,所以“最 好的政治社会是由中等阶级的公民组成的”。
第三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 亚里士多德的国家与政体理论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一、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马恩:“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 “最博学的人”。被誉为“百科全书 式“的学者”。 黑格尔:一切哲学家的老师。 评论:亚里士多德对西方学术思想的 影响是无与伦比的。在他死后长达一 千多年的时光里,他的权威几乎与基 督教会的权威一样无庸置疑,自公元 17世纪以来,几乎每一种知识的进步 都必定以从攻击亚里士多德的某种学 说而起步。这恰恰应验了这样一句箴 言:一个天才的出现往往会窒息数代 人的思考。

试论亚里士多德法治观

试论亚里士多德法治观

试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摘要】“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亚里士多德注意到了从人性论和认识论两个角度看待法治问题;从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进一步论述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关键词】《政治学》;良法;普遍服从;人性论;认识论;立法;执法;守法。

提起亚里士多德,无论是研究自然科学的,还是研究社会科学的,没有人不了解他。

因为他的研究已经覆盖了各种各样的科学领域。

正是由于这一点,马克思和恩格斯称他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的人。

亚里士多德把科学分为理论的科学、实践的科学和创造的科学。

在他的《政治学》一书中,他又把政治学(包括法学)从实践的科学中分出来,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把法学从哲学中分离出来。

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谈论法律的言论相当多,但很难说哪个是他为法律下的确切定义。

但是他最基本的思想是把法律同正义联系在一起。

亚里士多德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

总之,法律离不开正义,离不开美德,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律的作用和大小、法律变革与否、政体的选择都要以是否符合正义为转移,因为法律本身是从社会的政治正义演化而来的,正义的原则必须寓于法律之中。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法律是正义的体现。

至于他的法治观,笔者将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首先,“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

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一书中对法治的定义是人们所熟悉的,这就是:“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这就说明了“良法”和“普遍服从”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本内核,其中,“良法”是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一种状态。

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这一基本诠释,厘定了西方法治思想的大致走向!其次,从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基础角度看,他至少论述了人性论的基础和认识论的基础。

论亚里士多德法治理论

论亚里士多德法治理论

最新【精选】范文参照文件专业论文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纲要】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世界法治理论的初步,包含正义理论,衡平理论,法治主义理论等等。

第一从司法者的角度提出了法官需要有衡平的理念,其次说了然正义论是法律的基础,最后阐明法治是优于人治的,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本文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进行了阐释和解读,从法治精神的角度进行了新的理解,并进一步对其法治思想作出了现代价值的评论,进而得出对目前中国建想法治国家的几点启迪。

【重点词】法治,现代意义,中国法治建设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在初期希腊的法治观点、思想上不停发展完美得来的。

他的相关法治的理论也成为现代依法治国的主要依据。

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为法治下定义的:已成立的法律获取广泛的听从,而大家所听从的法律又应当自己是拟订得优秀的法律。

【1】一、法治思想的内容(一)衡平理念.法律所针对的案件是一般的拥有一般性的多半案件,对一些详细的特别状况却没有做过多的说明,为了防止这一缺点,亚里士多德提出用衡平的理论来解决。

亚里士多德相关衡平法的思想填补了法律仅对大部分案件予以规定的缺点,对其进行了很好的一个增补。

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在个案中实现公正,法官应有独立思虑的能力,对法的内在精神要有正确的理解。

这为以后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确定了坚固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特别重视法官有无“衡平”理念。

他以为民心“偏好衡平的判决者而非恪守纪律的法官。

”【2】衡平易立法上的公正有什么不同样呢?刚开始接触的时候的确以为可能衡平是剩余的,我们向来在重申立法公正,司法公正,哪还需要什么衡平。

其实事实其实不是那样的,法律的条则是广泛的正义,不行能详细对应司法每日要面对解决的百怪千奇的个案,当法条不可以对应个案时,衡平思想就显得尤其重要。

其实实质上它们是一回事情,但衡平更有力些,它其实不是法律上的公正,而是对法律在某些方面的纠正。

它实时填补了法律破绽和一些不确定要素。

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研究

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研究

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研究一、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事迹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约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古希腊哲学家,逻辑学家,科学家。

属于奴隶主阶级中的中产阶层。

亚里士多德总结了泰利斯以来古希腊哲学发展的成果,首次将哲学和其他科学区别开来,开创了逻辑学、伦理学、政治学和生物学等学科的独立研究。

其学术思想对西方文化的发展影响深远。

从十八岁到三十八岁—在雅典跟柏拉图学习哲学,直到柏拉图逝世(约前347年)。

这一时期的学习和生活对亚里士多德一生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在雅典的柏拉图学园中,亚里士多德表现的很出色,柏拉图称他是“学园之灵”。

公元前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这三代师徒都是哲学史上赫赫有名的人物。

前343年,亚里士多德应马其顿国王之聘,担任王子亚历山大的教师。

前336年,亚历山大继承王位,并开始东征,为亚里士多德从事研究工作提供了丰富的资料。

前335年,亚里士多德返回雅典,创办了自己的“吕克昂”(Lykeion),或称逍遥派学校(Peripatetic School)。

该地原是“为训练新兵而建造的游乐场;它包括一座为吕克昂的阿波罗而建的神庙、许多林荫路,有树木、喷泉和柱廊装点着。

也许就是由于这些供散步的林荫路之故,他们学派获得了逍遥派这个名称,而并非由于亚里士多德本人喜欢走来走去,如人们所说的那样喜欢一边走一边讲学。

他就在雅典这样住下讲学十三年”。

直到公元前323年(前323年6月10日亚里士多德的学生亚历山大大帝突然去世,甚至有人说是亚里士多德所害,这在时间上是否存在矛盾呢。

翌年亚里士多德逝世),亚里士多德被控以不敬神之罪而逃离雅典,一年后(前322年)他就去世了。

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一)以正义论为核心的法律观亚里士多德是从人开始讨论法律问题的,城邦显然是自然的产物,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很显然,和蜜蜂以及所有其他群居动物比较起来,人更是一种政治动物。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点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点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点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主要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根本、法治优于人治等。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这样一个衡量是非曲直的中道的权衡恰恰就是法律,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

因为人们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

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公民、团体、执政人员必须普遍地遵从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统治者也要遵从法律,城邦执政人员必须根据法律正确行使其管理和裁判的权力,这种权力必须由法律规定,受法律支配。

亚里士多德充分肯定了“法律至上”的重要性,公民恪守法律,法律至上,才能实行法治。

以今天而论,要在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建设一个法治社会,是一件很难的事。

法律要有权威,人们才会尊重它;要让法律获得足够的权威,首先是政府要认真严格守法。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

浅谈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学思想摘要: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有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及哲学家。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为我们叙述了正义的理论,假想了一个理想的国家,并提出哲学王统治的思想。

亚里士多德师从柏拉图,其法律思想在继承老师的基础上也衍生了自己的理解与想法。

本文经过剖析二者的法学思想的比较,印证了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正确性,进而更为牢固依法治国的步伐。

重点词:正义;法治;法学思想一、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简介柏拉图是古希腊以致西方文化历史中有名哲学家、思想家之一。

他一世有好多著作,其法律思想主要在《理想国》与《法律篇》中集中表现。

在《理想国》中,提出只有有一个富裕思想智慧的人来管理国家才能够实现正义。

在《法律篇》中他重申人类需要拟订一部法律并恪守纪律,才能拥有优秀的社会次序,不然人们将会像最野蛮的兽类同样生活。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不单是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仍是教育家。

他一世标榜公正的价值,并对正义进行了系统的分类。

与老师柏拉图相对应的是其更为着重法治的价值与作用,他以为法律是客观正义的,对每一个人都是同等的,一个国家要想获取安乐稳固的生活,就一定实行“法治”,用法律武器来推行统治。

二、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法学思想1.正义的思想理念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一套系统的正义理论。

柏拉图以为城邦正义就是各个等级各守其职,各安其份。

个人正义就是合理的安排自己灵魂中的理性,欲念和激情,并且使三部分互相协作,互相配合使整个心灵处于和睦状态。

第一他以为正义是一种等级分工。

柏拉图把正义分为城邦正义与个人的正义,他在《理想国》中指出城邦的正义就是城邦的三个阶层各守其职、各安安分,治国者靠智慧把城邦治理好,卫国者凭英勇捍卫好疆土,劳动者以克制搞好生产,进而使城邦处于安全稳固之中,正义就是每一个人固守安分,履行职责。

其次他以为正义是一种和睦美好的次序。

他说:“我们成立这个国家的雄伟宏图和理想目标其实不是为了某个突出阶级的利益,而是为了全体公民最大的利益。

最新-略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精品

最新-略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精品

略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是世界历史上举足轻重的唯一的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1]是理智的化身,[2]是人类的导师。

[3]他一生著述甚丰,为后世留下了极为宝贵的法律思想,尽管有一些难免打上时代的烙印,却也是后世研究古代法律文明不可或缺的珍贵资料。

笔者通观其相关著述,从以下七个方面对亚翁的法律思想逐一进行简要探讨。

第一,亚翁对法律本质的认识可以说开后世社会契约论、自然法观的先河。

探讨法律的本质,离不开对国家本质的认识,但亚翁与我们所奉行的马恩列斯经典学说不同,他认为国家是自然起源的,是一种为追求全民幸福的社会团体,国家之形成是出于人类本性的自然要求。

他说城邦出于自然的演化,而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种政治动物。

[4]城邦国家的建立是出于人类的自然需求,而法律则是这种需求的保障,因而,国家不能没有法律,而正义是治理国家的最基本的原则,是立法的最高依据。

同时,亚翁又说自然正义在任何地方都具有相同的效力,并且不依赖于接受。

[5]从其论述中可以看出,他把国家看成是基于人类滋生要求而结成的最高的社会团体,这种观点与后世的社会契约论可以说是大同小异,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卢梭的社会契约学说的源头即是亚翁之理论,只不过卢梭是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又对其进行了文采飞扬、逻辑严密的发挥罢了。

由是自然而然产生的保障国家正常运转的法律,实际上被亚翁认为是正义的化身且不依赖于接受,这种法律观与西塞罗的永恒法思想,霍布思、洛克、孟德斯鸠的自然法思想亦是极其相近。

尽管我们今天可能不尽赞同亚翁的论述,但试想在远古的古希腊时期,这种思想是多么的难能可贵!第二,亚翁的法治思想至今仍闪耀着真理的光芒。

亚翁对后世的又一大贡献,就是其法治思想,这也是人们特别是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所特别看重的。

亚翁与其老师柏拉图不同,他并没有徘徊在法治与人治之间,而是旗帜鲜明的主张法治,认为法治实质是摆脱个人欲望,求助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是一种。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一、绪论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继柏拉图之后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与政治家,亦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深受其师柏拉图及前辈苏格拉底的影响,同时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优秀的部分(良法、立法、守法、法与正义、法与人性等),在长期理论与实践的指导下,逐渐形成了自己经典独到的思想体系并传承至今,这其中最重要的思想之一便是其对“法治”的诠释。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他的法治思想,可以说是法治思想的源头之一。

”①因此,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论及法治及其内涵,也必须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谈起。

二、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定义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最早见于其著作《政治学》中,在本书中,他作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②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涵义进行了高度概括,虽只是将“良法”与“普遍服从”两个特定概念相链接,却为我们昭示了法治的基本标志,并且建立了后世法治的基本逻辑结构。

注释:①张正文,李青莲.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探讨[J].人民论坛,2010(17):144.亚里士多德这一经典定义沿用至今已逾2300年,却仍保持着法治的两个基本属性:法治之法应是良法;法律应具有至上的权威性。

现就“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之内容作如下简述:三、良法之治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围绕着“正义”与“理性”而展开的,并以此为标准认为法律应当有良法与恶法之分。

即使恶法也能达到法律的统治,但却不能达到真正意义的“法治”,“法治首先是良法之治,其次是规则之治,另外还应是理性之治。

”①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同自由、平等、正义和善德等社会价值是紧密联系的,推行法治就正是在促进和实现这些价值,故法治之法必须是良法,且唯有良法才是法治的前提。

那么,亚里士多德所提倡的良法应当具备哪些必要条件呢?(一)良法应符合政体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政体来制定的,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

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摘要:希腊文明造就了一大批追求法治的思想家和政治家,其中,亚里士多德无论是对自然科学,还是对社会科学的创立和发展,都作出了不朽的贡献,他在继承和发展前人法治思想的基础上,系统地阐述了法治理论,成为古希腊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和后世法治理论的奠基人。

他的思想被后人所继承、发展。

因此,有很重要的研究意义。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治;人治古希腊是文明的发源地,希腊文明造就了梭伦、德漠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这样一批追求法治的思想家。

亚里士多德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创立和发展,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他在继承和发扬前人法治思想的基础上,系统地阐述了法治理论,成为古希腊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和后世法治理论的奠基人。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奠定了其后西方两千多年来的法律思想中法治主义的理论基础,成为法治主义思想的重要理论源渊。

在其后的中世纪、近代,以至现代的法律思想家中,都可以发现他的思想的巨大影响。

一、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产生(一)自然环境西方政治思想源于东南欧的古希腊,是学术界的共识,人类是在希腊开始进入科学、哲学和政治学说的领域的。

公元前6~前4世纪,在这个依存于海洋的世界中,哲人们即开始了他们深刻而又生动的政治思维,为后人建造了一座瑰丽的政治哲学宝库。

从地理环境来看,古希腊为航海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便利的交通,使亚洲的大陆文明在这个岛屿上培育出来。

而经过了城邦制度的历史变迁,政治思想也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完整而系统的政治学说,是整个古希腊政治思想的高峰。

(二)古希腊时期政治文化的形成及其影响希腊人试图以法理而非伦理来调节社会,希冀能在现存的法定权利及义务的框架下,建构一种尽量不依靠”统治者”裁决的秩序模式。

亚里士多德所处的时代,是古希腊城邦走向衰落的时代,他基于城邦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提出的法治理论是为城邦服务的,是为了挽救城邦的处境而设计的。

城邦以追求善业、达到正义为最高目标,于是城邦的善也就成了法律的最高目标。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比较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比较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比较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文明史上最重要的两位人物,在诸多领域都有着伟大的成就。

他们是师徒,在一些方面必然有着相通的见解,但是亚里士多德在继承和发展其师思想理论的同时,也说过这句话:“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

”由此可见,他们之间还是存在分歧的。

而柏拉图的《法律篇》和《共和国》,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和《政治学》,也能体现他们法律思想方面的异同。

一、相同点1、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以正义论作为各自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都认为法律应同正义相一致,维护法律就死维护正义,遵守法律就是服从正义,正义观念是他们各自思想体系的前提,也是他们法律思想所要追求的共同目标。

2、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认为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规章,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标尺”,更是一种正义的体现。

3、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认为城邦是公民的共同体,城邦公民积极参与城邦事务的管理,实现城邦的独立和自由,这才是城邦中公民个人自由的价值所在。

二、不同点1、两者对国家起源的看法之比较在国家起源问题上,柏拉图把国家的起源规定为严格的社会分工,由严格的社会分工所产生的国家, 必然使国家带有分工本身所固有的特点, 因此,社会等级井然、整个国家的整齐划一就成为国家的突出特色。

相反,由社团的自然发展所产生的国家必然体现出“自然生成”的特色,一切依照自然、顺应自然。

因此,这样的国家更加适应人的本质的发展,多元化文化并存就成为这种国家的特色。

与柏拉图的社会的分工导致国家产生的理论不同,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国家被看成是由人的本性所决定的,在历史的长河中自然而然产生的。

他指出,自然赋予人类的目的是过优良的生活,人类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特征就在于他的合群性(社会性),是人类生存和过优良生活的前提。

有了这一前提,人类就可以结成社会,组成城邦, 过有组织的生活。

亚里士多德明确地把国家和社会区别开来,认为国家是“至善”的社会团体,从而突出了国家的作用和地位,认为国家不像柏拉图所言是人类社会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对我国法治文明的启示一、绪论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历史上继柏拉图之后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与政治家,亦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创始人,深受其师柏拉图及前辈苏格拉底的影响,同时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优秀的部分(良法、立法、守法、法与正义、法与人性等),在长期理论与实践的指导下,逐渐形成了自己经典独到的思想体系并传承至今,这其中最重要的思想之一便是其对“法治”的诠释。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是一个可以超越但却无法绕过的人物,他的法治思想,可以说是法治思想的源头之一。

”①因此,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论及法治及其内涵,也必须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谈起。

二、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定义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最早见于其著作《政治学》中,在本书中,他作出了关于法治的经典语义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②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涵义进行了高度概括,虽只是将“良法”与“普遍服从”两个特定概念相链接,却为我们昭示了法治的基本标志,并且建立了后世法治的基本逻辑结构。

注释:①张正文,李青莲.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探讨[J].人民论坛,2010(17):144.亚里士多德这一经典定义沿用至今已逾2300年,却仍保持着法治的两个基本属性:法治之法应是良法;法律应具有至上的权威性。

现就“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之内容作如下简述:三、良法之治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围绕着“正义”与“理性”而展开的,并以此为标准认为法律应当有良法与恶法之分。

即使恶法也能达到法律的统治,但却不能达到真正意义的“法治”,“法治首先是良法之治,其次是规则之治,另外还应是理性之治。

”①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同自由、平等、正义和善德等社会价值是紧密联系的,推行法治就正是在促进和实现这些价值,故法治之法必须是良法,且唯有良法才是法治的前提。

那么,亚里士多德所提倡的良法应当具备哪些必要条件呢?(一)良法应符合政体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政体来制定的,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

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从《政治学》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通过《政治学》,可以看到奴隶制时代伟大的哲人亚里士多德对社会形态,社会制度以及政体的设计,其中包括当今时代热议的“枣弧形社会阶层结构”、民主政治建设、国防事业及对外政策,这些虽不是《政治学》一书的主要论述内容,但也足以显示出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理论对后世的影响。

在此,仅以本人观点选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念对《政治学》进行学习。

首先,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念进行归纳总结,得出以下结论:一、法的概念———理性的表现和正义的化身无论是从词源结构、逻辑或者是从法学理论上来说,法和法治都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在亚里士多德的代表作《政治学》一书中,法和法治始终是一个重要的命题。

亚里士多德把法定义为“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祉和理智的体现”,在他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体现,代表着正义,为世人所公认的公正无偏的权衡。

这也是亚里士多德用来反驳柏拉图人治主张的有力论点。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其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它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

而由正义派生出来的法律,是可以裁断人间的是非曲直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

可见在这一点上,他把法律和理性及正义等同起来。

二、法治的内涵法治是什么?它的内涵和外延有多大?至今法律界都无一个统一的定义。

亚里士多德尽管也没有对法治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但他却给出了法治的两个必备的要素。

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1、法治的前提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毫无疑问,这点是与他的法律观念一脉相承的。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善恶的的衡量标准尺度是正义。

恶法尽管也能导致法律的统治,但绝不可能达到法治。

唯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接着他又提出良法的判断标准:首先,良法必须能够促进建立合于正义和善德的政体,并为保存、维持和巩固这种政体服务;其次,良法不得剥夺和限制自由,在法律、自由的关系上,他提出应将自由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再次,良法是符合公众利益而非只是谋求某一阶级或个人利益的法。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法治思想

文_学术探讨372摘要 :法治思想是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精华之一。

他论证了法治与人治、良法之治与普遍守法的结合、法治不是由政体决定的,不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法治也不是法律自身的权威造就的。

法律的权威是由政治中的人们赋予的,法治是人们选择的结果——即信仰。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至今仍闪烁着智慧的光芒。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法治;人治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著名学者、哲学家,其著作几乎涉及一切领域。

在对古希腊的全部法律思想进行了概括和总结的基础上,他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治的概念,分析了法治产生的条件,坚持法治优于人治,并探讨了影响法治的因素,从而建立了系统的法治主义法律哲学。

亚里斯多德法治思想对法治的系统论述为法学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近现代西方法治思想的发展与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法治”的内涵历史上最早揭示法治含义的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他在《政治学》一书中这样说道:“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

”虽然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不同思想家、法学家对“法治”概念长期无休止的争论,对法治的理论和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惑,但亚里士多德“法治”含义的思想延续至今仍然闪烁着智慧的光芒,成为今天实行实质法治的评价标准,对立法、执法和司法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权衡”,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

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

因为人们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

同时,他还认为法律的良恶与政体有关,指出:法律的好与坏,公正与不公正,必然要与各种政体的情况相对应。

有一点很明确,法律的制订必定会根据政体的需要。

……正确的政体必然就会有公正的法律,蜕变了的政体必然有不公正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政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城邦”的论述 二、政体学说 三、“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的法治思想
一、城邦的起源
城邦自然起源于人之本性 (家庭——村落——城邦)
城邦出于自然的演化,而人类 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
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
“凡人由于本性或由于偶然而不归属于 任何城邦的,他如果不是一个鄙夫,那就 是一位超人。”
亚里士多德对政体的分类
正宗政体
变态政体
一个人统治 少数人统治 多数人统治
君主政体 暴君(僭主)政体
(kingship)
(tyranny)
贵族政体 寡头(财阀)政体 (aristocracy) (oligarchy)
共和政体 (politeia)
民主(平民)政体 (democracy)
研究政体分类问题的重点是平民政体和寡头政 体,这两种代表性的、极端形式的政体,其他 政体都介于它们之间。
寡头政体是指富有而出身较高同时又为少数的人们所控制的政多数人的统治混合政体中产阶级为基础法治理想政体的特点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因蛊惑青年罪和亵渎神明罪遭到指控501人组成的陪审团最终以281票对220票的投票结果宣告了苏格拉底有罪并处以死刑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 (Aristotle 公元前 384—前322年)
这种共和政体体现了古希腊传统智慧的 “无过,无不及”的“中庸之道”原则。
特点
在一个城邦之内,要想实现城邦的稳定,最 为关键的是,在城邦中,“维持其政体的部分必 须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部分。”他把希望寄托于 中产阶级。
亚里士多德认为,在一切城邦中都有三个阶 层:极富阶层、极穷阶层和介于两者之间的中产 阶层。就一个城邦各种成分的自然配合来说,唯 有以中产阶级为基础才能组成最好的政体。

中西法治之异同

中西法治之异同

一、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概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公元前322年),马克思称他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

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的统治要通过法律来实现,法律是正义的体现,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是绝对的正义。

所谓法律统治就是“上帝和理性来统治”。

在他看来,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理性,而依法办事是人的理性的要求,也才体现社会正义。

正义论是亚里士多德法治论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设为达到“善生活”的惟一可行的手段。

他还宣称说:“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

”亚里士多德认为,由自然正义而产生了自然法,它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人们行为的一种道德标准,也是国家制定实在法的依据。

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以正义为基础的,是存在于社会中的普遍原理,它对人们的行为有引导作用。

自然法要求人们行善而去恶,它禁止人们的罪恶行为,如杀人、偷盗、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而允许从事善业。

实在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实在法的性质由国家的性质来决定。

亚里士多德把法分为良法和恶法。

根据他的主张,凡是在正宗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良法,反之,凡是在变态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恶法。

在“人治”与“法治”问题上,亚里士多德坚持“法治”。

他认为法治应包括两重涵义: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指出,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除非在法律未能作出一般规定从而允许人治(即行政统治)的情形下,法律对每个问题都应当具有最高权威性。

亚里士多德认为,“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因为人的个体就有那样的特性,往往使拥有职权者滥用其权力,尽管他们是芸芸众生中的最优秀者。

”亚里士多德意识到:在司法时,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即法律规则的一般性和刚性可能会使法官无法将该规则适用于个别案件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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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作者:————————————————————————————————日期: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摘要:亚里士多德为法治下了定义,认为其应包含两重含义,即良法和普遍服从,存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状态。

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法律。

他用简洁的语句将良法与普遍服从相联系,却为我们指出了法治的基本标识。

到现在,良法和法律的权威,仍然是法治的重要标识。

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他进一步指出了法治优越于人治。

在法治的具体实行方面,他认为要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做出努力,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法治建设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年)是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又一位对西方文明产生久远影响的人物,马恩称其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

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

他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关于良法,法与正义等最有优秀的部分,从而也形成了他自己的思想体系,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一、法治的含义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系统论述法治的思想家。

他关于法治的含义的论述影响深远。

他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综观《政治学》全书,法治是这样的统治:(1)为了公众的或城邦的普遍利益而实行的统治,区别于为了某一个人或某一团体的利益而实行的宗派统治;(2)依靠普遍的法律而实行的守法的统治,区别于专断的统治;(3)对自愿的臣民的统治,区别于依靠武力的专横的统治。

“良法”和“普遍服从”是其基本内核:(一)存有“良法”是前提。

良法即“制定得优良”并维护中产阶级利益的法。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公正或理性)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权衡”,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

因为人们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

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同时,他还认为法律的良恶与政体有关,“法律的好与坏,公正与不公正,必然要与各种政体的情况相对应。

有一点很明确,法律的制订必定会根据政体的需要。

……正确的政体必然就会有公正的法律,蜕变了的政体必然有不公正的法律。

”[2]正确的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合乎正义的良法,人们应该遵从;蜕变了的政体制订的法律是不公正的恶法,恶法非法。

这样,良法正是通过正确的政体制订出来,以“使人们能够有最善良的行为和最快乐的生活。

”(二)“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状态。

“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亚里士多德充分肯定了“法律至上”的重要性,公民恪守法律,法律至上,才能实行法治,“法律至上”也是我们目前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良法原则与法律至上原则是构成法治的基本要素。

二、法治优于人治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很明确地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并对这一论断作了全面深刻的论证。

1、法律不会感情用事,而任何人都不免有感情。

2、法律不会在统治中加入偏向。

“谁说应该由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祗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

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

”3、集体的智慧胜过一人的智慧。

人类的认知能力是无限的,而一个人的认知能力则是有限的,众人的智慧总会优于一个人的智慧,“许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人独办的宴席;相似地,在许多事例上,群众比任何一人又可能作较好的裁断。

”因此,将众人的智慧成果转化为法律规则,用以治理国家、社会,能够较少发生错误。

4、法治不易于腐败,一人之治易于腐败。

大泽水多而不朽,小池水少则易朽;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为不易腐败在邦国(国家)之中,自然而平等的人,人人具有同等的价值,应当配给同等权利。

在平等的基础上“轮番为治”就是主张以法为治。

5、实行一人之治管理国家也实属困难.如果实行一个之治,必然造成独理万机的局面,因为人的精力和能力是有限的,不可能全面管理国家事务,而应由多数人执政。

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并不否定人的智虑的作用。

并不否认现实中有些人的才智较为杰出,也不否认才智杰出者更有资格执掌公共权力。

但是,这并等于说才智杰出者不会犯错误。

“即便有时国政仍须依仗某些人的智虑(人治),这总得限制这些人们只能在应用法律上运用其智虑,让这种高级权力(即“运用其智虑”的权力)成为法律监护官的权力。

”三、法治的实现亚里士多德认为,要走向法治,就必须抓住立法和守法这两个基本的环节。

立法的好坏决定法律是否优良及其优良的程度,是法律能被普遍遵从的先决条件;而守法则直接决定法治的成败。

“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们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如果立法和守治均达成法治的要求,法治就将因内在于国家政治与社会生活而成为人们普遍的价值准则和行为方式,法治社会也就由理想转变为现实。

在立法上,亚里士多德认为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条件之一。

立法者应当制定良法。

制定良法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良法必须是以城邦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这与他的政体观是相呼应的。

第二,良法应适合于不同的政体。

第三,良法必须是能够久远维护合理政体的法律。

立法应当考虑国境大小和人口多少的因素。

立法者还应当注意法律的修改,“法律也允许人们根据积累的经验,修订或补充现行各种规章,以求日臻完善。

”在司法方面,指出应健全司法机构。

加强执法以维护各方利益。

亚里士多德认为应该“以法为据”。

具体体现为:第一,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必须以法为据;第二,法律规定不明确或不周详的时候,执法者应该根据“法意”(法的本来精神)来公正的处理;第三,审议和裁断不应依靠个人的智慧,而应该依靠民众,通过公民大会的形式来进行。

在守法方面,他认为守法是法治的关键。

亚里士多德认为在一般意义上讲,正义等同于守法。

守法是法治的含义之一。

他既强调统治者守法的重要性,也强调公民守法的重要性,他认为这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必要条件。

守法是法治的含义之一。

法律要有实效,全靠民众服从。

他对法律与自由的关系的论述十分深刻,他说:“法律不应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立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这种自由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动的思想是近代自由主义的思想渊源。

笔者评论:法律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是法治要件之一。

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也是法律哲学的一个基本问题。

洛克、孟德斯鸠等继承了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与自由并不对立的思想。

不过亚里士多德主要指出的是法律为自由确定范围。

自由不是无限的,自由只是在法律范围内任意行动。

后来的思想家们在此基础上做了更大的扩展。

西塞罗指出了自由是法律的目的,他说:“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

”洛克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马克思也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法律以确立和保障人的基本人身、政治自由(权利)为目的,已经被认为是法治国家的一条基本的原则。

四、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首先,立良法是法治的前提.良好的法律本身具有正义性,稳定性和明确性。

因此,在中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要不断完善我们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之成为中国最优良的政体,制定和认可有利于建设法治国家的法律法规。

其次,“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根本。

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管理活动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权力应在法律之下,中国历来有法律而无法治的一个根本原因是法律在权力之下,这是我们建设法治中国的最大障碍。

这就需要我们做到使人民知法、懂法,并且正确引导他们凡事以法律为行动准则,在“有法可依”的条件下做到“有法必依”。

再次,司法独立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才能实现法治。

中国从古到今一直没有摆脱专制和人治的束缚,“特权”现象存在,严重阻碍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步伐,法制建设受到挑战。

最后,倡导在全社会的守法,法律应成为人们的普遍信仰。

这便需要培养公民的言行,提高公民的守法思想意识和守法的主动性。

亚里士多德在两千多年前就影响世界的法治思想,对中国也是影响巨大的。

“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立法、法制教育等思想都对中国的法制建设有很大启示。

在这些启示的指导下,中国在立法、守法,法学教育等诸多方面加强完善机制,促进中国的法制建设,早日实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

参考文献[1]赵峰:《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评述》,北京理工大学学报 2000年8月,第2卷第3期。

[2]姜丽,许仲举:《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探析》,榆林学院学报,2009年5月,第19卷第3期。

[3]李娟:《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研究》,辽宁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5月。

[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6]徐爱国、李桂林:《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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