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双向保密协议(与国内大学、科研机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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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双向保密协议(与国内大学、科研机构、企业)

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

与B研究所(或大学、企业)保密协议

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以下简称“甲方”),单位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1295号,邮政编码:200050。

甲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联系人: 电话:邮箱:

乙方(或大学、企业)(以下简称“乙方”),单位地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邮政编码:XXXXXX。

乙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联系人: 电话:邮箱:

鉴于甲方与乙方希望就XX项目合作研发相关的商业机会进行谈判,所在项目谈判和后续合作过程中需要向对方披露己方的保密信息,或者需要提供含有保密信息的材料、物质或样品,为了保护协议双方的合法利益,经友好协商,双方就项目谈判和合作过程中有关保密信息的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定义与解释

协议是指本协议中的所有条款与条件,以及双方对本协议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协议双方是指本协议中的甲方和乙方。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一方指的是协议双方的任何一方。

商业机会是指能为协议双方提供一系列商业投资或产生商业利润行为的统称。除协议双方另有规定,本协议的商业机会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许诺销售、出

租产品、提供服务、设备等能够使得协议任何一方基于本协议的保密信息或者发明、技术或项目等信息而获得的进行交易或经营活动的机会。

知识产权是指一切版权作品或者其他作品(包括任何即将创作完成的作品)、专利发明、商标、商业秘密、外观设计、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科学发现等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规定的任何形式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保密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其他信息。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会议或讨论中由披露方向接受方披露的任何与商业机会有关的书面和口头信息。任何口头披露的保密信息应当书面记录,作为保密信息交付与接受方。但是,下列信息不属于本协议所定义的保密信息:

(1)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2)除因该保密信息接受方未经授权的披露或接受方过错之外,在协议签订之后进入公有领域的;

(3)合法拥有并有权披露该信息的第三方以非保密的方式向本协议保密信息的接受方披露了该信息,在此之后该信息不再构成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信息;

(4)接受方有证据证明在相关信息被披露以前已经通过正当途径获得,而非直接或间接从披露方处获得的;

(5)接受方独立于被披露的信息而独立开发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其他信息;

(6)提供信息的一方明确表示该信息不属于保密义务范围之内的。

2.保密信息的标注

为了便于协助接受方识别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并履行保密义务,本协议披露方向接受方披露保密信息或提供含有保密信息的物质、材料或样品时,应该在该保密信息或该物质、材料、样品上标注“保密”字样。

3. 保密和不使用义务

3.1 保密信息接受方在接收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后,应该立即采取必要的保密

措施,确保与本协议无关的或非必要人员不能接触到该保密信息。

3.2 保密信息接受方在接收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后,除了为评估商业机会之目的而使用外,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使用或以任何形式公开该等保密信息,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该等保密信息。

3.3 对于所有保密信息,尤其是披露方提供的物质、材料或样品,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分析;获得披露方书面同意而进行的分析,接受方亦需要按照本协议的目的或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目的进行,或者双方通过另行签订材料转移协议予以规定,并且对保密信息单独使用。

3.4本协议接受方不得借项目谈判或科技合作之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对方的保密信息,或者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保密信息。

4. 接受方对于保密信息的权利

在本协议项下之保密信息的提供并不赋予保密信息接受方以下权利或许可:(1)使用披露方的任何发明、商业秘密、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

(2)实施任何与披露方保密信息有关的发明或专利。

另外,除非获得披露方明确的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申请关于披露方的保密信息或与之有关的专利。本协议并不使双方负有签订进一步的协议的义务。

5. 保密信息的权属

5.1 披露方对其保密信息享有排他性所有权。

5.2任何基于本协议所涉及的保密信息而获得的发明、发现、外观设计或改进等智力成果,无论其是否具有可专利性,均由披露方享有相关权利。

6. 保密信息的披露

只有在获得披露方书面同意,以及由本方员工以外的第三方个人或实体签署附件A中所示文件的情况下,保密信息接受方才可以将披露方的保密信息披露给

该等第三方个人或实体。接受方同意,其应负责确保,基于本协议获知的保密信息的所有个人将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并且不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未经认可的任何个人或以任何未经认可的方式进行披露。接受方同时需要同意,其应负责确保基于本协议获知保密信息的个人根据本协议规定如期返还或销毁该等保密信息。

7. 对谈判的保密

协议双方同意,不得将关于商业机会的谈判正在进行的事实,以及与可能在计划或在着手进行的任何交易有关的条款、条件或其他情况等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8. 保密信息的返还

披露方有权随时要求接受方返还保密信息。在披露方提交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保密信息接受方应将披露方提供的包含保密信息的有形资料,以及接受方在披露方披露的保密信息的基础上产生的各项资料和附件返还给披露方,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机读或人工读取的文档、手册、电脑程序、笔记、原型、模型、样品、设备、复印件等。对于难以返还的保密信息,接受方应向披露方提交书面保证,保证立即销毁所有保密信息的载体。但是,接受方有权为了存档目的在法律文件中保存一份商业秘密的记录。

9. 本协议对双方合作的效力

本协议并不使任何一方负有必须使双方建立起商业合作或科技合作的义务,但是本协议双方应该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商业合作或科技合作的谈判,同时并不限制本协议可以经双方约定成为双方后续合作协议的条款或附件。

10. 权利救济

如果接受方出现违反本协议的情形,披露方有权立即依据法律采取救济措施。协议双方均承认保密信息对于披露方而言是独特并且有价值的,因此,对保密信息的泄露会为披露方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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