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豆蛋白制品通用标准
大豆蛋白粉原料规格书
特
GB/T 4789.4, 检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
性 验 4789.5,4789.10 葡萄球菌)
GB/T 5009.11
总砷(以 As 计)(mg/kg)
≤90 ≤100 不得检出 ≤0.5
≤2 400 ≤1 000 不得检出
≤0.5
GB/T 5009.12
铅(以 Pb 计)/(mg/kg)
≤1.0
GBT 22493-2008 氮溶解指数(NSI)/% ≥
--
55
物
和
GB/T 5511-1985 粗蛋白质(以干基计,N×6.25)/% ≥50
物
GB/T 4789.2
菌落总数/(CFU/g)
≤30 000
≤50 000
理 非 GB/T 4789.3
关 键
入 GB/T 4789.15 厂
大肠菌群/(MPN /100g) 霉菌和酵母菌(CFU/g)
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物质
水分/ % ≤ 10.0
灰分(以干基计)/% ≤7.0
GB/T 5505
细度(通过直径 0.154mm 筛)/% ≥95
JJF 1070-2005 净含量:按包装规格检定
化
GBT 22493-2008 产品包装:应封口严密、结实,无破损
学
热变性大豆蛋白粉 低变性大豆蛋白粉
生
交付方式
本公司厂区交付
使用前预处理
过筛
最大使用量
无
பைடு நூலகம்
易感人群(过敏原的识别)
本产品为过敏源
产品接收标准
GB/T 22493-2008
生产方式 产品级别
植物提取 食品级
≤1.0
大豆分离蛋白的国家标准
大豆分离蛋白的国家标准首先,大豆分离蛋白的国家标准主要包括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方面的规定。
在产品分类方面,国家标准对大豆分离蛋白的成分和品质进行了分类,包括大豆分离蛋白分离度、脂肪含量、水分含量、灰分含量等指标的要求。
在技术要求方面,国家标准规定了大豆分离蛋白的外观要求、色泽、气味、味道、PH值、蛋白质含量等指标,以及有关微生物指标和重金属残留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国家标准还对大豆分离蛋白的检验方法和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其次,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指标。
在生产过程中,企业应当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控制原料的选择和加工工艺,确保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同时,企业还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和控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另外,企业还应当加强对产品的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和可靠。
最后,作为生产企业的相关人员,应当加强对国家标准的学习和了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大豆分离蛋白产品的监管和检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生产企业的指导和帮助,提高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大豆分离蛋白的国家标准是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生产企业和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国家标准的宣传和推广,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促进大豆分离蛋白行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本文能够对大豆分离蛋白的国家标准有所了解,并为相关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大豆蛋白产品标准
GENERAL STANDARD FOR SOY PROTEIN PRODUCTSCXS 175-1989Adopted in 1989. Amended in 2019, 2022.2022 AmendmentThe following amendment was made to the text of the standard following decisions taken at the forty-fifth session of the 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in December 2022.1. SCOPEThis Standard applies to Vegetable Protein Products (VPP) prepared from soybeans (seeds of Glycine Max.L.) by various separation and extraction processes. These products are intended for use in foods requiring further preparation and by the food processing industry.2. DESCRIPTIONSoy Protein Products (SPP) covered by this Standard are food products produced by the reduction or removal from soybeans of certain of the major non-protein constituents (water, oil, carbohydrates) in a manner to achieve a protein (N x 6.25) content of:–in the case of soy protein flour (SPF) 50% or more and less than 65%;–in the case of soy protein concentrate (SPC) 65% or more and less than 90%;–in the case of soy protein isolate (SPI) 90% or more.The protein content is calculated on a dry weight basis excluding added vitamins, minerals, amino acids and food additives.3. ESSENTIAL COMPOSITION AND QUALITY AND NUTRITIONAL FACTORS3.1 Raw materialsClean, sound, mature, dry seeds essentially free from other seeds and foreign matter in accordance with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or SPP of lower protein content meeting the specifications contained in this Standard.3.2SPP shall conform to the following compositional requirements:3.2.1 Moisture content shall not exceed 10% (m/m).3.2.2 Crude protein (N x 6.25) shall be:–in the case of SPF, 50% or more and less than 65%–in the case of SPC, 65% or more and less than 90%–in the case of SPI, 90% or moreon a dry weight basis excluding added vitamins, minerals, amino acids and food additives.3.2.3 AshThe yield of ash on incineration shall not exceed 8% on a dry weight basis.3.2.4 FatThe residual fat content shall be compatible with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3.2.5 Crude fibre content shall not exceed:–in the case of SPF, 5%–in the case of SPC, 6%–in the case of SPI, 0.5%on a dry weight basis.3.3 Optional ingredients(a) carbohydrates, including sugars(b) edible fats and oils(c) other protein products(d) vitamins and minerals(e) salt(f) herbs and spices3.4 Nutritional factorsProcessing should be carefully controlled and sufficiently thorough to secure optimum flavour and palatability, as well as to control such factors as trypsin inhibitor, hemagglutinins, etc., in accordance with intended use. Where it is necessary to control trypsin inhibitor activity in a food, the maximum level allowed should be defined in terms of the finished product. Certain SPP are produced under low temperature conditions to avoid loss of protein solubility or enzyme activity. The special purpose SPP shall be assayed for protein nutritive value after appropriate heat treatment. Processing must not be so severe as to appreciably impair the nutritive value.4. FOOD ADDITIVES4.1 Processing AidsDuring the course of manufacturing SPP the following classes of processing aids may be used:The processing aids used in products conforming to this Standard should be consistent with the Guidelines on Substances used as Processing Aids (CXG 75-2010).–Acidity Regulators–Antifoam Agents–Firming Agents–Enzyme Preparations–Extraction Solvents–Antidusting Agents–Flour Treatment Agents–Viscosity Control Agents4.2 Food AdditivesNo food additives are permitted in vegetable protein products.5. CONTAMINANTSSPP shall be free from heavy metals in amounts which may represent a hazard to health.6. HYGIENE6.1It is recommended that the products covered by the provisions of this Standard be prepared in accordancewith the appropriate sections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Food Hygiene (CXC 1-1969).6.2To the extent possible in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the products shall be free from objectionable matter.6.3When tested by appropriate methods of sampling and examination the product:(a) shall be free from micro-organisms in amounts which may represent a hazard to health;(b) shall not contain substances originating from micro-organisms in amounts which may represent ahazard to health; and(c) shall not contain other poisonous substances in amounts which may represent a hazard to health.7. PACKAGINGSPP shall be packed in suitable hygienic containers which will maintain the product during storage and transport in a dry and sanitary condition.8. LABELLINGThe provisions of the General Standard for the Labelling of Prepackaged Foods (CXS 1-1985) shall apply. 8.1 Name of the food8.1.1The name of the food to be declared on the label shall be:–“Soy protein flour” or “soya protein flour” when the protein content is 50% or more and less than 65%.–“Soy protein concentrate” or “soya protein concentrate” when the protein content is 65% or more and less than 90%.–“Soy protein isolate” or “isolated soy protein” or “soya protein isolate” or “isolated soya protein” when the protein content is 90% or more.8.1.2The name may include a term which accurately describes the physical form of the product, e.g., “granules” or“bits”.8.1.3When the SPP is subjected to a texturization process, the name of the product may include an appropriatequalifying term such as “textured” or “structured”.8.2 List of ingredientsA complete list of ingredients shall be declared on the label in descending order of proportion except that inthe case of added vitamins and added minerals, these ingredients shall be arranged as separate groups for vitamins and minerals, respectively, and within these groups the vitamins and minerals need not be listed in descending order of proportion.8.3Labelling of Non-retail containersThe labelling of non-retail containers should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General Standard for the Labelling of Non-Retail Containers of Foods (CXS 346-2021).9. METHODS OF ANALYSIS AND SAMPLINGFor checking the compliance with this Standard, the methods of analysis and sampling contained in the Recommended Methods of Analysis and Sampling (CXS 234-1999) relevant to the provisions in this Standard shall be used.。
大豆蛋白制品
Q/HRCES 北京晨恩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HRCES0001-2013代替Q/HRCES 001 -2010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大豆蛋白制品2013-06-01发布2013-7-20 实施北京晨恩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前言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企业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大豆蛋白制品》标准。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北京晨恩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晓超本标准批准人:余添丁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HRCES 001-2010 2010年发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大豆蛋白制品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大豆组织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经调味、包装、杀菌等工序制成的供食用的大豆蛋白制品。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食用大豆组织蛋白制品:以大豆蛋白或浓缩大豆蛋白为原料,经高温、高压、挤压处理后,使处于高温、高压状态的原料迅速进入常压状态,导致组织结构突然蓬松成为海绵状,膨化形成具有肉质纤维组织状,供食用的大豆组织蛋白制品。
3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2大豆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3.1.3酱油:应符合GB 18186的规定。
3.1.4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3.1.5食醋:应符合GB 18187 的规定3.1.6五香粉: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3.1.7辣椒: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3.1.8桂皮: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3.1.9孜然粉: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3.1.10大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3.1.11芝麻:应符合GB/T 11761的规定。
3.1.12咖喱粉:应符合GB/T 22266的规定。
3.1.13紫菜:应符合GB/T 23597的规定。
QHFT 0001S-2012 食品工业用大豆蛋白粉系列产品
QHFT 0001S-2012 食品工业用大豆蛋白粉系列产品沈阳恒裕丰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HFT 0001S-2012代替Q/SHFK.01-2008 食品工业用大豆蛋白粉系列产品2012-01-15发布 2012-02-21实施沈阳恒裕丰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布Q/HFT 0001S-2012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修订。
本标准代替Q/SHFK.01-2008《食品工业用大豆蛋白质粉系列产品》。
本标准与Q/SHFK.01-2008《食品工业用大豆蛋白质粉系列产品》的主要差异:——核查补充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调整了标准结构。
本标注由沈阳恒裕丰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SHFK.01-2008。
Q/HFT 0001S-2012 Ⅰ食品工业用大豆蛋白粉系列产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工业用大豆蛋白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或低温食用豆粕为主要原料,去除或部分去除非蛋白物质而制成的食品工业用大豆蛋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T 5009.10 植物类食品中粗纤维的测定GB/T 5009.11 植物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413.31 婴幼儿配方食品和乳粉脲酶的定性检验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 21494 低温食用豆粕GB/T 23527 蛋白酶制剂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产品分类按蛋白质含量及功能性理化指标的不同分为:大豆分离蛋白(酶解型)、大豆分离蛋白(饮品型)、大豆分离蛋白(造粒型)、改性浓缩蛋白、素食品专用蛋白、大豆功能性蛋白、乳糖蛋白。
食品工业用植物蛋白标准标准文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植物蛋白标准标准文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工业用植物蛋白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植物为主要原料,通过各种分离和提取工艺制得的用于食品制备以及在食品加工工业中使用的食品工业用途的植物蛋白产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单细胞蛋白。
2 术语和定义2.1 植物蛋白去除或部分去除植物原料中的非蛋白成分(如水分、脂肪、碳水化合物等),蛋白质含量不低于40%(以干基计,氮换算为蛋白质的系数均以6.25计)的产品。
其主要产品有豆类(如大豆、豌豆、蚕豆)蛋白、谷类(如小麦、玉米、大米、燕麦)蛋白、坚果及籽类(如花生)蛋白、薯类(如土豆)蛋白及其它植物类蛋白。
2.2 粗提蛋白通过初级提取,部分去除植物原料中的非蛋白成分(如水分、脂肪、碳水化合物等)而制得的产品。
2.3 浓缩蛋白通过提取、浓缩、分离等工艺,去除或部分去除植物原料中的非蛋白成分(如水分、脂肪、碳水化合物等)而制得的产品。
包括通过提取、加热凝固等工艺制得的土豆凝固蛋白。
2.4 分离蛋白通过提取、浓缩、分离、精制等工艺,去除或部分去除植物原料中的非蛋白成分(如水分、脂肪、碳水化合物等)而制得的产品。
2.5 水解蛋白植物蛋白经过酸或酶适度处理(限制性水解)制得的以蛋白质为主要成分的产品。
2.6 组织蛋白以植物蛋白为原料,经挤压或纺丝工艺加工制成的、具有特定组织结构的产品。
3 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3.4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3.4.1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中相应类别产品的规定。
其中大豆蛋白参照豆类制品,花生蛋白参照花生,小麦蛋白参照面筋,玉米蛋白、燕麦蛋白参照谷物制品,土豆蛋白、豌豆蛋白、蚕豆蛋白参照蔬菜制品,大米蛋白参照大米的规定。
3.4.2 真菌毒素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中相应类别产品的规定。
大豆蛋白粉
大豆蛋白粉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
本标准由尉氏县民生高级植物蛋白厂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民生。
食品加工用大豆蛋白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加工用大豆蛋白粉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机榨出油后的豆饼或者低温豆粕为原料,经破碎或不破碎、微波干燥、粉碎、包装加工而制得的非即食食品加工用大豆蛋白粉。
2要求2.1原料2.1.1大豆饼应无腐败、无污染,并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
2.1.2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2.1.3 低温豆粕应符合GB/T 13382的规定。
2.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2.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2.4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2.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JJF 1070的规定。
2.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2.7 其他要求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 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灰分、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的检验。
型式检验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编制说明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机榨出油后的豆饼或者低温豆粕为原料,经破碎或不破碎、微波干燥、粉碎、包装加工而制得的非即食食品加工用大豆蛋白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参照GB/T 13382《食用大豆粕》制定本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加工用大豆蛋白粉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中铅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2的规定。
尉氏县民生高级植物蛋白厂。
大豆蛋白制品标准
Q/HJS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本标准于2014年9月29日首次发布。
大豆蛋白制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大豆蛋白制品的产品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蛋白粉、谷朊粉、食用大豆粕、玉米粉、小麦粉为原料,辅以大豆油、食用盐、谷氨酸钠(味精)、酱油、白砂糖、辣椒红、香辛调味料、食用香精、5'-呈味核苷酸二钠、乙基麦芽酚、山梨酸钾,经混合、挤压膨化、成型、油炸、脱水、卤制或滚揉调味、包装、灭菌、外包装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一定组织状态(或纤维结构)的大豆蛋白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1355 小麦粉GB 1535 大豆油GB 2711 非发酵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413.31 婴幼儿配方食品乳粉脲酶的定性检验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7652 八角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T 10463 玉米粉GB 10783 食品添加剂辣椒红GB124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基麦芽酚GB 13382 食用大豆粕GB 13736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 14932.1 食用大豆粕卫生标准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20371 食品工业用大豆蛋白GB/T 21924 谷朊粉GB/T 22493 大豆蛋白粉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 30382 辣椒SB/T 10040 花椒SB/T 10415 鸡粉调味料QB/T 2640 咸味食品香精QB/T 2845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3要求3.1原辅料3.1.1大豆蛋白粉应符合GB/T 22493、GB 20371的规定。
大豆蛋白粉国家标准
大豆蛋白粉国家标准大豆蛋白粉是一种优质的蛋白质来源,广泛应用于食品加工、保健品制造等领域。
为了规范大豆蛋白粉的生产和使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国家标准,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对大豆蛋白粉国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首先,大豆蛋白粉国家标准主要包括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
其中,产品分类根据大豆蛋白粉的用途和生产工艺进行划分,主要分为食品级和工业级两类。
食品级大豆蛋白粉主要用于食品加工,要求蛋白质含量高、氨基酸组成均衡、无致病菌和有害物质残留等;工业级大豆蛋白粉则主要用于工业制品,要求蛋白质含量适中、颜色、气味、纯度等符合相应的要求。
其次,大豆蛋白粉国家标准对技术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主要包括原料要求、生产工艺、成品指标等内容。
原料要求包括大豆的种类、品质、加工方法等,生产工艺则涉及到脱脂、脱皮、提取、干燥等工艺环节。
成品指标包括外观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确保大豆蛋白粉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另外,大豆蛋白粉国家标准还对检验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主要包括外观检验、理化指标检验、微生物指标检验等内容。
外观检验主要是通过目视和仪器检测大豆蛋白粉的颜色、颗粒度、异物等情况;理化指标检验则包括蛋白质含量、氨基酸组成、水分含量、灰分含量等指标的检测;微生物指标检验则是针对大豆蛋白粉中的霉菌、大肠菌群、沙门氏菌等微生物进行检测,以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
最后,大豆蛋白粉国家标准还对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进行了规定。
产品标志应当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包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运输和贮存应当避免阳光直射、潮湿、高温等情况,以免影响产品质量。
总之,大豆蛋白粉国家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大豆蛋白粉的生产和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遵循国家标准,不仅可以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也有利于产品的贸易和市场竞争。
希望相关生产企业和使用者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共同维护大豆蛋白粉行业的良好秩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大豆浓缩蛋白工业级质量标准
大豆浓缩蛋白工业级质量标准
大豆浓缩蛋白的工业级质量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水分含量:工业级的大豆浓缩蛋白通常要求水分含量低于8%。
2. 蛋白质含量:工业级的大豆浓缩蛋白通常要求蛋白质含量在70%以上。
3. 灰分含量:工业级的大豆浓缩蛋白通常要求灰分含量低于6%。
4. pH值:工业级的大豆浓缩蛋白通常要求pH值在6.0-7.5之间。
5. 酸价:工业级的大豆浓缩蛋白通常要求酸价不超过4.0。
6. 色泽:工业级的大豆浓缩蛋白通常要求色泽均匀,呈黄色或淡黄色。
7. 顶替品含量:工业级的大豆浓缩蛋白通常要求不得含有任何顶替品或掺假成分,如豆渣、麦麸等。
这些标准可能会因不同地区、不同生产厂家而有所差异,具体的工业级质量标准可以参考相应的国家规定或行业标准。
国标三等大豆蛋白含量
国标三等大豆蛋白含量
国标三等大豆蛋白含量大豆蛋白是一种重要的植物蛋白,对人体健康有着重要的作用。
而国标三等大豆蛋白含量则是衡量大豆蛋白质优劣的重要指标之一。
根据国家标准,大豆蛋白质按照质量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
其中,国标三等大豆蛋白含量相对较低,一般在70%左右。
相比之下,一等大豆蛋白含量在90%以上,二等大豆蛋白含量在80%左右。
因此,国标三等大豆蛋白含量相对较低,其蛋白质含量较少。
然而,国标三等大豆蛋白含量较低并不意味着它没有价值。
事实上,国标三等大豆蛋白在一些特定的应用领域仍然有其独特的优势。
例如,在食品加工中,国标三等大豆蛋白可以作为一种廉价的蛋白质来源,用于增加食品的营养价值和口感。
在饲料工业中,国标三等大豆蛋白也可以作为一种经济实惠的蛋白质饲料添加剂,用于提高动物的饲料效益。
虽然国标三等大豆蛋白含量相对较低,但我们不能忽视其在特定领域的应用价值。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根据具体的需求和情况,合理选择适合的大豆蛋白质等级,以满足我们的营养需求和经济需求。
国标三等大豆蛋白含量相对较低,但在特定领域仍然有其独特的优势。
我们应该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选择大豆蛋白质等级,以充分发挥其营养和经济价值。
db33 529-2019豆制品及面筋制品质量安全要求
db33 529-2019豆制品及面筋制品质量安全要求本标准5.3.2中豆腐类的蛋白质含量、5.3.3和8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DB33/529—2005《散装及预包装豆制品质量安全要求》本标准与DB33/529—2005相比主要修订如下:——标准名称作了修改;——取消原标准按包装方式进行分类;——对豆浆、臭豆腐、霉千张及干燥类豆制品微生物指标作了修订。
本标准中豆制品及面筋制品卫生指标按GB2711《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执行;臭豆腐、霉千张中的黄曲霉毒素按GB2761《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执行;淀粉制品卫生指标按GB2713《淀粉制品卫生标准》执行;本标准不包括腐乳产品和以豆类淀粉生产的粉丝产品。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食品工业协会、浙江省标准化协会、杭州豆制食品有限公司、杭州华源豆制品有限公司、宁波豆制品有限公司、温州豆制品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宣以巍、庄伟、汪生健、戚亚江、董国强、许生友。
豆制品及面筋制品质量安全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大豆制品、面筋制品和豆类淀粉制品的名词和术语、分类、要求及试验方法、检验规那么、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为原料的大豆制品、小麦粉为原料的面筋制品和豆类淀粉为原料的豆类淀粉制品,本标准不适用于腐乳和粉丝。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317白砂糖GB1352大豆GB1355小麦粉GB2717酱油卫生标准GB2720味精卫生标准GB5461食用盐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4789.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T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T478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T4789.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T4789.10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5009.3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5009.5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5009.9食品中淀粉的测定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T5009.22食品黄曲霉素B1的测定GB5009.183植物蛋白饮料中脲酶的定性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102.1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那么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9687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96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9689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11680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GB/T12143.1软饮料中可溶性固形物的测定方法折光计法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以下术语和定义。
大豆蛋白添加量标准
大豆蛋白添加量标准随着人们对健康饮食的重视,大豆蛋白作为一种重要的蛋白质来源,被广泛运用于食品加工中。
而在食品加工过程中,适当的添加量对产品的质量和口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制定一定的显得尤为重要。
大豆蛋白添加量标准的制定需要经过严谨的科学研究和实践验证。
首先,需要考虑的是产品的种类和用途。
不同的产品在配方中添加大豆蛋白的量会有所不同,比如肉制品、豆制品、面包等。
其次,要考虑到消费者的口味喜好和对蛋白质含量的需求。
有些消费者追求高蛋白、低脂的食品,而有些则更注重口感和风味。
针对不同类型的产品,大豆蛋白添加量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以肉制品为例,一般添加量在5%~10%之间,可以增加产品的蛋白质含量,改善口感和延长保质期。
对于豆制品来说,大豆蛋白的添加量可能更高一些,达到20%~30%,以增加蛋白含量和改善口感。
而在面包等烘焙食品中,一般添加量在2%~5%之间,可以增加产品的蛋白质含量,改善面团的粘性和弹性。
除了产品种类和用途外,大豆蛋白添加量标准还需考虑到产品的工艺特点和生产规模。
在工艺特点方面,需要确保大豆蛋白能够充分溶解和均匀分布在产品中,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口感。
在生产规模方面,大型生产企业可能需要制定统一的添加量标准,以确保产品的稳定性和质量一致性;而小型生产企业则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除了以上因素外,大豆蛋白添加量标准的制定还需考虑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比如《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不得使用超出规定范围的添加剂和成分。
因此,在制定大豆蛋白添加量标准时,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让我们总结一下本文的重点,我们可以发现,大豆蛋白添加量标准的制定涉及到产品种类、消费者需求、工艺特点、生产规模和法律法规等多方面因素。
只有全面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制定出适合产品的合理添加量标准,提高产品质量,满足消费者需求,推动食品工业的健康发展。
大豆分离蛋白国家标准
大豆分离蛋白国家标准大豆分离蛋白是一种重要的植物蛋白质,具有丰富的营养价值和广泛的应用前景。
为了规范大豆分离蛋白的生产和质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国家标准,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本文将就大豆分离蛋白国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相关生产企业和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些标准。
首先,大豆分离蛋白国家标准主要包括产品分类和命名、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等内容。
其中,产品分类和命名是标准的基础,通过对不同类型的大豆分离蛋白进行分类和命名,可以更好地指导生产和使用。
技术要求是保证产品质量的关键,包括原料要求、生产工艺、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内容,确保产品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检验方法是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的手段和步骤,包括外观检查、理化指标测定、微生物指标测定等内容,保证产品质量可控可测。
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是对产品质量的保障措施,通过明确的标志、合理的包装、安全的运输和适当的储存条件,保证产品在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不受污染和损坏。
其次,大豆分离蛋白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标准的制定可以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提升,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和合作共赢。
另一方面,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降低产品风险和损害,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和满意度。
因此,大豆分离蛋白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最后,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大豆分离蛋白国家标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标准的宣传和推广,提高企业和消费者的标准意识和执行力度。
同时,要积极参与标准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及时反馈实际情况和需求,促进标准与市场需求和科技进步相适应。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大豆分离蛋白国家标准的作用,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提升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综上所述,大豆分离蛋白国家标准是行业发展和消费者利益的重要保障,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加强标准建设和实施,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
国家标准《大豆蛋白粉》编制说明
国家标准《大豆蛋白粉》编制说明国家标准《大豆蛋白粉》的制修订工作,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5年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计划》下达的任务,项目编号为20050649-T-449。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国家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工作等)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全面负责国家标准《大豆蛋白粉》(项目编号为20050649-T-449)的制修订工作,成立了大豆蛋白粉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组。
由全国粮油技术标准化委员会油脂及油脂技术工作组、武汉工业学院、河南工业大学共同负责,为此专门成立了《大豆蛋白粉》国家标准起草小组,并根据项目内容确定了该项工作的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按照项目要求开展工作。
各成员单位按照大豆蛋白粉标准制修订工作方案,进行了资料收集、分析和相关试验的研究。
本标准制定的主要工作过程为:(一)查询资料本起草小组查阅了大量的国内外有关大豆蛋白粉的科技文献,如大豆蛋白粉的原料、大豆蛋白粉的生产工艺、大豆蛋白粉国内外相关标准、大豆蛋白粉检测方法等,并对资料进行了分析、研究与总结。
同时对大豆蛋白粉的生产、销售等市场进行了调查及研究。
结果表明,大豆蛋白粉的生产一般是以大豆(或食用大豆粕)为原料,经过清选除杂、脱皮、脱脂、脱溶(溶剂法脱脂)、粉碎、筛分等加工过程实现的。
目前,国际上的脱脂大豆粉和相关大豆蛋白制品有低温脱脂豆粉、高温脱脂豆粉、加磷脂大豆粉、大豆浓缩蛋白粉和大豆分离蛋白粉等制品,并根据制品具体的质量指标冠以对应的商品名称;国内的大豆脱脂豆粉,无论是部分脱脂豆粉、低温脱脂豆粉、高温脱脂豆粉、加磷脂的脱脂豆粉,多数生产企业喜欢在上述产品中加上“蛋白”二字以“大豆蛋白粉”的名称在商业流通中增加“卖点”效益。
大豆蛋白粉尚无国际标准,国内只有与大豆蛋白粉有一定关系的国家标准,如QB/T20371-2006《食品工业用大豆蛋白》、QB/T13382-92《食用大豆粕》等。
QB/T20371-2006《食品工业用大豆蛋白》包含蛋白质含量由50%到90%以上的大豆蛋白粉、大豆浓缩蛋白和大豆分离蛋白三大类产品,对于世界大豆分离蛋白生产量最大中国,缺乏标准的准确性和科学性;QB/T13382-92《食用大豆粕》标准,主要是为大豆浓缩蛋白和分离蛋白生产企业提供原料依据的标准。
大豆蛋白标准
大豆蛋白标准
咱今儿就来唠唠这大豆蛋白标准。
你说这大豆蛋白,那可真是个宝啊!就好像是咱生活中的一位默默奉献的好朋友。
咱平日里吃的好多东西里面都有它呢!豆浆、豆腐、豆皮,哪一个不是大家的心头好呀!
这大豆蛋白的标准呢,就像是给这位好朋友画了个框框,告诉大家它应该是啥样儿的。
这标准可重要了,要是没了它,那咱吃到嘴里的东西质量可就没法保证啦!你想想啊,要是没有个标准管着,那有些不良商家不就可以随便乱来啦?那咱还能放心地吃那些豆制品吗?肯定不能呀!
咱就拿做豆腐来说吧,要是大豆蛋白的含量不达标,那做出来的豆腐能好吃吗?能有那股子豆香味儿吗?肯定不行呀!就好比是盖房子,没有个标准的图纸,那房子能盖得牢固、好看吗?
而且啊,这大豆蛋白对咱身体也有好多好处呢!它能给咱提供蛋白质,让咱身体棒棒的。
这就好像是给咱身体这个大机器加了优质的燃料,让咱能动力十足地去面对每一天。
那这标准不就是保证咱能加到好燃料的关键嘛!
你再看看那些健身的人,好多都特别注重蛋白质的摄入,大豆蛋白就是他们的好选择之一呀。
要是没有严格的标准,他们怎么能放心地去吃那些补充蛋白质的食品呢?这标准可不就是他们的定心丸嘛!
咱老百姓过日子,不就图个吃得放心、吃得健康嘛。
这大豆蛋白标准就是给咱保驾护航的呀!它让咱知道咱吃的东西是符合要求的,是能让咱放心的。
这多重要啊,是不是?咱可不能小瞧了它。
所以说呀,这大豆蛋白标准真的是太重要啦!它关系到咱生活的方方面面,关系到咱的健康和幸福。
咱可得重视起来,不能马虎呀!咱要支持那些按照标准来生产的厂家,让他们知道咱在乎这个标准,让他们更有动力去做好产品。
这样一来,咱大家都能受益呀!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呢?。
大豆蛋白制品通用标准
⼤⾖蛋⽩制品通⽤标准⼤⾖蛋⽩制品通⽤标准CXS 175-19891989年通过,2019年修正NB059/Ch.1.范围本标准适⽤于⽤⼤⾖(Glycine Max. L.品种)经分离和提取加⼯程序制备⽽成的植物蛋⽩制品(VPP)。
这些产品⽤于进⼀步加⼯的⾷品和⾷品加⼯业。
2.说明本标准所涉及⼤⾖蛋⽩制品(SPP)是采⽤特定⽅式降低或去除⼤⾖中主要⾮蛋⽩质成分(⽔分、脂肪、碳⽔化合物),使蛋⽩(N x 6.25)含量达到:-⼤⾖蛋⽩粉(SPF)蛋⽩质含量≥50%,且<65%;-浓缩⼤⾖蛋⽩(SPC)蛋⽩质含量≥65%,且<90%;-分离⼤⾖蛋⽩(SPI)蛋⽩质含量≥90%。
蛋⽩质含量的计算基数为除添加的维⽣素类、矿物质之外的产品⼲重。
3.基本成分和质量与营养指标3.1原料按照良好操作规范,基本上⽆其他种⼦和外来物质的,清洁、完好、成熟、⼲燥的⼤⾖种⼦,或满⾜本标准所要求的低蛋⽩含量的⼤⾖蛋⽩制品(SPP)。
3.2⼤⾖蛋⽩制品(SPP)应符合下述成分要求:3.2.1⽔分含量不超过10%(质量分数)。
3.2.2粗蛋⽩(N6.25)应:-⼤⾖蛋⽩粉(SPF)蛋⽩质含量≥50%,且<65%;-浓缩⼤⾖蛋⽩(SPC)蛋⽩质含量≥65%,且<90%;-分离⼤⾖蛋⽩(SPI)蛋⽩质含量≥90%。
以除添加的维⽣素、矿物质、氨基酸和⾷品添加剂之外的⼲重计。
3.2.3灰分灼烧灰分量不应超过8%(以⼲重计)。
3.2.4脂肪残留脂肪量应与良好操作规范⼀致。
3.2.5粗纤维含量应不超过:-⼤⾖蛋⽩粉(SPF):5%;-浓缩⼤⾖蛋⽩(SPC):6%;-分离⼤⾖蛋⽩(SPI):0.5%。
以⼲重计。
3.3可选配料(a)碳⽔化合物,包括糖;(b)⾷⽤油脂;(c)其他蛋⽩制品;(d)维⽣素类和矿物质类;(e)⾷盐;(f)⾹草和⾹料。
3.4营养指标加⼯过程应严格控制并充分保证成品具有最优风味和可⼝性,也要控制如胰蛋⽩酶抑制剂、⾎凝素等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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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豆蛋白粉(SPF)蛋白质含量≥50%,且<65%; - 浓缩大豆蛋白(SPC)蛋白质含量≥65%,且<90%; - 分离大豆蛋白(SPI)蛋白质含量≥90%。 蛋白质含量的计算基数为除添加的维生素类、矿物质之外的产品干重。 3. 基本成分和质量与营养指标 3.1 原 料 按 照 良 好 操 作 规 范 ,基 本 上 无 其 他 种 子 和 外 来 物 质 的 ,清 洁 、完 好 、成 熟 、干 燥 的 大 豆 种 子 , 或 满 足 本 标 准 所 要 求 的 低 蛋 白 含 量 的 大 豆 蛋 白 制 品 ( SPP)。 3.2 大豆蛋白制品(SPP)应符合下述成分要求: 3.2.1 水分含量不超过 10%(质量分数)。 3.2.2 粗蛋白(N6.25)应: - 大豆蛋白粉(SPF)蛋白质含量≥50%,且<65%; - 浓缩大豆蛋白(SPC)蛋白质含量≥65%,且<90%; - 分离大豆蛋白(SPI)蛋白质含量≥90%。 以除添加的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和食品添加剂之外的干重计。 3.2.3 灰分 灼烧灰分量不应超过 8%(以干重计)。 3.2.4 脂肪 残留脂肪量应与良好操作规范一致。
3.4 营养指标 加工过程应严格控制并充分保证成品具有最优风味和可口性,也要控制如胰蛋白酶
抑制剂、血凝素等的使用。在必须控制胰蛋白酶抑制剂活性的食品中,其最大允许量应 根 据 最 终 产 品 确定。某些大豆蛋白制品( SPP)需要在低温条件下生产,以避免蛋 白质 溶 解 和 酶 活 性 丧失。特殊用途大豆蛋白制品( SPP)在经适当的热处理后,应检测 蛋 白 营养价值。热处理不应太剧烈,以避免严重影响营养价值。 4. 食品添加剂 4.1 加工助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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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粗纤维含量应不超过: - 大豆蛋白粉(SPF):5%; - 浓缩大豆蛋白(SPC):6%; - 分离大豆蛋白(SPI):0.5%。 以干重计。
3.3 可选配料 (a) 碳水化合物,包括糖; (b) 食用油脂; (c) 其他蛋白制品; (d) 维生素类和矿物质类; (e) 食盐; (f) 香草和香料。
维生素和矿物质按各自的组分分别排列,且在各组中维生素和矿物质无须采用比例递减 顺序。
8.3 非零售包装 除产品名称、批次和生产商/包装商的名称和地址应在容器上标注外,非零售包装的
信息可在容器上,也可在其附带文件中标示。然而,批次识别码和生产商或包装商的名称、 地址也可以用识别标记代替,只要此类识别标记在产品附带文件中清晰可识别。 9. 分析方法和采样方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XS 175-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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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名称应包括准确说明产品物理形态的术语,例如:“颗粒”或“小块”。 8.1.3 当大豆蛋白粉(SPP)经组织化加工时,产品名称包含一个适当术语,例如:“组织化的”
或“结构化的”。
8.2 成分表 应在标签上按比例递减标明完整的成分表,但是添加的维生素和矿物质成分除外,
参考食品法典有关分析和采样方法标准。
大豆蛋白制品(SPP)的加工过程中可采用下述加工助剂: 符合本标准的产品中使用的加工助剂应符合《加工助剂物质使用指南》(CXG 75-2010)。 - 酸度调节剂; - 消泡剂; - 固化剂; - 酶制剂; - 萃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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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S 175-1989
- 防尘剂; - 面粉加工剂; - 黏度控制剂。 4.2 食品添加剂 植物蛋白产品中不得使用任何食品添加剂。 5. 污染物 植物蛋白制品(VPP)应无数量上危害健康的重金属。 6. 卫生要求 6.1 本标准条款所涉及的产品的制备和处理过程,应符合《食品卫生通用准则》(CXC 1-1969) 的相应条款。 6.2 在良好操作规范的范畴内,本产品应无有害物质。 6.3 应用适当的抽样和检验方法时,产品应: (a) 无数量上可能危害健康的微生物; (b) 无危害健康的寄生虫; (c) 无数量上可能危害健康的微生物代谢物质。 7. 包 装 植 物 蛋 白 质 产 品( VPP )应 包 装 于 能 在 贮 存 和 运 输 过 程 中 保 持 产 品 干 燥 和 卫 生 条 件 的 合适容器内。 8. 标 签 除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CXS 1-1985)的要求外 ,还应符合下列条款 部分: 8.1 产品名称 8.1.1 应在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为: - 当蛋白质含量≥50%,且<65%时,为“大豆蛋白粉”; - 当蛋白质含量≥65%,且<90%时,为“浓缩大豆蛋白”; - 当蛋白质含量≥90%时,为“大豆蛋白分离品”或“分离大豆蛋白”。
大豆蛋白制品通用标准 CXS 175-1989
1989 年通过,2019 年修正
NB059/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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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S 175-1989
1. 范 围 本标准适用于用大豆(Glycine Max. L.品种)经分离和提取加工程序制备而成的植物
蛋 白 制 品 ( VPP )。 这 些 产 品 用 于 进 一 步 加 工 的 食 品 和 食 品 加 工 业 。 2. 说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