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判监督工作的认识
关于审判监督工作的认识
关于审判监督工作的认识一、从审判监督庭的工作特点,看审监工作在法院审判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由于法院的审判监督管理,法官群体的素质等多方面的因素,在对一些案件的审理中,有些审判人员不注意对当事人程序利益的保护(有时还是故意),甚至违反诉讼制度中程序保障对审判人员的要求,导致错误的裁判,有时还因为审判人员对法律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上的偏差,导致在裁判中适用法律错误等等。
这些问题,在案件处理尚未结束之前,有时是不易被发现的。
当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却不通过上诉,寻求二审法院的救济,而是在裁判生效后,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或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而导致检察机关的抗诉(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限制性规定)。
因而,法律规定了审判监督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此进行重新审理,对错案进行纠正,尽管这种监督形式给人有一种“亡羊补牢”之感,但在法院审判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却由于法律的规定而极具重要。
(一)它把无序的监督变为有序。
不论是当事人的申请,还是本院院长提起的再审或检察机关的抗诉的案件,必须经过审判监督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在再审中对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予以纠正。
这种法定的审判监督机制,把外部监督与法院的内部监督有效地衔接起来,使外部的监督落实到这种审判监督当中,通过审判监督使错案得以纠正。
因而这是一种最权威的法律监督和对错误的裁判最有效的司法救济。
(二)是人民法院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工作作风的具体体现。
实事求是,应是整个审判工作遵循的原则,错误的裁判它损害的不只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地影响了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良好的司法形象,必须加以纠正。
“对非改不可的错案,要坚决依法改判,且改判必须到位,纠错必须彻底”。
作为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种纠错不能有遮遮掩掩的存在,也可以说经过纠错,不能再有错案的产生。
在这里,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院司法的权威真正地有机结合起来,使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工作作风贯彻在审监工作的始终。
行政审判监督工作总结报告
行政审判监督工作总结报告近年来,我国行政审判监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和指导,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绩,现将总结报告如下:一、强化监督力度,提升司法公正。
我们加强了对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了一些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和不正之风,有效提升了司法公正水平。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行政审判程序的监督,确保了审判活动的合法、公正和透明。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督质量。
我们注重加强监督队伍的建设,提高了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监督质量。
通过培训和学习,监督人员的监督能力和水平得到了有效提升,为行政审判活动的规范和公正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创新监督方式,提升监督效能。
我们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督方式,采取多种手段加强对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
通过建立监督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和开展定期督查等方式,提升了监督效能,有效防范了一些行政审判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四、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
我们加强了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形成了监督工作的合力。
通过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密切配合,有效整合了资源,提升了监督工作的效能,为行政审判活动的规范和公正提供了有力支持。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我们加强了对行政审判监督工作的宣传引导,营造了良好的监督氛围。
通过宣传报道和专题讲座等方式,提高了社会公众对行政审判监督工作的认识和支持,为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总之,我们在过去一年的行政审判监督工作中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绩,为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提升监督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为行政审判活动的规范和公正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审判监督调研报告
关于审判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2012年1月6日在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县人大常委会人事委主任郭峰林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为审议好县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会前,县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走访法官、接触案件当事人等多种方式,对县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审判监督工作的主要成效加强审判监督工作是提高审判质量、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县法院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不断创新内部监督机制,认真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审判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县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大力推进审判监督工作。
近年来,县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审判监督工作,将审判监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了对审判监督工作的领导,通过推进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为审判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是注重队伍建设,狠抓业务培训。
为了全面提升审判人员业务素质,多次选派人员参加省市组织的业务培训会、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为审判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了基础;二是注重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了各类考评制度。
在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推行了《工作绩效考评办法》、《案件质量监督评查方案》、《审判质量效率考评实施方案》等一系列考核评估制度,形成了一套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为审判监督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三是注重廉政建设,着力改进工作作风。
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规定为重点,开展廉政建设、警示教育和作风集中整顿,推行案件风险评估,加强常规案件评查,从不同层面加强廉政监督,促进了工作纪律、审判行为、办案风气的明显好转,为审判监督工作开展创设了良好氛围。
(二)依法审理再审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
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是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
2009年以来,县法院共审理再审案件9件,其中,由法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4件,检察机关抗诉案件5件。
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认识到 自己的作用不可替代。
( 改变审监庭的人员构 成 三) 应 当把 上进心强 , 有工作 能力、 工作经验 , 年 富力强 的人员充实到审监庭去 ,形成一支充 满活力、 论水平高 、 理 审判经验丰富 的审监法 官
队伍。
从再审案件类别分析 , 1 只有 件为刑事案
件, 其他 1 6件均为 民事案件 , 本院 提起的再 且
、
一 一
C) 二审监庭干警 年龄较 大 文峰 区法 院审监庭共 有三名审 判员 , 年龄
三、 解决问题的出路
件7 5件 , 审理 民事案件 1 8件。可 以看出 , 共 5 再 审案件 的数量 只 占审监 庭工 作量 的 9 而 %, 民事案件 占审监庭审理案件数量的 9 %。 1
然 , 民事案件成 了审监庭的主要工作。 文 办理 就 峰 区人 民法院来说 , 仅今年 1 1 仅 至 0月 , 审监
知”不能证明送达的是哪一类通知。 , 另外还
有一 种情 况 , 邮寄 送达 未 要 求邮 件 签 收人 注 明其 与 当事 人 的 关 系 ,或 写清 自己身 份 , 导 致 回执 联 不能 证 明相 关 材 料 是 否 确 已送 达
当事 人 。 席 仲裁 事 关 当事 人 的 实体权 利 和 缺 程 序 权 利 , 必 慎 重 适 用 , 须 符 合 法 律 规 务 必
裁人 的规 定 。 仲裁 案件 当事人 系
权 利 必 将 使 相 关 公众 对仲 裁 的公 正 性 产 生
合 理怀 疑 。 于 未按 仲 裁 法或 仲裁 规 则 的规 对 定 ,组 成 仲裁 庭 或独 任 仲裁 作 出 的裁 决 , 依 法 属于 应 当撤 销 的仲 裁 裁决 。 ( ) 二 未依 法 送达 仲 裁 文件 送达 是 仲裁 活 动 中的 一项 重 要程 序 , 仲 裁 机 关合 法有 效送 达 仲裁 文 书 , 对 当事 人 是
司法审判舆论监督的法哲学思考
司法审判舆论监督的法哲学思考司法审判舆论监督是指公众通过舆论渠道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的一种方式。
作为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舆论监督在保障司法公正、增加司法透明度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司法审判舆论监督也面临一系列法律和道德难题,需要进行法哲学思考和深入探讨。
一、司法审判舆论监督的必要性司法审判舆论监督有助于确保司法活动公正、公开和透明。
公众通过舆论渠道对司法判决进行评价和讨论,可以促使法官更加慎重和客观地处理案件,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此外,舆论监督还能提高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加强社会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力度,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司法审判舆论监督的问题和挑战1. 舆论导向的困扰司法审判舆论监督往往受到舆论导向的影响,公众观点和意见的集中可能导致司法判决受到偏见的影响。
在网络时代,舆论的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不负责任的评论和不准确的信息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2. 法律规制的困难司法审判舆论监督涉及到法律和道德伦理等多个领域,对其进行规制较为困难。
一方面,媒体和公众的发言权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对其进行过度限制可能侵犯言论自由。
另一方面,一些非法的舆论行为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声誉和利益,对此需要相应的法律保护。
三、司法审判舆论监督的解决途径1. 加强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媒体人士以及公众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评价和报道时,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和道德素养,对相关事实进行准确的披露。
此外,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应该承担起舆论监督的社会责任,围绕司法公正和法治进行舆论引导。
2. 优化法律规制针对司法审判舆论监督中的问题和挑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和修订。
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对于造谣、恶意侵害他人利益等非法舆论行为应该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制,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3. 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司法机关应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增加司法透明度。
对于公众普遍关注的案件,应当加强对外宣传和解释,防止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负面影响。
法院司法监督员的发言稿
法院司法监督员的发言稿尊敬的法官、各位与会的法院工作人员:大家好!我是XX法院的司法监督员,今天很荣幸有机会与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司法监督工作的心得体会。
在司法工作中,司法监督员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我们的职责是监督法院工作的公正、公平与合法。
经过长期的工作实践和思考,我对司法监督员的角色、责任及工作方法有了一些深刻的认识,并且了解到司法监督员的工作也是一个不断学习和成长的过程。
今天,我就来分享一些我对司法监督员工作的理解和体会,希望能够与大家共同探讨,共同进步。
首先,我认为司法监督员的角色非常特殊,我们既是法院内部的一名工作人员,又是对外的监督者。
这就要求我们保持高度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不受其他利益的干扰,始终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为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法律尊严而努力。
作为司法监督员,我们不仅要关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更要关注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司法决定的公正性。
只有把握了这个角度,我们才能够做好司法监督工作。
其次,我认为司法监督员的工作是一个全方位的工作,不仅要关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更要关注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作风。
司法人员作为司法公正的实践者,他们的工作态度、专业水平、言行举止都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因此,司法监督员在工作中除了关注案件审理的合法性外,还要关注法官、书记员、庭审人员等司法人员的工作状态和服务质量,尤其要关注他们对待当事人的态度和对待案件的严谨性。
只有从这个层面上做好监督和纠正工作,才能够真正改善司法工作的水平,维护司法公正的形象。
第三,我认为司法监督员的工作是一个需要耐心和细心的工作。
司法工作是一个细碎且复杂的工作,每一个案件审理和每一个司法人员的工作都可能会涉及到一些细微的问题,需要我们进行仔细的观察和分析。
因此,我们需要在工作中保持高度的耐心和细心,对每一个问题都要认真对待,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能需要对一些案件进行深入的追踪和调查,需要与当事人和律师进行充分的沟通,需要督促法院各部门进行及时整改和改进。
审判监督制度
审判监督制度
审判监督制度是指对于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的行为和决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司法机关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制度的正常运行。
审判监督制度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
内部监督主要由司法机关内部建立的审判委员会或纪律检查机构负责,对司法人员在审判活动中的过失、错误进行监督和处罚。
外部监督则由其他机关或组织进行,如法律援助机构、人权组织、媒体等,它们通过各种途径如举报、诉讼、舆论监督等来监督司法机关的行为。
在审判监督制度中,人们普遍关注的是对司法决定的监督。
司法决定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后做出的判决或裁定,它是司法公正的最终体现。
因此,确保对司法决定进行有效的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目前,各国对于审判监督制度的具体形式和机制有所不同。
例如,一些国家设立了上诉制度,即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和裁决。
另外,一些国家还设立了独立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司法机关的行为和决定。
无论是采取何种形式和机制,审判监督制度的核心目标都是确保司法公正和公正裁判的实现。
在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发言
在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发言尊敬的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好!我是××法院的××,很荣幸能在这次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发言。
首先,我希望借此机会向各位领导和各位同事对于我们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正是因为有了大家的关心和帮助,我们才能够在这一工作上取得一定的成绩。
作为一名法院工作人员,我们的职责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审判监督工作是我们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不断完善这一工作。
审判监督工作的核心是确保审判公正。
在此方面,我们需要加强对审判程序的监督。
只有确保审判程序的合法、公正和透明,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需要借鉴各地优秀的经验,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审判程序监督标准,并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另外,我们也需要注重对判决结果的监督。
审判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错误和失误。
因此,我们要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对判决结果进行再审查,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各级法院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共同解决一些地方性的问题,提高审判的一致性。
除了以上的工作,我们还要加强对审判人员的监督。
作为审判人员,我们要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平和职业操守,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判决。
同时,我们也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厉惩处,维护法院的形象和声誉。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审判监督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全体法院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始终坚守法律底线。
我们要时刻关注社会民众的关切和期望,积极回应他们的合理诉求。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到公正审判、服务人民。
感谢大家的聆听!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推动我国审判监督工作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谢谢!。
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总结
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总结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总结一、背景介绍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是指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项工作,主要目的是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并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审务督察工作是法院自身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法院的审判活动、强化司法责任和保证诉讼公正至关重要。
二、工作内容1. 审理监督:对法院的审理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扰和压力。
审理监督包括对审判程序的监督和对法官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估。
2. 判决监督:对法院判决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特别是对刑事案件、涉及公众利益的案件和影响恶劣的案件进行重点监督。
3. 执行监督: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和效率,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执行监督包括对执行程序的监督和对执行质量的评估。
4. 案件质量抽查:对已结案件进行抽查,评估案件的质量和审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通过抽查可以发现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5. 司法行政监督:对法院的行政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法院依法履行职责,防止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三、工作方法1. 定期检查: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包括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估、对审判程序进行抽查、对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评估等。
2. 异地巡查:对其他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巡查,对审批放权、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发生违法和不当行为。
3. 举报受理:对外界对法院审判活动中的问题进行举报受理,确保对问题的反映和投诉能够及时得到处理和解决。
4. 调查取证:对涉嫌违法和不当行为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确保工作依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 司法责任追究:对违法和不当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对涉嫌违法和不当行为的人员进行法律追究和行政处分。
四、工作意见1. 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对法院工作流程和审判程序的改进和优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在刑事再审中,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依法开庭审 理? A.某盗窃案,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吴某加重刑罚 B.某杀人案,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 出了抗诉 C.某强奸案,原审被告人范某已经死亡 D.某故意伤害案,再审需要依照第一审程序审 理
二、重新审判案件的程序
第244条 上级人民的下 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 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245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 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 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 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 裁定,可以上诉、抗诉; 如果原来是第二审 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 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 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 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1、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同。 2、提起和报请的主体不同。 3、有权审理的法院不同。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一)是刑罚权得以正确行使的可靠保 障。 (二)有利于实现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 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三)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有利于增强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被告人刘某,17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判决生效后刘某被送往当地监狱服刑, 下列哪些人员有权对本案提出申诉? A.被害人温某 B.刘某的父亲 C.刘某的哥哥 D.刘某的辩护人史某
第三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 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 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 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205条
在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发言
在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发言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好!我是某某法院的某某,很高兴有机会在此次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发言。
首先,我想分享一下我所在法院在审判监督工作方面的一些实践经验。
我们法院注重落实审判监督的责任和义务,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内部制度和流程,确保对各项审判活动的监督全程全面。
我们重视提高审判质量,通过定期的案例评查、庭审纪律整顿等方式,不断强化法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纪律。
同时,我们注重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协作,建立了多元化的诉讼服务机制,推动审判公正和透明。
其次,我想谈一下我所认为的一些审判监督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首先,审判监督工作要站在保障公正司法的角度,并在实践中注重权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同时,也需要处理好监督与干预的边界,保持司法独立,避免外界因素对审判结果的干扰。
其次,审判监督工作需要加强对庭审环节的监督,确保庭审程序的公正和规范。
并在司法裁判文书的公示和解释方面加大力度,提高公众对裁判结果的认可度。
最后,审判监督工作要与信息化建设相结合,借助技术手段提高监督的效能和效率。
最后,我希望通过这次经验交流会,与各位同仁多分享、多借鉴。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努力实现司法公正和人民满意的目标。
谢谢大家!。
浅谈对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认识
关பைடு நூலகம் 词
审 判监督 程序
再 审程序
审判 独立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91 —6 . 1 10 .5 22 0 )01 80
中图分 类号 : 2 . D963
一
审判 监督 程序 和再 审程序 的关系 里, 质正义 应当让位 于程 序正 义 。 实 我 国 《 事诉 讼 法》 五章 和 《 刑 第 民事诉讼 法》 第十六 章 的标题 ( 提起再审的事由过于宽泛, 二) 审判监督程序事实上成为 了 级 审级 以及 另外 在三 大 诉讼 法的相 关 的司法解释 的具 体条文 中 , 《 如 最 高人 民法 院 关于适 用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民事 诉讼法) 审判监 督程 我 国 民事诉 讼法 中审 判监 督程序 中规定 , 当事人对 已经发 生 序若 干 问题 的解释 》 都是用 “ 等 审判 监督程序 ” 的名称 。 为纠 正 法律效 力的判决 、 定 , 为有错 误的 , 以 向上一 级人 民法 院 申 而 裁 认 可 已经 生效 的判 决、 定和调解 协议等裁 判错误而规 定的再 审程序 请再 审 , 当事人 提起 的再 审事 由就有 1 种之 多 。审判独立 原 裁 仅 3 和 审判监 督 程序 是否 一致 , 如果不 一致那 它们之 间 是什 么关系 则要求 法 官独 立审判 后所 作 出判 决、 裁定具 有终局 性的效 力, 任 呢 ?经过 总结审 判监 督程序 的不 同用法 , 我们 总结 出其有 三个层 何机 关 、 团体或 个人都 应 当服 从 已经 生效 的判决 、 定 。只有 在 裁 次 的含义 。 判 决、 定有特 别重 大 的瑕 疵, 且对 当事人 的合法权 益产 生严 裁 并
案件监督管理交流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案件监督管理工作。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在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此,我代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就以下几个方面与大家进行交流。
一、案件监督管理的意义1.维护司法公正案件监督管理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通过建立健全的案件监督管理机制,可以确保案件审理过程中各项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提高司法效率案件监督管理有助于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对案件流程的监控和调度,可以确保案件及时审理,减轻当事人诉累。
3.促进司法公开案件监督管理有助于推进司法公开,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司法工作。
通过案件信息公开、庭审直播等方式,提高司法透明度,增强司法公信力。
二、案件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1.案件流程监控案件流程监控是案件监督管理的基础工作。
主要包括对立案、分案、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的监控,确保案件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
2.案件质量评查案件质量评查是案件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案件审理过程的审查,对法官的裁判文书进行评查,确保案件质量。
3.案件信息公开案件信息公开是案件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通过公开案件信息,让人民群众了解案件审理情况,提高司法透明度。
4.法官履职监督法官履职监督是案件监督管理的关键。
通过对法官的审判行为、庭审表现等进行监督,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责。
5.司法责任制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案件监督管理的核心。
通过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明确法官、法官助理等人员的职责,确保案件审理质量。
三、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创新举措1.信息化建设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化建设成为案件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案件管理系统,实现案件流程的自动化、智能化,提高案件监督管理效率。
2.跨部门协作案件监督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跨部门协作是提高案件监督管理水平的关键。
通过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案件监督管理合力。
3.法官职业保障法官职业保障是案件监督管理的重要保障。
审判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审判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一、审判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对审判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如有的法官认为法院案件数量每年都在增加,人员却没有增加,如此巨大的压力出点错也有情可原。
有的法官对具体的错案和差错案件追究责任存在畏难情绪,怕把握不好追错范围,出现追错的错误;还有的怕得罪人,招人忌恨。
(二)再审对象过宽,调解书不宜纳入再审审理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再审对象是确定的终局裁判和调解书。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7条之规定:“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而且当事人之间经过合意达成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有效,何况调解书是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的协议,应当具有不可动摇的法律效力。
因此,调解书不宜在再审范围之列。
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中唯有我国将调解书纳入再审审理的范围。
(三)现行监督模式压制审判独立。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除当事人以外仅有法院和检察院,但根据宪法第41条的规定,各类国家机构均设立信访部门接待对国家机关公权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其中对法院判决、裁定或其他行为不满的可以向原审法院、上级法院、检察院、人大、行政机关、党政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控告或检举”。
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其也表明了法院工作是在党的领导下,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这样,现行程序法对启动再审程序主体的限制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些监督案件主要通过以下途径通过法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启动再审程序:(1)人大通过转办和督办,将案件交给院长;(2)党政机关及其有关领导批示、转达或关注的案件,经过法院的相应部门送到院长手中;(3)当事人缠访甚至在国家大型政治活动期间越级上访,给领导造成压力,由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确定再审。
审判监督工作情况报告
审判监督工作情况报告尊敬的领导:我工作了一年的时间,负责审判监督工作,现提报审判监督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工作概览审判监督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指导和上诉审理等。
在过去一年的工作中,我主要承担了以下任务:1. 受理各类上诉、申诉案件,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审判监督。
2. 参与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重要事件的处理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司法服务。
3. 认真处理接到的咨询、投诉,并积极推动问责相关部门。
4. 协助其他机关完成与审判监督相关的工作。
5. 收集、整理、分析各类司法行政数据,为有关部门提供数据分析报告。
二、工作成果在审判监督工作方面,我按照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厅的各项工作方针和政策,把握事实、法律准确,健全司法通过各种方式,及时有效地掌握举报、投诉、申诉等信息,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切实提高了职业素养和工作水平。
以下是我工作的主要成果:1. 成功处理了一大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案件,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2. 加强了与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和联系,增强了公众对审判监督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3. 做好了对各级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监督工作,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律师执业规范。
4. 按照中央和省厅的要求,认真组织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审判监督工作,加强防疫措施,保证了审判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在工作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在处理涉及法官本人利益的案件时,处理起来比较麻烦,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的形象。
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定,加强对法官行为的监督。
2. 司法行政数据采集工作还有待加强,需要更科学地设计问卷内容和分析方法,以提高数据分析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 在处理群众举报、投诉、申诉等事项时,需要加强对信访举报的及时回复和处理及问责情况的跟踪。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作出改进方案,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审判监督工作会议交流材料
审判监督工作会议交流材料审判监督工作会议交流材料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我是XX法院的XX。
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与各位共同交流审判监督工作的经验和心得。
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监督工作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履行好审判监督工作,我们法院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并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成果。
首先,我们在审判监督工作中注重加强对裁判文书的质量监控。
裁判文书是审判工作的成果之一,是司法机关行使正当审判权的体现。
我们在审判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裁判文书的公正、准确、完整,提高了审判质量。
同时,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裁判文书中的错误和不足,提高了裁判文书的规范性和规范性。
其次,我们注重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法官是审判活动的主体,业务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因此,我们强化对法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组织案例研讨等形式,加强对法官的法律知识、操作技能以及办案思路的培养。
同时,我们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考核机制,对法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进行全面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保证了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第三,我们注重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互动。
审判监督工作的目标之一是满足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求,增强他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为此,我们积极开展庭审公开、案件调研等活动,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同时,我们加强与各界的沟通和互动,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高了司法工作的自信度和公信力。
最后,我们注重加强对审判监督工作的研究和探索。
审判活动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每个案件都有其特定的背景和特征。
因此,我们鼓励法官积极探索并运用各种手段和方法,提高审判监督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与此同时,我们还与其他法院、学术机构等开展合作研究,共同解决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为我国审判监督工作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经验交流会发言稿
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经验交流会发言稿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经验交流会发言稿比年来,我院强化审讯监督和案件质量办理的工作前后被上级法院总结、推行后,促使我们更刚强地认识到,案件质量是法院审讯工作、步队构筑和办理程度的综合反应,也促使我们根据审讯工作的内涵规律,在美满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根本上,竭力构建“强审监”的模样,并增进案件质量办理和法官步队办理机制的连续美满,获得了必定结果。
我院的案件质量评查起步于1998年,历经三个阶段。
即初创阶段(1998年到1999年),自行订定评查标准,临时建立评查小组,对审结案件进行抽查,重点是评查再审改判和省院发还重审案件;摸索阶段(1999年到2000年),评查工作定位为赔委办的一项本能机能,有了相对巩固的机会商人员,采取最高法院订定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仍用抽查方法;美满阶段(2001年以来),评查工作定位为审讯监督的本能机能,使之更符合司标准律,在建立专门评查小组,评查人员专业化的根本上于本年正式建立了法律质量考评办,并将法律质量考评办作为院里的内设机构定编6人,专司评查职责,分类订定案件质量评查(含加分和扣分)标准,使之更加科学、典范,将扫数各种案件纳入评查范畴,周全反应法律工作程度。
兑现了由抽查式评查向轨制化评查转换,从而标记取我院初步建立结案件质量评查长效机制。
为了周全阐扬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效能,我们又将其与四个方面工作联合。
至此,我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既是一项相对自力的综合办理工作,又兑现与其他相干工作的良性互动。
1、与审讯监禁工作联合,强化审监本能机能2001年,我院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定位为审讯监督的本能机能,兑现了评查与监督二者的直接联合。
在积聚了工作经验的根本上,自2003年起,案件质量评查机构虽与审监庭相剥离,但经过议定三个方面的工作跟尾,使二者的本能机能仍有机地联合起来。
一是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觉存在紧张质量题目的案件,确需开动再审程序改判的,由评查组提交审委会评论辩论决议再审,从而兑现了由被动纠错向自动纠错置换。
审判监督调研情况报告
审判监督调研情况报告审判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之一,通过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审判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确保司法权力的正当行使。
为了了解审判监督的情况,本次调研对某地区的审判监督工作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
首先,我们调查了一些基本情况。
该地区设有专门的审判监督机构,负责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监督机构拥有一支严格的工作人员队伍,定期开展实地检查和监督工作。
根据我们的调查,监督机构在调研中采用了多种方式,包括查阅卷宗材料、听取当事人申诉、进行庭审观摩等,以确保调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其次,我们调查了审判监督的工作效果。
通过对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和实地调研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我们发现该地区的审判活动较为规范,高额超标赔偿和错误判决的情况较为罕见。
监督机构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审判工作中的问题,提醒法官及时改正错误,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
此外,监督机构还对法院的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议和优化方案,有助于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最后,我们调查了公众对审判监督的参与情况。
通过社会调查和问卷调查,我们发现公众对审判监督表示了较高的关注和支持,认为审判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监督机构有意识地加强了与公众的沟通和互动,定期组织公众参观庭审和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提高了公众对审判监督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综上所述,通过本次调研我们了解到该地区审判监督工作情况良好。
监督机构的成立和工作对于保障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得到了公众的支持和认可。
然而,我们也发现仍有一些不足之处,比如监督机构的人员力量还可以进一步加强,工作手段和方式也可以更加多样化。
未来,我们建议进一步完善审判监督制度,提高监督机构的专业性和有效性,以更好地实现审判公正和司法权利的行使。
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调研报告
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调研报告
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其目的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了深入了解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们进行了一次调研。
我们发现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对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监督力度不够强,导致一些不公正的判决得以通过。
另一方面,一些监督机构的工作效率较低,监督结果难以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影响了监督工作的效果。
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亮点。
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积极推进刑事审判公开,加强了对审判程序的监督,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同时,一些监督机构也在不断完善自身的监督体系,提高了监督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建议。
首先,要加强对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重视,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司法公正。
其次,要加强监督机构的建设,提高监督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要加强对刑事审判公开的推进,让公众更好地了解司法程序,增强对司法的信任。
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是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需要我们不断加强和完善。
只有通过不断努力,才能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审判工作的感想
作为一名审判员,我深知自己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自从走上审判岗位以来,我见证了无数案件的审理过程,亲身感受到了审判工作的艰辛与挑战。
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在审判工作中的感想。
首先,审判工作需要严谨的态度。
作为一名法官,我们必须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
从接到案件的那一刻起,我们就必须全力以赴,认真研究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审判过程中,我们要做到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判决结果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其次,审判工作需要深厚的法律功底。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而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
因此,我们必须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熟悉各种法律法规,了解各种法律制度。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审理案件时做到游刃有余,确保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我发现很多案件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
再次,审判工作需要良好的沟通能力。
法官不仅要与当事人、律师等进行沟通,还要与法院内部的工作人员进行协调。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善于倾听各方意见,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维护法律的尊严。
在实际工作中,我发现沟通能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有时候,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取决于法官与当事人、律师之间的沟通效果。
因此,我们要努力提高自己的沟通能力,以便更好地完成审判工作。
此外,审判工作需要坚定的信念。
在审判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和压力,甚至还会受到外界干扰。
但作为一名法官,我们要坚守信念,始终保持对法律的忠诚,对人民的忠诚。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审判工作中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出公正的判决。
最后,审判工作需要不断反思和总结。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要不断反思自己的工作,总结经验教训。
通过反思和总结,我们可以不断提高自己的审判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同时,我们也要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关注人民群众的需求,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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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判监督工作的认识近年来,来自各级党委、人大、政协、纪检部门、检察机关、新闻媒体等部门及社会公众对法院司法审判的监督不断增多,由此给法院自身的审判监督管理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表现在老百姓对法院审判的不信任感,对法官产生怀疑,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
申诉案件,申请再审案件的大量上升,甚至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一方面由于外部的广泛监督,暴露了法院自身存在的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从案件审理的程序不公实体处理错误导致的冤假错案,更有甚者,少数人执法犯法,严重影响了法院良好的社会司法形象。
如何扭转法院面临的这种被动局面,已成为法院目前的当务之急。
肖扬院长对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领导班子的谈话要点中指出:“扭转目前法院工作的被动局面,解决裁判不公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寄希望于审监庭”。
因而审监庭所担负的工作不仅十分重要,而且责任重大。
但是审监庭的工作,由于主要表现在法院的内部监督上,即确认错案并加以纠正。
这与法院审判监督的深刻内涵有着一定的区别和联系。
从审判管理角度,审判监督的范畴远远超出审监庭的职责范围,法院的重要职能是审判,如何在审判中避免错案的发生,减少裁判中的瑕疵,取决于全体审判人员较高的审判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
如民诉法第179条关于引起再审的第5种情形中的第五种情形,即“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这种情形引起的错案审监庭按审判监督程序虽然能够纠正,但这种错案给法院带来的负面影响比起其他几种情形导致的错案要严重得多,有时不仅是错案,涉及到的审判人员还有可能构成犯罪,这种情况就不是审监庭的工作能够解决的问题。
因而在加强审监庭工作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应与法院的审判监督管理中的一系列措施相结合。
只有使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政治素质提高到适应现代审判工作的高度,才能减少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及由此带来的对法院司法的不信任感。
笔得认为审判监督庭的审判监督与法院的审判监督管理,由于所表现的不同内涵,在法院的审判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也不尽相同,有必要作以探讨。
一、从审判监督庭的工作特点,看审监工作在法院审判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审判监督庭是在原告诉申诉庭基础上作为法院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而分立出来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的专门业务庭。
受案范围包括: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有错误向法院提起申诉或认为有民诉法第179条规定的5种情形之一的而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2、本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2、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4、检察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诉,认为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符合民诉法第185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起抗诉的案件。
由此我们看到审判监督庭受理的案件有一个共同的前提条件,即:必须是生效的判决、裁定,且认为有错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对错误的裁判进行纠正。
这是审判监督庭与其他审判业务庭职能上的区别所在。
首先它是一种事后监督。
一方面这种监督必须是在原审案件裁判生效之后,另一方面案件的限制在当事人的申请、本院院长提起、上级法院指令和检察机关的抗诉这四个方面,二者缺一不可,二者共同构成审判监督庭对案件实施审判监督的前提条件。
其次是一种被动监督,由于事后监督的表现形式,决定了审判监督庭实施审判监督的被动性。
即当事人不申请,本院院长不提起,上级法院不指令,检察机关不抗诉,审判监督庭就不能主动地对生效裁判案件实施审判监督,从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出发,实行“不告不理”。
由于法律规定所表现出来的这样的特点,使这种审判监督形式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有限性。
由于法院的审判监督管理,法官群体的素质等多方面的因素,在对一些案件的审理中,有些审判人员不注意对当事人程序利益的保护(有时还是故意),甚至违反诉讼制度中程序保障对审判人员的要求,导致错误的裁判,有时还因为审判人员对法律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上的偏差,导致在裁判中适用法律错误等等。
这些问题,在案件处理尚未结束之前,有时是不易被发现的。
当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却不通过上诉,寻求二审法院的救济,而是在裁判生效后,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或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而导致检察机关的抗诉(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限制性规定)。
因而,法律规定了审判监督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此进行重新审理,对错案进行纠正,尽管这种监督形式给人有一种“亡羊补牢”之感,但在法院审判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却由于法律的规定而极具重要。
(一)它把无序的监督变为有序。
不论是当事人的申请,还是本院院长提起的再审或检察机关的抗诉的案件,必须经过审判监督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在再审中对发现确有错误的裁判予以纠正。
这种法定的审判监督机制,把外部监督与法院的内部监督有效地衔接起来,使外部的监督落实到这种审判监督当中,通过审判监督使错案得以纠正。
因而这是一种最权威的法律监督和对错误的裁判最有效的司法救济。
(二)是人民法院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工作作风的具体体现。
实事求是,应是整个审判工作遵循的原则,错误的裁判它损害的不只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地影响了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良好的司法形象,必须加以纠正。
“对非改不可的错案,要坚决依法改判,且改判必须到位,纠错必须彻底”。
作为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种纠错不能有遮遮掩掩的存在,也可以说经过纠错,不能再有错案的产生。
在这里,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院司法的权威真正地有机结合起来,使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工作作风贯彻在审监工作的始终。
审判监督庭的审判监督工作,在法律的严格要求下,一方面纠正了错误的裁判,确保了司法公正;另一方面也维护了生效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确保了司法权威。
确实起到了其他审判庭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裁判的实体公正和司法正义的不懈追求。
但是,由于这种监督的事后性、被动性,决定了审判监督庭的审判监督工作,不可能延伸至案件尚未处理结束,法律文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
错案在这里得到了纠正,如何杜绝错案的产生,似乎已不是审判监督庭的工作范围。
因而如何使审判监督庭的工作能够在促进法院审判质量全面提高的过程中起到它应有的作用,这在加强和改进审监工作中,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
二、审判监督庭的审判监督必须融汇于法院的审判监督管理之中,才能最终发挥其监督作用。
由于当事人的申诉、申请再审,经过审判监督庭的审查,对确属错案的,按民诉法的规定,可提请院长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予以纠正。
而对于经审查仅是原裁判中出现的一些瑕疵,审判实践中,则从稳定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维护司法权威的角度,做好当事人疏导和解工作,不轻易启动再审。
因而,出现审判监督庭一方面是发现错案并加以纠正,另一方面对没有决定提起再审的案件中确实存在的问题如何处理找不到法律支持。
对原审裁判中虽然存在的一些瑕疵,但整个案件的处理又基本正确,处于可改可不改的,在无法做通当事人的息诉工作的情况下,往往是一纸裁定驳回其申诉。
就其申诉似乎在裁定之后已经结案,但案件中出现的瑕疵问题,远没有解决,这也是还有“无限申诉”存在的原因。
因而,我们在加强审判监督的同时更要完善法院的审判管理。
既要严格贯彻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还要制定结合本法院自身实际的一系列制度。
根据审判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案件基本正确,但裁判中出现的足以使当事人提出申诉的问题,审判监督庭有责任向院长提出监督建议,以便院长在行使其院长监督权及法院审判管理决策时,从审判工作的源头上控制各种问题的出现,杜绝错案的发生。
在这个问题上必须把握好审判监督庭的审判监督与院、庭长行使监督权的关系,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的功能,符合审监工作改革的要求。
(一)审判监督庭的审判监督与院长行使监督权的关系。
审判监督庭的审判监督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院生效裁判的监督。
虽然其受案范围上只有几种案源渠道占整个法院受案数的比例也很小,但它反映出的问题却影响其整个案件的审判质量。
审监庭对案件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纠错,尽管纠错很彻底,但不能说明案件的质量提高了,尽管为此我们付出了很多代价(特别是法的安定性),但社会效果并不明显。
作为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一部分,院长行使监督权必须加强,审监庭的工作必须与之相呼应,使审判监督落实到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当中。
院长行使监督权包括制定全院的审判岗位责任制、审判干警的业务培训计划、对个案的督办、对错案决定提起再审及制定错案追究办法等。
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放权于资格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使他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对案件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权力的下放应有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人民法院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适应本院的审判岗位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度,从制度上约束每一个审判人员,使他们能按法律规定公正裁判,杜绝违法审判的发生。
制定相关的业务培训计划,目的在于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逐步减少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理解上的偏差带来的当事人申诉和申请再审。
对个案的监督,一方面是程序上的督促,程序上的不公也是大量申诉案件中当事人反映较多的问题。
严格审限制度,追求程序公正的同时要做到实体公正。
将审判的整个行为过程纳入监督范围,制作案件跟踪监督卡,审限临界通知及超审限的处罚措施。
另一方面,对人大、政协、纪检部门等关注的案件实行重点监督,对重大、疑难且有影响的案件,院长可亲自审理。
在确保公正执法的同时,使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地统一。
院长行使监督权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对法院的审判管理当中,这种制度上的制约,不仅表现在事前监督上,由于院长监督权的特殊性,决定这种监督必将贯彻审判活动的始终。
审判监督庭的工作不仅因为审判监督程序上的规定与院长行使监督权有紧密联系,它必须主动地为院长分担一部分监督工作。
随着审监工作的改革、使部分院长行使的监督权利在审监工作中得到更多的体现。
如对部分申请再审案件,只要审监合议庭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必须经过再审予以纠正,且符合再审条件,意见一致的,可直接裁定决定再审(这不同于自审自立)。
同时,在对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复查中,针对案件出现的个性或共性问题,有义务、有责任向院长提出监督建议,使院长及时掌握全院审判动态,制定监督措施。
因而,一方面要重视审判监督庭的工作,使审监工作在整个审判监督管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院长行使监督权,使审判工作从行为的开始就被纳入制度制约监督的范畴。
(二)审判监督庭的审判监督与审判庭庭长监督的关系。
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放权于审判长、独任审判员,让他们在审判实践中展示他们严格执法、公正审判的风采,这是必然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