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税务及筹划问题研究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4
对合伙企业除“利息、股息、红利”等对外投资收益以外的其他收入 在分配时是否同样保留其原有法律属性没有明确, 这也成为各地方政 府相关政策无法回避或刻意模糊之处。 (四)65 号文 就合伙企业税前扣除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 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8]65 号) 》 (以下简称“65 号文” )进一步规定: (1)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 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2)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 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 2%、14%、2.5%的标准内 据实扣除; (3)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 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 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65 号文就合伙企业层面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在 91 号文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限制。 (五)159 号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 号) 》 (以下简称“159 号文” )第二条进一步规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 的, 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缴纳企业所得税。
5
159 号文首次针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情形 下所得税问题做出原则性规定,并正式确定“先分后税”的原则。但 是, 159 号文就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不同类型的所得在向合 伙人分配时其性质是否保持不变这一问题仍未给出明确答案。因此, 在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情况下, 是否必须就合伙企业从被投资 企业取得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进行分配时的所得缴纳企业 所得税,似乎并不明确。非但如此,159 号文笼统规定“合伙人是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似乎意味着法人和其他组织从 合伙企业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 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在理论和实务上都造成了一定的混淆。 (六)62 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 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 [2011]62 号) 》 (以下简称“62 号文” )明确: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 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 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 统一确定为 42000 元/年(3500 元/月)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 扣除。62 号文只是在 91 号文的基础上,根据 2011 年个人所得税 法的修改,相应地调整自然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
3
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 (包括参与兴办) ,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 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4)投资者兴办两个 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91 号文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成本、费用及损失以及具 体的比例或金额限制,从而明确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91 号文还规定了投资者兴办多个合伙企业的情况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当 汇总计算,但经营亏损却不能跨企业弥补。通常认为这一规定不利于 鼓励投资者投资多个基金,因而也不利于专门投资于基金的基金 (Fund of Fund)的发展。 (三)84 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 号) 》 (以 下简称“84 号文” ) ,其主要规定为: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 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 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 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84 号文首次就自然人合伙人就合伙企业“利息、股息、红利” 等对外投资收益分配所得可以保留其原有法律属性计算缴纳个人所 得税,同时部分地确定了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因而在一定 程度上体现了合伙企业所得税“透明体”的特点,成为各地方政府出 台的鼓励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中的竞相援引的条文。但是,84 号文
私募基金税务及筹划问题研究
wk.baidu.com
1
第一节
有限合伙制基金税收解析
由于国内早期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法律体系不完善, 可供选 择的组织模式有限,以及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以政府资金、国有企业 和上市公司的资金为主, 较早成立的私募股权基金均采用单一的公司 制。如 1999 年 8 月成立的深圳市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2000 年 4 月成立的深圳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 外资基金则采取募资和上市 退出“两头在外”、离岸运作的模式。 2007 年 6 月 1 日生效的新《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 一章,确立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使国内引入美英流行的有限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成为可能。 随着国内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对有限合伙制熟悉和了解程度的加 深,越来越多的本土创投机构开始选择有限合伙制,保守、稳健的政 府引导基金也越来越多地选择参与有限合伙制基金。另外,与有限合 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盛行相呼应的是有限合伙制的证券投资基金也开 始大量出现,改变了信托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枝独秀的局面。 国内外基金之所以大量采用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 其中一个重 要原因就是有限合伙制在所得税层面避免了双重征税。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引入私募股权投资以来, 我国就适时推出了多 种税收政策,对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 关于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有限合伙制房地产基金来说是最重要的。 因
2
为合伙企业所得税政策关系到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注册地点、法律 架构设计等,更是直接关系到投资人退出时的收益,为业内所关注。 一、 合伙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的演变历程 有关合伙企业的所得税, 国家层面的主要法规政策及演变过程如 下: (一)16 号文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0]16 号) 》 (以下简称“ 16 号文” ) ,其主要规定为: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 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6 号文在国家法规层面上首次确立了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 税的原则。 (二)91 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 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 号) 》 (以下 简称“91 号文” ) ,其主要规定包括: (1)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 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 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税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
对合伙企业除“利息、股息、红利”等对外投资收益以外的其他收入 在分配时是否同样保留其原有法律属性没有明确, 这也成为各地方政 府相关政策无法回避或刻意模糊之处。 (四)65 号文 就合伙企业税前扣除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 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8]65 号) 》 (以下简称“65 号文” )进一步规定: (1)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 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2)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 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 2%、14%、2.5%的标准内 据实扣除; (3)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 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 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65 号文就合伙企业层面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在 91 号文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限制。 (五)159 号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 号) 》 (以下简称“159 号文” )第二条进一步规定: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 的, 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缴纳企业所得税。
5
159 号文首次针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情形 下所得税问题做出原则性规定,并正式确定“先分后税”的原则。但 是, 159 号文就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不同类型的所得在向合 伙人分配时其性质是否保持不变这一问题仍未给出明确答案。因此, 在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情况下, 是否必须就合伙企业从被投资 企业取得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进行分配时的所得缴纳企业 所得税,似乎并不明确。非但如此,159 号文笼统规定“合伙人是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似乎意味着法人和其他组织从 合伙企业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 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在理论和实务上都造成了一定的混淆。 (六)62 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 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 [2011]62 号) 》 (以下简称“62 号文” )明确: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 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 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 统一确定为 42000 元/年(3500 元/月)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 扣除。62 号文只是在 91 号文的基础上,根据 2011 年个人所得税 法的修改,相应地调整自然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
3
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 (包括参与兴办) ,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 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4)投资者兴办两个 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91 号文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成本、费用及损失以及具 体的比例或金额限制,从而明确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91 号文还规定了投资者兴办多个合伙企业的情况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当 汇总计算,但经营亏损却不能跨企业弥补。通常认为这一规定不利于 鼓励投资者投资多个基金,因而也不利于专门投资于基金的基金 (Fund of Fund)的发展。 (三)84 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 号) 》 (以 下简称“84 号文” ) ,其主要规定为: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 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 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 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84 号文首次就自然人合伙人就合伙企业“利息、股息、红利” 等对外投资收益分配所得可以保留其原有法律属性计算缴纳个人所 得税,同时部分地确定了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因而在一定 程度上体现了合伙企业所得税“透明体”的特点,成为各地方政府出 台的鼓励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中的竞相援引的条文。但是,84 号文
私募基金税务及筹划问题研究
wk.baidu.com
1
第一节
有限合伙制基金税收解析
由于国内早期私募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法律体系不完善, 可供选 择的组织模式有限,以及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以政府资金、国有企业 和上市公司的资金为主, 较早成立的私募股权基金均采用单一的公司 制。如 1999 年 8 月成立的深圳市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2000 年 4 月成立的深圳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 外资基金则采取募资和上市 退出“两头在外”、离岸运作的模式。 2007 年 6 月 1 日生效的新《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 一章,确立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使国内引入美英流行的有限 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成为可能。 随着国内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对有限合伙制熟悉和了解程度的加 深,越来越多的本土创投机构开始选择有限合伙制,保守、稳健的政 府引导基金也越来越多地选择参与有限合伙制基金。另外,与有限合 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盛行相呼应的是有限合伙制的证券投资基金也开 始大量出现,改变了信托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枝独秀的局面。 国内外基金之所以大量采用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 其中一个重 要原因就是有限合伙制在所得税层面避免了双重征税。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引入私募股权投资以来, 我国就适时推出了多 种税收政策,对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 关于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有限合伙制房地产基金来说是最重要的。 因
2
为合伙企业所得税政策关系到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注册地点、法律 架构设计等,更是直接关系到投资人退出时的收益,为业内所关注。 一、 合伙企业所得税基本规定的演变历程 有关合伙企业的所得税, 国家层面的主要法规政策及演变过程如 下: (一)16 号文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0]16 号) 》 (以下简称“ 16 号文” ) ,其主要规定为: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对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 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6 号文在国家法规层面上首次确立了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 税的原则。 (二)91 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 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 号) 》 (以下 简称“91 号文” ) ,其主要规定包括: (1)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 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 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税项目,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