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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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9号)

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9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王勇2012年4月12日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出资人分为以下五类:(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三)以上两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的企业;(四)以上三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五)以上四类出资人以外的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以上(二)、(三)、(四)类出资人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一)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二)为了近期内(1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愈发重要。

企业国有资产作为国家的重要财富,其产权登记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二、背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产权问题日益凸显。

产权作为企业经营和资产流转的基础,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尤为重要。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不善,一些国有资产的产权状况并不清晰,存在争议和纠纷。

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对于确保国有资产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三、目的和原则该办法的目的是明确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促进国有资产的流转和优化配置。

在制定过程中,我们遵循以下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合法合规原则、权责清晰原则。

四、主要内容1. 定义本节对关键概念进行界定,明确术语的定义,以便统一理解和适用。

2. 登记管理机构的责任和权限明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包括资产调查、产权登记、产权备案等。

3. 登记申请和审批流程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申请和审批流程,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和权限。

4. 登记信息和证明明确登记信息的内容和要求,以及登记证明的形式和规范。

5. 变更和注销登记规定产权登记的变更和注销程序,包括资产转让、股权转让、合并重组等情况下的登记变更和注销。

6. 法律责任对违反登记管理办法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登记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7. 附则对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实施时间、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五、实施措施为了确保《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宣传和培训通过宣传推广和培训活动,提高相关人员对登记管理办法的了解和遵守程度。

2. 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信息系统,提高登记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2号)现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25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五)企业投资情况;(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规定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2号)现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25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五)企业投资情况;(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二)企业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五)企业投资情况;(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三)有国务院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对于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推动经济持续增长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制定科学合理、严谨有效的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资产权登记的范围和对象国资产权登记的范围应当涵盖各类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这些企业的国有资产,无论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存在,都应纳入登记范围。

同时,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所拥有的国有资产,如房产、车辆、设备等,也需要进行产权登记。

此外,国家出资形成的权益,如国家在企业中的股权、债权等,同样是国资产权登记的重要对象。

二、国资产权登记的程序1、申请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国有资产的构成、产权变动情况等。

2、受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于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核受理申请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对产权关系进行梳理和确认。

4、登记经过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颁发产权登记证书。

产权登记证书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依法拥有国有资产产权的法律凭证。

三、国资产权登记的内容1、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2、国有资产总额及其构成详细记录国有资产的总量,以及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各类资产的具体数额和比例。

3、产权变动情况如国有资产的增减、划转、转让、合并、分立等情况,以及由此引起的产权关系变化。

4、对外投资情况国有单位对外投资的项目、金额、股权比例等信息。

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在我国的经济体系中,国有资产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国资产权登记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一、国资产权登记管理的重要性国有资产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如能源、交通、通信、金融等。

有效的产权登记管理能够清晰界定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同时,它为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运营提供了重要依据,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二、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登记范围明确规定哪些国有资产需要进行产权登记,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等所拥有的各类资产,涵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2、登记主体确定负责产权登记的具体主体,通常包括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国有企业。

3、登记程序详细规定了产权登记的申请、审核、核准等流程。

国有企业应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如实申报资产情况,经过层层审核,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无误。

4、登记内容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信息,如资产名称、数量、价值、权属状况等,以及资产的变动情况,如购置、处置、划转等。

5、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产权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障产权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三、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要点1、加强宣传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如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等,向国有企业和相关人员宣传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提高其对产权登记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严格审核把关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核产权登记申请时,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查,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国资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登记信息的实时更新、共享和查询,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4、加强与其他制度的衔接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应与国有资产预算管理、资产评估管理、资产处置管理等相关制度相互衔接,形成协同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明确登记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流程,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以下是对该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的详细阐述:一、登记主体和范围《实施细则》明确了登记主体为国有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该中心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具体操作和管理工作。

登记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的股权、债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及商标等产权登记。

二、登记流程和办理手续《实施细则》规定了登记流程和办理手续的具体步骤。

在申请登记时,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资料,并按要求支付登记费用。

交易中心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登记内容和方式四、登记信息的公示和查询《实施细则》规定了登记信息的公示和查询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交易中心将定期公示登记信息,并提供查询渠道供有关方面进行查询。

同时,个人和单位可通过交易中心的登记系统进行自主查询,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

五、登记信息的变更和异议处理《实施细则》对登记信息的变更和异议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当产权发生变更时,权属人需及时向交易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变更申请表进行登记信息的更新。

如发生登记信息的异议,相关方可向交易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支持其主张。

六、登记费用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登记费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

登记费用的收取按规定标准进行,且收费标准必须合理合法。

对于未按规定缴纳登记费用或违反登记规定的申请人,交易中心有权拒绝受理其登记申请。

此外,交易中心将定期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该细则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保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同时,必须加强对该细则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各登记主体和申请人能够全面了解并正确操作这一登记管理制度,为国有资产交易和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央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央企——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政部财管字2000第116号)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通过产权登记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内部产权关系、加强对国有资产与财务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都需要进行产权登记,领取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记证是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和产权转让等审批手续的必备文件之一。

第四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三种。

(一)占有产权登记:新设立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前30日内,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产权登记;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在年度检查中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二)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后,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企业组织形式、国有资本额、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出资人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三)注销产权登记:企业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2、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被划转。

第五条各企业如发生本规定第四条中所注明的情况之一,必须如实填写相应类型的产权登记表,同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资料,报财务部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由财务部整理报上级主管部门办理。

产权登记相关表格按院集团统一规定格式填写。

第六条产权登记实行年检制度。

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一、引言国有资产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保障国家的安全、稳定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资产权登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制定科学合理的国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国资产权登记的范围和内容(一)登记范围国资产权登记的范围应当涵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

这些单位所拥有的各类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二)登记内容国资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来源、使用状况、产权归属等基本信息。

同时,还应当登记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产权变动情况以及相关的审批文件和证明材料等。

三、国资产权登记的程序和要求(一)登记申请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资产清单、财务报表、产权证明文件等。

(二)审核与核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核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单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

(三)登记发证经过核准的产权登记申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颁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登记证书是国有资产产权的法定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四)变更与注销登记当国有资产的产权发生变动,如资产的增减、转移、合并、分立等,占有、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当国有资产因报废、转让、清算等原因消灭时,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四、国资产权登记的监督与管理(一)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产权登记或者登记信息不实的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下列己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一)国有企业;(二)国有独资公司;(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四)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投资设立的企业;(六)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产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部门。

财政部主管全国产权登记工作,统一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法则。

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产权登记证分为正本相副本,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同时变更产权登记证正本相副本。

第五条产权登记机关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集团内部产权关系;(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的状况;(三)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五)监督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行为;(六)备案企业的担保或资产被司法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事项;(七)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第六条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发生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情况的,应当在申办各类产权登记中如实向产权登记机关报告。

企业以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作为定金以及属于司法冻结的资产用于投资或进行产权(股权)转让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产权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登记主体1.国资监管机构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登记主体,负责制定登记规范和管理制度。

2.企业国有资本投资企业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申请主体,负责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3.登记机构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具体实施主体,负责受理申请、审核材料、制发登记证书等工作。

二、登记内容1.资产所有权登记,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

(1)不动产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等。

(2)动产登记包括设备、机械、车辆等。

2.使用权登记,包括企业使用的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

3.收益权登记,包括企业享有的利润、股权等收益权的登记。

三、登记程序1.申请阶段(1)企业申请登记,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产情况等。

(2)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登记阶段(1)登记机构进行详细审核,核实申请企业的资产情况和产权归属。

(2)登记机构制发登记证书,确认申请企业的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

3.公示阶段(1)登记机构对登记的资产信息进行公示,用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2)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异议,登记机构进行审查和认定。

四、登记效力1.登记证书是企业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的法律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2.登记机构应及时将登记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未经登记的资产变更和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登记管理1.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制定登记管理规范和制度,对登记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

2.登记机构应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严格审核材料,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登记机构应做好登记信息的保存和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和机密。

六、登记的监督与制约1.监督主体包括国资监管机构、社会各界以及公众。

2.监督主体可以通过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由登记机构进行审查和认定。

3.登记机构应积极回应监督主体的意见,及时处理登记过程中的问题。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规范产权登记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产权登记的目的和作用(一)明晰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确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占有、使用权的边界。

(二)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便于对国有资产进行统计、分析和监管。

(三)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挪用或损失。

(四)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

三、产权登记的内容(一)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等。

(二)国有资产的数量、价值、分布、结构等情况。

(三)国有资产的产权变动情况,如产权转让、增减资、合并、分立等。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四、产权登记的程序(一)申请登记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单位的基本情况证明、资产清查报告、财务报表等。

(二)审核受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单位补充或修改材料。

(三)产权界定对申请登记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界定,明确其所有权归属。

(四)登记发证经审核确认无误后,为申请单位颁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系统。

五、产权登记的管理(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报送年度产权登记检查报告和相关财务报表等材料,接受检查。

(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产权登记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国有资产的变动情况,并对产权登记证进行变更、注销等处理。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权登记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企业设立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进行产权初始登记,提交企业章程、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发生转让、合并、分立、投资等变更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企业解散、破产或者国有资产被依法收回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章产权登记程序第九条企业申请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颁发产权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不符合条件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产权登记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为模拟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实际管理办法应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是什么?这些你知道吗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是什么?这些你知道吗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是什么?这些你知道吗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1条为了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全部资产组织产权登记,取得全部权凭证和确认占有、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它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尚未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式附后)。

产权登记表一式两份,其正本作为国家对资产拥有全部权的法律凭证,其副本作为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在填报产权登记表时,应附送资金平衡表等有关报表。

第八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应结合企业单位财务决算中国家基金增减变动的情况,每年填报一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现填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登记的企业单位予以更正或重新进行登记。

第九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一)单位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四)经济性质;(五)主管单位;(六)资产总额;(七)注册资金总额,国有资金所占比重;(八)实有资金总额,国有资金占实有资金的比重。

第十条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经济性质发生变更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企业单位分立、合并、迁移、被撤销,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并按国家规定对其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做出价值评估,登记造册,办好交接手续,妥善处理,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哄抢或变相瓜分。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录第⼀章总则第⼆章分级管理第三章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第四章占有产权登记第五章变动产权登记第六章注销产权登记第七章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第⼋章产权登记程序第九章产权登记档案管理第⼗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资格的企业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四)占有、使⽤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五)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的企业;(六)其他形式占有、使⽤国有资产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应由国有股股权持有单位或委托企业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邮电、铁路、⾦融等⾏业中的特殊单位,应根据管理需要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具体办法另⾏制定。

第三条产权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管全国产权登记⼯作,统⼀制定产权登记的各项政策。

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作。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和颁发的《中华⼈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境内企业)》(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

第五条产权登记机关进⾏产权登记,依法履⾏下列职责:(⼀)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掌握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状况;(三)监测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状况;(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五)监督企业出资⾏为;(六)在产权登记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呈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第六条产权登记按照统⼀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
企 业 ( 以 下 统 称企 业 )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办
,
他变 动情形 的 第九 条 记
:
企 业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自 日 内办理 注 销 产 权 登
理 产 权 登记 第四条 第五 条

各 该 情 形 发 生 之 日起 3 0
企 业 产 权 归 属 关 系 不 清楚 或 者 发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伪造 涂 改 出 卖 或 者 出借 国 有资 产产权 登 记 表 按照 规 定 申请补领 第+ 三条
,
第八 条
企 业 发生 下 列 变 动情形 之 一 的 应 日 内办理 变动 产 权 登记

,
当 自变动 之 日起 3 0
( 一 )企 业 名 称
:
住 所 或 者 法 定 代表 人 改变
记 ( 以 下简 称产权 登记 ) 是 指 国有 资 产管理 部 门 代 表政 府对 占有 国有 资产 的各类 企 业 的资产 负 债 所 有 者 权益 等 产 权状 况 进 行 登 记 依 法确 认 产 权 归 属 关 系 的行 为 第三 条
国有 资产管 理部 门根 据工作 需 要 可 以 按 照 产 权 归 属 关 系 委 托 政 府 有关 部 门或 者 机构 办 理 产 权登 记

有 国 务 院 国 有 资产 管理 部 门规定 的其

他 情形 的
第十 条 产 权 登 记 分 为 占有 产 权登 记 变 动
。 、 、 。
企业 办理产 权 登 记
, , 。
管 理部 门办 理 占有产权 登 记
( 一 ) 出资 人名 称
、 、
占 有 产 权 登 记 的 主 要 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制度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2号现发布<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1月25日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它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能够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能够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二) 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三) 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四) 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3(五) 企业投资情况;(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 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三) 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变动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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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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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
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
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
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
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名称、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的名称、表人;
(三)企业的资产、------------------------------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 住所及法定代
负债及所有者--感谢阅读----------------------
权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五)企业投资情况;
(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
(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人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 最新财经经济资料感谢阅读---------------------------------------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三)有国务院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

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
第制
度。

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下列主要内容:
(一)岀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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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条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
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遗失或者毁坏的,
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补领。

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第
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并定期分析和报告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第十四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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