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上交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要求
上交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要求作为全球最大的股票交易所之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对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提出了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准确、全面、及时的信息,从而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以下是上交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要求的主要内容:1.年度报告编制依据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其中包括《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2.年度报告内容要求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要素:(1)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主要业务范围、股票交易信息等。
(2)董事会及董事情况:包括董事的姓名、职务、股权情况、履职状况等。
(4)高管人员情况:包含高管人员的姓名、职务、薪酬情况等。
(5)股本结构:包括公司股本结构、股东情况、股份交易情况等信息。
(6)财务报告:应当包括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摘要等信息。
(7)内部控制情况:应当包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情况、内部审计等信息。
除此之外,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还应当披露其他重要信息,如公司的经营情况、业务变化、合规状况、公司治理等内容。
3.报告披露时间要求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审计并披露。
公司应在上交所指定的媒体或网站上公布完整的年度报告。
此外,上市公司还需在每半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发布后的一季度末(一季度报告)公开披露公司经营状况。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应以电子方式进行披露,公司应提供足够的下载链接和文件大小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方便地下载和查看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所有的企业年度报告,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备查,以便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检查。
总之,上交所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这些规定旨在保证市场透明和公正,并帮助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这有助于提高投资者的信心,促进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2.28•【文号】上证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20〕9号各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将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监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监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监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新增规定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上市公司发生前述新增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四、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及本所有关规定在境内同时披露。
五、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按照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上交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应当根据指引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已经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对照本指引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检查,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予以补正完善。
各公司应当最迟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
各公司制定或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四月四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四条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上交所重点信息披露审核要求
上交所重点信息披露审核要求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部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审核。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是中国证券市场正常运作的重要保障。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交所设立了一系列的审核要求,以确保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具备一定的可比性和解释性。
下面将对上交所的重点信息披露审核要求做一详细介绍。
首先,在信息披露审核中,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真实性要求是指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反映相关事件的真实情况,不得作假;准确性要求是指所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实际情况一致,不能出现明显错误或误导性的表述;完整性要求是指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包含所有与投资者决策有关的重要事实,不能有遗漏;及时性要求是指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避免信息滞后。
其次,在信息披露审核中,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具备一定的可比性和解释性。
可比性要求是指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行业规范和标准,方便投资者对不同公司之间的经营状况进行比较和分析;解释性要求是指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能够清晰地表达相关事件的经济和法律含义,方便投资者进行决策。
第三,在信息披露审核中,上交所还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重点信息能够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
投资者的信息需求是多样化的,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需求,披露足够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数据、经营数据、重大事项、风险提示等,以满足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评估。
第四,在信息披露审核中,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交所通过对信息披露的审核,确保上市公司的行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上交所重点信息披露审核要求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作。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上交所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具备一定的可比性和解释性,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同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是中国大陆的一家证券交易所,也是中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工作是上交所的重要职责之一,为了规范信息披露工作,上交所制定了信息披露工作手册。
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向投资者公开及时、准确、全面、平等的信息。
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司治理水平。
上交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包括信息披露的平等原则、及时原则、真实准确原则、全面原则等。
平等原则指的是上市公司应当公平披露信息,不得为特定投资者提供独占性信息;及时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重要信息;真实准确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全面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应当全面、完整。
二、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
上交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明确规定了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
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主体,应当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交所作为信息披露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
上交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详细列举了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财务报告、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公司治理的事项等。
同时,还对信息披露的格式、披露方式、披露时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信息披露的监管措施。
上交所对信息披露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旦发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上交所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罚,并可能暂停相关公司的股票交易。
信息披露工作对于投资者的决策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也是监管部门监督上市公司运作的重要手段。
上交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的制定,是上交所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信息披露规范,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有助于提升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总之,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是上交所为规范信息披露工作而制定的重要指南。
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
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上交所主板成为了众多企业实现资本运作、融资发展的首选平台之一。
而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作为上市公司必须遵守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投资者的知情权保护、市场监管和公司治理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上交所主板的信息披露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基本原则。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定时间和要求发布相关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因素和重大交易等信息。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市场的公平性、透明度和合法性。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需包含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报表、业务情况、重大风险、内幕交易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信息。
财务报表是信息披露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其准确性和真实性直接影响公司信用和投资者判断。
业务情况包括公司的主营业务、战略发展规划、市场份额等信息。
重大风险是指可能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例如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等。
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须公开披露相关情况以保证市场公平。
公司治理信息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职责和权益。
三、信息披露的方式和途径信息披露的方式和途径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告和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按照指定时间披露业绩、财务状况等信息的报告。
临时报告则是在非定期报告披露期间需要披露重大事项时使用的报告。
公告是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和事项的重要方式,以保证市场的公平。
年度报告是公司每年度披露的报告,包括公司年度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公司治理情况等。
四、信息披露的程序和要求信息披露的程序主要包括信息准备、审核和披露三个阶段。
上市公司首先应按照相关规定准备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其次,审计机构会对准备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最后,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信息发布给社会公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12.26•【文号】•【施行日期】2013.12.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及相关分行业披露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制订了《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并配套制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房地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石油和天燃气开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号--煤碳开采和洗选》。
上述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全文及相关披露指引可至本所网站(http://)“法律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第一条为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第二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现行《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确定本公司的行业类型,并对应本备忘录所附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主动披露本备忘录规定行业以外的,所从事其他行业的经营性信息。
上交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
上交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息披露要求和周期
1. 上市公司需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公司必须披露年度报告、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其他相关信息。
3. 信息披露周期分为日、周、月、季度和年度等不同级别。
二、信息披露的方式
1. 公司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进行信息披露。
2. 公司可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发布有关信息后,同时在公司网站、公众号或其他方式上发布相应的信息。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
1. 公司财务报告、业务情况、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必须披露。
2. 公司应当披露相关重要风险和不确定因素。
四、信息披露的审核和追溯
1.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由核心信息披露人提交,上市公司需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
2.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对公司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如发现虚假信息将会进行处罚。
以上是上交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的概括,公司需遵守相关规定,严格进行信息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核查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核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1.05.08•【文号】上证上字[2001]62号•【施行日期】2001.05.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清理并公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3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核查办法(上证上字[2001]6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全面核查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以每半个年度为一个核查期,对截止核查期末上市已满半年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核查。
第三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核查以上市公司核查期内信息披露行为为依据,以真实披露、及时披露、公平披露为原则,从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四方面分等级对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核查。
同时本所关注核查期内上市公司及董事会秘书与本所的工作配合情况和受到的奖惩情况,以及投资者投诉情况。
第四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的核查主要关注以下方面:1、是否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2、是否按预先约定的时间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3、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公告;4、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向本所报告;5、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并在指定网站披露有关文件。
第五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的核查主要关注以下方面:1、公告文稿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错误的影响程度;2、公告文稿是否简洁、清晰、明了;3、公告文稿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4、电子文件是否与文稿一致。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这是信息披露最基本的要求。
2.及时性: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信息,不得延迟披露或者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
这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市场的公平性。
3.公平性:上市公司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向特定投资者提前泄露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内幕交易。
这是为了防止信息的不平等传播和内幕交易,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规范性: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的格式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披露信息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
这是为了方便投资者获取和理解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5.自愿性: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披露一些信息,如公司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等。
这是为了增加公司的透明度和可信度,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
6.合规性: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则,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这是信息披露的基本前提和保障。
总的来说,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是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
上市公司应当
严格遵守这些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合规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doc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倡导各上市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落实可持续发展及科学发展观,促进公司在关注自身及全体股东经济利益的同时,充分关注包括公司员工、债权人、客户、消费者及社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本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做出如下要求。
一、各上市公司应增强作为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在追求自身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重视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社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非商业贡献。
公司应自觉将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将自身发展与社会全面均衡发展相结合,努力超越自我商业目标。
二、公司应根据所处行业及自身经营特点,形成符合本公司实际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及工作机制。
公司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至少应当包括公司的商业伦理准则、员工保障计划及职业发展支持计划、合理利用资源及有效保护环境的技术投入及研发计划、社会发展资助计划以及对社会责任规划进行落实管理及监督的机制安排等内容。
三、本所鼓励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特色做法及取得的成绩,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公司的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四、公司可以在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每股社会贡献值,即在公司为股东创造的基本每股收益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年内为国家创造的税收、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向银行等债权人给付的借款利息、公司对外捐赠额等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创造的价值额,并扣除公司因环境污染等造成的其他社会成本,计算形成的公司为社会创造的每股增值额,从而帮助社会公众更全面地了解公司为其股东、员工、客户、债权人、社区以及整个社会所创造的真正价值。
五、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拟定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具体内容,但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方面:(一)公司在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对员工健康及安全的保护、对所在社区的保护及支持、对产品质量的把关等;(二)公司在促进环境及生态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如何防止并减少污染环境、如何保护水资源及能源、如何保证所在区域的适合居住性、以及如何保护并提高所在区域的生物多样性等;(三)公司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如何通过其产品及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如何为员工创造更好的工作机会及未来发展、如何为其股东带来给高的经济回报等。
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
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概述•上交所主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核心交易场所之一。
•一家公司如果希望在上交所主板上市,需要按照规定的信息披露流程进行公开披露。
流程一:备案和审核1.公司准备申请上市材料,包括招股说明书和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
2.公司提交上市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3.上交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审查。
4.上交所审核通过后,公司提交相关备案文件,包括备案报告、董事会决议等。
流程二:公开披露1.公司进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披露,即向公众披露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2.公司通过上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
3.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需按照上交所的格式要求进行编制,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流程三:受理和反馈1.上交所受理公司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初步审核。
2.上交所就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发出初步意见反馈给公司,并要求公司做出相应修改。
3.公司根据上交所的反馈意见进行修订,重新提交修改后的信息披露文件。
流程四:审核和注册1.上交所对修改后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再次审核,包括对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审查。
2.上交所审核通过后,将发出上市许可证。
3.公司凭上市许可证在上交所办理注册手续,完成上市流程。
总结•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流程包括备案和审核、公开披露、受理和反馈、审核和注册等多个流程。
•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上交所的审核和反馈。
•完成审核和注册手续后,公司即可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享受更多的融资和发展机会。
流程五:定期报告披露1.上市公司在上市后,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定期披露公司的财务报告和经营情况。
2.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3.公司需按照上交所要求的格式和时间要求,将定期报告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
流程六:重大事项披露1.上市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如有重大事项发生,需按时进行公告披露。
上交所信息披露制度
上交所信息披露制度1. 引言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和公众提供与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相关的信息的过程。
作为中国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建立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交所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信息披露目标、主体责任、披露要求、披露方式和监管措施等。
2. 信息披露目标上交所信息披露制度的目标是通过规范化和透明化的方式向投资者提供准确、全面、及时和公正的公司信息,使投资者能够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并增强市场对公司价值和风险评估的准确性。
3. 主体责任根据上交所规定,所有在上交所挂牌上市或在境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公司都有主体责任向上交所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直接责任,应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同时,上交所也对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监管,要求其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提供专业服务,并对其执业行为进行规范。
4. 披露要求上交所规定了一系列的披露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表向上交所提交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这些报告应包含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状况以及重大事件等内容。
(2) 临时公告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这些公告可以包括股权变动、重大合同签订或解除、重大投资或收购等。
(3) 预披露对于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应提前进行预披露。
预披露内容可以包括股票发行方案、资产重组方案等。
(4) 其他披露要求此外,上交所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定情况下的披露要求,如股东大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变动、股票回购等。
5. 披露方式上交所要求公司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信息披露,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上交所官方网站上市公司应将相关信息提交给上交所,并在上交所官方网站上发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1、合同主体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12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13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14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15 乙方:上海证券交易所16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17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18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2、合同标的21 本协议旨在规范甲方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行为和要求。
22 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其环境信息。
3、权利义务31 甲方的权利311 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对涉及商业秘密的环境信息申请豁免披露。
312 有权对交易所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32 甲方的义务321 建立健全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22 定期收集、整理、审核和披露环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政策、环境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资源利用效率、环境风险及应对措施等。
323 确保所披露的环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24 对于重大环境事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现状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33 乙方的权利331 有权对甲方的环境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32 有权要求甲方对不符合披露要求的环境信息进行补充、更正或解释。
34 乙方的义务341 为甲方提供环境信息披露的指导和培训服务。
342 及时发布和更新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和指引。
4、违约责任41 若甲方未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411 交易所可对其采取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
412 若因信息披露违规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四条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六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八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
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应当根据指引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已经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对照本指引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检查,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予以补正完善。
各公司应当最迟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
各公司制定或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四月四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四条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工作手册一、引言信息披露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的重要内容,旨在保证市场有效运作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手册旨在向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提供信息披露的准则和要求,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
二、信息披露的定义及重要性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向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因素等信息的过程。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在于:1. 保护投资者权益:及时披露准确的信息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损失。
2. 提高市场透明度:信息披露促进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运作,有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3. 保持市场秩序:有效的信息披露可减少虚假信息的传播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三、信息披露审核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审核制度,确保上市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财务报告:上市公司应依法披露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报告中必须包含合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独立审核报告。
2. 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如股权变动、重大合同签订等,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披露,确保投资者了解相关情况。
3. 业绩预测和变动:上市公司应依法披露业绩预测和变动,包括经营情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4. 内幕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以免对市场产生误导和不公平交易。
四、信息披露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支持多种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按规定定期披露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并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2. 临时公告:上市公司遇到重大事项需及时向投资者公告,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媒体发布:上市公司可通过合法媒体向公众发布重要信息,以扩大信息披露的覆盖范围。
4. 官方网站披露:上市公司应及时在官方网站上披露重大事项、财务报表等信息,并确保网站内容的准确和及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工作,引导和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包括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规范运作情况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情况。
第三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结果仅作为本所监管分类的依据,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及投资价值的判断。
第四条本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对上市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本所在职责范围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市场准入事项出具持续监管意见时,将参考上市公司评价结果提出意见。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内容如下:(一)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情况,重点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情况;(三)落实分行业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四)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建设和资源配置情况;(五)董事会秘书日常信息披露履职情况;(六)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七)其他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情况。
第六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披露的信息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二)披露的信息是否如实反映实际情况,是否有虚假记载;(三)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披露的信息是否客观,是否夸大其辞,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二)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是否合理、谨慎、客观;(三)披露的信息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重要数据错误。
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规总结
上交所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规总结《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交易披露的规定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9.2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9.3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章关联交易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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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工作,引导和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好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其相关工作(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包括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规范运作情况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情况。
第三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结果仅作为本所监管分类的依据,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及投资价值的判断。
第四条本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对上市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本所在职责范围内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市场准入事项出具持续监管意见时,将参考上市公司评价结果提出意见。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的内容如下:(一)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情况,重点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情况;(三)落实分行业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四)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建设和资源配置情况;(五)董事会秘书日常信息披露履职情况;(六)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七)其他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情况。
第六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披露的信息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二)披露的信息是否如实反映实际情况,是否有虚假记载;(三)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
第七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确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披露的信息是否客观,是否夸大其辞,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二)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是否合理、谨慎、客观;(三)披露的信息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重要数据错误。
第八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披露的信息是否内容完整,是否有重大遗漏;(二)提供文件是否齐备;(三)披露信息的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否在本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二)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等;(三)是否配合本所监管工作要求,及时核实市场关于公司的报道、传闻,主动澄清市场和投资者的问题,及时回复本所问询,并按要求补充披露公司重大事项。
第十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平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否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二)是否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是否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其他投资者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的重大信息;(三)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是否及时依照本所相关规定披露;(四)信息披露前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交易是否因信息泄密而出现异常;(五)重大信息是否提前泄露致使公共媒体出现相关报道或传闻;(六)是否按规定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结束后及时向本所报备。
第十一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效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披露的信息是否有针对性地反映公司情况或者主动澄清投资者的问题;(二)披露的信息是否内容简明清晰,语言通俗易懂;(三)披露的信息是否具有可比性,是否前后一致。
第十二条本所对上市公司落实分行业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除按照本所相关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要求以外,是否在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中主动披露公司的其他行业及经营性信息;(二)公司所处行业暂无披露指引的,是否在定期报告中主动结合公司所在行业政策和市场动态,深入比较分析公司的行业发展趋势、经营模式、核心竞争力、经营计划等行业及经营性信息;(三)是否参与本所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的制订及修订工作,积极提供政策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建设和资源配置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否制定适应本公司实际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配置足够的工作人员,保障信息披露的便捷、安全;(二)公司董事长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是否重视、支持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是否支持、配合信息披露工作,保障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本所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日常信息披露履职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否与本所保持畅通的联络渠道,是否严格按照信息披露业务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披露公司的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二)是否按要求组织报送重大事项的内幕知情人信息,填报和更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信息、持股信息等监管信息,是否督促公司相关人员做好持股管理工作;(三)是否定期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四)是否积极配合本所通过业务系统组织的信息统计及相关监管调研等工作。
第十五条本所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否通过“上证e互动”等手段,及时有效地回答投资者问题,与投资者互动沟通;(二)是否主动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业绩或者说明重大事项;(三)是否积极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多种途径,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四)是否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投诉,定期向投资者征求意见,并相应改进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六条本所对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规范运作情况;(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信息披露情况及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解决同业竞争、履行承诺等情况;(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尽责情况;(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合规性和披露情况;(五)本所关注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评价方式和标准第十七条本所结合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实际情况进行年度评价。
年度评价每年度进行一次,评价期间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评价期结束后,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计分,并按下述四个类别确定上市公司的评价结果:(一)A: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优秀;(二)B: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良好;(三)C: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合格;(四)D: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不合格。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评价基准分为80分。
本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标准和附件规定的计分标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各项内容开展评价,在基准分基础上予以加分或者减分,得出上市公司最终评价得分。
第十九条各上市公司最终评价得分按以下标准形成年度评价结果:(一)90分(含)以上的为A;(二)80(含)-90分的为B;(三)60分(含)-80分的为C;(四)60分以下的为D。
第二十条评价期间内,上市公司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等信息披露工作方面表现突出的,本所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加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仅符合合规性要求的,本所不予加分;同类加分类型下存在不符合合规性要求信息披露事项的,本所对符合该类加分类型的其他事项不予考虑;同一工作涉及前款规定的多个事项的,按最高分值的事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评价期间内因信息披露工作违反合规性要求被本所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的,本所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减分。
本所就同一事项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分类处罚的,按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本所就同一事项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先后采取多项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按照最高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但因限期整改不到位再次被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在评价期间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其评价结果不得为A:(一)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首发上市的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且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未明确具体地提示业绩下滑风险或不存在其他法定免责情形;(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四)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的80%,且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或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的80%,且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七)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或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八)公司日常信息披露两次(含)以上被采取口头警示(含)以上监管措施的;(九)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评价期不足12个月的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得为A。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其评价结果不高于C:(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二)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的50%,且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或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的50%,且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五)评价期内公司被本所暂停信息披露直通车资格的;(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其评价结果应当为D:(一)公司被本所公开谴责或者两次(含)以上通报批评;(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公司未及时披露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或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五)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问题,本所要求公司限期整改,公司在期限内未主动落实整改要求的;(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评价实施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评价期结束后,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自评,并通过公司业务系统向本所提交信息披露工作自评表。
其中,涉及减分事项的,公司应如实填报;涉及加分事项的,由公司在自评表中申请提出,并须说明具体事由。
公司未申请加分、申请加分未说明具体事由或申请事由不符合加分标准的,本所不予加分。
第二十六条本所信息披露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自评表进行核实,经评价工作小组合议,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加分或者减分并形成初步评价结果,报经本所总办会通过后最终确定上市公司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