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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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王田田
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基本的特点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古礼产生于中国原始社会的祭祀仪式,西周时周公制礼使礼系统化、规范化。而古代的法律起源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经历春秋战国至秦朝时,礼和法各自发展、演变。汉初是引礼入法的一个起点,为礼和法的融合开辟多种渠道。从魏晋南北朝到隋唐,礼法的结合不断深化和完善。至唐朝,礼法结合已臻于成熟和定型。自此,“引礼入法、礼法合一”的传统彻底贯穿于整个传统法律文化,并成为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点。
关键词:礼的产生法的产生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古埃及、古印度、古巴比伦、中国)之一,以国家的形成作为文明起步的标志的话,中国古代的文明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王朝。在四千多年的历史传承中,传统法律文化更是源远流长、经久不衰。
传统法律文化在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由于儒家学说与实际政治的相互作用,一系列富于浓郁东方农耕社会特色的道德价值观念逐渐渗透其中,最终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塑造出一种富有特色的“伦理法”。“伦理法”的最本质核心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所谓“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指在中华传统法律中,中国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1这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许多多的体现。那么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中,礼和法是怎么产生的?礼和法又是怎么结合的?这些对于我们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有着重要意义。
一、礼的产生
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西周前的礼称为古礼。礼不仅起源早,而且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
所谓“礼也,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2“礼”字的初文,早在商代甲骨文中已经出现,即作“豊”;战国以后加上加上了“示”旁,作“禮”;后来简化称为“礼”。“礼”字的初文从双玉、从鼓之形。3古代中国人最初“行礼以玉”,祭祀时往往以鼓作乐;古籍中又说“礼事起于燧皇,礼名起于黄帝”,4这表明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祀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玉和鼓则是中国古代祭祀礼仪活动的代表物。
《礼记·礼运篇》对于礼产生于祭祀有以下描述:“夫礼之初,起诸饮食,其燔黍捭豚,汙尊而杯饮,而土鼓,犹若可以致其敬于鬼神”。这种充满宗教性的原始习俗,就是礼的起源。
在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水平和科技文化水平极端低下,人们对于自然界的各种现象和生老病死都充满了神秘感和敬畏感,因此古礼与天地鬼神相通是很自然的。由于礼具有迫使人人遵守的普遍强制性和约束力,在进入阶级社会后,礼被统治者改造成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夏商朝的主要法律思想为“恭行天
1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页。
2许慎:《说文解字》。
3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2页。
罚”,夏商的统治者一方面以“服天命”自诩,极力通过致孝于鬼神把礼改造成代表其阶级意志、符合国家统治需要的行为规范;另一方面将礼与神权紧密结合,使天上与地下、神与王联系起来,“上事天,下事地”,建立起天人合一的宗教政治观,为王权和贵族政治服务。这样,礼的内容也由单纯的习俗仪式发展成规范君臣、血统、婚姻的行为规范,体现了神权、族权与君权的统一性,并逐渐被制度化、法律化。
礼的系统化、规范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周初,周公姬旦鉴于商后政治关系变动、社会动荡不安、阶级矛盾激化、文化冲突尖锐,需尽快稳定国家、巩固统治,于是“制礼作乐”,将分散凌乱的礼进行整理、修订、补充,把夏礼、商礼发展成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并制定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成为“法度之通名”。一般称之为“周礼”。后来儒家将之发展成“为国以礼”的“礼治”。5据《尚书大传》描述:“周公摄政,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年践奄,四年建侯卫,五年成周,六年制礼作乐,七年致政成王。”由此可见,周公制礼效果之佳、意义之重大。
周公制礼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尊尊”和“亲亲”。“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亲亲”即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为忠,亲亲为孝,前者是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权,所谓“国无二君”;后者是宗法原则,旨在维护父权,所谓“家无二尊”。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此相应,“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6这种政治与伦理相统一的理论,就是礼的思想基础。
周公制礼的实质是确立贵贱尊卑的等级秩序和制度,正如《礼记曲礼》说:“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左传隐公十一年》也说,礼起着“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的重大作用。总之,周公制礼,使得君臣有位、尊卑有等、贵贱有别、长幼有序,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各种行为纳入礼所调整的轨道。后儒家为渲染礼的神秘色彩,增加礼的规范作用,把礼与高深不可测的天地相联,以天人合一来辩护礼治国、礼治民的符合天道。正如《左传昭公二十五年》中所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由于天是不变的,因此,为天地所生成,则天行礼,也是永恒的,违礼即违天,违天即要遭受天罚。明礼、行礼便成为中国古代帝王贯穿几千年的治国方针。
综上,礼由体现原始社会习俗的带有宗教性质的礼仪,发展成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法律保障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是原始社会氏族民主制解体、阶级社会形成的产物。随着礼的政治作用的不断强化,礼的原始含义已经湮灭,礼的作用已体现为明贵贱、序尊卑,为等级制度和统治阶级服务。
二、法的产生
马克思关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关于法的起源有如下观点:
(一)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这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之一。其中,国家的出现是法律产生的最本质的条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到,有关国家的产生有四个最基本的标准:
1.公共权力的设立;
5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