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第七章课件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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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恶
(1)谋反 谋危社稷, 谋危社稷,图谋危害皇帝和推翻国家政权的行为 (2)谋大逆: )谋大逆: 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 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和宫殿的行为 (3)谋 叛 ) 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方的犯罪行为 图谋背叛国家, (4)恶逆: )恶逆: 殴打、 殴打、谋杀尊亲属的犯罪行为 (5)不道: )不道: 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把人肢解、 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把人肢解、造蓄蛊毒及 32 厌魅(以巫术诅咒人) 厌魅(以巫术诅咒人)等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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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历史教训 司法与立法不统一, 是隋朝灭亡的重要原因
“观于炀帝之先轻刑而 后淫刑,于文帝如出一 辙。文淫刑而身被弑, 炀淫刑而国遂亡。盖法 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 而已”。 —沈家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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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唐朝的立法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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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立法指导思想
1、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德主刑辅,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立法要宽简 3、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4、强调执法严明
(二)刑罚简明宽平,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A、死刑:绞、斩两等 B、流刑:三等(1000、1500、2000里) C、徒刑:五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 年) D、杖刑:五等(从60到100) E、笞刑:五等(从10到50) 思考: 我国古代刑罚体系如何从奴隶制五刑转变为封 封 6 建制五刑? 建制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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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契约 1、买卖契约 、 对土地买卖的限制 对不动产买卖的规定 2、借贷契约 、 (1)出举(有利息)—限制高利贷 )出举(有利息) 限制高利贷 (2)负债(无利息) )负债(无利息) 订立契约, 订立契约,设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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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婚姻、家庭与继承 婚姻、 (1)结婚 婚书(或私约) 不允许女方悔婚 婚书(或私约)—不允许女方悔婚 六礼” 强调聘财;媒妁; “六礼”,强调聘财;媒妁;婚龄 一夫一妻多妾制 禁止有妻更娶妻、同姓为婚、 贱娶良女, 禁止有妻更娶妻、同姓为婚、良贱为婚 (贱娶良女, 徒一年半) 徒一年半) 离婚: (2)离婚: (1)强制离婚 官府强制离婚: A、官府强制离婚:义绝 丈夫强制离婚: 七出、 三不去( B 、 丈夫强制离婚 : 七出 、 三不去 ( 妻子若有 恶疾或犯奸罪,不适用) 恶疾或犯奸罪,不适用) 协议离婚(和离) (2)协议离婚(和离) 26 (3)夫尊妻卑,夫妻相犯,同罪异罚 夫尊妻卑,夫妻相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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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中刑律统类》 、《大中刑律统类》 大中刑律统类
唐宣宗大中年间( 唐宣宗大中年间(847年—859年)编定 年 年 特点:以律为主, 特点:以律为主,分类编排 对五代、 对五代、宋的立法影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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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唐朝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 系
(一)唐朝的法律形式 基本法典;绝对的权威性、相对的稳定性、 1)律:基本法典;绝对的权威性、相对的稳定性、 普遍的适用性 2)令: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敕格, 3)格:敕格,是皇帝针对某一国家机关或某一具 体事项临时发布的、 体事项临时发布的、经过分类整理汇编确定为永格 后重新颁行天下的各种单行敕令。 后重新颁行天下的各种单行敕令。 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刑事特别法或行政特别法的 留司格;散颁格) 性质 (留司格;散颁格) 19 4)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二)刑罚适用原则
1、十恶重惩原则 、 2、贵族、官僚减免原则 、贵族、 3、其他刑罚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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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恶重惩原则
• 十恶:直接危害封建统治阶级利益、威胁封建统治 秩序的十种性质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 孝、不睦、不义、内乱 • “十恶” 制度:对这十种犯罪予以严惩的一整套法 律规定
一、行政法律规范 (一)加强中央 集权的政权体制 1、中央:三省六部制 、中央: 2、地方:州、县两 、地方: 级制 “道”—监察区 监察区 军区( 军区(都督府 )—节度使 节度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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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律规范
(二)职官制度 (1)官吏的选拔与任用 科举考试(明经、进士科)、吏部铨选( )、吏部铨选 科举考试(明经、进士科)、吏部铨选(身、 言、书、判) 官吏的考核: (2)官吏的考核:考课法 标准: 四善二十七最” 标准:“四善二十七最” 四善” 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 “四善”: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 恪勤匪懈 职官的致仕(退休) (3)职官的致仕(退休)
(二)相互关系 相互关系 以律为主, (1)以律为主,令、格、式为补充 (2)令、格、式是对国家各项制度的正面规 式是对国家各项制度的正面规 正面 律是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的刑罚制裁 定; 律是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的刑罚制裁 违反了令、 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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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唐朝法律对社会的全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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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地位: 历史地位: 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使封建法典 的编纂进一步系统、规范,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 定 型化做了极为宝贵的贡献,其各项制度被唐律直 型化 接继承,为宋、明、清各朝直接沿用,在中国法 制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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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隋朝法制的破坏及历史教训
(一)隋朝法制的破坏 隋初:“仓廪实,法令行” 隋文帝末年:“用法益峻”,“喜怒不恒, 不复依准科律”; 允许法外用刑 隋炀帝的残暴:恢复轘裂、枭首、罪及九 族等已废除的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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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lioteka Baidu、民事法律规范
(一)民事权利主体与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主体 良人(凡人):士、农、工、商—享有完全民 事权利能力 贱民:(1)官贱民:官奴婢、官户、工乐户、 杂户、太常音声人; (2)私贱民:奴婢、部曲 —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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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权 1、不动产所有权 、 永业田 均田制) 严禁土地买卖 (均田制) 口分田 “盗卖口分田 “盗卖口分田”罪 盗卖口分田” 2、动产所有权 、 3、地下埋藏物、阑遗物品、江河漂流物、生产孳 、地下埋藏物、阑遗物品、江河漂流物、 息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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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皇律 开皇律》 二、《开皇律》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一)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北齐律》调整,12篇 对《北齐律》调整,12篇 北齐律》 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 《北齐律》: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 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 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开皇律》 卫禁、户婚、 《开皇律》:卫禁、户婚、厩库 捕断—捕亡 捕亡、 捕断 捕亡、断狱 删除“毁损律” 删除“毁损律” 篇目安排更加科学、用语更加严谨,形成法典 篇目安排更加科学、 用语更加严谨,形成法典 总则在前、 分则在后; 实体在前、 程序在后的体 总则在前 、 分则在后 ; 实体在前 、 程序在后 的体 5 例格局,为唐律全部继承 例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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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唐律疏议》的制定及其成就
(二) 《唐律疏议》的内容结构
12篇,502条(500条) 名例律》 卫禁律》《职制律》 》《职制律 《名例律》 《卫禁律》《职制律》 户婚律》 厩库律》 擅兴律》 《户婚律》 《厩库律》 《擅兴律》 《贼盗律》《斗讼律》 《诈伪律》 贼盗律》《斗讼律》 诈伪律》 》《斗讼律 杂律》 捕亡律》 《杂律》 《捕亡律》 《断狱律 》
第七章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581-618-907年 (581-618-907年)
本章重点 开皇律》 (1)《开皇律》及其历史地位 (2)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及相互关系 唐律疏议》 (3)《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十恶” (4)“十恶”的内容与实质 (5)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及唐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6)唐律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7)唐代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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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唐律疏议》的制定及其成就
(一)制定过程 、《武德律 武德律》 1、《武德律》—唐朝第一部法典 、《贞观律 贞观律》 2、《贞观律》—减轻与完善刑罚制度 永徽律》、 永徽律疏》 3、 《永徽律》、 《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二年(652年 长孙无忌等人制定《永徽律》 唐高宗永徽二年(652年)长孙无忌等人制定《永徽律》 永徽律疏》: 》:对 永徽律》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永徽律疏》:对《永徽律》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称 律疏” 为“律疏”,附于律文之下 律疏”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永徽四年(654年 “律疏”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永徽四年(654年) 颁行 元以后称《唐律疏议》 元以后称《唐律疏议》 我国迄今完整保存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备、 我国迄今完整保存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成 文法典, 文法典, 中华法系的代表作
(三)创设“十恶”制度: 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 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 孝;不义;内乱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 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历代封建王朝承袭,是封建法典中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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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贵族、官僚法律特权扩大化 八议) (1)议:(八议) ) :(八议 (2)减:(例减) (例减) “八议”之人及七品以上官,犯非“十恶” 之罪,可以“例减”一等 (3)赎:(听赎) 赎 九品以上官可用铜赎罪,并规定各等刑罚 赎铜的数额 :(官当 官当) (4)当:(官当) )
(6)大不敬: )大不敬: 侵害皇帝尊严的犯罪行为 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盗窃或伪造 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御舟 误不牢固;指斥皇帝、对使臣无人臣之礼 (7)不孝 子孙不能善待父母、 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 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 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或服丧违 礼、闻祖父母父母丧不举哀或诈称祖父母父母死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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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
法经—秦律—汉律—魏律—晋律—梁律—陈律 北周律 北魏律 北齐律
开皇律—唐律 开皇律 唐律—宋刑统—明律—清律 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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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概 况 二、隋朝法 制的破坏及 历史教训 、《开皇 三、《开皇 律》的内容 及其历史地 位
第二节 隋代法制概况 (581—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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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隋朝立法概况
新律》 (一)《新律》: 隋文帝即位后, 581年 隋文帝即位后 , ( 581 年 ) —“ 以轻代重 , 化死 “ 以轻代重, 为生” 为生” 开皇律》 唐律的蓝本 (二)《开皇律》—唐律的蓝本 开皇三年(583年 12篇 500条 开皇三年(583年),共12篇,500条, 宽简”为原则, 刑网宽要,疏而不失” 以“宽简”为原则, “刑网宽要,疏而不失” 大业律》 (三)《大业律》: 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年 18篇 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年) 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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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1、结构严谨,篇目、律条设置与排列比 较合理 2、将律文与疏议有机结合于一体,创造 了一种新的法典编纂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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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六典 唐六典》 三、《唐六典》
唐玄宗开元十年( 唐玄宗开元十年(722年)编纂,开元二十六 年 编纂, 年(738年)完成 年 依照官职分类编纂, 卷 依照官职分类编纂,30卷,分理、教、礼、 事六部, 政、刑、事六部,记载了唐朝中央与地方的官制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 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 立法史上的创举, 立法史上的创举,开创中国古代行政立法法典化 的先河
三、经济法律制度
(一)赋役立法 租庸调制 两税法 严惩脱户漏口、增减年貌、相冒合户、 严惩脱户漏口、增减年貌、相冒合户、 私入道 (二)农业与手工业法规 (三)商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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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事法律规范
(一)刑罚体系 (二)刑罚适用原则 (三)主要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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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罚体系
五刑 笞刑: 五等,10-50下 10下为一等 下为一等; 1、笞刑: 五等,10-50下,每10下为一等; 杖刑:五等,60-100下 10下为一等 下为一等; 2、杖刑:五等,60-100下,每10下为一等; 徒刑:五等, 每半年为一等; 3、徒刑:五等,1年-3年,每半年为一等; 流刑:三等,2000里 3000里 500里为一等 里为一等; 4、流刑:三等,2000里-3000里,每500里为一等; 加役流:死刑的减等刑,服劳役三年, 加役流:死刑的减等刑,服劳役三年,妇女在原 地服劳役三年 死刑:二等, 斩两等。 5、死刑:二等,绞、斩两等。 与隋律相比的变化: 与隋律相比的变化: 排列顺序由轻到重; (1)排列顺序由轻到重; 除由于“十恶” 死刑、 不孝”流刑外, (2)除由于“十恶” 死刑、“不孝”流刑外,均可 29 以铜来赎( 120斤 以铜来赎(1斤—120斤)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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