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第七章课件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1. 引言隋唐五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阶段。
本章将介绍隋唐五代法律制度的演变和特点,为我们理解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历程提供重要的参考。
2. 隋朝的法律制度2.1 秦汉法律的延续隋朝法律制度的基础可追溯到秦汉时期。
隋朝借鉴了秦汉法律制度的一些优点,如明确的刑法和官员的法律责任。
此外,隋朝还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变革和国家的需要。
2.2 大典制度的建立隋朝推行了大典制度,即将各类法律法规编成章、节、条,形成系统完备的法典。
就《大典制度》来说,隋朝在武德和开皇年间颁布了两个版本,内容丰富,体例完善,在当时起到了重要的法定作用。
2.3 法官制度的完善隋朝进一步完善了法官制度,规定了官员的任免、资格和职责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隋朝还规定了刑罚的限制和审判程序,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 唐朝的法律制度3.1 法律制度的继承与发展唐朝在隋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并推行了一系列变革。
唐朝的法律制度相对于隋朝来说更加完善和成熟,对中国古代法律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3.2 律令制度的建立唐朝实施了律令制度,将各类法律规章编成不同的律令,严格规范司法程序和刑罚适用。
该制度为唐朝的法律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后来的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础。
3.3 科举制度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唐朝推行了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官员。
这种制度培养了大量优秀法律人才,为法律制度的执行提供了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也推动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4. 五代时期的法律制度4.1 动乱与法律制度的衰落五代时期,社会动荡频繁,法律制度遭受严重破坏。
各个政权的更迭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司法实践也难以规范和稳定进行。
4.2 程式法的兴起五代时期,程式法成为主要的法律实施方式。
程式法是一种注重形式而非实质的法律处理方法,对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中国法制史》——隋唐五代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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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令 令是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几乎包括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各个
方面的制度。 (三)格 格是皇帝对国家机关分别颁布的,以及因人因事随时发布》的撰定,是永徽年间立法的一件大事。《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三年 开始修订,长孙无忌等人奉命对《永徽律》的律条和注进行了逐条解释,并对司法中 可能发生疑难的问题,自设问答,永徽四年完成,共三十卷,当时称《律疏》,后世 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的修订在当时有两方面的直接原因:一是《永徽律》颁布以后,大理 寺、刑部、地力司法机关都存在不少定罪量刑畸轻畸重,很不一致的问题。二是在当 时的科举考试明法科中,对《永徽律》的理解不一致,缺少“凭准”。为解决这两个 问题,修定了《律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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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分两类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 旧律规定,兄弟虽分居,如有人谋反,则“连坐俱死,子孙
配没”。唐大宗认为反逆有“兴师动众”、“恶言犯法”两类, 应区别对待,于是据此改作“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恶言 犯法者,兄弟配流而已”。缩小了株连范围。
3.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以及类推、断 罪失出入、死刑三复奏、五复奏等断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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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礼”在唐初被着重提出,同唐太宗清醒地对待君、 国、民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分不开的。唐太宗说:“君依于国, 国依于民, 刻民以奉君,犹割肉以啖腹,腹饱而身毙,君富而国 亡。”①所以,“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②这些见解 相当深刻地反映了中国封建传统政治观中民本思想的积极因 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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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二、行政法规及其特点 1、唐代主要的行政法规 2、选任官吏的制度 科举制 常举考试,设有秀才科、进士科、明经科、 明法科、明字科、明算科、童子科、道举科 等,以“明经”、“进士”二科最受重视。 省试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考察。“择人有 四事。一曰身,取其体貌丰伟;二曰言,取 其言词辩正;三曰书,取其楷书遒美;四曰 判,取其文理优长。四事皆可取,则先德行, 德均以才,才均以劳。其六品以降,计资量 劳,而拟其官;五品以上不试,列名上中书、 门下,听制敕处分。”
减一等。立券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 无病欺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即卖买已讫 而市司不时过券者,一日笞三十,一日加一 等,罪止杖一百。”
3、婚姻家庭继承立法
建立婚姻关系,需订立“婚书”。 《唐律·户婚》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 及有私约而辙悔者,杖六十。” 《唐律疏议·户婚律》第188条“卑幼自娶妻” 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 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 违者杖一百。”
2、《唐六典》的编纂
《唐六典》是唐玄宗时期制定的中国历史 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唐玄宗于开 元十年(公元722年)命令起居舍人陆坚仿 照《周官》六典——理典(即治典,因避唐 高宗李治名讳而改)、教典、礼典、政典、 刑典、事典,按六类分述中央国家机构的设 置、职掌、办事规程等内容,后因唐朝官制 难以套用周官,修订《唐六典》失败。后确 定以“周礼六官”为编修体例,这样就规定 了行政立法“以官统典”的指导原则,直至 开元二十六年(公元738年),历时十六年 之久的《唐六典》的修订工作终告结束。 《唐六典》共三十卷,大致按照封建行政官 僚体制编排。
第四节
唐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一、唐代的民事法律规范 1、身份户籍与土地立法
唐代将人区分为“良”、“贱”。“良” 指普通百姓。开元七年所定《户令》规定: “诸习学文武者为士,肆力耕桑者为农,巧 作贸易者为工,屠沽兴贩者为商。工商之家 不得预于士,食禄之人不得夺下人之利。” “贱”指贱民。根据身份上的不同,又可 分为两大类:官贱民与私贱民。官贱民包括: 官奴婢,官户,工乐户,杂户,太常音声人 等;私贱民包括:奴婢,部曲,客女等。 唐前期将民田分为永业田、口分田、居 住园宅三类,其给授对象、数量及回收规定 各不相同。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南北朝后期,北周灭北齐。
至公元581年,辅政大臣杨坚篡夺了帝位,建立了隋王朝,定都于大兴(今陕西西安)。
8年后,隋灭南朝陈,至此,在持续了360余年的分裂对峙局面之后,统一的封建王朝重新建立。
虽然隋在历史上仅存在了37年,但以《开皇律》为代表的隋代法律,无论在篇章体例还是在基本内容上均颇多建树,成为唐律的直接蓝本,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重点问题:1、隋代法制概况2、《开皇律》及其历史地位第一节隋代法制概况一、隋代法制概述(一)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1、隋文帝杨坚于开皇元年(公元581年)便诏令高颖等大臣总结魏晋以来的立法经验,修订刑律,制定“新律”。
2、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又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于同年正式颁行。
3、《开皇律》共十二篇,500条,在中国法制史上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
《开皇律》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
4、隋炀帝即位后,诏令修订刑律,于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完成,称为《大业律》,于同年颁行全国。
5、《大业律》仍为十二篇,500条,与《开皇律》相比,内容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仅在于:(1)篇目稍有改动,由十二篇增至十八篇,将户婚、厩库、贼盗三篇一分为二,新增了关市、请赊、告劾三篇。
(2)刑罚有所减轻,删除了《名例》中的“十恶”之条;减轻了五刑之内的刑罚200余条;枷杖、决罚、讯囚之制也轻于旧律。
(二)隋代的司法状况及隋代法制的历史教训1、隋文帝制定《开皇律》,促进了“开皇之治”。
但后来,随着阶级矛盾的日益激化,宽简、完备的《开皇律》被弃置不用。
2、隋炀帝制定的《大业律》,虽有“轻典”之名,但可以说从一开始就没有实行。
3、近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论述:“观于炀帝之先轻刑而后淫刑,与文帝如出一辙。
文淫刑而身被弑,炀淫刑而国遂亡。
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08法制史(隋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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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监狱制度, 唐代监狱制度 , 无论在监狱设 还是在监狱管理上, 置 , 还是在监狱管理上 , 较之以往 都更趋完善。 都更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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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律的修订过程
(二)《唐六典》的编纂 唐六典》
唐玄宗
第一,创设加役流刑, 第一,创设加役流刑,作为 减死之罚 第二,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 第二, 改革“ 兄弟分居, 连坐俱死” 法 第三,以大法的形式,明确了比附类推 第三, 以大法的形式, 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2、《永徽律疏》的修订 永徽律疏》 长孙无忌等共同编制律、令、格、式 长孙无忌等共同编制律、 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一年, 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一年,完成了 《永徽律》的疏议工作。 永徽律》的疏议工作。 3、开元年间对《永徽律疏》的刊定 开元年间对《永徽律疏》
(三)婚姻家庭立法 “七出”与“义绝” 七出” 义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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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赋税制度 (二)度量衡的规范化与产品的标准化 (三)货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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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律的基本精神 1、以礼为立法根据 2、以礼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3、以礼注释经典 中华法系的代表作―― ――唐律的历史 二、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的历史 地位
回节二_二目录
开元年间 开元十年(公元722 722年 开元十年(公元722年),起居舍人陆坚受 玄宗之诏,入集贤院首修六典。 玄宗之诏,入集贤院首修六典。 直至开元二十六年(公元738 738年 直至开元二十六年(公元738年),历时十 六年之久的《唐六典》 六年之久的 《 唐六典 》 的修订工作终告结 束。 唐六典》共三十卷, 《 唐六典 》 共三十卷 , 大致按照封建行政 官僚体制编排。 官僚体制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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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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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 唐律12篇,500条,是古代中国在成文法典制定上的集大 成作品。文字上的言简意赅,既反映了此时期中国在法律 概念和条文之间逻辑组织能力的高水平,也体现出古代文 言文作为一种法律语言自身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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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封建五刑法定化
《开皇律》刑罚制度法定为笞、杖、徒、流、死五 种。
死刑为绞、斩两等。 流刑分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 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 杖刑从杖六十到杖一百; 笞刑从笞十到笞五十,各分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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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立“十恶”的罪名
《开皇律》吸收《北齐律》“重罪十条”,正式形 成了“十恶”制度。 所谓“十恶”是: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 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 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学习重点:
隋朝的立法概况 初唐法制的指导思想 唐律的内容、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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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的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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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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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隋代立法概况
一、开皇律内容的发展
1、篇章体例定型化
《开皇律》总结以往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 基础,规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 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共 12篇体例,使刑律篇章体例走向概况
一、法律思想:“礼法并用”
1、法律宽简,稳定,划一 2、宽严适中,简约易明 3、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4、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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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律
令
格
式
律是关于 断罪量刑 的基本法 典,主要 是规定罪 与罚两方 面内容的 基本法
令主要涉及 国家行政体 制、尊卑贵 贱等级制度 等方面,是 关于国家各 方面制度的 法规
格是皇帝对国家机 式主要是封建国 关分别颁行的以及 家各级行政组织 因人因事颁布的诏 活动规则及上下 令,整理汇编而成 级间的公文程式 的法规;汇编后的 的法律规定。经 格,称为“永格”,过汇编的式,称 具有普遍的效力。 为“永式”,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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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区分公罪和私罪
• 《开皇律》规定,犯私罪者,五品以上,一官当 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犯公罪者, 每官当徒多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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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皇律》的地位
• 《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具 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它总结了魏晋以来的立法经 验,兼收南北朝各政权法律之精华,使封建法典 趋于定型,对唐律的制订具有直接的影响。
• 同时,《开皇律》对隋初的经济发展,政权的巩 固,社会秩序的安定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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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业律》
《大业律》是隋炀帝于大业三年修成颁行的,共 十八篇,五百条。
《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有如下变化:
篇目增加。 刑罚有所减轻。《大业律》较《开皇律》变重为轻者
二百余条,关于施行枷杖、决罚、讯囚的规定也轻于 《开皇律》。 删除十恶条目。据《唐律疏议》记载,《大业律》删 去“十恶”中的两条,存留八条,并入其它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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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的篇章体例
12篇,500条。 12篇分别为:名例;
卫禁;职制;户婚; 厩库;擅兴;贼盗; 斗讼;诈伪;杂律; 捕亡;断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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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例律(1-6,共六卷):“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 五刑之体例”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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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创设 “ 十恶 ” 制度 《 开皇律 》 在北齐 “ 重罪十条 ” 的基础上 创设了 “ 十恶 ” 制度 , 作为封建刑法重点打击 的对象 。 《 开皇律 》 的 “ 十恶 ” 为 “ 一曰 谋反 , 二曰 谋大逆 , 三曰 谋叛 , 四 曰恶逆 , 五曰不道 , 六曰大不敬 , 七曰 不孝 , 八曰 不 睦 , 九曰 不义 , 十曰 内 乱 。”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的法制概况 一 隋朝法律的指导思想 公元581年隋文帝杨坚最终结束了魏晋南 北朝长期分离的混乱局面,国家重获统一。隋朝 的统治并不长久,只维持了38年,但开创了隋 唐盛世的基本格局。其间的立法水平进一步提高 ,法制思想也进入成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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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隋朝的立法活动 隋朝重要的立法活动有两次 , 即 文 帝 制 定 《 开皇律 》 和 隋 炀帝 制 定 《 大 业律 》。 开 皇元年 ( 公元 581 年 ), 隋文帝即 位 , 即 命高熲 、 郑译 、 杨素 、 常明 等人制定新律 , 于同年十月完成 , 颁行天下 。 开皇三年 , 文帝 阅 刑 部奏章 , 认为 所定新律仍过于严苛 , 遂命 苏威 、 牛弘等人修订新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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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贞观律 》 太宗李世民即位后 , 命令长孙无忌和房玄龄 等人在 《 武德律 》 的基础上修订新的法典 。 自 贞观元年至贞观十一年 , 历经 10 年的 时间 , 新律完成 , 并于贞 观十一年 ( 公元 637 年 )“ 颁新律令于天下 ”, 称为 《 贞观律 》。 《 贞 观律 》 在体例上与 《 武德律 》 相仿 , 仍为 十二篇 , 五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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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以民为本 , 立法宽简 在君主与人民的关系上 , 唐初的统治者有了 更深的认识 , 早在贞 观初 , 李世民就对侍臣说 :“ 为君之道 , 必须先存百姓 , 若损 百姓奉其 身 , 犹割股以 峻腹 , 腹胞而身 毙 。” 李世民 还经常告诫臣下和子孙 : 君主与老百姓的关系就 好比船和水的关系 ,“ 舟所以比人君 , 水所以 比黎庶 , 水能载舟 , 亦能覆舟 ”。
第七章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四〕共犯者重惩首犯
• 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 假设家人共犯,止坐尊长。 • 即与监临主守〔共同〕为犯,虽造意,仍 • 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 ?刑法?第25条: •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成心犯罪。 •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 • 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分。
之人 • 二是九品以上官员 • 三是应“例减〞之官员的近亲属
〔五〕官当
• 官员以官爵当徒刑时,假设系私罪,五品以 • 上官可以抵当二年徒刑,九品以上官可以 • 抵当一年徒刑;假设系公罪,可以各加当一 • 年,即五品以上官当三年徒刑,九品以上 • 官当二年徒刑。
二、技术性刑法原那,各重
于法〞 • 德刑并用
二、唐律立法概况
• 〔一〕武德开篇 • 武德四年颁?武德律? • 〔二〕贞观定律 • 贞观十一年颁?贞观律? • 〔三〕永徽注疏 • 永徽四年颁?永徽律疏? • 〔四〕开元刊定 • 开元二十五年颁?开元律疏?
三、唐代的其它法律形式
• 〔一〕令 • “令〞,指皇帝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单行诏令
其事〞 • “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 • 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二〕自首减轻处分
•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 一是犯罪未被觉察时 • 二是在交待此罪时主动带出彼罪
〔三〕区分成心和过失
• “其本应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论;本应 • 轻者,听从本。〞
• “其本应轻者,或有父不识子,主不识奴, • 殴打之后然始知,悉须依打子及奴本法, • 不可以凡斗而论。是名本应轻者听从本。〞
• 关组织编制的规定为内容,以显示有唐 代制度
五、唐代法律的根本体系
• 广义的法律体系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 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 律的性质。“永格”
• 式是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 上下级之间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
• 典是行政法律的汇编,主要有《唐六 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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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残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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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以上、 •七岁以下,虽 •犯死罪不加刑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二)刑法适用制度
5.同居相隐不为罪 6.共犯区分首从 • 家庭成员构成的共同犯罪中,
以家长为首犯; • 在职官共同犯罪中,以主管
长官为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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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二)刑法适用制度
7.数罪并罚重罪吸收轻罪
二、主要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
(一)主要立法活动
1.《武德律》
2.《贞观律》
3.《永徽律疏》
4.《开元律疏》
5.《唐六典》
“六典”—治、教、礼、政、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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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李渊像
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 唐 律 疏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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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法律形式
• 律是国家最主要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 家的基本法典。
京城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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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第七篇《贼盗律》,4卷54条, 是关于镇压颠覆国家政权、 惩治侵犯人身及财产安全方 面的法律。
第八篇《斗讼律》,4卷60条, 是关于斗殴与告诉方面的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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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课件 第七章 隋唐封建鼎盛时期专制主义法制的完备
(1)五刑 笞\ 5等 杖\ 5等 徒\ 5等 流\ 3等 死\ 2等
(2)十恶
威胁损害皇权及封建国家的犯罪:谋
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
严重威胁封建秩序的行为:不道 破坏威胁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恶逆\
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特权法
八议 请 减 赎 官当 免官
4.刑罚适用的原那么
婚姻解除:离(出妻和和离)和断离(嫁娶违 律和违律为婚\义绝)
(3)严格维护封建伦常关系和嫡庶之别
四.唐律特点及历史地位
特点 1. “一准乎礼〞 2. “得古今之平〞 3.“范围甚详,节目甚简〞
历史地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台院,殿院和察
院) 2.诉讼制度
典(职) \刑典(职)\事典(职) (7)大中刑律统类(宣宗)
3.法律形式
“律以正刑定罪, 令以设范立制, 格以禁违止邪, 式以轨物程式〞.
三.唐律疏议
1.十二篇介绍 总那么:名例律 分那么:卫禁律 职制律 户婚律
厩库律 擅兴律 贼盗律 斗讼律 诈伪律
杂律 捕亡律 断狱律
2.名例律
中国法制史讲义
第七章隋唐封建鼎盛时期专制主 义法制的完备(581年---904年)
一.隋朝封建法制概况
1.开皇律
“用法意峻,帝既喜怒不恒,不复依准科律〞 “四人共盗一榱桷,三人共盗一瓜,事发即时行
决〞 违背“秋冬行刑〞的传统制度
2.大业律 恢复酷刑,实行籍没之法
“观于炀帝之先刑而后淫刑,与文帝 如出一辙.文淫刑而身被弑,炀淫刑而 国遂亡,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 已〞
(1)区分公罪与私罪
(2)关于共同犯罪与合并犯罪
(3)自首原那么与类推原那么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那么举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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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地位: 历史地位: 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使封建法典 的编纂进一步系统、规范,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 定 型化做了极为宝贵的贡献,其各项制度被唐律直 型化 接继承,为宋、明、清各朝直接沿用,在中国法 制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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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隋朝法制的破坏及历史教训
(一)隋朝法制的破坏 隋初:“仓廪实,法令行” 隋文帝末年:“用法益峻”,“喜怒不恒, 不复依准科律”; 允许法外用刑 隋炀帝的残暴:恢复轘裂、枭首、罪及九 族等已废除的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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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1、结构严谨,篇目、律条设置与排列比 较合理 2、将律文与疏议有机结合于一体,创造 了一种新的法典编纂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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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六典 唐六典》 三、《唐六典》
唐玄宗开元十年( 唐玄宗开元十年(722年)编纂,开元二十六 年 编纂, 年(738年)完成 年 依照官职分类编纂, 卷 依照官职分类编纂,30卷,分理、教、礼、 事六部, 政、刑、事六部,记载了唐朝中央与地方的官制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 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行政法典 立法史上的创举, 立法史上的创举,开创中国古代行政立法法典化 的先河
第七章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581-618-907年 (581-618-907年)
本章重点 开皇律》 (1)《开皇律》及其历史地位 (2)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及相互关系 唐律疏议》 (3)《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十恶” (4)“十恶”的内容与实质 (5)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及唐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6)唐律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7)唐代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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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中刑律统类》 、《大中刑律统类》 大中刑律统类
唐宣宗大中年间( 唐宣宗大中年间(847年—859年)编定 年 年 特点:以律为主, 特点:以律为主,分类编排 对五代、 对五代、宋的立法影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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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唐朝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 系
(一)唐朝的法律形式 基本法典;绝对的权威性、相对的稳定性、 1)律:基本法典;绝对的权威性、相对的稳定性、 普遍的适用性 2)令: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敕格, 3)格:敕格,是皇帝针对某一国家机关或某一具 体事项临时发布的、 体事项临时发布的、经过分类整理汇编确定为永格 后重新颁行天下的各种单行敕令。 后重新颁行天下的各种单行敕令。 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刑事特别法或行政特别法的 留司格;散颁格) 性质 (留司格;散颁格) 19 4)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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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皇律 开皇律》 二、《开皇律》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一)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北齐律》调整,12篇 对《北齐律》调整,12篇 北齐律》 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 《北齐律》: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 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 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开皇律》 卫禁、户婚、 《开皇律》:卫禁、户婚、厩库 捕断—捕亡 捕亡、 捕断 捕亡、断狱 删除“毁损律” 删除“毁损律” 篇目安排更加科学、用语更加严谨,形成法典 篇目安排更加科学、 用语更加严谨,形成法典 总则在前、 分则在后; 实体在前、 程序在后的体 总则在前 、 分则在后 ; 实体在前 、 程序在后 的体 5 例格局,为唐律全部继承 例格局,
(三)创设“十恶”制度: 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 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 孝;不义;内乱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 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历代封建王朝承袭,是封建法典中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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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贵族、官僚法律特权扩大化 八议) (1)议:(八议) ) :(八议 (2)减:(例减) (例减) “八议”之人及七品以上官,犯非“十恶” 之罪,可以“例减”一等 (3)赎:(听赎) 赎 九品以上官可用铜赎罪,并规定各等刑罚 赎铜的数额 :(官当 官当) (4)当:(官当) )
新律》 (一)《新律》: 隋文帝即位后, 581年 隋文帝即位后 , ( 581 年 ) —“ 以轻代重 , 化死 “ 以轻代重, 为生” 为生” 开皇律》 唐律的蓝本 (二)《开皇律》—唐律的蓝本 开皇三年(583年 12篇 500条 开皇三年(583年),共12篇,500条, 宽简”为原则, 刑网宽要,疏而不失” 以“宽简”为原则, “刑网宽要,疏而不失” 大业律》 (三)《大业律》: 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年 18篇 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年) 18篇
(二)刑罚适用原则
1、十恶重惩原则 、 2、贵族、官僚减免原则 、贵族、 3、其他刑罚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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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恶重惩原则
• 十恶:直接危害封建统治阶级利益、威胁封建统治 秩序的十种性质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 孝、不睦、不义、内乱 • “十恶” 制度:对这十种犯罪予以严惩的一整套法 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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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唐律疏议》的制定及其成就
(二) 《唐律疏议》的内容结构
12篇,502条(500条) 名例律》 卫禁律》《职制律》 》《职制律 《名例律》 《卫禁律》《职制律》 户婚律》 厩库律》 擅兴律》 《户婚律》 《厩库律》 《擅兴律》 《贼盗律》《斗讼律》 《诈伪律》 贼盗律》《斗讼律》 诈伪律》 》《斗讼律 杂律》 捕亡律》 《杂律》 《捕亡律》 《断狱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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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唐律疏议》的制定及其成就
(一)制定过程 、《武德律 武德律》 1、《武德律》—唐朝第一部法典 、《贞观律 贞观律》 2、《贞观律》—减轻与完善刑罚制度 永徽律》、 永徽律疏》 3、 《永徽律》、 《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二年(652年 长孙无忌等人制定《永徽律》 唐高宗永徽二年(652年)长孙无忌等人制定《永徽律》 永徽律疏》: 》:对 永徽律》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永徽律疏》:对《永徽律》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称 律疏” 为“律疏”,附于律文之下 律疏”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永徽四年(654年 “律疏”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永徽四年(654年) 颁行 元以后称《唐律疏议》 元以后称《唐律疏议》 我国迄今完整保存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备、 我国迄今完整保存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成 文法典, 文法典, 中华法系的代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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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
法经—秦律—汉律—魏律—晋律—梁律—陈律 北周律 北魏律 北齐律
开皇律—唐律 开皇律 唐律—宋刑统—明律—清律 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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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概 况 二、隋朝法 制的破坏及 历史教训 、《开皇 三、《开皇 律》的内容 及其历史地 位
第二节 隋代法制概况 (581—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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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隋朝立法概况
(二)相互关系 相互关系 以律为主, (1)以律为主,令、格、式为补充 (2)令、格、式是对国家各项制度的正面规 式是对国家各项制度的正面规 正面 律是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的刑罚制裁 定; 律是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的刑罚制裁 违反了令、 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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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唐朝法律对社会的全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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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契约 1、买卖契约 、 对土地买卖的限制 对不动产买卖的规定 2、借贷契约 、 (1)出举(有利息)—限制高利贷 )出举(有利息) 限制高利贷 (2)负债(无利息) )负债(无利息) 订立契约, 订立契约,设立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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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婚姻、家庭与继承 婚姻、 (1)结婚 婚书(或私约) 不允许女方悔婚 婚书(或私约)—不允许女方悔婚 六礼” 强调聘财;媒妁; “六礼”,强调聘财;媒妁;婚龄 一夫一妻多妾制 禁止有妻更娶妻、同姓为婚、 贱娶良女, 禁止有妻更娶妻、同姓为婚、良贱为婚 (贱娶良女, 徒一年半) 徒一年半) 离婚: (2)离婚: (1)强制离婚 官府强制离婚: A、官府强制离婚:义绝 丈夫强制离婚: 七出、 三不去( B 、 丈夫强制离婚 : 七出 、 三不去 ( 妻子若有 恶疾或犯奸罪,不适用) 恶疾或犯奸罪,不适用) 协议离婚(和离) (2)协议离婚(和离) 26 (3)夫尊妻卑,夫妻相犯,同罪异罚 夫尊妻卑,夫妻相犯,
(二)刑罚简明宽平,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A、死刑:绞、斩两等 B、流刑:三等(1000、1500、2000里) C、徒刑:五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 年) D、杖刑:五等(从60到100) E、笞刑:五等(从10到50) 思考: 我国古代刑罚体系如何从奴隶制五刑转变为封 封 6 建制五刑? 建制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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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规范
(一)民事权利主体与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主体 良人(凡人):士、农、工、商—享有完全民 事权利能力 贱民:(1)官贱民:官奴婢、官户、工乐户、 杂户、太常音声人; (2)私贱民:奴婢、部曲 —不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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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权 1、不动产所有权 、 永业田 均田制) 严禁土地买卖 (均田制) 口分田 “盗卖口分田 “盗卖口分田”罪 盗卖口分田” 2、动产所有权 、 3、地下埋藏物、阑遗物品、江河漂流物、生产孳 、地下埋藏物、阑遗物品、江河漂流物、 息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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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恶
(1)谋反 谋危社稷, 谋危社稷,图谋危害皇帝和推翻国家政权的行为 (2)谋大逆: )谋大逆: 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 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和宫殿的行为 (3)谋 叛 ) 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方的犯罪行为 图谋背叛国家, (4)恶逆: )恶逆: 殴打、 殴打、谋杀尊亲属的犯罪行为 (5)不道: )不道: 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把人肢解、 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把人肢解、造蓄蛊毒及 32 厌魅(以巫术诅咒人) 厌魅(以巫术诅咒人)等的犯罪行为
一、行政法律规范 (一)加强中央 集权的政权体制 1、中央:三省六部制 、中央: 2、地方:州、县两 、地方: 级制 “道”—监察区 监察区 军区( 军区(都督府 )—节度使 节度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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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律规范
(二)职官制度 (1)官吏的选拔与任用 科举考试(明经、进士科)、吏部铨选( )、吏部铨选 科举考试(明经、进士科)、吏部铨选(身、 言、书、判) 官吏的考核: (2)官吏的考核:考课法 标准: 四善二十七最” 标准:“四善二十七最” 四善” 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 “四善”: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 恪勤匪懈 职官的致仕(退休) (3)职官的致仕(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