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小案例
民法搞笑法律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某城市,有一家名为“辣味坊”的餐厅,因其独具特色的辣椒菜品而闻名遐迩。
这家餐厅的老板老张是个地道的辣味爱好者,他家的辣椒菜品口感辣而不燥,深受食客喜爱。
然而,一场关于“老干妈”的“辣味”之争却让老张头疼不已。
故事的主人公是老张和一位名叫小王的食客。
一天,小王在“辣味坊”品尝了一道名为“老干妈炒鸡”的菜品,觉得味道非常好。
于是,他决定将这道菜的做法带到自己的朋友圈炫耀一番。
他在朋友圈中写道:“今天在辣味坊吃了一道老干妈炒鸡,简直是人间美味!我决定把做法分享给大家,让大家都来尝尝这道辣味佳肴!”这条朋友圈引起了老张的注意。
他看到小王发的图片中,菜品上竟然出现了“老干妈”字样,这让他十分气愤。
老张认为,自己餐厅的辣椒菜品独具特色,根本不用借助“老干妈”这个品牌来提高知名度。
于是,他决定找小王理论。
老张找到小王,质问道:“你发的那个‘老干妈炒鸡’做法,是不是在我们辣味坊学的?你怎么敢用我们的菜名?”小王愣住了,他没想到老张会来找他。
他辩解道:“我只是在朋友圈分享一道美食,并没有盗用你们的菜名。
”老张不听小王解释,认为小王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于是将小王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老张和小王分别陈述了自己的观点。
老张认为,小王在朋友圈中使用了“老干妈炒鸡”这个名称,已经构成侵权。
而小王则表示,自己只是分享一道美食,并没有恶意。
法官在审理此案时,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
原来,小王在朋友圈中分享的“老干妈炒鸡”做法,并非来自于辣味坊,而是他在网上查阅到的。
小王在分享时,并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
法官认为,小王的行为虽然无意中使用了“老干妈”这个品牌,但并没有恶意。
因此,法院判定小王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听到这个判决,老张感到十分无奈。
他感叹道:“没想到一场关于‘老干妈’的‘辣味’之争,竟然以这样的方式收场。
看来,以后我得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了。
”这场关于“老干妈”的“辣味”之争,虽然以老张的败诉告终,但却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启示。
宪法民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第三人:某开发商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存在重大争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物业管理合同。
第三人某开发商作为被告的股东,对案件的处理具有重大影响,故法院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撤销物业管理合同?2. 物业管理合同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存在以下问题:1. 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明显低于市场同类物业收费标准,损害了业主的利益。
2.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基金管理责任,导致业主维修基金使用困难。
3.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质量标准,使得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存在重大瑕疵,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撤销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
2. 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应退还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已收取的物业服务费。
3. 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1.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公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本案中,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对物业管理合同进行监督和撤销。
2. 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与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存在重大瑕疵,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判决撤销该合同。
民法故事案例
民法故事案例
以下是几个民法故事案例:
1. 儿童踢球砸坏玻璃案
一儿童甲在街上踢足球,一个大脚把球踢到二楼妇女乙的玻璃窗上,玻璃碎,球掉入室内。
甲叩门道歉并说:“一会儿我爸爸来修窗户。
”后甲果然带一男子丙至乙家中,乙以为丙系甲父,便将球交还甲。
甲道谢后跑开。
修窗毕,丙向乙要修理费,乙惊问:“你不是小孩的爸爸?”丙亦惊问:“你不是小孩的妈妈?”现乙丙为此发生争执。
此案应如何解决?向甲主张不可能,是否可向乙主张?
2. 小阳与小明借款案
小阳的母亲生病住院了急需做手术,但小阳一时之间拿不出10万块钱,后经人介绍小阳向小明借了10万块,签好借条后小阳就收到了钱款,但是小阳却发现自己只收到了9万5千块,于是小阳便去找小明理论,小明却说扣掉的五千块钱是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请注意,这些故事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要根据当时的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
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法律援助,请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
经典民法案例例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读案例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答: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近期典型法律案例民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3年,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原材料,总价款为100万元,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款项在货物交付后30日内付清。
合同还约定,若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20万元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前,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甲公司延长交付期限。
甲公司考虑到双方合作关系,同意将货物交付期限延长至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后30天。
然而,在货物交付期限届满后,乙公司仍未支付剩余款项。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但乙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支付。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已构成违约,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履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乙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然而,甲公司在乙公司提出延长交付期限的要求后,同意延长货物交付期限,实际上已放弃了先履行抗辩权。
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乙公司无需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纠纷中的履行抗辩权问题。
履行抗辩权是民法典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履行抗辩权对维护合同秩序、促进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1. 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 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
民法十个经典案例
案例五 合同的效力
• 合同签订后,开发商于2003年9月17日才交付房屋,也没 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王女士于2004年10月份向 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履行购 房合同,办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承担延期交房 和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开发商向 王女士支付违约金26000元,并判令开发商于本判决生效 后的30日内为王女士办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王女 士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 • 1、双方签订合同是否有效?有什么样的约束力? • 2、该合同的成立和时效是否同时
案例一:(民事法律关系)
• 上个月在经十路上,我开车路过历山路口,看 信还没有号绿灯急加油门,没想到还没有过实 线黄灯就亮了,急刹车,还没有停稳就听到嘭 一声后边的车顶我到我的车后面了。没办法, 下车接受交警处理吧。经调解,对方司机向我 赔礼道歉并赔偿了 500 元,同时交警也对对方 司机做出了扣分罚款的处罚,原因是后车没有 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案例七
违约责任
• 2004年8月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山大路北段预售商品房,十一户购 房户认购其开发的阁楼,当时约定价款每平方2100余元,购房户与开 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但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购房户没有能 够办理按竭贷款手续,该楼于2005年8月份竣工,开发商让购房户一 次性缴纳购房款,并且不承诺房产证办理下来的准确时间。这些购房 户大多属于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年轻人,无能力一次性交清购房款,认 为开发商是故意刁难,齐鲁晚报进行了报道,开发商认为影响了他们 的商业声誉,决定该房屋不再卖给这十一户,愿意退回定金,承担违 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但是购房户认为这两年来房屋涨幅太大,开 发商即使双倍返还定金也远远弥补不了房屋的升值,开发商存在恶意 违约之嫌,不同意退房。
民法典案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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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案例大全是一个非常庞大的项目,以下是一些民法典案例的简
要介绍:
1. 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与陈某金申请变更监护人案:吴某为智力残疾
三级,其养父母先后因病死亡,由养祖母陈某金作为监护人。
陈某金
年事已高并有疾病在身,经济收入微薄。
吴某的外祖父母也年事已高
且无经济收入。
陈某金多次向街道和区民政局申请将吴某送往儿童福
利机构养育、照料。
2. 庾某娴高空抛物案:庾某娴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经监控录像显示水瓶由黄某辉租住房屋阳台抛下,有视频及庾某娴、黄某辉签订的确认书证明。
双方确认抛物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黄某辉是其监护人,庾某娴要求黄某辉承担赔偿责任,黄某辉亦同意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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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典型法律案例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男,20岁,某大学法律系学生。
2019年10月,小明在学校附近的网吧上网时,发现邻桌的赵某正在使用一款名为“XX破解版”的软件,该软件涉嫌侵犯著作权。
小明便劝阻赵某停止使用,但赵某不听,还与小明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赵某情绪失控,用键盘将小明头部击伤,导致小明头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二、案件经过1. 受害人小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赵某抓获。
2. 小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赵某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3.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三、争议焦点1. 赵某是否构成侵权?2. 赵某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关于赵某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等行为,均属于侵犯著作权。
本案中,赵某使用“XX破解版”软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2. 关于赵某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法院认为,赵某在争执过程中,用键盘将小明头部击伤,侵犯了小明的生命健康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赵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3.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根据小明的实际损失、赵某的过错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判决赵某赔偿小明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赵某使用“XX破解版”软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这提醒我们,作为大学生,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2.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侵权行为,我们要勇于维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案件中,赵某侵犯了小明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表明,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权利。
4. 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了小明的实际损失、赵某的过错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民法典有名合同小案例
民法典有名合同小案例# 案例一:租赁合同中的“意外惊喜”故事背景。
小张要去外地工作一年,他在老家有一套闲置的房子。
于是,他把房子租给了小李,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每月租金1500元,按季度支付。
出现的问题。
小李住进去三个月后,有一天突然发现天花板有点漏水。
他就赶紧给小张打电话。
小张觉得很奇怪,自己房子之前没这毛病啊。
小李就有点不开心了,说:“哥啊,你这房子漏水,我晚上睡觉都不安稳,这可咋整?”相关的民法典条款及处理方式。
# 案例二:买卖合同里的“货不对板”故事背景。
小王是个手机迷,最近看到一款新手机上市,心动得不行。
他在网上一家看起来挺靠谱的店下单买了这款手机,商家承诺是全新未拆封、原装正品。
出现的问题。
手机到手后,小王迫不及待地打开包装,却发现手机的外观有一道很明显的划痕。
小王那个气啊,自己花了好几千块钱,就想买个全新的手机,这明显不是全新的啊。
相关的民法典条款及处理方式。
# 案例三:委托合同中的“小迷糊”故事背景。
小赵要出国旅游一个月,他家里养了一只可爱的小猫咪。
他就委托邻居小钱帮忙照顾小猫咪,并且给了小钱500元作为照顾猫咪的费用。
小赵告诉小钱,小猫咪每天要吃特定的猫粮,喝凉白开,还要定期晒太阳玩耍。
出现的问题。
小赵出国没几天,小钱就打电话来说:“小赵啊,你这小猫咪也太调皮了,我那天没看住,它把你放在桌上的一个小摆件给弄碎了。
这可咋办?”小赵一听,有点心疼自己的小摆件,但也没责怪小钱,毕竟小猫咪有时候就是很调皮。
但是呢,小赵又接到小钱的电话说,他不小心把小赵给的猫粮喂错了,喂了自己家剩下的普通猫粮。
小赵就有点担心小猫咪会不会不舒服。
相关的民法典条款及处理方式。
在这个委托合同里,小钱作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小赵的要求妥善处理委托事务。
小猫咪弄碎小摆件,这属于意外情况,小钱如果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但是喂错猫粮,这就有点不符合委托要求了。
虽然目前小猫咪还没有表现出不舒服,但小钱还是要注意按照小赵的要求来照顾。
经典民法案例66例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案例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答: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民法典 小案例
民法典小案例
1.小李最近总是收到贷款或推销的骚扰电话,怀疑是自己的个人信息被非法提供给了其他人。
他想要维权,却不知道自己是否可以维权。
根据民法典,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如果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因此,小李可以维权,并可以要求泄露他个人信息的机构采取补救措施。
2.小阳因为母亲生病需要手术而向小明借款10万块钱,但只收到了9万5千块。
小阳认为自己被小明骗了,要求他归还剩余的5千块钱。
根据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因此,小阳可以要求小明归还剩余的钱款。
3.周某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但楼上的住户噪声过大,导致孩子时常被惊醒、吓哭,他和妻子总是提心吊胆。
后来,周某听说网上卖一种“震楼器”可以反击楼上的噪声。
他购买了这种机器并使用,结果被邻居报警。
根据民法典,“震楼器”是一种制造噪声的行为,不仅有损相邻关系的民事侵权行为,还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行为。
因此,周某的行为是违法的,他应该采取其他合法的方式解决噪声问题。
生活中的法律案例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某城市,居民张某与邻居李某因土地界限问题发生纠纷。
张某认为李某家的土地侵占了自己家的宅基地,要求李某归还侵占的土地。
然而,李某却坚称该土地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双方争执不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土地界限的认定以及相邻关系的处理。
三、法律分析1. 土地界限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界限,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划分标准确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按照实际使用状况确定。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土地界限没有明确规定,应按照实际使用状况确定。
2. 相邻关系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土地相邻,双方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李某的土地界限应按照实际使用状况确定。
经调查,张某家的宅基地与李某家的土地界限存在争议,但双方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已形成一定的界限。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将侵占的土地归还给张某。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民法中的物权法和相邻关系法,以下从民法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1. 物权法角度本案中,张某主张李某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即侵犯了自己的物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本案中,张某主张的是宅基地所有权,而李某主张的是土地所有权。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归还侵占的土地,即认定了张某对宅基地的所有权。
2. 相邻关系法角度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土地相邻,双方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根据相邻关系法的规定,相邻权利人应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合理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法院判决李某归还侵占的土地,即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李某的相邻权。
六、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案例,通过运用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妥善处理了双方之间的土地界限争议。
民法典案例大全
民法典案例大全引言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总纲,是全面、系统规定私法关系的基本法律,在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合同法律关系、侵权责任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范,为解决社会关系提供了有力依据。
为了使人们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具体适用和实践意义,以下收集了一些典型的民法典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一、财产继承案例小明的爷爷去世,留下了一大笔遗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小明和他的亲属有权继承这一财产。
小明的父母却提出异议,称希望将遗产全部留给他们。
根据《民法典》第二千零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小明有权按照法定比例继承遗产。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小明获得了属于自己的合法继承份额。
二、婚姻家庭案例小红和小明结婚多年,婚后感情出现裂痕,最终决定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九十九条,离婚后的财产如何分割?通过司法审判,法院最终判决将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割,双方分得相应的财产份额。
三、合同法案例小张和小王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年,租金每月支付。
在租期内,小王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引起了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可按约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小王应按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小张损失。
四、侵权责任案例小明在驾驶汽车时因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受损及乘客受伤。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司法部门最终判决,小明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赔偿对方的损失。
结语以上仅是一些典型的民法典案例,希望能够为大家带来启发和借鉴。
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们应当加强对民法典的学习和理解,做到依法行事,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共同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
法律比较搞笑的案例民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在我国某城市,有一对邻居张先生和李先生,两家相邻而居,关系融洽。
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误会”却将两家推向了法庭。
张先生家有一棵苹果树,每年都能结出许多硕大的苹果。
李先生家则有一片菜园,种满了各类蔬菜。
有一天,李先生在菜园里劳作时,发现张先生的苹果树上挂满了未成熟的苹果。
李先生心想:“这么好的苹果,不摘几个岂不可惜?”于是,李先生偷偷爬上张先生的苹果树,摘下了几个苹果。
张先生发现后,怒气冲冲地找到李先生,要求赔偿。
李先生却认为自己并无过错,反而指责张先生偷摘了他的蔬菜。
两家因此产生了纠纷。
二、法律分析1. 张先生和李先生之间的纠纷属于相邻关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张先生和李先生之间的纠纷,正是因相邻关系引起的。
2. 李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先生未经张先生同意,擅自摘取张先生的苹果,侵犯了张先生的财产权。
因此,李先生的行为构成侵权。
3. 张先生要求赔偿的依据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一)赔偿损失;(二)恢复原状;(三)消除危险;(四)排除妨碍;(五)赔偿精神损害。
”张先生要求李先生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三、法院判决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李先生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考虑到李先生并非故意侵权,且侵权行为对张先生的损失影响不大,法院决定减轻李先生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赔偿张先生1000元人民币。
四、案例启示1. 相邻关系纠纷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当事人应本着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2.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财产。
3.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学会依法维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民法总则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四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三,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
租金为每月3000元,每月初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李四保证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张三在租赁期间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此外,合同还对房屋的维修、押金退还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8年6月,张三发现房屋的墙壁出现裂缝,经与李四协商,李四同意进行维修。
然而,在维修过程中,李四未能及时修复裂缝,导致张三的生活受到影响。
张三多次催促李四维修,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8年9月,房屋裂缝进一步扩大,张三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四的租赁合同,并要求李四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应当对房屋的维修义务承担赔偿责任?2. 张三是否有权解除与李四的租赁合同?3. 张三要求李四赔偿损失的请求是否合理?三、法院判决1. 关于李四的维修义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的安全、适宜使用,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维修。
”本案中,李四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的安全和适宜使用。
在房屋出现裂缝的情况下,李四未能及时进行维修,导致张三的生活受到影响,李四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关于张三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有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李四未能保证房屋的安全和适宜使用,且在张三提出维修要求后,未能及时履行维修义务,导致张三的生活受到影响。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张三有权解除与李四的租赁合同。
3. 关于张三要求李四赔偿损失的请求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有瑕疵,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民法案例课堂案例
民法课堂案例分析案例1:某人在一个商店里买自行车,他在一批自行车里选中了他最满意的一辆自行车。
这时他跟商店的负责人说:“我挑选出来的自行车你可绝对不能把它卖给别人,你必须专门把它留下来,卖给我。
”然后他们就签了一个自行车买卖合同,即商店给他开了一张发票,而且把提货单给了他。
他是骑着自行车来的,所以他说,我一个人骑不了两辆自行车,我就骑着我的旧自行车回去,明天我早上走着来,再把新自行车骑走。
由于他再三叮咛他挑好的这辆自行车不许卖给别人,所以商店的负责人就把他挑好的这辆自行车从营业大厅里面拿出来,放在营业大厅后面的一个办公室里。
这就是说,此自行车已特定化了。
由于晚上值班的人是在前面的营业大厅里值班,碰巧那天有一个小偷越墙而过,想进行盗窃。
可借着灯光一看,大厅里有人,他就不敢动手了,于是就到后面悄悄地转了一圈,小偷看到了在办公室里有辆新的自行车,虽然门上锁了,但自行车因为是新车还没有安锁,小偷就把门撬坏,然后把门打开,骑上自行车跑了。
第二天早晨,当这个顾客拿着提货单来提货时,商店的负责人就告诉他:“你的自行车昨天晚上被人偷走了。
”他说:“我又没提货自行车怎么能是我的呢?”商店的人:“我听民法老师说过,种类物的所有权是在交付时转移,而特定物的所有权是在合同成立的时候转移。
昨天我们开了一张发票,发票就是合同的简易形式。
既然合同成立,当然所有权也就转移给你了。
所有权转移给你了,丢了不就是丢了你的自行车了吗?所以,自行车损毁灭失的风险就要你自己来承担啦。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案例2:甲是卖牛的,乙是买牛的。
卖牛的有一群牛,买牛的只买一头牛。
乙在甲的一群牛中只选定了一头牛,然后交了20%的定金。
定金是合同成立的证明,双方已经订立了牛的买卖合同了。
然后双方约定,剩下的80%的货款,在交牛的那天交齐。
双方约定三天以后交牛,结果到了第二天晚上下起了大雨,突然天空中一声霹雳,把这头牛给劈死了。
第三天早上,(牛是两千元,已经交了400元的定金,还应再交1600元)乙就带着1600元钱高高兴兴地来牵牛。
民法典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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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一:未成年人网络打赏
2 案例二:小区车位归属
3 案例三:高空抛物伤人
4 案例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5 案例五:邻里噪声纠纷
案例一:未成年人网络打赏
案例一:未成年人网络打赏
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未成年人网络打赏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小明 是一个12岁的孩子,他在某直播平台上观看游戏直播时,被主播的精彩表现所吸引, 并在不知不觉中打赏了主播数千元。小明的父母发现后,要求直播平台退还打赏金额, 但遭到了拒绝
问题:小明作为未成年人,其打赏行为是否有效?
答案:无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他们所实 施的民事行为应当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批准。在本案中,小明未经父母同意 擅自进行大额打赏,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因此,直播平台应当退还小明的打赏 金额
案例二:小区车位归属
案例二:小区车位归属
案例五:邻里噪声纠纷
案例五:邻里噪声纠纷
王某和李某是邻居,最近因为噪声问题产生了纠纷。王某每晚都会在 晚上10点以后大声唱歌,严重影响了李某的休息。李某多次与王某沟 通,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问题:王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答案:是的。根据 《民法典》的规定,邻里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侵 害对方的利益。在本案中,王某在晚上10点以后大声唱歌,严重影响 了李某的休息,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王某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如果王某不停止侵害,李某可 以申请强制执行
某小区内车位紧张,停车难成为 了业主们的一大难题。小区内有 一个公共车位,一直以来都是由 业主们共同使用。但是最近,某 业主小张声称这个车位是他的私 人车位,拒绝其他业主使用
民法十个经典案例
民法十个经典案例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概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数量提供商品,但未能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
案例二:侵权责任案案情概述:小明在公共场所滑倒受伤,他认为场所管理方负有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场所管理方在未尽到合理安全防护义务的情况下导致他人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小明可以要求场所管理方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等。
案例三:婚姻家庭纠纷案案情概述:夫妻双方存在感情矛盾,甲方提出离婚请求。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双方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情形,可以提出离婚请求。
如甲方提供证据证明感情破裂,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案例四:不当得利案案情概述:乙方在甲方的土地上无偿种植果树并收获。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在甲方土地上由于自己的劳动或投资获得收益,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归还甲方或者支付合理费用。
案例五:租赁合同纠纷案案情概述:甲方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乙方未按合同期限归还租赁物。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乙方未按时归还租赁物,属于违约行为。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归还物品或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案例六:侵害个人权益案案情概述:甲方发现乙方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侵害其个人权益的言论。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个人享有人格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删除相关言论,并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七:借款合同纠纷案案情概述:甲方向乙方借款,乙方未按约定还款。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乙方未按时还款,构成违约。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还款义务,并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案例八:劳动合同纠纷案案情概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乙方擅自离职。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构成违约。
民法典真实案例
民法典真实案例
案例一:债务追偿纠纷
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夫妻,他们为了购买一套房子,向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
小明和小红时常商议,决定由小明承担还款责任,而小红不需要承担任何债务。
由于一些不可预见的情况,小明遭遇了财务困难,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银行多次催促小明履行还款义务,但小明依然无力偿还。
银行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追讨债务。
他们起诉小明并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小明偿还借款款项及所产生的利息。
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认定小明确实存在未还款的事实,并且小明的经济状况证明他确实无法偿还全部债务。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小明应承担责任,向银行还清借款款项,但不需要支付利息。
小明不服判决,他提出上诉。
在二审中,法院进一步审查了小明的经济状况,并发现小明确实处于困难境地,无法偿还全部债务。
由于小红没有签字接受借款,法院认定小红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要求小明偿还借款款项,但不需要支付利息。
小明最终接受判决并履行了还款义务。
以上案例是根据法律环境下的一般情况编写的,旨在说明在债务追偿纠纷中,法院会根据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和合同约定来判断追偿责任的归属。
实际案例中的个别细节可能有所不同,但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将是解决类似纠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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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
夫妻购房时男方父母支付了部分购房款,房屋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
女方主张男方父母支付的购房款属于对男女双方的赠与。
男方主张父母支付的购房款属于借款,该借款属于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
男方还提供了借款人只有男方一人的借条予以佐证。
男方父母觉得不靠谱,干脆另案起诉男女双方,以借款纠纷为由要求男女双方共同偿还代付的购房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如果男方主张其父母支付的购房款属于对男方的赠与,则该部分购房款以及对应的房产份额就与女方无关了。
但是这个男方却主张是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是借款,则男方是在婚后借到该笔购房款,该笔购房款是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虽然女方要背负偿还一半代付购房款的义务,但女方享有了该一半代付购房款的所有权,特别是享有的该一半代付购房款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的所有权。
所以男方以及男方父母主张代付购房款为借款,实际上是便宜女方了呀。
而对于女方来说,如果在男方主张是借款的情况下顺水推舟确认借款,那么女方就可以占男方的便宜了。
但女方偏不,女方坚持该款项是赠与。
但是一旦认定为赠与,因为房产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那么就属于对男方个人的赠与,与女方无关了啊。
所以女方主张代付购房款是赠与,就会便宜男方了。
2.中国用于居住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有70 年,那70 年之后怎么办?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对外公布,对长期以来社会所关注的八大产权问题明确了方向,而这也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
并且《意见》开头第一句就表明了“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有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释放了对产权保护的积极信号。
其中第十条“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中提到了关于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问题,表示将研究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
原文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表明:1)土地使用权续期制度肯定要做,并且将会有具体的方案;2)目前对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依旧尚无定论。
目前“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有如下2个规定:1、按照新颁布的《物权法》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所以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能有以下处理方法:作为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可能会存在一些不一样的情况。
但到底如何续期?是有偿续期还是无偿续期?有偿续期的话,收费标准是什么?目前还没有具体的规定。
现实中已有这样一个产权到期处理案例:补充说明一点:我们能做什么?尽可能的在买房的时候预防、避免这个问题呢?首先要了解,其实,我们购买各类商品房之后,获得是房屋产权,包括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
房屋产权=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其中,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
是私有财产的一种,我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其中,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有年限的。
是指国家向组织、机构、个人出让土地使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土地是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国家根据开发商开发的类型不同,出让的年限也不同,一般如下:(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业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也就是说,我们购买的各类商品房,房屋所有权永远归属我们,只要你的房子没有完全毁灭,你就一直享有拥有权。
但是土地使用权有50年、70年等,会有到期的问题。
因此,由于房屋有折旧,日常生活中的房产增值,是因为其所占用土地增值。
如果要买房,一定要注意它的土地使用权年限,若剩余年限较短,需谨慎购买。
土地使用权年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不同类型的房屋,产权年限计算起始时间也不同。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产权年限是从开发商拿地之日算起,产权年限与房子建成时间无关。
举个例子:也就是说,你2016年买到的房子虽然还是70年产权,但买到时只有64年(70-6)的土地使用权。
2、公房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年限从交第一笔土地收益金开始计算。
对于一个小区来说,不同楼栋建成时间不一样,因此,一般是按照本栋楼第一户办理上市的时间计算。
产权年限与房子建成时间无关。
举个例子:3.买50 年产权的商住两用型房子有什么隐藏的风险?50年产权的商住楼不存在任何“风险”。
但是“缺点”倒是有一些。
1、首先50年产权不能落户,未来刚需接盘的少,增值幅度比住宅低。
2、50年产权属于商业地产,政策上是要征收房产税的,每年征收购房价格的0.84%,但是现在实际上没有执行这一条,以至于绝大多数人都不知道,未来政策走向就不好说了,住宅要开始收增量的话商住楼的房产税估计也是要收的了。
3、卖出时交易税费高。
商业地产过户时需要缴纳各种各样的税费,个人所得税是必征的(不像住宅可以满五唯一的情况下减免),契税按3%征收。
还有一个最大的问题,商住两用房在出售时,如果买入和卖出之间有差价的话,则需就增值部分缴纳30%以上的土地增值税,除非做成原价出售。
如果买入和卖出间隔时间较长,则房屋所在区域的地区指导价(税务部门认可的最低过户价)肯定会调高,也就无法做成原价出售,那么必然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税费为差额扣除相关费用后的30%-60%(按差额比率不同累进计算)(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4、物业费一般比较高。
5、大部分商住楼都是商水商电,生活费用贵。
6、商住楼的公摊面积一般都比较大,得房率略低。
不过商住楼的优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不限购,不占房票,不影响首套房贷,一般以小户型为主,租金高,楼内环境较好。
4.如果我捡到1亿人民币我可以合法拥有它么?《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打消幻想吧,少年。
不过如果是在台湾,依台湾民法是这样的:第803 条拾得遗失物者,应通知其所有人。
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应为招领之揭示,或报告警署或自治机关,报告时,应将其物一并交存。
第804 条拾得物经揭示后,所有人不于相当期间认领者,拾得人应报告警署或自治机关,并将其物交存。
第805 条遗失物拾得后六个月内,所有人认领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机关,于揭示及保管费受偿还后,应将其物返还之。
前项情形,拾得人对于所有人,得请求其物价值十分三之报酬。
第806 条如拾得物有易于腐坏之性质,或其保管需费过钜者,警署或自治机关得拍卖之,而存其价金。
第807 条遗失物拾得后六个月内所有人未认领者,警署或自治机关应将其物或其拍卖所得之价金,交与拾得人归其所有。
所以,要是做梦捡到1亿人民币,也要记得是梦到在台湾捡的哈!5.抵押车可以购买么?购买抵押车有什么注意事项!有什么风险?二手车市场上有很多“抵押车”出售,这种车价格极其诱人,通常只有市场价的六折七折甚至更低。
有人买了觉得没问题,有人买了之后吃了大亏。
经常有人问我们抵押车到底能不能买,今天就详细解释一下。
(法律概念)抵押,质押,典当的区别是什么?1、抵押就是,你的东西还是你的,使用权还是在你的地方,不发生转移,但是他项权利(抵押权)归抵押权人,如果不解除这个抵押权,你不能转让这样东西的所有权。
栗子:你住的房子抵押了,你还是能够继续居住,实际使用不发生任何影响,但是你如果打算把房子卖了的话,就得先将房子抵押注销,然后才能过户。
2、质押就是,你的东西还是你的,但是东西的使用权你失去了,转移到了质权人的手上。
栗子:你的戒指质押给了张三,那么如果这个质押成立的话,你的戒指就交给张三保管了,但是张三没有处分这个戒指的权利(类似于人质);如果你说你把戒指质押给了张三,但是你依旧能够带着戒指,那么这个质押不成立。
典当的话,范围比较大,可以质押典当,可以抵押典当。
详见1、2两点。
抵押车在法律角度来看,是合法的车辆,可以购买的。
首先明确两个概念通常市面上出现的抵押车严格来说应该叫做质押车。
买卖质押物的行为实质上是转让“债权关系”,是合法的。
目前金融贷款大致有三种贷款方式,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抵押贷款。
后两种贷款方式中通常都会有质押物,市面上所谓的抵押车,其实就是贷款合同中的质押物,所以严格来说这种车辆叫质押车。
抵押车=质押车换句话说,质押物在贷款方手中,而贷款方在得不到欠款人的还款时,会将质押物出售(实际上是转让债权关系〕以减少自身损失,所以才市面上才会有抵押车出现。
下面通过一个例子讲一下一辆抵押车是如何产生的。
马光买了一辆兰博基尼,在买回来这辆车之后,正常到车管所上牌。
车辆登记证、行驶本、保险、购车发票、等手续都一切正常,这辆车完全合法的属于马光所有。
车辆使用一段时间后,由急事急需一笔钱,他来到银行用这辆车作为抵押进行贷款,银行在查了征信记录之后,如果符合要求会贷款给马光(不符合要求的后面再说),车辆登记证(也就是俗称的大绿本)会作为质押物交给银行,这个时候这辆车在车管所就变成了"抵押"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