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工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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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工作协议书
甲方:博士后流动站负责人;
合作导师。
乙方:博士后研究人员□全职□在职。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据《上海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就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的有关事宜,协商签订协议如下:一.协议期限及工作岗位
1.乙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愿到甲方所属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工作期限自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通过之日起算2年(24个月)。
2.甲方按有关规定给乙方在科研流动站期间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对乙方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二.在站管理
1.乙方应按期完成研究课题。乙方进站三个月内提交开题报告,进站一年接受流动站组织的中期考核。工作期满前一个月,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出站申请,同时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及发表的科研成果。甲方组织专家评定其是否符合博士后出站要求,并给出出站考核意见。
2.乙方在站期间因工作或学术交流需要,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经校博管办备案,可以申请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进行学术交流及访学,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3.乙方在站期间符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乙方(全职博士后)出站时须以上海师范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或完成单位完成以下任务:
(1)高质量地完成《博士后研究报告》。
(2)积极参与博士后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项目申报。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本学科核心期刊(指SCI、SSCI、A&HCI、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在我校认定的“A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4)流动站要求的其他考核项目。
5.乙方(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的考核标准,由各流动站参照全职统招博士后考核要求及在职博士后招收实际情况自主制定,报校博管办备案。
乙方(在职博士后)需自筹科研管理费20000元,进站时一次性付清。按时出站且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奖励科研经费10000元。剩余金额用于进出站及中期
考核等的评审费和管理费。
6.乙方在站期间的薪资、福利待遇标准按《上海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校发[2019]3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延期及协议终止
1.乙方因项目研究原因,需办理延期出站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流动站和学院同意,报校博管办审批。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延期期间的待遇按《上海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校发[2019]33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退站:
(1)考核不合格;
(2)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
(3)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并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
(5)因身心健康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
(7)应予退站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国家、上海市和校级相关文件,按《上海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校发[2019]33号)执行。
2.本协议签字后,乙方方可办理入站报到手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人事处备案一份。
甲方:流动站负责人乙方:博士后
合作导师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