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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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交易安全与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其他相关法律关系。

第三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合同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平等地进行交易。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要约与承诺】1.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第六条【合同的成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成立。

第七条【形式要求】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但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除外。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履行地点】合同履行地点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的,由法律规定的地点履行。

第九条【履行方式】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2.履行合同的方式及时间因合同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

第十条【不履行合同的责任】1.一方未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所受到的损失。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1.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法律适用】本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与合同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应以本法为准。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法自_年_月____日起施行。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概要性内容。

具体条文及细节可参照正式法律文本,确保完整与准确性。

此法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部分,旨在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32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版) (1)

32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第七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0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释[1999]19号发布日期:1999-12-19执行日期:1999-12-19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劳动法律法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该条例于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步骤阐述该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一步:劳动合同签订根据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亲笔签字或者盖章。

同时,劳动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劳动者的姓名、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二步: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在签订后如需进行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

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得降低劳动者的权益。

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同意变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依法解除,包括工作期满、劳动者提出解除、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开除等原因。

但无论解除方是谁,必须依法手续确立,并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

特别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过与劳动者面谈并出示书面解除通知,以及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前提出申请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步: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劳动者生命权、健康权和安全权。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

劳动者还可以自愿参加商业保险等其他保险。

第五步: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解决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

但建议争议双方先进行调解,协商解决劳动纠纷,如调解无效可以向仲裁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寻求解决。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规定,以及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

该条例的实施,有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奠定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全文标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全文标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同法:全文标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合同参照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变更或者消除,以及对民事争议的解决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合同,适用本法。

第四条合同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明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六条合同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表达的。

第七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八条合同的履行期限、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九条合同的效力自合同成立时发生。

第十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撤销合同的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及其后果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的规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

第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对方的要求,约定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增加、减少、变更合同的内容。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履行合同的方式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交易惯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其他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难以预见的情况,致使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采取措施减轻损失,并应当为对方承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条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合同的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自由。

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诚信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不得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恶意拖延履行合同义务,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五条合同的要件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四)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变更或者约定其他条款。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过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表示意思的真实性当事人应当对其表示的意思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广告作为要约广告是指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发布的,以介绍、宣传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宣传行为。

广告作为要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性能、质量、价格、销售方式、履行条件等内容;(二)可被广告收件人接受;(三)广告中所述内容构成要约;(四)广告中的内容不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要求订立合同,当事人应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过特定程序订立合同的,按照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不当得利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合同条款所规定的利益,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该利益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指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在1987年签署通过并生效的一部综合性法律,该法律
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变更等内容,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先明确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合同法的基石,保证了各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权益平等和合法性。

合同的成立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合同的当事人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要有明确的约定,合同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成立后,对方达到约定的标的物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的履行期限和方式也会进行明确。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法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一环。

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旦成立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对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履行,也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等。

同时,合同法还对合同无效和撤销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鼓励合同的自由订立和公平竞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合同的约束力和稳定性。

在经济活动中,合同的存在可以约束各方
的行为,保障企业的利益,减少经济纠纷的发生。

同时,合同法的实施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吸引了国内外投资和贸易。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意义。

它为各方提供了法律保障,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权威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权威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权威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民事合同、涉外合同和其他合同。

第三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合同的订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为合同当事人。

第五条: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依法确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第六条: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形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违约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履行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第四十条:当事人违约后,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违约后,对方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后,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第五十八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请求延续履行。

第五十九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返还因履行合同所付的财产。

第十二章合同的解除第六十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六十一条: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十五章合同的效力第九十一条:合同经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同意,即发生效力。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效力由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和终止等事实确定。

...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百一十条:合同法施行后订立的合同,适用本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权威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法律文书。

作为合同法的基本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合同参与各方的权益。

本文将从合同的定义、要素、订立和履行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平等互利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要素:合同当事人、标的、内容和形式。

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标的是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内容是合同的具体细则,形式是合同的表达方式和形式,如书面、口头等。

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包括邀约、承诺、要约的接受和合同的成立等过程。

其中,邀约是当事人之间表明意向的行为,承诺是当事人对邀约表示同意,要约的接受是对承诺提出要求的一种行为。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求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并满足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其他法定要求。

三、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其在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的履行一般分为实质履行和形式履行两个方面。

实质履行是指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进行履行,形式履行是指履行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能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

变更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合同的某些条款或者全部条款进行修改;解除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定情形或者约定的情形,终止合同关系。

变更和解除合同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五、合同的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护。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到违约行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遇到合同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不当订立合同的无效性和合同解释的原则,保障了合同的效力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重要法律规范,它明确了合同的定义和要素,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经过合同当事人的协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合同的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其需求自由订立、变更、终止合同。

第五条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合同当事人的资格;(二)明确约定合同的内容;(三)具备合同成立所必需的形式。

第六条公民、法人依法享有订立、变更、终止合同的自由。

第七条官方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所订立的合同,应当与自然人、法人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军队、其他组织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法。

第九条合同的内容由合同当事人约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约定。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十一条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对合同事项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并表明有意成为合同关系的表示。

第十二条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

第十三条合同的成立,一般以合同书为依据。

但是,实际行为已经发生,而无合同书的,可以认定为合同成立。

第十四条投标单位参加投标活动的,其投标书是合同条款的要约文件。

招标人选定投标人后,应当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九条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使得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也可以请求赔偿。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可以按照约定取得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损失的实际金额。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合同没有约定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履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行义务。

合同没有约定时间、地点和方式的,根据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履行。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应当对履行合同负有注意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明确了合同的法律地位和约束力,为企业和个人之间的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合同的定义、合同的种类、合同的缔约程序、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的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阐述,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法。

一、合同的定义与种类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合同种类繁多,主要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劳动合同、委托合同、保险合同、担保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

每种合同应当根据不同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具体的解释和适用。

二、合同的缔约程序合同的缔约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征集意向:当事人可以通过讨论、函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表达意向。

2. 商定条款:当事人应当就合同的主要内容、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商定。

3. 签订合同: 当事人以签名、盖章等方式对合同予以确认,使其生效。

4. 履行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达成合同目的。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 生效:当事人达成合同协议,并签订合同后,合同即生效。

2. 失效:当事人违反合同条款并引起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违规导致合同无效,合同则自行失效。

3. 解除:当事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无法履行等原因而解除合同,则合同效力消失。

解除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事求是,不得恶意解除合同。

4. 变更: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对合同进行变更。

5. 终止:合同到期或丧失约束力的情形,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相互之间应当遵循以下权利义务:1. 安全和健康权: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对方人身安全和健康。

2. 诚实守信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合同的法律地位,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主体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诚实信用的义务。

第四条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国家保护合同自由,禁止非法干涉和限制合同自由。

第六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序良俗。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合同对象和合同内容;(二)当事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明确;(四)依法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当事人可以依据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经营方式和交易习惯、诚信原则等约定合同条款。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书面、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使用文字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中文书写。

第十条当事人利用因网络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信原则,并按照网络交易的特点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确定合同的内容、格式等。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一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诚信原则,通知对方并经过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受限制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合同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合同双方主张合同作为证据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方式、期限、数量等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采取与合同约定的方式不同的方式履行合同,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5篇篇1一、引言条款基于公平原则,为确保合同双方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利共赢的原则,达成以下合同协议。

二、合同主体及法律关系定义条款(一)甲方(供方):具体信息包含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二)乙方(需求方):具体信息包含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三)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定义及权利义务关系界定。

三、合同标的条款本合同标的是____________(具体内容根据项目性质填写,如:商品、服务、知识产权等)。

乙方对合同标的的要求如下:(具体要求和标准)。

甲方应确保提供的标的符合乙方要求。

四、合同履行条款(一)履行方式:双方约定采用何种方式履行合同,如交付方式、支付方式等。

(二)履行期限:双方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包括具体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三)履行地点:双方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以及物流运输等相关事项。

五、权利与义务条款(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甲方的权利和义务范围。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范围。

(三)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事项进行约定。

六、违约责任条款(一)违约情形:列举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形。

(二)违约责任:明确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三)解决争议的方式:约定在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七、不可抗力条款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协商解决。

八、法律适用条款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合同变更与解除条款(一)合同变更:双方可经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二)合同解除: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和程序。

十、其他条款(一)通知与送达:约定通知的方式、送达地址等。

(二)合同的生效与备案: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和备案要求。

(三)争议解决条款的补充说明:对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进一步说明或补充。

劳动合同法2013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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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2013 -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主席令第73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主席令第73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法律,于1999年3月15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旨在规范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解除、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合同法确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形式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等。

合同法强调了自愿原则和平等原则的重要性,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自愿、平等,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标准,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

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内容履行合同义务,如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义务,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于国内外的合同交易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为商事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有效维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中华人民合同法第四条的理解和看法

对中华人民合同法第四条的理解和看法

对中华人民合同法第四条的理解和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这看似简单的一条,实则蕴含着深厚的法理和现实意义。

自愿订立合同,这意味着什么呢?就好比你去菜市场买菜,你可以自由选择买哪家的菜,跟哪个摊主讨价还价,这是你的自由。

没有人能强迫你一定要买某一家的,也不能规定你必须出多少钱。

合同也是一样,双方得心甘情愿地达成一致,这才是公平合理的。

想象一下,如果没有这条规定,会是怎样一番混乱的景象?假如你想开个小店,有人硬要你和某个特定的供应商合作,不管价格是不是合理,质量是不是过关,你心里能乐意吗?肯定一百个不愿意!这不仅会影响你的生意,还会让你的心情变得糟糕透顶。

再比如说,你找工作签合同,如果公司单方面定了一堆不合理的条款,你只能接受,不能提出自己的想法和要求,那你的权益怎么保障?你的工作能做得开心吗?自愿订立合同,也是对双方智慧和能力的尊重。

就像一场博弈,双方都要拿出自己的筹码,权衡利弊,最终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这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需要双方都有足够的判断力和谈判技巧。

而且,这一条规定还鼓励了创新和竞争。

大家都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订立合同,那就会想方设法提供更好的条件,吸引对方合作。

这样一来,市场就会充满活力,经济也能不断发展。

反过来想想,如果没有这种自愿原则,大家都被束缚住手脚,那还有什么积极性和创造力可言?社会不就停滞不前了吗?总之,合同法第四条所规定的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保障公平交易的关键,是激发社会活力的源泉。

我们每个人在参与经济活动时,都要牢记这一点,用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这样才能让我们的经济生活更加和谐、有序、繁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四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四百零三条

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以⾃⼰的名义与第三⼈订⽴合同时,第三⼈不知道受托⼈与委托⼈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因第三⼈的原因对委托⼈不履⾏义务,受托⼈应当向委托⼈披露第三⼈,委托⼈因此可以⾏使受托⼈对第三⼈的权利,但第三⼈与受托⼈订⽴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就不会订⽴合同的除外。

受托⼈因委托⼈的原因对第三⼈不履⾏义务,受托⼈应当向第三⼈披露委托⼈,第三⼈因此可以选择受托⼈或者委托⼈作为相对⼈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

委托⼈⾏使受托⼈对第三⼈的权利的,第三⼈可以向委托⼈主张其对受托⼈的抗辩。

第三⼈选定委托⼈作为其相对⼈的,委托⼈可以向第三⼈主张其对受托⼈的抗辩以及受托⼈对第三⼈的抗辩。

【释义】本条是对委托⼈的介⼈权、第三⼈的选择权的规定。

委托⼈的介⼊权指的是在受托⼈与第三⼈的合同关系中,委托⼈取代受托⼈的地位,介⼊到原本是受托⼈与第三⼈的合同关系中。

委托⼈⾏使介⼈权的条件是:第⼀,受托⼈以⾃⼰的名义与第三⼈订⽴合同,第三⼈不知道受托⼈与委托⼈之间的代理关系,也就是说受托⼈与第三⼈是该合同的当事⼈,该合同对受托⼈与第三⼈具有约束⼒;第⼆,当第三⼈不履⾏合同义务时,间接影响到委托⼈的利益,这时受托⼈应当向委托⼈披露第三⼈;第三,因受托⼈的披露,委托⼈可以⾏使介⼊权。

委托⼈⾏使介⼊权的,应当通知受托⼈与第三⼈。

第三⼈接到通知后,除第三⼈与受托⼈订⽴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就不会订⽴合同的以外,委托⼈取代受托⼈的地位,该合同对委托⼈与第三⼈具有约束⼒;第四,因受托⼈的披露,委托⼈也可以不⾏使介⼊权,仍然由受托⼈处理因第三⼈违约⽽产⽣的问题。

第三⼈的选择权指的是在受托⼈与第三⼈的合同关系中,因委托⼈的原因造成受托⼈不履⾏义务,受托⼈应当向第三⼈披露委托⼈,第三⼈因此可以选择受托⼈或者委托⼈作为相对⼈主张其权利,即第三⼈可以选择请求委托⼈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仍然由受托⼈承担违约责任。

但第三⼈只能选择其⼀,选定后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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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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