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和税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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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和税费申报
(1)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市的现状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010年浏阳市一年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438家,总数达到839家,占湖南总数的12.3%,拥有量位居全省县级市第一。
这就是浏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速度。
2010年浏阳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销售收入42.58亿元,占全市农业生产总值的54%。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带动了整个浏阳农林畜牧业等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形势下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新生事物,随着国家重农扶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
目前,浏阳西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近况是:从数量来看,葛家乡、普迹镇、镇头镇和枨冲镇等七镇在地税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就达180家之多,而且有越来越盛的趋势;从销售额来看,单是柏加镇,在国地税注册登记的六家较大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2009年度销售额达5亿元之多,2010年的销售收入达7亿元。
而且每到年底之际,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地税局申请代开的往来结算收据中,仅浏阳和长沙各部门的各项拨款以及扶持基金,达千万之多。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
1.销售特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资料免税范围,主要包括: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
的复混肥,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等,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对饲料产品: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个人销售农产品月销售额未达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
2.购进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
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是“有机肥料”;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是“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是“生物有机肥”。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论是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的还是从经营者手中购买的,也不论是自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还是取得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为节约水资源,促进农业节水灌溉,发展农业生产,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包括:1.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
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营业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其他税种
印花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按照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
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车船税: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车辆购置税: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契税:,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纳税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尽管享受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它依然有纳税义务。
一、印花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但若将社内成员的农产品收集起来,再卖给社外企业,则与社外企业签订的合同就得按章纳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购销双方都应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因此,社内交易与社外交易要分别核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二、营业税
如果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提供了运输服务,则要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如果提供了贮藏服务,则要按服务业的仓储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提供了技术信息等服务,则要按服务业的其他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也为5%。
不管服务对象是社内农民还是社外农民,都要缴纳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虽不是企业,但因其有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同样负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虽然涉农项目如农作物种植、农产品初加工、农机维修等属于免税项目,但以上提到的运输、贮藏、技术信息等服务,并不在免税之列,其收入应当按章缴纳所得税。
四、防洪保安资金
防洪保安资金是水利建设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政府性基金。
其主要用于防洪保安基础设施建设,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和其他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为我省治理湘江流域和各地水库堤防达标等水利重点工程建设提供重要的资金保证。
防洪保安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属性。
防洪保安资金是专门用于防洪减灾、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是水利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销售收入,地税部门按照万分之六的税率征收防洪保安资金。
五、残疾人保障基金和工会经费
对于一般的企业,应征收残疾人保障基金和工会经费,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惠农扶农政策,本身又解决了部分农民的就业问
题,其主要劳动力是其合作社的社员,很少存在雇工情况(如果存在雇工等情况的话按照国家规定应该缴纳这两费)。
在广东、浙江等许多省市明文规定暂不征收残疾人保障基金。
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果不存在雇工现象的话暂不征收工会经费。
如果存在应付工资等现象,应该按照规定计提工资的2%或者0.8%(未成立工会组织的按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是针对雇佣员工与安排残疾人比例而代征的。
六、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长和壮大,在浏阳范围内,已经有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头人物年收入超过12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个人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所有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个人,都要到税务部门自行办理申报。
也许很多人都疑惑,我一个农民,也还要到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吗?的确,所有年收入达到12万元以上的公民,都有义务在每年元月1日至3月31日前来地税部门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只不过你们和企业及其他纳税人不同,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里领军人物的你们,确实有义务向地税部门申报收入,但是却不一定就必须要补交税款。
我们会根据你们的申报情况核实,如果你们的收入都是来自自己的种植、养殖、捕捞等,符合免税收入的情况,你们只要来地税部门申报收入,应纳税款都填写在免税收入这一块,补交税款为零。
如果你们的收入不仅仅是种植、养殖等这一块,还有其他应税劳务等,比如花卉苗木种植合作社的,你们除了卖自己种植的苗木,同时还从其他苗圃场调拨苗木出售,赚取了一定的利润,对于这一块,你们应该将这一块在应税收入中申报,并缴纳税款。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时向国地税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缴税款待遇的,在减税、免缴税款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加强专业合作社申报行为的管理,要求其按时申报、按照实际谋划销售收入如实申报、准确划分应税与免缴税款收入。
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应按照国地税的要求,按时报送纳税申报表、资金负债表和利润表等相关资料。
符合零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可以进行零申报。
超过规定时间进行纳税申报的,地税部门可以按照征管法对合作社进行处罚(不管合作社是否应申报税款)。
(4)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地税的征管现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费征管对于地税部门来说,这确实是个全新
的领域。
它税收管理上既具有农产品加工行业的普遍特性,又具有自己独有的特质,涉及到税收减免、税收优惠、税费抵扣等,这就无形中增加了其税收管理的异常复杂和困难。
然而纵观全局的征收现状,如此之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在地税部门缴纳税费以及代开发票的却屈指可数,税额也微乎其微。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加上税收政策不完善和征管制度办法滞后等因素的影响,在地税部门的税收征管上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因此我们的征管工作亟待规范和完善。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不规范、构成呈现多样性
目前在我分局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多样性。
其组建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农民中的一个或者几个能人在某一个农业领域内带领其他农民创办合作社:二是部分乡镇基层干部利用手中资源整合创办合作社;三是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和涉农企业通过发展产业链领办合作社。
这里面就覆盖了部分本质并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而是打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旗子,利用手中的资金和关系,出于规避政策的目的,以虚假资料、虚构成员的办法设立合作社,来骗取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而部分真正的弱者联合组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却由于资金等各种困难,他们却难以享受到真正的实惠。
2、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规范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乃新生事物,其组建成员主要为农民,其经营管理机制不完善,由此造成财务核算的不健全和不规范。
绝大部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财务核算缺少认识,出于对经营成本的考虑,设置账本和聘用会计会增加其成本支出,大多不会主动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还有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目的不纯,它主要是以追求政策支持或银行信贷支持,套取上级政府部门的专项下拨资金和扶持资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目的,因此其账本的真实性也很低。
综合以上原因,这就使得惠农扶农政策难以真正落实,农民的切身利益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税收优惠政策也大打折扣。
3、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往来结算收据及发票管理松懈
由于这几年政府加大对农民的惠农扶农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的各项政府拨款和扶持资金与日增多。
每年年底之际,我分局就有几十家之多来分局申请代开往来结算收据领取专项资金和政府拨款,分局对其代开收据的资金流向管理松懈,下拨资金到位使用后,本应再来我分局代开税务发票的后续工作难以落实。
在发票领购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既有购销又有加工,是提供商业销售发票还是提供工业
销售发票也没有予以界定等,这些征管配套规定和办法都亟待完善。
4、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管力度不够、管理措施不力
由于税务机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管理重视程度不够,政策宣传不普及,税源监控不到位,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都处于比较低的层次。
税务人员政策执行能力不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不够,不能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税收管理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监管不到位,没有进行认真的实地核查,缺乏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的措施和办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征管长效机制。
(5)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税收优惠,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业务和税种都优惠,比如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提供了运输服务,则要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如果提供了贮藏服务,则要按服务业的仓储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提供了技术信息等服务,则要按服务业的其他服务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也为5%。
不管服务对象是社内农民还是社外农民,都要缴纳营业税。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但若将社内成员的农产品收集起来,再卖给社外企业,则与社外企业签订的合同就得按章纳税。
因此,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是无税可收,相比税收征管现状有很大的改善空间。
税务机关应根据相关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在政策宣传、纳税辅导、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源监控等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要求和制度,细化完善政策规定,采取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规范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行为,强化发票管理和纳税评估,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诚信纳税、规范快速发展,提高他们的纳税遵从度,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1、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合作社成员的税法意识
地税机关的税收管理员应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做好纳税辅导,做好税种认定工作,帮助提高会计核算水平,规范会计核算,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照税收政策规定处理涉税相关事宜,以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进行帐务核算,对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使其会计核算规范、准确。
2、加强账簿管理,把握印花税政策
严格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规定设置账簿和库存商品帐,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优惠政策颇多,但是在地税这一块,合作社的销售收入必须征收印花税。
针对
柏加镇的几大花卉苗木专业合作社,仅仅按照万分之三的印花税征收标准,7亿多销售收入应征收印花税二十几万元之多,这一块就能占到该乡镇全年任务的7%以上。
全局范围内上百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累计销售收入四十几个亿,如果征管到位,仅印花税这一块,就能入库税款百多万。
3、加强发票管理,征管力度到位
每到年底,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分局代开的往来结算收据中,大到几十万一笔的政府扶持资金,少到数万元的拨款,其实均为扶持这些合作社的专项资金,大部分为修路修桥种植扶助等,部分为其合作社发展支付的劳务工资等。
由于对合作社的征管力度不大,对于上级政府给予的专项扶持资金,税收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
既没有对其资金的流向过问,也没对其下拨的资金使用过程中应代开相关的税务发票做帐进行监管。
这样无形中也造成了大量的零散税源的流失。
4、加大巡查力度,加强税源监控
在日常税源巡查中,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征管,防止部分生产加工农产品型企业及涉农企业混杂在农民合作社中,达到其逃税避税的效果。
对于新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要对其进行详细的巡查,防止部分涉农企业将农民、合作社作为争取项目扶持、信用优惠等政策的“幌子”,农民难获实际好处,国家惠民投入效果打了折扣。
5、加强费金的征管征收
农民专业合作社尽管在国家税法中给予极大的优惠政策,但对于其应当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和工会经费等,税收管理员应该应征尽征。
防洪保安资金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规模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年下来的费金也有数万元之多,这对于税源匮乏的乡镇也是一个增收的渠道来源。
广大合作社也有义务按时足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费金。
总之,税收政策是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有效手段。
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大背景下,应全面梳理国家对农业的税收政策,在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以税收政策和制度的创新推动“三农”问题的解决,实现城乡统一、协调、可持续发展,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我市的新农村建设。
最后祝所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越高越好,规模越高越大,在充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不要忘记自身应尽的纳税义务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