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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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

一、取得下列项目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或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非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根据粤国税发[1994]034号文明确:一般纳税人购进修理备件及各种机物料等货物,用于各种机器设备日常维修保养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用于机器设备的大修理工程且增加机器设备的价值的,按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货物处理,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固定资产日常修理和大修理的区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凡是修理支出达不到固定资产改良标准的,则为经营性支出,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凡是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改良标准的,作为资本性支出,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不予抵扣。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在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有两种特殊情况应排除在外,当纳税人做出应确定为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时,其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中用于非应税劳务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的进项税额,是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免税项目是指: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属于税法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特殊规定不予免税的少数商品除外);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货物。

除上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其中第6小项为1998年起执行的补充规定)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经国务院批准,对少数货物或应税劳务作了免税规定,如: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均免征增值税。凡是税法规定为免税项目的,对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能抵扣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

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物品。

纳税人凡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是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由于其已改变了生产、经营需要的用途,成为了最终消费品,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费;

上述1-6点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之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

综合上述对“非正常损失”的解释,可以认为,除自然灾害造成存货损失外,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关键,在于区分造成存货损失的原因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如果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则属于“非正常损失”,如果由客观原因造成的,则属于正常损失。

7、关于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8、关于取得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凡防伪税控认定系统发现“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五种涉嫌违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对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发函,对方税务机关回复结果为“查无此票”、“查无此户”、“该企业未在我局领购过该发票”、“注销企业”、“走逃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

《关于顺德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有关问题的批复》(佛国税发[2003]115号)

二、购进或销售货物发生的下列运输费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1、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费;

2、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所支付的运费;

3、在运输途中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货物运费;

4、在运输过程中支付的过桥费、过路费;

5、各种定额客运发票(或票据);

6、到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的中介机构以外的单位代开的发票;

7、没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的各种运费单证(国营的铁路、民用航空、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开具的专业货票除外);

8、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以外的其他单位的运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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