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09]113号发文日期 2009-09-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附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解释: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新税法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的27种情况
新税法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的27种情况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一般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新开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受理审批期间除外)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4.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普通发票(购进农产品除外)不允许计提抵扣进项税。
5.一般纳税人在认定批准的月份(新开业批准为一般纳税人的除外)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6.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交叉稽核比对没有返回比对结果或比对不符时,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7.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比对不符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8.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认证不符或虽认证通过但未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9.购进免税货物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向国有粮食企业购进免税粮食除外),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0.取得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没有同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相应《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1.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没有按规定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2.取得票物不符或非防伪税控比对项目不符、不全(如非汇总填开运费发票的“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不全等等)的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13.取得货物运输发票只允许对运费、建设基金计提进项税额,未分别注明运费、建设基金和装卸费、保险费或其他杂费的,其货物运输发票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
财税[2009]113号文件《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解读
财税[2009]113号文件《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解读增值税2011-03-08 15:56:36 阅读80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9月9日以财税(2009)113号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此文是针对新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进一步解释,属于具体操作层面的规定。
113号文件出台的背景是2009年1月1日实行新的增值税条例,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制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制后,涉及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不够明确,存在条例和细则没有明确的空白地带,应该说此问题在企业执行中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很有必要单独颁布文件,明确抵扣范围,为企业操作提供依据,同时,也防止因理解上的偏差造成税负不公和形成税收漏洞。
要理解此文件精神,还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说起,其内容是: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三条是对《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说明,其内容是: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对以上关于不动产的抵扣政策可理解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用于不动产固定资产及其在建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其进项税额一律不允许抵扣。
113号文件是对细则第二十三条的更进一步明确说明。
文件第一部分是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说明,并附发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供纳税人套用时参考。
第二部分则是对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进项税不准抵扣的说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113号发文时间:2009-9-9 实施时间:2009-9-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下载:doc 文件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增值税进项税额
D 用于招待客户的烟酒
6
【例题10•多选题】下列购进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的有( )。
A.贷款服务
B.餐饮服务
C.居民日常服务
D.娱乐服务
【答案】ABCD
思考并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各项业务均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否抵 扣? 1.某一般纳税人企业6月份购进一批防暑降温用的白糖、茶 叶发给员工; 2.企业将外购的钢材用于修建厂房; 3.企业将外购钢材用于修建职工宿舍。 4.员工出差支付住宿费,取得专用发票 5.公司组织员工旅游,支付住宿费,取得专用发票
13
【例题•单选题】2019年9月,里美贸易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上 月外购了一批棉衣,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0 000元, 因管理不善导致棉衣损毁发霉。上述产品已抵扣进项税额,则本期 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是( )元。 A.39 000 B.0C.41 379.31 D.30 000
【 答 案 】 A。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对应的应转出的进项 税额=300 000×13%=39 000(元)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 物被盗、丢失或霉烂变质,以及因违 法违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
销毁、拆除的情形。
人为原因造 成的损失
5
多选题 2分
下列项目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的是( )。
A 差旅费中的火车票 B 差旅费中的住宿费 C 差旅费中的餐费
纳税人的交际应 酬消费属于个人
8
思考并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各项业务均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 1.某一般纳税人企业6月份购进一批防暑降温用的白糖、茶叶发给员工; √ 2.企业将外购的钢材用于修建厂房; × 3.企业将外购钢材用于修建职工宿舍。 √ 4.员工出差支付住宿费,取得专用发票 × 5.公司组织员工旅游,支付住宿费,取得专用发票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主要情形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主要情形
1.非增值税纳税人:非增值税纳税人不享受抵扣进项税的权利。
2.纳税人购买不属于其生产、经营范围的货物或接受不属于其生产、经营范围的服务,相关进项税不能抵扣。
3.购买进口货物增值税:进口货物增值税是在海关缴纳的,不计入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4.纳税人购买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相关进项税不能抵扣。
5.纳税人无法提供法定税务发票或者其他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发票、收据的,相关进项税不能抵扣。
十六种情况的运费不得抵扣进项税税额
十六种情况的运费不得抵扣进项税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明确: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由此可见,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之一。
从运输的方式上,运输分为_.航空运物、公路运输、管道运输、铁路运输、水上运输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明确: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_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九条同.时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以下十六种情况支付的运输费用.即便是取得了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1.购进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的,与之相关的运输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款明确: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其发生的运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二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三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四是国务院财政、税务王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应当注意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其发生的运输费用允许进项税抵扣。
2.所销售的货物为免税货物的,其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日期:2016-03-31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三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四条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五条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运费发票不允许抵扣情形
运输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税额的十八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明确: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结算费用结算单据。
由此可见,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之一。
从运输方式上,运输分为航空运输、公路运输、管道运输、铁路运输、水上运输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明确: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九条同时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以下十八种情况支付的运输费用,即便是取得了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1.购进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的,与之相关的运输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款明确: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其发生的运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二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三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四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应当注意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其发生的运输费用允许进项税抵扣。
2.所销售的货物为免税的,其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专题一:税收法律制度(税法)
第二部分:财经法规专题一:税收法律制度(税法)第一节税收概述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一)税收的作用: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
(三)税收的分类:1.按征税对象,可以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
2.按照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可以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3.按照税收的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4.按照计税标准,可以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一)税法的分类: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1.征税人: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
2.纳税义务人3.征税对象:它是区别不同类型税种的主要标志。
4.税目:税目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5.税率: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量多少、数额大小,均按同一个比例征收的税率。
(2)定额税率是指对单位征税对象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采用百分比的形式。
(3)累进税率是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几个等级,各定一个税率递增征税,数额越大税率越高,一般适用于对所得额的征税。
累进税率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三种6.计税依据:计税依据可以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三种类型。
(1)从价计征:计税金额是从价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2)从量计征:计税数量是从量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
【财税解答】工装的增值税进项是否可以抵扣?
【财税解答】工装的增值税进项是否可以抵扣?“中税网”提问:我们是文化体育业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企业。
情况:单位购买工装,无偿的给员工使用。
其中包括:1.文员的西服。
2.表演人员的演出服。
3.一线景区员工的统一工作服。
专家回复:这些工装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算是非应纳税项目里的福利费吗?不可抵扣?1、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并未对工作服进项税额的抵扣做出明文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因此,我们认为参照企业所得税对工作服饰费用的规定,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属于集体福利,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贵公司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的工作服饰包括文员的西服、表演人员演出服和一线景区员工统一的工作服所取得的专票载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增值税专项发票允许抵扣的范围以及不允许抵扣的情况
问:公司购进一批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答: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023号二、增值税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的确定(一)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1.外购原材料(1)原料及主要材料:指经过加工后能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和材料。
(2)辅助材料: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有助于产品形成或便于生产进行,但不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材料,包括:a.被劳动工具所消耗的辅助材料。
如维护机器设备用的润滑油和防锈剂等。
b.加入产品实体和主要材料相结合,或使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使产品具有某种性能的辅助材料。
如油漆、染料等。
c.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而消耗的辅助材料。
如工作地点清洁用的各种用具及管理、维护用的各种材料等。
(3)外购半成品(外购件):指从外部购进需要本企业进一步加工或装配的已加工的半成品(外购件)。
(4)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指为修理本企业机器设备和运输设备的各种备件。
(5)包装材料:如纸张、麻绳、铁丝、铁皮等。
(6)外购燃料;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各种液体、固体、气体燃料。
包括:生产过程中用的燃料;动力用燃料;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用的燃料;为生产经营提供运输服务所耗用的燃料。
2.外购低值易耗品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包括:(1)一般工具。
如刀具、量具、夹具等。
(2)专用工具。
如专用模型等。
(3)替换设备。
如各种型号的模具等。
(4)管理用具。
如办公用具等。
(5)劳动保护用品。
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
(6)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3.外购动力指纳税人为进行生产耗用的电力、蒸气等各种动力。
包括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外购的水。
4.外购包装物指包装本企业对外销售产品的各种包装容器。
5.委托加工费指为生产应税产品委托外单位加工所支付的加工费。
将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上述营业税应税项目以及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的研究开发;或不动产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与销售其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则》 财 政部 税务总局 令第 5 ( 2号 , 以下简称新 细则 ) 的顺利实施 . 经
国务院批准 , 对 2 0 现 0 8年 l 2月 3 1日 ( I 含 2月 3 1日 ) 前 签 订 之
下条件 :
( ) 照 国 家 有 关法 律 法规 设 立 或 登 记 的 事 业 单 位 、 会 团 体 、 一 依 社
确如下 :
( ) 事 公 益 性 或 者 非 营 利 性 活 动 . 活动 范 围 主 要 在 中 国 境 二 从 且
内:
跨 年 度 老 合 同涉 及 的 境 内应 税 行 为 的 确 定 和 跨 年 度 老 合 同涉 及 的 建 筑 、 游 、 汇 转 贷 及 其 他 营 业 税 应 税 行 为 营 业 额 的 确 定 . 照 旅 外 按
利 组 织 , 符 合 规 定 条件 的 , 向 其 所 在 地 省 级 税 务 主 管 机 关 提 出 免 凡 应 税 资 格 申 请 . 提 供 本 通 知规 定 的相 关 材 料 : 市 ( ) 或 县 级 登 记 并 经 地 级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设 立 或 登 记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 别 向 凡 分
财 政部 、 国家 税务 总局
关 于 固 定 资 产 进 项 税 额 抵 扣 问 题 的 通 知
( 0 9年 8月 3 20 1日 财 税 [ 0 9 1 3号 ) 20 ] 1
该 组织 的 财 产 . 中 : 作 人 员 平 均 工 资 薪 金 水 平 不 得 超过 上 年 度 税 其 工
基 金 会 、 办 菲 企 业 单 位 、 教 活 动 场 所 以 及 财 政 部 、 家 税 务 总 局 民 宗 国 认 定的 其 他 组 织 :
四个案例说明进项抵扣与不得抵扣
四个案例说明进项抵扣与不得抵扣进项抵扣、不得抵扣的知识点有些复杂,实务过程中经常不知如何区分,你能给我讲解一下吗?当然可以啦,王老师这就通过案例给大家讲讲!01案例一根据国务院令第691号、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01案例《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16.04)说明如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原则与其它允许抵扣的项目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般情况下,对纳税人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是,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情况,对属于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发生上述兼用情况的较多,且比例难以准确区分。
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为例:纳税人购进一台发电设备,既可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可以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二者共用,且比例并不固定,难以准确区分。
如果按照对其它项目进项税额的一般处理原则办理,不具备可操作性。
因此,选取了有利于纳税人的如下特殊处理原则: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财税[2009]113号文件及解读
财税[2009]113号文件解读财税[2009]113号文件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9月9日以财税(2009)113号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此文是针对新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进一步解释,属于具体操作层面的规定。
113号文件出台的背景是2009年1月1日实行新的增值税条例,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制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制后,涉及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不够明确,存在条例和细则没有明确的空白地带,应该说此问题在企业执行中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很有必要单独颁布文件,明确抵扣范围,为企业操作提供依据,同时,也防止因理解上的偏差造成税负不公和形成税收漏洞。
要理解此文件精神,还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说起,其内容是: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三条是对《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说明,其内容是: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对以上关于不动产的抵扣政策可理解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用于不动产固定资产及其在建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其进项税额一律不允许抵扣。
113号文件是对细则第二十三条的更进一步明确说明。
文件第一部分是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说明,并附发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供纳税人套用时参考。
第二部分则是对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进项税不准抵扣的说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销项税与进项税的计算)
增值税(销项税与进项税的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般纳税⼈计算本⽉应纳增值税额采⽤当期购进扣税法:⼀般纳税⼈应纳增值额税的计算,围绕两个关键环节:⼀是销项税额如何计算;⼆是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增值税销项税额(⼀)销项税额的概念及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组成计税价格×税率(⼆)销售额确定1.⼀般规定:销售额为纳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销售额包括以下三项内容:(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于购买⽅的全部价款。
(2)向购买⽅收取的各种价外费⽤(即价外收⼊)。
价外收⼊:指价格之外向购买⽅收取,应视为含税收⼊,在并⼊销售额征税时,应将其换算为不含税收⼊再并⼊销售额征税。
例如:违约⾦、包装费、包装物租⾦、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消费税税⾦。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因此,凡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在计征增值税额时,其应税销售额应包括消费税税⾦。
销售额不包括以下三项内容:(1)向购买⽅收取的销项税额。
因为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税款不应包含在销售货物的价款之中。
(2)受托加⼯应征消费税的货物,⽽由受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需要换算的情形:(1)混合销售的销售额:为货物销售额和⾮应税劳务销售合计;其中⾮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应视为含税销售收⼊。
(2)兼营⾮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为货物和⾮应税劳务销售额合计数;其中⾮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应视为含税收⼊。
(3)价款和价税合并收取的销售额。
①价税合计⾦额②商业企业零售价③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④价外费⽤视为含税收⼊换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3.核定销售额:在两种情况下使⽤:(1)8种视同销售中⽆价款结算的(2)售价明显偏低且⽆正当⽉理由或⽆销售额的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销售额。
其确定顺序及⽅法如下:①按纳税⼈当⽉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4不能抵扣的14种情形
十四种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企业经营过程中,除了生产经营外,财务管理尤为重要,只有管好了钱,才能产生更多的钱。
税收管理不但是企业合法经营的重心,同时合理节税为企业节约的可是真金白银。
那么,日常经营活动中,公司的支出部分,哪些可以开专票抵扣,哪些不能,一定要清晰把握。
该抵的不抵扣,导致企业税收支出增加,利润降低;同时不该抵扣的做了抵扣,则会被税务机关查处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接下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十四种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以及相关的实务案例:1、第一种情形: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第二种情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一般纳税人的老项目、甲供材、清包工等。
例: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购买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进项税额17000元,该批材料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老项目,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直接计入成本。
3、第三种情形: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免征增值税是指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如: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
4、第四种情形:用于集体福利的。
集体福利是指纳税人为内部职工提供的各种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等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
5、第五种情形:用于个人消费的。
个人消费是指纳税人内部职工个人消费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等所发生的费用。
企业纳税实务期末复习资料含答案大学高职期末模拟试题解答
《企业纳税实务》复习题、单项选择题1•下列各项中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的是( A )A •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B •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C •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发出货物的当天D •将货物作为投资的,为货物使用的当天2•某烟草专卖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向农民收购烟叶一批,支付价款50000元,缴纳烟叶税5000元,收购该批烟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A )A • 7800 元B • 7150 元C • 6500 元D • 5500 元3•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从国外进口钢材一批,取得海关开具的完说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30万元,本月将该批进口钢材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万元,该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的税额为( C )4•下列应税消费品同时适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征收消费税的是( C )A •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B •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C •卷烟、白酒D •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啤酒5•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A.应税资源的产量B.应税资源的销售数量C •应税资源的储量D •应税资源的销售价格6•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如果不能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的,一律( B )A・按不含税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B •从高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C •从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D •按纳税人自行选择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7.契税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适用的税率是(C )A.3%的比例税率B. 5%的比例税率C . 3%—5%的幅度比例税率D .定额税率&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的处理方法是( A )A• 850000 元B• 799000 元C• 550000 元D. 300000 元A.视同销售货物B.不视同销售货物9.企业发生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是(A.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B .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偿的损失部分C.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D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10 •增值税纳税人采取分期纳税的,由次月应纳税额A . 3日B . 5日C .视同货物损失D.视同企业利润B )1日起的(D )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并结清上月C . 10 日D. 15 日11•下列各项中,既是增值税法定税率,又是增值税进项税扣除率的是(C)A.7% B.10% C.13% D.17%12. 经过消费税制改革,消费税的税目现有( C ) A.9 个 B.11 个 C.15 个 D.20 个13. 某卷烟厂将一批特制的烟丝作为福利分发给本厂职工,已知该批烟丝的生产成本为 元,其应纳消费税为(C ) A.4200B.3000C.4500D.428514. 我国关税由(B )征收。
财会税务知识问答
财会税务知识问答更新时间:4/22/2008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问题一企业问: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可以视为一般纳税人。
请问是否是应税额超过100万元以上就不能视为一般纳税人?答: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2、商业企业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二)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四)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其中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必须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这是税法规定的标准条件。
对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这是对“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的具体补充,从年应税销售额100万元放宽为30万元以上,但必须以会计核算健全为前提。
它没有否定前款的标准条件。
因此,不存在你来信所提的“是否应税额超过100万元以上就不能视为一般纳税人”的说法。
2、一般纳税人被批准前后的税款计算问题一企业问:我们公司在去年12月份时的全年累计销售额已达到180万元以上,在今年1月份交税时税务局说我们已达到180万元,应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因此我们已于今年1月份办理了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手续,并且税务局已经批准我公司从今年2月1日起正式成为一般纳税人,但是现在的问题是:1、公司交去年12月份和1月份的销售额在计算应交的增值税时应按17%还是4%的税率计算?如果按17%的税率去交,但是在这两个月我们还不是一般纳税人,应该怎样抵扣?2、在正式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如果我们不需要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一定要购买税控机?答:按照《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连续12个月内全年累计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应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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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
一、取得下列项目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或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非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根据粤国税发[1994]034号文明确:一般纳税人购进修理备件及各种机物料等货物,用于各种机器设备日常维修保养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用于机器设备的大修理工程且增加机器设备的价值的,按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货物处理,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固定资产日常修理和大修理的区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凡是修理支出达不到固定资产改良标准的,则为经营性支出,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凡是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改良标准的,作为资本性支出,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不予抵扣。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在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有两种特殊情况应排除在外,当纳税人做出应确定为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时,其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中用于非应税劳务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的进项税额,是可以在计算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免税项目是指: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属于税法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特殊规定不予免税的少数商品除外);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货物。
除上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其中第6小项为1998年起执行的补充规定)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经国务院批准,对少数货物或应税劳务作了免税规定,如: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均免征增值税。
凡是税法规定为免税项目的,对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能抵扣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
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物品。
纳税人凡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是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由于其已改变了生产、经营需要的用途,成为了最终消费品,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费;
上述1-6点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之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
《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
综合上述对“非正常损失”的解释,可以认为,除自然灾害造成存货损失外,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关键,在于区分造成存货损失的原因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如果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则属于“非正常损失”,如果由客观原因造成的,则属于正常损失。
7、关于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8、关于取得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凡防伪税控认定系统发现“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五种涉嫌违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对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发函,对方税务机关回复结果为“查无此票”、“查无此户”、“该企业未在我局领购过该发票”、“注销企业”、“走逃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
《关于顺德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有关问题的批复》(佛国税发[2003]115号)
二、购进或销售货物发生的下列运输费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1、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费;
2、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所支付的运费;
3、在运输途中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货物运费;
4、在运输过程中支付的过桥费、过路费;
5、各种定额客运发票(或票据);
6、到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及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的中介机构以外的单位代开的发票;
7、没有税务机关监制章的各种运费单证(国营的铁路、民用航空、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开具的专业货票除外);
8、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以外的其他单位的运费发票;
9、支付的运输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查确定价格不合理的,不予抵扣。
10、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取得运输发票,由于运输劳务承运起运地在境外,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所以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取得的运输发票计算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3]379号)
1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中列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
12、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13、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