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694号建议的答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694

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公布日期】2021.12.31

•【文号】

•【施行日期】2021.12.31

•【效力等级】团体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

正文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694号建议的答复

李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十四五”时期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的建议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格外关心残疾人群体,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取得重大成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目标如期实现,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达到80%,辅助器具适配率达到80%,4330万残疾人得到基本康复服务,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显著改善。

一、关于强化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顶层设计

从1988年9月国务院批准同意中国残疾人事业第一个五年工作纲要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残疾人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不断明确各部门在残疾人工作中的职责,对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作出规定、提出要求。2017年,国务院印发《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教育、

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整合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以下称康复机构)、设施和人员等资源,合理布局,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残疾人康复服务“十三五”实施方案》提出“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残疾人康复需求相适应的多元化康复服务体系”的目标,和“加强国家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充分发挥技术资源中心作用。省(区、市)、市(地、州、盟)普遍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听力语言康复中心、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完善服务功能。县(市、区)普遍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的措施。通过实施《“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投资支持省、市、县级残疾人康复设施新建或改扩建。经过不懈努力,截至2020年底,全国已有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10440家。

2021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提出“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完善全面康复业务布局”。《“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进一步提出,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建设,积极健全市(地、州、盟)残疾人康复机构,完善标准、规范,组织开展评估,推动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贯彻全面康复理念,完善服务功能,提升规范建设和服务水平。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据《“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和《“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指导各地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二、关于残疾人康复服务标准

为深化残疾人社区康复发展,2019年、2020年,中国残联与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先后制定印发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规范》,对社区康复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职责和任务、服务内容、服

务流程、评估等予以明确。同时,中国残联组织专家制定发布了《视力残疾康复服务规范》、《0-6岁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脑性瘫痪儿童康复服务》、《智力残疾康复服务》、《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规范第1部分:总则》等团体标准,积极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相关标准、规范,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发挥好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能作用,配合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规范》要求,继续组织力量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促进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

三、关于残疾人康复服务监管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康复机构的监督管理。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及时汇总、发布康复机构信息,为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提供便利,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残疾人联合会接受政府委托对康复机构及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2018年,中国残联、民政部等4部门联合出台《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提出了加强和规范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的具体规定。自2019年起,中国残联组织开展了部分省(区、市)听力语言康复机构规范建设评估工作;2020年将规范化建设评估扩展至残疾人康复中心、辅助器具中心,以评促建,提高各类机构为残疾人规范提供康复服务的水平。2020年,中国残联、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20﹞40号),在山东、广东、青海、宁夏等4个省(区)开展为期一年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试点工作,通过试点进一步厘清定点服务机构的资质要求、认定流程、服务内容和监管措施。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会同相关部门切实贯彻有关法规、政策要求,持续加强残

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康复服务监管,同时总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试点经验,尽早推动出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四、关于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职称评审

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分属多个职业门类,适用不同的职业评价标准。目前,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已纳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可按卫生健康部门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要求进行职称评定。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康复专业技术人员也可参与教育部门负责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探索在新兴职业领域增设职称系列”的要求。中国残联将密切关注职称改革进展,积极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涉及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职业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评价,努力畅通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评价通道。

五、关于支持康复中心与社会各方力量合作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多年来,各级残联组织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一直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和康复机构建设。2021年4月,中国残联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残联发〔2021〕19号),提出“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设施运行,确保服务设施持续运行和良性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公建公营、混合经营”。

下一步,中国残联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规、政策要求,支持、指导各地康复中心与社会各方力量开展合作,不断提升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六、关于残疾人康复信息化建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