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集下载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解读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解读
•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 告
基础工作 • 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 • 反洗钱机构设置 • 反洗钱信息化建设 • 反洗钱培训宣传 • 反洗钱内部审计 • 重大洗钱案件处置 • 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和
调查 • 保密
12
日常反洗钱工作(一)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包括: •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 反洗钱培训宣传 • 反洗钱内部审计 • 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 • 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 • 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 • 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 法的声明
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 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
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 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
识测试
钱义务的承诺书
11
三、日常反洗钱工作
核心义务
• 客户身份识别
•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 录保存
介业务的反洗钱要求。有利于探索解决反洗钱工作中存在 的突出问题。
目的与意义(二)
二、有利于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防范洗钱风险 • 细化了总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八项内容,首次厘清了反洗
钱内控制度的处延确定了公司各层级的制度制定权限; • 规范了公司反洗钱负责机构的设置要求,提出指定内设机构
负责反洗钱工作、明确规定设置反洗钱专岗要求; • 明确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指标嵌入信息系统。提出做好反洗钱
3
贯彻实施《管理办法》方案
主要内容
共五章,42条,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立法宗旨和制定依据 第二章 保险监管职责:明确反洗钱持续监管要求 第三章 反洗钱义务:提出市场准入的反洗钱要求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70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为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保险洗钱风险,现就反洗钱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投资入股和股权变更时的投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投资入股保险机构[1]和保险机构股权变更时,投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监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投资资金来源,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交投资资金来源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证明材料。

(一)投资人为境内企业法人的,证明材料包括:1、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2、投资人最近三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2]的声明;3、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证明材料包括:1、投资人采取的反洗钱措施以及接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监管的情况;2、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3、投资人最近三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保证上述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机构设立和重组改制的反洗钱要求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机构设立和重组改制申请的反洗钱审查,新设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重组改制后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相应的反洗钱要求。

(一)申请筹建保险机构的反洗钱要求:1、投资资金来源正当合法;2、风险控制体系规划中包含反洗钱安排;3、具备反洗钱内控制度方案以及筹建期间拟建立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目录;4、组织机构框架中包含反洗钱负责机构;5、信息系统规划中具备反洗钱功能;6、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申请保险机构开业和保险机构重组改制的反洗钱要求:1、建立了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培训宣传、审计、保密、协助监督检查和行政调查等反洗钱内控制度;2、反洗钱内控制度有效转化为承保、保全或批改、退保、赔付以及收付费等业务环节的操作规程,开业验收时能够演示反洗钱内部操作流程;3、设置了反洗钱负责机构;4、人员配备到位并已接受必要的反洗钱培训;5、信息系统做好反洗钱运行测试准备工作;6、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8.07.26•【文号】银办发〔2018〕130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30号为进一步落实风险为本方法,提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性,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加强义务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客户身份识别管理(一)客户身份核实要求义务机构在识别客户身份时,应通过可靠和来源独立的证明文件、数据信息和资料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客户建立、维持业务关系的目的及性质,并在适当情况下获取相关信息。

原则上,义务机构应当在建立业务关系或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业务之前,完成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核实工作。

但在有效管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情况下,为不打断正常交易,可以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尽快完成身份核实。

在未完成客户身份核实工作前,义务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程序,对客户要求办理的业务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如限制交易数量、类型或金额,加强交易监测等。

对于寿险和具有投资功能的财产险业务,义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保单受益人的风险状况,决定是否对保单受益人开展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

当保单受益人为非自然人且具有较高风险时,义务机构应当采取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至少在给付保险金时,通过合理手段识别和核实其受益所有人。

义务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详细审查保存的客户资料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交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证明文件、数据信息和资料,确保当前进行的交易符合义务机构对客户及其业务、风险状况、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认识。

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同事:为加强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保障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现就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发出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1.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反洗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确保各级管理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2.每家保险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增强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3.设立独立的反洗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组织和监督反洗钱工作,配合政府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二、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1.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在客户申请加入保险产品或进行资金交易时,严格按照《反洗钱法》的要求进行客户身份验证,确保客户身份真实、合法。

2.针对高风险行业、高风险地区和高风险个人,加强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并防范潜在的洗钱行为。

3.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监测和分析,建立健全交易异常监测和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可疑交易行为并向政府监管部门报告。

三、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流程、制度文件、权限分离等方面的规范,确保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2.加强对保险产品的审核和管理,防止洗钱活动利用保险产品进行资金的转移和隐藏。

3.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内部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反洗钱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

四、增强信息系统和技术手段支持1.加强保险公司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防范和发现洗钱活动。

2.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便于进行反洗钱工作。

3.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建立跨机构的反洗钱信息交流机制,共同防范洗钱风险。

五、加强对外合作和国际交流1.积极参与国内外反洗钱组织的活动和交流,了解国际反洗钱最新动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升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水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2.13•【文号】保监发[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7]11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筹备组:《反洗钱法》已于 2007年1月1日施行。

为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止洗钱行为给保险业带来潜在风险,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资本国际化、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情况下,日益猖獗的各种洗钱活动已经威胁经济和金融安全,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反洗钱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预防洗钱行为给保险业带来潜在风险,正确处理保险业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维护和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一)各公司应当成立以公司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于2007年3月9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通讯方式报中国保监会。

(二)各公司应当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部门或者指定现有内设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指定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并于2007年3月9日前将反洗钱工作部门负责人、联系人的名单与通讯方式报中国保监会。

(三)有分支机构的公司,总公司应当指导各级分支机构设立反洗钱专门部门或者指定现有内设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指定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三、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一)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1、各公司应当依据《反洗钱法》及相关监管规定,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和国际通行做法,积极着手研究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跨国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洗钱行为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洗钱行为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也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保险业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反洗钱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保险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管,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一、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制度。

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明确反洗钱工作的职责和权力,确保反洗钱工作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工作制度,包括反洗钱工作的组织结构、工作流程、工作责任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

保险公司应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严格按照《反洗钱法》的规定,对客户的身份进行核实和确认,确保客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对客户的风险进行评估,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控和报告制度。

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控和报告制度,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加强对可疑交易行为的调查和核实,确保反洗钱工作的及时和有效进行。

四、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

保险公司应加强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重视,增强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反洗钱知识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具备足够的反洗钱知识和技能。

五、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内部控制和监督,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进行。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对反洗钱工作进行定期的自查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六、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合作和沟通。

保险公司应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合作和沟通,及时了解监管部门对反洗钱工作的最新要求和规定,确保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实施以来,金融机构和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和监管职责,不断推进金融领域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成效显著。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领域的反洗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细化反洗钱操作规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一)金融机构应在高级管理层中,明确专人负责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确保反洗钱合规管理人员及各业务条线上反洗钱相关人员能移及时获得所需信息及其他资源。

(二)金融机构应加强反洗钱方面的审计,并根据反洗钱工作需要,及时完善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进一步整合和优化内部业务流程,落实反洗钱相关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

(三)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宣传、引导和培训,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向其传达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监管政策和内控要求。

二、开展持续的客户尽职调查,有效预防洗钱风险(一)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客户身份资料信息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客户身份资料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对于2007年8月1日前已经通过开立账户、签订金融服务合同等方式与金融机构建立了业务关系的客户,金融机构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身份识别办法》)的规定,开展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或重新识别客户等工作,并据此补充或更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全文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全文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经济安全,根据《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反洗钱机构设置根据保险公司的规模和业务特点,设立反洗钱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公司内各个部门的反洗钱工作。

第三章反洗钱责任制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反洗钱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职责和权限,落实反洗钱工作的全面覆盖。

第四章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前,应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并进行尽职调查。

对于高风险客户,保险公司应实施加强尽职调查措施,确保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五章反洗钱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应开展反洗钱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客户和业务的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并及时更新评估结果。

第六章可疑交易报告和核查处理保险公司应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于涉嫌洗钱的交易进行报告,并及时核查和处理。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内部可疑交易的监控和核查。

第七章信息记录和保存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的记录和保存制度,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执行。

第八章员工培训和教育保险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业务风险防控能力。

第九章监管合作和报告保险公司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定期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核查。

第十章处罚和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保险公司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保险公司应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并向监管部门报备整改情况。

以上是《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全文。

(字数:168)。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全文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全文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全文保监发〔2011〕52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为进一步加大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防范洗钞票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治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促进行业连续健康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钞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钞票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畴内履行反洗钞票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和谐、指导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钞票职责:(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钞票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钞票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钞票监管;(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钞票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钞票要求,开展反洗钞票审查和监督检查;(三)参加反洗钞票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反洗钞票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钞票案件;(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钞票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钞票职责:(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钞票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钞票审查和监督检查;(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钞票工作情形;(三)参加辖内反洗钞票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钞票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钞票案件;(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钞票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钞票义务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治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升反洗钞票内控水平。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全文本月修正版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全文本月修正版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全文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止保险业参与洗钱活动,保护保险行业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工作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反洗钱专业人员,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增强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提高其反洗钱风险识别能力和反洗钱工作能力。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确保对客户身份的准确核实,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客户信息的安全。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评估保险业务涉及的反洗钱风险,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加强相应的反洗钱措施。

第二章反洗钱措施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在其内部建立符合反洗钱要求的制度和流程,对涉及的各项业务开展反洗钱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化解。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对新客户进行详细调查核实,了解其真实身份、财务状况、交易目的等信息,并对高风险客户进行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客户交易监测机制,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测和分析,发现可疑交易时及时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内部报告制度,对可疑交易及时上报,并配合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并维护可靠的客户身份信息数据库,确保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反洗钱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不断完善反洗钱制度和流程。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并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落实反洗钱措施的,监管机构有权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监管机构有权对其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规定全文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规定全文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规定全文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1〕52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70号)

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70号)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保监发〔2010〕70号【发布日期】2010-08-10【生效日期】2010-08-1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70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为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保险洗钱风险,现就反洗钱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投资入股和股权变更时的投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投资入股保险机构[1]和保险机构股权变更时,投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监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投资资金来源,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交投资资金来源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证明材料。

(一)投资人为境内企业法人的,证明材料包括:1、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2、投资人最近三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2]的声明;3、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证明材料包括:1、投资人采取的反洗钱措施以及接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监管的情况;2、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3、投资人最近三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保证上述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机构设立和重组改制的反洗钱要求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机构设立和重组改制申请的反洗钱审查,新设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重组改制后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相应的反洗钱要求。

(一)申请筹建保险机构的反洗钱要求:1、投资资金来源正当合法;2、风险控制体系规划中包含反洗钱安排;3、具备反洗钱内控制度方案以及筹建期间拟建立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目录;4、组织机构框架中包含反洗钱负责机构;5、信息系统规划中具备反洗钱功能;6、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申请保险机构开业和保险机构重组改制的反洗钱要求:1、建立了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培训宣传、审计、保密、协助监督检查和行政调查等反洗钱内控制度;2、反洗钱内控制度有效转化为承保、保全或批改、退保、赔付以及收付费等业务环节的操作规程,开业验收时能够演示反洗钱内部操作流程;3、设置了反洗钱负责机构;4、人员配备到位并已接受必要的反洗钱培训;5、信息系统做好反洗钱运行测试准备工作;6、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保险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保险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保险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238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保险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38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做好银行保险机构市场准入环节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工作,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情况纳入机构日常监管工作范围,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机制。

三、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现场检查工作中贯彻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现场检查工作要重点对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沟通协作,在规则制定、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及行政处罚工作中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形成监管合力。

五、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强化组织保障,加大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资源投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提高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能力。

六、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附件1规定的模板向银保监会或属地银保监局报送上年度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年度报告并填报相关附表。

法人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年度报告内容应当覆盖本机构总部和全部分支机构;非法人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年度报告内容应当覆盖本级机构及其所辖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1.30•【文号】银发[2007]27号•【施行日期】2007.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保险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银发[2007]27号)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007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反洗钱法律和规章陆续实施。

为做好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促进合规经营,规避洗钱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工作主动性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是洗钱活动及其相关犯罪的重要渠道之一,也是国际反洗钱的重要领域。

近几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不断加强,而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相对滞后,该领域洗钱案件和风险日益增加,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这就要求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和经济金融安全的大局以及保障自身机构信誉、稳健经营、规避风险的角度出发,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紧迫感和主动性,尽快依法开展反洗钱工作。

二、认真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按照《反洗钱法》及配套规章的要求,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尽快建立起机制健全、制度完善、措施有力、控制有效的反洗钱工作体系,保障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依法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一)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保险业反洗钱及反恐融资规定

保险业反洗钱及反恐融资规定
资料保存和记录
应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违规处罚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对于违反反洗钱和反恐 怖融资规定的金融机构 ,监管机构可责令其限
期改正。
罚款
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金 融机构,监管机构可处
以罚款。
吊销业务许可证
对于屡次违规或违规情 节严重的金融机构,监 管机构可吊销其业务许
普及公众知识
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公众对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认识,提高公 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
完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 融资的法律法规体系, 为保险机构提供明确的 法律指引和依据。
强化监管力度
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管 力度,确保其履行反洗 钱和反恐融资义务,对 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
3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在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同时,需要确保客户数 据的安全和隐私保护,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
加强国际合作
各国保险监管机构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境洗钱和恐怖融 资活动,分享信息和经验。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全球性的保险业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各国 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
可疑交易报告
可疑交易识别
保险公司应建立可疑交易识别机制,对可能涉及洗钱或恐怖融资的 交易进行及时识别和报告。
报告流程
对于识别出的可疑交易,保险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向监管部门报 告,包括填写可疑交易报告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等。
保密要求
在可疑交易报告过程中,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相关信 息不被泄露。
恐怖分子可能利用保险市场的复杂性和不透明性,进行恐怖融
资活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29•【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9.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7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月29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重大可疑报告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重大可疑报告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件新保合[2009]10号关于下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重大可疑报告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的通知各中心、各部门、各分公司: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按照“合规为先”的理念,进一步推动发洗钱可疑交易的人工甄别工作,特制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重大可疑报告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重大可疑报告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重大可疑报告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经济、金融的安全与稳定,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及操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定及操作规范适用于我公司所有销售渠道及各业务处理环节。

第三条本规定及操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重大可疑报告的定义第四条本规定及操作规范所称的重大可疑报告是指可疑交易特征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可疑程度为“重点可疑”、“重点可疑且同时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重点可疑且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五条本规定及操作规范所指的重大可疑是指下列行为:(一)新契约年保费累计100万以上(按投保人统计)。

(二)多次重复投保,重复投保的保费累计100万以上(按投保人统计,且含续期保费)。

(三)分散投保,集中退保,退保损失率在30%以上。

(四)不计损失坚持退保的大额件,退费金额在50万以上。

(五)他人代交大额保费(100万以上),他人代领大额保险赔款(50万以上),或是代领大额保险退保金(含撤保、犹豫期退费)(50万以上)。

(六)坚决要求现金领取退保金(含撤保、犹豫期退费)或是理赔款,且金额较大(50万以上)。

第三章重大可疑的报告流程及时效第六条报告流程。

2011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2011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1〕52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钱义务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1〕52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钱义务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

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一)增加注册资本;(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客户身份识别;(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四)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反洗钱内部审计;(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八)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反洗钱要求。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

反洗钱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照保险公司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要求识别客户身份;(二)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业务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可以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获得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三)保险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客户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险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

对本公司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三)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

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三)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案件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调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禁止来源不合法资金投资入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对依法开展反洗钱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业新设机构、投资入股资金和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反洗钱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三十二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反洗钱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保险监管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交反洗钱报告或者专项反洗钱资料。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将其列为反洗钱重点监管对象:(一)涉嫌从事洗钱或者协助他人洗钱;(二)受到反洗钱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三)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约谈相关人员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调整其在分类监管体系中合规类指标的评分。

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达到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案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中国保监会依法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