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经营档案
种子法律法规:第4章
• 2、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由 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 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 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 达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 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 子经营许可证,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 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
第四节 种子广告规范
• 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 与审定公告一致。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 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 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 负责。
• 一、种子广告存在问题 • 1、使用误导性的用语。譬如,在某水稻 品种的广告中,就含有“高产王”、“高 抗病虫”、“比其它品种增产”等用语, 暗示该品种产量最高、抗所有病虫。其实, 任何一种种子,不仅不可能抗所有的病虫, 而且只有在特定的栽培环境下,才能发挥 其丰产性。
• 5、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申请种子经 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 产不少于1000万元; • (二)本办法规定的核发相应农作物种子 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 二、种子质量合格证 • 种子质量合格证或种子检验结果单必须根 据田间和室内检验结果,由生产经营单位 持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或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检验员资 格证》检验员签发,并加盖种子检验专用 章。
•
三、审批机关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 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 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 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应将不予批 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批机关认为 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一、概念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
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被列入《种子法》范畴的只是商品种子,即用来作为商品与他人进行交换的种子,不与他人发生社会关系的自用种子,不属于《种子法》所指的种子范围;不是作为商品种子出售,而是作为商品粮食、饮料等出售,但被购买者作为种子使用的,也不属于《种子法》界定的范畴。
二、新时期种子监管工作的重点以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大豆及本地重要经济作物种子为重点,在春耕和秋播前集中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突出种子市场质量抽查,严格品种审定,切实清理种子市场品种多、乱、杂的现象,严厉打击假劣种子坑农害农行为。
三、新时期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1)严格企业市场准入。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的管理。
(2)严格商品种子管理。
商品种子要符合《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
品种名称应当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要经农业部审查批准;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
(3)加强市场监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
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专人管理。
第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保存如下资料:(一)生产经营记录。
生产记录,包括采种林或采穗圃的施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种子或穗条采集、调制、储藏、种子产量等;苗木整地、播种(扦插、嫁接等)、间苗、定苗、移植、施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等。
经营记录,包括种子出入库记录表、树种(品种)、数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等。
(二)证明种子来源、产地、销售去向的合同、票据、账簿、标签等。
(三)自检原始记录、种子质量检验证书、检疫证明等。
(四)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技术标准。
(六)其他需要保存的文件资料等。
生产经营林木良种的,还应当保存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生产经营转基因林木种子的,还应当保存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或者其复印件。
生产经营植物新品种的,还应当保存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企业,还应当保存林木品种选育的选育报告、实验数据、林木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叶、茎、根、花、果实、种子等的照片)及试验林照片等。
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表1种子生产档案注:1、本档案每个基地每个品种同一生产年度各填一本。
2、分户面积之和应等于基地面积。
3、亲本种子的纯度按供种单位提供的检测数据填写。
4、基地名称写到XX县(区、市)XX乡(镇)XX村XX组。
5、隔离情况要注明隔离方式,如时间隔离或空间隔离,是否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15表1-1 种子生产档案02附件1(共11页)第 3 页表2种子生产档案15表3种子生产档案基地第一次田间花期检查情况检查时间年月日调查人员04附件1(共11页)第 5 页表4种子生产档案15表5 种子生产档案基地第二次田间花期检查情况检查时间年月日06附件2(共4页)第7 页表6种子生产档案15表7种子生产档案注:产地气象记录指可能影响种子生产和质量的不良天气,如暴雨、干旱、冰雹、连阴雨、持续高温、寒露风等。
08附件2(共4页)第9 页表8种子生产档案15表8-1种子生产档案010附件2(共4页)第11 页表9种子生产档案2、每个种子批的数量之和应等于入库总数量。
3、种子流向应简要说明种子批在出售前从基地到存放地点以及不同存放地点之间的运输、流动情况。
15表1种子经营档案(适合领证种子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使用)注:1、凡是同一品种、在同一销售季节的同一种子批可以填写一份表。
2、检疫证明编号可以只填写下列编号:(1)种子生产者生产种子的产地检疫证明编号;(2)种子经营者调入农作物种子标签上标明的检疫证书编号;(3)进口种子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编号。
3、种子主要加工工序可以用简明的流程图表示。
4、仓库类型可以选择房式仓、圆筒仓、低温仓、土圆仓、简易仓等几类。
5、种子质量检测指标是指种子开始销售时进行测定的数据。
6、发给本企业门市部销售的种子也应在种子流向中反映出来。
012附件2(共4页)第13 页表1-1种子经营档案(适合领证种子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使用)15表2种子经营档案(适用领证种子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年末实际销出种子数量=购(领)种数量之和—退种数量之和014附件2(共4页)第15 页15 表3种子经营档案称、购种数量、购种日期、发票号、购种单位(农户)详细地址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6.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6年7月8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公开。
第五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仪器。
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三)加工设备。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临泽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推动全县种子产业和农业生产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张掖市国家级玉米种子基地涉种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马铃薯、油菜、胡麻等。
第三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县种子管理局具体负责种子管理工作.农业、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要形成联动机制,相互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县境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种子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种子生产管理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按如下权限核发:(一)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二)主要农作物的其它种子生产许可证,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生产玉米和稻杂交种子、亲本种子的,必须是注册法人实体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征得品种权人的同意;(三)符合种子生产规定的隔离和生产条件;(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五)检验室和检验仪器达到规定标准;(六)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种子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相应的种子烘干设施设备;(七)有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仟样和室内检验)各3名以上;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应达到5名以上.第八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资料:(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三)种子检验设备清单、购置发票复印件及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鉴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四)种子检验室、仓库情况说明、实景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种子晒场情况说明、实景照片及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情况说明、实景照片及产权证明复印件;(五)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清单,资格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六)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七)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八)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种子法及有关适用问题
种子法及有关适用问题一、学习法律、敬畏法律、依法办事1、法律效力位阶:宪法、专业法、条例、地方性法规、部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2、在工作实践再学习再理解3、种子法立法思想(1)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2)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和经营和使用(3)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4)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4、种业管理的重点保障农业生产用种的数、质量安全;维护公平、公正的种业环境。
5、查办种子案件的基本要求(1)讲依据。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或找不到法律依据的,不要主观臆断,更不能自作主张,要关注全国人大、最高两院、农业部的相关解释。
(2)讲程序。
执法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3)讲证据。
查案件就是查证据。
二、种子资源与品种保护1、种子资源:指选育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
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DNA和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国家依法保护种子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子资源;国家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子资源,定期公布可利用的种子资源目录;国家对种子资源享有主权。
2、品种: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与生物学特征稳定一致;有适当的名称。
重点强调三性,即特异性、稳定性、一致性。
3、新品种保护:育种单位或育种人对自己选育或发现新的新品种(材料)可以依法申请保护。
申请的条件:新颖性、特异性、稳定性、一致性和名称。
保护期限15年,20年。
(临时保护)4、品种侵权: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维权。
(1)品种侵权案管辖:省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属自诉案。
受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成,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表1种子生产档案2、分户面积之和应等于基地面积。
3、亲本种子的纯度按供种单位提供的检测数据填写。
4、基地名称写到XX县(区、市)XX乡(镇)XX村XX组。
5、隔离情况要注明隔离方式,如时间隔离或空间隔离,是否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表1-1种子生产档案表2种子生产档案附件1(共11页)第4 页表3种子生产档案基地第一次田间花期检查情况调查人员附件1(共11页)第5 页表4种子生产档案附件1(共11页)第6 页表5种子生产档案基地第二次田间花期检查情况检查时间年月日调查人员:表6种子生产档案种子生产档案等。
种子生产档案种子生产档案表9种子生产档案2、每个种子批的数量之和应等于入库总数量。
3、种子流向应简要说明种子批在出售前从基地到存放地点以及不同存放地点之间的运输、流动情况。
表1种子经营档案(适合领证种子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使用)2、检疫证明编号可以只填写下列编号:(1)种子生产者生产种子的产地检疫证明编号;(2)种子经营者调入农作物种子标签上标明的检疫证书编号;(3)进口种子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编号。
3、种子主要加工工序可以用简明的流程图表示。
4、仓库类型可以选择房式仓、圆筒仓、低温仓、土圆仓、简易仓等几类。
5、种子质量检测指标是指种子开始销售时进行测定的数据。
6、发给本企业门市部销售的种子也应在种子流向中反映出来。
表1-1种子经营档案(适合领证种子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使用)表2种子经营档案(适用领证种子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附件2(共4页)第15 页15 表3种子经营档案称、购种数量、购种日期、发票号、购种单位(农户)详细地址等内容。
2、本档案每一个作物种类各填一份。
种子生产及经营管理
种子生产与相邻权纠纷
甘肃省酒泉市制种农户和非制种农户之间土地相邻权问题日渐加剧和恶化。 据不完全统计,笔者所在的法院,两年来该辖区已经审理了107件非制种农户在制种区域种植大田玉米的纠纷,铲除非制种玉米青苗780亩,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该类案件被法院确定为相邻权纠纷。 笔者认为该类纠纷除涉及土地法、农业法、种子法、合同法和民法外,还应当涉及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等法律。但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却存在农地使用权的法律地位;非制种农户的种植行为性质;行为主体、法律适用不当等问题,所以,不能单纯适用民法通则中的相邻权条款。第五节 种子经营许可制度
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主要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达到以下要求: 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目前,在我国注册的外资种子企业已超过了70家。国外大公司凭借其先进的科技、雄厚的资金、丰富的国际市场运作经验迅速控制了我国高端蔬菜种子50%以上的市场份额。
始建于1984年3月的寿光蔬菜批发市场,以规模大、档次高、品种全闻名全国。 市场占地面积600亩,年成交蔬菜40亿公斤,交易额56亿元,市场交易品种齐全,南果北菜,四季常鲜,年上市蔬菜品种300多个,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的蔬菜来此大量交易,是全国最大的蔬菜集散中心、价格形成中心、信息交流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 寿光蔬菜批发市场为推动寿光蔬菜产业发展、做大寿光蔬菜品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等方面立下“汗马功劳”。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附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商品林木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建立的监督工作。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
第五条林木种子生产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林木种子生产情况:生产的树种(品种)名称、地点、立地条件、周围环境,育苗使用林木种子的产地及种源;(二)产地气象记录;(三)林木种子质量;(四)林木种子采集、调制记录:采集地点,脱粒、干燥、净种、精选、分级、包装等调制情况,各环节技术负责人;(五)育苗和苗木出圃情况:各种苗木的生长发育情况及各阶段采取的技术措施,起苗、分级、假植等;(六)林木种子检验记录:检验时间、检验内容、检验结果、检验证书编号及责任人;(七)林木种子流向:贮藏保管及调出的时间、数量、单价、种子批号、苗批号、购种协议、购种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八)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
生产林木良种的,还应当包括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生产转基因林木种子的,还应当包括基因名称及其来源、转基因的方法。
生产植物新品种的,还应当包括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林木种子生产者应当填写《林木种子生产档案表》(见附表1)。
第六条林木种子经营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林木种子来源:树种(品种)、产地、调入时间、调入价格、数量;外地调入林木种子,应当将购销合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标签、质量检验证书和检疫证书原件存档;(二)林木种子加工情况:精选时间、技术措施及责任人;(三)林木种子贮藏情况:种子入库、出库时间和数量;(四)林木种子包装、运输情况:林木种子包装材料、调运的起始时间、运输工具、运输环境等;(五)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情况:入库、出库和贮藏期间种子质量情况,包括检验时间、检验内容、检验结果、检验证书编号及责任人;(六)林木种子销售情况:树种(品种)、时间、数量、质量(种子的净度、含水量、发芽率,苗木的苗高、地径)、单价、种子批号、苗批号、销售去向,并将销售合同原件存档;(七)需要归档的其他相关材料。
农业农村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
农业农村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示例文章篇一:《种子的奇妙旅程与档案的重要性》嘿!同学们,你们知道吗?种子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长大变成我们餐桌上的美食或者美丽的花朵的哟!这背后可有好多好多的故事呢!就像我们的成长一样,每一颗种子也有自己独特的经历。
而农业农村部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就像是给种子们写的成长日记。
想象一下,每一颗种子从被挑选出来,到播种、生长、收获,这一路上的点点滴滴都被详细地记录下来。
这就好像是我们在学校里,老师给我们记录的学习成绩和表现一样。
比如说,种子是从哪里来的,它们的“爸爸妈妈”是不是很优秀?它们被种在了什么样的土地里,是肥沃得像巧克力蛋糕一样,还是有点贫瘠得像没吃饱饭?浇水施肥的情况又是怎样的?是像我们喝水一样充足,还是经常“口渴”?还有啊,有没有小虫子来捣乱?这些都被清清楚楚地写在档案里。
有一次,我跟着爷爷去田里。
爷爷看着那些种子,就像看着自己心爱的宝贝。
他跟我说:“娃呀,这种子可金贵着呢,要是没有好好记录它们的情况,咱们可就不知道怎么让它们长得更好啦!”我当时就想,那这些档案不就是种子的“保护神”吗?再比如说,要是没有这些档案,就好像我们出去玩迷路了,没有地图一样,完全不知道该往哪儿走。
如果不知道之前种子生长的情况,那下次再种的时候,不就又得从头摸索,多浪费时间和精力呀!你说,要是没有这个档案制度,那些卖种子的人随便卖,也不管种子好不好,那农民伯伯们得多伤心啊!就像我们努力学习,却得不到老师的认可一样,多委屈呀!所以说呀,农业农村部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可太重要啦!它能让我们吃到更好的粮食,看到更美的花朵,让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丰富多彩。
这难道不是一件超级棒的事情吗?我的观点就是,这个制度就像是给种子们保驾护航的大船,带着它们在成长的海洋里稳稳前行,让我们的农业发展越来越好!示例文章篇二:《种子的奇妙之旅与档案的重要性》嘿,同学们!你们知道吗?种子可有着大大的秘密!就像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成长故事一样,种子也有它们独特的经历,而这都和农业农村部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呢!先来说说种子是怎么成长的吧!就像我们从幼儿园慢慢长大到小学一样,种子也要经历好多好多的过程。
种子档案管理思考
种子档案管理思考[摘要]:随着我国农业已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优质种子的更新更换已由原来的10年缩短到6~7年要确保种子科学领先的地位,就必须加强种子档案管理体系建设.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
本文从实际出发.对如何加强种子档案管理体系建设提出了自己的认识和思考。
供同仁商榷。
[关键词]:种子档案生产档案流通监督手段种植资源教育1构建种子档案管理体系种子档案是种子工作历史轨迹的真实记录和缩影.因此要运用种子从生产到发展至消亡各阶段的规律.总结各阶段种子工作的经验.按照各类生物种子的整个生命历程的科学发展规律和人们围绕这种生命历程所进行的各项工作.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推广和利用种子资源。
各级政府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为依据,根据种子档案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构建起完善的、科学的、运作灵活的种子档案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
2建立健全种子生产档案体系根据种子生长特点建立健全种子生产单位档案载明生产地点、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播种期、采种、种子贮藏处理,播种量、密度、施肥用药、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档案定期审核生产者有无繁殖种子的隔离和栽培条件.查看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检验设施、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等情况,建立专业、统一、成套的种子生产档案新体系及品种鉴定进行研究,具有较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切实保证种子质量。
3加强流通监督建立健全种子经营档案体系对种子企业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经营品种真实名称、品种审定证书、品种授权证明或转让文件、生产经营档案、分支机构分布情况等重要信息全面详细地编录入库,载明种子来源、数量、名称、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并对品种进行抽样封存。
有效地规范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使种子管理逐步实现统一化、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的新体系。
种植业监管类:涉及种子、农药和肥料相关的法律法规
种植业监管类:涉及种子、农药和肥料相关的法律法规(一)填空题1、我省主要农作物是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苹果、向日葵共9种。
2、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国家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我省(适宜)的生态区域可以直接引种。
3、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4、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种子经营者,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取得农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具备种子专业知识的)人员;(二)有必要的种子(保管条件)。
5、我国对种子质量标准的评价有4项指标:种子的(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
国家种子质量标准要求玉米单交种发芽率不低于(85%)。
6、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警示标志和“转基因”标注内容必须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或者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
7、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二)年。
8、种子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9、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10、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1、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参考用表: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表、标签、苗木自检调查记录表模板(2018.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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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查单位负责人(签字):抽样人(签字):
被抽查单位(盖章)承检单位(盖章)
抽查时间:年月
苗木标签
树种品种
苗木种类苗龄
种子产地
次生产地
质量等级数量株
生产日期(起苗)——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
销售合同编号:
附表3
苗木自检记录表
共页,第页
编号
树种(品种)苗木种类苗龄
本批苗木数量株抽样数量株
被抽查单位
株号
地径
cm
苗高cm
根
系
长
cm
I级
侧根数
根
幅
cm
判定
株号
地径
cm
苗高cm
根
系
长
cm
I级
侧根数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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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
判定
I级
Ⅱ级
不合格
I级
Ⅱ级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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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林木种子生产档案表
填写日期:编号:
生产单位名称
林木种子种类
良种□普通种□
苗木种类
浅谈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管理
公司作 为一 个生 产 、加工 、包 装 、销售 为一 体 的种 子企业 ,根 据 《 种子 法》 的要 求 ,结合 本公 司 的具体 情况 ,建 立 了 以种 子批 号管 理为 中心 的种 子 经 营 档案 管 理模 式 ,具体 讲 就是 建 立 “ 一个 规 则 , 三个记录” 。一个 规 则就 是 种子 批 号 命 名规 则 ,三 个 记录 就是 种子检 验 记录 、种 子加 工记 录和种 子 出
六 条 规 定 :种 子 经 营 者 应 当 建立 种 子 经 营 档 案 。但 是 生 产 、 经 营 档 案 究竟 应 当 怎样建 ,怎样用 ?没 有现 成 的模 式可 循 。 河 北 东 昌种 业 有 限公 司 在 种 子 生产 、 经 营 档 案 管 理 过 程 中经 历 了应 付 、迷 惘 、
旨就 是 “ 服 务 农 业 ,造 福 农 民 ” 。种 业企 业 只 有 在 “ 服 务 农业 ,造福 农 民 ”的过 程 中才 能保 持 强 大 的 生命 力 ,才 能立 于不 败之地 ,取 得长 足 的发展 。
2 提 高 企 业高 层 管理 者 对 种子 生 产 经营 档 案 管
理 工作 的认识
子 批号命 名 规则 ,待种 子 入库 后 即 由仓库 管 理员 根 据 种 子批号 命名 规则 给定 其… 个批 号 ,在种 子包 装 过 程 中要把 相 应 的种 子批 号打 印在 种 子 包装 袋 , 随后 的检 验 记录 、加 工( 包 含包 装 过程 ) 记 录 、 出库 记 录都 要记 录种 子批 号 。这样 根据 种子 包装 袋上 的 批 号信 息 ,通过 查找 检验 记录 可 以查 到该批 种子 入 库 时的水分 、发芽率 和纯 度情 况 以及该 批种 子成 品 的 四项 指标 情况 ;通 过 查找种 子加 工记 录可 知 该批 种 子 是何 时 、何 地 、 由哪些人 进行 D i l q  ̄ 的,都经 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6.29•【文号】主席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3.06.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其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三章品种选育与审定第四章种子生产第五章种子经营第六章种子使用第七章种子质量第八章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第九章种子行政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教兴农方针和种植业、林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种子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
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标签填写要求(宣传版)2018.5.24.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在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4 档案建立4.1 林木种子(穗条)生产档案林木种子(穗条)生产档案包括:——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穗条)生产计划(生产任务、生产合同)、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生产纪录,包括采种林(采穗圃)的施肥、灌溉、中耕除草、除虫害防治、种子(穗条)采集、调制、种子产量以及种批划分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一般采种林的采种公告;——种子质量检验证书或报告、种子(穗条)产地检疫证明等;——相关的种子标准;——从事林木良种生产的,应包括林木良种证书或复印件或品种选育人的授权证明;——林木种子生产档案表见表A.1;或穗条生产档案表见表A.2.4.2 苗木生产档案苗木生产档案包括:——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苗木生产计划或生产任务、生产合同、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生产纪录,包括整地、播种(扦插、嫁接等)、间苗、定株、移植、施肥、灌溉、中耕除草、病虫害防治等;——苗木质量检验原始记录、苗木质量检验证书、产地检疫证明等;——相关的种苗标准;——从事良种苗木生产的,应包括林木良种证书或复印件或品种选育人的授权证明;——苗木生产档案表见附录B。
4.3 林木种子(穗条)经营档案林木种子(穗条)经营档案包括:——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检验证书或报告、种子(穗条)标签、种子(穗条)购销合同——林木种子(穗条)检疫证书或复印件;——从事林木良种经营的,应包括林木良种证书或复印件或品种选育人的授权证明;——林木种子经营档案表见表C.1;或穗条经营档案表见表C.2。
4.4 苗木经营档案苗木经营档案包括:——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苗木质量检验证书或报告、苗木标签、苗木购销合同或供货证明等;——从事良种苗木经营的,应包括林木良种证书或复印件或品种选育人的授权证明;——苗木经营档案表见附录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