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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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准则。

它规范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具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横向”的法律体系。

与国内法中存在明确的上下级关系不同,国际法中各个主权国家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没有一个超越其他国家的“超级权威”。

其次,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但也包括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个人。

再者,国际法的形成主要依靠国家之间的协议和习惯,而不是像国内法那样由一个中央立法机关制定。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协议,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定。

例如,各种双边或多边的贸易协定、环境保护条约等。

国际习惯是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习惯,需要看它是否被广泛和一贯地遵循,并且被认为是法律所必需的。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共同的原则,例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此外,国际司法判例和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虽然不是国际法的直接渊源,但在解释和适用国际法时可以作为辅助资料。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等基本权利。

独立权意味着国家能够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平等权则要求国家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

自卫权是指当国家受到武力攻击时,可以采取必要的自卫措施来保卫自己的生存和安全。

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基于领土主权,对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和事行使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是对本国国民在国外的行为进行管辖;保护性管辖权针对外国人在国外对本国国家或国民的重大犯罪行为;普遍性管辖权则适用于某些国际公认的严重罪行,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等。

相应地,国家也承担着不侵犯他国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义务。

国际法相关基础知识点

国际法相关基础知识点

国际法相关基础知识点国际法,作为一个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对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际合作以及保障各国的合法权益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走进国际法的世界,了解一些基础的知识点。

首先,我们要明白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它并非某个国家单独制定,而是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协商和认可逐渐形成的。

国际法的渊源是理解其规则的重要基础。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比如,《联合国宪章》就是一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条约,它为联合国的运作和国际关系的处理确立了基本框架。

国际习惯则是各国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一致做法,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般法律原则是被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但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个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享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等基本权利。

同时,国家也需要履行不侵犯他国、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义务。

管辖权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国家的管辖权主要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性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行使管辖的权力;属人管辖权是指国家对本国国民在国外的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力;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重大利益,对外国人在国外的犯罪行为行使管辖的权力;普遍性管辖权则是指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如战争罪、灭绝种族罪等,任何国家都有权进行管辖。

国家责任是国际法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当一个国家违反了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不法行为、赔偿、恢复原状、道歉等。

在确定国家责任时,需要考虑行为的可归责性、行为的违法性以及损害的存在等因素。

国际法考点

国际法考点

国际法考点国际法考点1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是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待定)2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国内法的法律主体是主要是自然人、法人,而国际法主体主要为国家。

2)制定程序不同。

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关以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而国际法只要以缔约(协议)条约的方式制定。

3)强制实施的方式不同。

国内法主要依靠国家强制机关保障实施,而国际法主要靠国家本身的自觉行动。

4)调整对象不同。

国内法调整的是国内法律关系,国际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法律关系。

5)发达程度不同。

近代国际法诞生仅仅几百年历史,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国际法从规则体系、国家实践、理论研究都不如国内法领域完善和发达。

3 国际法是法律?国际法是法律。

1、国际法为国家规定一整套处理其对外关系的行为准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法具有强制性3、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效力,如联合国宪章。

4、国际实践证明,国际法不仅为各国公认,而且各国也是遵守的5、所以,国际法是真正的法律4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国家间的协议,为什么?1、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是国际法的制定者,因此,只有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才对各国具有拘束力。

2、各国达成的协议是各国作为国际法的制定者,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定的法律文件,因此,成为各国必须和应该遵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

3、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

国际法的强制性是国际法效力的本质表现,国际法之所以不同于国际道德和国际礼让,就是因为国际法具有强制性,国际法是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力量来强制实施的,而强制实施的根据既是各国之间的协议。

由此可见,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5 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条件1)众多主权国家和一个国际社会的存在,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基础。

2)威斯特法利亚和会订立的《威斯特法利亚合约》对国际法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是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

《国际法》考点整理

《国际法》考点整理

《国际法》考点总结第一章导论国际法: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原则、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的特征:(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等。

(二)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三)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四)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也与国内法不同。

在国内,国家有强大的执法手段,如法院、警察、监狱、军队等,保证国内法的实施。

而国际法没有这样的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

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没有强制管辖权。

国际法的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采取个别或集体的行动,包括要求违背国际义务、违反国际法的国家承担国际责任,实行报复、进行自卫。

国际法的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的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1、享有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2、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3、是“实体”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有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已实际上控制一定的地域或根据地,有一定政治组织和机构作为其在国际上的代表,正在为摆脱殖民统治而斗争着的民族解放运动。

(三)国际组织。

(四)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问题。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一)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二)国际习惯: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三)一般法律原则:各国国内法、特别是私法中所共有的原则。

(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的学说。

法院之裁判除对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不属于《国际法院规约》中的渊源:(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一般是建议性质,没有法律拘束力,不构成法律规范。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一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概念:国际法(Interne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家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与国内法相比较有一下一系列特征:(特点)(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国际法在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没有强制机关。

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没有强制管辖权。

不存在超越国家至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以国家自身行为遵守为主。

二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1.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缔约,派驻使节等)(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3.国际法主体包括:(1)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国家有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即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地位)(2)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 1949年国际法院“关于为联合国服国际法主体资格逐渐得到承认。

(3)民族独立运动组织;被视为正在向国家过度的政治实体。

其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自决原则,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叛乱团体)三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1.国际条约:(1)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国际司法裁判优先考虑的对象;(3)由于约束范围的有限性,效力的普遍性不及国际习惯。

2.国际习惯:(1)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先于国际条约出现;(2)两大要素:实践要素: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多种表现形式);心理要素:各国普遍认为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确信)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比较符合第38条的原来意思但为数不多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性方法(司法判例及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须是“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

国际公法考点大全

国际公法考点大全

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3.国际条约:是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题之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4.造法性条约:指创立、修改缔约方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律规则打开放性、多边性条约。

5.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在国际实践中,除了国家的行为可以形成国际习惯外,国际组织的行为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

6.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7.国际法主体:一般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国际法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

8.国际法基本条约: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强行法范围。

9.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与强行法抵触的条约无效。

10.联邦:由两个以上的成员邦(国或州)组成的国家,即联邦国家。

11.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上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它是一种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主要在与战争有关的国际活动方面受到一定限制。

12.自卫权:是国家使用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

它是国家国有的或者自然的权利,其行驶除必须遵守必要性和比例性外还受到其他条件限制。

13.管辖权:就是国家根据国际法,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包括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

14.普遍管辖权: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危害国际和平和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地和罪犯国籍如何,各国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例如战争罪、海盗、贩奴等。

15.保护性管辖:为了保护国家的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和在该国领域之外所犯罪行实行管辖。

结合《国际法》相关知识点

结合《国际法》相关知识点

结合《国际法》相关知识点《国际法》是国际社会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旨在管理国家间的行为和维护国际秩序。

它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合意和普遍承认而确立的,对国家及其他国际主体具有约束力。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法》,我们需要掌握以下几个知识点: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点: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创制的法律体系,是客观规律的集中体现。

其特点包括:1.国际法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是适用的,每个国家在国际法面前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法的主体: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但国际法也适用于其他国际主体,如国际组织、个人等。

3.国际法的自愿性原则:国家之间的签署和履行国际法条约是自愿的,国际法的适用和履行依赖于各国自身的意愿和行动。

4.国际法的缺乏强制力:国际法缺乏直接强制执行机构,其执行和维护依赖于各国的合作和共识。

二、国际法的法律源泉:1.国际公约(条约):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核心组成部分,包括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两种形式。

多边条约对所有缔约国具有普遍适用性。

2.国际习惯法:国际习惯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形成、普遍接受并得到持续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则。

3.国际一般原则:国际一般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违约责任、平等主权、不干涉内政等。

4.国际法学说和判例:国际法学说和判例是国际法的补充,通过国际法专家的研究和国际法庭的裁判形成。

三、国际法的主题领域:1.平和解决争端:国际法为国家解决争端提供了多种途径,包括谈判、调停、仲裁和国际法庭等。

2.国际人权保护:国际人权法规定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国家对人权的责任,如《世界人权宣言》等。

3.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保护战争中的受害者和冲突地区的平民,包括《日内瓦公约》和《海牙公约》等。

4.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规定了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和贸易行为,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国际投资法等。

5.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规定了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

国际法知识点

国际法知识点

国际法知识点关键信息项:1、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2、国际法的主体3、国际法的渊源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5、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6、国际人权法7、国际海洋法8、国际空间法9、国际环境法10、国际争端解决机制11 国际法的定义与范围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其范围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主权、领土争端、外交关系、国际贸易、国际人权保护等方面。

111 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平等性、自愿性和约束性等特征。

普遍性意味着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平等性体现为各国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自愿性表示国家自愿遵守国际法;约束性则指国际法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

112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等不同阶段。

在古代,已有一些关于国家间交往的规则和惯例。

近代国际法随着欧洲国家体系的形成而逐渐发展起来,现代国际法在国际组织的推动下不断丰富和完善。

12 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实体。

主要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具有独立的主权和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被视为国际法主体。

121 国家的构成要素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要素,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122 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国际组织依据其组织章程享有一定的法律人格,能够在国际法律关系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不同类型的国际组织具有不同的职权和法律地位。

13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

国际法知识点汇总

国际法知识点汇总

一、导论1、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

罗马人把这个法律部门称为〃万民法”,它是一部国内法。

荷兰学者格老秀斯被称为国际法之父,他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为近代国际法建立了相当完整的体系,但他仍将此法称之为〃万民法”。

直到18世纪末,英国人边沁将此法改称为国际法。

2、对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不同的回答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大体上分为两大学派:⑴自然法学派。

a、国际法上最早的自然法学家要算西班牙的维多利亚和苏亚利兹。

b、17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自然法和国际法教授普芬道夫。

c、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新自然法学派,主要有:社会连带法学派,代表人物有法国的狄骥和美国的庞德。

他们认为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

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有美籍奥地利法学凯尔逊。

他们认为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来源于一个〃最高规范”或称〃原始规范"。

⑵实在法学派。

a、这一学派的发起人是英国的边沁,奥斯汀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思想。

b、最先使用实在法学派观点看待国际法的是荷兰的宾刻舒克。

c、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国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

英国国际法教授奥本海就属这一派。

二条约的类别造法性条约是指那些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当事方对某方面或某事项上的普遍行为参考.资料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则限于特定的交易,规定某个特定事项或特定义务概括性条约真对还处于草创性的或是高度涵盖性的国际问题而签订的,如“WTO条约"三、联邦制与邦联制的区别邦联制--是指若干享有主权的独立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的目的(如军事、贸易等)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

这种联盟一般以条约为基础,不是以宪法为基础。

邦联本身不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它没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制度、国家机关、军队也没有税收、预算等,个成员国均保留自己独立和完整的国家主权,公民只具有自己所属国家的国籍,邦联的主要机关是由各成员国派遣代表组成或定期由成员国国籍元首、政府首脑参加的会议,但联邦的决议必须经各成员国批准才能生效。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总结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总结国际法,作为规范国家和其他国际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包含了一系列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在准备国际法的考试时,以下是一些重要的知识点总结:1. 国际法的来源:- 国际条约:包括双边和多边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

- 国际惯例:长期形成的、被普遍接受并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模式。

-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公平正义、善意等。

- 司法决策: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判例。

- 学说: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律来源,但国际法学者的观点对法律的发展有重要影响。

2. 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 主权平等原则:所有国家不论大小、实力强弱,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

- 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国际法保护国家的领土完整不受侵犯。

- 领土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和平谈判、仲裁、司法解决等。

3. 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国家违反国际义务时的责任,包括赔偿、道歉等形式。

- 个人国际刑事责任:对于国际罪行,如战争罪、种族灭绝罪等,个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4. 国际人权法:- 基本人权的保护: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等。

- 国际人权条约:如《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法公约》等。

5. 国际人道法:- 战争法规:规定在武装冲突中必须遵守的规则,以保护战俘和平民。

- 禁止使用某些武器:如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等。

6. 海洋法:-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定义与权利。

- 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

7. 国际环境法:- 全球环境问题如气候变化的法律框架。

- 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的国际协议。

8. 国际经济法:- 国际贸易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 国际投资法:保护跨国投资的法律框架。

9.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和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 外交和领事机构的职能和运作。

10. 国际争端解决:- 和平解决争端的手段:谈判、调解、仲裁、司法解决等。

-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法庭的作用。

这些知识点是国际法考试中经常出现的主题,理解和掌握这些内容对于考试成功至关重要。

2024年国际法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4带答案

2024年国际法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4带答案

2024年国际法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带答案卷I一.综合检测题(共100题)1.对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若已有条约建立其通过制度,则适用()。

A.过境通行制度B.无害通过制度C.特殊公约制度D.一般公约制度2.下列人员属于外交宫的有()。

A.馆长B.译员C.外交秘书D.参赞E.信使3.属于国家继承范围的是()。

A.国债和地方债务B.国债和地方化债务C.地方债务和地方化债务D.国债和恶债4.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可以免纳捐税的是()。

A.与外交人员同户口的外交人员的父母B.行政技术人员所有进口的自用物品C.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住的服务人员受雇所得酬金D.使馆人员在当地居民中雇用的私人仆役受雇所得酬金5.海岸线较长、地形较复杂的国家大多采用的领海基线测算法是()。

A.交圆法B.直线基线C.混合基线D.共同正切线法6.外交团()。

A.仅在外交礼仪方面发挥作用,不具有法律职能B.由使馆馆长、参赞、译员组成C.由外交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组成D.由各派遣国使馆馆长轮流担任团长7.一国对其国际不法行为常采用的抵偿方式是()。

A.表示遗憾B.承认不法行为C.对非金钱损害作出象征性的损害赔偿D.正式道歉8.最突出地表现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收紧”之基本倾向的是()A.设定了“克减权”条款B.加强了措辞的精确性C.扩大了《世界人权宣言》所宣告的权利D.规定了《世界人权宣言》所宣告的各项权利之外的新的权利9.属于联合国范围内人权保护程序的有()。

A.报告审查制度B.来文及和解程序C.国际法院的司法程序D.个人来文制度E.国际仲裁制度10.条约的解释权在()。

A.条约当事国B.缔约国的最高立法机关C.联合国大会D.国际法委员会11.在传统的西方人权观念中,人权()。

住在富人区的她B.内容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C.本质上只能由国内政府来保障D.应以国家主权为基础,人权原则应从属于主权原则12.国家之间互派使馆馆长的等级由()。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考点 1: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的约束力国际条约虽然属于国际法的渊源,但其只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

国际习惯一旦形成,对所有的国际法主体具有普遍约束力。

考点 2: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实践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但知识产权条约中已经转化或应当转化的除外。

考点 3: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和内容1、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

2、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许的,包括国家对侵略行为的自卫行为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

3、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4、和平并不等于非武力,国家的自卫行为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虽然都使用了武力,但仍然属于和平手段。

因此“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的判断是正确的,“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非武力方式予以解决”的判断是错误的。

考点 4:主权豁免的放弃1、一国驻外使馆属于该国驻外机关,其行为归因于国家(国有企业的行为不归因于国家),因此甲国公司与乙国驻甲国使馆之间的纠纷性质上属于甲国公司与乙国国家间的争端。

2、合同约定法律适用及派代表出庭主张豁免均不构成对管辖豁免权的放弃,但国家主动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构成对考点 5:行为归因于国家管辖豁免权的默示放弃。

3、国家对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同时放弃。

也就是说,即使国家放弃了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能因此当然地对该国国家财产实施扣押、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考点 5:行为归因于国家普通人的行为是否归因于国家要看其是否代表国家行事,即是否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务行为。

若警察并非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务行为,即非代表国家行事,其行为不可归因于国家,国家无需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2024)

国际法知识点总结(2024)

引言: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的行为在国际社会中的规范和调整方式。

它涉及领土、领海、国际行为主体、国际关系原则等一系列问题。

本文旨在对国际法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和说明,以帮助读者了解和掌握国际法方面的基本知识。

概述: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共同承认的国家行为规范,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两个方面。

国际公法是国际社会共同承认的公正性和公正原则形成的一整套规范,主要关注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私法涉及私人之间的国际交往和纠纷解决。

正文内容:一、国际行为主体1.国家: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有平等主权和相互尊重的原则。

2.国际组织:国际法还适用于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等。

国际组织有自己的权力和义务。

3.个人和非国家实体:个人和非国家实体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二、国际关系原则1.平等主权原则: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平等的主权地位,相互之间应互不干涉内政。

2.领土完整原则:国家的领土不容非法侵占,其他国家应尊重和保护领土完整。

3.不使用武力原则:国际关系应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不得以武力解决问题。

4.自决权原则:民族自决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各民族有权根据其意愿自由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地位。

5.解决争端原则:国家之间的争端应通过和平谈判、仲裁或国际法庭等途径解决,避免使用武力。

三、国际法的源泉1.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国家之间通过签署和批准公约来确立国际法规范。

2.国际习惯法:国家在实践中长期保持的、普遍被接受的行为成为国际习惯法,具有约束力。

3.法学原则:国际法学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依据,如人权原则、求同存异原则等。

4.国际判例:国际法庭的判决和裁决可以作为国际法的权威解释和规范。

四、国际人权法1.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法的基础文件之一,规定了人权的普遍价值和基本原则。

2.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公约是国际人权法的核心法规,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等。

2024年国际法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1带答案

2024年国际法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1带答案

2024年国际法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带答案卷I一.综合检测题(共100题)1.中国应甲国的引渡请求准予引渡的依据是什么?2.基本的和普遍接受的管辖权基础是()。

A.属地原则B.属人原则C.保护性管辖原则D.普遍性管辖原则3.整个条约对当事方永久地失去效力,称为()。

A.条约的中止B.条约的终止C.条约的无效D.条约的停止施行4.外国人可享有国民待遇的权利是()。

A.诉权B.选举权C.担任公务员的劳动权D.参军入伍的权利5.领土庇护的对象是()。

A.军事犯B.难民C.政治避难者D.刑事犯6.中国对外国引渡请求的审查、决定和执行分别由什么机构作出?7.当代国际关系中最常见的领土取得或变更的方式是()。

A.先占B.全民公决C.民族自决D.时效8.形成惯例的国家实践必须符合的条件有()。

A.国家同意B.法律确信C.一贯性和划一性D.一般性E.时间性9.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

A.国家之间的关系B.国家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C.不同国家的私人之间的关系D.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10.下列关于国际组织决议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取决于决议的形成和名称B.内部决议仅对组织内部机构有效C.外部决议一般都对会员国具有法律效力D.效力根据是国家的同意或意志11.试述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及其范围。

12.欧洲联盟的主要机构有()。

A.欧洲共同体B.欧洲理事会C.欧盟委员会D.欧洲议会E.欧洲法院13.简述国际法上国家的各构成要素对其构成的意义。

14.甲国因故驱逐了乙国驻甲国使馆中的一名外交人员,后来乙国也驱逐了甲国驻乙国使馆的一名外交人员。

乙国的这种行为属于()。

A.制裁B.报复C.反报D.干涉15.《蒙特利尔公约》把一些故意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时间要件延伸到“在使用中”,其定义是()。

A.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菜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至降落机场B.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C.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己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D.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16.人权保护的国际机制在实体内容上主要涉及()。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简单来说,就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准则。

它规范着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具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平等法”。

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在国际法面前一律平等,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国际法主要依靠国家的“自觉遵守”。

不像国内法有强制的执法机构,国际法的实施很大程度上依赖各国的自我约束和国际社会的舆论压力。

再者,国际法具有“普遍性”,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国家和国际组织。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协议,明确规定了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比如,各种双边和多边的贸易协定、和平条约等。

国际习惯则是在国家长期反复的实践中形成的,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例如,对于外交使节的豁免待遇,就是通过长期的国际习惯确立的。

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三、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它包括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

对内,国家有权自主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制度和政策。

对外,国家有权独立地与其他国家进行交往,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干涉。

然而,国家主权也不是绝对的。

在国际交往中,国家需要遵守国际法的规定,不能以主权为借口损害其他国家的合法权益。

四、国家的承认与继承当一个新国家产生或者一个国家的政治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涉及到国家的承认问题。

承认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国家继承则包括对领土、财产、债务等方面的继承。

在继承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则,以确保公平和合理。

五、国际法上的个人个人在国际法上具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利。

例如,在国际人权法领域,个人享有一系列的基本人权,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等。

同时,如果个人违反了国际法,也可能会受到国际法庭的审判和制裁。

六、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渊源国际法,简单来说,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规范的总和。

它旨在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例如,众多国家签署的《联合国宪章》就是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是在国家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视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而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如善意原则、禁止反言原则等。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与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通常具备四个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有效的政府以及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特征,它意味着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最高的权威,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

主权国家有权制定自己的政策、法律,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然而,主权并非绝对,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也需要遵循国际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承认在国际法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新国家的产生、新政府的成立等都可能需要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承认。

承认具有政治和法律双重意义。

从政治角度看,承认表明对新实体的态度;从法律角度看,承认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继承则涉及到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在不同情况下的转移。

例如,国家领土变更时,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可能会发生相应的继承。

四、国家的责任当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的义务时,就需要承担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的形式包括道歉、赔偿、恢复原状等。

确定国家责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可归因于国家,二是该行为违反了国际法义务。

五、国际法上的个人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例如,国际人权法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

但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相对于国家来说是较为有限的。

个人在国际刑事法庭中可能会因严重的国际罪行受到审判,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等。

六、领土领土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以及底土。

领陆是国家领土的基本部分。

2024年法考三国法重点笔记

2024年法考三国法重点笔记

2024年法考三国法重点笔记一、国际公法。

1. 国际法的渊源。

- 国际条约:重点关注条约的缔结、生效、保留等。

- 国际习惯:其构成要素(物质要素和心理要素)。

2. 国际法主体。

- 国家: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国家主权豁免的相关内容,国家承认与继承。

- 国际组织: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大会、安理会等)及其职能,安理会的表决制度(15个理事国,9票赞成,大国一致原则)。

3. 海洋法。

- 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不同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例如,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专属经济区的资源开发和管辖权等。

4. 航空法。

- 领空主权原则,国际航空运输的相关制度。

5. 外层空间法。

- 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共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等)。

6. 国际法上的居民。

- 国籍:国籍的取得(出生取得、加入取得)和丧失,国籍冲突的解决。

- 引渡和庇护:引渡的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等),庇护的对象和范围。

7. 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

- 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馆舍不得侵犯、档案文件不得侵犯等),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人身不得侵犯、寓所和财产不得侵犯等)。

- 领事特权与豁免: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区别,领事的主要职能。

二、国际私法。

1. 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

-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冲突规范(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2.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 主体: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 物权: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船舶、航空器物权的特殊法律适用。

- 债权:合同之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侵权之债(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共同属人法等)。

- 婚姻家庭: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的法律适用。

- 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3.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特殊性调整对象: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创制方法:国家间协议制订为主。

执行特点: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以国家自身行为遵守为主。

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国家是最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四要素: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有效统治暂时中断并不意味着国家灭亡);主权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国际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范围和局限民族独立运动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确实行使正常国家的部分权利和义务:缔约,派驻使节,参加国际会议和组织,在战争中适用国际战争法规等。

其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自决原则,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叛乱团体)个人。

在特殊的场合个人作为具有法律人格者而出现在国际层面上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过程。

国际条约,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结缔“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用什么名称。

条约包括一般国际条约和特殊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事实、惯例或做法。

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接受的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在公平和善意的基础上,即可以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行裁判,条件是必须得到当事方各国的同意。

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准条法、软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各个领域)、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属地、属人、属时)、构成国际法基础(引申出其它原则和规则)的法律原则。

一、《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的七项原则: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原则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4、平等互利原则5、和平共处国际强行法的概念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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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考点1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是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待定)2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国内法的法律主体是主要是自然人、法人,而国际法主体主要为国家。

2)制定程序不同。

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关以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而国际法只要以缔约(协议)条约的方式制定。

3)强制实施的方式不同。

国内法主要依靠国家强制机关保障实施,而国际法主要靠国家本身的自觉行动。

4)调整对象不同。

国内法调整的是国内法律关系,国际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法律关系。

5)发达程度不同。

近代国际法诞生仅仅几百年历史,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国际法从规则体系、国家实践、理论研究都不如国内法领域完善和发达。

3 国际法是法律?国际法是法律。

1、国际法为国家规定一整套处理其对外关系的行为准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法具有强制性3、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效力,如联合国宪章。

4、国际实践证明,国际法不仅为各国公认,而且各国也是遵守的5、所以,国际法是真正的法律4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国家间的协议,为什么?1、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是国际法的制定者,因此,只有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才对各国具有拘束力。

2、各国达成的协议是各国作为国际法的制定者,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定的法律文件,因此,成为各国必须和应该遵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

3、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

国际法的强制性是国际法效力的本质表现,国际法之所以不同于国际道德和国际礼让,就是因为国际法具有强制性,国际法是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力量来强制实施的,而强制实施的根据既是各国之间的协议。

由此可见,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5 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条件1)众多主权国家和一个国际社会的存在,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基础。

2)威斯特法利亚和会订立的《威斯特法利亚合约》对国际法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是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

3)国际法学,对近代国际法具有重要影响。

特别是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对具有独立体系的法学的产生与繁荣起到继往开来的作用。

4)法国大革命和此后的一系列战争,摧毁了欧洲各国的封建体制,在激烈的变革中产生了一些有利于新兴资产阶级的有关国际法的民主原则,强调国家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促进国际法的发展。

6 国际渊源的概念、种类概念:国际法渊源指国际法规则作为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方式》(待定)1、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2、国际习惯也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3、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补充渊源4、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的学说,此外还有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的决议等文件,是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

7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 )一元论:基本观点: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但分国际法优先和国内法优先两派。

国内法优先:国际法效力低于国内法,是国内法的一个部门。

弊端:结果导致取消国际法。

国际法优先:国际法效力高于国内法,国内法效力是国际法赋予的,国际法效力来源于“约定必守”、“法律良知”。

弊端:否认了各个国家在制定国际、国内法上的作用,最后可能导致全面否定国家主权,甚至世界法代替国际法和国内法。

2)两元论:(平行说)基本观点:法律体系不同、性质不同。

效力根据、调整对象、适用范围互不隶属,各自独立。

互不包含。

3)国内观点对一元论、二元论都不完全赞成,试图调和之,避免对立。

一方面承认二者是独立的法律体系和不同,但强调联系而不是对立:联系密切、彼此渗透、互相补充、互相制约。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两个重要原则是:1 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家不得以国内立法对抗国际义务;不得以国内法规定为理由逃避国际责任。

2 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立法制订,(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存在问题:主要是国际法在国内的地位方面。

1 国际法本身没有要求,这是国内法的问题。

各个国家的实践很不统一。

2 各个国家对条约和习惯的处理也不同。

3 条约在各国内适用实践不同。

4国际法和国内法冲突的解决在条约和习惯方面也都不同。

三、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问题1 宪法虽然有原则的立场,但没有统一的规定。

2 民商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内法不同部分,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

(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3其他范围:宪法、基本法规定不明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待定)8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概念: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

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特征: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具有强行法性质9为什么说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a 基本原则是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必须增设的原则,否则就动摇了国际法的法律基础,国际法就无法存在。

b基本的原则是判断其他原则。

规章制度的标准,并对其有制约作用。

C基本原则是其他规则原则产生的确定基础。

10联合国宪章原则的内容(宪章第二条)一会员国主权平等二善意履行宪章义务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四禁止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五集体协助六确保非会员国遵守宪章原则七不干涉内政11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12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任何国家都拥有主权,各国都有义务相互尊重主权。

在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中,各国具有平等的国际人格,各国在国际法面前处于平等的地位。

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

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

团结合作原则:(书本第五十一页)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指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的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13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条件、范围概念: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条件: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3)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范围(书本第55页):1)主权国家。

主权国家是基本主体2)国际组织。

主要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3)争取独立的民族注:关于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问题14 为什么国家是国际法基本主体(书本第55页)A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B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C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D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15 国家的要素A定居的居民B确定的领土C政权组织D主权16 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书本71页)17 承认的概念、特征、性质概念: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特征:a承认是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所作的单方行为b承认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指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二是指承认国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C承认引起一定得法律后果。

因此承认是一种法律行为,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

性质(书75页):构成说认为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一个新国家即使完全符合国际法主体的条件,如果未经承认,人不能成为国际法资格。

所以承认是构成性的,它具有构成或创造国际法主体的作用。

(行不通的原因在书本第76页)宣告说与构成说相反,认为国家的成立和他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并不依赖于任何其他国家的承认。

承认仅是一种对新国家已经存在这一既存事实的宣告。

所以,承认只是一种宣告性行为。

宣告说认为新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不依赖于任何国家的承认是正确的,但这一学说的缺点是对承认引起的法律后果的估计不足。

18 继承的概念及分类概念:指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国际法上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其中最重要和最基本是国家继承。

分类: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书81页)19 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及其关系国家承认: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导致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在相关国家间的转移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政府继承:指由于政变或革命而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府的权利义务新政府的所取代的法律关系。

二者的关系:对政府的承认于对国家的承认,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其联系方面表现在,当心国家产生时,总是同时建立新政府,因此,承认了新国家同时也就承认了新政府,反之,承认了新国家的政府,当然也承认了他所代表的新国家。

但政府不同于国家,在既存国家仅仅发生政府更迭的情况下,则指发生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发生对国家的承认。

20国际的概念、取得方式概念: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固定的法律关系。

取得方式(书201):一、因出生而取得1)依血统原则取得国籍2)依出生地原则取得3)依依血统原则和依出生地原则相结合的混合原则取得二、因加入取得1)资源申请入籍2)由于婚姻入籍3)由于收养入籍21 国籍的抵触(书206页)国籍的抵触是指一个或同一时间内具有两个以上国籍,或者不具有任何国籍的法律状态。

一个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称为国籍的积极抵触;而不具有任何国籍称为消极抵触。

一、双重国籍的产生和解决产生原因:由于出身、婚姻、收养、入籍、认领出现问题:如服兵役的麻烦、第三国管理的不便等解决办法:1)国内立法,避免产生双重国籍的条款2)双边条约,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签订双边条约,解决两国间存在的双重国籍问题。

3)国际公约。

如《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关于双重国籍情况下的兵役义务的议定书》二、无国籍的产生和解决产生原因:由于出身、婚姻、收养、剥夺常见问题:无国籍人处于不利的地位,难以取得外交保护解决办法:国内立法国籍公约,如《关于某种无国籍情况的议定书》22 中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1)各族人民平等地具有中国国籍原则2)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3)在赋予原始国际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身地主义相结合原则4)男女国籍平等原则5)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原则23 外国人的待遇方式A 国民待遇,指在一定事项或范围内,国家给与其境内的外国人与其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B最惠国待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家或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家或国民的待遇。

C 差别待遇,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给与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

D互惠原则与普惠制,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互惠须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益、利益或待遇为前提。

24 引渡的概念、规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概念:指一国应某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该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该外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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