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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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政发[2003]33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8.27
【实施日期】2003.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
(陕政发[2003]33号2003年8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我省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为指针,加快全省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我省省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

通过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启动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合理负担;新人新制度,老人老政策,新房新制度,老房老政策;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各地结合实际,分别决策,分级负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二、实施时间、条件、对象和范围
3、实施时间:从2000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

、实施条件:房价收入比(本市区、县城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大于4倍,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或其他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

、实施对象:2000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职工”);1999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简称“老职工”)。

无房职工是指夫妻双方自参加工作之日起,未以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以标准价、成本价并享受国家优惠房改政策折扣购买过公有住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

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职工以标准价、成本价购买或以标准租金承租了可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各职级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

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执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纠正违反规定购房建房租房、装修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和处理办法》(陕办发〔1996〕7号)中规定的各职级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实施范围:各级政府财政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

三、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主要方式及相关政策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方式是:
(1)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为在职职工
建立住房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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