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运输行车重大、大事故的处理办法
铁路运输行车重大、大事故的处理办法一、重大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条件(一)客运列车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1.繁忙干线(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3h、双线行车中断满2h。
(3)客车中途摘车2辆。
(4)机车大破1台。
(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2.干线(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4h、双线中断行车满3h。
(3)客车中途摘车2辆。
(4)机车大破1台。
(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行车中断满或延误本列满6h。
(3)客车中途摘车2辆。
(4)机车大破1台。
(5)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
(6)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二)其他列车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1.繁忙干线(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4h、双线行车中断满3h。
(3)机车、车辆脱轨6辆(台)及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2.干线(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6h、双线行车中断满4h。
(3)机车、车辆脱轨8辆(台)及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行车中断满8h。
(3)机车、车辆脱轨10辆(台)及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三)调车作业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2.繁忙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h、双线中断满3h;干线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6h、双线行车中断满4h;其他线路行车中断满8h。
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
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发文字号】铁机〔1993〕85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7.12【实施日期】1993.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道部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1993年7月12日铁机(1993)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处理铁路行车事故,起复机车、车辆,清除线路上的阻碍,开通线路,保证迅速通车,特制定《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以下简称《救规》)。
第二条铁路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救规》。
在统一指挥和严格纪律的基础上,保持高度协调,各尽职责,争分夺秒开通线路,恢复通车。
第三条铁路局、铁路分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以下同〕每年应制定培训计划,对救援专业人员进行救援专业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素质;对行车有关人员进行救援基础知识教育,使其掌握一般的复轨救援技术。
第四条新造、新购和技术改造的机车、车辆、都必须具备救援起复的条件。
第五条铁路行车部门各站段在新职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救援基础知识教育,未经培训合格,不准上岗。
第六条各级领导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救规》的规定。
第二章组织第七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设以下机构:1.铁道部机务局设救援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对全路事故救援列车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2.铁路局、分局应根据工作量等具体情况,由铁路局自行确定机构和人员,管理救援列车工作。
3.救援列车的归属,各铁路局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分局或机务段直接领导。
4.在铁道部规定的地点,设特等(担当路网性编组站救援任务)、一等救援列车。
各铁路局救援列车的增设、调整由铁道部审批公布。
第八条救援列车设主任、管理员、工程技术员各一人。
工长和其他各技术工种按附件一配备。
救援列车定员,由各铁路局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第九条在救援列车所在地,由铁路分局(地区)组织各站、段、医院(所)挑选有救援经验的职工15人以上,组成不脱产的救援班。
1.救援班长由各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经上级领导批准后,告知救援列车主任。
铁路运输一般行车事故的处理办法
铁路运输一般行车事故的处理办法铁路行车工作中凡事故性质及损害后果不够重大、大事故及险性事故的均为一般行车事故。
一、行车一般事故的范围一般事故分为A类、B类。
(一)A类一般事故1.调车冲突。
2.调车脱轨。
3.挤道岔。
4.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招致列车停车。
5.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6.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
7.列车分离。
8.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9.行车值班、值乘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10.列车发生火灾或爆炸。
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13.列车拉铁鞋开车。
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命令耽误列车。
15.错误操纵及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17.其他(经铁路局、分局决定算事故的列入本项)。
(二)B类一般事故1.机车故障耽误列车。
2.车辆故障耽误列车。
(1)车辆燃轴;(2)其他配件。
3.线路、桥梁、隧道设备不良耽误列车。
4.水害、塌方、落石耽误列车。
5.动车、重型轨道车故障耽误列车。
6.信号、通信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1)信号设备;(2)通信设备。
7.供电、给水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1)牵引供电设备;(2)信号供电设备;(3)给水设备。
二、一般行车事故的认定1.“耽误列车”(1)列车在区间内停车;(2)通过列车在站内停车;(3)列车在始发站或停车站晚开;(4)列车超过图定的停车或调度员指定的时间,包括早到没有早开,晚点列车增晚;(5)列车停运、合并、保留。
如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便是列车在运行中,终到站或交口站赶正点,仍视为耽误列车。
2.调车冲突、脱轨一般事故认定调车冲突、脱轨的事故,其损失及后果构不成重大、大事故条件时,列为一般事故。
3.挤道岔的认定凡车轮挤过或挤坏道岔就构成挤道岔事故。
“车轮挤过”系指车轮顺尖轨方向越过未开通的整根尖轨,尽管道岔未损坏,同样构成此项事故。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最新)《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铁路事规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2007年8月28日铁道部令第30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铁道部关于修改《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通知-铁安监[1990]76号
铁道部关于修改《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通知
正文:
---------------------------------------------------------------------------------------------------------------------------------------------------- 铁道部关于修改《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通知
(铁安监(1990)76号1990年5月24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经研究,对《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十四条“重大、大事故发生局如初步判明与他局或铁路工厂有关时,应立即(在三日内)发出电报通知有关局或工厂……”。
修改为“重大、大事故发生局如初步判明与他局或铁路工厂有关时,应立即(在二十四小时内)发出电报通知有关局或工厂……”。
二、第二十二条“凡经铁道部、铁路局(需报部备案)批准的技术革新项目、科研项目、进行性能试验时,在规定的试验期限内发生事故,不列行车责任事故。
……”。
修改为“凡经铁道部、铁路局(需报部核备)批准的技术革新项目、科研项目,应在科研试验基地进行动态试验,必须在运营线上进行性能试验时,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在规定的试验期限内确因试验项目本身问题发生事故,不列行车责任事故。
……”。
三、附件二“人员死亡或重伤”解释中“(包括旅客携带的一米以下享受免费待遇的儿童,……”修改为“(包括旅客携带的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儿童,……”。
——结束——。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2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8.29【实施日期】200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2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已经2007年8月19日铁道部第十七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铁运[1999]118号)同时废止,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部长:刘志军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秩序,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铁道部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应当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依法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相应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救援队、救援列车的建设,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培训、装备配置、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抢救遇险人员。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附件3
附件3:机车、车辆大、中破范围一、机车大破范围1.蒸汽机车下列各部件之一必须解体修复时:锅炉、车架、汽缸(煤水车按货车办理)。
2.内燃机车(1)下列各项之一必须大修修复时:柴油机、转向架。
(2)车体及各梁按货车有关规定办理。
3.电力机车(1)下列各项之一必须大修修复时:主变压器、转向架。
(2)车体及各梁按货车有关规定办理。
二、机车中破范围1.蒸汽机车下列各部件之一必须更换时:轮对、滑板托架(煤水车按货车办理)。
2.内燃机车(1)下列各项之一必须大修修复时:三台牵引电动机、轮对、主发电机、液力变速箱。
(2)转向架、车体及各梁按货车有关规定办理。
3.电力机车(1)下列各项之一必须大修修复时:三台牵引电动机、轮对。
(2)转向架、车体及各梁按货车有关规定办理。
三、客车报废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1.外墙、顶板需全部分解,并须更换铁立柱达2/3。
2.需要解体更换中梁。
3.中、侧梁垂直弯曲超过200mm或横向弯曲超过100mm。
4.两根侧梁折损或一根侧梁及两根端梁折损。
5.车底架扭曲,其倾斜度在车底架1m以内超过70mm或全部车底架超过300mm。
6.底体架破损程度较大或火灾事故后严重变形,以及旧杂型客车腐蚀、破损严重,经鉴定无修复价值。
四、车辆大破范围破损程度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时:1.中梁、侧梁、端梁、枕梁中任何一种弯曲或破损合计够二根(中梁每侧按一根计算)。
2.牵引梁折断二根,或折断一根加上述各梁弯曲或破损一根(贯通式中梁牵引部分按中梁算,非贯通式及无中梁的按牵引梁计算)。
3.货车车体(底架以上部分,以下同)破损或凹凸变形(不包括地板),敞车面积达50%,棚车、冷藏车、罐车、守车面积达30%。
火灾或爆炸烧损计算车体面积时,包括地板在内。
0.8m以下低边车和平车发生火灾或爆炸烧损面积达90%(包括端、侧板及地板)。
4.客车、机械冷藏车、发电车车体破损,需施修车棚椽子、侧梁、侧柱、通过台顶棚中梁、车棚内角柱、端柱之任何一项。
最新【企业管理】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及时正确处理铁路行车事故,维护铁路运输秩序,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铁路运输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和国家铁路企业参股并委托国家铁路企业经营的地方铁路。
国家铁路企业的机车,车辆,客、货列车在地方铁路营运时发生的事故按本规则办理。
地方铁路自营范围内的区段可比照本规则自行制定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第1.0.3条凡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在行车中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影响正常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构成行车事故。
第1.0.4条发生行车事故,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
第1.0.5条处理事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
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事故性质、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逐级追究领导责任。
第1.0.6条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是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
铁道部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处依据本规则参与所辖区域发生的行车重大、大事故调查并提出定性、定责建议。
第二章行车事故分类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行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一节特别重大事故构成条件第2.1.1条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或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1、人员死亡50人及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第二节重大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条件第2.2.1条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繁忙干线1、人员死亡3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5人及以上。
煤炭工业部颁布煤矿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81]煤安生字第654号
煤炭工业部颁布煤矿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正文:---------------------------------------------------------------------------------------------------------------------------------------------------- 煤炭工业部颁布煤矿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1982年1月1日(81)煤安生字第6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煤炭工业的发展,煤矿铁路运输任务不断增长,这就对煤矿铁路运输管理和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贯彻好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做好行车事故的处理,特制订《煤矿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第二条确保行车安全,必须加强领导。
做到:1.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把安全工作列入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发挥安全监察部门作用,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规章制度;2.坚持预防为主,定期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搞好“六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查隐患、查质量),及时消除隐患;3.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工作,发动广大职工努力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提高技术设备质量;4.对长期坚持安全生产和防止事故有功人员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条发生行车事故,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
要本着“三不放过”的精神,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防止同类事故继续发生。
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予以严肃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给以必要的经济、法律制裁。
事故性质、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要逐级追究领导责任。
对已发生的事故,应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上报,严肃处理。
对事故拖延处理,推脱责任,姑息纵容,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应予以严肃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自营矿区铁路(包括露天矿铁路)行车系统。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
2021/8/17
27
D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
D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
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 线路。
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
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 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 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 (仅指正线)。
2021/8/17
25
D1.调车冲突。 D2.调车脱轨。 D3.挤道岔。 D4.调车相撞。 D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 D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D7.调车作业碰轧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
误列车。
D8.货运列车分离。
202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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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202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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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故由铁道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 调查。调查组组长由铁道部负责人或指定 人员担任,安全监察司、运输局、公安局 等部门和铁道部派出机构、相关安全监管 办等部门(单位)派员参加。
202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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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安全 监管办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 组长由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 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部门、有关业务处室、 公安机关等部门派员参加。
202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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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要认真填写《铁路交通 事故概况表》(安监报1),分别向事故发生地安 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铁道部列车调度员 报告。
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接到安 监报1或现场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填写《铁路交通 事故基本情况表》(安监报3),并向铁道部安全 监察司值班人员报告。报告后要进一步了解事故 情况,及时补报安监报3。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2000)-铁道部令第3号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2000)正文:----------------------------------------------------------------------------------------------------------------------------------------------------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2000年4月28日铁道部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及时正确处理铁路行车事故,维护铁路运输秩序,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铁路运输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和国家铁路企业参股并委托国家铁路企业经营的地方铁路。
国家铁路企业的机车,车辆,客、货列车在地方铁路营运时发生的事故按本规则办理。
地方铁路自营范围内的区段可比照本规则自行规定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第1.0.3条凡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在行车中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影响正常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构成行车事故。
第1.0.4条发生行车事故,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
第1.0.5条处理事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收教训,制定对策。
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事故性质、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逐级追究领导责任。
第1.0.6条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是铁路行车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
铁道部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处依据本规则参与所辖区域发生的行车重大、大事故调查并提出定性、定责建议。
第二章行车事故分类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行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一节特别重大事故构成条件第2.1.1条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或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1.人员死亡50人及以上。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路行车事故是指在铁路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列车碰撞、脱轨、火灾等意外事件。
为了确保铁路运营的安全和顺畅,各国铁路管理机构都制定了相应的行车事故处理规则,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科学地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保障乘客和车辆的安全。
一、事故发生后的紧急处理当一起铁路行车事故发生时,铁路管理机构应立即启动紧急处理措施来保障相关人员的安全和处置事故的需要。
紧急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铁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各方能够高效配合,协调处置事故。
2. 抢修信号设备:事故后,信号设备可能会受到损坏,需要立即进行抢修,以便恢复铁路列车的正常运行。
3. 营救被困人员:如果事故导致列车车厢倾覆、车辆间连锁等情况,相关救援人员应立即展开行动,迅速救援被困人员,确保其安全。
4. 组织现场疏导:事故发生后,可能会引起人员聚集,需要组织人员进行现场疏导,确保车厢和事故现场周围通畅,以便相关部门进行救援和调查。
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为了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事故,必须进行严谨的调查和责任追究。
事故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成立事故调查组:铁路管理机构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成立事故调查组,由一些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组成。
调查组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专业背景,能够全面、客观地进行事故调查。
2. 采集证据: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需要收集和分析事故现场的物证、录音、录像资料以及相关人员的口述证据等,确保调查结果准确可靠。
3. 分析事故原因:事故调查组应对事故的发生原因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人为因素、设备故障、天气因素等,找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和共同因素。
4. 追究责任: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涉事人员和相关单位的责任进行认定和追究。
责任追究可以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甚至刑事责任等。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已经2007年8月19日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号)、《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7号)、铁道部《关于重新修订<铁路路外伤亡报告、处理、统计办法>的通知》(铁安监字[79]2056号)同时废止。
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
部长: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则课件
?伤规?第二十九条 规定: 铁路公检法人员在参加生产活动中发生
事故造成伤亡的,列责任事故。
?事规?中删去了这一条,并不是不再坚 持这一原那么,而是因为“参加铁路行 车相关作业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了这 种情况。虽然公安人员属于执法人员, 但假设是参加属于生产活动的作业,就 不属于执行警务,造成事故就应该与其 他作业人员同样看待。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 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 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 时以上。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未 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 般D类事故:
D1.调车冲突。
D2.调车脱轨。
D3.挤道岔。
D4.调车相撞。〔其余略〕
“行车事故〞、“人身伤亡事故〞、 “路外伤亡事故〞 三个名词不再使 用
“路内伤亡事故〞改为“铁路作业 人员伤亡事故〞,
501?条例?与493?条例?的关系 493?条例?=基本规章 501?条例?=专业规章
两个条例在法规层级上相等 两个条例在适用范围上不同
“作业人员〞的概念
在?事规?解释部分规定:
47.“作业人员〞:系指参加铁路行 车相关作业的所有从业人员,含已 参加铁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与铁 路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 员。这个解释与?伤规?中的解释大 致相同。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 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 时以上。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1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七月十一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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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条 处理事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规,规 章为准绳*认 真 调 查 分 析*查 明 原 因*分 清 责 任*吸 取 教 训*制 定 对 策 . 对 事 故 责 任 者 *应 根 据 事 故 性 质 和 情 节 *予 以 批 评 教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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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特别重大事故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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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车事故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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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重大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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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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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条 各级行车安全监察机构是铁路行车事故调 查处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节 险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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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行车事故 处理规则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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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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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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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 ()#)(条 为 了 及 时 正 确 处 理 铁 路 行 车 事 故*维 护 铁 路 运输秩序*贯彻+安全第 一,预 防 为 主-的 方 针*使 铁 路 运 输 更 好 地 为 国 民 经 济 建 设 服 务 *制 定 本 规 则 .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及以上"
第三节 大事故的分类及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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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和国家铁路企 业参股并委托国家铁路企业经营的地方铁路.国家铁路企业 的机车*车辆*客,货列 车 在 地 方 铁 路 营 运 时 发 生 的 事 故 按 本 规则办理.地方铁路自营范围内的区段可比照本规则自行制 定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第 ()#)&条 凡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 备不良及其他原因*在 行 车 中 造 成 人 员 伤 亡,设 备 损 坏,经 济 损 失 ,影 响 正 常 行 车 或 危 及 行 车 安 全 的 *均 构 成 行 车 事 故 .
线行车中断满 #小时" #$客车中途摘车 !辆" %$机车大破 &台" ’$客车报废 &辆或大破 !辆"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及以上" 三 *其 他 线 路 &$人员死亡 #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 ’人及以上" !$行车中断或延误本列满 (小时" #$客车中途摘车 !辆" %$机车大破 &台" ’$客车报废 &辆或大破 !辆"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及以上" 第 !$!$!条 其 他 列 车 发 生 冲 突*脱 轨*火 灾 或 爆 炸+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