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保险的意义

医疗责任保险的意义
医疗责任保险的意义

一、医疗责任保险介绍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地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既可由医生个人投保,也可由医院投保,保险公司承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医院及医务人员(即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

医疗责任保险重要性:能够有效分散医生执业风险;缓和医患矛盾;推进医学新疗法、新技术、促进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以及提升我国医疗的整体水平:

(一)对于医疗机构以及医疗行业来说,投保医疗责任保险首先可以转嫁执业风险,减轻财务负担。

(二)对保险公司而言,开办医疗责任保险有利子拓宽业务领域,增加经济效益。

(三)对社会发展而言,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医疗责任保险还有利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医疗责任保险对医院、医务人员、患者和保险公司都有好处。既能让医

生解除高额赔付的后顾之忧,给医生吃“定心丸”,激励他们增强医疗安全意识,勇于知难而上,改革创新,提高业务质量,增强医院和医生在公众心中的信誉度,促进医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同时可以使患者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保险公司只要经营得当,也会因此有一笔可观的经济收益。这种良性循环,才是医、患、保共同追求的目标。

三、医疗责任保险条款解读要搞明白医疗责任保险就一定要对保险条款进行解读,明确保险责任、承保范围等也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下面是对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的简要解读:医疗责任保险将被保险人定义为“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承保因执业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不仅包括医疗机构对患者身体上的伤残、疾病、死亡所需要进行的损害赔偿,还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规定防止了巨额的精神损害赔偿给医疗机构造成的经济上的压力。此外,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也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被保险人还可以投保医疗责任的附加条款,通过这种扩展了的保险责任,承保医务人员的无过失行为。某保险公司的医疗责任保险规定,如果发生医疗意外导致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时,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购买附加

医疗意外责任保险而承保医疗意外。

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在深圳、云南、青岛、广州、黑龙江、内蒙等省市先后开展了医疗责任保险,有些省市还相继出台政府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探索和尝试为我国建立完善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供了有利的经验,同时也反映出当前医疗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共同研究解决。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刚刚处于起步阶段,这种新的保险产品还没有被公众所普遍接,所以医疗责任保险体制仍处于一个相对初级的阶段,我国要不断加强和推进医疗责任保险体制,可以学习美国先进的医疗责任保险体制,并根据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进行修改和调整,坚持正确的发展模式,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会慢慢健全。

医疗责任保险重要性

能够有效分散医生执业风险;缓和医患矛盾;推进医学新疗法、新技术、促进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以及提升我国医疗的整体水平:

(一)对于医疗机构以及医疗行业来说,投保医疗责任保

险首先可以转嫁执业风险,减轻财务负担。

(二)对保险公司而言,开办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拓宽业务领域,增加经济效益。

(三)对社会发展而言,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医疗责任保险还有利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医疗责任保险对医院、医务人员、患者和保险公司都有好处。既能让医生解除高额赔付的后顾之忧,给医生吃“定心丸”,激励他们增强医疗安全意识,勇于知难而上,改革创新,提高业务质量,增强医院和医生在公众心中的信誉度,促进医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同时可以使患者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保险公司只要经营得当,也会因此有一笔可观的经济收益。这种良性循环,才是医、患、保共同追求的目标。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文档标准版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文档标准版Standard version of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contract terms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文档标准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中最主要险种。它以医疗 机构为投保人,只要一个医院投此保险,该医院的一切在职人员均在被保险之内。 1.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1)因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医疗失误造成病人人身 伤亡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受人已经治疗和正在治疗的医疗费用、受害为此而延长病期的误工工资、营补助及死亡、残废赔偿金等。 注意:只有那些在保险单上提到了的医疗手段才属于医 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2)因被保险人供应的药物、医疗器械或仪器有问题并 造成患者的伤害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只限于与医疗服务有直接关系的,并且只是使患者受到伤害。 (3)因赔偿引起纠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它事先经保 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2.除外责任 责任保险及职业责任保险的共同除外责任之外,还有:(1)被保险人任何犯罪、违法及触犯法律与法令的行为。 (2)被保险人在醉酒或麻醉情况下施行的医疗手段。 (3)被保险人采用的不是为治疗所必须的医疗措施与手段,如整容手术。 (4)当病人处于全麻情况下采取的医疗措施所造成的损害,但在指定的医院所做的手术不在此条之列。 (5)在发生意外时为紧急救护所支付的费用,因为紧急 救护是医疗机构理所当然的义务,保险人不负责偿付该项费用。 (6)被保险人及工作人员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不在保险人负担人列。

雇主责任保险案例

一、雇主责任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一: 【保单基本情况】 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6日至2010年8月25同在我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其中员工死亡最高赔偿限额为36个月工资,伤残最高赔偿限额为48个月工资,共计投保60人。 【案情经过】 2009年12月8日10:15时左右,苏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员工陈某在做焊接条件试验时,电阻焊机在无指令的状况下突然进行焊接,导致陈某左手中指前端被压,事发后立即送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为左中指远节机器压砸伤、左中指远节缺损,需进行手术治疗。2010年1月28同,经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0年5月26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其医疗费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部分已由社保赔付,按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误工费的索赔。 【理赔结果】 根据医院病假证明书结合单位考勤记录,陈某工伤后休息48个工作日,根据雇主责任险条款规定扣除5天免赔后,按被保险人提供的陈某

工伤前6个月月平均工资2516.6元计算其误工损失,即:2516.6/21.75×(48-5) =4975.35元。 此次事故我司共赔付4975.35元。 【案例评析】 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电阻焊机在无指令的状况下突然进行焊接,导致雇员手指压伤。事故本身是人为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属于雇主责任险责任范围内,且事故发生在上班时间,伤者为公司雇员,我司应当赔偿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商行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浅谈我国引入医疗责任保险的现实意义

第23卷第1期2010年1月 医学与社会 MedicineandSociety V01.23No.1 Jan.2010 ‘27‘浅谈我国引入医疗责任保险的现实意义 柏宁 哈尔滨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150086 摘要随着近年来医疗纠纷的上升,医疗责任保险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基于我国医疗行业的实际状况,结合国内外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和实际成效,分析我国引入该项制度的重要现实意义:能够有效分散医生执业风险;缓和医患矛盾;推进医学新疗法、新技术,促进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以及提升我国医疗的整体水平。 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医院管理 中图分类号R-02文献标识码ADO!.10.3870/YXYSH.2010.01.010 DiscussionofthePracticalSignificanceontheIntroductionoftheMedicalLiabilityInsuranceintoChina BaiNing Collegeof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ofHarbinMedicalUniversi钐Harbin,150086AbstractWiththeriseinmedicaldisputesinrecentyears.medicalliabilityinsurancehasdrawntheattentionofboththemedicalprO-fessionandthelegalprofession.BasedOntheactualsituationofChina’Smedicalindustry,combinedwiththeimplementationsituationandtheactualresultsofforeignmedicalliabilityinsurancesystem,weanalyzedtheveryimportantpracticalsignificanceoftheintroductionofmedicalliabilityinsuranceintoChina,includingeffectivedispersionofmedicaloccupationalrisks;relaxonthedisputebetweendoctorsandpatients;promotionofnewtherapeuticsandtechnologyandadvanceoftheoveralllevelinmedicalfieldinChina. KevWordMedicalLiabilityInsurance;Hospitalmanagement 随着近年来医疗纠纷的上升、医患矛盾的加剧,在中国起步较晚、发展缓慢的医疗责任保险引起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 l医疗责任保险在国内外开展的现状 医疗责任保险,目前在我国尚是一个较新的险种,理论界对于其概念的界定有不同的看法。当前学界普遍采用的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当患者/亲属提出索赔申请时,依法应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医疗责任保险一般都是个人投保,这是行业协会的明确规定,但国内医疗责任保险存在重机构而轻个人的现象。 医疗责任保险始于20世纪20年代,50-60年代在欧美发达国家中得到迅速发展,至70年代已初步形成比较健全的医疗责任保险市场…。其有效地保障了医院、医生和患者的利益,也为创造良好的医疗环境作出了贡献。医疗责任保险已发展成为国外职业 作者简介:柏宁,硕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医学哲学、医学社会学。课题项目:黑龙江省卫生厅项目“关于黑龙江省开展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的可行性研究”,项目编号为2009.27l。责任保险中最主要的险种。 尽管在国外医疗责任险很常见,但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目前还没有实行全社会统一的综合性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只是在局部地区或者部分医疗项目上进行了试点和探索。我国的保险市场推出医疗责任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国内包括人保、平安、太平洋等几大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市场上的推广并不理想。1998年,只有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开展了试点。而后深圳、江苏等省市陆续实施,其他一些省市则还在研究阶段。目前全面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省市寥寥无几。以北京为例,北京市是最早进行医疗责任保险试点的城市。从1998年起就开始以“自愿投保”的方式推广医疗责任险,但效果并不显著,参保的医院非常少脚。2005年1月1日,北京市卫生局以“统一投保”的形式向全市所有非营利性医院强制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截止到2006年底,北京市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共339家。 2我国加快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现实意义 国内外的经验和实践证明,医疗责任保险在对患者权利的救济、医师职业风险的分散、医疗纠纷成本的降低、医患关系的改善中,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  万方数据

医疗责任险保险方案

金华市2018年度医疗责任保险方案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金华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要求,为了切实有效地落实工作,体现《暂行办法》保险共保体的保本微利原则,特制定本保险方案。 参保范围:金华市本级(含金东区、婺城区、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站)及民营医疗机构。 医疗责任保险包括主险医疗责任保险和附加责任保险。 (一)投保人:金华市各医疗机构 (二)被保险人:金华市各医疗机构 (三)适用条款:《医疗责任保险条款》、《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条款》、《附加进修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条款》、《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 (四)保险责任: 1、医疗责任保险。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详见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2、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被保险人外请的医务人员在从

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详见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3、附加进修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由其它医疗机构指派到被保险人处进修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详见附加进修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4、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产生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的故意伤害,造成其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详见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条款) (五)保险期间:一年 (六)责任限额: 1、医疗责任赔偿限额: 医疗责任每人赔偿限额:50万元 其中:精神损害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 医疗责任累计赔偿限额:100-500万元(视医疗机构类别与需求而定)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简易版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 To Restrict Parties, And To Supervise Both Parties To Keep Their Promises And To Restrain The Act Of Reckless Repentance. 编订:XX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简 易版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简易版 温馨提示:本协议文件应用在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具有约束力和可作为凭证,且对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都有约制性,能实现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的行为。文档下载完成后可以直接编辑,请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套用。 医疗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中最主要险 种。它以医疗机构为投保人,只要一个医院投 此保险,该医院的一切在职人员均在被保险之 内。 1.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1)因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医疗失误 造成病人人身伤亡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包括受人已经治疗和正在治疗的医疗费用、受 害为此而延长病期的误工工资、营补助及死 亡、残废赔偿金等。注意:只有那些在保险单 上提到了的医疗手段才属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责 任范围。

(2)因被保险人供应的药物、医疗器械或仪器有问题并造成患者的伤害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只限于与医疗服务有直接关系的,并且只是使患者受到伤害。 (3)因赔偿引起纠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它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2.除外责任 责任保险及职业责任保险的共同除外责任之外,还有: (1)被保险人任何犯罪、违法及触犯法律与法令的行为。 (2)被保险人在醉酒或麻醉情况下施行的医疗手段。 (3)被保险人采用的不是为治疗所必须的医疗措施与手段,如整容手术。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的几个重要问题及典型案例分析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附录:28个典型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案例分享(裁判文书均附有链接,点开即可查看裁判文书原文),请到陈特的公共邮箱下载 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背景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诉讼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中,法院极少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实践中,法院对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是否要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金额要求较严,在诉前财产保全中很少不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且担保物的价值必须与被担保物的价值相当,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客观上造成部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无法启动财产保全司法程序,造成诉讼权利难以有效保障,致使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落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相关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创新,即当申请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具有“财产保全担保规则”的作用,而且能打破“担保规则”的局限性,这一既担保又担责的特点是普通的担保保函所不具备的,有利于降低诉讼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风险,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特点和优势 目前,全国各级法院能够接受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申请人个人财产担保、银行担保以及担保公司担保。但是,上述三种担保方式均存在缺陷和不足:首先,法院接受的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标的种类较为严苛,一般只

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标准

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标准 保险人的应收保险费=累计赔偿限额×适用费率;保险人在经营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时,一般不像其他保险业务那样有固定的保险费率表,而是通常视每一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逐笔议订费率,以便确保保险人承担。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医疗事故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医疗纠纷处理 医疗责任保险为了医疗责任纠纷提供了便利和帮助,那么我们就需要承担保险费,那么,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标准是多少呢?很多人都想知道保险费这个问题,那么小编就为大家在下文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标准 医务人员基准保费:670元/人; 床位基准保费:450元/床位; 住院病人手术人次基准保费:50元/人次

医疗机构年度基准保险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收;医护人数4人(含)以上或病床数20张(含)以下的,不低于5000元。 二、医疗责任保险重要性 能够有效分散医生执业风险;缓和医患矛盾;推进医学新疗法、新技术、促进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以及提升我国医疗的整体水平: (一)对于医疗机构以及医疗行业来说,投保医疗责任保险首先可以转嫁执业风险,减轻财务负担。 (二)对保险公司而言,开办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拓宽业务领域,增加经济效益。 (三)对社会发展而言,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医疗责任保险还有利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医疗责任保险对医院、医务人员、患者和保险公司都有好处。既能让医生解除高额赔付的后顾之忧,给医生吃“定心丸”,激励他们增强医疗安全意识,勇于知难而上,改革创新,提高业务质量,增强医院和医生在公众心中的信誉度,促进医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同时可以使患者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保险公司只要经营得当,也会因此有一笔可观的经济收益。这种良性循环,才是医、患、保共同追求的目标。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示范文本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示 范文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中最主要险种。它以医 疗机构为投保人,只要一个医院投此保险,该医院的一切 在职人员均在被保险之内。 1.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1)因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医疗失误造成病人人 身伤亡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受人已经治疗和正 在治疗的医疗费用、受害为此而延长病期的误工工资、营 补助及死亡、残废赔偿金等。注意:只有那些在保险单上 提到了的医疗手段才属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2)因被保险人供应的药物、医疗器械或仪器有问题

并造成患者的伤害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只限于与医疗服务有直接关系的,并且只是使患者受到伤害。 (3)因赔偿引起纠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它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2.除外责任 责任保险及职业责任保险的共同除外责任之外,还有: (1)被保险人任何犯罪、违法及触犯法律与法令的行为。 (2)被保险人在醉酒或麻醉情况下施行的医疗手段。 (3)被保险人采用的不是为治疗所必须的医疗措施与手段,如整容手术。 (4)当病人处于全麻情况下采取的医疗措施所造成的损害,但在指定的医院所做的手术不在此条之列。 (5)在发生意外时为紧急救护所支付的费用,因为紧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案例分析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案例分析 2004年8月,某建筑设计院(以下称“被保险人”)通过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12个月,每次索赔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50万,每次索赔免赔额为人民币3万。 2004年9月,因设计人员的图纸设计错误导致工程施工后出现设计缺陷,被保险人与业主发生纠纷,2008年被保险人因业主拖欠设计费将业主起诉至法院,业主以被保险人图纸设计失误导致工程出现设计缺陷为由向法院提起反诉。 2011年4月,经过当地法院终审判决,被保险人败诉,法院终审判决被保险人给付业主人民币144万余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千余元,费用合计人民币145万余元。 2011年5月,被保险人代表通过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索赔金额人民币157万余元,保险公司受理该保险事故后,针对该案提出下列问题:1、保单条款约定要有《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而本次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只与业主口头约定设计合同,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2、从本次保险事故发生到被保险人和业主到法院起诉,被保险人均未及时告知保险公司,而保单“被保险人义务”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3、从本次保险事故发生,到2008年被保险人与业主起诉至法院,已过两年诉讼期。 保险公司提出上述问题,并且有拒赔倾向,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阐述下列观点:1、本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与业主之间虽无正式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但有口头协议,法院已认可,而且判决书中有明确的阐述。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虽没有提出正式的索赔申请,但已告知保险公司相关的业务人员,告知要到法院起诉,等法院判决后再决定是否提出正式的索赔。3、关于两年诉讼期的问题,我国《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由此可见,工程设计单位的法律风险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一直存在,因此,合理的追溯期应与建筑物合理的使用寿命是一致的,而不应以两年追诉期为期限。 经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领导、客服人员与保险公司及时有效地沟通,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疑问反复协商,保险公司对本次保险事故的态度由有拒赔倾向,到保险双方对赔款金额达成一致,最终被保险人索赔成功,经审查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索赔单证,保险公司最终赔付被保险人128万余元。 通过这个案例说明,设计院一定要和业主签署书面的委托设计合同,同时发现问题后尽快报案,说明事情经过,即使当时责任方还不明确。 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作为保险经纪人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从客户的角度出发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本案例能体现出被保险人在保险专业知识方面的欠缺,在保险理赔方面的弱势地位,无法与保险人进行及时高效的沟通,也能充分体现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作用和价值,能充分考虑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利用丰富的保险知识、专业的理赔技能为客户服务的基本理念。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医疗保健事业健康发展,保护患者及其亲属、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保障医疗秩序和医疗安全,特举办本保险。第二条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及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合格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本保险的追溯期是指为确定本公司承保的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范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中列明的某个日期。 第四条本保险的医务人员是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核、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医疗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六条本保险的患者代理人是指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受患者或法定代理人书面委托从事医疗事故索赔的人。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开始至保险期限终止的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导致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患者或其代理人首次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事故后,被保险人支付的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等),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避免、减轻对患者身 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失扩大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 定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十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二)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四)火灾、爆炸。 第十一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 (三)被保险人被吊 销执业许可证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四)被保险人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 (五)被保险人使 用伪劣的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卫生材料、医疗器械或 被感染的血制品; (六)被保险人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 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七)被保险人实验性的诊疗护理工作; (八)被保险人对患者实施以美容或整形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或治疗,除非这种手 术或治疗是在患者因意外事故受伤后为维持生命或避免永久性伤残必需进行的; (九)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 第十二条对于下列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亦不负赔偿责任: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对策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对策 摘要:医疗过程中的高风险是无法避免的,随着随着经济的繁荣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国人重视生命和健康的意识也在不断加强,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和要求也越来越高。二者的矛盾于是成了医疗纠纷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医疗责任险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最好的办法。但是,我国的医疗责任险的发展现状还是不容乐观的。关键词: 正文: 一、医疗纠纷及医疗责任保险的现状概述 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个别地区开办了地方性的医疗责任保险,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发展,此种险种发展一直十分缓慢。直到2000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出医疗责任保险,此后,平安、太平洋等保险公司等也先后开办了此项保险业务。由于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市场及法律环境缺乏深入认识,不少保险公司对医疗责任保险持慎重的态度,并没有在市场大力推广,而是采取密切关注市场动向、收集市场信息、谨慎试办业务的相对保守策略,从而制约了医疗责任保险的普遍推广。而且,由于受各地的市场状况、当地政府的政策和保险公司经营策略的影响,各地区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差异较大,各保险公司在不同地区的业务状况参差不一。 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了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但是发展状况不甚理想。主要表现在: (一)医疗机构缺乏投保积极性。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由政府主导,医院被动参加。制约医疗机构投保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大医院有自担风险风险的能力,缺乏投保意愿;第二,医疗责任保险费率较高,中小医院难以承受;第三,医院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目的除了期望转嫁经济赔偿风险之外,主要是希望将大量处理医疗纠纷的事务性工作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使医院从无止尽的医疗纠纷中摆脱出来。这反映了目前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不是简单的转移风险,而是转移麻烦,把医疗纠纷推出去。 (二)保险公司热情不足。究其原因:第一,不专业。医疗责任保险业务涉及医疗、法律、保险等多个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保险公司缺乏相关经验及复合型人才的积累。第二,无经验,风险大。由于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属于新的险种,且处于试点阶段,承保医疗机构数量少、覆盖面小,缺乏经验数据,造成保险公司在该险种的运营上,不能依靠“集万家保一家”的大数法则来合理地计算赔付率和设计保险条款,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造成保险公司在推广该险种方面不积极。 (三)法律制度不完善。涉及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有不一致和相互矛盾的地方。主要表现为:司法实践中对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分歧;赔偿的标准规定不统一;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不唯一。 二、国内医疗责任保险的主要模式 三、国内众多医疗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 四、结论。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总则一、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所注明的保险期间、追溯期以及承保的医疗区域范围内,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医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且由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保险人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确认构成医疗事故的,负责对下列各项进行赔偿: 1.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支出; 2.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 3.由于医疗事故而给予患者的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上述1、2、3项损失及费用的每次和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和累计赔偿限额。 四、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五、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或重大过失; 2.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责任保险条款.doc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责任保 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追溯期是指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时起向前追溯的约定的期间。追溯期的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环节。 第四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和非执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四)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第六条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工作; (二)临床试验性检查、治疗以及其它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整形美容、体检; (三)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工作; (四)被保险人或其投保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工作; (五)被保险人投保医务人员在饮酒、吸毒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工作; (六)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或药品不良反应造成患者损害;

医疗责任保险的意义

一、医疗责任保险介绍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地医疗责任保险是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既可由医生个人投保,也可由医院投保,保险公司承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医院及医务人员(即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 医疗责任保险重要性:能够有效分散医生执业风险;缓和医患矛盾;推进医学新疗法、新技术、促进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以及提升我国医疗的整体水平: (一)对于医疗机构以及医疗行业来说,投保医疗责任保险首先可以转嫁执业风险,减轻财务负担。 (二)对保险公司而言,开办医疗责任保险有利子拓宽业务领域,增加经济效益。 (三)对社会发展而言,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医疗责任保险还有利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医疗责任保险对医院、医务人员、患者和保险公司都有好处。既能让医

生解除高额赔付的后顾之忧,给医生吃“定心丸”,激励他们增强医疗安全意识,勇于知难而上,改革创新,提高业务质量,增强医院和医生在公众心中的信誉度,促进医学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同时可以使患者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保险公司只要经营得当,也会因此有一笔可观的经济收益。这种良性循环,才是医、患、保共同追求的目标。 三、医疗责任保险条款解读要搞明白医疗责任保险就一定要对保险条款进行解读,明确保险责任、承保范围等也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下面是对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的简要解读:医疗责任保险将被保险人定义为“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承保因执业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不仅包括医疗机构对患者身体上的伤残、疾病、死亡所需要进行的损害赔偿,还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规定防止了巨额的精神损害赔偿给医疗机构造成的经济上的压力。此外,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也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被保险人还可以投保医疗责任的附加条款,通过这种扩展了的保险责任,承保医务人员的无过失行为。某保险公司的医疗责任保险规定,如果发生医疗意外导致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时,医疗机构可以通过购买附加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要点 本文本为保险公司的医疗责任保险格式条款,包含保险责任、责任的免除、责任期限、保险人义务、投保人义务等内容。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一、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所注明的保险期间、追溯期以及承保的医疗区域范围内,从事与 其资格相符的医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且由患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在保险 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保险人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确认构成医疗事故的,负责对下列各项进行赔偿: 1. 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支出; 2. 患者由于遭受医疗事故而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残疾用具费、丧葬费; 3. 由于医疗事故而给予患者的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上述1、2、3项损失及费用的每次和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 次事故和累计赔偿限额。 四、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 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 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五、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或重大过失; 2.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3. 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4. 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5. 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 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六、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 2. 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 3. 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 4. 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5. 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后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6. 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 7. 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 8. 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9. 被保险人从事的美容整形业务(治疗性与功能恢复性的整形除外); 10. 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因被保险人不作为而导致的损失; 1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列举的无医疗行为过失造成的不良后果或医疗意外。 七、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或其代表的人身伤亡; 2. 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3. 保险单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4. 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护理期间的人身损害无过失,但由于发生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5. 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6. 自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终止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内工作之日起,所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7. 患者的故意行为、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造成的伤害; 8. 由于患者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意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9. 患者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第7章 责任保险

第一节责任保险概述 二、责任保险的基本特征 (一)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特征 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不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一定的阶段,而且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为直接的基础。 (二)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 尽管责任保险中保险人的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但这种赔款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补偿,从而是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 (三)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 责任保险承保的标的是没有实体的各种民事法律风险,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只能采用赔偿限额的方式进行确定。 (四)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从责任保险的经营实践来看,它在承保时一般根据业务种类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可以采用独立承保、附加承保或与其他保险业务组合承保的方式承保业务。 在独立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它与特定的物没有保险意义上的直接联系,而是完全独立操作的保险业务。如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采取独立承保方式承保的责任保险业务,是责任保险的主要业务来源。 在附加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责任保险单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参加了一般的财产保险,即一般财产保险是主险,责任保险则是没有独立地位的附加险。如建筑工程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一般被称为建筑工程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承保的责任保险在业务性质和业务处理方面,与独立承保的各种责任保险是完全一致的,不同的只是承保的形式。 在组合承保方式下,责任保险的内容既不必签订单独的责任保险合同,也无需签发附加或特约条款,只需要参加该财产保险便使相应的责任风险得到了保险保障。如船舶的责任保险承保就是与船舶财产保险承保相组合而成的,即仅作为综合型的船舶保险中的一类保险责任而承担下来即可。 (五)责任保险赔偿处理的特征 与一般的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业务相比,责任保险的赔偿要复杂得多。第一,每一起责任保险赔案的出现,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条件,必然要涉及受害的第三者,从而表明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并非像一般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赔案一样只是保险双方的事情;第二,责任保险的承保以法律制度的规范为基础,责任保险赔案的处理也是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从而需要更全面地运用法律制度;第三,责任保险中因是保险人代替致害人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各种责任事故处理的态度往往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从而使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力;第四,责任保险赔款最后并非归被保险人所有,而是实质上支付给了受害方。可见,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具有自己明显的特色。 三、责任保险的承保与赔偿 (一)责任保险的承保 作为一类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即适用于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各种单位、家庭或个人。具体而言,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如下几类:一是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二是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三是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驶员;四是各种需要雇佣员

保险案例及答案

保险案例及答案

保险案例及答案 1.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赔?为什么?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租人对该房屋已经没有保险利益。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 2.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该银行违反了明示保证(或保证,或最大诚信原则),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3.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 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24万元,保险金额也为24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20万元。问: (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 (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8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 (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1分) 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1分) 其赔偿金额为24万元。(1分) (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1分)。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24×80%=19.2万元(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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