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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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资产出租管理办法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是指通过规范资产出租活动的管理,保障各方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产租赁业的健康发展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

一、资产出租的基本原则1.诚信原则:资产出租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开展租赁关系,合法合规进行租赁活动。

2.自愿原则:资产出租活动应基于自愿的原则,租赁双方应根据自身需要和意愿达成租赁协议。

3.公平原则:资产出租让双方在租赁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尊重,公平协商。

4.安全原则:在资产出租活动中,租赁双方应尽可能地保障资产的安全性、完好性,确保租赁过程的安全。

二、资产出租的主体1.资产出租人:提供资产进行租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资产承租人:经过协商达成租赁协议并支付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资产出租的合同1.租赁合同应明确标明双方的权利义务、租赁期限、租金等相关事项。

2.租赁合同应当是书面形式,并且由双方加盖公章或者签名确认。

3.租赁合同属于协议成立以前的谈判意向、财务数据和技术资料等应保密。

四、资产出租的租赁期限1.资产出租期限应当在合法有效期范围内,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资产出租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国家租约的最长期限。

3.资产出租期限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

五、资产出租的租金1.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租金及支付方式。

2.租金支付方式一般有按日、按月、按季、按年等多种方式。

3.租赁合同中应当规定租金支付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逾期支付的违约金等相关事项。

六、资产出租的保险1.资产出租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应负责保管和使用资产,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协商解决在租赁期内自然灾害、事故等情况所引起的损失问题。

七、资产出租的违约责任1.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的数额。

2.承租人以欺诈、恶意或其他被宣判的恶意违约而导致出租人或其他第三方发生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出租人违反合同规定,导致承租人发生损失的,出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固定资产租赁与租用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租赁与租用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租赁与租用管理办法1. 引言固定资产租赁和租用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常用的一种资金使用方式。

为了规范企业对固定资产租赁和租用的管理,并确保租赁和租用活动的合法合规,制定本《固定资产租赁与租用管理办法》。

2. 定义固定资产指企业长期使用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易变现的物质资产。

租赁方指出租固定资产给租用方使用的企业或个人。

租用方指从租赁方获取固定资产使用权的企业或个人。

租赁合同指租赁方与租用方之间约定的固定资产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指固定资产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开始和结束的时间段。

3. 申请与审批流程3.1 租赁方申请流程1. 租赁方根据需要填写《固定资产租赁申请表》2. 租赁方将申请表提交给相关部门审批3. 相关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将申请表转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3.2 租赁方管理流程1.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租赁方提交的申请表后,进行资产审查2. 若申请通过审查,则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将准备《固定资产租赁合同》3. 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租赁正式生效。

3.3 租赁方使用流程1. 租赁方在租赁开始日期,办理固定资产的验收手续,确保资产的完好无损2. 租赁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按时支付租金3. 租赁方在租赁期满前,需与租赁方进行协商,确定是否需要续期或归还固定资产。

3.4 租用方归还流程1. 租用方在租赁结束日期,办理固定资产的归还手续2. 归还时,租用方需要确保固定资产的完好无损3. 归还手续完成后,双方对资产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后,租用正式结束。

4. 责任与违约4.1 租赁方责任租赁方需对所租赁的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和性能的稳定。

4.2 租用方责任租用方需按时支付租金,并在使用期限到期后按时归还固定资产,确保资产的完好无损。

4.3 违约责任租赁方或租用方如违反合同约定,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具体违约责任的约定将在合同中明确说明。

5.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固定资产租赁和租用活动。

国有资产租赁办法

国有资产租赁办法

国有资产租赁办法【篇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土地等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招租行为。

第三条财政局代表人民政府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进行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收益处臵,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审批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包括:财政补助或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提出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方案;(二)监督、指导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工作;(三)负责选聘评估中介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四)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和资产处臵的管理。

第四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出租人,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相关工作;(二)配合评估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四)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五)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及时上缴财政;(六)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评估中介机构是受委托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实物价值、市场租金水平等进行评估并具有专业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其主要职责是:(一)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估,恪守职业操守,遵循相关的资产评估准则;(二)根据评估目的,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报告;(三)评估报告送交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招租代理机构是受委托实施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的中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规则和流程;(二)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和规则,具体组织召开招租会,通过竞拍或竞投公开选取承租人,并与中标承租人签定中标确认书;(三)招租会全过程应做到规范、透明、严谨,不出差错漏洞,确保招租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合规、合法、顺利进行;(四)招租会现场全程录像监控。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国有资产出租管理,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所有、行使管理权或者其他具有资产所有权的单位向其他单位出租国有资产的行为。

三、定义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国家所有、行使管理权或者其他具有资产所有权的单位通过出租合同,将自己合法拥有的房屋、土地、存货、机器设备、权利、智力产权等国有资产出租给其他单位,后者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一定的费用而取得出租物当时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的行为。

四、出租权利的形成(一)出租权利的形成,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出租合同。

(二)出租物的出租,应当经过公开报价或招标等方式,由有权出租单位确定出租价款。

(三)双方就出租条件、租金、征收权利金、付款方式以及租赁期间管理办法、损坏补偿办法等事项,应当在出租合同中约定。

(四)出租合同及有关出租条件,应当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报所在地政府审批机关备案。

五、出租合同的内容出租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物、出租权利的使用限制及使用标准、出租价款和期限;(二)租赁期间及与租赁期有关的权利、义务及事项;(三)租赁期满终止、解除或变更出租合同的程序;(四)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内容。

六、出租期间的管理(一)出租人应当按照出租合同的约定,妥善管理、监督出租物的使用情况。

(二)出租人应当及时发现出租权利滥用、违法行为、被擅自改变或损坏等情况,并在接到双方报告后及时提出纠正或终止出租权利的建议。

(三)承租人应当按照出租合同的约定,妥善使用出租物,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出租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应当自负责任,及时报告出租人出租权利的滥用或违法行为。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资产租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资产租赁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将各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对外出租的租赁业务管理;(二)租入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等方式承租各项资产的租赁业务管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为租赁资产管理部门,公司为本公司资产租赁管理责任单位。

第二章出租资产管理第四条出租资产须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有偿使用原则;(二)资产保值原则;(三)先收租金后交付资产原则。

第五条出租资产须实行分类管理。

公司物管部门须建立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实物管理;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出租收益的核算管理。

第六条出租资产的租金在租期内可分次交纳,短期租赁(一年内)可按月交纳,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原则上一次收取半年租金。

租金必须在资产交付前交纳(“上打租”)。

对于租金逾期十天未交纳的,须上报产业部;逾期二十天未交纳的,须通知集团公司法律部,采取法律措施。

第七条公司每月末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提前收回资产,并按约定索赔。

公司物管部门要按月进行核实,产业部、财务资产管理部按季进行复核,对存在问题及时上报,形成处理方案。

第八条公司定期接受产业部对各项租赁资产的检查。

针对各项资产的完整性及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中,将租赁业务作为一项专题内容进行分析,并实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公司按季度向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上报《租赁资产情况表》。

财务资产管理部组织召开季度租赁业务专题会议,并定期进行公司间的租赁资产管理经验交流,根据市场变化随时调整合同内容。

对于出现变更合同或中止合同的情况,随时上报财务资产管理部,并于三日内出具处理意见。

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资产出租管理办法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出租行为,加强资产管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出租,是指资产权利人将其拥有的物权物件出租给租赁人使用,以获取租赁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保障资产权利人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资产出租的各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第二章出租物件的选择与管理第五条资产权利人可以出租其拥有的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等物件,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第六条资产出租前应当对出租物件进行鉴定,确保物件的真实性、完整性、稳定性及符合出租标准。

第七条出租物件应当有明确的产权证明和管理资料,资产权利人应当对其出租物件做好管理、维修、保养等工作,保证物件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资产出租应当符合交通、安全、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存在确实有害、不良影响的,应停止出租。

第三章出租程序和合同第九条出租程序应当有明确的原则和流程,接收租赁申请、审核资质、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赁费用、移交出租物件等程序,每个流程应当记录并备份。

第十条出租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出租物件的租赁期限、租金、保证金、违约责任、租赁人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等,双方应当签署并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资产出租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体系,对租赁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做好租赁违约、纠纷等工作,确保租赁合同正常履约。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二条资产出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完善资产管理体系,保障资产权利人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资产出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资产出租的监管和约束,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资产出租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刑事等法律手段进行处理,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等。

集团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集团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企业将拥有的或上级授权管理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备等),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下属子公司和成员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相关管理办法并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和补充本办法或者另行拟定。

各单位补充或自拟的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在发布前应报送集团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批准后再公告下发执行。

第四条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自觉接受监督,防止腐败。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资产财务部是各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各单位出租资产的总档案,定期对各单位出租资产进行盘查。

第六条各单位出租资产的实物管理部门(经营部门)负责出租资产的出租业务及日常管理等,负责在每年末资产盘查,并及时向集团资产管理部和财务部门提供出租资产明细档案。

各单位负责人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七条资产经营部门应在固定资产出租的当月,将固定资产出租合同或协议转交资产财务部。

资产财务部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按期收取租金后开具发票,并按有关规定核算费用。

第三章实施程序第八条各企业资产出租项目的内部决策程序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流程:拟出租资产调查核实→→市场价格及供需情况调研→→制订资产出租方案→→提交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出租招标→→出租谈判、确定承租人→→向职工公示→→签订合同。

第九条经营部门应当将拟出租的资产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集团管理部门审核。

应提交以下基本资料:(一)资产的存放位置、功能和用途等基本信息;(二)资产管理单位名称、资产负责人和联系电话;(三)拟出租的期限、对象和必要的条件;(四)拟出租资产的底价;(五)招租的形式;(六)报名的截止日期、报名地点和方式;(七)接受投诉的单位和联系电话;(八)其他信息。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意义近年来,国有资产出租成为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面对国有资产庞大的规模和广泛的领域,如何科学、合理地管理这些资产,实现其最大化的利用与价值,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因此,国家出台了《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以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益,推动经济发展。

本文将从管理目标、内容、操作及影响等方面,对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目标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益。

国有资产作为国家的重要财富,其利用效益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发展。

通过出租国有资产,可以使之充分地发挥作用,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其次,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与监管。

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监管是国家的责任。

通过合理的管理办法,可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确保其安全、稳定地运营。

最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国有资产的出租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和资源,推动经济的发展。

同时,国有资产的出租还可以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民众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二、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的内容《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出租对象的确定:根据国家的政策和经济发展需要,明确国有资产出租的范围和对象。

在确定出租对象时,需要考虑到资源的稀缺性和经济的需求,确保出租的资产能够实现最大化的利用和效益。

2. 出租程序的规范:确立出租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各方的权责,并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出租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对承租方的审核,避免出租资产流失或损害国家利益。

3. 公开透明的出租管理:加强对出租过程的公开和监督,增加承租方的选择空间,提高租金的市场化程度。

同时,建立健全的信用评估体系,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4. 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出租资产进行评估和检查,确保出租行为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XXXX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贯彻和落实公司各项会议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制造分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是经营性国有企业,负责XXX 公司下属XXX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XXX公司对享有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XXX公司经营计划科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租赁管理及最终的交付。

第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资产的租赁,应当执行XXXX公司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租赁业务操作流程:一、详细调研目标租赁资产;二、针对目标租赁资产,根据资产所属地区的土地、厂区租赁价格确定租赁资产的价格区间,并制定处置方案;三、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了租赁信息;四、审查有意向租赁的承租方资质及信用评估;五、与承租方商谈租赁细节;六、确定承租方,拟定租赁合同。

七、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报批租赁合同;八、待审批通过,与承租方签约;九、与承租方进行资产交接,并签署交付证明;十、督促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章租赁合同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备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合同管理,规范租赁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事项,保护资产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资产租赁业务的订立及执行过程中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资产租赁指一方(出租人)以自有资产出租给另一方(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的一种经济活动。

第四条资产租赁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平等协商订立,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章资产租赁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资产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标的、租期、租金、付款方式、提前终止条件、保险责任、缺陷担保、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第六条资产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租赁标的的规格、数量、状态、所有权归属及使用方法,并包括相应的技术规格和技术参数,以确保租赁标的能够满足承租人的使用需要。

第七条资产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租期的起止时间、租金的支付周期及金额、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等内容,并应当约定租赁期届满时是否存在恢复租赁标的所有权或者继续租赁等处理方式。

第八条租资的支付方式可以采用定期支付和一次性支付两种方式。

第九条资产租赁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应当由承租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完好无损的租赁标的,如果在租赁期间出现租赁标的的缺陷或者损坏,出租人应当负责修理或更换,或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自行修理或者更换,并由出租人负责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租赁标的的缺陷担保可以采用第三方担保或者缺陷期担保等形式。

第三章租赁合同的履行第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标的,将租赁标的保持完好、安全,并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标的的性质、数量、质量等。

第十三条如果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出租人可以采取协商、解除合同或者通过诉讼等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如果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的情况,承租人可以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国有资产出租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包括出租合同的签订、审核、履行及管理监督等。

二、出租合同(一)出租方应当依法履行产权转让、出租、租赁等手续,明确产权所有人或授权出租方或管理机构。

(二)出租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1、出租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用途、保管责任等必要信息;2、租赁期限;3、出租租金;4、出租方及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5、租赁期满后的处理方式。

(三)出租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出租方要将合同存档备案,同时保留一份电子版备查。

三、出租资产保护(一)出租方应当依法保护出租资产的安全,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更新等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转。

(二)承租方应当做到合理使用出租资产,避免造成损坏或者丢失。

(三)出租方应当定期对出租资产进行盘点,确保数量和质量与合同一致。

(四)在出租资产运输和存储过程中,出租方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出租租金(一)出租方应当合理确定出租租金,并在合同中明确标注。

(二)承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租金,不得违约。

(三)出租方应当制定严格的收租流程,确保资金到账安全,收据准确记录。

(四)承租方应当在缴纳租金时,向出租方提供真实有效的缴费凭证。

五、出租绩效管理(一)出租方应当建立完整的出租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权限和流程。

(二)出租方应当加强对承租方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如期履行合同义务。

(三)对违反出租合同约定的承租方,出租方应当依法采取纠正措施,同时处以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

(四)对于出租绩效不佳的资产,出租方应当及时进行调整或转换,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附则(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原有的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所有。

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为加强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经营效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述资产租赁是指资产经营租赁。

出租方将出租的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交付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租金。

在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方将所租赁的资产返还给出租方,产权不发生变化。

第二条资产租赁范围包括:固定资产、其他资产、场地、流动资产的出租或租入。

第三条公司的闲置资产,优先向公司内部法人单位出租,也可向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出租。

公司短期内急需且暂时无法购进的资产,可以采取租入方式解决。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国有控股单位,集体控股单位参照执行。

第五条资产租赁原则(一)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下可延至五年。

(二)出租资产应该是公司闲置且内部短期内不再使用的资产,公司主要生产设备和专用设备不得对本公司以外单位或个人出租,承租方与公司不应该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三)承租方的生产经营要符合国家科学发展产业政策,租赁期限内承担安全环保责任;租赁资产保险费由承租方承担。

(四)租入的资产应技术先进、性能好、效率高、符合国家环保、节能要求,不允许租入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

第六条公司各单位需要出租或租入资产的,由二级单位考察,进行可行性论证,确认可行的,提出书面租赁申请。

租赁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名称、资产现状、资产用途、经济效益、租赁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和租赁年限等。

第七条财务处是国有资产租赁业务的主管部门,资本运营部是集体资产租赁业务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资产租赁审查、审批对公司以外单位出租或租入资产时,属于机动设备的,由机动设备处负责审查;属于公共房屋类的,由矿区服务事业部负责审核;属于土地类的,由生产运行处负责审查;流动资产中的工具、器具、材料等由使用单位提出意见。

出租资产主要审查拟出租资产是否为公司闲置资产,公司内部单位是否能调剂利用,资产闲置状况,何时重新启用该资产等。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促进国有企业资产有效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出租自有资产的活动,包括房屋、土地、设备、车辆等各类资产的出租管理。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合理规划资产使用、出租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出租所得利用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确保出租所得入库率,依据相关规定缴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下的收益份额。

第五条国有企业通过出租自有资产获得的所得,应当通过财务报表等方式进行核算和公示。

第二章出租承租方的选择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选拔有资质的承租方为出租对象,并签订租赁合同。

第七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许可的个人或组织不得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活动。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对承租方进行资信调查,并评估其信用等级。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出租承租方资格审查和档案管理机制,确保出租承租方信息的及时更新与管理。

第三章出租合同的签订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出租合同,并按照法定程序签订。

第十一条出租合同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信息、资产出租的具体要求、租赁期限、租金、保证金等事项。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出租合同管理机制,对出租合同及其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出租收益的管理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将出租所得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通过必要的审计、监督、考核等手段实现对出租收益的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资产流转台账,对出租资产进行动态管理,并实时更新台账信息。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对出租所得进行及时入库,并根据需要调整资产出租方案。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六条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工作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发现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国有企业出租管理主体。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资产租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资产租赁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将各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对外出租的租赁业务管理;(二)租入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等方式承租各项资产的租赁业务管理。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为租赁资产管理部门,公司为本公司资产租赁管理责任单位。

第二章出租资产管理第四条出租资产须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有偿使用原则;(二)资产保值原则;(三)先收租金后交付资产原则。

第五条出租资产须实行分类管理。

公司物管部门须建立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实物管理;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出租资产台账进行出租收益的核算管理。

第六条出租资产的租金在租期内可分次交纳,短期租赁(一年内)可按月交纳,长期租赁(一年以上)原则上一次收取半年租金。

租金必须在资产交付前交纳(“上打租”)。

对于租金逾期十天未交纳的,须上报产业部;逾期二十天未交纳的,须通知集团公司法律部,采取法律措施。

第七条公司每月末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提前收回资产,并按约定索赔。

公司物管部门要按月进行核实,产业部、财务资产管理部按季进行复核,对存在问题及时上报,形成处理方案。

第八条公司定期接受产业部对各项租赁资产的检查。

针对各项资产的完整性及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每月经济活动分析会中,将租赁业务作为一项专题内容进行分析,并实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公司按季度向集团公司财务资产管理部上报《租赁资产情况表》。

财务资产管理部组织召开季度租赁业务专题会议,并定期进行公司间的租赁资产管理经验交流,根据市场变化随时调整合同内容。

对于出现变更合同或中止合同的情况,随时上报财务资产管理部,并于三日内出具处理意见。

XX县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XX县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XX县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县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益,保障国有(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国有(集体)资产的租赁事宜。

第三条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进行,坚持租赁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

第四条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严禁违法违规租赁、虚假出租等行为。

第五条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应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确保租赁活动符合经济发展需要,不损害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

第二章租赁程序第六条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应按照程序进行,包括资产征集、招标、租赁合同签订、履约管理等环节。

第七条资产征集环节包括资产修缮、评估、审批等。

资产修缮应确保资产符合租赁要求;评估应根据市场价格进行,确保租赁价格合理;审批应依照相关程序进行,确保资产的合法性。

第八条招标环节应依法进行,公开邀请各租赁方参与竞标,确保租赁活动公平、公正。

第九条租赁合同签订环节应明确租赁方、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履行义务等内容,租赁双方应依法签订合同,并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十条履约管理环节包括租金支付、设备维护、违约处罚等,租赁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并确保租赁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国有(集体)资产租赁管理应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租赁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租赁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法违规租赁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租赁双方应及时向监督管理机构报备租赁合同和履行情况,接受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租赁双方应保守租赁相关信息的机密性,不得利用租赁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进行的违法违规租赁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止租赁活动、追究刑事责任等。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XXXX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贯彻和落实公司各项会议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制造分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是经营性国有企业,负责XXX 公司下属XXX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XXX公司对享有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XXX公司经营计划科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租赁管理及最终的交付。

第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七条资产的租赁,应当执行XXXX公司租赁政策。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租赁业务操作流程:一、详细调研目标租赁资产;二、针对目标租赁资产,根据资产所属地区的土地、厂区租赁价格确定租赁资产的价格区间,并制定处置方案;三、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了租赁信息;四、审查有意向租赁的承租方资质及信用评估;五、与承租方商谈租赁细节;六、确定承租方,拟定租赁合同.七、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报批租赁合同;八、待审批通过,与承租方签约;九、与承租方进行资产交接,并签署交付证明;十、督促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章租赁合同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备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缮责任;(七)转租的约定;(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九)违约责任;(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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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有限公司
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自有资产的出租行为,提高资产运营效率,确保自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公司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一、资产出租由房屋租赁管理人具体操作实施,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资产出租应当遵循“优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危险品以及污染环境的生产企业和个人,禁止出租给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赁。

(二)资产出租必须经公司相关领导审批。

1、对于出租房产建筑面积100平米(含)以下房产的租赁(包括新租和续租),由房屋租赁管理人制定租赁方案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并将合同报公司相关部门存档备。

2、对于出租房产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房产的租赁(包括新租和续租),由房屋租赁管理人制定租赁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方可签订租赁合同。

3、对于出租设施设备等其他非流动性资产(包括新租和续租),
由房屋租赁管理人制定租赁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方可签订租赁合同。

二、对于资产出租应按租赁合同范本要求签订《房屋/设施设备租赁合同》和《租赁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租人为企业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承租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作备案,否则不予出租。

1、《房屋/设施设备租赁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执一份,公司执三份,分别为财务执一份、办公室存档一份,房屋租赁管理人执一份;《租赁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一式三份,承租方执一份,办公室执一份,安全生产科执一份。

2、需由房屋租赁管理人制作公司房屋/设施设备租赁台账,每月定期更新并发送给主管领导、财务部、办公室。

三、交接手续
1、合同签订或终止后,要认真做好房屋交接手续,对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状况、房屋内固定资产情况等进行认真查验清点,有缺损的应取证,通知对方,并得到确认,后按协议规定办。

2、财务部应当根据《房屋/设施设备租赁台账》和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情况,及时督促房屋租赁管理人上交资产租赁租金,房屋租赁管理人积极做好资产租赁租金的收缴工作。

对于超过合同约定期三个月而未按时缴纳租金的租户,房屋租赁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关的清退工作(包含但不限于断水、断电、换锁)。

3、对水、电、煤气等需要计量的,承租户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
规定的时间、标准主动缴纳。

4、未经公司许可,承租人或个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否则公司有权提前收回房屋并不退还租金,如擅自转租造成损失的,全部有承租人或个人自行承担。

四、安全管理
1、安全生产科全面负责出租房、租赁方的安全协议签订和租赁期间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安全生产问题及隐患,要当场和书面通知租赁费期限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落实的监督管理。

2、对承租人进行涉及房屋结构改造或装修的项目,首先将改造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在得到确认同意后要督促承租人报请市有关部门审批,不得私自乱搭乱建违章建筑。

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线路,确需使用的要经公司专职电工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3、承租人的生产机械设备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安全操作规程要上墙,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监测。

4、生产车间和库房内不得作为宿舍住人过夜,具备住宿条件而确需住人的必须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5、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经常开展对承租人进行安全检查,要指导、督促承租户安全生产,杜绝违章操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发书面整改通知,告知对方,进行有效整改。

6、应自觉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主动配合、支持发包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得统一协调、管理,主动配合、支持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项目、
场所的事故和违法行为全面负责。

7、如因承租单位的责任造成工伤事故或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出租单位被地方政府处罚,承租单位应按罚款额赔偿出租单位,当月单项结算,并承担其他相关责任。

8、承租人应当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六条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承租人应遵守《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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