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日本与西欧庄园制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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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日本与西欧庄园制的差异

——论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及因其造成的庄园管理的差异摘要:庄园在中世纪的日本和西欧曾是长期存在的基本的土地经营单位,

对各自经济、政治及社会的影响深远。日本与西欧的庄园制有着极为相似的地方, 同时又有各自十分明显的特点,本文通过对中世纪时期的日本和西欧庄园内部不同的土地等级制度及因其造成庄园管理的不同的分析探究,对比日本与西欧庄园制的差异,从而更好地把握日本与西欧封建社会的历史演进轨迹,有助于引发对当代日本与西欧一些经济、政治及社会现象或问题的历史思考。

关键字:日本;西欧;庄园制;土地所有制;庄园管理;差异

中世纪时,相距遥远的日本和西欧的庄园制有着许多相似的地方,如对庄园内土地及庄民的一元化支配、苛刻的剥削和超经济强制、自给自足等,但是也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本文将着重从两者各具特色的等级土地所有制及因其造成的庄园管理差异展开分析。

八至十二世纪是日本社会经济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大化改新后建立的国家土地所有制班田制迅速瓦解, 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的庄园是在律令制土地制度趋于崩溃、私有土地发展的过程中得到发展,10世纪后,随着大土地私有潮流的进一步发展,班田制瓦解殆尽,大量农民逃亡,班田大片荒芜,国家税收锐减,政府的经济与政治实力大为削弱,同时一些中央权贵及地方豪强的个人实力、地位却迅速上升。为了使全部庄园土地私有化、独享庄园收人、取得对庄园内庄民的一元支配的司法权,庄园领主们凭借其权势地位,纷纷以种种借口向政府施压,提出免租及禁止各级政府行政人员干预庄园事务的要求。在领主们的纷纷要求与压力下,中央政府颁发“太政官符”及“民部省符”,明令禁止地方检田史、税吏、检非违使(警察)进人各个庄园行使权力,庄园最终获得了“不输不入”特权,许多庄园成为杂役免除型庄园。如石清水八蟠宫的庄园规定,“在居住之辈犯科之场合, 即使为检非违使, 若无八蟠宫之许可, 亦不得逮捕犯人。”1众多的庄园领主得到了庄园土地的完全的独立的、排他的所有权,也拥有了对庄园农民的一元的行政权、司法权, 庄园完全成为个人的私产。

但是,不是所有的庄园都可以取得“不输不入的特权”,一些私领(夺平民之田成私领)具有较强的私有性质,属于国衙领,土地的最终所有权由国衙掌握,领主占有私领必须要取得国司的许可,并要以开垦和交纳官物为前提条件。此时国衙对私领的上级所有权还十分强大,在现实中不乏私领国衙没收否认的实例。2于是10世纪以后,为了使私领免遭国衙收公的威胁,取得“不输不入”特权,中下级贵族官吏和在地领主只能以将私领向上级贵族寄进的形式寻求保护,取得“不输不入”权。肥后国鹿子木庄便是一个典型。应德三年(1086年),鹿子庄的在乡领主沙弥高方“以借助权威,及以实政卿(腾原实政)号领家”,根据寄进契约, 高方及其后代取得“预所职”(上级领主执行庄务的庄官),实政则作为“领家”每年从该庄获贡400石后来“实政之子孙愿西势单力薄, 难御国衙之干预......

1安田元久:《日本庄园史概说》东京:吉川弘文馆,1981年版,第57页

2赵连泰,邓鹏:《日本庄园制研究》日本研究,1988年第3期

寄进高阳内亲王,是则本家之始也。”本家将从领家所获的年贡中分出200石归为己有。3这样的事例是日本寄进地的基本形式。日本庄园领主间形成了自下而上的层层寄进的“预所”—“领家”—“本家”这样的等级结构,维系它的是瓜分年贡的契约关系。

在日本自下而上层层寄进的过程中,权门势家的政治、经济实力日益增长,武士集团实力更是快速膨胀,为了获得更大的权力和利益,各权门势家彼此间矛盾和冲突越来越多,并导致兵戈相见。1184年源敕朝战胜政敌,设立镰仓幕府,在日本又产生了自上而下的层层分封的等级土地所有制度。将军占有关东御领和关东御分国等广大直辖地,以“恩给制”形式向御家人分封领地,御家人则再次将部分土地分给“家之子”和“朗党”等,由此产生了“将军”—“御家人”—“一般武士”自上而下层层分封的等级土地所有制。

和日本自下而上层层寄进与自上而下的层层分封相结合的封建等级土地所有制相比,西欧封建庄园的等级土地所有制似乎相对简单。德意志地方曾存在的集体所有制马尔克村庄,由于入侵的日尔曼人及原罗马帝国地主的霸占而迅速缩小、瓦解直至最终消失。原来的公共土地日益向个人手中转移,私有和个人财产原则,在由于外族人侵和罗马帝国解体而引起的社会震荡中建立起来。日耳曼的首领们、大教会寺院、世俗贵族或通过强占公社财产、或对小地主们行使暴力、或迫使下层人民拓殖荒地等手段,建立起了众多的私有大领地,西欧的耕地被这些强有力的统治者集团瓜分为私领。如卡洛林王朝的君主们,在伦巴底保有10个领地, 在皮埃蒙特有205个;在巴伐利亚、图林根等地,有成千上万平方英里的土地在皇室手上;基督教会也将西欧近1/3的土地变成了自己的私领;世俗贵族在英格兰、德意志等地建立了数以千计的私人庄园。4日耳曼及原罗马的高层权贵与中小贵族之间,在行政管理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达成了封君封臣与采邑相结合的契约关系,以取得军役为条件,形成了“国王”—“各级贵族”(公爵、伯爵、男爵)—“一般骑士”这种自上而下的土地等级结构。

在这两种不同的土地所有制下,日本庄园和西欧庄园的管理也存在差异,西欧的庄园是一个封闭式的生产经营单位。以英格兰为例,庄园主本人亲自经营与管理庄园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往往的情况是这些庄园主拥有一个以上的庄园,有时是很多庄园,它有可能分布于一郡,也可能遍及大半个英格兰。既是任何事情都不做,庄园主本人也不可能有小弟管理好他的所有庄园。因此,庄园中出现了一种广为流行的管理办法,庄园主雇佣领薪的代理人管理庄园,于是由庄官和仆从组成的庄官制度就产生了。庄官的头是总管,总管一般出身贵族,向主人领取年俸,他的职责与他的报酬是相称的:他要代表领主对庄园进行管理;负责安排庄园土地的农耕劳动,不时支持庄园法庭,展开十户联保督察,每年都要把负责庄园日常工作的下级召集起来听取汇报,并在查帐员的监督下,制成一份详细的账目;要询问庄园上每头牲畜的使用情况、生产情况,佃农们缴纳的租金、罚金以及其他地方面的数额。5总管之下,又有管家一职,其出身为自由人,一个管家要管理一个以上庄园,住在庄园宅邸里,由领主负担费用,领取年薪。他主要执行与总管商定的总体农业计划,处理每块地头和牧场不断产生的各种琐事,保持警惕以免有人逃避劳役或偷懒。他必须知道他的哪些要求是由庄园土地估价册

3安田元久:《日本庄园史概说》东京:吉川弘文馆,1981年版,第67页

4P·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81页

5亨利·斯坦利·贝内特(龙秀清、孙立田等译):《英国庄园生活——1150—1400年农民生活状况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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