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老年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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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老年社会保障

老年社会保障,是对退出劳动领域或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实行的社会保护和救助措施,包括经济、医疗,以及服务照料等方面的社会保护和社会救助。

老年社会保障包括了保障的内容和标准。老年社会保障的内容不仅包括给予老年人物质补偿,还包括对老年人的医疗、住房福利、生活服务、保健服务等各个方面。

老年社会保障的对象是社会中的老年公民,社会对老年的标准的确定一般以人的生理衰老和社会功能的下降为依据,世界各国一般以人的日历年龄作为享受老年社会保障的标准,即制定法定的退休年龄。这种标准各国不尽相同,一般发达国家的标准比发展中国家略高一点。

老年社会保障的重点是养老保险,尤其是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老龄化程度逐渐加剧,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养老社会保险开支占老年社会保障支出的大部分。

一、养老社会保险

(一)概念

所谓养老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法定的年龄界限(各国有不同的标准)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2.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3.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

(二)意义

1.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因年老而退出劳动领域,是每一个劳动者必然经历的阶段。每一位老人在年轻的时候都曾对社会发展有所贡献,没有上一代人为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创造的基础,就没有整个社会的发展。因此,他们有权利通过自己毕生的劳动积累取得物质帮助和服务,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代际间的公平。另外,养老社

会保险可以通过收入再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使国民收入趋于平均化,缓和各利益群体的矛盾,促进社会公平。

2.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化大生产,使家庭赡养功能受到削弱,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需自由流动,家庭成员不能常居一处,子女赡养父母客观条件不如过去,随着家庭小型化,照料老人成员日益减少,家庭养老越来越不可靠。照料老人的责任亦逐渐转到国家和社会,社会养老由此而生,它免去了青年人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安心工作,增强了社会凝聚力,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同时,由社会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也减轻了年轻人赡养老年人的负担,有利于年轻人的发展。

3.养老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由年老而导致的无劳动能力几乎是每一位劳动者都要面对的现实,所以年老风险是一种确定和不可避免的风险,养老社会保险的对象非常广泛,涵盖了全体老年人,保险待遇的享受也是长期的、持续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运营和分配等对社会经济都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

(三)养老社会保险的特点

1. 最普遍、最重要的险种

几乎所有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都设置养老社会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障子系统中最重要项目,也是整个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项目。

如,1986-1994年,美、德、澳大利亚、巴西、养老保险金支出占社保险支出50%以上,英、法、意42%以上,而上述国家社会保险支出占社会保障支出的60%以上。

2. 保障对象广泛

社会保险通常是补偿劳动者因劳动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收入损失,养老保险是个例外,老年人退休几乎是每个劳动者无法回避的事实,实际上,养保保障全体劳动者,这一点明显区分于社会保险的其他项目、养保参保人数与享受保险待遇的人数从长远看几乎是一致,最终都会享受到养保待遇,而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在这二者之间存在较大差额体现多数人分担少数人的风险损失。

3. 待遇水平较高(相对)

尽管不同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不同,同一国家不同劳动者退休待遇亦不同,但总体而言,相对于其他社保险项目而言,其待遇水平要高,从道义上讲,一个社会不能要求老年人生活水平比其他人低,因此不仅要求补偿基本生活需要,而且要维持较高的生活水平,同时,保障期较长。

4. 开支大、负担重

养老保险开支是社会保险总开支的主体,特别是人口老龄化高峰期,这一比

重更大,为合理分担养保开支,多数国家采取国家,雇主,劳动者三方负担养保费用形式,其中雇主承担大部分,国家财政给予一定补贴。个人在不影响其生活水平的条件下也承担一定比例。

(四)养老社会保险遵循的原则

1. 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低: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高:征收更多保险费,提高缴费率,增加劳动成本,许多国家将退休金水平确实为该劳动者原工资的60%-80%,我国将预期目标订为60%。

2. 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1)享受养老社会保险的权利与劳动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养老社会保险的条件和待遇水平时,必须以劳动者退休前为社会所作的劳动贡献的时间为依据。苏联、东欧、中国对劳动年龄设上下限。

(2)享受养老社会保险的权利与投保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养老社会保险的条件和待遇水平时,必须考虑劳动者本人对养老保险所作的缴费贡献,即领取水平要与其缴费时间和缴费额挂钩。德、美、法、日对投保年龄的限制。

(3)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与工作贡献相联系的原则(原工资标准与职位)

a、日本:公共年金(25年缴费时间)

b、法国、苏联:特殊行业与工种优待

c、我国:离退休津贴、称号

(4)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与国籍或居住地年现象联系。如,瑞士、英、新加坡、澳大利亚。

3. 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原则

养老社会保险给付的标准不是不变的,随社会成员生活指数及社会经济发展保持同步增长性,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以满足其不断增长的物质及文化生活需求。其理由在于:(1)老年人为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做出过贡献,他们已经尽了劳动义务,承担了社会责任。(2)社会发展必须体现公平原则。为了使退休者与在业者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过于悬殊,也必须不断提高老年人的养老金水平。

二、养老社会保险的类型

到1995年底,在全世界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之中,已有165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由于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的差异,所建立起来的养老保险模式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四种养老保险模式:投保资助型,福利国家型,国家保险型和强制储蓄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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