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容摘要】依法治国、法治社会是党和的大政方针。法治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维系社会进步、保障福祉、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本文试就如何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探讨。
【关键词】职务犯罪对策
依法治国与法治的概念在内涵上是相同的,法治本身表达了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法治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维系社会进步、保障福祉、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关于法治应我国社会所追求的的观点,已有识之士的共识,下面仅就立法、执法和司法中的问
题谈几点看法。
一、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要依法行政。法治的本来含义是指“法的统治”,即法居于
与社会的统治地位,而不只是用法来治,在真正的法治社会,机构本身也受法的统治,即受法的制约和监督,在的行政权力受到法的制约的情况下,才意味着法治的真正和。在实践中通常流行的所谓“权大于法”,程度上指行政权力大于法律、行政权力不受法律的制约,这显然是与法治的原则背道而驰的。行政机关是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权力最大、机构最多、人数最众的。行政机关在社会生活中的极端性,决定了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
为依法行政,我国已制订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公务员暂行条例》、《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并已在实施中产生了的。是在《行政诉讼法》颁行以后,法院已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司法审查,这对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必要的。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的活动离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的差距。行政“执法活动中乱立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执法、越权执法、滥施处罚、以罚代法、以罚代刑、徇私枉法、贪赃枉法、不法定职责等执法的
仍然,有些得还。”对此,笔者当前应急需解决如下问题:
1.健全对行政规章的审查制度。的行政管理,需要行政机关制订必要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立法是我国立法的组成,它们对地社会和经济管理关系,了作用。然而,应当看到许多制订的规章因受到利益的主导,注重的是“设立机构、行使权力、收取费用、罚款没收”,在制订时
的科学的论证。规章与法律的规定并不完全符合。某些规章甚至为乱收费、乱罚款了。从实践来看,和规章的审查制度对依法行政必要。
2.尽快制订行政程序法,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在程序上合法。程序是法律的生命,行政程序的法律化是现代法治的法律原则。依法行政,仅是要求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在内容上合法,而且应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行(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为在程序上也应合法。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惩戒、行政处罚、行政调处、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和行政救济等时,都符合法定的程序,当前,为制止行政机关“乱收费”,应当对任何一项收费办法的出台规定一套的程序,并对行政机关收费的权限范围、收费标准、收费的支出,违反收费程序的责任、对受损害的公民和法人的补救等,都需要的规定。
3.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行政执法的高低,执法人员的廉洁公正,是公民极为且与其利益极为密切的问题。但行政执法与的期望仍有差距,而行政执法中的问题,程度上是对行政执法的的监督机制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为对行政的司法监督了法律依据,但行政自由裁量权受司法审查的范围仍然有限,司法监督需要。笔者,只要公民、法人或组织行政机关的行政侵犯了其财产和人身权利,并在法
院提起诉讼,法院都应当受理,并应对行政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应权力机关对各级的监督。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应经常展开有性的、的执法检查,而做流于的检查监督,对
的问题应督促限期改正,而也应向人大报告改正的结果。当然,也应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对“乱收费、乱罚款”应予以制止,对所谓处罚和收费中的利益分成制度应坚决予以废除,对“小金库”和私设的帐户要完全纳入审计的监督范围,从而消除行政执法中因利益驱动而的对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
二、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
十五大报告指出:“司法改革,从制度上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法制建设的内容。众所周知,当前司法审判工作中最大的弊端是地方保护主义裁判不公。地方保护主义的是多样的,审判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各级地方从本地当事人和地方的特殊利益,在执法活动中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横加干预,而办案人员也置法律及案件事实于不顾,偏袒本地当事人,损害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某些素质较差的法官则以地方保护主义为保护伞,徇私枉法,处处为本地当事人开脱责任或谋取利益,也用以换取个人的好处及非法利益。而因司法腐败、徇私枉法、法律素养差等原的裁判不公在某些地方的法院,且已引起的不满。
笔者,司法公正,需要对法院的机构设置和体制必要的改革。
从体制上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应当法院的设置与行政区划相、法院的人事任免完全由地方决定、法院的经费完全由地方的状况,各级法院在人财物应当与地方分离,并过渡到完全与地方分离。在法
院的机构设置,应选择司法区域的独立为改革的口,使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管辖区域不相重合。各地法院的法官应轮换制,从而摆脱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铲除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基础。要纠正对司法审判的不当甚至非法的干预。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对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保护主义,对干部以言代法、干预司法独立办案的……要依据党纪国法严肃查处。”
在审判改革,需要强调民事、经济案件判决书应该详写判案理由。且每一项判决书都应当向社会公布,以利于社会的监督。判决书不详写理由,司法的公正,而且会掩盖执法不公甚至贪赃枉法等非法。从审判实践来看,凡是说理透彻、令当事人心服口服的案件,上都能表明法官执法的公正,而仅认定事实,不谈理由或理由不清,牵强附会的判决,即使事实清楚,也使当事人信服,亦难免不执法不公。是对败诉一方而言,要其承担成百成千万的财产责任而不对其讲清任何道理,即使理应败诉,当事人也不会服气。在不少案件中,当事人在二审终结后,仍然没完没了地告状、申诉、上访、了社会的安定。判决说理透彻,也会大大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监督。事实上,许多案件之披露,是判决书说理不清而难以披露。要真正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就应该将依法可以披露的案件一律公开。说理透彻的高质量判决,自然经得起社会公开舆论的评判。
最后,为公正司法,还强化监督机制,一要人大的监督,各级人大应对司法审判工作强的监督。不过人大的监督主要应是事后的、的监督,而不应是对个案的直接监督,不应当对某个案件意见,并要求法院照办,否则,会妨害法院的独立审判。另一,也要新闻舆论的监督。应允许新闻界经常披露、报导的案件,允许新闻媒体就案件发表评论,展开。当然,做绝不意味着法院要受新闻舆论的支配,被舆论导向牵着走。在提倡新闻舆论监督的,应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