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 第十三章~第十六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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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007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外国法制史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5—2007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外国法制史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7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27外国法制史考研真题及详解【827外国法制史学】一、解释题(每小题8分,共40分)1.吠陀答:吠陀是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婆罗门教最古老的经典,印度最古老最神圣的法律渊源。

约成于公元前l500——前600年,用诗歌体写成。

相传由古代仙人爱神的启示随口诵出,后由广博仙人整理而成。

吠陀本集共四部:《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和《阿闼婆吠陀》。

这四部吠陀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充满神话和幻想,其中许多内容涉及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2.德拉古法答:公元前7世纪,随着雅典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商业、手工业的发展,雅典平民阶层的地位日益重要。

公元前621年,在平民反对民族贵族操纵司法的斗争中,德拉古当选为执政官,他迫于平民阶层的压力,将现行习惯法加以整理编纂,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拉古法。

该法主要有三项改革:①规定公民权取得的条件,即只有能够自备武装的人才享有公民权;②将贵族会议选拔官吏改为公民抽签选举;③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

德拉古法以广泛采用重刑著称于世。

它开启了雅典成文法的始端,标志着雅典法已进入成文法时期。

另外,法律的一些条文禁止血亲复仇,对私有财产关系作了相应的调整,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专横的司法权,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3.教会法大全答:1582年教皇格列高利十三世,将包括格拉蒂安教令集在内的历次教会法汇编以及格拉蒂安未收入教令集的《集外集》和《一般流行性教会法规》等六部法律文献编纂在一起,称为《教会法大全》(又称)《寺院法大全》或《宗教法大全》)。

它成为中世纪后期教会法最基本的渊源,一直沿用到1917年才被新的《天主教会法典》所代替。

l983年又颁布新的《天主教会法典》,是现行教会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4.公事方御定书答:1603年由德川家康(1542—l616)所创立的幕府,称“德川幕府”(又称“江户幕府”),其主要法律形式是幕府法和藩法。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 第一章~第三章【圣才出品】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 第一章~第三章【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绪论0.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体系及其在法律学科中的地位1.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体系外国法制史是一门以当代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研究世界上各种不同类型的、有影响的、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形式、本质、特点和相互联系及发展规律的科学。

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决定了这门课程不仅要从总体上分别揭示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同时还必须按照不同国家法律制度演变过程中合乎逻辑的年代顺序来安排自己的体系。

2.外国法制史在法律学科中的地位(1)外国法制史在我国法律学科中是基础学科。

(2)在法律学科体系中,外国法制史同各个部门法学关系,是历史和现实、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外国法制史不是各个法律部门史的简单拼凑,而是从总体上对各个法律领域的基本内容、原则和制度进行研究,揭示它们在不同历史阶段上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特点及相互之间的影响和联系,从而为各个法律部门专史的研究,理出一条基本线索。

(3)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基础理论有着直接而紧密的关系。

法学基础理论根据法制史和部门法学提供的历史和现实材料,抽象、概括出普遍适用于法学的概念、原理和规律。

研究外国法制史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学的基础理论为指导;研究法学基础理论也必须以丰富、具体的史实为依据。

(4)外国法制史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联系,是制度与思想之间的联系。

3.外国法制史的作用外国法制史是一门研究外国法律制度基本内容、基本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学科,在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文明成果和当今世界各国法制建设经验方面,有极其重要的作用:(1)它以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揭示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展示出一幅贯穿古今的外国法制史发展的绚丽多彩、生动活泼的历史蓝图。

从而开阔人们的视野,给人们以启迪,增强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理论的理解,正确认识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记第一章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的特征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结构过渡。

2.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

3.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但它们仍属世俗法,并非宗教法。

5.属于典型的古东方奴隶制法。

《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和特征1.维护君主专制制度:规定了国王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无限权力。

详细规定了军事制度,建立常备军,以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

对宫廷和神庙财产特别保护,处刑极为严厉。

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对盗窃罪作出了详细规定且进行极为严厉的惩罚。

视奴隶为权利客体,可以随意买卖、出租或抵押。

3.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钦努,法典对两者的权利保护是完全不同的。

4.包含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手工业商业的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

(借贷契约:废除债务奴隶制,限制高利贷)5.维护家长制,确认家长对妻子和子女的特权:婚姻以契约为基础,妇女是婚姻契约的标的。

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地位极不平等。

在家庭关系中,妻子和子女完全处在家长控制之下。

6.保留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土地长期实行国有制。

保留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遗迹。

对许多纠纷的处理还保留着自行解决争端的原始遗风。

神明裁判广泛应用。

四、法典的历史地位巩固了两河流域的中央集权制,推动了经济发展。

为后世研究两河流域及整个东方社会提供了原始材料。

在古代东方法制发展史上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第三章古印度法古印度法的特征:与宗教紧密相联,密不可分;严格维护种姓制度;是法律、伦理、道德、宗教玄谈和哲学理念的混合物。

一、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法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解释种姓制度的起源及其实质,说明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二、所有权: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古印度法)【圣才出品】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古印度法)【圣才出品】

第三章 古印度法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常考知识点·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宗教与古印度法的关系·种姓制度与古代印度法的关系·古代印度法的历史地位概念 古代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 产生 发展和演变种姓制度所有权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制度 债法婚姻家庭法 刑法诉讼制度与宗教密不可分 基本特点 严格维护种姓制度古代印度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法律、宗教、伦理等的混合体 历史地位 在印度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 对周边国家的影响 古印度法一、古代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1.古印度法的概念古代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

古代印度法的盛行区域相当广泛。

2.古代印度法的产生(1)公元前1500年前后,雅利安人侵入印度,之后印度有了最早的传世文献“吠陀”。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

吠陀本集共四部:《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和《阿达婆吠陀》。

它们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充满神话和幻想,其中许多内容涉及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2)约公元前7世纪,以崇拜自然为特征的原始宗教吠陀教逐渐演变为婆罗门教。

婆罗门教产生以后,很快发展为国教,成为国家的统治支柱,对印度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婆罗门教的经典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婆罗门教的基本教义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婆罗门教祭司成为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

受婆罗门教推崇并被维护的种姓制度成为印度社会的基本制度,各种姓的不同权利、义务在法律上被固定了下来。

(3)婆罗门教法的渊源除了吠陀外,主要有“法经”和“法典”两大类。

①法经是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

法经确认了吠陀经典至高无上的地位,并将雅利安人的习俗系统化,使种姓制度在法律上固定下来。

②法典是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惯编成的教法典籍。

法典中所含的纯法律规范要比法经多。

其中最为著名的法典是《摩奴法典》,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

法律专业自考本科《外国法制史》试题和答案

法律专业自考本科《外国法制史》试题和答案

法律专业自考本科《外国法制史》试题和答案《外国法制史》(课程代码00263) 第一大题:单项选择题1、古代印度四大种姓中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的是DA.吠舍B.婆罗门C.首陀罗D.刹帝利2、按雅典“宪法”,陪审法院成员产生的方式是CA.民众大会投票选举B.抽签C.五百人会议任命D.公民轮流担任3、罗马法将登记于债权人帐簿而发生效力的契约称为AA.文书契约B.单务契约C.信托契约D.准契约4、被法制史着作称为中世纪西欧各国商法之“母法”的是AA.意大利商法B.法国商法C.英国商法D.西班牙商法5、公元三世纪颁布敕令授予罗马境内所有自由人以公民权的皇帝是CA.狄奥多西B.君士坦丁C.卡拉卡拉D.查士丁尼6、英国的侵权行为法中的无过失责任原则产生于BA.十三世纪B.十四世纪C.十五世纪D.十六世纪7、十六世纪以后在全欧洲处于罗马法研究领导地位的国家是BA.意大利B.法国C.英国D.德国8、基督教法最有权威的渊源是CA.摩西十诫B.新约C.新旧约全书D.教会法大全9、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之间的关系,不正确的表述是BA.普通法与衡平法互相配合,互相补充B.普通法与衡平法在英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平等C.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纠偏补弊D.衡平法效力优先10、伊斯兰债法中普遍流行的标准契约形式是AA.买卖契约B.雇佣契约C.借贷契约D.寄托契约11、根据法兰西王国的法律,封君对陪臣无需承担的义务是DA.不得非法侵害陪臣B.保护陪臣免受侵害C.免除某些陪臣的封建义务D.定期召集陪臣到自己庄园居住12、欧洲中世纪城市法的性质是CB.资本主义法C.本质上同封建制度对立,但又具有某些封建性因素D.调整全部社会关系的独立法律体系13、《土地法论》的作者是CA.格兰威尔B.布拉克顿C.利特尔顿D.布拉克斯顿14、注释法学派的创始人是CA.阿佐B.巴尔多鲁C.伊纳留D.华卡雷斯15、世界上最早的版权法产生于AA.英国B.美国C.法国D.德国16、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法律文件是BA.解放宣言B.独立宣言C.权利法案D.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古兰经》的标准本的完成是在CA.阿布?伯克尔哈里发时期B.欧麦尔哈里发时期C.奥斯曼哈里发时期D.阿里哈里发时期18、日本第一部近代刑事法典是DB.新律纲领C.改定律例D.“旧刑法”19、美国赋予妇女以平等选举权的宪法修正案是DA.第13条B.第15条C.第17条D.第19条20、魏玛宪法与德意志帝国宪法的规定相比,普鲁士在联邦中的特殊地位AA.未取消但受到限制B.得到加强C.完全保留D.完全取消21、对1810年法国刑法典影响最大的古典刑事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AA.贝卡利亚B.孟德斯鸠C.伏尔泰D.卢梭22、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宪法是指C年宪法B.维希宪法年宪法年宪法2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例中确立的原则是BA.分权B.违宪审查C.联邦主义D.法院独立审判24、英国废除“物的财产”和“人的财产”分类的是D世纪中期的财产法改革B.限嗣继承法年信托财产法年的财产法改革25、日本“战时国家主义统制立法”的核心是CA.治安维持法B.战时刑事特别法C.国家总动员法D.国防保安法26、到目前为止,美国正式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共B条条条条27、法国法院采取双轨制,除设有普通法院系统外,还有DA.衡平法院B.地方法院C.专门法院D.行政法院28、对德国民法典影响最大的法学派是AA.潘德克顿法学派B.注释法学派C.评论法学派D.自然法学派29、英国最早的判例汇编是AA.年鉴B.科克判例集C.克洛克判例集D.伯罗判例集30、最早在宪法中规定有关政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宪法是C年美国宪法B.魏玛宪法C.联邦德国基本法D.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31、《乌尔那姆法典》的结构是AA.序言和正文29条B.序言和正文23条C.总则和正文D.序言、正文和结束语32、导致古代印度法律结构体系异常复杂的原因主要有CA.伊斯兰法的影响B.种姓制度盛行C.宗教众多D.希伯来法的影响33、首先将罗马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罗马法学家是DA.盖尤斯B.毛特思丁C.沙比努士D.乌尔比安34、罗马法上的无夫权婚姻最早出现于BA.共和国初期B.共和国末期C.帝国初期D.帝国末期35、罗马法规定因死者生前未立遗嘱,而按法律规定确定继承人顺序的制度是BA.家督继承B.法定继承C.宗亲继承D.血亲继承36、公元12世纪罗马法复兴以前,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为BA.尤列克法典B.阿拉克利罗马法辑要C.撒利克法典D.伊尼法典37、中世纪北欧适用的法律主要是AA.日耳曼法B.罗马法C.教会法D.伊斯兰法38、公元9世纪—13世纪法兰西王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是DA.成文的习惯法B.国王政府直接颁布的法令C.巴黎高等法院判例D.不成文的习惯法39、中世纪英国财产法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是CA.利他制度B.保管制度C.信托制度D.担保制度40、12世纪中叶由意大利僧侣私人编集的历代教皇教令集,通常被称为DA.教会法大全B.宗规法大全C.美诺森教令集D.格拉蒂安教令集41、伊斯兰法规定在举行仪式时,穆斯林要向着麦加克而伯庙方向作诵经、鞠躬跪拜等一系列动作,这种宗教仪式称之为BA.念功B.拜功C.朝功D.课功42、在赋予普通法以资产阶级内容方面起了先导作用的英国法学家是AA.科克B.曼斯菲尔德C.格兰威尔D.梅特兰43、美国1789年第一届国会制定的宪法修正案被称为BA.《人权法案》B.《权利法案》C.《人权宣言》D.《权利宣言》44、1803年《英国法注释》在美国出版,该书的作者为CA.边沁B.肯特C.布拉克斯顿D.斯托利45、系统地确认了宗教自由、教会与国家分离等原则,巩固和维护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典是B年法国民法典年法国刑法典年德国刑法典年德国民法典46、法国第三共和国后期宪法的重要变化是DA.参议院地位提高B.充分规定了人民的权利C.单独规定了司法权D.总统权力提高47、第一次尝试制定的全德宪法是DA.普鲁士王国宪法B.法兰克福宪法C.北德意志联邦宪法D.德意志帝国宪法48、依1871年德国宪法,联邦议会议员产生的方式是CA.选民直接选举产生B.选民间接选举产生C.各邦元首任命D.皇帝任命49、统一后的德意志帝国建立了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的联合统治,这就决定了1871年后德国的法律具有DA.封建性B.军事性C.资产阶级性D.封建和军国主义性50、646年日本颁布诏书废除奴隶制度,按照中国隋唐封建集权国家的形式进行经济、政治改革,这次改革称为BA.明治维新B.大化改新C.自由民权运动D.天保改革51、根据1889年日本宪法的规定,内阁直接对之负责的机关是DA.帝国议会B.枢密院C.元老院D.天皇52、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总统产生的方式是CA.始终由选民间接选举B.始终由选民直接选举C.先是间接选举后改为直接选举D.先是直接选举后改为间接选举53、二战后联邦德国在婚姻制度上的重大修改,是以离婚“破裂主义”原则代替过错原则,这一原则规定在AA.《男女权利平等法》B.《婚姻法》C.《新婚姻法》D.《德国民法典》54、1946年日本宪法的内容受到外国法的强烈影响,影响其制定宪法的国家是DA.德国B.英国C.法国D.美国第二大题:多项选择题1、罗马市民所享有的市民法规定的私权有BCDEA.选举权B.诉权C.结婚权D.财产权E.遗嘱能力2、1871年德国刑法典总则规定的资产阶级刑法原则主要有BCEA.自由心证B.法无明文不为罪C.法不溯既往D.无罪推定E.议员豁免权3、属于二战后出现的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是BCDEB.航空法C.海洋法D.经济刑法E.原子能法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司法制度方面的共同之处有BDEA.普通司法权和行政司法权的双轨制B.法官的独立审判和不可更换制C.控辩式诉讼形式D.自由心证E.无罪推定5、法国民法典的渊源是ABCDEA.罗马法B.敕令C.习惯法D.革命时期的许多立法和法制原则E.自然法和启蒙思想家的法学原理和原则6、构成罗马法中人格的身份权有ABCA.市民权B.自由权C.家族权D.家父权E.家主权7、关于日耳曼法的债权制度,正确的表述有BDA.债权制度相当发达B.契约订立注重形式C.契约订立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且种类较多D.债务人若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一般被处罚金E.侵权行为概念与近代法律含义大体相同8、教会法的渊源有ABDEB.教皇教令集C.希伯来法D.宗教会议决议E.世俗法9、德国民法典延缓制定的原因之一,是因为存有某些法学派的分歧,这些法学派有DEA.注释法学派B.评论法学派C.沿革法学派D.自然法学派E.历史法学派第三大题:名词解释题1、“蛮族法典”蛮族法典是西欧中世纪初期各日耳曼王国编纂的法典的总称,因日耳曼人称为“蛮族”而得名。

外国法制史练习题答案

外国法制史练习题答案

外国法制史练习题答案一名词解释:1、无夫权婚姻:是罗马法上的一种婚姻制度,和有夫权婚相对,又称略式婚,到帝国时期广为流行。

婚姻的目的不再以家庭利益为基础,完全改为以夫妻本人利益为前提,婚姻的条件是双方同意,不拘泥于任何方式和礼仪。

在夫妻关系上,夫对妻无“夫权”,妻子没有服从丈夫的义务,夫妻之间形式上处于“同等地位”.2、教会法又称寺院法、宗规法,它是随着基督教的形式和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同时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方面也都有规定。

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教会法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狭义上的教会法专指在中世纪占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

3、司法审查权又称违宪审查权,它是指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如果认为违宪即可以拒绝适用的方式,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这一制度是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由马歇尔大法官以判例的形式确定的。

它不仅加强了司法部门鼎足而立,并成为牵制它们的有效手段,而且也保证了宪法至上这一法制原则的实现。

后来为各国所纷纷效仿。

4、辩论式诉讼是诉讼的开始由当事人一方提起,在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作为诉讼的主体,权利平等,相互对抗,充分展开辩论,通过这在辩论弄清事实。

法官只是主持审判,并不主动去调查取证,扮演的是“消极裁判者”的角色,最后在双方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做出裁决。

它与纠问式诉讼的不同之处在于当事人和法官的地位和作用有很大的不同。

5、摩西十诫是摩西以上帝的名义所立的诫律。

前四条是关于神与人的法律,后六条是关于人的法律。

摩西十诫具有法律上的、宗教上的和道义上的特点,在摩西律法当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6、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教会教阶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为大教职,下面是修士、修女等从教职,在教务方面按照级别逐级对下行使管理权。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 第四章~第六章【圣才出品】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 第四章~第六章【圣才出品】

第四章希伯来法4.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常考知识点:·希伯来法的形成·《摩西五经》与“十诫”·希伯来法的历史地位一、希伯来法的形成和发展希伯来法是约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1世纪希伯来奴隶制王国全部法律的总称。

有关希伯来法律产生的主要资料是《圣经》中的《旧约》。

据记载,约公元前14世纪,摩西为了统一希伯来人的宗教,组建了以信奉耶和华为核心的部落联盟,并规定“十诫”和审判制度等律法,要求全体希伯来人共同遵守,这可能就是希伯来立法的萌芽,它奠定了希伯来法的基础。

所罗门在位期间,传统的部落习惯以及原始宗教规范被赋予国家强制力而上升为法律,成为统治者维护其统治秩序的重要工具,希伯来法由此产生。

从公元前9世纪中叶至公元前6世纪,《圣经》的第一部分“律法书”,即《摩西五经》编撰完成,内容包括希伯来习惯、宗教戒律以及国王的敕令等,成为犹太民族最重要的行为规范。

至此,犹太教法成为希伯来法的基础和核心。

公元前538年,成立了神权政治机构“犹太公会”,由祭司们行使宗教和管理职能。

此后近二百年的时期内,复国的犹太尽管成为隶属国,但一直保持着相对独立的自治权,希伯来法继续得到发展,犹太人仍然严格遵守《摩西五经》,各级“犹太公会”兼有宗教法庭的职能,其判例也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公元70年,犹太人起义被罗马帝国镇压,犹太国家终结。

希伯来法作为一种由共同体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已不复存在,然而它却在流散于各地的犹太人中,以一种自我约束的宗教信仰和法律文化继续得到传播。

二、《摩西五经》1.概述希伯来法律的内容散见于《圣经》各卷,并以判例的形式得以阐释和保留。

《摩西五经》,即犹太教《圣经》的第一部分,又称“律法书”、“摩西律法”,是希伯来法的精华,也是公元前6世纪以前唯一的一部希伯来法律汇编。

《摩西五经》虽然是犹太教的经典,但同时又是犹太国家的法律规范,其效力是至高无上的,它不仅是掌握司法权的祭司和各类司法机构审理案件时的最高法律依据,即使在犹太国家灭亡以后,它仍以习惯法的形式自动调节着犹太人的生活。

2001年至2012年外国法制史历年真题名词、简答题、论述题(新整理)

2001年至2012年外国法制史历年真题名词、简答题、论述题(新整理)

《外国法制史》历年真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2001年10月三、名词解释36.圣训;即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是对《古兰经》的具体阐释。

是伊斯兰法中仅次于《古兰经》的法律渊源。

它最初由穆罕默德的弟子口耳相传。

后来,阿拉伯的统治者常将各地流行的习惯和符合当时社会需要的法律规范附会为“圣训”,使它们获得宗教权威。

8世纪以后逐渐整理、汇编成“圣训集”。

37.星宫法院;是公元16—17世纪英国设立的一种旨在惩治不驯服的贵族,镇压农民起义和反封建进步人士的专门法院。

它是专制君主行使专制权力的工具,审断案件往往任意枉法,以严刑拷问和秘密审讯为特征。

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伊始的1641年,星宫法院被废除。

38.“二重内阁”;是19世纪末日本帝国的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

即军部权重势大,独立行使军权,成为超内阁的最重要的国家机关。

“二重内阁”反映出日本帝国国家制度中的军事性和封建性,对后来日本走上对侵略扩张的军国主义道路有重大影响。

39.法律重述;是经综合整理后由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的判例法汇编。

它将那些尚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普通法原则和规范加以重新阐明,并以法典形式编纂成册。

法律重述的出版使复杂的普通法得到简化和系统化,方便了司法者的运用。

40.魏玛宪法;是1919年德国制定的现代资产阶级的第一部宪法,也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产生的第一部现代宪法。

它以专章规定“经济生活”,以“经济宪法”而著称;同时列举了较多的公民权利并标榜社会主义原则。

魏玛宪法对现代资产阶级宪法具有深远的影响。

四、简答题41.简述罗马法的分类。

答:(一)公法与私法(乌尔比安);(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表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

不成文法是指被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三)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四)市民法与长官法(裁判官法);(五)人法、物法、诉讼法。

42.英国普通法是如何形成的?答:(1)普通法形成的原因:威廉征服后,为加强集权统治和缓和民族矛盾的需要。

外国法制史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外国法制史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外国法制史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所谓罗马法,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A.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B.不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后东罗马帝国的法律C.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D.不包括西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罗马法概念。

所谓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因此D项为正确答案。

知识模块:外国法制史2.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的罗马,尚处于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时期。

称为:( )A.王政时期B.共和时期C.平民时期D.帝政时期正确答案:A解析: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的罗马,称为王政时期。

公元前7世纪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罗马社会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基本对立的阶级,氏族制度趋于解体。

与此同时,“平民”阶层逐渐形成。

平民承担罗马大部分的税收和军事义务,但因其不是氏族公社成员,不能享有政治权利,不能与贵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地。

正是平民为争取权利同贵族进行的长期斗争,客观上加速了罗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进罗马奴隶制国家与法律的形成。

公元前6世纪中叶,罗马贵族被迫让步,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对罗马社会进行了改革,废除了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部落,以地域关系来划分居民,并按照财产的多少将居民划分为五个等级。

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氏族制度的彻底瓦解,罗马奴隶制国家正式产生,罗马从此步入共和国时期。

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

当然,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知识模块:外国法制史3.在《十二表法》的制定中,起重要作用的是:( )A.奴隶B.司法官C.元老院D.平民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十二表法》的制定。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希伯来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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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希伯来法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常考知识点:·希伯来法的形成·《摩西五经》与“十诫”·希伯来法的历史地位一、希伯来法的形成和发展希伯来法是约公元前12世纪至公元1世纪希伯来奴隶制王国全部法律的总称。

有关希伯来法律产生的主要资料是《圣经》中的《旧约》。

据记载,约公元前14世纪, 希伯来法的形成和发展《摩西五经》 概述 内容财产法债权法 希伯来法的基本制度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犯罪与刑罚制度司法制度 希伯来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希伯来法摩西为了统一希伯来人的宗教,组建了以信奉耶和华为核心的部落联盟,并规定“十诫”和审判制度等律法,要求全体希伯来人共同遵守,这可能就是希伯来立法的萌芽,它奠定了希伯来法的基础。

所罗门在位期间,传统的部落习惯以及原始宗教规范被赋予国家强制力而上升为法律,成为统治者维护其统治秩序的重要工具,希伯来法由此产生。

从公元前9世纪中叶至公元前6世纪,《圣经》的第一部分“律法书”,即《摩西五经》编撰完成,内容包括希伯来习惯、宗教戒律以及国王的敕令等,成为犹太民族最重要的行为规范。

至此,犹太教法成为希伯来法的基础和核心。

公元前538年,成立了神权政治机构“犹太公会”,由祭司们行使宗教和管理职能。

此后近二百年的时期内,复国的犹太尽管成为隶属国,但一直保持着相对独立的自治权,希伯来法继续得到发展,犹太人仍然严格遵守《摩西五经》,各级“犹太公会”兼有宗教法庭的职能,其判例也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

公元70年,犹太人起义被罗马帝国镇压,犹太国家终结。

希伯来法作为一种由共同体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已不复存在,然而它却在流散于各地的犹太人中,以一种自我约束的宗教信仰和法律文化继续得到传播。

二、《摩西五经》1.概述希伯来法律的内容散见于《圣经》各卷,并以判例的形式得以阐释和保留。

《摩西五经》,即犹太教《圣经》的第一部分,又称“律法书”、“摩西律法”,是希伯来法的精华,也是公元前6世纪以前唯一的一部希伯来法律汇编。

【6A文】外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6A文】外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外国法制史第一章导论一、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一)研究对象研究对象分两个层次:①历史事实,包括事件、文件和制度;②发展规律,变化的基础、条件、原因和结果。

主要是后者,在这之上才能理解法制史,才能解释历史。

(二)范围1、内容范围(1)立法的历史(2)执法的历史(3)法的作用的历史(4)法的发展演变规律2、地域范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3、时间范围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比较:1.含义:(1)大陆法系又叫民法法系、罗马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法律类型的统称。

(2)普通法系又叫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法律类型的统称。

2.范围:(1)大陆: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非洲的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日本、泰国、土耳其;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苏格兰等。

(2)英美:除了英、美两国外,其他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以及中国香港都属普通法系。

3.区别:(1)法律思维:演绎型思维;归纳式思维(2)法的渊源: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3)法的分类: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4)诉讼程序:纠问制;对抗制(5)法典编纂:有代表性的法典;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6)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法律观念方面也不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差异: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在判例中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法律。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绪 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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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 论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体系及其在法律学科中的地位1.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体系外国法制史是一门以当代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研究世界上各种不同类型的、有影响的、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形式、本质、特点和相互联系及发展规律的科学。

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决定了这门课程不仅要从总体上分别揭示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同时还必须按照不同国家法律制度演变过程中合乎逻辑的年代顺序来安排自己的体系。

2.外国法制史在法律学科中的地位研究对象体系外国法制史 在法律学科中的地位 作用古代时期 中世纪时期 外国法律制度的回顾与瞻示 近代时期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现代时期绪论(1)外国法制史在我国法律学科中是基础学科。

(2)在法律学科体系中,外国法制史同各个部门法学关系,是历史和现实、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外国法制史不是各个法律部门史的简单拼凑,而是从总体上对各个法律领域的基本内容、原则和制度进行研究,揭示它们在不同历史阶段上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特点及相互之间的影响和联系,从而为各个法律部门专史的研究,理出一条基本线索。

(3)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基础理论有着直接而紧密的关系。

法学基础理论根据法制史和部门法学提供的历史和现实材料,抽象、概括出普遍适用于法学的概念、原理和规律。

研究外国法制史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学的基础理论为指导;研究法学基础理论也必须以丰富、具体的史实为依据。

(4)外国法制史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联系,是制度与思想之间的联系。

3.外国法制史的作用外国法制史是一门研究外国法律制度基本内容、基本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学科,在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文明成果和当今世界各国法制建设经验方面,有极其重要的作用:(1)它以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揭示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展示出一幅贯穿古今的外国法制史发展的绚丽多彩、生动活泼的历史蓝图。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古埃及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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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古埃及法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常考知识点·古埃及法的概念和性质·《博克贺利斯法典》一、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演变1.古埃及法的概念古埃及法是指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约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古埃及法的形成与发展 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演变 古埃及法的概念 古埃及法的形成与发展 专制制度 土地制度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契约制度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犯罪与刑罚制度司法制度 司法组织 诉讼程序古埃及法(1)埃及法最古老的渊源是奴隶制国家形成初期的不成文的习惯法,它是由氏族习惯演变而来的。

古代埃及的法律从习惯法向成文的转化,表现出不断完善的过程。

在军事民主制和部落国家初期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尚无定型的司法制度。

随着统一国家的出现,习惯法逐步转化为成文法。

如公元前8世纪颁布的《博克贺利斯法典》认为是古代埃及最重要的法律典籍。

(2)在古代埃及,除了法老颁布的法律之外,宰相和各级行政官吏所发布的行政命令或条例,通常是中央法律的重要补充。

(3)但成文法的出现并不意味着习惯法完全消失,习惯法在不断被成文化的同时,仍在广泛的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二、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1.专制制度古埃及是典型的东方专制国家。

其专制制度构成包括以下几方面:(1)法老作为中央集权制下的专制君主,不仅被看成是神或神之子,而且又是权威、智慧和真理的化身。

法老拥有立法、司法、行政、财政、公共工程、军事、宗教方面的一切权力。

(2)法老之下设有各种官吏,最高的行政官员是宰相,辅佐法老每天处理全国政务,是法老敕令的解释人,职权广泛。

(3)祭司在国家机构系统中占有显要位置,是法老的宗教事务的代理人,神庙的祭祀活动为法老的专制统治以及国家的安宁与繁荣提供了思想意识上的保证。

(4)地方的行政长官为州长,由法老任命,兼有行政和司法大权,各州不仅具有完备的行政机关和官吏,而且拥有自己的军队和警察。

外法史习题及答案

外法史习题及答案

1.什么是楔形文字法?2.为什么说《汉谟拉比法典》是两河流域法的经典代表?第二章1.古代印度法的渊源有哪些?2.试述《摩奴法典》的基本特点。

第三章1.谈谈古希腊法的基本特点。

2.什么是贝壳放逐法?3.如何评价雅典“宪法”?第四章1.简述罗马法的历史发展。

2.罗马法的渊源有哪些?3.简论罗马私法的体系、内容和原则。

4.如何理解罗马法复兴的意义及其对后世法律和法学的影响?第五章1.什么是日耳曼法?2.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有哪些?3.试论日耳曼法对西欧法律的影响。

第六章1.试述教会法的发展历程。

2.教会法的基本渊源有哪些?3.教会法对近代西方法律有哪些影响?第七章1.城市法的渊源有哪些?2.商法是怎样形成、发展的?第八章1.伊斯兰法的渊源有哪些?2.伊斯兰法有什么特点?第九章1.英国法的渊源有哪些?2.英国普通法是怎样形成的?有哪些特点?3.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如何?4.英国宪法的原则有哪些?5.试述英国侵权行为责任原则的演变。

6.英国律师制度有哪些特点?1.简述美国继受英国法的历史过程。

2.美国联邦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3.《统一商法典》有哪些特点?4.美国联邦制定了哪些反托拉斯法?其主要内容是什么?5.什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它是如何形成的?有什么作用?第十一章1.1789年《人权宣言》的基本内容和意义是什么?2.什么是“法国六法”?其意义如何?3.1804法国民法典是如何制定的?有什么特点?影响如何?4.简述法国行政法的历史形成及其特点。

第十二章1.德国近代法律体系是如何建立的?2.魏玛宪法有哪些基本特点?3.试述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结构、特征和历史意义。

4.德国是如何继受罗马法的?有什么特点?第十三章1.试述日本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各个阶段的立法特点。

2.日本明治宪法和1946年宪法有哪些不同?3.简述日本法的基本特点。

答案第一章1.答:楔形文字法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的各个奴隶制国家的法律总称,因其文字呈楔形而称楔形文字法。

林榕年《外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真题)详解(教会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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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教会法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常考知识点:·教会法的渊源·教会法的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教会法院与诉讼制度教会法的产生教会法的形成、发展和衰落 形成时期 教会法的发展 鼎盛时期 衰落时期 《圣经》教会法的基本渊源 教皇教令集 宗教会议决议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规范 教阶制度 财产制度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债权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刑法制度诉讼制度教会法的历史地位 教会法的作用 教会法的影响教会法·教会法的历史作用一、教会法的形成、发展和衰落1.教会法的产生(1)教会法的概念教会法也称“寺院法”或“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

(2)教会法的产生教会法的产生是基督教发展的结果,于中世纪中期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

①公元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米兰敕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

公元380年,基督教正式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

②教会有严密的组织和纪律,对教徒的信仰和道德行为有管辖权,教徒之间的纠纷由主教裁判,逐渐形成惯例。

公元333年,主教裁判权获得罗马帝国政府确认。

2.教会法的发展教会法的演变经历了形成、鼎盛、衰落三个时期:(1)形成时期(公元4世纪至9世纪)①最初,教会法的内容只限于规定神职人员的宗教纪律,约束他们的行为。

《圣经》是教会法的主要渊源。

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是在公元325年颁布的《尼西亚信经》。

后来,教会法从罗马法和古代文献中汲取资料,在5世纪至6世纪间汇编成《使徒法规》,成为早期重要的教会法规。

②此后,教会地位不断提高,教会法的内容除以历届宗教会议决议和教廷文件作补充外,还吸收了法兰克王国的某些法律规范,教会的司法权也进一步扩大,教会法不仅适用于教徒,对世俗居民也具有强制性。

(2)鼎盛时期(公元10世纪至14世纪)公元9世纪,法兰克帝国解体,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势力,摆脱世俗皇帝的控制。

外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及论述

外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及论述

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一章楔形文字法(课本19页----29页)1.楔形文字法:古代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地区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往往又被称为楔形文字法系,在很长时期被许多国家采用。

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批成文法典,这些法典具有独特的体系结构的共同特征,其中,代表其发展最高水平的是<汉穆拉比法典>,其他还有<乌尔纳姆法典><苏美尔法典>等。

2.楔形文字法的特征A.是一部神定法B.结构体系较完整C.设计内容广泛D.采用不同法律判例的汇编和抽象概括3.乌尔纳姆法典:(公元前2113年至公元前2006年)的乌尔纳姆王创制,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

法典内容:A.禁止巫术B.伤害他人身体可用罚金代替刑罚C.把全体居民划分为自由民和奴隶D.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是男女双方家长E.妇女必须严守贞操,发现者处死4.阿维鲁:自由民按其社会法律地位的不同。

分为享有权利的自由民与不享有权利的自由民,前者称“阿维鲁”直译为“丈夫”,是具有公社社会资格的人,其中既有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和独立手工业者,法典有许多条纹专门保护他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5.神明裁判:在案件无法判别是否有罪的情况下,借助神明的意志判断诉讼当事人是否应负罪责,它在古代中世纪一些国家和地区被采用。

6. 德拉古法:公元前621年,奴隶主贵族德拉古将习惯法整理编纂,颁布了雅典第一部成文法,史称德拉古法。

该法主要提出三项改革:规定了公民权的取得条件;将官吏选拔由贵族会议决定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

德拉古法标志着雅典法进入了成文法时期。

7.<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是古代楔形文字法律集大成的汇编,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位时制定,因此而得名。

是迄今已知保存最完整的古代早期法典,在楔形文字诸法典中具有代表性。

由序言,本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

对古巴比伦以后的许多古代国家的法律有很大影响。

梁西《国际法》(第三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上编第六章至第十章【圣才出品】

梁西《国际法》(第三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上编第六章至第十章【圣才出品】

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6.1复习笔记一、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展1.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意义①通过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一国的不法行为侵害另一国的合法权益,受害国就可以根据国际法采取一定的方式追究加害国的国际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②国际法律责任制度是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有力手段在主权国家林立,又没有强制的司法机制的国际社会,国际法律秩序是靠各国自觉遵循以及对违反国际法和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追究其国际责任来维护的。

③国际法律责任制度对于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起着巨大作用由于国际法律责任制度起着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作用,有力地促使国家遵守国际法,对于国家的不法行为通过追究其国际责任使之得到纠正和制止。

(2)国际法律责任的特征①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和国际法的主体基本上相同。

国际责任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和个人。

个人只是在国际法的少数几个领域的国际法律责任主体。

②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

③国际法律责任的目的是要确定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2.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在现代国际法中,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法律责任的内容和规则也有了新的发展。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由国家是国际法律责任的惟一主体发展为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民族和个人。

(2)国际法律责任的范围和内容发生了变化。

由国际法律责任多指国家违反对外国人待遇方面的义务的后果到一切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责任,包括严重不法行为在内,如国家从事侵略战争、灭绝种族、种族隔离等引起的国际责任。

(3)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扩大了。

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由单一的过失责任发展为包括无过失责任在内的根据。

构成过失责任的要件如下:①损害事实必须存在,即加害行为实际上造成了损害后果;②加害行为必须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或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③加害行为者主观上有过错,即加害行为必须是行为者故意或过失造成的;④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着因果关系。

《外国法制史》答案整理

《外国法制史》答案整理

单项选择题1(罗马法)是奴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

2英国法院的最高审级是(上议院)。

3标志着以中国法为模式的日本封建法律体系的初步确立的是(《养老律令》)。

4“贝壳放逐法”是(克里斯提尼)执政时期创设的。

5在《引证法》中规定:当五大法学家未能取得一致性意见时,一律以(伯比尼安)的著述为准。

6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1918年《苏俄宪法》)。

7(《乌尔纳姆法典》)开创了楔形文字法发展的法典化时代。

8教会法是主要的渊源是(《圣经》)。

9美国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是(谢尔曼法)。

10法国“六法”体系的核心是(民法典)。

11罗马《十二表法》的特点是(诸法合体,私法为主)。

12古希腊法律进入成文法阶段的标志是(《德拉古法》)的颁布。

13按1958年宪法,法国的政治体制是(半总统制)。

14美国联邦立法史上第一个调整劳资关系的法律是(《诺里斯—拉瓜迪亚法》)。

15在诸“蛮族法典”中最具权威性的是(《撒利克法典》)。

16日耳曼王国的王室法令促进了王国法律的统一,是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结合的的重要途径,其适用的原则是(属地法)。

17标志着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最终确立的是(“六法”体系)。

19在日本法制西化的过程中,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先后模仿的体制是(先法国后德国)。

20最早出现的教令集是(《格拉蒂安教令集》)。

21(《摩奴法典》)是印度法制历史上最古老的第一部正规的法律典籍。

221787年《权利法案》确认了(公民权利)权利。

23苏俄专门负责审理反革命案件的司法组织是(特别法庭)。

24《古兰经》所规定的固定刑罚是(经定刑)。

25英国普通法将对他人人身、土地、财产的直接侵害称之为(有名侵害诉讼)。

26标志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确立的事件是(“马布里诉麦迪逊”案)。

27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联邦宪法)。

28素有“行政法母国”之称的是(法国)。

29 17世纪-18世纪资产阶级最进步的文件之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是(《独立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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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法国法
13.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常考知识点
·近现代法国法制的思想基础
·近现代法国的法典化结构体系
·法国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形成、发展及其特征
·法国宪政制度的演变及其制度特征
·近现代法国行政法的特点和行政法院制度
·《法国民法典》的原则、特点和影响
·现代法国二元主义的司法制度
·法国法对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的影响
·法国法在世界法律史上的地位及贡献
一、法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1.法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法国封建制时期的法律制度,一般指9世纪上半叶到18世纪下半叶持续近1000年的法兰西王国时期的全部法律。

在法国封建制法的形成和发展中,历经三个阶段:(1)习惯法时期(9世纪—13世纪)
与这一时期政治、经济相适应,其法律制度在形成与发展中表现出如下特征:
①法律结构体系极为分散、很不统一
a.由于历史、经济和文化的原因,南部和北部的法律状况明显有别,分为南部成文法区或罗马法区和北部习惯法区或日耳曼法区。

b.在各个封建领地甚至每个庄园都有自己的习惯法、独立的法庭。

c.没有通行于全国的王室立法、中央立法及司法机构。

②法律适用的原则主要采用过去通行的属人主义原则
罗马高卢人使用罗马法,日耳曼各部族适用自己的习惯法,基督教会采用教会法。

12
世纪以后,属地主义原则逐渐取代了原属人主义原则即“法随地定”。

由此使得业已存在的两个法区的划分更为明显。

以罗亚尔河为界,法国南部主要适用由优士丁尼编纂的罗马成文法和罗马习惯法。

法国北部较多采用以日耳曼法为主的习惯法。

③法律的渊源极为多样
主要实行相当分散的不成文的地方习惯法。

当时存在的其他的法律的渊源还有教会法、商法、罗马法和日耳曼法。

(2)习惯法成文化时期(13世纪一16世纪)
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发展表现出如下特征:
①习惯法成文化,法律的分散性逐步缩小。

a.从13世纪开始由私人进行的习惯法汇编,如《诺曼底古习惯法》。

b.一种融罗马法、教会法和地方习惯法为一体的法律汇编于13世纪在法国北部展开。

c.从15世纪开始,出现了由官方进行的习惯法汇编。

d.当时的罗马法复兴运动也深刻地改造了法兰西地方习惯法,使之由习惯法转化为成文法,并使原分散的法律制度向统一的方向发展。

②建立巴黎高等法院,确立了全国范围内的中央司法行政管辖权和诉讼制度,并有力地促进了全国统一的司法体制的确立。

法国国王路易九世对原中央御前会议实行改组,设立了两院制,即财务院和司法院,后者即王室法院,也叫巴黎高等法院。

巴黎高等法院是正式的上诉法院,其主要职能除了管辖领主法庭的上诉案件外,还有权组织司法委员会,对地方法院法官行使任免权。

与此同时,在地方上也建立了专门的法院,各省级法院对封建领地法庭行使司法行政管辖权。

由此确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由国家统一控制的司法体制。

此外,为了统一诉讼程序,国王还曾制定了一系列专供高等法院适用的法令。

③王室立法加强。

随着法兰西民族国家的形成,政治和经济的统一以及王权的加强,国家颁布的法律日益增多,如“敕令”、“诏书”和“公告”等。

④对罗马法的研究和适用使得这一时期的法兰西渐渐成为罗马法复兴运动的中心,并产生了法学史上重要的人文主义法学派。

罗马法复兴运动使得法兰西封建法律制度及其习惯法被予以深刻的改造,逐步走上罗马法化和成文化。

(3)王室立法时期(16世纪一18世纪)
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是:
①法律统一的趋势进一步加强
法国是西欧较早实现政治统一的国家,出于巩固政治统一和强化王权以及建立与维护以巴黎为中心的全国统一市场的需要,历任国王都非常重视统一法律的工作。

②教会法仍旧是重要的法律渊源
教会法一直是中世纪法国调整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③商法的发展和商事法院的设立
④惯法的分散性远未消除
2.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始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形成并确立于19世纪上半叶,于19世纪下半叶开始进行改革并逐步实现了现代化。

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1)法律制度的初创时期(1789年革命至第一帝国时期)
1789年革命揭开了法国近代法创建的序幕。

这一时期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主要有: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以及一系列废除封建法律制度的法令。

以法律的形式宣布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诞生,建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体,确立了主权在民等一系列重要的资产阶级法治原则,为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
基础。

(2)全面立法时期(法兰西第一帝国时期至19世纪后半叶)
拿破仑时期,法国先后制定了宪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和刑法典等“六法”,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资产阶级法律体系。

(3)现代法国法的演变和发展时期(19世纪产业革命后)
自19世纪下半叶始,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时期开始发展到垄断时期。

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法国对其近代法开始进行改革:
①法律出现了社会化的倾向,强调法在保护个人利益的同时,一定要注重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②出现了大量的行政立法、经济立法和社会立法。

③对判例的价值和作用有了重新认识和评价,注意吸收英美法系的一些优秀成果,判例法开始增多。

④对原有的法典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对公法和私法制度进行了改革与完善。

总的倾向是,在法律现代化的过程中,对法典的修订较为谨慎,动作不大,基本的做法是以法典作为各部门法的指导,大量的现实问题通过单行法处理。

3.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产生的基本特征
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由于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民族精神、法律文化传统,以及其形成、发展和演变的历史进程等因素决定了其具有以下特点:
(1)法国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特别是古典自然法学为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产生与确立奠定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
著名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将提出了一系列资产阶级理论和思想,为法国资产阶级进行革命、建立资产阶级政权及政治法律制度提供了锐利的思想武器和深厚的理论基础。

(2)法国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迅速形成与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
资本主义经济有了比较充分的发展。

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及普遍发展的客观条件是自由、平等和人权,由此,受制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并为这种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服务的、体现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以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为其价值核心的法律制度逐渐产生。

(3)1789年法国大革命是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建立的政治前提条件
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是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彻底地否定了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建立起纯粹的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后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4)对罗马法及其他传统法律的研究和继受造就了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从形式到内容的完备性和独特性
法国法主要是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成文法体系,同时吸收了日耳曼习惯法传统和天主教教会法,并将它们融合为一体等。

二、宪法
法国是世界上制定宪法最早、颁布宪法性文件较多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在近二百年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共有:《人权宣言》、11部宪法以及4部宪法修正案。

1.人权宣言
(1)概述
《人权宣言》颁布于1789年8月26日法国大革命的高潮中,作为法国资产阶级第一部政治经济施政纲领,被视为法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人权宣言》以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天赋人权”、“人民主权”和“三权分立”以及“法治主义”为思想理论依据,并借鉴了美国《独立宣言》的有关内容予以制定,其核心是人权及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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