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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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可靠、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配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制定、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指导工程建设。

各地市公司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市层面的住宅小区配电设计技术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明确了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其他低压供电的非住宅类产权分界处止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住宅工程配电设计除应满足本规定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住宅小区住宅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第六条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其他低压供电的非住宅类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第七条公共服务设施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含中小学、幼儿园、卫生所、会所、居委会、储蓄所、粮站、小商铺、小餐饮店、小娱乐场所等)。

第八条小区公变指为小区内中小用户服务,设备产权属供电企业,并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公用变电所。

第九条小区专变指为共用及其他设施服务,设备产权属居民住宅小区开发或管理单位,并由物业管理部门运行维护的专用变电所。

第十条开关站设有中压进出线配电装置,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中压侧功率的再分配。

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和户外;按结构可分为整体式和间隔式。

第十一条配电站户内设有10(20)千伏环网柜、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装置、监测及计量装置、无功补偿装置等的配电场所统称为配电站。

第十二条三双接线指双电源、双线路、双接入的一种配电网接线方式。

其中,“双电源”指两个上级高压变电站,“双线路”指连接“双电源”的两条中压电缆或架空线路,“双接入”指公用配变通过自动投切的开关接入“双线路”。

关于进一步规范居住小区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规定(试行稿)

关于进一步规范居住小区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规定(试行稿)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居住小区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规定(试行稿)》的通知发布文号:威建发〔2007〕26号信息来源:市建委发布时间:2007-8-9 阅读:356次各市、区建设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部门、单位:为切实搞好居住小区的综合开发和公用设施工程建设,提高居住小区设计质量和管理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居住小区环境质量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居住小区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规定(试行稿)》,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在居住小区公用设施工程审批、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中要严格把关,严格建设程序,把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纳入基本建设程序之中,实行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

对居住小区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实行招投标。

对设计质量低劣的设计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报上级主管部门降低或吊销其设计资格。

对多家开发商参与开发的居住小区,由牵头开发单位(或首期开发单位)统一委托公用设施工程的设计及审查,发生的设计、审查等费用由各开发商按建筑面积分摊。

二○○七年八月一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居住小区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规定(试行稿)一、居住小区公用设施工程设计要以创造“文明居住环境”为中心、遵从“以人为本”的原则,努力创造舒适、健康、生态的居住环境,因地制宜,提高居住小区综合环境质量。

二、居住小区公用设施工程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遵守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三、居住小区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区内道路、停车场、硬化、绿化、无障碍设施、休憩场地、建筑小品、广告栏、环卫设施、封闭围护、给水、排水、防洪、中水回用、热力、燃气、电力、路灯、照明、电信、有线电视、智能化设计、便民商店、物业管理、区内公厕等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

四、居住小区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应由持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结合小区规划同时设计,做好各种综合管线及土建预留。

温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试行)

温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试行)

温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那么〔试行〕目录1 总那么 (3)2 术语 (4)3 根本规定 (5)4 分户验收的组织及程序 (7)5 室内地面 (8)5.1普通水泥楼地面〔水泥混凝土、水泥砂浆楼地面〕 (8)5.2板块楼地面面层 (8)6 室内墙面、顶棚抹灰工程 (10)6.1室内墙面 (10)6.2室内顶棚抹灰 (10)7 空间尺寸 (11)8 门窗、护栏和扶手、隔断、玻璃安装工程 (12)8.1门窗工程 (12)8.2护栏和扶手工程 (13)8.3玻璃安装工程 (13)9 防水工程 (15)9.1外墙 (15)9.2外窗 (15)9.3楼地面 (15)9.4屋面 (16)10 烟道、通风道 (17)11 安装工程 (18)11.1给水管道系统安装工程 (18)11.2排水管道安装工程 (18)11.3卫生器具安装工程 (19)11.4电气工程 (20)11.5智能建筑 (21)附录A-1 (23)附录A-2 (24)附录A-3 (25)附录A-4 (26)附录A-5 (27)附录B (28)附录C (29)附录D (30)1 总那么1.0.1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住宅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那么。

1.0.2 本规那么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的质量分户验收及监督管理。

1.0.3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除执行本规那么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按照本规那么的要求,组织对住宅工程的居住部位,以“户〞为单位,涉及主要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2.0.2 推算值根据设计文件,由设计层高、轴线等尺寸减去结构实体和装修层等尺寸计算得出的数值。

2.0.3 偏差实测值与设计值或推算值之差。

温州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温州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温州市城市社区暨规划管理单元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温州市规划局温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温州市城市社区暨规划管理单元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试行)1 总则(目的)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温州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依据)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吸取有关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建设的成熟经验,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温州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和应用)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编制规划特别是编制规划管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依据本规定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服务设施。

进行具体的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规定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城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本规定由温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2 城市社区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城市社区公共设施的分级2.1.1 城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为街道社区级和基层社区级两个级别。

2.1.2街道社区一般指以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在考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时一般对应于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范围、一个或几个城市居住区或规划管理单元范围,人口规模为5-10万人左右。

2.1.2 基层社区一般指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在考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时一般对应于居民委员会区划范围、居住小区或规划管理单元小区范围,人口规模约1万人。

温州住宅建筑设计说明1

温州住宅建筑设计说明1

1.0. 总则1.1. 基地概况"温州市鹿城区七都岛02-04-01地块"项目用地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七都镇老涂村地段,地块北侧贴临瓯江,东西北三侧都有内河环绕且沿地块南西北侧有宽10米城市绿化带。

项目用地面积为65125平米,地上总建筑面积:97699㎡,容积率1.5,建筑密度小于30%,建筑高度50米(沿环岛北路80米及经三路4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得高于24米)。

1.2. 设计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及用地红线图;●《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93】(2002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2003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GB100-98】●《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05】●《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各工种工程设计的国家规范及地方规定面积计算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温政办(2011)6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温州市市区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计算规定的通知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1.3. 设计任务内容和要求1.3.1. 设计内容该地块是面向21世纪的居住社区,主要由高层、多层及配套公建等设施构成。

1.3.2. 建筑耐久年限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设计任务书要求,本建筑耐久年限为二级,为50年。

温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温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温州市规划局二○○六年十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用地 (2)第三章建筑控制 (13)第四章城市景观 (26)第五章城市绿地 (27)第六章城市道路 (28)第七章主要市政公用设施 (33)第八章城市防灾及其他 (36)第九章附则 (38)附录一名词用语解释 (39)附录二计算规则 (41)附录三温州市建筑日照分析计算规则 (47)附录四有关建设工程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对应说明 (4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了加强温州市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有效实现城市规划的编制、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依据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其他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适用范围一、本规定适用于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温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规划技术管理可参照执行。

二、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所确定的风景名胜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二章城市用地第四条城市用地与建设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具体参照《表一温州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执行。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兼容规定一、本市各类建设用地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温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温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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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小区电气设计标准规范

房建小区电气设计标准规范

房建小区电气设计标准规范小区电气设计标准规范1. 概述本规范是为了保障小区电气系统在设计、施工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可靠性而制定的。

本规范适用于小区内的公共电气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设计。

2. 设计原则2.1 安全可靠性原则电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保证供电可靠性,并确保系统在任何负荷条件下都能正常工作。

2.2 经济性原则设计应根据小区实际需求,合理配置设备容量和线路布置,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

2.3 环保原则设计应尽可能选用能源效率高、环保的设备和材料,减少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3. 设计内容3.1 供电方案设计根据小区的用电负荷和需求,确定供电方案,包括配电变压器容量、配电房位置和线路布置等。

3.2 配电系统设计设计配电线路的类型、容量和布置,确保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同时,设计应考虑未来小区扩建的可能性,提前预留扩容空间。

3.3 照明系统设计根据小区道路、人行道、公共区域等的照明需求,设计合理的照明系统,确保夜间照明安全可靠。

3.4 地下综合管廊设计设计地下综合管廊,布置电力、通信、燃气等管线,保证管线的互相隔离,方便维护和管理。

3.5 配电房设计设计合理的配电房布局,包括设备安装位置、通风设施、消防设备等,确保配电房的运行和维护安全。

4. 施工及验收标准4.1 施工标准电气施工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4.2 设备选用标准选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认证要求,确保设备性能和安全可靠。

4.3 验收标准电气系统验收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检测和测试,确保系统达到设计要求。

5. 运维与管理为保证电气系统的正常运行,小区应建立健全的运维与管理机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并制定应急预案,以确保电气系统在故障情况下能够及时恢复。

总之,小区电气设计标准规范是为了保障小区电气工程的安全可靠运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减少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8.11•【字号】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已由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8月1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2022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6月16日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养护和维修第四章城镇道路管理第五章城镇排水设施管理第六章城镇照明设施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安全、有序、高效运行,服务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一)城镇道路,是指城镇供公众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二)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城镇污水、废水、雨水的排水沟(管)、雨水口、泵站、检查井、排放口、雨水调蓄池、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设备;(三)城镇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镇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

温州市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设计技术规定(试行)讲诉

温州市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设计技术规定(试行)讲诉

温州市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设计技术规定(试行)温州电力局生产处2009年2月目次前言1总则∙∙∙∙∙∙∙∙∙∙∙∙∙∙∙∙∙∙∙∙∙∙∙∙∙∙∙∙∙∙∙∙∙∙∙∙∙∙∙∙∙∙∙∙∙∙∙∙∙∙∙∙∙∙∙∙∙∙∙∙∙∙∙∙∙∙∙∙∙∙∙∙∙∙∙∙∙∙∙∙∙∙∙∙∙∙∙∙∙∙∙∙∙∙∙∙∙∙∙∙∙∙∙∙∙1 2引用标准∙∙∙∙∙∙∙∙∙∙∙∙∙∙∙∙∙∙∙∙∙∙∙∙∙∙∙∙∙∙∙∙∙∙∙∙∙∙∙∙∙∙∙∙∙∙∙∙∙∙∙∙∙∙∙∙∙∙∙∙∙∙∙∙∙∙∙∙∙∙∙∙∙∙∙∙∙∙∙∙∙∙∙∙∙∙∙∙∙∙∙∙∙∙∙∙∙1 3术语和定义∙∙∙∙∙∙∙∙∙∙∙∙∙∙∙∙∙∙∙∙∙∙∙∙∙∙∙∙∙∙∙∙∙∙∙∙∙∙∙∙∙∙∙∙∙∙∙∙∙∙∙∙∙∙∙∙∙∙∙∙∙∙∙∙∙∙∙∙∙∙∙∙∙∙∙∙∙∙∙∙∙∙∙∙∙∙∙∙∙∙∙∙∙3 4供配电方式及负荷容量∙∙∙∙∙∙∙∙∙∙∙∙∙∙∙∙∙∙∙∙∙∙∙∙∙∙∙∙∙∙∙∙∙∙∙∙∙∙∙∙∙∙∙∙∙∙∙∙∙∙∙∙∙∙∙∙∙∙∙∙∙∙∙∙∙∙∙∙∙∙∙∙∙6 5线路管沟及所址要求∙∙∙∙∙∙∙∙∙∙∙∙∙∙∙∙∙∙∙∙∙∙∙∙∙∙∙∙∙∙∙∙∙∙∙∙∙∙∙∙∙∙∙∙∙∙∙∙∙∙∙∙∙∙∙∙∙∙∙∙∙∙∙∙∙∙∙∙∙∙∙∙∙∙∙∙∙7 6配电装置要求∙∙∙∙∙∙∙∙∙∙∙∙∙∙∙∙∙∙∙∙∙∙∙∙∙∙∙∙∙∙∙∙∙∙∙∙∙∙∙∙∙∙∙∙∙∙∙∙∙∙∙∙∙∙∙∙∙∙∙∙∙∙∙∙∙∙∙∙∙∙∙∙∙∙∙∙∙∙∙∙∙∙∙∙∙∙∙∙∙8 附录A∙∙∙∙∙∙∙∙∙∙∙∙∙∙∙∙∙∙∙∙∙∙∙∙∙∙∙∙∙∙∙∙∙∙∙∙∙∙∙∙∙∙∙∙∙∙∙∙∙∙∙∙∙∙∙∙∙∙∙∙∙∙∙∙∙∙∙∙∙∙∙∙∙∙∙∙∙∙∙∙∙∙∙∙∙∙∙∙∙∙∙∙∙∙∙∙∙∙∙∙∙∙∙∙14前言为了适应温州市区10kV及以下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管理工作的需要,使10kV及以下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特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明确10kV及以下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设计技术要求,并对其土建、电气等设计内容做了规定。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住宅工程配电设计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可靠、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配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制定、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指导工程建设。

各地市公司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市层面的住宅小区配电设计技术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明确了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其他低压供电的非住宅类产权分界处止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住宅工程配电设计除应满足本规定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五条住宅小区住宅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第六条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其他低压供电的非住宅类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第七条公共服务设施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含中小学、幼儿园、卫生所、会所、居委会、储蓄所、粮站、小商铺、小餐饮店、小娱乐场所等)。

第八条小区公变指为小区内中小用户服务,设备产权属供电企业,并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公用变电所。

第九条小区专变指为共用及其他设施服务,设备产权属居民住宅小区开发或管理单位,并由物业管理部门运行维护的专用变电所。

第十条开关站设有中压进出线配电装置,用于中压电缆线路分段、联络及中压侧功率的再分配。

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和户外;按结构可分为整体式和间隔式。

第十一条配电站户内设有10(20)千伏环网柜、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装置、监测及计量装置、无功补偿装置等的配电场所统称为配电站。

第十二条三双接线指双电源、双线路、双接入的一种配电网接线方式。

其中,“双电源”指两个上级高压变电站,“双线路”指连接“双电源”的两条中压电缆或架空线路,“双接入”指公用配变通过自动投切的开关接入“双线路”。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5•【字号】温政办[2013]125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3〕125号)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15日温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温州市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第4号令),结合我市城市照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照明的规划、勘察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符合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设施建设与经济水平相适应的要求,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城市照明实行统一规划、多元投资、建管分离、归口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住建部门是城市照明规划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规划、设计、建设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是城市照明运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运行维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行使城市照明管理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发改、财政、电力、规划、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住建部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在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广场、住宅区等应当设置功能照明设施,住建部门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根据不同的自然条件、地理方位、人文环境,进行统筹规划。

温州市住宅工程高质量分户验收规则(试行)

温州市住宅工程高质量分户验收规则(试行)

温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试行)目录I 总则 (3)2术语 (4)3 基本规定 (5)4分户验收的组织及程序 (7)5 室内地面 (8)5.1普通水泥楼地面(水泥混凝土、水泥砂浆楼地面) (8)5.2 板块楼地面面层 (8)6 室内墙面、顶棚抹灰工程 (10)6.1 室内墙面 (10)6.2室内顶棚抹灰 (10)7 空间尺寸 (11)8门窗、护栏和扶手、隔断、玻璃安装工程 (12)8.1 门窗工程 (12)8.2 护栏和扶手工程 (13)8.3玻璃安装工程 (13)9 防水工程 (15)9.1 外墙 (15)9.2 外窗 (15)9.3 楼地面 (15)9.4 屋面 (16)10烟道、通风道 (17)II 安装工程 (18)11.1给水管道系统安装工程 (18)11.2 排水管道安装工程 (18)11.3 卫生器具安装工程 (19)11.4 电气工程 (20)11.5智能建筑 (21)附录A-1 (23)附录A-2 (24)附录A-3 (25)附录A-4 (26)附录A-5 (27)附录B (28)附录C (29)附录D (30)1.0.1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住宅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的质量分户验收及监督管理。

1.0.3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除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0.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组织对住宅工程的居住部位,以“户”为单位,涉及主要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2.0.2 推算值根据设计文件,由设计层高、轴线等尺寸减去结构实体和装修层等尺寸计算得出的数值。

2.0.3 偏差实测值与设计值或推算值之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委关于重大建设项目方案设计竞选实施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委关于重大建设项目方案设计竞选实施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委关于重大建设项目方案设计竞选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7•【字号】温政办〔2016〕100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委关于重大建设项目方案设计竞选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16〕100号鹿城、龙湾、瓯海、洞头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市住建委《关于重大建设项目方案设计竞选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7日关于重大建设项目方案设计竞选实施意见市住建委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性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活动,提高设计水平,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重大建设项目方案设计竞选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条件和范围(一)本意见所称的方案设计竞选,是指专业性强、技术复杂、对设计团队有特殊要求等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政府性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在前期研究、概念性方案设计、实施性方案设计等阶段,对符合本意见所确定条件的参选方案进行评审,择优选择设计方案并确定合同条件的方式。

(二)本市市区范围内采用方案设计竞选的政府性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大型交通枢纽、城市地标性建筑等重要项目;2.城市快速路、重大桥隧工程等大型市政基础设施;3.重点建设区域内的城市设计和重大项目;4.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开展方案设计竞选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组织和监督(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方案设计竞选活动的监督管理,发改、财政、规划、审管办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合作和业务衔接。

温州市住宅小区(商住楼)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温州市住宅小区(商住楼)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温州市住宅小区(商住楼)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导则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

一二年一月目录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5)4通信设施建设 (7)4.1弱电机房建设 (7)4.1.1 弱电机房空间配置要求 (7)4.1.2弱电机房布局及设备安装要求 (8)4.1.3 弱电机房工艺要求 (8)4.1.4 弱电机房电源设置要求 (10)4.2通信管道建设 (10)4.2.1通信管道路由要求 (10)422通信管道位置要求 (10)423通信管道容量要求 (12)4.2.4通信管道管材要求 (12)4.2.5通信管道埋设要求 (12)4.2.6通信管道手孔设置要求 (13)4.3综合布线建设 (14)4.3.1楼宇内暗管埋设要求 (14)4.3.2楼宇内配线设备安装要求 (15)4.3.3 电缆竖井设置要求 (17)4.3.4桥架设置要求 (18)4.3.5 线缆设置要求 (18)4.3.6家居布线安装要求 (18)4.4无线通信设施建设 (20)4.4.1宏基站建设要求 (20)4.4.2室内分布系统建设要求 (22)附件一FTTH建设模式 (23)附件二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界面 (27)附件三栅栏型美化天馈线安装示意图 (29)附件四室内分布系统设备安装示意图301 总则1.1 为加快推进通信基础设施的规范化和集约化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特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温州行政区划内住宅小区( 商住楼配套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设计。

1.3 本导则所称驻地网指住宅小区、商住楼等民用建筑产权范围内的接入网,包括从通信业务汇聚点到用户终端之间的传输设备及线路等相关设施,用于接入公共通信网络,为相应用户提供信息传输服务。

1.4 工程设计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工程施工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1.5 工程设计所选用的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并优先采用国家认证的新设备、新材料。

温州市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温州市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设计技术规定(试行)

温州市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设计技术规定(试行)温州电力局生产处2009年2月目次前言1总则∙∙∙∙∙∙∙∙∙∙∙∙∙∙∙∙∙∙∙∙∙∙∙∙∙∙∙∙∙∙∙∙∙∙∙∙∙∙∙∙∙∙∙∙∙∙∙∙∙∙∙∙∙∙∙∙∙∙∙∙∙∙∙∙∙∙∙∙∙∙∙∙∙∙∙∙∙∙∙∙∙∙∙∙∙∙∙∙∙∙∙∙∙∙∙∙∙∙∙∙∙∙∙∙∙1 2引用标准∙∙∙∙∙∙∙∙∙∙∙∙∙∙∙∙∙∙∙∙∙∙∙∙∙∙∙∙∙∙∙∙∙∙∙∙∙∙∙∙∙∙∙∙∙∙∙∙∙∙∙∙∙∙∙∙∙∙∙∙∙∙∙∙∙∙∙∙∙∙∙∙∙∙∙∙∙∙∙∙∙∙∙∙∙∙∙∙∙∙∙∙∙∙∙∙∙1 3术语和定义∙∙∙∙∙∙∙∙∙∙∙∙∙∙∙∙∙∙∙∙∙∙∙∙∙∙∙∙∙∙∙∙∙∙∙∙∙∙∙∙∙∙∙∙∙∙∙∙∙∙∙∙∙∙∙∙∙∙∙∙∙∙∙∙∙∙∙∙∙∙∙∙∙∙∙∙∙∙∙∙∙∙∙∙∙∙∙∙∙∙∙∙∙3 4供配电方式及负荷容量∙∙∙∙∙∙∙∙∙∙∙∙∙∙∙∙∙∙∙∙∙∙∙∙∙∙∙∙∙∙∙∙∙∙∙∙∙∙∙∙∙∙∙∙∙∙∙∙∙∙∙∙∙∙∙∙∙∙∙∙∙∙∙∙∙∙∙∙∙∙∙∙∙6 5线路管沟及所址要求∙∙∙∙∙∙∙∙∙∙∙∙∙∙∙∙∙∙∙∙∙∙∙∙∙∙∙∙∙∙∙∙∙∙∙∙∙∙∙∙∙∙∙∙∙∙∙∙∙∙∙∙∙∙∙∙∙∙∙∙∙∙∙∙∙∙∙∙∙∙∙∙∙∙∙∙∙7 6配电装置要求∙∙∙∙∙∙∙∙∙∙∙∙∙∙∙∙∙∙∙∙∙∙∙∙∙∙∙∙∙∙∙∙∙∙∙∙∙∙∙∙∙∙∙∙∙∙∙∙∙∙∙∙∙∙∙∙∙∙∙∙∙∙∙∙∙∙∙∙∙∙∙∙∙∙∙∙∙∙∙∙∙∙∙∙∙∙∙∙∙8 附录A∙∙∙∙∙∙∙∙∙∙∙∙∙∙∙∙∙∙∙∙∙∙∙∙∙∙∙∙∙∙∙∙∙∙∙∙∙∙∙∙∙∙∙∙∙∙∙∙∙∙∙∙∙∙∙∙∙∙∙∙∙∙∙∙∙∙∙∙∙∙∙∙∙∙∙∙∙∙∙∙∙∙∙∙∙∙∙∙∙∙∙∙∙∙∙∙∙∙∙∙∙∙∙∙14前言为了适应温州市区10kV及以下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管理工作的需要,使10kV及以下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特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明确10kV及以下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设计技术要求,并对其土建、电气等设计内容做了规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4]70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4]70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4〕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10日温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城市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施工、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但建筑区划内配套管线工程的建设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燃油、热力、电力、通讯、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物料、公共视频监控等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测绘、信息管理,建立和维护更新管线信息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施工许可和建设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供水、排水、燃气、照明的地下管线日常维养的监督管理和地下管线工程占用、挖掘既有城市道路的许可管理。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地方标准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4.30
•【字号】温市监规〔2020〕2号
•【施行日期】2020.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温市监规〔2020〕2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瓯江口分局、下属事业单位:《温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0年4月28日经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温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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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设计技术规定(试行)温州电力局生产处2009年2月目次前言1总则∙∙∙∙∙∙∙∙∙∙∙∙∙∙∙∙∙∙∙∙∙∙∙∙∙∙∙∙∙∙∙∙∙∙∙∙∙∙∙∙∙∙∙∙∙∙∙∙∙∙∙∙∙∙∙∙∙∙∙∙∙∙∙∙∙∙∙∙∙∙∙∙∙∙∙∙∙∙∙∙∙∙∙∙∙∙∙∙∙∙∙∙∙∙∙∙∙∙∙∙∙∙∙∙∙1 2引用标准∙∙∙∙∙∙∙∙∙∙∙∙∙∙∙∙∙∙∙∙∙∙∙∙∙∙∙∙∙∙∙∙∙∙∙∙∙∙∙∙∙∙∙∙∙∙∙∙∙∙∙∙∙∙∙∙∙∙∙∙∙∙∙∙∙∙∙∙∙∙∙∙∙∙∙∙∙∙∙∙∙∙∙∙∙∙∙∙∙∙∙∙∙∙∙∙∙1 3术语和定义∙∙∙∙∙∙∙∙∙∙∙∙∙∙∙∙∙∙∙∙∙∙∙∙∙∙∙∙∙∙∙∙∙∙∙∙∙∙∙∙∙∙∙∙∙∙∙∙∙∙∙∙∙∙∙∙∙∙∙∙∙∙∙∙∙∙∙∙∙∙∙∙∙∙∙∙∙∙∙∙∙∙∙∙∙∙∙∙∙∙∙∙∙3 4供配电方式及负荷容量∙∙∙∙∙∙∙∙∙∙∙∙∙∙∙∙∙∙∙∙∙∙∙∙∙∙∙∙∙∙∙∙∙∙∙∙∙∙∙∙∙∙∙∙∙∙∙∙∙∙∙∙∙∙∙∙∙∙∙∙∙∙∙∙∙∙∙∙∙∙∙∙∙6 5线路管沟及所址要求∙∙∙∙∙∙∙∙∙∙∙∙∙∙∙∙∙∙∙∙∙∙∙∙∙∙∙∙∙∙∙∙∙∙∙∙∙∙∙∙∙∙∙∙∙∙∙∙∙∙∙∙∙∙∙∙∙∙∙∙∙∙∙∙∙∙∙∙∙∙∙∙∙∙∙∙∙7 6配电装置要求∙∙∙∙∙∙∙∙∙∙∙∙∙∙∙∙∙∙∙∙∙∙∙∙∙∙∙∙∙∙∙∙∙∙∙∙∙∙∙∙∙∙∙∙∙∙∙∙∙∙∙∙∙∙∙∙∙∙∙∙∙∙∙∙∙∙∙∙∙∙∙∙∙∙∙∙∙∙∙∙∙∙∙∙∙∙∙∙∙8 附录A∙∙∙∙∙∙∙∙∙∙∙∙∙∙∙∙∙∙∙∙∙∙∙∙∙∙∙∙∙∙∙∙∙∙∙∙∙∙∙∙∙∙∙∙∙∙∙∙∙∙∙∙∙∙∙∙∙∙∙∙∙∙∙∙∙∙∙∙∙∙∙∙∙∙∙∙∙∙∙∙∙∙∙∙∙∙∙∙∙∙∙∙∙∙∙∙∙∙∙∙∙∙∙∙14前言为了适应温州市区10kV及以下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管理工作的需要,使10kV及以下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特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明确10kV及以下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设计技术要求,并对其土建、电气等设计内容做了规定。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温州电力局生产处本标准的解释单位:温州电力局生产处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王化林洲游郑朴马劲东谢鹏林姬旭东高秀珍金佳李万军周棣王强宏叶方彬本标准的主要审核人:丁文俊赵深本标准的审定人:刘伟军本标准的批准人:周华1总则1.1为规范温州市区10kV及以下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设计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确保设计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温州市区10kV及以下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的新建和扩建配电设计,各县局可参照执行。

1.3 温州市区10kV及以下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根据负荷性质、用电容量、所址环境、地区供电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1.4 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5 住宅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络。

1.6 住宅小区公共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1.7 凡本标准未尽事宜,按有关标准、规范相关细则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定中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有标准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定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93《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60-92《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180-19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2003修订GB 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GB 12326-2000《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GB 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T 14549-93《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7825.8-1999《CAD 文件管理标准化审查》GBJ 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版)DL/T 599-2005《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 5352-2006《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221-2005《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 5137-2001《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202-2004《电能量计量系统设计技术规程》《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典型设计电能计量装置分册》2007版浙江省电力公司《装表与接电工作标准(试行)》2008版DL/T 5220-2005《1O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698-1999《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DL/T 621-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SDGJ 60-88《电力系统设计内容深度规定》Q/ZDJ 04-1999《浙江省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原则》《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典型设计10kV配电工程分册》2006版《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典型设计电缆敷设分册》2006版《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典型设计10kV和380/220V配电线路分册》200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6版3术语和定义3.1 住宅小区本标准中住宅小区也称“居住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

3.2 公共服务设施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3.3 高层住宅指建筑高度越过24m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住宅建筑。

3.4 中压电网本规定指额定电压为10kV的电网。

3.5 低压电网指额定电压为380V/220V的电网。

3.6 小区公用开闭所指10kV进出线电缆都设开关,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中压配电设备(母线上不含配变)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

3.7 小区公用配电室本标准中主要指10kV中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降压后对380V/220V低压用电设备供电的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个别小区公用配电室也兼有局部分配10kV电能功能。

3.8 低压电缆分支箱指用于低压电缆简单分支的箱体。

3.9 电能表计量箱指内设电能计量表计、进出线开关等设备的箱体,简称表箱。

3.10 住宅小区公共配电工程指由10kV开闭所、10kV/0.4kV的小区公用配电室、10kV电缆线路、380V/220V电缆线路、380V/220V封闭母线、桥架、电力电缆沟、低压电缆分支箱、电能表计量箱等组成的配电工程。

4 供配电方式及负荷容量4.1 根据新建住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Ⅰ类建筑(建筑分类参见GB 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应采用双电源供电,Ⅱ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应采用双回路供电,并在消防设备末端加置双电源自动投切装置,其它及电梯及生活给水泵应采用双回路供电,并配置一定容量的自备电源。

4.2 除上述以外的用电设备及居民用电可采用单电源供电,住宅楼内部应推行“TN-S”和“TN—C—S”系统供电方式。

4.3 住宅用电容量确定原则:4.3.1 居民住宅用电负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80W计算,有特殊要求超过上述标准的可视具体条件而定,但原则上不得低于下表规定。

住宅类型建筑面积(m2/户)用电负荷(kW/户)电源性质备注普通多层、高层住宅80以下 6 单相按60~80W/m2配电80-150 8 单相150-200(含150)10或12 单相或三相四线200及以上起点12kW超过按实际确定三相四线别墅(含连体200及以下20 三相四线按80W/m2配电200以上起点20kW超过按实际确定三相四线注:以上配置为最小控制值,住宅设计中对电气容量有特殊要求时,按实际计算确定。

4.3.2 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或营业店面(店连屋)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

设备容量不明确时,可按100~150W/m2计算。

4.3.3 小区公用变应按不小于80VA/m2配置变压器。

每台小区公用配变供电范围宜控制在8000m2左右,最大应控制在10000m2内,低压供电半径宜小于150m,小区公用配变应尽可能深入负荷中心,满足环境、环保、消防等要求。

小区公用配变单台最大容量,近期一般宜控制在不大于800kVA,远期控制在不大于1000kVA。

4.4 供配电设计中,为公建供电的低压线路不应与为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共用一路。

4.5 属小区物业管理的公用设施(含消防设施、电梯、楼道灯、地下室照明、应急照明、通风设施等),需以供电部门联系单的供电范围为单位计算容量,装表计量。

4.6 小区公用配电室、环网柜每路馈线所带配变不宜超过4台,且容量不宜超过2000kVA。

一个小区公用配电室,配变数量不应超过2台。

4.7 住宅小区一般由10kV电源供电,电源可取自附近的110kV、35kV 变电所的若干10kV供电回路或附近的住宅小区的开闭所,一回10kV 供电线路负荷容量控制在7500kVA内,具体配电方案依据供电部门的联系单。

5 线路管沟及所址要求5.1 电缆线路路径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应与各种管线和其它市政设施统一安排。

5.2 市区电缆管线主要以电缆排管和电缆沟相结合,电缆管沟设计宜按电网远景规划并预留适当裕度一次建成。

10kV电力电缆应在地面排管或电缆沟敷设,若局部受限可由桥架过渡,但应充分考虑其运行和检修维护方便。

中压管沟与低压管沟应相互独立,并与相关市政管沟保证安全距离(依据GB 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5.3 小区公用开闭所、配电室位置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5.3.1 应按GB 50053-94《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中第二章所址选择规定执行,具有排水、防渗水、防潮、隔热、隔声和通风设施及独立的消防、检修通道,同时考虑温州地理及气候等因素,不应设在地下室。

5.3.2 根据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不应与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紧贴布置,如受客观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根据GB 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中5.2保温、隔热和5.3隔声的要求,在建筑设计中采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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