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教育立法的思考
中国学前教育立法思考与进程
中国学前教育立法思考与进程近年来,随着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学前教育立法逐渐成为人们的热点话题。
如何通过立法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已成为当前社会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就中国学前教育立法思考与进程进行探讨。
学前教育立法是指通过制定法律,规定学前教育的性质、地位、管理体制、投入保障、规范办园行为等方面,以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逐渐认识到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开始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管理和规范,推进学前教育立法工作。
目前,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2018年,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学前教育法律体系,制定学前教育法”的目标。
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将学前教育立法纳入立法规划,标志着学前教育立法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
然而,当前我国学前教育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
学前教育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学前教育投入不足,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不足,导致“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依然突出。
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教师待遇和培训机制不够完善。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加快学前教育立法步伐,我们提出以下建议: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法律体系。
通过制定学前教育法,明确学前教育的地位和性质,确立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学前教育事业中的职责,为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加大政府投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
政府应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力度,特别是对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扶持,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率和质量。
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制定严格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提高教师待遇,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学前教育事业。
同时,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强化监管力度,规范办园行为。
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规范办园行为,确保学前教育质量。
中国学前教育立法思考与进程是当前社会的重要议题。
通过加强立法工作,可以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建设和民族复兴。
2024年学教育法的心得体会5篇
2024年学教育法的心得体会5篇写心得体会是一种对自己学习成果的展示和分享,可以为他人提供学习的参考和借鉴,优质的心得体会能够触动读者的内心,引起他们对自身经历的思考和反思,网作者今天就为您带来了2024年学教育法的心得体会5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2024年学教育法的心得体会篇1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为全面健康地培养高素质的国家有用人才和全面提升全民思想品德素质提出了更高更新的教育发展战略。
《中华人民义务教育法》的制定与出台为确保依法治教、以德治国的方针政策得以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我们教师更新教育观念依法从教指明了方向。
作为一名普通的人民教师,《义务教育法》使我重新审视自我并且让我更清醒地认识到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应该将新的思想意识和教育观念体现在教书育人的平凡事业之中;应该将改革和发展的思想观点体现在自身工作实践中;将开拓和创新的意识体现在培养学生成才之中。
回顾自己几年的教学工作和日前担任的班主任工作,在工作中我也不时存在着与《义务教育法》不相符合的教育方法和理念。
教师的“恨铁不成钢”甚至会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的手段出现偏激以致伤害学生的自尊心。
我想这样做肯定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原则。
以后应该尽量避免出现类似的情况。
应该多理解学生、多关注学生各方面的成长。
在《义务教育法》第四章第28条29条中明确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这一段学习完后体会很深刻,平等对待每位学生关注他们的发展应该是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应该做到的。
在实践工作中我也深刻体会到教育工作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
其中蕴含着深刻的教育规律。
只有认识并且运用好这些规律才能创造出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法。
学前教育立法的思考
学前教育立法的思考下面是的学前教育立法的思考的论文,欢送各位学前教育毕业的同学借鉴哦!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了长足的开展。
但无论就数量还是质量而言,学前教育都无法满足我国经济和社会开展的需求,并已成为国民教育体系中最薄弱的“短板”。
公平的学前教育时机意味着人生起点的公平,其有利于缩小社会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教育法》所规定的四个独立学制阶段即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中,国家已分别制定了《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
到目前为止,只有学前教育阶段尚未立法,致使学前教育开展中问题的解决无据可依,严重影响了学龄前儿童安康心智的培养。
由于缺乏全国性专门法的标准,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开展面临着许多亟待破解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入园难,入园贵”的现象愈演愈烈,亟须立法标准“入园难,难于考公务员;入园贵,贵过大学收费”。
这句顺口溜尽管有些夸张,但说明“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已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
“入园难”,说明学前教育开展数量缺乏,开展规模、速度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受教育需求。
据统计,xx~xx年,全国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分别为47.3%、50.86%和56.6%[1],虽逐年有小幅增加,但城乡差距依然宏大,农村学前教育开展尤为欠缺,至今全国仍有64.4%的农村学龄儿童处于无园可入的状态[2],而且不同地区开展差距较大。
截止到xx年底,贵州省毕节地区农村学前三年入园(班)率仅为13.3%[3]。
在我国整个根底教育体系中,学前教育的普及率是最低的,其不仅与欧美兴旺国家差距较大,也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入园贵”,反响了优质学前的稀缺,说明目前大多数幼儿园的教育质量难以让人民群众满意。
尽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了多项措施,公布了一些相关的行政规定,但由于缺乏统一的上位的学前教育专门法,致使“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的解决,始终收效甚微。
2.办园体制与管理机制发生了变化,亟须立法应对当前,我国学前教育的投入体制、办园体制和管理机制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学前教育开展面临着新的形势与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习心得(精选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习心得(精选5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学习心得【篇1】学习了新《教育法》使我感受到新法的立法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因为它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真正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利国利民。
所以新《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首先,新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
明确了:“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从这点看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必将惠及全国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
特别在农村,蕴含着大量的人才,还有待开发的人力资源,将让更多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学,从法律的角度给他们一个平等就学的机会,作为乡镇中学的我们也将是最大的受益者。
”我想这些内容也必然影响到学校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
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
在实施新《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其次,新修订的《教育法》提出缩小办学差距,不分重点校、重点班,非常人性化,体现了对所有人的尊重;不管什么样的家庭背景和经济实力,每个孩子都可以享受均等的教育,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教育均衡就是让所有的孩子,同在蓝天下,都应该享受到同样的教育。
再次,,新修订的《教育法》提出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这一规定将目前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了起来,将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中小学任教,调动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
修订案还明确了诸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等规定,对保障、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都会有产生重要的影响。
关于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思考
58决策探索2020.6下为间接故意,将“可能性(小于50%的可能性)认识+不希望+不作为”认定为过失。
然而,司法实践中诸多“不确定认识(小于50%的可能性)+不希望+不作为”案件的发生,与我国刑法中具有不确定认识但是存在“自信态度”的“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无法做到规范对接。
这种行为人主观心态、犯罪事实与罪过规范之间出现的理论错位和认定困境,要求我国刑法以“有认识过失”替代“过于自信的过失”,以此消弭三者之间的“该当性”对接鸿沟。
四、结语俄罗斯刑法包括苏联刑法关于不确定故意的研究虽然不甚充分,但仍然对我国的犯罪故意理论研究与刑法立法产生着重大影响,主要表现在不确定故意样态的规范揭示,“认识”与“预见”的区分对应的对危害行为的认识和对危害结果的预见,罪过程度的“量化”适用等方面。
对此,我国刑法可以对这些研究成果与刑法立法,进行有针对性的批判与借鉴,以此推动我国犯罪故意理论体系的完善与司法适用科学性的深化。
参考文献:[1]薛瑞麟.昨天·今天:俄罗斯刑法中的罪过学说[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139、141、142、144、145、175、181、193、196、211、212、219.[2][俄]科罗别耶夫·阿·伊.俄罗斯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概念与意义[J].龙长海译.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1):124.[3]龙长海.俄罗斯刑法罪过原则研究[A].赵秉志.刑法论丛(2018年第4卷·第56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530-532.[4]徐岱,韩劲松.论俄罗斯刑法的犯罪本质之争及中国反思[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4):44.[5]薛瑞麟.现状与趋向:俄罗斯刑法中的罪过学说[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3):49-51.[6]茹士春.俄罗斯刑法中的“合理冒险行为”规定及其启示[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143.[7]庞冬梅.俄罗斯刑法中的罪过论[J].北方法学,2010,(3):132-133.[8]董玉庭,龙长海.俄罗斯犯罪构成理论——兼论中俄犯罪构成理论的差异[J].求是学刊,2008,(4):92-93.[9]陈兴良.转型与变革:刑法学的一种知识论考察[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3):14.【本文系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金融科技创新背景下民间融资不法行为的刑法治理”(2018BFX018)的阶段性成果】(作者单位:中原工学院法学院)行政与法 文/王晓星关于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思考【摘要】新时期新形势下,面对人们更为高端的学前教育需求和更为复杂的学前教育法律关系,原有的学前教育立法已经严重滞后,难以解决新形势下的新问题。
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立法的思考
20 0 9年 9 月
河 南商业 高等 专科 学校 学报
J u na fHe a sne sColg o r lo n n Bu i s l e e
V0 . 2 No. 12 5
S p. 0 e 20 9
我 国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立 法 的 思 考
下 原 则 : 乡、 城 区域 分 立 ,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 循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发 展 规 律 ; 权 和 财 权 相 统 一 ; 育 平 与 遵 事 教
等化。 关键 词 : 村 ; 农 义务 教 育 ; 法 立
d i1 . 9 9 .sn 10 o: 0 3 6 /j is . 0 8—3 2 . 0 9 0 0 3 9 8 2 0 . 5.2
中 图 分 类 号 : 6 G2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9 8 2 0 ) 5— 0 5— 5 10 3 2 (0 9 0 0 8 0
农 业 是 社 会 发 展 的 基 础 。 巩 固 农 业 的 基 础 地
一
、
我 国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现 状
位, 繁荣农 村经 济 , 我们 党一 贯坚 持 的指导 思想 和 是 方针 。党 的十七 大报 告也 着重 描绘 了走 中 国特色农 业现 代化道 路 的宏 伟 蓝 图 , 要求 全 党 坚 持 把 加 快 并 现代 农业 建设 作为执 政 为 民的第一 要务 。由于农 业 是 一项生产 率较 低 的 产 业 , 别是 在 我 国农 村 人 口 特 众多, 集约 化经 济 落 后 的情 况 下 显 得 尤 其严 重 。西 方农 业发 达 国家 的发 展 实 践表 明 , 业 科 学 技 术 是 农 发 展现代 农业 的原 动 力 , 速 科 技 进 步是 发 展 现 代 加
中国学前教育立法_思考与进程
中国学前教育立法_思考与进程中国学前教育立法: 思考与进程学前教育是指对3至6岁儿童进行的早期教育,是儿童身心发展的重要阶段。
近年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的发展,将其纳入国家整体教育发展的重要议程。
为了进一步推动学前教育的发展,中国不断探索学前教育立法的思路与进程。
本文将从中国学前教育的现状出发,探讨学前教育立法的必要性、挑战与前景,为该进程提供一些思考与建议。
学前教育在中国的发展尚处于相对落后的阶段。
虽然近年来学前教育的普及率有所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差距。
一方面,学前教育资源的不均衡使得有些地区的儿童无法享受到优质的学前教育。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统一的教育法规和标准,学前教育机构的质量和教育内容也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建立学前教育立法成为中国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迫切需求。
学前教育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学前教育立法可以确保学前教育的普及和公平。
通过法律的力量,政府可以制定相应政策和法规,调动各方资源,保障学前教育的均衡发展。
其次,学前教育立法可以促进学前教育的质量提升。
通过明确的法律框架,可以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加强教师队伍的培训和评价,提高学前教育的教学质量。
此外,学前教育立法还可以保护儿童权益,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和教师的监督,防止发生虐待、伤害等事件。
然而,学前教育立法的进程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是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复杂性。
学前教育涉及到多个领域,需要协调相关部门的合作。
其次是公众对学前教育的认识和理念的不一致。
有些家长仍然认为学前教育无所谓,对学前教育立法的需求不高。
因此,政府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学前教育立法的认知度和支持度。
此外,学前教育立法还面临着资源匮乏和培训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国家需要投入更多的财力和人力资源,建立完善的学前教育立法支持体系。
中国学前教育立法的进程仍在不断推进中。
政府加大了对学前教育的投入,提高了学前教育的普及率。
同时,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划,推动学前教育的发展。
2024年教师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2024年教师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法律法规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育领域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名教师,学习法律法规不仅有助于加强自我修养,提升教学水平,更能规范教育行为,保障学生权益。
以下是我在学习法律法规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法律法规能够提高自身的法治观念。
法律法规的学习,使我深刻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法治是社会稳定、公平正义的保障,也是人们共同生活和共同发展的基础。
作为教师,我要时刻以法治为引领,在教学和日常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其次,学习法律法规能够提高教学质量。
法律法规规定了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明确了教师的权力与义务。
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我深入了解到教育法律知识和相关政策,能够根据法律的规定规范自己的教学行为,确保教学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我也能更好地保护学生权益,建立和谐的教师与学生关系,提高教育质量和效果。
再次,学习法律法规能够提高与家长的沟通效果。
作为一位教师,与家长的良好沟通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
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我了解到家校合作的法律依据和要求,学会了处理与家长的纠纷和矛盾。
我会遵循法律的规定,与家长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商,共同为孩子的教育成长努力。
最后,学习法律法规能够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
法律素养是教师必备的素养之一,它体现了一个教师的综合素质和修养水平。
通过学习法律法规,我不仅增加了法律知识储备,还掌握了一定的法律思维和分析能力,更能够积极应对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正确处理法律纠纷。
同时,法律素养也使我意识到了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知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学习法律法规对于教师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能提高自身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还能提升教学质量和与家长的沟通效果。
作为一名教师,我将继续不断学习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为实现教育事业的良好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我对国防教育立法的几点思考
通过立法,可以制定相应的国防 教育政策和措施,推动全民参与 国防教育活动,提高国防意识水 平。
培养国防人才
国防教育立法可以为国防人才的培养 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促进国防人才 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通过立法,可以制定相关的人才培养 计划和方案,为国防事业提供充足的 人才资源。
增强国家安全保障能力
国防教育立法可以提高全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增强国家安全 保障能力。
政府支持
各国政府均重视国防教育的发展,提供资金、政 策等方面的支持。我国政府也应加大对国防教育 的投入,推动国防教育的普及和发展。
课程设置
各国学校普遍将国防教育纳入课程体系,并定期 进行国防演练。我国也应加强学校国防教育的课 程设置和教学管理,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国防意识 和国家安全意识。
社会参与
国际经验表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是推动国防教 育发展的重要力量。我国应鼓励社会团体、企业 等参与国防教育事业,形成全社会共同形式和手段,如实地考察、 军事夏令营、模拟演练等,提高国防 教育的趣味性和实效性。
05
国防教育立法的国际经验与借 鉴
国际国防教育立法现状
美国
国防教育法案旨在提高全民国防 意识,加强国家安全。该法案强 调学校、社区和媒体的国防教育 责任,并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监督
。
英国
英国国防教育法规定,学校必须 将国防教育纳入课程,并定期进 行国防演练。政府还设立了国防 教育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国
资源保障
加大对国防教育经费的投入,建设国防教育基地、教学设施和器材。
信息化资源建设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设国防教育信息化平台,提高国防教育的普及率和质量。
03
国防教育立法的实施路径
立法前的调研与准备
对我国环境教育立法的思考
深圳 信 息职 业技 术 学 院
环境 教 育是 一个 新 生 的 、充满 活力 却 又 复杂 的 学术 和实 践领 域 。 随着 生态 问题 的 日 严 峻 和人们 对 环境 问 益
熊缨
苏 志 刚
合 实 际 ,因地制 宜 ;以点 带面 ,重点 地 区 、重点 城 市 、 重 点学 校获 得 了重点发 展 。
教 育 都离 不 开 上 述 3 类 型 的教 育 手段 的互 相 协 调 ,共 种 同发 展 ;同时 ,不 同层次 、不 同类 型 的环境 教 育又 各有 其特 征 ,在具体 规划 和发 展时 需 因地 制宜 、分 别发展 。
影 响 的。法 治 已经 成 为我 国的基 本 治 国方 略 ,因此 任何
整体 的角度来看 ,以专门立法对环境教育进行规制是大
势所 趋 。
教 育 与 法律 的 关 系
在 现代 社会 ,教 育 与法律 的关 系是 密不 可 分 、互 相
不同 ,通常可分为以下几类 :学校教育 ( 包括中小学环 境教育 、高等环境教育 )、在职教育 、大众教育。从环 境教育战略实施 的整体角度来看 ,任何积极有效 的环境
题 的高度关注 ,环境教育承担的重要使命也越来越被人
们 所 认识 。为此 ,有 必 要对 我 国环 境教 育 中存 在 的 问题 进 行 深入 探讨 和 分析 , 以期 为 环境 教 育事 业 的稳 定 和长 远 发展 创造 条件 。
环 境 教 育 的 不 足
从环境教育 良好发展的总体要求来看 ,我国环境教
说 ,重 科 技 、 轻 人 文 ,环 境 教 育 知 识 结 构 不 合 理 。 ( ) 境教 育 以科 普 为 主 ,层次 偏 低 。 ( ) 省市 、 3 环 4 各 各 地 区 发 展不 均 衡 。 ( )缺乏 稳 定 的制 度保 障 和 明确 5
关于终身教育立法的思考
“ 构建 中国特色的终身教育体系” 06年中共 中 。2 0
央 《 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
决定》 提出 “ 建设现代国 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
体 系 ” 0 7年党 的 十 七 大 报 告 描 绘 的 实 现 全 面 。20
建成小康社会奋斗 目标包含 “ 现代 国民教育体系
学校 、 终身学习等法律” 。这说 明,终身学习立法 已受到国家重视 。笔者有 幸参与 ( 福建省终身教 育促进条例》 的立法工作 ,深感终身教育和终身
学 习立 法 的重要 性 。
一
、
终 身教 育 立法 的表 现形 式
可 以说终身教育法律法规是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
组成 部分 。
二 、终身教 育 立法 的环 境分 析
立 法 是 制定 具 有 普 遍 性 、明确 性 和 强 制 性 的
社会规范的活动。 对于终身教育立法 ,笔者认为
它既是教育法部 门中的专项法律 ,又可 以有三个
方 面 的表 现形 式 。一 是 以 终 身教 育 、终 身 学 习 为 主题 的综 合性 法律 法 规 。这 些法 律 法 规 包 括 我 国
,
豳
豳豳
为十大改革试点之一,终身教育体系与现代国民
教育体系 的分 工和范 围还缺乏 明确权威 的阐述 。 三是终身教育的一些教育形式分属不 同的主管部 门,特别是农 民工就业培训 、各类人员的在职培 洲、老年教育 、社 区教育等 ,分属多个不同的主 l部门,有不同的经费渠道和政策依据。 9 『 此外 , 《 教育规划纲要》 同时提出终 身教育 系和终 身学 习体系两个概念 ,必须认 真探讨相 互间的关 系和对立法的影 响。一般认 为 ,实施终 身教育的主体是政府和社会 ,实施终身学 习的主 本 .是学 习者 本人 。 《 福建省终 身教育促进条例》
教育法心得体会6篇
教育法心得体会6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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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惩戒的立法思考
豳
性 ,导致 学生 和家长对教师的不理 解 ,社会对学校 的不满意。
第二 , 缺 乏 明 确 的 法律 界 定 .
教 师 难 以把握 好教 育 惩戒 的 “ 度” 。
师教育学生 ,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 序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免受教 师 的侵犯 ,建立平 等和谐 的师生关
般采用训诫 、斥责 、惩罚性值 日
等方式 ;而体罚则用罚站 、打耳光 等来处罚学生 。效果上 ,惩戒能使
学 生 最 终 心 悦 诚 服 地 改 正 错 误 .还
管理时 .往往难 以制定完善的教育
、
正 确 理 解 教 育 惩 戒 : 惩
惩戒制度 .造成教师在学生管理和
教育上无所适从 .惩戒学生时又显 得名不 正言不顺 。而 由于教育惩戒 缺乏参照的标准 ,学校和教师对于
虽 然惩 戒 和体 罚都 是 使用 “ 罚” .
种无法可依 的现状 ,才导致教育惩
戒困惑的出现
第 一 .缺 乏健 全 的教 育 惩 戒 法
使学生感到痛苦 ,但惩戒 中的痛苦
是 学 生 幡 然 醒 悟 后 的 痛 苦 .是 内发
不意 味 着连 打 “ 预防针 ”也 得抛
的 ;而体罚 中的痛苦大都是教师施 加 给学生 的 ,是外在 的 。方 式上 , 惩 戒具有教 育和制裁 的双重 性质 .
不仅 是 合法 的 ,而 且是 必 要 的 。 ”
利于培养学生健康人格 。而体罚是
一
因为 教育本身 就包含惩 戒 的因素 ,
经验不仅意味着提高人 的道德水 平 和知识水为 ,即通 常 所说 的 “ 养 成 教育 ” ,
可少的。正如前苏联著 名教育家 马
我国教师教育的立法研究与思考
20 0 9年 第 3期
教 育 政 策 与 法 律
我 国教师教育 的立法研究 与思考
郭 秀 晶 , 霁 霞 王
I 北京 教育 科 学研 究院 , 京 1 0 3 ; . 北 0 0 1 2 北京 科技 大 学 , 京 1 0 8 . 北 00 3 《 续教 育 20 9年 第 3期 , 4 0 继 20 约 5 0字
规范规定过于笼 统 , 内容不够 详尽 且不 够深 层次 。因此 , 且
《 师 法 》 教 师 资格 条 例 》 要 修 订 , 教 和《 需 而新 的 专 门 的 教 师 教 育 法 规 也 应 予 以制 定 , 完 善 我 国 教 师 教 育 的法 律 体 系 。 以 1 注 重 教 师 教 育 专 门立 法 , 高 效 力 等 级 . 提 目前 , 国并 没有 有 关 教 师 教 育 的 专 门 立 法 。《 师 法 》 我 教
在 我 国 , 关 教 师 的 立 法 从 整 体 上 已 经 形 成 了 一 个 体 有
系 , 教 师培 养 和 培 训 方 面 也 不 乏 其 数 , 律 、 政 法 规 有 在 法 行
院 或 师 范 学 院 。然 而 , 由于 综 合 性 大 学 培 养 目标 和 价 值 观 的 多 元 化 , 原 有 的 课 程 设 置 、 师 素 质 、 师 教 育 专 业 水 平 等 其 教 教 都 与 教 师 教 育 专 业 标 准 存 在 很 大 的 差 距 。 因 此 , 师 教 育 要 教 想 做 到 真 正 的开 放 , 是 简 单 的 教 育 机 构 的 改 变 , 是 真 正 不 而 的 转 变 培 训 机 构 内 部 职 能 和 培 养 模 式 。 而 教 师 教 育 立 法 要 具有开放性就是要通过法律规制来促 使非师 范院校改革 , 提 高 其 教 育 的专 业 水 平 , 效 整 合 教 育 理 论 和 实 践 的关 系 。 有
农村义务教育公平问题的立法思考
劣质房 ,甚至还有不少危房 ,有些偏远农村还存在 “ 棚户学校” 房 公 积金 保障 情 况看 ,部分 县 区未 完全 或者 未按 工资 比例 足额 列 入 、
“ 天 学 校 ” 不但 校 舍 质 量差 , 露 。 农村 学 校 的 内 部设 施也 十 分 简 陋 , 财 政 预 算 ;从 工资 政 策所 许 可 的教 师财 政 性补 贴 落 实情 况看 ,7 % 0
重不 足 。知 识结构 老 化 、教 育教 学理 念 落 后 、教学 方法 陈 旧 。这些 3 城 乡义 务 教 育 财 政 投 入 不 公 平 .
在文 化 素 质 、综 合 素 质 和 心 态 等 方 面 都 严 重 滞 后 于 城 市 ,客 观 上 不公 平 的 问题 已成 为 影 响农 村 中小 学 教育 质 量提 高 的瓶 颈 。 2 城 乡义 务教 育 师 资 力 量 不 公 平 . 农村 义务 教 育 中师资 力量 分 配不 公平 也 是农 村义 务 教育 落 后的
学习教育法心得体会(五篇)
学习教育法心得体会(一)学习了新《教育法》使我感受到新法的立法理念有了较大的突破,因为它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孩子、所有学校、所有老师的基本权利,其中最基本的一个立法理念是以学生发展为本,真正给学生以发展的空间,同时给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充分的发展空间,真正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利国利民。
所以新《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上的重大成果,也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必然,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首先,新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
明确了: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从这点看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必将惠及全国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
特别在农村,蕴含着大量的人才,还有待开发的人力资源,将让更多贫困家庭的孩子上得起学,从法律的角度给他们一个平等就学的机会,作为乡镇中学的我们也将是最大的受益者。
我想这些内容也必然影响到学校的办学思想和教师的教书育人行为。
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也必须肩负起提高义务教育阶段质量的责任。
在实施新《教育法》过程中,我有这样的思考。
其次,新修订的《教育法》提出缩小办学差距,不分重点校、重点班,非常人性化,体现了对所有人的尊重;不管什么样的家庭背景和经济实力,每个孩子都可以享受均等的教育,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教育均衡就是让所有的孩子,同在蓝天下,都应该享受到同样的教育。
再次,新修订的《教育法》提出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这一规定将目前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了起来,将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中小学任教,调动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
修订案还明确了诸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等规定,对保障、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都会有产生重要的影响。
对加强教育政策监控和教育法治监督的思考与建议
对加强教育政策监控和教育法治监督的思考与建议加强教育政策监控和教育法治监督的思考与建议1. 背景介绍在当前快速发展的社会中,教育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而言,教育的质量和公正性是保证社会进步的基石。
然而,教育政策的执行和教育法治监督在现实中面临着一些挑战,需要加以改进和加强。
2. 存在的问题•教育政策执行不到位:某些地区或学校在教育政策的执行上存在滞后或不严谨的情况,导致教育质量不断下降。
•教育法治监督不完善:对于违法违规的教育行为,监督力度不够,导致教育领域的腐败和不正之风依然存在。
3. 改进与加强的思考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提出以下几点思考和建议:加强教育政策执行监控•制定更为明确和具体的教育政策指导方针,确保各地区、学校对政策的执行达到统一标准。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对教育政策的监控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完善评估体系,定期对各地区、学校的教育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公开,以促进透明度和质量提升。
强化教育法治监督•完善立法、修订相关法规,明确教育行为的规范和底线。
•建立独立的教育监察机构,加强对教育领域的监督和检查,发现和处理教育腐败和不正之风。
•搭建举报投诉平台,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加强教育法治的实施。
强调教育质量与公平并重•加大教育资源的投入,优化教育条件,提高教育质量。
•减少教育资源的不均衡现象,确保教育公平的实现。
•完善奖励机制,激励教育从业者提高教育质量和公正性。
4. 总结加强教育政策监控和教育法治监督是保障教育质量和公平的重要手段。
只有在政策执行和法治监督上做好工作,我们才能够确保每个孩子都能够获得优质和公正的教育。
通过加强监控与监督,我们可以不断提高教育水平,助力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5. 建议的实施方案为了将上述思考和建议付诸实施,我提出以下具体的方案:•成立教育政策执行和法治监督的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确保监控和监督的有效展开。
•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实现对教育政策执行和教育法治监督的数据化管理和监控,提高效率和准确性。
关于家庭教育立法基本问题的思考
关于家庭教育立法基本问题的思考家庭教育是指家庭对子女进行教育的活动,是孩子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教育形式之一。
在中国,家庭教育一直都是重要的教育领域,然而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教育的规范却相对薄弱。
许多人呼吁制定相关的家庭教育立法,以便更好地规范和保护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那么,在制定家庭教育立法时,我们需要思考哪些基本问题呢?家庭教育立法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家庭教育的监管机制。
在立法中应该规定怎样的机构对家庭教育进行监管和管理?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应该是什么?这些都是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方面,监管机构需要确保家庭教育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监管机构也需要尊重家庭教育的独特性和特点,不至于对家长和子女进行过于严格的干预。
家庭教育立法还需要考虑家庭教育的质量保障问题。
在立法中应该规定怎样的机制来保障家庭教育的质量?家庭教育的质量评估标准和方法是什么?在保障家庭教育质量的是否需要给予家庭教育一定的支持和补贴?这些都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如何确保家庭教育的质量问题至关重要,因为家庭教育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孩子的成长和未来。
家庭教育立法还需要考虑的是家庭教育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在法律中应该对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家长能够尽到对子女的教育和培养的责任。
也需要考虑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不应让家庭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变成一种负担。
家庭教育立法还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家庭教育的扶持政策。
在立法中是否需要对家庭教育给予一定的扶持政策?如何扶持?扶持政策不仅可以鼓励家长更加积极地参与子女的教育,也可以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家庭教育立法不仅需要考虑家庭教育的法定地位和监管机制,也需要考虑家庭教育的质量保障、法律责任和义务以及扶持政策等问题。
通过对这些基本问题的深入思考和研究,才能够制定出更加完善和有效的家庭教育立法,从而更好地保护和规范家庭教育,促进孩子的全面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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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教育立法的思考全面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就是全面依法治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制定了8部教育法律、近20部教育行政法规、70多部教育部门规章以及大量的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初步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但是,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仍不完善,一些重要教育领域没有立法,一些教育法律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时代要求,难以充分发挥法治对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为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正式提出了我国教育法的“6修5立”计划。
立新法从无到有,需要一个过程。
迄今相关部门已经对考试法、学校法、终身学习法、学前教育法、家庭教育法等进行了相关立法调研或论证,但尚无一个成熟。
修法相对进展快速,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修订正在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自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退出后等待再次启动。
《规划纲要》规定的时间已过大半,“6修5立”尚有大半未能完成,加快推进立法自不待言。
但教育立法仅重视法律的数量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在已经拥有相当数量的教育法律之后,我们却没有太多地感到立法完备,感到法律在影响和决定自己的生活,难道通向法治之路就是要不断地立法,不断地强调法律的权威?事实上,完善教育法律体系,法律的数量增长是一回事,法律的质量和有效性是更加值得关注的事情。
“中国当前正处在一个社会和经济迅速变革的时期,这一变革带来了对于新的法律的巨大需求。
而法律迅速发展的时期必然对维护法律的有效性提出特殊的挑战。
”在加快推进教育立法的过程中,我们应更加重视教育立法质量,创新教育立法理念、机制和技术,提升教育法的有效性。
一、全面认识教育法的目的和功能教育立法首先要清楚教育法的目的与功能。
关于这个问题,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存在不同观点。
英国普通法是作为一连串的补救手段而产生,其实践是为了使争议获得解决。
大陆法的目的则与此相反,它是作为一种体系告诉人们,根据正义的观念社会应当确认哪些权利和义务。
中国自清末变法学习日本法治,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因而特别重视立法,重视通过立法事先确认权利义务,重视通过立法实现社会正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
我国的教育法目前从形式上看,虽已初步形成体系,但仍欠缺一些重要教育范畴的立法,如学前教育、教育经费、社会教育、终身教育等法律。
从实质来看,中国教育尚未有一个完备规范的法律基础结构,教育机关和学校无论在组织法、行为法还是责任法方面均有很多立法空白。
因此,加快推进教育立法,仍是未来一段时间面临的紧迫任务。
作为偏重“权利之法”的国家,我国法律重视对权利义务的规定,重视实体法规则,而对普通法“补救先于权利”和“程序至上”的准则相当陌生,不够重视提供补救和进行程序规范。
在教育立法领域,这种问题同样存在并相当突出。
大量教育立法试图去规定教育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却对各方如何行使权利(力)、行使权利(力)的形式和规则、行使权利(力)的步骤和条件等缺乏规范,程序缺失造成许多法律条款的虚置和难于实现。
此外,教育立法也未能充分为各方主体提供补救办法,一些教育法在制定后长期未被适用,较少实现解决争议的功能。
“如果法律不能充分解决由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变化所带来的新型的争端,人们就会不再把法律当作社会组织的一个工具而加以依赖。
”因此,在两大法系互相借鉴互补不足的背景下,我国的教育立法也应吸收“权利之法”与“补救之法”两种法律目的观的优势,不仅要确定教育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也要重视提供补救和救济,不仅重视完善实体法规则,也应加强程序法规则的制定。
二、加强教育立法规划和协调通过立法实现社会正义,需要摆脱经验主义立法的束缚,更加重视理性主义立法。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受经验主义立法思维的影响,表现在教育立法方面,就是遵循这样的惯例,即将经过长期实践检验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已经成熟的试点经验,通过立法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予以规范化,赋予强制性。
这种经验主义立法固然有其遵循实际的益处,但也带来了教育立法滞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弊端。
教育立法缺乏理性的系统性规划,造成教育法体系的内部缺失、交叉和无序现象。
以教育部门法为例,现有的六个部门,分别是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学位和教师。
在教育类型上缺乏社会教育和终身教育,在教育阶段上缺乏学前和高中教育。
又如,学校法是“6修5立”中的一部重要法律,被很多人认为是教育立法的关键核心所在,但其与现有部门教育法的重复交叉非常严重,立法难度极大。
因此,在已经初步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之后,理性地规划教育立法已是必要之举。
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教育问题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问题紧密联系,有些表现为教育问题的,实际上是社会问题或其他问题。
单纯针对教育问题进行立法,或者仅仅在教育系统内部进行改革,并不能解决现存教育问题,也无法从根本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些教育立法本身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如《职业教育法》跨越教育与产业、政府与市场、学校与企业和行业等多重复杂关系,牵涉教育、人社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管理职权,不仅要理顺教育法体系内部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师法》的关系,还要处理与外部法律部门的关系。
现代法治呈现出“一种以法为手段来组织和改革社会的趋势,法已经不再被看作单纯的解决纠纷的手段,而逐步被公民甚至法学家们视为可用于创造新型社会的工具”。
要前瞻性地科学规划教育立法,亟须克服教育立法中的部门化倾向。
“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这种现象在我国立法实践中比比皆是。
因为部门利益冲突而导致立法过程缓慢甚至无法通过的情况并不鲜见,教育立法存在同样的困境。
应切实加强国务院层面的立法协调,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确保不因部门利益博弈而影响和制约系统的教育立法,阻碍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理顺教育法律体系层级关系教育立法经常涉及教育法律体系内部的层级关系问题,对这些关系认识不清或处理不好就会引起法律规范的冲突。
如正在起草的“校园安全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层级,在教育法内部要理清其与上位法《教育法》的关系,同位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下位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关系,在外部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的原则和规范。
教育立法必须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的逻辑结构,科学确定立法内容,处理好教育法律层级关系。
我国在处理法律层级关系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统一调整,法律适用中的“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对于解释和回答上述问题都有重要价值。
在教育法体系内部,大体存在四个立法层级,分别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教育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
因此,规章必须符合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必须符合法律。
但法律之中,存在着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两种类别,我们将之称为教育基本法和教育部门法。
其中,《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学位条例》《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教育部门法。
教育立法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教育法》作为基本法同教育部门法之间是什么关系?理论界对基本法律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存有争论,大体形成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立法法》未区分二者,均为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不应加以分别。
另一种观点认为,二者制定机关不同,而且宪法还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作了限制,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因此两者的效力应当有所区别。
究竟应取哪种观点,笔者认为,教育法体系中,教育基本法与教育部门法虽同属于法律,但在立法依据和立法内容的侧重点上,二者应有不同。
首先,《教育法》在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是基本法,其立法依据是宪法,而其他教育部门法均明文表述“依据教育法”制定。
其次,作为基本法,《教育法》的内容具有基础性、引领性和全面性,侧重于为其他教育立法提供原则和依据。
因此,2015年完成的《教育法》修订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
一是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及教育改革的需要完善基本教育原则和制度,如修改教育目的、增加学前教育制度、将成人教育制度修改为继续教育制度。
二是根据部门教育法的修订内容同步修订相关条款,保持一致。
如配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民办学校分类改革的修订,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修订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金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三是侧重综合性法律责任规定,为处理具有普遍性的教育违法行为提供较高效力等级的法律依据,如增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
因此,教育立法有必要区别教育基本法与教育部门法,坚持部门法依据基本法而制定,并要符合基本法的精神和原则规定。
而教育基本法,则应注意在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可操作性之间取得平衡,既能为其他立法提供依据、预留空间,又不能将自身变得过于冗长。
四、建立常规教育修法机制我国缺乏常规的法律修订机制。
一部法律一旦制定出来,一般都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得以修订。
《义务教育法》的修订用了20年,《教育法》的修订用了20年,《高等教育法》用了17年。
《学位条例》制定于1980年,主体部分迄今未修订,已成为我国现存最“古老”的法律之一。
在经历高等教育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后,我国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予数量迅猛增长,学位法律纠纷层出不穷,学位制度面临全方位挑战,许多问题欠缺法律规定引起巨大争议。
如何改革学位管理体制、能否下放学位授予权、如何完善学位分类体系、理顺学位评定中相关主体的职责关系、妥善处理学位争议等问题都需要修法作出回应。
修法难固然与我国立法资源紧张的总形势有关,却严重不符合教育法的特点和现实需要,应妥善处理教育法的稳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关系,建立常规教育修法机制。
教育法具有稳定性,一部法律一旦制定颁布,就会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持续存在并产生效力。
如英国《1944教育法》在1996年才被全部废止从而彻底离开历史舞台,而包括《1918教育法》等一批古老的法律至今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