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卡报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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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省公务卡结算制度,规范我院公务卡报销业务,减少现金支出,提高支付透明度,切实加强财务监管,根据《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全面推进贵州省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24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我院编制内在职人员持有,主要用于院基本事业费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院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但个人消费必须与公务消费分开刷卡,不得与公务消费混合刷卡。个人消费结算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个人负责,透支本息和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我院公务卡目前使用范围主要为省财政基本事业经费拨款支出。

第四条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我院专项经费支出及生产经营支出暂不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

我院专项经费支出及生产经营支出今后是否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届时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暂未纳入公务卡结算的专项经费支出及生产经营支出必须按地矿局及院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达到院规定结算起点金额的必须通过银行付款结算,严禁违规使用大额现金。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六条院统一公务卡账单日,以便财务集中办理还款。院公务卡账单日为每月5号,还款期为20-50天。

第七条公务卡主要由院统一批量办理,未办卡职工或新进职工因工作需要需零星办理的,自行到指定的院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建行北京路支行)办理,办理后须及时向银行申请将账单日修改为院规定时间(每月5号),同时将公务卡信息报院财务科。

第八条公务卡信用额度为30000元,自行办卡职工必需照此额度办理。

特殊情况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须请示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并通知财务提前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公务卡被盗或遗失后持卡人须及时向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及补办手续,并及时

通知院财务科。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条持卡人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时,必需自行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立即停止公务卡使用并及时到院财务科办理注销手续。公务卡债权债务未清理完毕和未办理注销手续的,财务部门暂停办理离院签字手续。

第三章公务卡结算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结算金额达到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应通过公务卡结算,结算金额达到3000元以上的应通过银行付款结算。

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凡能通过银行付款的应由银行结算付款,不能通过银行付款,必需使用现金结算的应事前请示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才能使用现金结算付款。

第十二条按规定应由公务卡或银行结算的应通过公务卡或银行结算付款,不得擅自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三条实行公务卡结算后,下列零星现金付款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支付零星劳务费及临时聘用人员工资。

(二)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慰问金、困难补助、授课费、咨询费等支出。

(三)停车费、过路费、车费(火车费、长途汽车费、出租

车费)、快递费等以及其他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四)零星采购支出。

第十四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严禁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因私人消费行为发生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使用公务卡结算及报销,不改变我院现行财务管理办法、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持卡人执行公务使用公务卡消费后,应在刷卡之日起10内(含休息日、节假日)或出差返回5日(含休息日、节假日)内,到院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持卡人执行公务持卡消费后因报账不及时或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及导致相关连带责任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公务卡支出报销应凭公务卡消费凭条(POS机小票)、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按院现行财务报销规定填写《财务报账单》、《公务卡报销登记表》(见附件),履行审批程序报销。

第十九条按规定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刷卡,经请示分管财务领导同意使用现金结算支出报销的,须提供有分管领导签字的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证明。

第二十条符合本规定使用现金支出报销款项,院财务科原则上不直接使用现金支付,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结算支付报账人。

第二十一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将发票、消费凭证等交财务报账还款的,可由持卡人向分管财务领导请示同意后,向财务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先行办理还款手续,待持卡人返回院后

5日内补办报销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院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公务卡报销登记表

二〇一八年四月日

附件

公务卡报销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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