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集锦

合集下载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工业园区内,有甲、乙、丙、丁四家企业,分别从事化工、制药、纺织和印刷等行业。

近年来,随着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该工业园区内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化工企业和制药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附近居民反映,工业园区内经常弥漫着刺鼻的气味,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农田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退化。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某市环保部门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进行了多次检查,并对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企业进行了处罚。

然而,由于企业整改不力,环境污染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6月,某市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工业园区内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水污染了附近河流,导致河水变黑、臭味刺鼻,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经调查,该化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

某市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然而,在整改期间,该化工企业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废水排放问题。

2020年9月,某市环保部门再次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废水排放仍存在超标问题。

于是,某市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第二次处罚,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在第二次处罚后,该化工企业仍然未对废水排放问题进行整改。

2020年12月,某市环保部门再次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废水排放仍存在超标问题。

此时,某市环保部门认为该企业已经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对其进行了第三次处罚,并责令其停产整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该化工企业是否构成环境违法行为?2. 某市环保部门对该化工企业的处罚是否合法?3. 如何有效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三)案例分析1. 该化工企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思修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思修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一天,张三在街头捡到一部手机,手机中有一张身份证,显示失主为李四。

张三因急于回家,未及时联系失主,将手机带回家中。

回家后,张三发现手机中有一笔数额较大的款项,便产生了占为己有的念头。

经过一番挣扎,张三决定将这笔款项取出,并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

不久,李四发现自己的手机丢失,并发现了卡中的款项被取出。

李四立即报警,警方调查发现,这笔款项被张三取出并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

张三的行为引发了李四的强烈不满,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分析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三捡到李四的手机后,并未归还,而是将其带回家中。

随后,张三又取出手机中的款项,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三的行为已经具备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非法占有为目的和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三捡到李四的手机后,并未归还,而是将其带回家中。

根据刑法的规定,张三的行为已经具备了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即非法占有为目的和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因此,张三的行为也构成侵占罪。

3. 张三的行为是否属于“善意占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善意占有”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占有人的主观意图、占有物的性质、占有时间、占有人的行为等。

在本案中,张三捡到李四的手机后,并未及时归还,而是将其带回家中。

虽然张三最初并未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但在得知手机中有数额较大的款项后,张三仍然将其取出并存入自己的银行卡中。

这表明,张三在占有手机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主观恶意。

因此,张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善意占有”。

4. 张三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侵占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思修法律考核案例分析(3篇)

思修法律考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高校学生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李某某在大学期间,因家庭经济困难,经常感到生活压力巨大。

某日,李某某在校园内发现一位同学的钱包遗忘在图书馆的座位上,钱包内装有大量现金及身份证等物品。

李某某一时冲动,决定将钱包据为己有。

作案后,李某某内心充满恐惧,但最终还是选择了投案自首。

案件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二、案例分析(一)道德层面分析1. 道德观念缺失李某某在面临生活压力时,未能坚守道德底线,选择盗窃同学的钱包。

这表明其道德观念缺失,对道德规范的认识不足。

在我国,盗窃行为是违背道德的行为,李某某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校园的和谐氛围。

2. 道德责任缺失李某某在作案后,内心充满恐惧,但最终选择了投案自首。

这表明其具有一定的道德责任意识,但在关键时刻,仍未能克服内心的恐惧,放弃违法行为。

道德责任是道德观念的具体体现,李某某的行为反映出其道德责任缺失。

(二)法律层面分析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某盗窃同学钱包,数额较大,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的盗窃行为给同学造成了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思修法律教育启示1. 强化道德教育高校应加强对学生的道德教育,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增强道德责任感。

通过开展道德讲座、道德实践活动等,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抵制不良诱惑。

2. 严格法律教育高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教育,让学生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

思修法律案例及其分析(3篇)

思修法律案例及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思修法律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旨在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养。

在实际生活中,法律案例是检验学生思修法律知识掌握程度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对其进行分析,以期提高学生对思修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二、案例简介案例名称:李某盗窃案案情简介:李某,男,20岁,某高校大学生。

2018年6月,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心生盗窃念头。

某日,李某在宿舍楼内盗窃同学王某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5000元。

案发后,王某立即报警,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案例分析1. 法律分析(1)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李某盗窃王某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5000元,属于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2)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李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思想道德分析(1)道德沦丧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心生盗窃念头,违背了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道德原则。

他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人权益,丧失了做人的尊严。

(2)价值观扭曲李某在面临经济困难时,没有选择合法途径解决,而是选择盗窃,这表明他的价值观已经扭曲。

正确的价值观应该是在困难面前保持坚韧不拔,通过努力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法制教育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

2. 强化道德教育学校、家庭和社会应重视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树立自尊、自爱、自律的品质。

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

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

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案例1:甲,某幼儿院教师。

一日,甲带全班同学到郊外游玩。

乙(3岁)是甲所带班的学生,不慎落入粪池。

甲用木棍插入粪池试探深浅,发现其不到1米深,但甲嫌脏,未下去救人,只是向路人呼喊求救。

后来了一个青年小伙子丙,也嫌脏,未跳入粪池,只是和甲一起呼救。

最后来了一个老农,跳入粪池救起乙,但因窒息时间过长,乙死亡。

问题:甲和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20分)答:甲的行为是不作为犯罪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即“当为而不为”。

(4分)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犯罪不作为的前提。

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只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

(3分)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法律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

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3分)③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

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他却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这是区别作为与不作为的外在根本标志。

(3分)甲确有救助的能力,客观上已知粪池不太深,甲奋不顾身跳入粪坑是根本不可能危及其生命的,当然毫无疑问,甲不救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

(3分)如果甲确无救助的能力,如粪池太深等等,是不能定甲故意杀人罪的,而应按民事责任处理。

(2分)青年小伙子丙的行为,因为没有义务,“见死不救”仅仅受道德谴责。

(5分)案例2: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

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

试分析:(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1万元退给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

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答:题目很清楚,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思修_法律案例分析(3篇)

思修_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10月某日,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在市区主干道上。

当天下午5时左右,李某在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与前方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李某并未停车查看,而是驾车逃离现场。

事故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1.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2.李某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二)案件分析1.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当事人不能自行解决的事故,应当等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停车查看,也未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2.李某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案件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依法应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

三、案例启示1.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持安全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2.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报警。

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报警,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

3.不要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不仅会导致事故责任难以认定,还会加重法律责任。

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应勇敢承担责任,积极赔偿损失。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3篇)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30万元,余款在货物到达后10日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丙公司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货物到达甲公司时,甲公司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拒绝支付余款。

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将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定金30万元。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拒绝支付余款,以及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履行合同后,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担保的,定金应当交付。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三)案例分析1. 关于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甲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余款的义务。

然而,甲公司在货物到达后发现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有权要求丙公司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丙公司返还定金。

2. 关于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的问题虽然甲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甲公司仍需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余款,已构成违约。

因此,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支付余款7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大一思修法律考试案例(3篇)

大一思修法律考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男,20岁,大一新生,就读于我国某知名大学。

小明性格开朗,乐于助人,但在高中时期,由于学业压力较大,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

进入大学后,学校开设了思修法律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

小明为了通过这门课程,开始认真学习法律知识。

然而,在一次思修法律考试中,小明遇到了一个让他难以解答的案例,以下是案例的具体内容。

二、案例内容【案例一】: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块土地,约定由甲负责办理土地证。

甲在办理过程中,因私事繁忙,未能及时办理。

乙、丙催促甲办理,甲以各种理由推脱。

一年后,甲、乙、丙因土地证问题发生纠纷,甲表示自己并未违约,乙、丙要求甲赔偿损失。

请问:甲是否违约?乙、丙能否要求甲赔偿损失?【案例二】: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一年。

租赁期间,乙将房屋转租给丙。

乙与丙签订的转租合同中约定,若丙在租赁期间损坏房屋,由丙负责赔偿。

租赁期满后,房屋损坏严重,丙表示自己并未损坏房屋,甲要求乙赔偿。

请问:乙是否违约?甲能否要求乙赔偿?【案例三】: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持有的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股权转让款为100万元。

甲在签订协议后,因个人原因未能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乙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请问:甲是否违约?乙能否要求甲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在办理土地证的过程中,未能及时履行约定,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乙、丙作为合同相对方,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案例二】:乙与丙签订的转租合同中约定,若丙在租赁期间损坏房屋,由丙负责赔偿。

该约定属于当事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影响甲与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思修考核_法律案例(3篇)

思修考核_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思修考核是高校对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环节。

在思修考核中,法律案例分析是其中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

通过对法律案例的分析,学生可以深入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提高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

本文将选取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从思修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学生的思修考核有所帮助。

二、案例简介案例名称:张某盗窃案案情简介:张某,男,25岁,某公司员工。

2019年6月,张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心生盗窃念头。

某日,张某利用公司仓库保管员的职务之便,盗窃了公司价值5万元的电脑一台。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案例分析1. 法律角度(1)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张某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 思修角度(1)道德层面张某的行为违背了诚实守信、勤劳致富的道德原则。

他在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没有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困难,而是选择了盗窃,严重损害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2)法律意识张某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认识不足。

他未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3)责任担当张某在犯罪后,没有勇于承担责任,而是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这种行为反映了他缺乏责任担当,对他人和社会不负责任。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法律教育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法律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通过案例教学、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让学生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

2. 强化道德教育学校应注重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强化道德教育。

通过德育课程、实践活动等,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良好的道德行为。

3. 增强责任担当学校应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培养学生的责任担当。

通过心理辅导、团队合作等活动,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让他们学会面对困难,勇于承担责任。

4. 家校合作学校应与家庭密切合作,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5篇可选)

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5篇可选)

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5篇可选)第一篇: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案例分析部分(法律部分为主)1.余某与刘某结婚后生有两个儿子余甲、余乙。

后余某与刘某因感情破裂离婚,两个儿子归刘某抚养,余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若干。

数年后,刘某与林某结婚,当时余甲已工作,余乙随刘某改嫁。

刘某与林某又生一子林丙。

余某离婚后未再婚,并于1999年去世,留下遗产4万元。

2000年1月林某去世,留有家中财物共值12万元。

问:余某与林某的遗产该如何分割?请说明理由。

答:余某死亡时与刘某已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余某的4万元由其子女即余甲、余乙,一人2万。

林某死后,首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可得一半遗产6万;剩余6万由刘某、余乙、林丙平分,各分2万。

原因《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宋某“文革”期间被打成反革命,含冤入狱,妻子也离开了人世。

1980年平反出狱。

宋某有两个儿子宋甲和宋乙。

宋甲在外地工作。

宋某平反后随宋乙及儿媳妇黄某及孙子宋小乙共同生活。

同时,因狱友姚某夫妇双双去世,宋某收养了他们的女儿姚小甲。

1990年,宋乙因病去世。

宋某随之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尽心照顾。

1994年宋某去世,留有遗产10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写明给宋某的亲妹妹宋丁2万元,但宋丁于1993年去世。

宋甲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10万元全部取走。

宋某的亲弟弟宋丙认为宋某当时在狱中,已故双亲全由自己养老送终,宋某的遗产应分一份给他,便起诉至法院。

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要求得到给其母亲的2万元。

问:遗产该如何分配?说明理由。

答:宋某的妹妹宋丁比宋某去世的早,所以不发生遗嘱继承,而遗嘱继承是不能代位继承的,所以宋丁的儿子王小甲也没有权利继承宋某的财产。

宋某的弟弟宋丙是第二继承顺序,当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仍然健在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情况下,作为第二顺序的宋丙也没有继承权。

思修常见法律案例分析(3篇)

思修常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引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思修”)是高等教育中一门重要的公共课,旨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养。

本篇将通过对几个常见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思修课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期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案例一:盗窃案【案情简介】小明(化名)是一名大学生,为了筹集学费和生活费,盗窃了学校附近一家超市的1000元现金。

后被超市监控录像抓获,公安机关将其逮捕。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道德分析:小明为了个人利益,触犯了刑法,损害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其行为违背了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的道德原则。

3. 思修启示:思修课程应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同时,培养学生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

案例二: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李先生(化名)酒后驾驶,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重伤。

经鉴定,李先生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道德分析:李先生酒后驾驶,不仅危害了自己的生命安全,还对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其行为违背了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道德原则。

3. 思修启示:思修课程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和道德素养,使学生充分认识到酒后驾驶的危害,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关爱生命。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本案例以某知名餐饮企业涉嫌欺诈消费者为例,探讨诚信经营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系。

二、案例描述某知名餐饮企业,以其独特的菜品口味和优质的服务在市场上享有盛誉。

然而,近日该企业被消费者举报,涉嫌在菜品中添加违禁物质,以降低成本、提高利润。

具体表现为:1. 在鱼头汤中添加了禁用的食品添加剂,使汤色更加鲜亮,口感更加鲜美,但实际上对人体健康有害。

2. 在炒菜中使用劣质油,以降低成本,但未告知消费者。

3. 在菜单上标注虚假价格,以吸引消费者消费。

消费者在发现这些问题后,向相关部门进行了举报。

经调查,该餐饮企业确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安全,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本案例中,餐饮企业添加违禁物质、使用劣质油等行为,均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例中,餐饮企业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和知情权。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生产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拘留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思修详细法律案例分析(3篇)

思修详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张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合同纠纷。

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20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某某,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人民币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若李某某提前解除合同,需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

2020年10月,由于李某某的工作原因,他需要提前结束租赁关系。

李某某遂向张某某提出解除合同,并愿意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

然而,张某某以房屋已装修且租赁期限未满为由,拒绝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某支付剩余租金及装修费用。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1. 合同解除的条件及程序。

2. 违约责任的承担。

3. 房屋装修费用的处理。

三、案例分析1. 合同解除的条件及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李某某因工作原因需要提前解除合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第四种情形。

因此,李某某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关于解除合同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在本案中,李某某提出解除合同后,张某某提出异议,因此,双方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确定解除合同的效力。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某拒绝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思修法律部分案例分析题(3篇)

思修法律部分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21年6月15日,某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型客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小型客车驾驶员驾车逃离现场。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确定小型客车驾驶员为李某。

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案例分析(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并采取措施救治受伤人员。

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或者采取措施救治受伤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罚款、吊销驾驶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1. 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或者采取措施救治受伤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

2. 李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故意躲避公安机关调查,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三)李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李某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罚款、吊销驾驶证等处罚。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李某的赔偿责任1.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李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损失。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李某因交通肇事逃逸,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还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本案反映了我国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严厉打击,旨在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思修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思修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能够帮助学生理解法律条文,还能够培养他们的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经典的思修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的作用,以及如何在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张三的遗嘱纠纷案情简介:张三生前立有一份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了自己的女儿。

然而,在张三去世后,其儿子却声称遗嘱是无效的,因为张三在立遗嘱时处于病危状态,意识不清。

儿子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处于病危状态,意识不清,则遗嘱可能无效。

2.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三在立遗嘱时处于病危状态,意识不清,这符合《继承法》中关于遗嘱无效的条件。

因此,儿子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3. 法律启示:此案提醒我们在立遗嘱时,必须确保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避免因遗嘱无效导致家庭纠纷。

案例二:李四的侵权责任案情简介:李四在一家餐厅就餐时,不慎将食物掉落在地上,导致餐厅地面湿滑。

随后,张女士在餐厅摔倒受伤,要求李四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案例分析:本案中,李四在餐厅就餐时,未妥善保管食物,导致餐厅地面湿滑,存在过错。

张女士在餐厅摔倒受伤,李四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李四应承担侵权责任。

3. 法律启示:此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案例三:王五的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王五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支付王五工资。

然而,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王五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大一思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大一思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小明,19岁,某大学大一新生。

某日,小明在校园内散步时,看到一位老奶奶跌倒在地,腿部受伤。

小明立即上前询问老奶奶的情况,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在等待救护车到来的过程中,小明一直陪伴在老奶奶身边,安慰她并帮她联系家人。

救护车到来后,小明陪同老奶奶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在老奶奶治疗期间,小明了解到她的儿子小张因工作原因无法及时赶到医院。

小明主动提出帮助小张照顾老奶奶,并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老奶奶的伤势有所好转。

然而,在出院后不久,老奶奶因腿部感染再次入院。

这次,小张因工作繁忙,无法在医院陪伴老奶奶。

小明再次伸出援手,不仅陪伴老奶奶,还承担了她的生活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见义勇为与道德责任小明在老奶奶跌倒后,主动上前救助,体现了见义勇为的精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见义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不受治安管理处罚。

”小明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鼓励。

从道德角度来看,小明的行为也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倡导“友善”的价值追求,小明帮助老奶奶的行为正是这种友善精神的体现。

二、法律援助与义务在老奶奶住院期间,小明主动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

这体现了小明对老奶奶的关爱和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小明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对老奶奶的关爱和帮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小明帮助老奶奶的行为,也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和社会对残疾人的关爱和帮助。

三、法律关系与权益保护在本案中,小明与老奶奶之间形成了法律关系。

小明作为见义勇为者,有权要求老奶奶及其家属对其付出的帮助表示感谢。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3篇)

思修考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某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网络技术将这些信息出售给他人。

经查,李某共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0余万条,涉及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多个方面。

该案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万元。

二、法律分析(一)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李某的行为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1)李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李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属于未经授权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2)李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李某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以谋取非法利益,属于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3)李某的行为情节严重。

根据案件事实,李某共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0余万条,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万元,其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1. 刑事责任主体李某作为自然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责任主体。

2. 刑事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暴露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严峻形势该案暴露出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严峻形势。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我国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仍需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二)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刻不容缓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原则和责任,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小明,男,18岁,某中学高三学生。

小明自小父母离异,由母亲抚养长大。

母亲为了维持家庭生计,长期在外地打工,小明则由祖父母照顾。

由于缺乏父母的关爱,小明在学校里表现出了叛逆的性格,经常违反校规,与同学发生冲突。

在一次校园暴力事件中,小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分析:一、道德伦理分析1. 孝道观念缺失:小明自小父母离异,长期缺乏父母的关爱,导致其孝道观念淡薄。

在家庭中,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小明的行为违背了这一道德伦理。

2. 社会责任感不足:小明在学校里经常违反校规,与同学发生冲突,显示出其社会责任感不足。

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人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维护社会和谐。

3. 道德认知能力欠缺:小明在校园暴力事件中涉嫌故意伤害罪,说明其道德认知能力欠缺。

他不能正确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道德伦理,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

二、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小明在校园暴力事件中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刑事责任能力:小明年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小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未成年人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的主体包括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机关。

在本案中,小明家庭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漏,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不足。

三、教育对策1. 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家长要承担起教育孩子的责任,关心孩子的成长,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

2. 完善学校教育: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和集体荣誉感。

3. 强化社会教育:社会要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思修法律案例及其分析(3篇)

思修法律案例及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肇事案件。

当事人李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行驶过程中因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一辆电动车上的两名乘客当场死亡,电动车驾驶员受伤。

事发后,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过调查,李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二、案例分析1. 思想道德层面(1)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违反了交通规则,表现出对自己、他人及社会不负责任的态度。

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倡导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等价值观相悖。

(2)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未及时救助伤者,缺乏同情心和道德底线。

这种行为反映出其道德品质低下,不符合社会公德。

2. 法律层面(1)李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交通信号,不得违反交通规则。

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违反了交通规则,导致严重后果。

(2)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涉嫌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交通肇事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案例分析总结1. 李某某的交通肇事案,从思想道德层面来看,反映出其道德品质低下,缺乏社会责任感。

从法律层面来看,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2. 此案例警示我们,遵守交通规则、尊重生命、关爱他人是社会的基本要求。

作为公民,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文明出行。

3. 同时,此案例也提醒相关部门,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对于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应加大执法力度,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22年大学思修考试辨析简答案例分析题大全

2022年大学思修考试辨析简答案例分析题大全

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案例一:社员李文把麦子铺在公路上,运用过往旳车辆压掉麦粒,始终劳动到深夜12时。

其10岁旳儿子躲在公路麦草下睡觉,父母未发现。

当时恰有一辆货车从麦杆上驶过,正好压在孩子身上导致孩子当场死亡。

司机与否应负刑事责任?答案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旳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旳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成果旳,是过错犯罪。

”可见过错犯罪是以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会发生危害社会旳后果为前提条件旳。

在这个前提条件下,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了危害社会成果旳发生才构成过错犯罪。

(10分)而上例中旳司机,深夜开车行驶在开放旳公路上,是正常且合法旳行为,小孩躲在公路麦杆下现睡觉是非正常旳现象,纯属偶尔,因而司机无法预见自己旳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旳成果。

因此,尽管司机导致了压死小孩旳危害后果,但从主观方面来讲,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旳过错。

(5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导致了损害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错,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旳因素引起旳,不觉得是犯罪。

”因此这位司机压死小孩旳行为不构成过错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5分)案例二:甲,某幼儿院教师。

一日,甲带全班同窗到郊外游玩。

乙(3岁)是甲所带班旳学生,不慎落入粪池。

甲用木棍插入粪池试探深浅,发现其不到1米深,但甲嫌脏,未下去救人,只是向路人呼喊求救。

后来了一种青年小伙子丙,也嫌脏,未跳入粪池,只是和甲一起呼救。

最后来了一种老农,跳入粪池救起乙,但因窒息时间过长,乙死亡。

问题:甲和丙旳行为与否构成犯罪?为什么?(20分)答:甲旳行为是不作为犯罪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可以履行自己应尽义务旳状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即“当为而不为”。

(4分),构成刑法中旳不作为,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如下条件:①行为人负有实行某种积极行为旳特定义务,这是构成犯罪不作为旳前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学思修考试案例分析题案例一:甲,某幼儿院教师。

一日,甲带全班同学到郊外游玩。

乙(3岁)是甲所带班的学生,不慎落入粪池。

甲用木棍插入粪池试探深浅,发现其不到1米深,但甲嫌脏,未下去救人,只是向路人呼喊求救。

后来了一个青年小伙子丙,也嫌脏,未跳入粪池,只是和甲一起呼救。

最后来了一个老农,跳入粪池救起乙,但因窒息时间过长,乙死亡。

问题:甲和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20分)答:甲的行为是不作为犯罪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即“当为而不为”。

(4分),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在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犯罪不作为的前提。

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只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

(3分)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法律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

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3分)③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

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他却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这是区别作为与不作为的外在根本标志。

(3甲确有救助的能力,客观上已知粪池不太深,甲奋不顾身跳入粪坑是根本不可能危及其生命的,当然毫无疑问,甲不救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

(3如果甲确无救助的能力,如粪池太深等等,是不能定甲故意杀人罪的,而应按民事责任处理。

(2分)青年小伙子丙的行为,因为没有义务,”见死不救”仅仅受道德谴责。

(5分)案例二: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五、六岁。

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

试分析:(1)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2)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店将1万元退给自己,同时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

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答:题目很清楚,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取得的财产。

其父的要求法院会支持的另: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签订与其年龄不相当的合同要有其法定代表人(即监护人)的追认才能有效力、否则效力待定。

因此父亲的申诉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三:李某,男,18周岁,1996年2月因与孙某发生口角以至将孙某打伤。

后李某家长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孙某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

1998年8月,孙、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受到李某辱骂、武力威胁的孙某气愤不过,向公安局揭发了李某将其打伤的事。

公安局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认错态度恶劣,不能减轻处罚,于是加重了对李某的处罚。

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之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理。

问:以上的处理有无不妥?.1.答:公安局的做法有以下不妥之处:1、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李某的违法行为已经过了2年,所以追究行政责任的时效已过,应不予处罚。

2、尽管1998年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但他实施违法行为时年为16岁,依法规定属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范围,即使该受处罚,也应从轻或减轻处理。

3、公安局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依法,李某不必经过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四:某甲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

后其父再婚。

某甲与其继母乙格格不入,造成父子关系也较紧张。

后因矛盾激化,甲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关系。

几年后,甲父死亡,临终留下遗书:要求把其存款平均分给甲、其妻乙及其与乙的儿子丙;但在执行遗嘱时,乙阻止将存款的1/3分给甲,声称甲与其父已脱离父子关系,已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并将该存款取走。

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答:依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子系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

甲父子所立"脱离父子关系"的字据,不发生法律效力。

甲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故应按遗嘱进行;但由于该项存款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应将其中一半划归其继母乙,其余的一半再按遗嘱平均分配。

案例五:赵某,男,1986年12月出生。

1999年7月到颐和园游玩,见一女孩在湖边划船。

赵某强要登船。

女孩未理,准备上岸。

赵某大怒,用手向湖里推船,欲使女孩受惊。

不料,女孩惊慌落水。

赵某先是见状得意,后见女孩沉没,急忙下水营救未成,女孩被溺死。

问:赵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表现为何种罪过形式?应否追究赵的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答;(1)赵某因怒推船下水,与女孩溺死,不存在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赵某推船下水虽是故意的,但对女孩落水溺死是没有预料的,赵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赵某不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

案例六;被告人赵某,女,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

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

第二天晚上,孙某潜回家中,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孙某当场死亡。

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

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错误认识。

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案例七;被告人钱某,男,25岁,司机。

2008年6月21日,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

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

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

因此,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案例八;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矿务局警卫。

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他们立即上前捉拿。

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

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

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案例九;被告人魏某,2009年4月15日至18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

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

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案例十: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

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

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

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

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1.张婆婆一人在家收拾屋子,以30元人民币将全部破烂卖出。

三日后,儿子李先生回家办事,满屋翻找放在床底的破皮鞋。

后得知被母亲当破烂卖了。

儿子张先生急了,鞋里有他背着媳妇攒下的一万元钱。

张婆婆多方打听,方得知那收破烂的是个河南人,姓刘,就住附近。

张婆婆找去,刘某起初死不承认。

后在张婆婆的质问下承认已将钱存入了银行。

张婆婆要求刘某将一万元钱退回自己,刘某坚持不退钱,并理直气壮的说:“我花钱收来的破烂,收来的东西自然都是我的,钱也不例外。

这是我的运气。

”张婆婆能否要求收破烂的刘某退回一万元钱,为什么?一万元钱的利息应当归谁获得,为什么?张婆婆能要求收破烂的刘某退回一万元钱,因为刘某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

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青参考民法通则有关的法条)。

一万元钱的利息应当归李先生和他的妻子获得,因为这一万元和它的利息是李先生和他妻子的共同财产(请参考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部分法条)。

2.案例:公交车上的法律与道德公交车上来一老人,好心司机劝乘客让座,车上的年轻人都不起身。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