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六十一条条文(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不淮车辆、行人通行;(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淮车辆、行人通行;(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一条车道灯信号;(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道路交通法

道路交通法道路交通法新的道路交通法于2011年4月22日修正,下面是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不淮车辆、行人通行;(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1.12.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3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3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1年12月17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记分分值第三章记分执行第四章满分处理第五章记分减免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条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
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第四条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第五条在记分达到满分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提供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及记分查询。
第二章记分分值第七条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道路交通治理,爱护交通秩序,保证交通安全和畅通,以习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都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是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益。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形,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阻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能够连续通行;(三)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五)黄灯闪耀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阻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形下,能够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六十一条条文精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條文第六十一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依據教育部93/4/30台社(二)字第0930056398號函辦理。
------------------------------------------------------------------------------------------------------------------------------------------「學生騎乘腳踏車配戴腳踏車專用安全帽」宣導:一、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蘇檢察官南桓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致縣長來函暨教育部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台社(二)字第0920110324號函辦理。
二、依據蘇檢察官來函以,由於渠為檢察官,故常相驗學生車禍死亡案件,其中騎機車部分,因法律強制戴安全帽,死亡率年有降低,但學生騎腳踏車部分,則因法律未強制戴安全帽,兼以校方未規定,致生重大傷亡,實令人扼腕。
另我國自從騎乘機車強制戴安全帽的法令通過後,國內頭部外傷的病例已明顯減少,事故傷害的死亡率也隨之下降。
然而,近年來急診室因腳踏車事故所導致頭部外傷之病人,依據台北醫學院傷害防治研究所統計,卻有日益增加的現象,足證加強宣導學生騎乘腳踏車的行車安全應受到重視。
三、籲請各校除持續加強落實學生騎乘腳踏車應配戴通過國家標準之腳踏車專用安全帽之宣導措施外,並於各種適當時機,鼓勵推動各項強化學生騎乘腳踏行車安全之管理與維護方案,以共同減低學生騎乘腳踏車因未戴專用安全帽致生不幸之傷亡率。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07•【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施行日期】2024.03.07•【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4年2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四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五章车辆管理第六章驾驶人和行人管理第七章交通事故和故障处理第八章道路交通拥堵的预防和处置第九章公众参与和公共服务第十章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保障和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最新机动车管理处罚条例

最新机动车管理处罚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了最新交通安全法处罚相关条例,下面是全文,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2017年最新交通安全法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违章处罚条例

xx交通违章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公正处理交通违章行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理,由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依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公正处理交通违章行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理,由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实施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民警发现交通违章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对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据违章事实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章处罚的权限第五条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交通违章行为发生地县(市)、市辖区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含)罚款或者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七条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以上罚款、吊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适用一般程序,由县以上(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第八条对当事人处以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按下列规定的权限审批:(一)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下的,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二)吊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上(含)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处罚的决定第九条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的,应当告知下列内容:(一)交通违章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二)当事人有权进行xx和申辩;(三)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使用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口头告知。
2023交通管理条例全文

2023交通管理条例全文2023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编辑播报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编辑播报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2021年新交通法规全文00001word版

线师213新交通法规定全文213新交通法规定全文关键词213新交通法规定全文来源华律网整理时间213年1月1日浏览4996次公安部1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
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13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交通违法的处理1、闯红灯,记6分。
罚1元。
2、酒驾,扣12分。
根据驾驶车辆和是否出事故等情况做出5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1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终身不的申领驾照处罚。
(详见《机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条、第16条、第72条、第77条规定)3、不系安全带,记2分,罚1元。
4、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的,5元以上2元以下罚款。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2分。
6、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
7、超速驾驶,根据超速车辆、行驶道路、超速5%、超速2%等具体情况,分别记12分、6分、3分(详解下面具体扣分规定)。
从21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1、闯红灯,罚款2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元。
4、超速行车,罚款2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元。
6、逆行,罚款2元。
7、违停车,罚款2元。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以上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href="/topic21/jtsghty/">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以上的;(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分钟的;(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办法(1997年修正)-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办法(1997年修正)正文:----------------------------------------------------------------------------------------------------------------------------------------------------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办法(1997年8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机动车,除含《条例》第三条(一)项规定的各种车辆外,还包括各种农用运输车。
第四条公安机关可在必要时制定车辆、行人临进通行规定。
遇到《条例》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五条本办法由我省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第六条机关、团体、军队、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必须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全体公民都有协助公安机关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义务。
第七条凡有机动车的单位领导,对本单位负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职责,有教育考查驾驶员、监督车辆安全运行的责任。
对私有机动车,车主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承担前款规定的责任。
第八条凡有十辆以上机动车或十五名以上机动车驾驶员的单位,必须建立驾驶员安全学习小组,车辆少的单位必须联合组成;个体户车辆以街道、乡、镇(或自然村)为单位成立驾驶员安全学习小组。
各有机动车单位都应设专职或兼职车管干部或安全员。
第九条教师、家长应教育儿童注意交通安全。
学校应将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列入学生品德和纪律教育内容;幼儿园应将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列入幼儿活动内容进行教育。
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为了维护交通安全,规范交通行为,依法惩处交通违法行为,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交通安全管理机构
第一节设立
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是依法设立的执法部门,负责执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节职责
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1. 制定和实施交通安全规章制度;
2. 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管理;
3. 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4. 监督和管理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5. 协助处理交通事故和应急事件。
第三节执法权力
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交通管理的执法权力。
第三章交通违法行为处罚
第一节违法行为分类
违反交通规则和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节处罚措施
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扣留驾驶证、暂扣车辆等。
第三节处罚程序
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包括查证、听证、裁决和执行等环节。
第四章处罚决定的申诉和复议
对于不服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诉或者请求复议。
第五章法律责任
对于故意破坏交通设施、逃逸、提供虚假证据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
以上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的主要内容,旨在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并维护交通安全。
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共同努力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行政处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四十条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1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2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20修正)(2011年3月15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3年8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4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二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养护和维修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城市道路占用管理第三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第五章桥梁安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6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三章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和征信第四章执法程序第五章执法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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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條文第六十一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
依據教育部93/4/30台社(二)字第0930056398號函辦理。
------------------------------------------------------------------------------------------------------------------------------------------「學生騎乘腳踏車配戴腳踏車專用安全帽」宣導:一、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蘇檢察官南桓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致縣長來函暨教育部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台社(二)字第0920110324號函辦理。
二、依據蘇檢察官來函以,由於渠為檢察官,故常相驗學生車禍死亡案件,其中騎機車部分,因法律強制戴安全帽,死亡率年有降低,但學生騎腳踏車部分,則因法律未強制戴安全帽,兼以校方未規定,致生重大傷亡,實令人扼腕。
另我國自從騎乘機車強制戴安全帽的法令通過後,國內頭部外傷的病例已明顯減少,事故傷害的死亡率也隨之下降。
然而,近年來急診室因腳踏車事故所導致頭部外傷之病人,依據台北醫學院傷害防治研究所統計,卻有日益增加的現象,足證加強宣導學生騎乘腳踏車的行車安全應受到重視。
三、籲請各校除持續加強落實學生騎乘腳踏車應配戴通過國家標準之腳踏車專用安全帽之宣導措施外,並於各種適當時機,鼓勵推動各項強化學生騎乘腳踏行車安全之管理與維護方案,以共同減低學生騎乘腳踏車因未戴專用安全帽致生不幸之傷亡率。
------------------------------------------------------------------------------------------------------------------------------------------為減少遊覽車行車事故,增進交通安全,各單位辦理各項活動如需租賃遊覽車時,應注意承租車輛之定期檢驗是否逾期、有否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等,以維護自身權益依據交通部91/12/4交路字第0910067484號函辦理。
------------------------------------------------------------------------------------------------------------------------------------------「視野死角與內輪差」宣導:大型貨車因其車重及軸距較長,迴轉半徑大,駕駛座位較高、車身較長,整車視野有諸多死角,且因載重大,所需煞車距離較長,其行駛特性異於一般車輛。
尤其大型貨車於轉彎時,前輪與後輪行駛軌跡有位差(輪差),以及駕駛座視野有視死角等機械因素影響其行駛軌跡;如駕駛人及用路人疏於注意,極易發生交通事故,且時有駕駛人已碾壓被害者而不自知。
若大型貨車駕駛人再有酒後駕、超載或超速行駛等違規行為,將更嚴重影響交通安全,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往往造成重大傷亡。
為遏止大型貨車酒醉駕車及超速違規肇事影響交通安全,警政署將從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強力取締前開違規行為。
配合前項執法措施,請各校參考下列文宣配合宣導:「您知道大型貨車行車的潛在危險嗎?大型車煞車距離長,轉彎時有內輪差,視野有死角,一定要保持距離,以策安全」依據交通部91/10/22交安字第0910010337號函------------------------------------------------------------------------------------------------------------------------------------------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有關「未滿十八歲飆車者之家長應同時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公佈其姓名」之規定:未滿十八歲青少年危險蛇行、製造噪音、集體飆車、除需罰鍰外,家長及青少年都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公佈家長姓名。
依據教育部91/02/21台(91)社(二)字第91021067號函------------------------------------------------------------------------------------------------------------------------------------------加強推動「交通安全禮讓教育」,以落實交通安全教育紮根工作依據教育部91/03/05台(91)社(二)字第91026645號函-------------------------------------------------------------------------------------------------------------------------------------------原訂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實施「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乘坐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台幣五百元罰鍰」之規定將延至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實施。
「兒童安全椅問答集」依據交通部91/03/06交安字第0910001866號函------------------------------------------------------------------------------------------------------------------------------------------公路路線編號參考教材:國道及省道路線編號原則依據教育部91/03/21台(91)社(二)字第91037759號函------------------------------------------------------------------------------------------------------------------------------------------九十一年七月一日「重型機車」合法上路:說帖資料依據交通部91/06/04交安字第0910005509號函------------------------------------------------------------------------------------------------------------------------------------------交通安全「兩段式左轉」宣導:一、安全行,好心情,兩段式左轉,順暢通行。
二、直行容易,轉彎難;右轉容易,左轉難,請全國機車族支持「兩段式左轉」安全措施,簡簡單單就把「左轉」變成「直行」,輕鬆左轉,安全行,好心情。
三、機車行駛於同向三車道以上道路,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
四、機車行經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時,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
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時,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五、機慢車行經交岔路口,應依「兩段式左轉」標誌之指示,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
六、機慢車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交通安全「機車停等區」宣導:一、汽車行經路口遇紅燈停等時,請勿佔用機車停等區,安全行,好心情。
二、汽車駕駛人行經路口遇紅燈停等時,佔用機車停等區處新台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依據教育部91/06/27台(91)社(二)字第91091048號函------------------------------------------------------------------------------------------------------------------------------------------行政院函轉總統九十一年七月三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三三七一○號令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二、第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三及第二十九之四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八十二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二及第九十二條條文:條文依據教育部91/07/18台(91)社(二)字第91102539號函------------------------------------------------------------------------------------------------------------------------------------------機車分級制度與行駛及停車管理規定宣導: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解除對一百五十CC以上重型機車進口之限制,機車分級制度與行駛及停車管理規定如下:(一)新的機車分級制:1、輕型機車:排氣量五十CC以下者2、普通重型機車:排氣量逾五十CC且在二百五十CC以下者3、大型重型機車:排氣量逾二百五十CC者(二)輕型、普通重型、大型重型等所有機車均不得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三)普通重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一般道路,其「路權」、「轉彎」與「速限」均與輕型機車相同,不得行駛禁行機車道、汽車專用道、且應依規定二段式左轉彎,行車速限在無標誌、標線者,市區速限為五十公里、郊區六十公里、慢車道四十公里。
(四)大型重型機車比照汽車停放於路邊「汽車停車格」,其停車收費標準則比照「汽車收費」規定。
(五)欲駕駛大型重型機車,應依規定換(考)領「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才能駕駛上路,無照駕駛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扣留車輛牌照。
依據交通部91/07/16交安字第0910006966號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實施重要規定如下:(一)自本年九月一日起,酒後開車,扣車吊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