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期限一览表-精品.pdf
刑事措施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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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措施的强制措施有哪些在现实⽣活中很多时候⼈们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那样的话根据法律规定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且很多时候为了案件正常实施,公安机关可以实施强制措施。
那么关于刑事措施的强制措施有什么呢?⼀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刑事措施的强制措施有哪些1、⼀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2、拘传: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被告⼈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种强制⽅法。
取保候审:⼈民法院、⼈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刑事被告⼈提出保证⼈或者交纳保证⾦,保证随传随到的⼀种强制措施。
由公安机关执⾏。
监视居住:⼈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为加以监视、限制其⼈⾝⾃由的⼀种强制措施。
拘留:公安机关或⼈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犯或重⼤嫌疑分⼦,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逮捕:由⼈民检察院、⼈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的⼀种,在⼀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由并解送到⼀定场所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刑事措施的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百五⼗七条⼈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民法院依法决定;⼈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原判决、裁定的执⾏。
第六⼗六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被告⼈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刑事措施的强制措施有⼏种⽅式,其中包括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在符合⼀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是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措施的。
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刑诉法办案期限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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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期限一览表办案机关诉讼阶段法律条款主要内容办案期限月日侦查阶段的办案期限最长为七个月公安机关拘留89条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批捕 3在特殊情况下,提请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4-7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30检察机关审查批捕89条检察院对于提请批捕案件进行审查,批捕或不批捕决定7公安机关侦查154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1156条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3个月不能办结的,可延长2个月2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26条仍不能侦结的,可再延长二个月 2检察机关165条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14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1-4162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审查起诉办案期限最长为六个半月检察机关169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1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0.5171条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公安机关第一补充侦查1检察机关,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情况1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0.5公安机关第二补充侦查 1检察机关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情况1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0.5 一审办案期限最长为13个月公诉案件202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3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类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3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刑事诉讼法-第七讲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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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mber {01}刑事诉讼法-第七讲强制措施日期:汇报人:目录•强制措施概述•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01强制措施概述定义和特点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为了维护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等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特点强制措施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具有强制性、预防性和临时性等特点。
拘留取保候审050403020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等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
逮捕监视居住拘传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等到案接受讯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等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
123维护社会秩序强制措施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防止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强制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等逃跑、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行为,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制措施可以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等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02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未被羁押;必须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必须遵守法定时限。
拘传的概念和适用条件确定拘传的对象执行拘传讯问被拘传人通知被拘传人家属根据案件情况,决定需要拘传的对象,并制作拘传票;在拘传票上注明被拘传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等,由执行人员将被拘传人带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被拘传人应当在拘传票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拘传时间和讯问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被拘传人家属,并告知其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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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在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旨在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确保犯罪活动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措施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和分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逮捕。
第四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五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六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三章羁押。
第七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羁押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羁押决定,对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八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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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为方便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一些强制措施,但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时候,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
不过大家知道究竟我国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吗?下面小编为您做一个小小的总结,希望能解答你的疑惑。
一、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1、拘传适用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3、监视居住适用人群同取保候审,期限六个月,需遵守的规定更为严格。
4、刑事拘留适用见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长时间为37天。
5、逮捕最为严厉,也最为复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即依法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二、如何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执行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收藏丨刑事强制措施种类及期限规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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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刑事强制措施种类及期限规定⼀览表刑事强制措施从轻到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种类法律规定条件及规范拘传主体:公检法均可以决定和执⾏对象:未被羁押的嫌疑⼈、被告⼈,不包括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程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执⾏:辖区外应当通知当地机关协助,⼈员不得少于两⼈,出⽰拘传证。
抗拒的可使⽤械具,强制到案。
时限:拘传应当⽴即询问;⼀次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时;案情特别重⼤、复杂需要拘留、逮捕的不得超过24⼩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
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般不得少于12⼩时。
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公检法分阶段均可决定或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保证⾦数额。
执⾏机关:⼀律由公安机关负责执⾏。
适⽤情形:《刑诉法》第六⼗五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的犯罪嫌疑⼈、被告⼈,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适⽤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活不能⾃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的妇⼥,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申请主体:嫌疑⼈、被告⼈;法定代理⼈;近亲属;辩护⼈。
决定主体:按阶段分别由公检法机关决定。
期限:12个⽉。
三个机关可以分别计算12个⽉,同⼀机关再次决定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取保候审⽅式:保证⼈保证或保证⾦保证。
1.保证⼈⽅式担任保证⼈的条件:与本案⽆牵连;有能⼒履⾏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由没有被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
保证⼈的义务:监督被取保⼈的义务;被取保⼈违反规定时及时报告义务。
保证⼈的责任:⾏政责任:罚款1000-20000元。
刑事责任:协助逃匿、明知藏匿地点⽽拒绝提供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保证⾦⽅式⾦额:起点为1000元,上不封顶。
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的需要,被取保候审⼈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的经济状况等。
公安机关办案期限一览表格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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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时间期限
6个月
从执行后开始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58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
24小时
从执行后开始计算,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予安排的期限
5日内
从接到申请后次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种类
名称
法定期限
注意事项
依据
审批权限
复
议
复
核
期
限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提出复议、复核的时间
5日内
从收到决定后次时起计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1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提出复议、复核的时间
7日内
从收到决定后次时起计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6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送达控告人的时间
7日内
从作出决定后次日起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30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
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2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刑事诉讼期间一览表
![刑事诉讼期间一览表](https://img.taocdn.com/s3/m/f1d9fb95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72.png)
刑事诉讼期间⼀览表诉讼期限是指法院对提起案件的受理期限,如果案件超出了诉讼的期限,法院⼀般是不会受理的。
不同的案件诉讼的期限也不相同,例如民事诉讼的期限⼀般为2年,那么刑事诉讼期间⼀览表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1.[12⼩时]《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3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2.[24⼩时](1)《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拘留后。
除有碍侦查或者⽆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在⼆⼗四⼩时以内。
通知被拘留⼈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刑事诉讼法》第65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
应当在拘留后的⼆⼗四⼩时以内进⾏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
必须⽴即释放。
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证据还不充⾜的。
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逮捕后。
除有碍侦查或者⽆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在⼆⼗四⼩时以内通知被逮捕⼈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4)《刑事诉讼法》第72条⼈民法院3⼈民检察院对于各⾃决定逮捕的⼈。
公安机关对于经⼈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
都必须在逮捕后的⼆⼗四⼩时以内进⾏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
必须⽴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刑事诉讼法》第133条⼈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
应当在拘留后的⼆⼗四⼩时以内进⾏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
必须⽴即释放。
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证据还不充⾜的。
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48⼩时(2⽇)](1)《刑诉48条》第11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六条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
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不需要经过批准。
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的。
应当在四⼗⼋⼩时内安排会见。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复杂的两⼈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1dd0d18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81.png)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00.08.28•【文号】高检会[2000]2号•【施行日期】2000.08.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强制措施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2000年8月28日高检会〔2000〕2号)为了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职保候审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第二条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第三条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被取保候审进行监督考察,并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
在执行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批准。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取保候审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5种强制措施都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5种强制措施都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91d3e08e561252d381eb6e1b.png)
A successful corporate leader is not only a master of authorization, but also a master of control.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5种强制措施都是什么?刑事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办法。
刑事诉讼法5种强制措施都包括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和逮捕等,其中要数逮捕最为严厉。
公安机关接到有关刑事案件的报案后,会组织警力展开侦查,对于发现线索的犯罪嫌疑人,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这样也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给破案带来困难。
那么刑事诉讼法5种强制措施都是什么?下面结合有关法律知识给大家讲一讲。
一、刑事诉讼法5种强制措施都是什么?1、拘传拘传是指司法机关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拘传首先要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法院的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证后方可执行。
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要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
一次拘传的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审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3、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住处,依法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与取保候审相同。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也不能交纳保证金时,采用监视居住的方法。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4、拘留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六章 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六章 强制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394637147375a417866f8faf.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六章强制措施第六章强制措施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规定。
【本条释义】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本条中所说的“根据案件情况”,是指要根据案件本身的情况和办理案件、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需要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拘传”是指采用强制方式,包括使用戒具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到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本条未规定拘传的具体条件,实践中一般掌握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传唤拒不到案的;二是如不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逃跑或走漏消息的。
这种强制手段只是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或者审判。
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取保候审”是以保证人担保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形式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传讯、审判时及时到案并且不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的强制措施。
被取保候审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里活动,但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监视居住”是指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在自己的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限于无固定住处和涉嫌特定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得进行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并由公安机关予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本法其他条文对于它们的适用条件、期限,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各种期限包括什么
![刑事诉讼法各种期限包括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4d669ee5de80d4d8d05a4f18.png)
Authorization is like flying a kite. The weak line of the subordinate's ability must be closed, and the subordinate's strong ability must be release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各种期限包括什么导读:刑事诉讼法各种期限包括:侦查羁押期限、强制措施期限、批捕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决定逮捕期限、审判阶段期限。
具体的每种期限不同规定如下所示。
一、形式诉讼法各种期限(一)侦查羁押期限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6、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
(二)强制措施的期限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2.、拘留在14日以内;3 、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批捕期限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
(四)审查起诉期限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4、退回管辖的,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五)决定逮捕期限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决定逮捕的期限自执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日至4日。
(六)审判阶段的期限1、简易程序应在20日内;2、普通程序一审判决应在一个月最迟不得超过45天作出,经批准可延长一个月;3、二审判决应在一个月最迟不得超过45天作出。
行刑衔接时间要求
![行刑衔接时间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3d1917ab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22.png)
行刑衔接时间要求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刑罚以及进行刑事侦查等不同阶段的时间限制和衔接规定。
具体来说,行刑衔接时间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需要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执行。
例如,对于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将其送交执行机关执行。
2. 刑罚执行的时间要求:对于已经判决的刑事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被告人交付执行。
例如,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应当在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将其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3. 刑事侦查的时间要求:在刑事侦查阶段,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搜查、扣押等措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并严格按照程序规定执行。
4. 期间衔接要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同阶段的时间限制应当相互衔接,以确保诉讼程序的连续性和顺畅性。
例如,在侦查阶段,对于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法定
期限内完成侦查工作,并在侦查终结后及时移送审查起诉。
总之,行刑衔接时间要求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
我国刑事犯罪羁押期限一览表
![我国刑事犯罪羁押期限一览表](https://img.taocdn.com/s3/m/773abcf8a98271fe910ef9c5.png)
我国刑事犯罪羁押期限一览表执行机关(侦查机关)、项目(刑事扣留)、适用范围(一般犯罪嫌疑人、在特殊情况下延长、流窜、结伙、多次做案的可以再延长)、时限规定(3日、1-4日、23日)、刑诉法(89条)、批准机关(侦查机关、检查机关)。
诉讼阶段羁押期限备注侦查阶段拘留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十四日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
在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十四日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逮捕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四类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审查起诉阶段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二次为限,每次期限为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期限。
审判阶段一审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四类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期限为一个月以内)移送人民法院后,重新计算期限。
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了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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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ing oneself is not, the door of all goodnes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了哪些导读: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逮捕五种,其中不管采取哪一种强制措施都是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才行,并且针对每一种强制措施,法律中都是作出了期限规定的,这也是为了防止出现超期的情况,损害到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拘传:1、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县、市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2、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传过程中,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的警械。
3、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
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结束时间。
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4、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的、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三)监视居住:办案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刑事诉讼法详解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详解之强制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aa17f66b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ff.png)
刑事诉讼法详解之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刑事案件的顺利侦查、审判和执行,通过限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或财产权利,采取适当的强制手段,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准确进行的一种手段。
在我国,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条件和限制都有明确规定,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进行详细解读。
一、强制措施的种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种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限制出境、拘留、逮捕和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
这些强制措施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综合运用。
1.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活动和审判阶段保持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不逃避追究责任,并保证案件正常进行。
取保候审通常需要提供保证金,并限制被告人的住所、出行等行为。
2. 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定点居住,并委托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对其进行监管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需要遵守指定的住所和时间限制,并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
监视居住的使用主要是为了便于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动进行监控,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3. 限制出境限制出境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禁止出境的一种强制措施。
限制出境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作出,并通知边防机关。
被限制出境的人员不得擅自离境,否则可能构成拘留罪。
限制出境的措施主要是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追究刑事责任。
4. 拘留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羁押性强制措施。
拘留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但依法可以延长到六个月。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如通知近亲属、委托辩护人等。
拘留通常适用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且有逃避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的情况。
5. 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将涉嫌犯罪的人员带至公安机关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
逮捕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被逮捕人送交人民法院。
I强制措施
![I强制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d62e74938bd63186bdebbc47.png)
拘传与传唤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强制性。传唤 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
一次拘传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 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 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传唤、拘 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 的休息时间。 (第117条)
3. 检察院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并交公 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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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程序
1.对自侦案件,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 嫌疑人意见书,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审查。
2.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由审查起诉 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审批表,移送审 查批捕部门审查。
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后,对符合逮捕条件的, 由检察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 机关执行。
逮捕和拘留虽然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剥
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且被拘留的人
往往又会变成被逮捕的对象。但是,逮捕
和拘留是法律规定的两种不同性质的强制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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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意义
逮捕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由于它能 较长时间地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 身自由,所以,能够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有效地防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实施犯罪;有效 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害刑事 诉行为;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自杀和发生其他意外事件。
A.责令李某具结悔过
B.责令李某另行提供保证人
C.对李某的妻子处以罚款
D.提请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转为监视居 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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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知检察院开庭时间﹑地点
开庭 3 日以前
正式开庭的前 1 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151 条第 3 项
法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 译人员,送达传票和通知书
开庭 3 日以前
正式开庭的前 1 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151 条第 4 项
公开审判的案件,法院先期公布 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 地点的期限
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 算
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 查取证
刑诉法第 125 条 刑诉法第 126 条
刑诉法第 127 条 刑诉法第 128 条 刑诉法第 128 条
法法
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期限 法
名称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作 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的期限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 案件,决定提起公诉的期限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 案件,在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 的,可以延长期 补充侦查的期限
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 日起计算 法。商补充侦察以二次为 限 自休庭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140 条第 3 款 刑诉法第 166 条
法法
审判阶段的有关期限 法
名称
法定期限
说明
法律依据
法院决定开庭后,将检察院的起 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开庭 10 日以前
正式开庭的前 1 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151 条第 2 项
1 个月以内
自接受抗诉之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207 条第 2 款
20 日以内
自收到裁定书副本后的次 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222 条
法院就检察院书面纠正意见,重 新审理作出最终裁定的期限
1 个月以内
自收到纠正意见书之日起 计算
刑诉法第 222 条
法法
上诉﹑抗诉﹑申诉的期限 法
名称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
名称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 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 件,可延长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 期
法定期限 不得超过 2 个月
1 个月
说明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 124 条 刑诉法第 124 条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 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
3 日以内 3 日以内
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材 料之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40 条第 2 款
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40 条第 2 款
刑诉法关于刑事案件审理期限规定
情况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 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 有刑事诉讼法第 126 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 准或者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
24 小时以内(有碍侦查或无法通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
知的情形除外)
算
人民法院﹑检察院对决定逮捕人, 公安机关对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 的人进行讯问
24 小时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 算
检查院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 拘留人,决定逮捕的期限
10 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1至 4日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 算
对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 报或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与 案件无关,解除扣押﹑冻结, 退还 原主或邮电机关的期
或决定可再延长 1 个月 计算
刑诉法第 196 条
下级法院执行死刑命令的期限
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 期限
7 日以内
3 个月以内,需要延长的不 得超过 6 个月
接到最高法院执行死刑命 令的次日起计算 自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 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211 条 刑诉法第 207 条
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案 件,需令下级法院再审的,作出 决定的期限 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 定不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期限
刑事强制措施期限 法
刑事强制措施期限一览表
强制措施类型
法定期限
说明
传唤和拘传犯罪嫌疑人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取保候审期
12 小时以内 12 个月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 算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 算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 期 拘留后, 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其所 在单位
6 个月以内
24 小时以内(有碍侦查或无法通 知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行政案件收到对方当事人的答辩状移送上诉人的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移送期限,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 法
商
二审人民法院要求一审人民法院补齐上诉案卷材料的通知期限
一审法院收到二审法院补齐上诉材料的通知后,补齐材料的期限为
下级法院接到上级法院调卷的通知后,送卷的期限为
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 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
期限 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
可延长两个月 可再延长一个月
可延长一个月 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 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二十日 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 可延长三个月
法
上诉、抗诉案件的移送期限的规定
情况
刑事上诉的案卷﹑证据,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期限
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1 个月 自收到检察院补充侦查报
以内,最迟不超过 45 天) 告书后之日起计算
20 日以内
从受理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168 条第 2 款 刑诉法第 168 条第 3 款 刑诉法第 178 条
检察院提出抗诉或二审法院开庭 审理的公诉案件,二审法院通知 检察院阅卷的期限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 新审理的期限
一个月 ( 案情复杂,情况特殊可延长一个月 )
管辖﹑拘役﹑缓 刑
一个月
看守所监管的
一个月
无具体规定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 人大常委会批准
延长审理的期限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
2 个月
在刑诉法第 124 条规定的期限
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 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 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可 以延长的期限
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批准和决定
3 日以内
从查清后的次日起计 算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 92 条 刑诉法第 58 条 刑诉法第 58 条 刑诉法第 64 条 刑诉法第 65 条及第 133 条 刑诉法第 69 条第 1 款﹑第 2
款
刑诉法第 71 条第 2 款 刑诉法第 72 条
刑诉法第 134 条 刑诉法第 118 条
法法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法
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法院将上诉状连同 案卷﹑证据移送上级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 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的期限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的,二审法院将上诉状交原审 法院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的期限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不服一审判决,请求检察院 提出抗诉的期限 检察院对被害人及其法代理人的抗诉请求,作出是 否抗诉决定并答复请求人的期限
法院开庭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 后,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的期限
法定期限 7 日以内 1 个月以内
15 日
说明 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书后的次日起计算 自接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后 的次日起计算 重大复杂的案件才可延长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 69 条第 3 款
刑诉法第 138 条
刑诉法第 138 条
1 个月以内 1 个月以内
被害人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向上一级检察院申 诉,请求提起公诉的期限 被不起诉人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 限
法法
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期限 法
法定期限 10 日以内 5 日以内
3 日以内
说明 自接到判决书后的次 日起计算 自接到裁定书后的次 日起计算 自接到上诉状后的次 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 183 条 刑诉法第 183 条
刑诉法第 184 条
3 日以内
自接到上诉状后的次 刑诉法第 184 条第 2 款 日起计算
5 日以内 5 日以内
7 日以内 7 日以内
自收到判决书后的次 日起计算 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的请求的次 日起计算 自收到决定书后的次 日起计算 自收到决定书后的次 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182 条 刑诉法第 182 条
当事人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上诉案卷, 的上诉状后,案卷﹑证据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的期限
证据,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第二审法院移交
期限 三日内 三日内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二审案件, 第一审人民法院向二审人民法院移送案卷﹑证据的期限应当在上诉 ﹑抗诉期限届满之后的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的期限应当在收到上诉状
开庭 3 日以前
正式开庭的前 1 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151 条第 5 项
当庭审告判决,将判决书送达当
5 日以内
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
1 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得超
过 45 天
审理公诉案件,有刑诉法第 126
1 个月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法院可延长
审判的期限
自判决后的次日起计算
自受理后的次日起计算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 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
刑诉法第 163 条 刑诉法第 168 条第 1 款 刑诉法第 168 条第 1 款
审理公诉案件,改变管辖后的审 理期限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抄送法院后 ,法院的审理期限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 限
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1 个月 自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