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期限一览表-精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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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 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
刑诉法第 163 条 刑诉法第 168 条第 1 款 刑诉法第 168 条第 1 款
审理公诉案件,改变管辖后的审 理期限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抄送法院后 ,法院的审理期限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 限
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1 个月 自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
以内,最迟不超过 45 天) 之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145 条 刑诉法第 146 条
名称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 期限的, 在障碍消除后申请继 续进行诉讼活动的期限 检察院受理的公诉案件, 应当 告之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 护人的期限 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 应当告
法定期限 5 日以内
3 日以内 3 日以内
说明 从障碍消除后的次日起计算
无具体规定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 人大常委会批准
延长审理的期限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
2 个月
在刑诉法第 124 条规定的期限
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 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 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可 以延长的期限
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批准和决定
刑诉法第 184 条
3 日以内
自接到上诉状后的次 刑诉法第 184 条第 2 款 日起计算
5 日以内 5 日以内
7 日以内 7 日以内
自收到判决书后的次 日起计算 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的请求的次 日起计算 自收到决定书后的次 日起计算 自收到决定书后的次 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182 条 刑诉法第 182 条
法院开庭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 后,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的期限
法定期限 7 日以内 1 个月以内
15 日
说明 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书后的次日起计算 自接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后 的次日起计算 重大复杂的案件才可延长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 69 条第 3 款
刑诉法第 138 条
刑诉法第 138 条
1 个月以内 1 个月以内
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法院将上诉状连同 案卷﹑证据移送上级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 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的期限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的,二审法院将上诉状交原审 法院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的期限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不服一审判决,请求检察院 提出抗诉的期限 检察院对被害人及其法代理人的抗诉请求,作出是 否抗诉决定并答复请求人的期限
1 个月以内
自接受抗诉之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207 条第 2 款
20 日以内
自收到裁定书副本后的次 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222 条
法院就检察院书面纠正意见,重 新审理作出最终裁定的期限
1 个月以内
自收到纠正意见书之日起 计算
刑诉法第 222 条
法法
上诉﹑抗诉﹑申诉的期限 法
名称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
3 日以内
从查清后的次日起计 算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 92 条 刑诉法第 58 条 刑诉法第 58 条 刑诉法第 64 条 刑诉法第 65 条及第 133 条 刑诉法第 69 条第 1 款﹑第 2
款
刑诉法第 71 条第 2 款 刑诉法第 72 条
刑诉法第 134 条 刑诉法第 118 条
法法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法
当事人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上诉案卷, 的上诉状后,案卷﹑证据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的期限
证据,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第二审法院移交
期限 三日内 三日内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二审案件, 第一审人民法院向二审人民法院移送案卷﹑证据的期限应当在上诉 ﹑抗诉期限届满之后的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的期限应当在收到上诉状
名称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 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 件,可延长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 期
法定期限 不得超过 2 个月
1 个月
说明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 124 条 刑诉法第 124 条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 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十年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 按刑诉法第 12 条规定延
2 个月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检察院批准和决定
长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 可以延长期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 要罪行的侦查羁押期限
按刑诉法第 124 条重新计 自发现后的次日起计算 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身份﹑住址不明的
或决定可再延长 1 个月 计算
刑诉法第 196 条
下级法院执行死刑命令的期限
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 期限
7 日以内
3 个月以内,需要延长的不 得超过 6 个月
接到最高法院执行死刑命 令的次日起计算 自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 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211 条 刑诉法第 207 条
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案 件,需令下级法院再审的,作出 决定的期限 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 定不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期限
24 小时以内(有碍侦查或无法通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
知的情形除外)
算
人民法院﹑检察院对决定逮捕人, 公安机关对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 的人进行讯问
24 小时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 算
检查院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 拘留人,决定逮捕的期限
10 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1至 4日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 算
对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 报或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与 案件无关,解除扣押﹑冻结, 退还 原主或邮电机关的期
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1 个月 自收到检察院补充侦查报
以内,最迟不超过 45 天) 告书后之日起计算
20 日以内
从受理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168 条第 2 款 刑诉法第 168 条第 3 款 刑诉法第 178 条
检察院提出抗诉或二审法院开庭 审理的公诉案件,二审法院通知 检察院阅卷的期限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 新审理的期限
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 算
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 查取证
刑诉法第 125 条 刑诉法第 126 条
刑诉法第 127 条 刑诉法第 128 条 刑诉法第 128 条
法法
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期限 法
名称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作 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的期限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 案件,决定提起公诉的期限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 案件,在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 的,可以延长期 补充侦查的期限
开庭 3 日以前
正式开庭的前 1 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151 条第 5 项
当庭审告判决,将判决书送达当
5 日以内
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
1 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得超
过 45 天
审理公诉案件,有刑诉法第 126
1 个月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法院可延长
审判的期限
自判决后的次日起计算
自受理后的次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 80 条
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材料之 日起计算
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33 条第 2 款 刑诉法第 33 条第 2 款
之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期限 检察院受理的公诉案件, 应当 告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或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 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 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期限 法定受理自诉案件, 应当告之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 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 人的期限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 算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 算
讯问被拘留人
24 小时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 算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提请人民检 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 位
3 日以内,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1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
至 4 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 算
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可以延长至 30 日
法院通知检察院开庭时间﹑地点
开庭 3 日以前
正式开庭的前 1 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151 条第 3 项
法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 译人员,送达传票和通知书
开庭 3 日以前
正式开庭的前 1 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151 条第 4 项
公开审判的案件,法院先期公布 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 地点的期限
被害人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向上一级检察院申 诉,请求提起公诉的期限 被不起诉人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 限
法法
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期限 法
法定期限 10 日以内 5 日以内
3 日以内
说明 自接到判决书后的次 日起计算 自接到裁定书后的次 日起计算 自接到上诉状后的次 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 183 条 刑诉法第 183 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行政案件收到对方当事人的答辩状移送上诉人的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移送期限,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 法
商
二审人民法院要求一审人民法院补齐上诉案卷材料的通知期限
一审法院收到二审法院补齐上诉材料的通知后,补齐材料的期限为
下级法院接到上级法院调卷的通知后,送卷的期限为
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 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
期限 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
可延长两个月 可再延长一个月
可延长一个月 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 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二十日 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 可延长三个月
法
上诉、抗诉案件的移送期限的规定
情况
刑事上诉的案卷﹑证据,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期限
一个月 ( 案情复杂,情况特殊可延长一个月 )
管辖﹑拘役﹑缓 刑
一个月
看守所监管的
一个月
下级法院接到上级法院调卷的通知后,送卷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三日内
五日内 五日内
法 二日内 五日内 五日内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十日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裁定的时限
刑种 死缓 无期 有期
法律依据
时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法
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 年 9 月 2 日 )
一个月 ( 案情复杂,情况特殊可延长一个月 )
3 日以内 3 日以内
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材 料之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40 条第 2 款
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40 条第 2 款
刑诉法关于刑事案件审理期限规定
情况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 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 有刑事诉讼法第 126 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 准或者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
开庭 10 日以前
从开庭的前 1 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188 条
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计 算
刑诉法第 194 条
二审法院审结上诉或者抗诉案件 的期限
1 个月以内,最迟不超过 45 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诉﹑抗
天
。有第 法
商
126 条规定情形之
诉案件由最高法院决定
。从 法
商
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受理上诉或抗诉的次日起
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 日起计算 法。商补充侦察以二次为 限 自休庭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140 条第 3 款 刑诉法第 166 条
法法
审判阶段的有关期限 法
名称
法定期限
说明
法律依据
法院决定开庭后,将检察院的起 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开庭 10 日以前
正式开庭的前 1 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151 条第 2 项
刑事强制措施期限 法
刑事强制措施期限一览表
强制措施类型
法定期限
说明
传唤和拘传犯罪嫌疑人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取保候审期
12 小时以内 12 个月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 算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 算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 期 拘留后, 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其所 在单位
6 个月以内
24 小时以内(有碍侦查或无法通 知的情形除外)
刑诉法第 163 条 刑诉法第 168 条第 1 款 刑诉法第 168 条第 1 款
审理公诉案件,改变管辖后的审 理期限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抄送法院后 ,法院的审理期限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 限
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1 个月 自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
以内,最迟不超过 45 天) 之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145 条 刑诉法第 146 条
名称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 期限的, 在障碍消除后申请继 续进行诉讼活动的期限 检察院受理的公诉案件, 应当 告之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 护人的期限 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 应当告
法定期限 5 日以内
3 日以内 3 日以内
说明 从障碍消除后的次日起计算
无具体规定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 人大常委会批准
延长审理的期限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
2 个月
在刑诉法第 124 条规定的期限
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 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 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可 以延长的期限
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批准和决定
刑诉法第 184 条
3 日以内
自接到上诉状后的次 刑诉法第 184 条第 2 款 日起计算
5 日以内 5 日以内
7 日以内 7 日以内
自收到判决书后的次 日起计算 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的请求的次 日起计算 自收到决定书后的次 日起计算 自收到决定书后的次 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182 条 刑诉法第 182 条
法院开庭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 后,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的期限
法定期限 7 日以内 1 个月以内
15 日
说明 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书后的次日起计算 自接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后 的次日起计算 重大复杂的案件才可延长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 69 条第 3 款
刑诉法第 138 条
刑诉法第 138 条
1 个月以内 1 个月以内
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法院将上诉状连同 案卷﹑证据移送上级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 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的期限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的,二审法院将上诉状交原审 法院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的期限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不服一审判决,请求检察院 提出抗诉的期限 检察院对被害人及其法代理人的抗诉请求,作出是 否抗诉决定并答复请求人的期限
1 个月以内
自接受抗诉之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207 条第 2 款
20 日以内
自收到裁定书副本后的次 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222 条
法院就检察院书面纠正意见,重 新审理作出最终裁定的期限
1 个月以内
自收到纠正意见书之日起 计算
刑诉法第 222 条
法法
上诉﹑抗诉﹑申诉的期限 法
名称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
3 日以内
从查清后的次日起计 算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 92 条 刑诉法第 58 条 刑诉法第 58 条 刑诉法第 64 条 刑诉法第 65 条及第 133 条 刑诉法第 69 条第 1 款﹑第 2
款
刑诉法第 71 条第 2 款 刑诉法第 72 条
刑诉法第 134 条 刑诉法第 118 条
法法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法
当事人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上诉案卷, 的上诉状后,案卷﹑证据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的期限
证据,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第二审法院移交
期限 三日内 三日内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二审案件, 第一审人民法院向二审人民法院移送案卷﹑证据的期限应当在上诉 ﹑抗诉期限届满之后的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的期限应当在收到上诉状
名称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 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 件,可延长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 期
法定期限 不得超过 2 个月
1 个月
说明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算 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 124 条 刑诉法第 124 条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 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十年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 按刑诉法第 12 条规定延
2 个月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检察院批准和决定
长期限届满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 可以延长期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 要罪行的侦查羁押期限
按刑诉法第 124 条重新计 自发现后的次日起计算 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身份﹑住址不明的
或决定可再延长 1 个月 计算
刑诉法第 196 条
下级法院执行死刑命令的期限
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 期限
7 日以内
3 个月以内,需要延长的不 得超过 6 个月
接到最高法院执行死刑命 令的次日起计算 自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 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211 条 刑诉法第 207 条
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案 件,需令下级法院再审的,作出 决定的期限 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 定不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期限
24 小时以内(有碍侦查或无法通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
知的情形除外)
算
人民法院﹑检察院对决定逮捕人, 公安机关对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 的人进行讯问
24 小时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 算
检查院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 拘留人,决定逮捕的期限
10 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1至 4日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 算
对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 报或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与 案件无关,解除扣押﹑冻结, 退还 原主或邮电机关的期
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1 个月 自收到检察院补充侦查报
以内,最迟不超过 45 天) 告书后之日起计算
20 日以内
从受理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168 条第 2 款 刑诉法第 168 条第 3 款 刑诉法第 178 条
检察院提出抗诉或二审法院开庭 审理的公诉案件,二审法院通知 检察院阅卷的期限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 新审理的期限
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 算
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 查取证
刑诉法第 125 条 刑诉法第 126 条
刑诉法第 127 条 刑诉法第 128 条 刑诉法第 128 条
法法
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期限 法
名称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作 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的期限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 案件,决定提起公诉的期限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 案件,在一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 的,可以延长期 补充侦查的期限
开庭 3 日以前
正式开庭的前 1 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151 条第 5 项
当庭审告判决,将判决书送达当
5 日以内
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
1 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得超
过 45 天
审理公诉案件,有刑诉法第 126
1 个月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法院可延长
审判的期限
自判决后的次日起计算
自受理后的次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 80 条
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材料之 日起计算
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33 条第 2 款 刑诉法第 33 条第 2 款
之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期限 检察院受理的公诉案件, 应当 告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或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 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 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期限 法定受理自诉案件, 应当告之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 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 人的期限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 算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 算
讯问被拘留人
24 小时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 算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提请人民检 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 位
3 日以内,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1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
至 4 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 算
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可以延长至 30 日
法院通知检察院开庭时间﹑地点
开庭 3 日以前
正式开庭的前 1 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151 条第 3 项
法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 译人员,送达传票和通知书
开庭 3 日以前
正式开庭的前 1 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151 条第 4 项
公开审判的案件,法院先期公布 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 地点的期限
被害人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向上一级检察院申 诉,请求提起公诉的期限 被不起诉人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期 限
法法
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期限 法
法定期限 10 日以内 5 日以内
3 日以内
说明 自接到判决书后的次 日起计算 自接到裁定书后的次 日起计算 自接到上诉状后的次 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 183 条 刑诉法第 183 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行政案件收到对方当事人的答辩状移送上诉人的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移送期限,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 法
商
二审人民法院要求一审人民法院补齐上诉案卷材料的通知期限
一审法院收到二审法院补齐上诉材料的通知后,补齐材料的期限为
下级法院接到上级法院调卷的通知后,送卷的期限为
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 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
期限 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
可延长两个月 可再延长一个月
可延长一个月 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 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二十日 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 可延长三个月
法
上诉、抗诉案件的移送期限的规定
情况
刑事上诉的案卷﹑证据,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期限
一个月 ( 案情复杂,情况特殊可延长一个月 )
管辖﹑拘役﹑缓 刑
一个月
看守所监管的
一个月
下级法院接到上级法院调卷的通知后,送卷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三日内
五日内 五日内
法 二日内 五日内 五日内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十日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裁定的时限
刑种 死缓 无期 有期
法律依据
时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法
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 年 9 月 2 日 )
一个月 ( 案情复杂,情况特殊可延长一个月 )
3 日以内 3 日以内
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材 料之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40 条第 2 款
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40 条第 2 款
刑诉法关于刑事案件审理期限规定
情况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 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 有刑事诉讼法第 126 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 准或者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
开庭 10 日以前
从开庭的前 1 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188 条
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计 算
刑诉法第 194 条
二审法院审结上诉或者抗诉案件 的期限
1 个月以内,最迟不超过 45 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诉﹑抗
天
。有第 法
商
126 条规定情形之
诉案件由最高法院决定
。从 法
商
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受理上诉或抗诉的次日起
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 日起计算 法。商补充侦察以二次为 限 自休庭后的次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140 条第 3 款 刑诉法第 166 条
法法
审判阶段的有关期限 法
名称
法定期限
说明
法律依据
法院决定开庭后,将检察院的起 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开庭 10 日以前
正式开庭的前 1 日起计算 刑诉法第 151 条第 2 项
刑事强制措施期限 法
刑事强制措施期限一览表
强制措施类型
法定期限
说明
传唤和拘传犯罪嫌疑人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取保候审期
12 小时以内 12 个月以内
从执行后的次时起计 算 从执行后的次日起计 算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 期 拘留后, 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其所 在单位
6 个月以内
24 小时以内(有碍侦查或无法通 知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