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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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案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案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进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在逐步完善。

其中,针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方案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点内容之一,对重点优抚对象的身体健康和生活水平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重点优抚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是指在革命、抗战以及平时对我国做出重要建树和牺牲的、因公牺牲的、因灾害伤害致残的、特批享受国家特殊抚恤待遇的人员、现役军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对象。

二、医疗保障方案针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医疗费用全额报销对于重点优抚对象在参加医保或者新农合过程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不能支付的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可以全额报销,不受报销比例限制。

2. 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重点优抚对象在参加医保或者新农合过程中,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至90%以上。

3. 医疗服务费用优惠对于重点优抚对象在医疗机构就诊时,可以享受医疗服务费用优惠,包括挂号费、诊疗费等。

4. 康复医疗费用报销重点优抚对象在康复医疗过程中,康复医疗费用可以全部报销。

5. 特殊医疗救助对于重点优抚对象的特殊医疗需求,可以提供特殊医疗救助,包括特殊医疗设施、特殊医疗器材、特殊医疗药品等。

三、实施方式1.照顾重点优抚人员需求各级政府及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照顾重点优抚人员医疗保健服务需要,适当增加重点优抚人员的诊疗时间和优先服务。

2.简化报销流程为了方便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保障服务,各级政府及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简化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报销流程,让重点优抚对象能够更快、更方便地享受医疗保障服务。

3.宣传重点优抚医疗保障政策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应当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等大众媒体宣传重点优抚医疗保障政策,让重点优抚对象及其亲人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参加医保或者新农合。

四、结语针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方案是党和政府为了解决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问题而制定的一项特殊政策。

方案的实施有利于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的身体健康和生活水平,彰显了党和政府的人文关怀。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公法[有关解决医疗困难、普遍优待等问题实施意见]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公法[有关解决医疗困难、普遍优待等问题实施意见]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公法[有关解决医疗困难、普遍优待等问题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解决我区重点优抚对象的实际生活和医疗困难,使他们的生活待遇达到或略高于我区平均生活水平。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困难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困难的通知》(苏民优[__]18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发[__]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真落实重点优抚对象的普遍优待。

本意见的重点优抚对象是指:享受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享受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老复员军人(包括批准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实行普遍优待的具体标准为:(一)“三属”享受的普遍优待金按各镇当年现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30%发给。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伤残军人按各镇当年现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20%发给。

(三)普遍优待金的经费由区、镇两级财政各半负担。

其中,由区财政承担的部分,年终一次性下拨给各镇。

二、认真落实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

(一)继续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

对全区重点优抚对象继续实行医疗四优先政策,即优先挂号、优先诊疗、优先住院、优先结帐。

(二)重点优抚对象全面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1、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纳入区级医疗统筹。

具体政策按《关于调整部分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基金征缴办法的通知》(惠财社2号)文件执行。

2、对其他未享受公费医疗或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优抚对象,各镇要将其纳入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并免收应由个人缴纳的参保费用。

(三)实行重点优抚对象分类按比例承担基本医疗费用。

各类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按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规定报支后,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自付部分费用按重点优抚对象分类比例标准承担。

1、各类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基本医疗的标准。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嘉兴市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工作的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嘉兴市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工作的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嘉兴市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6.23•【字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嘉兴市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工作的意见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关怀,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范围(一)六级以上(一至六级,下同)残疾军人;(二)六级以下(七至十级,下同)残疾军人;(三)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和享受定期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四)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二、落实医疗优待内容(一)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二,下同)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其医疗优待按原有的办法予以办理,确保其现有医疗待遇不变。

其中无工作单位(含农村籍)、失业、下岗的,由镇(街道)社会事业所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残疾军人医疗补助业务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所需资金在年末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市财政结算,实行专账核算管理,专款专用。

建立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作为专项用于残疾军人的补充医疗保障资金,主要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由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

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费用,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仍按原规定渠道支付;其他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支付。

残疾军人所在单位改制的,其个人(含改制时已退休人员)自负(不含自费)部分由改制后的单位负责解决;对非改制单位已退休(包括移交社会化管理)的残疾军人,其个人自负(不含自费)部分由退休前的单位负责解决。

优抚医院实施方案

优抚医院实施方案

优抚医院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满足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需求,优抚医院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体系。

优抚医院将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体系,包括设立专门的退役军人医疗服务窗口,为退役军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医疗服务。

同时,医院将加强与社区医疗机构的合作,建立医联体,实现医疗资源的共享和优势互补,为优抚对象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

二、完善医疗设施和设备。

优抚医院将加大投入,完善医疗设施和设备,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医院将引进先进的医疗设备,提升诊疗能力,确保优抚对象能够享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三、加强医护人员队伍建设。

医院将加强医护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同时,医院将加强医护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优抚对象的关爱和服务意识,确保医疗服务更加人性化、温馨。

四、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监管体系。

医院将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和合理。

医院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优抚对象的医疗问题,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宣传和教育。

医院将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优抚对象对医疗服务的认知和信任度。

医院将利用各种宣传途径,向优抚对象介绍医疗服务政策和医疗服务流程,增强他们的医疗服务意识,提高他们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

六、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评价体系。

医院将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评价体系,定期对医疗服务进行评估,了解优抚对象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和意见,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方案,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

医院将加强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民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为优抚对象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医院将积极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为优抚对象争取更多的医疗保障和权益。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落实,优抚医院将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助力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幸福生活。

优抚优化服务方案

优抚优化服务方案

优抚优化服务方案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优抚工作对于改善退役军人和烈士家属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实施优抚工作,提高优抚服务的质量和效益,下面提出优抚优化服务方案。

一、建立健全优抚制度体系(一)完善优抚立法,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对于退役军人和烈士家属的优抚政策、养老、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待遇,要明确规定,确保优抚对象享受到应有的权益和保障。

(二)加强政策宣传,提高优抚对象对相关政策的了解和知晓率。

可以通过媒体宣传、政府官网发布、社区宣传活动等途径,向广大优抚对象普及相关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提高他们的政策意识和积极性。

(三)建立优抚档案系统,做好信息登记和管理工作。

建立全国统一的优抚档案系统,包括退役军人、烈士家属的基本信息、家庭情况、优抚待遇、服务记录等内容。

通过档案系统,实现优抚对象的信息共享和资源配置,提高优抚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创新优抚服务模式(一)优化优抚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建立便捷高效的办事流程,优化服务环境和设施,使优抚对象能够享受到规范化、专业化、个性化的优抚服务。

对于一些疑难问题,建立专家咨询热线和问答平台,提供咨询和解答服务。

(二)完善优抚服务网络体系。

建立全国统一的优抚服务网络体系,包括政府部门、军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和专业优抚服务机构等。

各层级的优抚机构要相互协作,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形成服务合力,确保优抚服务的全覆盖和无缝衔接。

(三)推动互联网+优抚服务。

充分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手段,推动优抚服务与互联网融合。

例如,建立优抚服务平台,提供在线查询、“云办公”、“云授课”等服务;利用智能化设备和应用软件,提供智慧化的优抚服务。

三、加强优抚服务队伍建设(一)提高优抚服务队伍的专业素质。

加大对优抚服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意识。

组织开展培训班、研讨会、实地考察等活动,对优抚服务队伍进行定期培训和学习,及时了解优抚政策和服务要求的更新。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对本市优抚对象开展就医优先照顾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对本市优抚对象开展就医优先照顾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对本市优抚对象开展就医优先照顾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8.04.15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对本市优抚对象开展就医优先照顾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院:
为贯彻实施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制定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政〔2007〕101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医保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民优发〔2008〕5号)文件要求,确保优抚对象就医便利措施落实到位,现提出以下实施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上海市烈士遗属优待证》或《上海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的优抚对象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化验、优先付费、优先取药、优先住院服务。

二、各医疗机构应在门诊大厅内将对优抚对象提供的优先服务项目内容上墙公示;建立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服务的窗口,并制作标识醒目的告示牌。

三、各医疗机构应制定优抚对象相应的就医便利具体内容、工作制度及服务流程,确保各项便利工作全面落实。

四、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制定严格的督查与考核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抽查,并将优抚对象就医便利事项纳入精神文明考核或优化医疗服务流程的检查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7〕3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服务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即纳入北京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人员,持《北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卡》就医时享受优先便利医疗服务。

二、服务内容(一)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要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优先便利服务,向有需求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就医过程中给予必要的辅助服务,引导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门诊、检查等环节实名预约。

鼓励其它属性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服务。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优先覆盖,落实签约服务工作在就医、用药、转诊方面的政策要求,提升签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的获得感。

结合服务能力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需求,推出个性化的服务内容。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按照《北京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联体建设工作方案》(京卫医〔2017〕122号)的要求,顺畅上下转诊和预约渠道,增强服务能力,在医联体内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便利医疗服务。

(四)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按照《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京卫医〔2018〕63号)的要求,逐步建立并完善医务社工和志愿者制度。

优抚医疗工作计划范文

优抚医疗工作计划范文

优抚医疗工作计划范文一、总体目标优抚医疗工作旨在保障优抚对象的医疗权益,提高其医疗服务水平,促进优抚对象身体健康,提升其生活质量。

本次工作计划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完善的优抚医疗服务体系,提供包括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康复护理等全方位的医疗服务,为优抚对象提供全面、安全、高效的医疗保障。

二、工作内容1. 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对优抚医疗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流程,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加强医疗设备和药物的采购和配置,确保优抚对象能够得到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物支持。

2. 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升他们的医疗技能和服务意识,确保他们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加强医疗技术研发和创新,引进先进的医疗技术和设备,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3. 加强卫生保健宣传:通过各种形式的媒体宣传,加强优抚对象的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意识,引导他们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

组织开展健康讲座和体检活动,提供免费的健康检查和健康咨询服务。

4. 加大优抚医疗经费投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优抚医疗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优抚对象能够免费或者低收费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

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合作,吸引更多社会资源参与优抚医疗事业。

5. 加强优抚医疗管理:建立健全的优抚医疗管理制度,健全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医疗服务的权利和义务。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约束医疗人员的职业行为,防止医疗服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6. 建立优抚医疗数据管理系统:建立完善的优抚医疗数据管理系统,收集和统计优抚对象的医疗信息,为优抚医疗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

加强数据分析和研究,优化程序和流程,提高优抚医疗的管理和服务效能。

三、工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优抚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优抚医疗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定优抚医疗相关政策和工作方案。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2. 加强人员培训:开展医疗技能培训班和健康教育培训班,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水平。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现将《湖北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021年11月1日湖北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尊崇关爱优抚对象的具体举措,对于增强优抚对象荣誉感、幸福感和归属感,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推进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荣誉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短期疗养是指利用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现有资源和社会疗养资源,为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提供短期的入住休养、常规体检、政策宣讲、保健讲座、座谈交流、文娱活动、参观游览等服务。

第四条短期疗养工作在指导思想上坚持以人为本、真情服务;在规划制定上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服务内容上坚持以休为主、休疗结合;在方式方法上坚持因地制宜、分期分批。

第五条参加短期疗养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二)本人自愿、家属同意;(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生活能够自理,无传染病和危急重病;(四)符合国家集中供养条件但未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和其他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服役期间荣立战时三等功以上的参战退役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退役后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家属。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

附件1: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优抚医院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医疗服务和相关供养工作,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抚医院是国家为残疾军人、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和患有精神疾病的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和供养服务的优抚事业单位。

优抚医院包括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退伍军人慢性病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和综合性优抚医院。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优抚医院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工作。

优抚医院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四条国家兴办优抚医院,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优抚医院建设与发展应当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优抚对象医疗和供养需求。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优抚医院提供社会捐助和服务。

优抚医院各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优抚医院应当坚持全心全意为优抚对象服务的办院宗旨。

第六条优抚医院应当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医疗护理水平,逐步发展成为集医疗、康复、科研、教学为一体的现代化医院。

优抚医院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医院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省级优抚医院应当达到三级医院标准,地市级优抚医院应当达到二级医院标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优抚对象数量和需求情况设置优抚医院,设置优抚医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民政部备案。

优抚医院在建设、用地、水电、燃气、供暖、电信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对在优抚医院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优抚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收治下列优抚对象:(一)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中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二)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的复员退伍军人,病情严重需要住院治疗或者独身一人无监护人照顾的;(三)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和年老体弱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经批准到优抚医院进行短期疗养的。

医院优抚对象实施方案

医院优抚对象实施方案

医院优抚对象实施方案
为了更好地关心和帮助医院优抚对象,我们制定了医院优抚对象实
施方案,旨在为他们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服务,让他们感受到社
会的关爱和温暖。

首先,我们将建立健全的优抚对象档案管理制度。

通过建立档案数
据库,全面了解每一位优抚对象的基本信息、伤残情况、家庭状况等,为他们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帮助奠定基础。

其次,我们将加强医疗康复服务。

优抚对象往往伴随着伤残或疾病,因此我们将提供定期的身体检查、康复训练和心理疏导等服务,帮
助他们尽快康复,重返社会。

同时,我们将积极开展文体活动和心理关怀。

通过组织各类文体活动,如书法、绘画、音乐等,让优抚对象在心灵上得到满足和慰藉。

同时,我们将安排专业心理医生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树
立信心,积极面对生活。

此外,我们还将加强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通过开展各类职业培训
班和技能培训班,提高优抚对象的就业能力,增强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同时,我们将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帮助他们顺利就业,重新融
入社会。

最后,我们将建立健全的优抚对象帮扶机制。

设立专门的优抚对象帮扶基金,为他们提供经济援助和生活补贴。

同时,我们还将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定期走访慰问优抚对象,关心他们的生活和身体状况。

总之,医院优抚对象实施方案旨在为优抚对象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

我们将不遗余力,竭尽所能,为优抚对象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让每一位优抚对象都能过上幸福、健康的生活。

优抚对象医疗优惠规定

优抚对象医疗优惠规定

优抚对象医疗优惠规定我国对优抚对象医疗优惠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优抚对象的范围:我国的优抚对象主要包括烈士家属、军队、武警部队和公安部门因公殉职的家属以及残疾军人、残疾公安民警、残疾公安民兵、残疾民兵等。

二、医疗费用报销:优抚对象享受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等各项费用。

一般由优抚对象所在地的相关单位(如优抚部门、卫生局等)负责进行审批和报销。

三、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是指对于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在医疗费用报销之外,还提供一定的经济救助。

救助的金额和形式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主要包括一次性医疗救助金、特殊药物补助等,这些救助资金主要由相关单位进行发放。

四、医疗康复服务:优抚对象的医疗康复服务主要包括残疾评定、康复技术培训、康复器具发放等。

残疾评定是为了确定优抚对象的残疾等级和程度,以便进行个性化的康复服务;康复技术培训是为了提升优抚对象的自我康复和就业能力;康复器具发放是为了改善优抚对象的生活质量,提高其生活自理能力。

五、养老服务:优抚对象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优待金发放和养老院等服务设施的提供。

优待金发放是指对于年老体弱的优抚对象,国家每月发放一定金额的补贴;养老院则提供优抚对象入住和居住的场所,为他们提供照料和生活服务。

六、就医绿色通道:优抚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还包括就医绿色通道。

就医绿色通道是指优抚对象在就医过程中享受的一系列便利服务,如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住院等。

这些措施旨在方便优抚对象就医,减少他们的就医负担。

综上所述,优抚对象医疗优惠规定是国家为了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健康权益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

通过医疗费用报销、医疗救助、医疗康复服务、养老服务和就医绿色通道等措施,优抚对象在医疗方面享受到了一定的经济援助和优质服务,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和福祉。

这也是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了国家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支持。

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诊

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诊

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诊优抚对象是指在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政策下享受优抚待遇的人员,包括因服役、战争、炸药、伤残、残疾、丧失劳动能力、遭受战争伤害等原因导致身心受到伤害的军人、残疾人、烈属以及其他群体。

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是重要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为了进一步做好这一工作,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完善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服务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确保其能够顺利运行。

加大对优抚对象医疗机构的投入,提高其医疗设备和技术水平,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同时,加强对优抚对象医疗服务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其次,加强医疗服务优诊。

优诊是指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预约、优先就诊和优先检查等服务,以减少优抚对象医疗就诊的等待时间和门诊负担,提高其医疗体验和满意度。

在优诊过程中,可以通过扩大优诊资源,增加优诊预约号源,优化结构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优抚对象能够及时得到需求的医疗服务。

再次,加强对优抚对象医疗服务需求的了解和研究。

建立健全优抚对象医疗服务需求调查和信息管理体系,及时了解优抚对象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和意见,为其提供更加贴心和有效的服务。

同时,加强对优抚对象医疗服务需求的研究,提出改进医疗服务的措施和建议,不断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最后,加强优抚对象医疗服务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宣传推广优抚对象医疗服务的政策和措施,让优抚对象了解到相关的权益和待遇。

同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优抚对象医疗服务的理解和关注,增强其服务意识和责任感。

综上所述,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诊,需要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医疗服务优诊,了解和研究优抚对象医疗服务需求,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满足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需求,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实现优抚工作的目标和使命。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1•【字号】通政办发[2002]79号•【施行日期】200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02〕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5月11日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为贯彻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我市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保障体系,落实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实施范围(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实行适度保障、属地管理的原则,对重点优抚对象,即:具有本市户口且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实行医疗保障。

(二)各级要建立优抚医疗保障资金,依托医疗机构建立优抚医疗服务网络,对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医疗优待和医疗费用减免,帮助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行大病(住院)医疗风险统筹等医疗保障措施。

二、实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途径和方法(一)建立优抚医疗保障资金1.市、县(市、区)、乡(镇)三级要分别筹资建立优抚医疗保障资金。

资金来源:优抚对象自然减员经费;同级财政拨款。

各县(市)区、乡镇优抚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标准原则上按人均不少于100元标准筹集。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0.20•【文号】民发[2008]152号•【施行日期】2008.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务局:民政部、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一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扎实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加大了资金投入,提高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

但从全国情况看,仍存在地区工作进展不够平衡、配套政策不够具体、服务程序不够简便、资金投入不够充足等问题。

为全面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抓好已有政策的落实以解决当前问题,加快完善法制以解决长远问题”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工作进度,及时出台实施办法各地要根据《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2009年9月底前,要普遍建立完善政策体系,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

各地应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贯彻落实步伐,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省级实施办法制定工作原则上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市(州)级实施办法制定工作原则上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县级实施办法制定工作原则上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

已出台实施办法的地方,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并明确落实措施,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不能按时完成工作目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卫生、财政部门逐级上报有关情况,说明原因。

医院对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医疗优待的措施

医院对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医疗优待的措施

医院对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医疗优待的措施
<b><i>内容提要:</b>
本文是关于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医疗优待的措施的文章,先介绍了重点
优抚对象的定义,然后介绍了医疗优待措施的内容:1)优抚对象可以享
受免费检查;2)便捷就医服务;3)优抚对象免费使用药品;4)实行激
励措施;5)依法享受医疗保险险种。

最后,文章总结了实行医疗优待措
施的意义。

一、重点优抚对象是什么
重点优抚对象是指社会保障专案中特定人群,如:军烈属、五四重层
级的烈士、受过残疾的老战士和烈士子女、抗日战争遗孤、伤残退伍军人、因战或者因公牺牲的军人及其家属等,他们是我国最为重要的优抚对象。

1.优抚对象可以享受免费检查: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免收费制,免费提供健康体检和常见疾病的诊疗服务,并免费向其发放药品。

2.提供便捷就医服务:优抚对象可以享受挂号时不需出具认证材料和
免收门诊挂号费、急诊抢救费等便捷就医服务。

门诊优抚措施方案

门诊优抚措施方案

门诊优抚措施方案
一、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老龄化人口的增加,门诊医疗保障愈加重要。

在这个背景下,为了更好地保障特殊群体的权益,门诊优抚措施方案应运而生。

二、优抚对象
1. 残疾人士
残疾人士是指因病、意外、战争、灾害等原因造成一定程度的身体损伤或功能障碍,需要医疗护理的人员。

2. 烈士家属和优抚对象
烈士家属是指因献身国家而死的人员遗属;优抚对象是指因残疾、疾病、伤残等原因特别需要国家帮助和关心的人员。

三、优抚措施
1. 医疗费用报销
对于符合优抚对象的残疾人士和烈士家属,其门诊医疗费用可得到部分或全部报销。

2. 门诊用药补贴
对于符合优抚对象的残疾人士和烈士家属,其门诊用药费用可得到一定的补贴。

3. 特殊门诊服务
针对符合优抚对象的残疾人士和烈士家属,医疗机构可以提供特殊的门诊服务,例如优先挂号、专家会诊等。

四、申请流程
符合门诊优抚措施方案的人员,应携带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到当地政府或医疗
机构申请。

审核通过后,即可享受相应的优抚措施。

五、总结
门诊优抚措施方案,是国家为特殊群体提供帮助和关爱的一项政策。

通过报
销医疗费用、补贴用药费用以及提供特殊门诊服务等措施,为优抚对象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

门诊优抚措施方案

门诊优抚措施方案

门诊优抚措施方案
背景与目的
门诊优抚方案是为了解决退役军人、家属以及因病等原因无法工
作的人员门诊治疗费用问题,促进军民融合,弘扬国家尊重、关爱和
保障退役军人的政策宗旨,落实国家关于民政优抚工作的要求,缓解
军人、家属们的经济压力,同时也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资金压力。

内容与实施方案
1.门诊医疗费用的统筹覆盖
对于参加军队保险的军人、家属,医疗费用将实行门诊医疗费用
实行医保报销制度,由军队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协调组织报销。

对于军队离休干部的费用将由军队离休人员医疗补助基金来报销。

2.医疗救助和慈善救助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无法承担高额医疗费用的军人、家属们,将
依据政策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医疗救助和慈善救助。

此外,在医疗机
构设置慈善捐款箱,为家境困难的军人、家属和社会人员提供温暖的
帮助。

3.医疗基金
设立专项医疗基金,由财政和社会爱心人士出资,用于解决军人、家属的门诊医疗费用问题。

此外,还将接受捐赠医疗设备、药品和医
疗耗材等,为受助人员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体验。

实施效果预期
本方案可以更好地解决退役军人、家属门诊医疗费用问题,缓解
经济压力。

同时,可以借助慈善救助等形式,拉近政府、军民之间的
距离,实现国家尊重、保障和关爱退役军人的政策宗旨。

总结
随着国家有关政策的不断完善,门诊优抚措施将更好发挥作用,
让军人和家属们都能够更好地享受到免费或减免的医疗服务,促进军
民融合,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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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诊
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
为了认真落实国家、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关于做好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诊工作的通知》,经院委会研究决定,对持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凭证的就诊患者,按以下要求遵照执行:
1.及时做到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就诊优先、住院优先。

2.减免优抚患者门诊挂号费用。

3.各科室对门诊及住院病人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4.各科室对住院病人争取做到优质诊疗、优质护理。

5.各科室对优抚对象出院患者做到及时报销,对报销后自费费用医院给予20%的经济补偿。

xx医院
201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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