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2018年长沙市科技计划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长沙市科技计划2024年申报指南
首先,该指南明确了申报的时间和地点。
根据指南,申报时间为
2024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并要求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达长
沙市科技局。
其次,该指南明确了申报的范围和要求。
申报范围包括基础研究、应
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等。
申报人可以是科研单位、高校、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
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长沙市科技发展的战略需求,并有明确的技术方
案和可行性分析。
此外,指南还对申报材料的格式和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申报表、项目简介、研究内容和目标等。
然后,该指南明确了评审的标准和程序。
评审标准主要包括科学性、
创新性、实用性和经济效益等。
评审程序包括初审、专家评审和决策审议
等环节。
指南还指出,评审过程严格保密,评审结果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
最后,该指南提供了申报指南和常见问题解答。
申报指南包括如何填
写申报表和撰写项目简介的具体要求。
常见问题解答则解答了关于申报材
料的准备、评审程序和结果通知等方面的问题。
总之,长沙市科技计划2024年申报指南为申报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和规范,有助于申报人准确了解申报要求、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并提高
申报成功的几率。
指南的发布也表明了长沙市科技局对科技项目的重视和
支持,有助于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望政发〔2018〕5号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望政发〔2018〕5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相关单位:《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2018年1月11日长沙市望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推进精细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8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上级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三)国债资金;(四)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六)政府、区属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各种融资方式获得的资金;(七)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凡使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其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1.09.29•【文号】财教〔2021〕178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2021年9月29日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的组织实施方式。
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重点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科技重大专项”)的管理,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科技重大专项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监督和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长沙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科技重大专项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制定、项目立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成立科技重大专项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六条市科技局根据长沙市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需求,定期发布科技重大专项申报指南。
第七条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长沙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二)具有相应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条件;(三)具有良好的科研诚信记录。
第八条项目评审应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项目立项与实施第九条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科技重大专项立项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实施期限、资金使用和考核指标等。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应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二条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监督与验收第十四条市科技局应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责令整改。
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4.24•【字号】娄财教〔2024〕83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工)局,娄底经开区财政局、产业发展局,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4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类别与方式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查第五章资金下达与使用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第七章附则附件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其他创新能力建设等科技创新计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绩效。
第四条根据科技创新规律和科技计划类别特点,专项资金综合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风险补偿、创投引导、绩效奖励等支持方式。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宁科规〔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科规〔2022〕14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提高计划项目管理效率,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4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项目立项与实施第四章资金使用与管理第五章项目验收与档案管理第六章信用管理与违规责任第七章附则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科技创新活动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组织实施,由本市注册登记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需求牵引、绩效导向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
第四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并探索开展其他支持方式。
具体支持方式,由市科技局结合年度重点目标任务及专项资金预算,在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时明确。
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核拨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综合评议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津科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科规〔2022〕7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市科技局制定了《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9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方职责第三章项目形成第四章申报与受理第五章评审与立项第六章实施管理第七章验收与成果转化第八章监督与评估第九章附则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健全以信任为前提、激励为导向、绩效为目标、规范为保障、诚信为底线的新型科研管理模式,进一步支撑我市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科技创新规划、依据年度计划安排组织实施,由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对于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下放立项权限的法人单位,其自主立项项目通过市科技局备案后,视同为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资金、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引导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企业等通过捐赠等方式出资,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四条项目资助方式主要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
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执行进度拨付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奖励性后补助。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结束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市科技局给予适当补助资金;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对法人单位取得有助于解决国家及我市急需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科研成果,市科技局给予奖励补助。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30日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1号)、《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57号)以及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计划项目及相关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财政预算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年提高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五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是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分别履行相应职责,项目推荐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与项目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
(一)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组织项目资金管理,配合市财政部门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使用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XX科技创新促进条例》、《XX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是指由区财政安排,用于科技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社会科学、科技普及、科技交流与合作、科技重大项目以及其它科技支出和相关科技活动的经费。
在XX注册登记并办理税务登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符合有关专项政策规定的个人,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申请使用区科技经费。
第三条区政府将财政科技经费纳入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本级财政预算,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并逐步提高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负责区科技经费投入预决算,按照XX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实行直接支付及年终结算。
区科技部门负责编制和报送区科技经费预算,提出区科技经费使用分配计划,统筹组织科技项目的立项、核准、评审、验收等工作,联合区财政部门报区政府审批,并对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区卫生主管部门、区教育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卫生系统和教育系统科技项目的审查、推荐,立项后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检查,配合区科技部门负责开展项目评审、验收等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本系统内单位使用科技经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街道负责辖内项目承担主体申报科技项目的推荐,协助区科技部门开展项目经费的监督工作和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岳阳市科学技术局、岳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岳阳市科学技术局、岳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0.31•【字号】岳市科发〔2019〕38号•【施行日期】2019.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岳阳市科学技术局、岳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为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规范市级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现将《岳阳市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细则》《岳阳市重点研发计划实施细则》《岳阳市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实施细则》《岳阳市创新平台与人才专项实施细则》和《岳阳市基础研究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科学技术局岳阳市财政局2019年10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第三章组织与实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第三章组织与实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四章支持方式、标准第五章评审制项目组织与实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四章管理与运行第五章支持标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第三章组织与实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岳阳市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岳阳市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管理,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2016〕103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指由政府支持并组织实施,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公益技术集成攻关而设立,能显著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2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26号市直相关单位:《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6日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 81号)、《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2号公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费及工程建设其他费开展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评审的业务由市财政评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工作。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发改高技〔2018〕5号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发改局、园区产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需求,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和评价工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和《湖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湘发改高技〔2017〕287号)有关要求和规定,我委组织对现行《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长发改〔2011〕731号)进行了修订,在此基础上制定了《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8年2月9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第三章运行评价第四章鼓励政策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参照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30日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指南,以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在一定期限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主管部门管理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公正公开、规范高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主要采取前资助、事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和科技金融资助3类资金支持方式,并根据支持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管理。
资金支持方式和管理按《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类别第六条科技计划项目按照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平台和人才计划和指令性计划等进行分类支持。
(一)重大专项。
聚焦长沙战略发展目标,主要支持重点产业和重大工程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创新平台建设市级补助资金专项)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概况为贯彻落实“人才政策22条”、科技创新“1+4”等文件精神,加快培育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我市创新平台建设,增强在长高校、院所、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对经我委推荐申报获批组建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和经我委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项目资助。
根据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委按程序要求组织开展了相关工作,研究提出了2018年度长沙市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安排计划,经党委会研究并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下达2018年度长沙市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补助投资计划,共计补助资金3000万元,主要用于四个方面:一是2018年获批的2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家补助120万元,共计240万元;二是2018年获批的2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每家补助115万元,共计230万元;三是2018年获批的13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6家省工程研究中心,每家补助50万元,共计1450万元;四是2018年认定的36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家补助30万元,共计1080万元。
2018年度长沙市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补助投资计划市级(二)项目绩效目标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育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我市创新平台建设,增强在长高校、院所、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
二、项目单位绩效报告情况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市直单位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长财绩〔2020〕1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市发改委成立了由副主任周东义任组长、委财务审计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参加的市发改委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组,制定绩效自评工作方案,并下发《长沙市发改委关于开展2020年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长发改财审〔2020〕40号)。
各相关区县(市)发改局、国家级园区产业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各项目实施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69家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分析情况、项目绩效情况进行了总结分析,并按照要求填写财政支出绩效报告表和撰写专项资金自评报告。
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57号)以及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计划项目及相关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财政预算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年提高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五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是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分别履行相应职责,项目推荐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与项目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
(一)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组织项目资金管理,配合市财政部门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拨付项目资金,会同市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项目推荐单位协助市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规范资金使用。
(四)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第六条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为以下几种:(一)前资助。
在项目立项以后,根据相关批文对项目进行事前资助,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二)事后补助。
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成果或服务绩效,按规定程序通过立项、验收后,给予资金补助。
事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等方式。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沪财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原《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15〕95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7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方式与支出内容第三章项目(课题)经费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解读“后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019/5/26
三、解读文件的主要内容
10、后补助项目申报时应在的实施周期阶段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奖励性后补助对项目是否在实施周期内的 要求有所区别。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任务书将明确规定成果 的取得时间,对签订任务书时项目的实施进度不作要求,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任务要求即可;奖励性后补助是对于已实施完成 并取得技术成果的项目给予的补助。
对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公共服务平台、大科学装置等项目采用 共享服务后补助。
2019/5/26
四、我厅落实文件精神的建议
(三)加强后补助管理机制的监督和创新 加强对后补助管理机制的监督,加强对后补助项目的组织验 收,绩效考核,专家、中介机构、第三方机构的评价等监督机 制。 加强实行后补助管理机制的创新,积极探索创新券等后补助 的管理机制和模式。
2019/5/26
四、我厅落实文件精神的建议
(二)在我厅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中引入后补助管理机制 针对不同的创新主体实行项目资金分类管理和资助。 针对资金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的应用示范项目等,具有明确的 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可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在科研基础条件建设、共性技术研究、产学研多主体协同创新 平台建设中,可采用奖励性后补助;
2019/5/26
三、解读文件的主要内容
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
1、哪些单位可申请后补助 后补助是目前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经费支持方式的有益补充,资助 单位类型与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一致,均是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但根据后补 助实施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开展科技活动所需的人、财、物 等支撑条件以及相应的技术实力,并能够承担相应风险。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前资助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前资助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前资助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武汉市2020年度前资助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已经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类别本次启动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包括以下三类:(一)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二)应用基础前沿项目(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每类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
二、申报要求(一)实行科研诚信事前承诺。
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申报时签署并提交《科研诚信承诺书》,应严格遵守承诺,如实填写并审核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二)实施科研失信联合惩戒。
对违反科研诚信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项目立项一票否决。
(三)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本次申报项目实施周期为2020年7月—2022年12月,项目申报书中的研究内容、项目总经费、考核目标等应与实施周期一致。
项目立项后,申报系统根据项目申报书中的研究内容、项目组主要成员、项目总经费、考核目标等自动生成该项目《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相关内容不得调整。
申报书应签字盖章。
以PDF格式上传的《项目申报书》应与在线填写的研究内容、项目组主要成员、项目总经费、考核目标等主要内容一致。
(四)严格项目总经费预算。
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应用基础前沿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费资助标准已经在项目指南中明确,申报项目需与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强度匹配。
项目申报单位应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经费低于申请经费时,总经费不足部分由承担单位自筹。
(五)严格项目申报纪律要求。
申报人务必认真阅读本申报通知及附件,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并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立项审查等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按预先制定的规则执行。
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指南,以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在一定期限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主管部门管理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公正公开、规范高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主要采取前资助、事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和科技金融资助3类资金支持方式,并根据支持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管理。
资金支持方式和管理按《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类别第六条科技计划项目按照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平台和人才计划和指令性计划等进行分类支持。
(一)重大专项。
聚焦长沙战略发展目标,主要支持重点产业和重大工程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二)重点研发计划。
支持基础研究和科技发展战略研究,增强我市源头创新能力;支持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技术与产品开发以及成果转化、国际科技合作。
(三)技术创新引导计划。
通过后补助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支持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四)平台和人才计划。
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和运营服务,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高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支持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引进、培养,进一步优化科技人才资源布局。
(五)指令性计划。
主要支持以市委市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的重点工作和应急性任务,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以自上而下的方式组织实施。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核能开发科研项目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核能开发科研项目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布日期】2017.12.15•【文号】科工二司〔2017〕1542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核能开发科研项目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科工二司〔2017〕1542号教育部、中国科学院,有关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哈尔滨工程大学:现将《核能开发科研项目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局2017年12月15日核能开发科研项目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核能开发科研项目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管理机制实施工作,切实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自主创新,提高投资效益,明确要求、规范程序,依据《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16〕249号)、《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工二司〔2010〕5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以下简称后补助)是指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发布的《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结合发展需求提出项目申请、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制,取得研制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由中央财政按照程序给予相应资金补助的科研资助方式。
第三条后补助主要面向核能开发科研中,国拨经费投入不超过2000万元、研究周期不超过3年、技术成熟度高,且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科研项目。
同一项目原则上由一家单位承担,当出现多家单位竞争申报,且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不同、难以判断优劣时,可同时择优由两家单位承担研究任务。
第四条后补助项目管理遵循有限范围、简化管理、严格考核、重视实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