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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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学习物权法

第一篇:物权法学习心得

参加xx举办的《物权法》培训班,受益匪浅。培训结束,顺路去书店买了相关的书籍,进行了自习,这次培训真是督促我自习的及时雨呀!

对于张雅律师的讲课印象比较深刻,不仅因为他讲了一些物权法中比较重点的问题,还因为透露了一些物权法出台背景、立法者的思想,让我们可以从另一个侧面理解物权法。

首先物权法是民商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乃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以及调整各种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民事法律,涉及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是关系到国有资产保护、各种市场主体财产权益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物权法》的制订与颁行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

其次,它解决了人们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大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特别是其中的房产。房产是一种不动产,价值比较大,许多家庭因此而倾其所有,与

人们的切身利益关系很大。可是,住宅建设地使用权在

70年后将如何处理,我国的法律则没有规定,因此大家

都很关心这一问题。这次通过的物权法,对这一人们所

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作了明文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

权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个问题总算得到了最终和合理

的解决,顺从了~,也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社会的

安定。

最后,它合理调整了一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

人之间还有一些与财产相联的关系,其中的相邻关系比

较突出,物权法本着公平合理、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

有利生产等精神,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比如,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弃置固体废物,施放噪声、光、电磁波辐射

等有害物质。因为,这会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产生不

利影响。又如,物权法还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

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

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的,应当

给予赔偿。

总之,《物权法》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第二,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其他相关人负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

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的作用一

是定分止争,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

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由于它与社会公众的衣

食住行和生老病死等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被

称为“公民财产权利保障书”。二是促进物尽其用,通

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义务,为物权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

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扩

展物业。总之,《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第二篇:物权法学习

从XX年7月版本《物权法》(草案)到XX年3月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分别简称“草案”和《物权法》)之间的审议演变过程中,许多条款有了很大的变动。通过观察、研判这些变动痕迹,可以反映出

立法者的立法宗旨和原意。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分析、

研究。

通过观察“草案”和《物权法》中第六章内容之变动,发现了许多值得关注之处。在此提出来谈谈个人的认识和

体会,供大家参考。

1.“草案”中使用了“业主会议”和《物权法》中使用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词,二者对同一个“主体”所使用的名称不相同。《物权法》使用后者更贴近实践。

2.“草案”中第八十七条“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

诉讼、仲裁…”内容,被《物权法》删除了。《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保留了“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法》的这一修改,取消了“草案”中“业主会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这种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只保留

给了业主。

3.《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八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

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一

新的内容。这表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作

为被侵权业主维权诉讼的被告当事人。增加了“业主大

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4.《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八十三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第八十三条

中所列举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由业主大

会和业主委员会负责“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在这之前,上述职责是由物业

管理公司承担的。今后这一职责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

员会承担。其重担不轻。

5.《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四条中修正了“草案”中第七十六条的某些规定,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

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为今后解决这一类

争执,提供了法律依据。

6.XX年3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在解读物权法时称:对车位、车库的

归属问题,物权法是不溯及既往的。

因此《物权法》不具有“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就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物权法》施行之前的类似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

《物权法》施行时,虽然还需要“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等配套法规的配合,但是《物权法》作为国家的大法,其立法精神,立法原意都非常明确了。为今后配套法规

的出台,提供了大法的依据。

综上所述,《物权法》施行后,“业主委员会”少了以往的权力,多了实实在在的义务和责任。今后其开展工作

试图“有权无责”不受制约的状况将会有所改善。那些

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侵权的业主有了可以获得

法律支持的诉讼道路可走。那些不知道天高地厚的“委员”们,今后做事可得掂量掂量了。如果站在法庭被告

席上,再来辩解“三颗伪造印章”和“运动员兼裁判员”等问题,就不可能像糊弄业主们那么方便了。

第三篇:《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在社会生活中,小到几颗纽扣、一块手表、一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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