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会计管理及核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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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会计治理及核算规范

1. 目的:

加强集团会计治理,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

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

集团经营决策和经营治理服务。

2. 范围:

适用于总部及集团所属各单位。

3. 职责:

总部财务治理部负责本规范的推行、解释、修改并检查执

行情况;集团内各公司(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4. 方法与过程操纵

4.1总则

4.1.1 本规范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各项具体会计

准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4.1.2 集团会计工作的差不多任务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和监督本单位和集团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成果,

为经营决策和治理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和依据。

4.1.3 集团实行高度集中、独立核算的会计治理体制。集团会

计工作由主管财务的集团领导直接指挥;总部财务治理部

负责集团会计工作的组织和集团统一会计政策、制度的制

定;各单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开展各项会计工作,

并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原则下,依照本单

位业务治理的特点,制订本单位的会计治理和会计核算实

施方法。

4.1.4各单位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治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4.2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

4.2.1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4.2.1.1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及规模大小,设

置专门的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

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

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应由

总部财务治理部选派或下属单位提名、总部财务治理部考

核、按照集团人事治理审批程序和权限任免。

4.2.1.2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差不多条件,并按照集团《下属企业财务负责人职务行为规范》的要求组织本单位

的会计工作:

A、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敢于负责,具有优良的道德品

质;

B、具有专业学历或通过专业培训,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

技术资格;

C、主管过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

工作的时刻许多于二年;

D、熟悉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和公司的财务、会计、税务

治理制度及要求,掌握本行业业务治理的有关知识;

E、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专业能力;

F、躯体健康,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G、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2.1.3 从高校招收的财会人员,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社会上招收的一般会计人员至少应具备大专以上财会及

相关专业学历,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相关

岗位上有一定的工作经验,道德品质优良;从社会上招收

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单位禁止招收

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各所属全资企

业聘用的会计人员的试用、转正,按人事审批程序报经总

部财务治理部签署意见。

4.2.1.4 集团及各单位第一负责人应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关于忠

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应当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4.2.1.5各单位不得任用本单位职员(包括要紧负责人)、其

他关联单位负责人及集团相关领导的直系亲属作为本单

位的会计人员。

直系亲属是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姻亲关系。

4.2.1.6 各单位应依照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人员的分工应符合内部牵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的要求,

并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会计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资债核算、销售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资金

往来核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治理以及直接治理、操

作、维护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能够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

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

价证券和票据;核算人员不能兼管本岗位凭证的稽核。

4.2.1.7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可进行有打算地轮换,各单位可

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轮换和考核方法。

4.2.1.8 会计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会计

机构负责人有责任对本部门的会计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并合理安排好会计工作,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时刻

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4.2.2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4.2.2.1 敬业爱岗,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4.2.2.2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办理会计事务,坚持原则,兼洁奉公。

4.2.2.3熟练运用国家会计法规和集团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

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

4.2.2.4 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治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

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治理、提高经济效益

服务。

4.2.2.5 保守本单位和集团的商业秘密,除国家法律和集团规定

及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会

计信息。

4.2.2.6 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必须保证对上级主管单位

财务部门及集团总部财务治理部的信息透明化,严禁隐瞒

或上报虚假信息。

4.2.2.7 主动同意本公司领导和总部财务治理部对会计人员

遵守职业道德情况的检查、监督、指导。会计人员遵守职

业道德的情况,将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

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峻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类人员将不

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2.3会计工作交接

4.2.3.1 差不多要求:

A、会计人员轮换工作岗位、集团内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

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

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B、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接着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C、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应当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4.2.3.2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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