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庭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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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一章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二十一章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程序更为简化、审判周期更短,主要是为了快速解决一些简单、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简易程序的定义和特点
特点
定义
适用对象
案件性质
法院级别
03
02
01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区别
联系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当庭宣判
简易程序的判决书可以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判决结果等内容。

简化判决书
一审终审
生效时间
同等效力
可执行性
执行通知
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应当及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责令其履行判决。

申请执行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简易程序的判决的,可以向法院申
请执行。

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执行通知书的,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如查封、扣押、
拍卖等。

简易程序的执行程序
法院调查取证
证据质证简化
简化证据提交方式
简易程序中的证据规则
03再审程序简化
01
上诉期限缩短
02再审条件限制
简易程序中的上诉和再审
庭审程序简化
简易程序庭审时,可以省略一些普通程序中的环节,如宣读起诉状、答辩状等,以提高庭审效率。

判决文书简化
简易程序中的判决文书可以简化,突出核心内容和判决结果,减少篇幅和细节描述。

时限要求更严格
简易程序对各个环节的时限要求更为严格,以确保案件快速审理和裁决。

简易程序中的其他特殊规定。

[VIP专享]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庭审规则

[VIP专享]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庭审规则

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庭审规则 (适用于基层法院)[庭前准备]书记员在开庭前依次进行下列工作:1、查明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及身份情况(到庭后,收回传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

)2、宣布法庭纪律(略)。

3、宣布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略)。

4、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待审判员入庭就座后)。

5、报告审判员,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身份情况如下:原告×××,×族,××年×月×日出生,职业,现住××。

原告委托代理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工作者)。

被告×××,×族,××年×月×日出生,职业,现住××。

被告委托代理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工作者)。

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开庭审理]审:对于刚才书记员报告的当事人基本情况,各方当事人有无异议?审:本案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

——县人民法院××审判庭现在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本院在庭前已由书记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宣读,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以次询问原、被告当事人)审:原告是否申请回避?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审:原告有无出庭作证的证人?审:被告有无出庭作证的证人?审:请证人退庭,在证人休息室等候传唤。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是多长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是多长

Why don't you work hard and want everything.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是多长导读:结合《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内容来看,人民法院在对民事案件作出审理的时候,若是适用简易程序,则从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之内,就需要对案件作出审结。

因此,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限最多不能超过3个月。

一、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是多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1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0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下列期间不计入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公告、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诉讼、中止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恢复审理或执行的期间;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2005年12月13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在审判实践中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一、关于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1、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的确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至注销前,该企业法人可从事以清算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其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并以自已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不应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而认定其丧失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从而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进行清算,债权人起诉要求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承担清算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作出相应的裁判,限期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进行清算。

如果在裁决所限定的期限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未履行清算义务,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可就造成的损失向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另行提起诉讼。

2、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的确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可将该组织及其所属法人一并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3、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对外产生纠纷后诉讼主体的确定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对外产生纠纷的,如果发生诉讼时,承包人仍在承包的,应以该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承包人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加诉讼。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

如果发生诉讼时,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原承包人没有按承包合同约定交付承包金,或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对其承包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可以企业为被告,企业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可将原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简易程序案件流程

简易程序案件流程

简易程序案件流程一、简易程序案件的启动1.1 什么是简易程序案件呢?简单来说,就是那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就像咱们平常说的,小葱拌豆腐——一清二楚的事儿。

这类案件不需要像那些复杂案件一样,走繁琐的程序。

比如说,邻里之间因为一点小的噪音纠纷,大家心里都明白是怎么回事儿,这种就很可能适用于简易程序。

1.2 一般来说,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时候,会对案件进行一个初步的审查。

如果发现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就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这就好比是给案件走个“快速通道”,让事情能够尽快得到解决。

二、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过程2.1 通知与送达方面。

法院会用比较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不像普通程序那样有很多严格的送达要求。

就像是给当事人发个“简洁版”的通知,告诉他们什么时候开庭之类的事情。

比如说可能会通过短信或者简单的电话通知,当然这也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

2.2 开庭审理。

简易程序的开庭啊,那场面相对来说比较简洁明快。

没有那么多繁文缛节。

法官会直接切入主题,让当事人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事实。

这就像是大家坐在一起,打开天窗说亮话,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讲清楚就好。

而且,在证据方面,也不需要像普通程序那样搞得特别复杂,只要能证明关键的事实就行。

比如一个小额借款纠纷,借条就是很关键的证据,拿出来就能说明问题的那种。

2.3 审理期限短。

这可是简易程序的一大亮点。

一般来说,简易程序的案件要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这就像是一场短跑比赛,大家都得在规定的短时间内完成任务。

不像普通程序,可能拖拖拉拉很长时间。

这对当事人来说是个好消息,毕竟谁也不想自己的事情一直悬而未决。

三、简易程序案件的判决3.1 判决结果的作出。

法官根据审理的情况,很快就能做出判决。

因为事实清楚嘛,就像水落石出之后,该怎么判就一目了然。

判决结果会明确告知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含糊其辞。

3.2 执行方面。

一旦判决生效,执行起来也相对简单直接。

如果是涉及到金钱给付之类的,就按照判决的数额来执行。

北京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北京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流程管理规定(试行)(2018年4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法律依据】为规范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流程,提升诉调对接成效、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管理规定。

第二条【定义】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是指法院在立案阶段根据案件性质和特点等因素,加大程序分流力度,综合运用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和法官调解、速裁等纠纷解决方式,实现大量纠纷在诉讼前端有效解决的一项工作机制。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调对接工作的流程管理是指明确程序分流的标准、规则和方式,规范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和法官调解、速裁工作各个环节,以及与后端审判的衔接等工作管理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诉调对接工作的内涵】本规定所指诉调对接工作包括立案前委派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是指程序分流员对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且适宜调解的案件,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于立案前或立案后委派、委托给特邀调解员或特邀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的一项工作机制。

第四条【速裁的内涵】本规定所指速裁工作指根据繁简分流的标准和规则,在立案阶段甄别分流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利用信息化手段、采取审判辅助性事务集约化管理措施、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优化审判程序安排,进行调解和快速审判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程序分流员及其职责】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专职程序分流员,或者由立案法官兼任程序分流员。

程序分流员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先行调解或者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选择先行调解的,将案件导入多元调解;(二)根据案件类型特点、法律适用、社会影响、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在登记立案时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程序;(三)对系列性、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等进行集中分流;(四)对先行调解案件的调解期限进行跟踪、提示、督促和监督;(五)做好调解向速裁、速裁向后端审判程序转换的衔接工作;(六)其他与案件分流、程序转换相关的工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实施细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实施细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简易程序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简易程序,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结合四川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指导思想】试点完善简易程序,应当坚持以下指导思想:1.规范简化。

在授权范围内,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根据简易程序内在要求,完善简易程序庭审规范,细化文书简化规则,规范简化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制作。

2.流程优化。

探索推行要素式审判及文书,完善简易程序运行配套措施,推广电子送达、网络庭审、智能文书生成等,规范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转换机制,完善程序衔接规则。

3.鼓励创新。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鼓励对简易程序从送达、审理、文书制作等各个环节进行优化,并积极运用智能化审理方式和成果,推动民商事纠纷高效化解。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需要公告送达的上述简单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约定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第四条【不适用的情形】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与破产有关案件;(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三)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五)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六)执行异议之诉;(七)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八)社会关注度高、裁判结果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九)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十)重大、疑难、复杂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沪高法民二[2005]1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5.08.22【实施日期】2005.08.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沪高法民二[2005]10号)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各级法院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活动,统一相关程序问题的处理标准,确保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目前本市各级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庭审中存在的问题,我庭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法庭审判活动区席位标识的问题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无论是国内还是涉外案件,在审判活动中均应规范使用汉语和中文。

法庭审判活动区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以及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的席位标识应使用规范的中文,不应使用外文,也无须中外文并列表述。

二、关于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的问题1、书记员在开庭前宣布法庭纪律时,无须要求当事人和旁听人员起立。

2、书记员应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庭审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宣布法庭纪律,并增加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规定即“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三、关于书记员庭前准备的问题1、书记员应提前15分钟到达审判法庭,并根据高院民二庭2004年8月9日下发的《上海法院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普通程序审判指引(试行)》第78条、《上海法院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简易程序审判指引(试行)》第81条、《上海法院二审民商事纠纷案件审判程序指引(试行)》第27条规定,做好各项庭前准备工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12.27•【字号】京高法发[2002]366号•【施行日期】2002.12.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2年12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7日京高法发[2002]366号文件印发)为保证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裁判原则的统一性,保障司法审判程序与案件实体处理的公正、合法,规范法官的审判行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对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判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合议庭规定》)等有关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对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因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1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一)诉讼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更换合议庭成员未告知诉讼当事人的;(三)开庭审理程序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四)审判人员自审自记,或者书记员充当审判人员自审自记的;(五)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证据未经质证即被作为定案依据的;(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未重新开庭即作出判决的;(七)违反《合议庭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未经合议庭复议或者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即以少数人意见对案件作出处理的。

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操作流程

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操作流程

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操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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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法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法发〔201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予以印发,请在人民法院内部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推动和规范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先行调解、速裁等工作,依法高效审理民商事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民商事简易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先行调解、和解、速裁、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督促程序等。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民商事纠纷,在依法登记立案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供选择的简易纠纷解决方式,释明各项程序的特点。

先行调解包括人民法院调解和委托第三方调解。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指派专职或兼职程序分流员。

程序分流员负责以下工作:(一)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程序;(二)对系列性、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等进行集中分流;(三)对委托调解的案件进行跟踪、提示、指导、督促;(四)做好不同案件程序之间转换衔接工作;(五)其他与案件分流、程序转换相关的工作。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辽高法〔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辽高法〔2021〕4号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已经2021年1月18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1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认真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18日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机制,保障审判活动公正、高效、有序进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要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流程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辽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流程管理,是指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和审判管理部门等依法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的人员和业务部门根据审判流程,对案件的立案、分案、法律文书送达、卷宗移转、审理、审限、宣判、结案、执行、司法公开、卷宗归档等不同节点的工作进行跟踪管理,以监督案件运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审判流程管理以智慧法院系统为依托,将审判流程管理节点通过短信提醒、主页提醒等方式按照司法人员权力(职责)清单的规定,对院长、庭长、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主体进行提醒。

审判流程管理节点包括但不限于收立案、案件接收、分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审限跟踪、保全、送达、结案、生效、归档等。

第四条全省法院实行全流程网上办案,院庭长网上监督管理,全程留痕。

审判管理部门对审判流程整体运行情况进行规范、管理和通报,提醒各管理主体依法、准确、及时履行管理职责。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试行)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试行)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5.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简易程序正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试行)(2020年4月14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为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小额诉讼程序,凸显其便捷高效、终局解纷的制度优势,实现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基本原则】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科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将法律关系明确、标的较小、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进行分流处理。

建立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有机衔接、分层递进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院适宜速裁案件类型、数量等调配人力、组建速裁团队,审理小额诉讼案件。

第二条【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标的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运用案件受理费减免、快速执行等激励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则上不得反悔。

中级人民法院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三条【案件标的额计算】案件标的额根据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金额之和确定。

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违约金、财产损失等,如果其提出确定金额的,将该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如果其仅提出计算方法的,将按照其方法计算至起诉之日的金额计入案件标的额。

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审判流程管理制度

审判流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效果,保证司法公正,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及有关诉讼规定,并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流程管理是通过对案件程序进行有效旳管理,以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审判流程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审理管理制度化旳原则;2、运作高效、规范有序旳原则;3、各部门互相监督、互相协调旳原则;4、以便当事人诉讼和诉讼经济原则。

第四条审判流程管理由备案庭负责统一管理,各审判庭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二章备案第五条实行立审分立原则,备案工作由备案庭负责,备案实行柜台式窗口服务。

案件从受理诉状、审查备案、诉讼费收取一般应一次性完毕。

第六条人民法庭备案工作,由人民法庭负责,案件受理后应及时向备案庭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备案庭旳备案工作涉及下列事项:1、审查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旳起诉,决定备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旳起诉,决定备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2、审查执行(非诉执行案件由行政庭负责审查)案件旳申请,决定与否备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3、相应当受理旳案件决定预交诉讼费(涉及申请执行费)旳数额,并依法办理缓交诉讼费旳报批手续。

4、对刑事公诉案件,本院决定再审旳案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旳案件,进行备案登记。

5、对当事人提出旳诉前财产保全进行审查,并决定与否受理。

6、对合用公示催告程序和督促程序、特别程序审理旳案件进行审查,决定备案或告知不予受理。

并负责办理公示催告程序旳案件。

第七条当事人提出申诉申请,由审监庭负责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旳申诉申请,由审监庭交备案庭办理备案登记。

第八条备案庭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申请人)发出受理告知书,举证告知书,出具证据收据,告知当事人预交受理费或申请费,在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上注明当事人联系电话。

第九条备案庭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原告证明其诉讼祈求旳重要证据不具有旳,应及时告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起诉状旳时间从当事人补交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和延长审限的通知-沪高法〔2020〕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和延长审限的通知-沪高法〔2020〕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和延长审限的通知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和延长审限的通知沪高法〔2020〕16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审判庭及职能部门:201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就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的事由、最大次数等作出新的规定。

为切实抓好相关规定在审判实践中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民商事纠纷案件审判质效,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市各法院近期就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组织一次专题学习,确保全体民商事审判法官和相关工作人员全面掌握《规定》的内容,在审判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二、全市各法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规定》第二条规定,严格限制延期开庭审理的事由。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应当严格限定在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即,案件除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前三项规定的情形,以及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外,不得延期开庭审理。

三、诉讼中发生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需要延期开庭审理的,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应当在发现上述情形后三日内向本院院长或者经院长授权的副院长报告,并提出延期开庭审理的申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的通知(浙高法〔2014〕176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制作,实现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我院制定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并经院审判委员会第256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遇有问题或有改进建议,请及时报我院研究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简式裁判文书制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制作,实现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简化工作应坚持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注重与强化庭审功能相结合,并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沟通与协调,分步实施、稳妥推进。

第三条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简化的格式主要包括要素式裁判文书和令状式裁判文书,由基层法院根据案件的类型和特点选择适用。

第二章要素式裁判文书第四条要素式裁判文书是指对于一些能够概括出固定要素的案件,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不再分别阐述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部分,而是根据案件要素,载明原、被告意见、证据和法院认定的理由、依据及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

第五条以下类型案件可以选择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1.劳动争议案件;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3.房屋买卖合同案件;4.涉及抚养费、赡养费、履行离婚协议等婚姻家事案件;5.其他适宜用要素式裁判文书裁决的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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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庭审规则(适用于基层法院)[庭前准备]书记员在开庭前依次进行下列工作:1、查明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及身份情况(到庭后,收回传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

)2、宣布法庭纪律(略)。

3、宣布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略)。

4、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待审判员入庭就座后)。

5、报告审判员,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身份情况如下:原告×××,×族,××年×月×日出生,职业,现住××。

原告委托代理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工作者)。

被告×××,×族,××年×月×日出生,职业,现住××。

被告委托代理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工作者)。

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开庭审理]审:对于刚才书记员报告的当事人基本情况,各方当事人有无异议?审:本案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

——县人民法院××审判庭现在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本院在庭前已由书记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宣读,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以次询问原、被告当事人)审:原告是否申请回避?审:被告是否申请回避?审:原告有无出庭作证的证人?审:被告有无出庭作证的证人?审:请证人退庭,在证人休息室等候传唤。

[法庭调查]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现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口头陈述诉讼请求。

被告针对原告的诉状进行口头答辩,并表明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

审:根据原告诉状和被告答辩,双方在诉辩中陈述一致的事实是:1、2、3,对以上事实本庭予以确认。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2、3,(鉴于庭前已给双方送达了起诉状、答辩状,原被告不再宣读起诉状和答辩状,由本庭直接归纳,原被告在诉状中承诉一致的事实是:1、2、3,对以上事实本庭予以认定。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2、3)。

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以次询问原、被告当事人)(如原被告对案件事实无异议,审判人员可直接收集证据后进行调解。

)审:下面,本庭围绕争议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

先由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

提交证据前应先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形式及将要证明的内容。

(如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性,审判人员可决定不对该证据进行举证、质证。

对另一方当事人已认可的事实,不再举证、质证,可直接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审:被告进行质证(将原告出示的证据交给被告质证)。

审:被告出示证据。

(出示证据前应先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形式及将要证明的内容。

)审:原告进行质证(将被告出示的证据交给原告质证)。

审:刚才,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经质证、认证,本院认为××(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分析,同时,阐述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最后明确表示对该证据是否采信或不予采信)。

审: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有:1、2、3,现给原告出示。

(由审判人员宣读)原被告对本院调查的证据有无异议?(审判员就双方当事人对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进行阐述。

)[证人作证]审:传证人×××出庭作证。

审:证人,回答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等身份情况。

审:证人××,你作为原告××与被告××一案的证人,出席今天的法庭,要保证做到客观、真实、全面的陈述与本案有关的事宜,不得作虚假陈述,不得作伪证,如果提供伪证,将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没有?(宣读证人具结保证书的内容。

)审:请证人在证人具结保证书上签字。

审:由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向证人发问。

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审:(审判员根据案情适时发问。

)审:证人退庭,在证人休息室等候核对笔录并签字。

审:由原告对证人的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审:由被告对证人的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审:针对本案争议的事实,原告可以对被告发问。

审:被告对原告可以进行发问。

(如尚有未查明的案情,审判人员可适当发问)(审判员对证人证言进行认证。

)审:(小结)经过法庭调查,查明的案件事实是:——(如原被告对案件事实、法律关系、责任承担无争议,无须进行法庭辩论,直接进行法庭调解。

)[法庭辩论]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一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围绕本庭归纳的焦点发表辩论意见,辩论应围绕本案性质、法律关系、法律适用、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

对于本院已经确认的事实,双方不再发表辩论意见。

审: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审: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审:原、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以次询问原、被告)审:法庭辩论结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二款的规定,下面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原、被告当事人分别陈述)[法庭调解]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由本庭主持调解。

审:原告是否同意调解?审:被告是否同意调解?审:原告提出你的调解方案?审:被告提出你的调解方案?(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法庭提出调解意见。

)审:经法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2、3。

本庭认为,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自觉履行。

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给当事人当庭送达调解书)[当庭宣判]审:由于原、被告不同意调解(或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现在对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进行宣判。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原告×××与被告×××、××纠纷一案,本庭审理认为:×××(重点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正当,被告的辩解意见是否成立进行论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款、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2、——(敲击法槌)本判决为口头判决,书面判决书于×月×日到××领取或由本院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在领取判决书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定期宣判]审:本庭定于××年×月×日×时在××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宣判。

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民商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一审庭审规则[庭前准备]书记员在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下列工作:1、查明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及身份情况(到庭后,收回传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

)2、宣布法庭纪律(略)。

3、宣布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略)。

4、双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证据目录及证据复印件。

5、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待审判人员就座后,示意参加诉讼和旁听人员落座)。

6、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身份情况如下:原告×××,×族,××年×月×日出生,职业×××,现住×××。

原告委托代理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工作者)。

被告×××,×族,××年×月×日出生,职业×××,现住×××。

被告委托代理人×××,系×××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工作者)。

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开庭审理]审:对于刚才书记员报告的当事人基本情况,各方当事人有无异议?(以次询问原、被告当事人)审:本案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担任审判长,×××主审本案,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本院在庭前已由书记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宣读,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以次询问原、被告当事人)长:根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回避。

就是你们认为法庭审判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以书面形式提出事实理由申请回避。

(分别询问原、被告是否申请回避?)审:原告有无证人出庭作证?审:被告有无证人出庭作证?(有证人时)传证人到庭,审查证人身份,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并办理具结手续。

审:请证人退庭,在证人休息室等候传唤。

[法庭调查]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首先由原告宣读诉状或口头陈述案情。

审:被告针对原告的诉状进行答辩。

审:根据原告陈述和被告答辩,双方在诉辩中承诉一致的事实是:1、2、3,对以上事实,本庭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2、3。

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分别询问原、被告)?审:下面,本庭围绕争议的问题进行质证。

(经庭前证据交换,在法庭审理中,合议庭对已经交换达成合意的证据可简要予以说明,在征求当事人有无新的意见后,当庭予以认定;主要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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