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规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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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对这笔款项应该按预付款 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旅游者承担违约 的相应责任,旅行社在扣除已发生的费用 (如护照、签证费)后,应退还田某剩余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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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由于合同订立者缺乏法律知识, 将定金与预付款混为一谈,因此,不能单从合同 中的字面上来定性。实际上,旅行社收取的这笔 款项,是旅游费价款的分期支付,属于给付债务 的一部分;从旅行社对不履行合同时的处理来看, 这笔费用也不符合定金的特征,如果出现旅行社 原因取消出团,旅行社绝不可能承担定金双倍返 还的罚则; 另外,依照《担保法》第91条 之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 标额的20%,而这笔费用已是全部 旅游费的80%,大超过法定的比例, 因此,就算是定金也是无效的。
案 例 评 析
本案的焦点涉及田某已 交付的3800元到底是定金, 还是预付款。定金与预付 款有相似之处,都是先行 给付对方的一定款项,实 践中常易混淆,但两者在 性质上是不同的。
1、预付款是一种在 合同履行期限没有 到而提前支付的价 款,实质上是提前 履行合同约定的部 分或全部义务;而 定金是一种担保手 段,目的在于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 本身并不是提前履 行合同义务。
第 五 小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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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先期交纳的是定金,还是预付款?
1999年8月25日,田某同某国际旅行社签订 东南亚6日游合同。合同规定:9月30日旅游团 离京直飞泰国;旅游费用每人共计4750元,先 交纳定金3800元,用于办理护照、签证和订购 机票等费用支出,余款取机票时付清。合同订立 后,田某交会3800元,旅行社开具了"定金"发 票。 同年9月8日,田某所在单位突然委派其到 外地出差一个月,不可能按原计划参团出游,故 提出解除所签订的旅游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交付 的费用3800元。旅行社称其交付的费用已用于 办理护照、签证和机票的支付。田某要求旅行社 提供有关凭证,如果确实已花费,同意合理扣除, 但应退还余款。旅行社则认为,田某交付的 3800元是定金,双方的合同已作标明,按照 《合同法》第115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约定债务的,无权返还定金"的规定,田某的要 求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2、两者的作用不同。
定金除了担保合同 和履行外,在当事 人就合同是否成立 这个问题上,可以 起到证明合同成立 的作用。而预付款 则无证明合同成立 的作用。
3、两者的结果不同。在合同行以履 行的情况下,定金是收回还是抵为 价款,这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 确定,并非一定是抵作价款。而预 付款本身就是价款或价款的一部分; 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 管是给付款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 接受预付的一方当事人违约,预付 款都应退回。而定金则不同,在合 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过错者就行 承担丧失或双倍返还定金的不利后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