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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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威 刘晓刚
王瑶 唐绍禄 许超 罗鹏 秦梦杰 王亚超
洪娜
李遨 李金华 陈礼科 曾德来 姚悟闻 张宗堂
黄敏华
化学工艺
李 童 董志辉 段海潮 周 杰
管理学 硕士
艺术学 硕士
应用化学 地质资源与 地质工程
矿业工程
陈建章 张媛媛 王 恒 张 巧 陈美龙
肖慧 李浩
刘迅 唐湘隆
赵芳芳 松
湖南科技大学文件
科大政发〔2018〕75 号
关于授予 2018 年 6 月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决定
校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
予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决 定授予刘楚翀等 13 人哲学硕士学位、高亚林等 23 人经济学硕士 学位、陈子仲等 24 人法学硕士学位、唐恬等 35 人教育学硕士学 位、黄敏思等 32 人文学硕士学位、张玉凤等 13 人历史学硕士学 位、李亮等 50 人理学硕士学位、黄佩等 150 人工学硕士学位、贺 喜等 26 人管理学硕士学位、郭朋榕等 38 人艺术学硕士学位、高 秋艳等 147 人教育硕士学位、申黎等 16 人翻译硕士学位、王岳峰 等 27 人工程硕士学位,共计 594 人。学位通过审定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20 日。
欧小兵 吴亮
李慧 吴红林
周泽明 黄亚军
杨进伟
矿业工程
赖 笼 贺雪来 柳 勇
生物工程
高嵩
项目管理
黄贝
-5-
农业经济管理 音乐与舞蹈学 戏剧与影视学
美术学
杨 婷 崔 晨 王 威 邹雨情 乐昕兴 麻湘琳 张 文 费茹敏 周建国
郭朋榕 李珍妮 杨斯达 罗 群 缪函格 杨腾博 王诗颖
颜 开 吴静远 李仁毅 徐文璐 傅琴瑶 史莹莹 欧阳一荃 朱虹缙 陈露露 严雨桐 郭 浩 王 之

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作者:————————————————————————————————日期:ﻩ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科大政发〔2011〕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两级。

学位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本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类别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

第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授予审定机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学位审核的有关工作。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与学位审定会议依照《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进行。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第一节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四条凡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在校期间修完《湖南科技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并达到下述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校期间,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令而受到惩处者。

(二)违反校纪而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且未解除处分者。

(三)因考试舞弊而受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

(四)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超过1.5者(适用于校本部学生);应修课程毕业平均学分绩点未超过1.5者。

(适用于潇湘学院学生)(五)不能毕业者。

(六)因偷盗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七)因其他问题,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因受处分(考试舞弊、偷盗除外)未解除,只获得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在解除处分后,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1.本工作细则适用于高校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管理和实施。

其目的是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促进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和就业能力培养。

2.学位授予的时间和程序:每年学位授予时间为6月和12月。

学位授予程序包括学生申请、学校审定、学位评定和学位授予,各环节需按规定完成。

3.学生申请: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学位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单、毕业论文、实习实践报告等。

4.学校审定: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审核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的条件。

审定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修改或补充材料。

5.学位评定:学位评定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

评定内容包括学生的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实习实践报告、综合能力评估等。

评定结果通过绩点制度进行统一评定。

6.学位授予:学位授予由学校举行学位授予仪式进行。

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并将相关信息登记在学位证书库。

学位授予的情况会在学校官方网站和其他媒体进行公示。

7.学位授予的条件: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生的学业成绩、毕业论文质量、实习实践经历等。

学生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并在专业课程中取得一定的学业成绩。

毕业论文质量必须符合学校要求,并通过学院组织的评审。

另外,学校还要求学生进行一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8.学位的认证和使用:学位证书是对学生所获得学位的官方认证,具有法律效力。

学生应妥善保管学位证书,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

学位证书可以作为就业、升职、出国留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9.学校积极开展学位证书的查询和复核工作,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学位认证服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和其他途径查询学生的学位信息。

10.学校还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位证书复核,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和准确性。

学位证书复核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学生在一定时限内提出复核申请。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阶段的第一个学位,是对本专业学生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证明。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学校的规定。

第三条学士学位分为工学学士学位、理学学士学位、文学学士学位、教育学学士学位、艺术学学士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等。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以分为正常毕业授予、加速毕业授予和延期毕业授予。

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通过学业成绩、学术论文、实践实习、专业考核等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课程和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相关规定。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公示,并在学生入学时向学生和家长明确告知。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正常毕业授予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期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规定的学年学业学分要求;(二)通过学校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三)完成实践实习要求;(四)完成学术论文(设计)要求;(五)符合其他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综合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三章加速毕业授予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学生,包括工作人员、成人教育学生和转专业学生等。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正常毕业条件;(二)具备特殊的就业或升学需求;(三)经过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四章延期毕业授予第十五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适用于因特殊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书面延期请求,并说明原因;(二)经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此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规范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二)退学者;(三)被开除学籍者;(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院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汇总拟授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明确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教育。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确保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位和应用型学位两类,分别授予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

第六条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分别由学术委员会和教务处制定,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学分要求、课程要求、学业要求和综合素质要求。

第八条学分要求是指学生在完成学业总学分要求的基础上,满足专业学科、通识教育和实践环节学分的要求。

第九条课程要求是指学生须按照学习计划完成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课程,并达到相应的课程考核要求。

第十条学业要求是指学生须在规定学年内达到学业水平,完成相应的学业考核。

第十一条综合素质要求是指学生须在学业水平的基础上,全面发展自己的学科素养、科学素养、人文素养和创新素养等方面的能力。

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和方式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分为自评、专家评审和学位委员会评定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自评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并进行自我评价。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是指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学位委员会评定是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生的自评和专家评审报告,进行最终学位评定。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的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和综合素质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评定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学生。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第十八条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学校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公开进行,学生和教师代表有权参与学士学位授予仪式。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加强学位管理,保证学位的质量和有效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管理。

第三条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由学校举办的教育机构授予。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学位授予应当与国家教育政策相适应,服务国家创新和发展需求。

第七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初级学位,是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初步评价。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常规学士学位和优秀学士学位。

第十条常规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要求的毕业要求。

第十一条优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在常规学士学位的基础上,有突出的学术成果或创新项目。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研究生学位,是对学生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学术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学术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硕士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专业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专业实践项目。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学位,是对学生独立研究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最高评价。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综合考试、学术报告和博士论文。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严格,对学生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成果有较高的要求。

第二十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还包括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批。

第五章学位授予管理第二十二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学位授予的程序包括申请、评审、审批、公示和授予等环节。

202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为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负责我校学位的审核授予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审核各院系提出的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开展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所在院系,应成立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院系学士学位的初审等工作。

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以五到七人为宜。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工作职责:(一)对各院系提交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复审;(二)对每位普通本科毕业生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三)对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予以处理。

第四条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工作职责:(一)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以及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照学校有关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每位毕业生进行逐一审核,拟定本院系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二)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本院系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并对拟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说明理由或原因;(三)对符合特殊情况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申请材料。

第五条我校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 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完成教学环节规定的各项任务,取得相应学分,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达到毕业资格;(三) 培养方案中未规定具体学位课程的不作下列要求,规定有具体学位课程的需满足下列要求:(1)学位课程考核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均达到70分(含70分)或中等(含中等)以上;(2)医学类专业毕业综合考核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或中等(含中等)以上。

研究生导师考核办法

研究生导师考核办法

科大政发〔2007〕61号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属各单位:《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审定,现予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办法(试行)为督促研究生导师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整体水平,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要求(一)研究生导师每三年考核一次,具体时间为考核年度的11~12月份。

(二)已获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所有在岗教师(含校外兼职导师),无论近三年有无指导任务均须参加考核。

当年新增的导师不参加本年度组织的考核。

(三)无故拒绝参加考核者,视为自动放弃研究生导师资格。

二、考核依据(一)《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日常管理工作职责》(二)《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三)《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四)《湖南科技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三、考核组织、内容与方式(一)研究生处负责全校考核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具体考核工作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包括学术水平与培养条件、研究生培养、学位点建设、思想素质与培养管理等四部分(详见附件:《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导师考核评分体系》),考核的重点是培养质量。

(三)采取导师自评,学位点初评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综合-2-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导师考核评分体系》逐项评分,其中培养质量部分按项累计计分,不设上限。

考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发文公布。

四、考核程序(一)研究生指导教师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导师考核表》(可从研究生处网页下载)一式二份并根据考核评分体系进行自评项打分,交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硕士点负责人核对表中所填相关内容的原件和数据;根据考核指标体系对自评打分项进行审核。

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科大政发〔〕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两级。

学位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本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类别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

第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授予审定机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学位审核的有关工作。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与学位审定会议依照《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进行。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第一节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四条凡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在校期间修完《湖南科技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并达到下述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校期间,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令而受到惩处者。

(二)违反校纪而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且未解除处分者。

(三)因考试舞弊而受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

(四)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超过 1.5者(适用于校本部学生);应修课程毕业平均学分绩点未超过 1.5者。

(适用于潇湘学院学生)(五)不能毕业者。

(六)因偷盗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七)因其它问题,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因受处分(考试舞弊、偷盗除外)未解除,只获得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在解除处分后,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对本科、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管理。

第三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坚持“质量为本、服务至上”的原则,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六条学位授予工作依法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学位授予工作要加强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学位授予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持。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管理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依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确保学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课程完成学业,通过必修课程考试和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办公室需监督和检查各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第十条学位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时间,制定学位授予的具体流程和标准。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把关,组织专家对学生论文进行评审,并及时公示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学生必须完成学业规定的必修课程并通过考试,同时需完成规定的选修课程和实践环节。

学位办公室需对学生的学业进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和学业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授予管理第十四条硕士学位授予应当依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和课程要求下完成学业,并通过各种形式的考核、学术论文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办公室需监督和检查各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湖南科技大学成人学位授予实施办法.doc

湖南科技大学成人学位授予实施办法.doc

2010年湖南科技大学成人学位授予实施办

【成人高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细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湖南省普通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试行)》的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申请资格
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学历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各类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有关规定并具备一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学士学位。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特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成人本科高等教育学习,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各项要求,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参加全省和学校组织的申请学位课程考试,考试成绩一次性达到规定的要求。

湖南科技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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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科大政发〔2011〕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两级。

学位按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本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类别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

第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授予审定机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学位审核的有关工作。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与学位审定会议依照《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进行。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第一节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四条凡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在校期间修完《湖南科技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并达到下述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校期间,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令而受到惩处者。

(二)违反校纪而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且未解除处分者。

(三)因考试舞弊而受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

(四)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超过1.5者(适用于校本部学生);应修课程毕业平均学分绩点未超过1.5者。

(适用于潇湘学院学生)(五)不能毕业者。

(六)因偷盗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七)因其他问题,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因受处分(考试舞弊、偷盗除外)未解除,只获得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生在解除处分后,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的年限内(即毕业<结业>二年内)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节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八条学院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学位授予情况进行初步核查,给出初步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整理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第九条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生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硕士学位授予第一节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第十条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比较熟悉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初步的听说能力。

(四)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五)专业硕士学位符合设置方案提出的业务水平要求。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校期间,出现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令而受到惩处,或在读期间因违反学术道德、偷盗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或因其他违纪受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分未解除,或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等情况,学校不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节学位申请第十二条学位论文预答辩通过后,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办理学位申请手续,申请人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查表》(见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研究生学院网页下载),要求下列材料齐全:(一)《导师对研究生综合素质及学位论文的评语》(见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研究生学院网页下载)。

(二)全部课程学习考试成绩,论文开题、论文中期检查表、硕士学位论文。

(三)培养环节材料:中期考核表、实践考核表、学术活动考核表。

(四)申请人符合本学科硕士学位申请要求的学术与应用成果材料复印件(发表论文只须第一页或录用证明)。

(五)以同等学力申请我校硕士学位者,提供国家统考课程的成绩单和《申请资格审查表》(一式二份)。

第十三条研究生登陆研究生培养管理系统个人用户,按要求输入学位申请信息,确认准确无误后提交。

第三节学位申请资格审查第十四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以下条件组织对申请人申请资格进行审查。

符合以下条件者资格审查合格。

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将《硕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报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

(一)各类研究生均须完成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且材料合格齐全。

导师同意毕业。

(二)修满规定的课程学分。

各类研究生未免修的学位课程学习考试成绩须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非学位课程和培养环节考核成绩达到合格(60分)以上。

(三)各类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符合研究生学院《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论文通过原创性审查且导师认定符合要求,按研究生学院所发《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编辑成册。

(四)申请人在读期间取得的与学位申请有关的学术与应用成果符合本学科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五)网上管理系统提交的学位申请信息准确、齐全。

(六)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须符合《湖南科技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附件)的相关要求。

第四节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第十五条申请资格审查合格进入论文评阅阶段。

按以下要求组织论文评阅。

(一)学位论文评阅分学校、学院两级组织,全部采用双盲评阅。

(二)提前毕业、延期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上年度各级抽检出现C等及以下等级的论文指导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以及部分随机选定集中送评的论文,由研究生学院组织评阅;其他毕业生论文评阅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

为保证评审结论的客观性,论文送审须专人负责,评阅专家必须保密。

(三)全日制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送两位副高以上职称同行专家评阅,非全日制研究生和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硕士学位论文须送三位副高以上职称同行专家评阅。

论文评阅专家中至少一位是校外专家(专业学位论文和应用研究型研究生学位论文应送一位对应行业应用实践单位专家评阅)。

(四)论文评阅若两位专家持否定意见,不能进行论文答辩;如有一位专家持否定意见,则增聘一位专家进行评阅,如增聘专家仍持否定意见,不能进行论文答辩。

(五)《湖南科技大学硕士论文专家评阅意见书》及《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论文评阅专家聘请函》采用学校统一文本(研究生学院网页下载,组织送审单位盖章),专家填写评阅意见返回后,评阅意见书原件(复印1份)分别与两份学位申请书装订一起,交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

第五节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第十六条论文评阅通过者,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硕士论文答辩审批表》(见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研究生学院网页下载)。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位点(或方向)审定答辩委员会组成成员,提前一周报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 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学位申请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委员会安排一名讲师以上职称教师担任秘书。

第十八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时间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规定统一安排,由学位点(或方向)具体组织。

学院应在答辩前将答辩人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同时将本院答辩安排及答辩委员会组成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和成员名单。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三)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超过45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评阅专家评阅书中质询的问题,答辩委员与参加答辩会人员就论文工作提问,答辩人就以上问题进行回答。

评阅专家评阅书中质询的问题可提前通知答辩人。

回答问题终止,答辩人离场。

(五)答辩委员会就答辩人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进行审议,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票学校统一),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答辩委员会写出《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见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研究生学院网页下载);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内容应包括对论文学术水平与写作规范的评语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意见,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

(六)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答辩人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答辩人致谢等。

(七)答辩结束。

第二十条对答辩不合格者,答辩委员会需就是否同意修改论文、在半年内重新答辩一次做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答辩委员会秘书采用专用记录本对答辩委员提问和答辩人回答内容及有关答辩决议等做好记录,答辩结束及时将全部答辩材料文本送本学院研究生办存档。

第六节硕士学位审批第二十二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学校审定日期的十五天前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学位初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决议方为有效;会议对申请资格符合要求及答辩通过的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做出决议,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半数方能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填写《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意见书》(见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研究生学院网页下载)。

(二)对答辩通过而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硕士学位论文,可就是否同意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审查做出决议。

(三)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将学位申请人全部培养材料交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将学位授予流程各环节的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按《学位申请书目录》序号装订形成《湖南科技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

学院研究生秘书按要求收齐并整理申请人全部培养档案材料,在要求的时间内交研究生学院学位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学期末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学位审定,出席会议的委员应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决议方为有效;会议对学院分委员会报送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半数方能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决定。

同时形成《湖南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授予决议书》(学位办统一打印,二份,盖学位办公章)。

(二)对未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授予审批的申请人,会议就是否同意其补充材料或修改论文后提交下一次会议审定做出决议。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已授予学位人员,经查实有舞弊和学术不端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应予以复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可以撤销所授学位。

第二十六条学位证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对学位获得者学校发文公布,颁发《学位证书》。

证书的生效日期,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之日开始。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科大政发〔2007〕62号)、《湖南科技大学专业学位、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试行)》(科大政发〔2005〕26号)和《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补充规定》(科大政发〔2007〕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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