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国际税收计算题及补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关税对国际贸易条件的影响
贸易条件=出口价格指数/进口价格指数(>1,好;<1,坏)
调整关税改善贸易条件的前提:进口商品供给弹性<进口商品需求弹性
2.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
⏹在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外支付的部分免于缴税:
1)在中国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境内外享受的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
2)对境内外同时担任职务或在境外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对其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
3)境内企业采用核定利润方法计征所得税或不征收的,在该企业受雇个人的工资视为境内企业支付。
✓史密斯先生从2008年5月起被美国一公司派到我国,在该公司与我国合资的M公司任职做技术指导工作,我国M公司每月向其支付人民币15000元,美国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35000元。2012年6月,史密斯先生被临时派往泰国为一家公司检测设备,于2012年6月5日从中国出境。当年6月17日回到中国后继续在M公司工作。现计算史密斯先生2012年6月应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税收抵免问题)。
史密斯先生被美国公司临时派到泰国工作12天属于临时离境,这期间他在泰国工作取得的由美国公司支付的工资中属于“境外来源、境外支付”,无须向我国纳税。
(1)按当月境内、境外支付的工资总额计算的应纳税额:
(50000-4800)×30%-2755(速算扣除数)=10805(元)
(2)当月应纳税额:
10805×(1-35000/50000×12/30)=7779.6(元)
⏹在境内无住所而一年中在境内连续工作不超过90日或累计工作不超过183日的个人:
✓英国居民伍德受英国T公司委派到我国一家企业提供业务帮助,入境时间为2013年2月1日,在我国企业工作5个月,英国T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8000元,我国企业每月支付工资12000元。2013年4月,伍德被派往日本的英国T公司一家关联企业工作了20天,然后返回中国企业继续工作。那么,伍德2013年4月在中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为多少?
应纳税额=[(20000-4800) ×25%-1005] ×12000/20000 ×10/30=559(元)
⏹在境内无住所而一年中在境内连续工作超过90日或累计工作不超过183日的个人:
✓续上例。假定伍德要在中国工作10个月,那么,伍德2013年2月来华工作,当年9月被派往设在日本的英国T公司的关联公司工作了20天,则其在中国的纳税义务为:
应纳税额=[(20000-4800) ×25%-1005] ×10/30=931.67(元)
⏹高管人员的规定:
高管: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1)来自无税收协定国家的高管人员在一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
来自协定国家的高管人员,但协定中规定高管工资适用董事费条款,且其在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
2)无税收协定适用,或按税收协定应认定为中国居民的企业高管人员,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5年
的;
按协定规定应认定为对方国家居民且按协定规定应适用董事费条款的企业高管人员,如果在税收协定规定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了183天但不足365天的个人:
3)无税收协定适用,或按税收协定应认定为中国居民的企业高管人员,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5年后的纳税年度中,仍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3.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扣除法
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年取得总所得100万元,来自于甲国(居住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乙国(非居住国)的所得30万元;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如甲国实行扣除法,分析该公司纳税情况。
甲国公司缴纳的乙国税款(30×30%) 9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乙国的应税所得(30-9) 21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所得70万元
甲国公司境内境外应税总所得(70十21) 91万元
甲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91×40%) 36.4万元
甲国公司实际共缴纳税款(9+36.4) 45.4万元
结论:缓解但不能免除重复征税。
⏹减免法
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税率征税;
对其国内所得则按正常的标准税率征税。
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免税法
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全部或部分免予征税。
单边免税的一般限定条件:
1)能够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必须来源于那些课征与本国相似所得税的国家(不包括国际避税地);
2)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一般为本国纳税人从国外分公司取得的利润或“参与免税”;
3)本国纳税人若想享受“参与免税”,其在国外企业持有股份的时间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限(1~2年);
4)还有一些国家“参与免税”还要求派息公司必须是从事制造业、商业、银行业等经营活动的公司。
免税法在实行累进所得税的国家的两种做法:
1)全部免税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征税,并且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也不考虑这笔免于
征税的国外所得。
2)累进免税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不予征税,但在确定对其国内所得征税的税率时,要将这笔免于征税
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汇总一并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