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1.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矿井地下水位稳定,防止地下水涌入矿井,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2.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3.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由专门机构负责,确保人员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4.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水文地质异常情况。
5.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建立水位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矿井地下水位,及时进行预警和处理。
6.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建立相应的水文地质资料档案,包括地下水文地质调查报告、抽水排水系统设计方案等。
7.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加强与地下水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报告地下水问题,共同制定解决方案。
8.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防治水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9.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提高应对突发地下水问题的能力。
10.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做好相关记录和统计工作,定期编写防治水管理报告,评估防治水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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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
是指对地下空间(例如地下室、地下停车场等)的防水管理措施和规定。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地下空间能够有效地防止地下水的渗入和积水,并保持良好的环境质量和使用安全。
以下是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的一些常见要求:
1. 防水层:地下空间的地面和墙面需要建立防水层,以防止地下水的渗入。
防水层可以由防水涂料、防水卷材等材料构成。
防水层需要具备良好的耐水性和耐久性,以便长期保持良好的效果。
2. 排水系统:地下空间需要设计和建立有效的排水系统,包括雨水排放系统和地下水排放系统。
雨水排放系统通常包括雨水管道、雨水收集设施和泵站等,用于将地下空间积聚的雨水排放到外部排水系统中。
地下水排放系统则用于排放地下水,以保持地下空间的干燥。
3. 检测设施:地下空间需要配置合适的水位监测设施,用于实时监测地下水位的变化。
这些设施可以是水位计、流量计等,能够及时发现地下水位上升或泄漏等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4. 维护管理:地下空间需要进行定期的维护和管理,包括清洁、检修和维修等工作。
必要时需要对防水层进行修复和更新,以保持其良好的功能和效果。
5. 安全措施:地下空间的设计和建设需要考虑安全因素,包括防滑、防火、通风等措施。
特别是对于有人员活动的地下空间,需要确保其安全性,防止发生事故和意外。
这些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有助于确保地下空间的防水效果和使用安全,保障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并维护城市的基础设施可持续发展。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井防治水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矿井的防治水工作。
第三条矿井防治水工作是指矿井在采矿过程中,对地下水的排水、防治和管理,旨在确保矿井生产环境的安全稳定。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遵从安全第一、防备为主、科学施策、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五条矿井防治水工作需由专业人员负责,矿井管理负责人对其负总责。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六条矿井管理负责人应组织编制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并订立相应的防治水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矿井管理负责人应委派专业的防治水管理人员,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矿井防治水工作涉及的设备、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需要提前报备,并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矿井管理负责人应定期组织矿井防治水工作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防治水意识和应急处理本领。
第十条矿井管理负责人应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工作档案,包含工作计划、措施执行情况、事故记录等,定期进行审查和总结。
第三章防备措施第十一条在矿井设计、施工和安装过程中,应考虑防治水措施的需求,提前采取合理的防备措施,以防止地下水的泄漏和涌入。
第十二条矿井管理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地下水的巡查和监测工作,建立完善的地下水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地下水的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应加强对井下水源掌控的管理,严禁随便开采和使用井下水,确保矿井地下水平衡。
第十四条矿井管理负责人应订立应急抢险预案,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和队伍,以应对突发水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对于矿井防治水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应建立相关的制度和流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四章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矿井管理负责人应依据矿井的实际情况,订立防治水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人。
防治水应急预案应包含突发水灾的应急救援措施、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准备、应急通信系统的建立等内容。
第十八条应急演练应定期进行,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并针对演练结果进行整改和完善。
2024年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为预防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进一步科学、有序、严谨地规范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根据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结合集团公司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矿井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水措施。
2、矿长、井(区)长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矿总工程师和井(区)主任工程师对矿井防治水负技术责任,矿、井(区)必须设专人负责具体的防治水工作,建立矿、井(区)防治水组织机构。
3、每个矿井必须配备____台探放水设备,并有一支专业队伍。
4、矿井必须定期进行水文地质观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型矿井每____天观测一次,简单型每月观测一次,并且实行月末逐级上报。
5、矿井必须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和突发性水害应急预案,配备能满足抢险救灾的各种排水设备和物资,并且每年要至少进行一次以上实际演习。
6、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年、季、月、周水情水害排查与预报制度,文字和图纸齐全,水害类型明确,并且制定的防治水措施具有针对性。
7、需要进行采区探放水的,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按规定进行审批。
严格按设计施工,竣工后必须提交竣工总结报告,最终要有有关部门联合鉴定结论。
并实行探放水工程完成情况逐级上报制度。
8、矿、井(区)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并有书面整改措施。
成立防汛机构,建立抢险队伍,执行汛期值班值宿和降雨过后重点区域要坚持巡查巡视制度。
9、矿井必须建立必备的矿井涌水量观测台帐、井下突水点台帐和井下探放水成果台帐、地面水文观测台帐等和矿井充水性图、地面放排水系统图等图纸资料,并实行档案化管理。
10、坚持定期与相邻煤矿的相互联系制度,收集和查明相邻煤矿开采等情况以及废弃老窑充水、积水情况与矿井开采关系,建立完善的相邻煤矿和废弃老窑的资料。
11、坚持矿井防治水工程设计与安全技术措施的逐级审批制度。
凡大型矿井防治水工程设计、区域性井下探放水设计、水体下开采设计需报集团公司审批。
2024年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企业的防治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防治水管理制度, 保障矿区的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水资源规划, 合理布局, 合理利用水资源,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监测网络, 定期对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 提高防治水设施的技术水平和水平节水设备的使用。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防治水知识和技能培训, 提高员工的防治水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提前制定应对突发水灾事件的应急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章防治水的管理要求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防治水管理制度, 明确各级管理责任和协调机制。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控, 防止污水和有害物质对水质的影响。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 严禁对水源地进行破坏性开采和污染。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监测系统, 及时掌握水质和水量的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地下水位下降过快, 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区降雨水的管控, 以减少洪水灾害和水土流失。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煤矿采空区的防治水工作, 防止采空区水突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防治水信息公开制度, 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布煤矿防治水相关信息。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 定期向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报告防治水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确保煤矿企业的防治水工作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4篇)
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一、引言矿井是一种重要的矿产资源开采方式,然而,由于矿井内部存在大量的地下水,如果不加以有效管理,就会导致矿井内涌水严重,给矿井生产和工人的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
为了防止和控制矿井涌水,保障矿井的正常运营,制定一套完善的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确保矿井运营过程中没有发生涌水事故,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科学有效: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矿井进行全面细致的水文地质调查和水文地质分析,制定具体和针对性的防治水方案。
3.全员参与:矿井防治水管理是全体从业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每个员工都应该参与到防治水工作中,共同维护矿井的安全稳定运营。
4.预防为主:通过对矿区水源、水体状况以及矿井运营情况的实时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矿井涌水的发生。
三、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矿井涌水风险评估对每个矿井进行详尽的水文地质调查和水文地质分析,评估矿井涌水的可能性和风险程度。
根据涌水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2.矿井涌水监测系统建设在每个矿井内部建设完善的涌水监测系统,通过实时监测矿井的涌水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矿井涌水的动态变化,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3.矿井防治水措施根据涌水风险评估的结果和实时监测的数据,采取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包括加固矿井壁、设置防水层、注浆填缝、泵水降压等技术手段,以减少矿井涌水的发生和减轻涌水带来的影响。
4.矿井应急预案制定完善的矿井涌水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措施、责任分工和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以应对矿井涌水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培训与教育定期组织矿井从业人员进行涌水防治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防治水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监督与检查建立矿井防治水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对矿井涌水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2023年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2023年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防止矿井涌水事故的发生,促进矿井防治水工作的高效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矿井的防治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基础,强化管理、技术创新,加强监测预警,确保矿井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法进行。
第二章矿井防治水管理组织机构第五条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成立,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矿业企业、技术机构等相关单位参与,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当设立,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具体实施矿井防治水工作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矿井防治水监测和预警中心应当设立,运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矿井防治水的实时监测、预警分析和应急响应。
第九条矿工防治水专家委员会应当成立,包括行业专家、学者和相关企业技术人员,负责提供技术支持、技术培训和评估工作。
第三章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技术要求第十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稳定安全的原则,综合运用预测、防控、治理等技术手段。
第十一条矿井防治水应当按照贯通、排水、灌浆、坚固等原则进行,确保矿井结构和地质环境的稳定。
第十二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加强矿井涌水的监测预警能力,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十三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加强矿井排水和水利工程的建设,确保矿井水平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促进技术创新和经验总结,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的研究和引进。
第四章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管理制度第十五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责任落实和管理有序。
第十六条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应当制定,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月度和季度工作安排,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部门。
第十七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台账,记录涌水情况、处理措施和效果,并进行定期审核。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5篇)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为更好地防止矿井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我市矿井防治水有关制度,保证我市煤炭工业安全有序地发展,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每一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都要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
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放水设备。
培训探放水设备操作人员。
三、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本辖区内有水灾威胁矿井进行监督、督促各类防水煤柱设计、防治水措施的上报工作,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市局负责检查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对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每一矿井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工作。
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矿负责对重点受水患威胁矿井的检查工作。
五、矿井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该项工作的检查。
六、各类矿井必须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相关档案。
七、矿井应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
查明矿区内报废小井充水情况与矿区开采关系,查明地表水体、含水层与隔水层、小井老窖、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
八、矿井应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
九、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水文情况不清的矿井,要进行补充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并按地质规程要求报批工程设计。
十、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顶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断层水、冲积层水、钻孔水等,每一矿井必须根据该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凡在煤层露头风化带,含水、导水、与富水层相接触的断层,矿井水淹区,受保护的地表水体、井田技术边界等地段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各类防水煤柱必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计算,确定尺寸大小和留设方法。
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二、矿井要建立水害预报上报制度,矿井每月向县(市)区局汇报一次,国有地方煤矿每季向市局汇报一次矿井水患情况。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井下防治水管理工作,保障井下工作人员的安全和井下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行井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煤矿、铁矿、金矿、铜矿等矿山单位,以及建筑施工、市政工程等涉及井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井下防治水管理的目标是保证井下作业的安全进行,防止井下水灾发生。
第四条井下防治水管理的原则是防患于未然,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五条井下防治水管理工作由相关管理部门、井下作业单位和井下作业人员共同负责。
第二章井下防治水管理的主要内容第六条井下防治水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水文勘探、井下排水系统的设计与布置、排水设备的选购与维护、工作面防水施工等。
第七条井下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在井下作业前进行水文勘探工作,确定井下地质情况、水文特征以及可能出现的水源。
第八条井下防治水管理工作应根据井下地质和水文情况,设计并合理布置排水系统,确保排水设备的有效运行。
第九条井下防治水管理工作应选购适用的排水设备,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性能正常。
第十条井下作业单位应进行工作面防水施工,防止地下水突出和漏水。
第三章井下防治水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井下防治水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井下作业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负责井下防治水管理工作,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预案。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人员应接受井下防治水管理培训,熟悉防治水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常见故障处理方法,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井下作业单位和井下作业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防治水技能。
第十五条井下防治水管理工作的责任和义务由相关管理部门、井下作业单位和井下作业人员共同承担。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井下作业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井下作业单位应自查自纠,定期进行内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3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保障煤矿生产经营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指针对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综合治理工作,目的是防止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生产安全和环境的稳定。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防治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即通过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切实预防水灾事故的发生;同时,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工程措施、管理措施等多种手段,对已经产生的水灾事故进行有效处理和修复。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煤矿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煤矿企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相关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工程技术,推动防治水的技术创新和工艺改造,提高防治水的效益和可行性。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与地方政府、科研机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资源,实现防治水工作的协同发展。
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防治水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持续性。
第二章煤矿防治水的基本要求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防治水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等。
第九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应当全面进行,不得遗漏与疏忽。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井下和地表水监测体系,每日对井下水和地表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绿色环保、循环经济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循环利用水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水源、水流的分布、方向,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和污水。
2023年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2023年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____年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井防治水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是指对矿井地下水体的监测、防治、治理、利用和保护等工作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的目标是保障矿井生产安全和地下水资源的有效利用,防止因水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由矿井企业负责,相关政府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当以科学技术为支撑,按照防治水规划和管理规程进行实施。
第二章矿井防治水管理组织第六条矿井企业应当设立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负责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七条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化的防治水管理人员,确保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第八条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监测、评估和预警;制定矿井防治水应急预案和自救互救机制;组织开展矿井地下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工作;组织矿井防治水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九条矿井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建立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
第十条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章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监测和评估第十一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及时获取矿井水情信息,为防治水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二条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监测包括:地下水位、水压、水质和流量等参数的监测;地下水移动和渗流的监测;矿井周边地下水位、水质和流量等参数的监测。
第十三条矿井防治水工作的评估应当包括:对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评估;对矿井水情发展趋势的评估;对矿井防治水工作效果的评估。
第十四条矿井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监测和评估制度,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评估结果的科学性。
第四章矿井防治水工作的预警和应急第十五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进行预警和应急准备,及时发现和处理水灾风险,确保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
2023年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
2023年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井下水域的保护和管理,提高城市防洪和水资源利用效率。
本规定将针对城市地下水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规范,具体内容如下:一、总则1.1 目标:管理规定的目标是确保城市地下水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实现井下水域的合理利用和综合管理。
1.2 适用范围: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内所有的井下水域,包括地下水库、水源井、排水系统等。
1.3 法律依据:管理规定依据《城市环境保护法》、《水资源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基础设施建设2.1 规划设计:城市规划部门应编制井下水域建设规划,确保井下水域与地上水域的有效衔接。
2.2 建设要求:井下水域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包括地下水库设计、水源井开采和排水系统设计等。
2.3 工程质量:井下水域的建设和改造工程必须经过严格的勘测、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4 监测管理:井下水域建设后应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包括水位监测、水质监测等。
三、运行管理3.1 日常运行:井下水域的日常运行由相关单位负责,包括水源井的开采、地下水库的调度和排水系统的维护等。
3.2 运行措施:相关单位应制定运行措施,保证井下水域的正常运转,同时定期检查和维护设施,及时发现和排查问题。
3.3 应急管理:井下水域应制定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和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水资源利用4.1 合理开采:水源井的开采应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确定合理的开采量,并与地上水资源的利用相协调。
4.2 供水保证:地下水库的调度应确保城市的正常供水,根据需求合理调度水量,并保证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4.3 水质保护:管理规定对井下水域的水质要求严格,相关单位应加强对井下水域水质的监测和管理,确保水源的安全和供水质量。
五、环境保护5.1 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单位应加强井下水域周边环境的监测和管理,防止污染源对地下水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模版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井下防治水工作,确保矿井生产安全和人员健康,减少矿井事故发生的风险,保护矿工的合法权益。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矿井和相关的井下作业场所。
二、安全责任1.矿井管理人应对矿井井下防治水工作负责,确保防治水设施的完好、运行正常。
2.生产单位应制定井下防治水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井下作业场所的安全。
3.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不得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井下作业。
三、井下防治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1.矿井管理人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建设、管理井下防治水设施。
2.防治水设施包括排水系统、排水设备和交流设备等。
3.矿井管理人应定期对防治水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4.井下作业人员在发现任何防治水设施故障时,应立即报告上级,同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四、勘探和开采前的防治水准备工作1.勘探工作前,应进行水文地质调查,确保了解该地区的地下水情况。
2.开采前,应制定详细的防治水方案,包括排水方案和防治水措施。
3.开采前,应对矿井内的水进行排水处理,确保矿井内的水位处于安全范围。
五、井下防治水的日常管理1.井下作业人员应定期检查作业场所的矿井井下防治水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井下作业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井下防治水设施。
3.井下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防治水知识和技能。
4.井下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不得患有影响防治水作业的疾病。
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1.井下作业人员在发生突发水患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撤离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2.同时应报告矿井管理人和相关部门,协助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3.矿井管理人和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并采取措施尽快控制事故情况。
七、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矿井管理人和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
3.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范文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范文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是指对矿井水文地质条件进行调查,识别矿井水害的类型和等级,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以达到防止矿井水害发生和水害对矿井工作安全的威胁降到最低的目的。
本文将就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阐述。
一、矿井防治水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矿井防治水管理的目的是确保矿井工作人员的安全和矿井的稳定运营,防止矿井水害带来的经济和环境损失,并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2. 原则:矿井防治水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优先原则: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应以人员安全为首要考虑,确保员工在安全的环境下工作。
(2)综合治理原则:矿井防治水管理应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各项措施之间相互配合,形成有效的综合治理体系。
(3)预防为主原则:矿井防治水管理应重点强化事前预防,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矿井水害的发生,减少对矿井工作的影响。
(4)科学技术原则:矿井防治水管理应依靠科学技术手段,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对矿井水害的准确预测、快速响应和有效控制。
(5)可持续发展原则:矿井防治水管理应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矿井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矿井防治水管理的基本要求1. 水害风险评估:对矿井进行水害风险评估,确定矿井水害的等级和危害程度,为后续的防治水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 水害监测与预警:建立矿井水害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矿井水文地质状况和水压变化,及时预警矿井水害的发生,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
3. 防治水工程建设:根据矿井水害的情况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防治水工程方案,进行防治水工程建设,确保矿井工作的正常进行。
4. 技术和管理措施: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完善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和规范,确保工作人员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和操作技能,并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
5. 应急处置与救援:建立矿井水害应急处置预案和救援队伍,提前组织演练,确保在矿井水害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和矿井的正常运营。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4篇)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煤矿安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做好矿井防治水工作,保障矿井安全稳定运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是指矿井生产经营单位为了控制及预防矿井水灾事故,从而保证矿井的安全稳定运行所进行的一系列防治水措施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标准,不断完善和提高工作水平,确保矿井的安全可靠性。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工作责任制原则上为“五个一负责制”,即一主要负责人、一专业负责人、一监测负责人、一抢险救援负责人、一安全培训负责人。
第五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必须以人为本,加强员工培训,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员工水灾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必须强化监督检查,落实责任,保证措施的有效性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必须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采取综合防治水措施,确保矿井安全稳定运营。
第二章矿井防治水管理体制第八条矿井防治水管理体制应当建立和完善,明确各级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矿井防治水管理体制应当包括:生产经营部门、安全监察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主要部门。
第十条生产经营部门负责矿井的日常生产经营及防治水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矿井周边水源的保护工作,并组织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上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及时解决防治水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矿井防治水设施与设备第十四条矿井防治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并定期进行巡查和维修。
第十五条矿井防治水设施应当包括:抽水设备、排水设施、检测设备、预警系统等。
第十六条矿井防治水设备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
第十七条矿井防治水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责任。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防止井下水污染和水资源浪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供水系统中的井下设施的防治水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井下水池、井下水管等。
第三条井下防治水是指对井下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监测,确保其安全、有效地防止水污染和水资源浪费的措施。
第四条城市供水系统的运营单位应建立井下防治水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井下防治水工作培训。
第五条城市供水系统的运营单位应采取综合措施,加强井下设施的维护与管理,确保供水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城市供水系统的运营单位应制定井下设施的巡查计划,并按计划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七条城市供水系统的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井下设施的维护保养档案,记录设施的检查、维修和更换情况。
第八条井下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并严格按照验收规定进行验收。
第九条井下设施出现故障、损坏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维修或更换后应进行验收。
第十条井下设施的沉积物应定期清理,清理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
第二章监测和检测第十一条井下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建立监测和检测机制,定期对井下设施的水质、流量、压力等指标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井下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定期对井下设施的水质进行监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井下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定期对井下设施的流量和压力进行监测,确保供水量和供水压力满足用户需求。
第十四条井下设施的监测和检测结果应及时上报并记录,对异常指标和情况应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井下设施的检测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机构进行,监测结果应获得相应认证。
第三章应急预案第十六条井下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井下设施出现突发情况时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井下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建立应急指挥中心,并配置必要的应急设备、器材。
第十八条井下设施出现突发情况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置,保障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5篇)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1.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
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
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2.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必须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
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须探水前进。
3.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4.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5.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必须执行本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6.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7.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
巷道必须穿过上述构造时,必须探水前进。
如果前方有水,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预先建筑防水闸门或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8.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9.矿井必须作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选用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等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质、水压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
10.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
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统。
11.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一、总则矿井防治水管理是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为确保矿井安全运行,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组织机构矿井防治水管理由矿井负责人负责组织、指挥和监督,设立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并指派专业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三、防治水方案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制定防治水方案,明确防治水的目标、措施和责任分工,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四、水文监测矿井应建立水文监测系统,定期对井下水文进行监测,确保及时掌握矿井水文情况,及早发现和处理水患隐患。
五、矿井排水1. 矿井应建立稳定、高效的排水系统,确保井下保持适宜的液位。
排水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正常运行。
2. 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对井下排水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防止水患的发生。
六、矿井围岩支护1. 矿井围岩支护是防治水管理的重要环节,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制定围岩支护方案,并进行全过程监控。
2. 对存在围岩问题的巷道和工作面,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支护措施,防止涌水和溃坍事故的发生。
七、矿井通风1. 矿井通风是防治水管理的重要手段,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确保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持良好的通风效果。
2. 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通风设备,及时处理通风问题,防止因通风不畅造成的水患。
八、应急预案1. 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在突发水患事件中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2. 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水患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在水患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九、监督检查1. 监督检查是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
2. 对存在问题的矿井,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追踪整改情况,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十、违章处罚对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矿井防治水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2024年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
2024年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2024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防治水工作,保障城市地下管网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城市水资源的安全和稳定供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地下管网系统的井下防治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井下防治水是指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和工程,防止井下水位过高、地下管道泄漏等问题,确保地下管网系统正常运行和城市地下环境安全。
第四条井下防治水的目标是合理利用地下水资源,保护地下水环境,确保地下管网系统的正常运行,提升城市水资源利用效益。
第五条地下管网系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井下防治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定期开展井下防治水培训和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井下防治水工作机制第六条地下管网系统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井下防治水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各方面的合作。
第七条各地下管网系统管理部门应建立监测系统,定期对井下水位、地下管道压力、泵站运行等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置。
第八条各地下管网系统管理部门应编制井下防治水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行动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各部门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各地下管网系统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开展井下防治水工作,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能。
第三章井下防治水工程建设第十条管线铺设时,应根据地势、地下水位等因素,合理选择管道材质和设计流量,确保管道的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在水源地、供水站等重要区域,应设置监测系统,实时监测水位、水质等,确保供水安全。
第十二条水泵房应建设在水位相对较高的地方,选用防水材料,防止泵房受到水浸。
第十三条建设井下防治水控制设施,如排水沟、调水井等,以保持地下水位稳定。
第十四条加强地下管道巡检和维护,定期检查管道是否有渗漏、破损等问题,并及时进行修复。
第四章井下防治水水资源管理第十五条各地下管网系统管理部门应制定管网水资源管理方案,合理利用地下水资源,保护地下水环境,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益。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
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防止井下水灾、保障采矿生产秩序和矿工安全,依据《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矿山生产中的井下防治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井下防治水的基本要求第三条井下排水情况调查及监测(一)采矿企业应当建立井下水文地质调查档案,并每年对井下各类水源进行监测,详细记录每季度或每月的水位变化、水色、水质、水温和气体含量等情况,以及积水地址、深度和面积等资料,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二)在巷道、采空区等重点区域应设立水位监测站,并设置水文检测人员负责检测和处理水位变化情况。
第四条加强井下排水工作(一)对于实现经济技术指标和保障工人健康安全的井下排水设施和工程,应当通过完善技术措施加以保护,保持排放稳定和吸走有害气体,防止突水和有毒气体泄漏。
(二)采矿企业应当保证井下排水通道的畅通,及时维修排水设施,保证井下排水系统在任何时候都能正常工作,以防突水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强化井下防水措施(一)在钻孔、房柱、巷道出口等处,应当设立防水墙或防水隔离带,以防止水流向工作面或工作区。
(二)井下通风设施应当设置良好的防水措施,防止周围水源涌入井下,影响人员平安。
第六条加强遇险处理和应急措施(一)对于遇险的突水灾害,应迅速组织救援,开展紧急排水处理、抢通疏散通道等应急措施,保证矿工尽早脱险。
(二)加强应急预案编制,制定突水灾害预案,针对不同情况,确定应急措施和行动程序,保证应急响应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七条监督检查出于加强对井下防治水管理工作的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定期对矿山井下防治水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防止违规行为及时得到处理和控制。
第八条奖惩措施对于违反《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程度采取警告、罚款、直接停产整顿、吊销矿山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对于有功者或优秀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树立先进榜样,促进安全生产、推进科学发展。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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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参考范本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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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
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
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2.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必须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
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须探水前进。
3.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4.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5.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必须执行本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6.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7.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
巷道必须穿过上述构造时,必须探水前进。
如果前方有水,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预先建筑防水闸门或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8.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9.矿井必须作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选用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等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质、水压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
10.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
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并
建立疏排水系统。
11.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12.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一)采取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
能承受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订安全措施。
二)承压含水层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时,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
门、注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加抗灾强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1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当开拓到设计水平,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14.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1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具有独立供电系统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
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
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必须制定防突水措施,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一)防水闸门必须采用定型设计。
二)防水闸门的施工及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闸门和闸
门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应分别砌筑不小于5m的混凝土
护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顶。
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必须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m处,应加设1道挡物算子门。
防水闸门与箅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
来水时先关箅子门,后关防水闸门。
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门,应在两侧各设 1 道箅子门。
五)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带式输送机等必须
灵活易拆;通过防水闸门墙体的各种管路和安设在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都必须与防水闸门所设计压力相一致;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墙体时,必须用堵头和阀门封堵严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闸门必须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
阀。
七)防水闸门竣工后,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
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
不得大于15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应在24h以上,试压时应有专门安全措施。
八)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 2 次关闭试验,
其中 1 次应当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
老矿井不具备建筑水闸门的隔离条件,或深部水压大于 5MPa高压水闸门尚无定型设计时,可以不建水闸门,但必须制定防突水措施。
16.井下防水闸墙的设置应当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情况决定,防水闸墙的设计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施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竣工验收。
17.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
18.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19.立井基岩段施工应遵循快速、打干井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层涌水量小于10m3/h的含水层段,应强行穿过。
二)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 的含水层段,应预注浆堵水。
三)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且含水层层数多,层段又较集中
的地段,应进行地面预注浆。
四)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但含水层层数少,或层段分散的
地段,应进行工作面预注浆或短探、短注、短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