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资源农村合作银行信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资源农村合作银行信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村合作银行信贷档案工作的科学管理,增强全体信贷人员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促使信贷资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西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操作规程》和《广西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桂农信发[2006]5号)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档案管理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档案管理是指信贷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交接的全过程。
信贷档案管理工作是农村合作银行债权的重要记载资料,是信贷检查和事后考查保护债权的依据,信贷档案管理是信贷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信贷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档案系指以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客户(包括企事业法人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基本单位,并与农村合作银行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借贷关系所形成的有关档案资料,包括贷款客户提供和合作银行内部形成的各项贷款业务原始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及影相资料等不同载体和不同门类的基础资料,以及农村合作银行贷款发放与收回、债务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合同文件及附属资料。
它是保全农村合作银行信贷资产的重要资料。
第四条信贷业务档案分类、管理原则、管理方式。
信贷业务档案资料管理按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可分为两大类:贷款档案资料(申报资料、审查审批资料、发放资料)和贷后管理资料(资金使用资料、风险分类资料、贷后检查资料、贷后催收资料、收贷收息凭证)。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集中管理、及时完整归档、内容真实有效、明确各自职责、内外绝对保密、档案严禁损坏”。
一是信贷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和合法;二是档案管理要求原始资料账册化、资料内容真实化、整理档案标准化、档案移交制度化,贷款资料信息化;三是要严格执行谁贷款,谁立卷,谁建档,谁管理或谁移交的原则;四是信贷档案资料要及时更新、补充,按月、按季收集贷款客户的财务等相关信息,并及时归入信贷档案,严格按照上级农合机构贷款管理规定收集整理信贷档案。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为了规范信贷业务管理和加强信贷档案的归档与管理,制定本《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档案的定义和重要性1. 档案的定义:本办法中,档案指的是农村信用社在信贷业务中产生的各类文件、单据和资料的集合体。
2. 档案的重要性:档案是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信贷业务安全性和稳定性。
三、信贷档案的建档原则1. 完整性原则:信贷档案的建档要求全面、完整地收集、整理和保管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2. 及时性原则:信贷档案的建档应及时进行,确保信贷业务的正常进行。
3. 保密性原则:信贷档案的建档和管理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客户的隐私权。
四、信贷档案的内容1. 借款申请及审批阶段:a. 借款申请书:包括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及借款金额等相关内容。
b. 风险评估报告:包括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风险评估信息。
c. 决议文件:包括信贷委员会的审议和审批结果等相关内容。
d. 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担保协议、抵押物评估报告等。
2. 合同签订及履约阶段:a. 借款合同:包括借款金额、还款方式、利率等相关合同内容。
b. 个人征信报告:包括借款人的信用状况、逾期情况等相关信息。
c. 还款记录:包括借款人还款情况统计等相关数据。
d. 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借款人还款能力证明、收入证明等。
3. 贷后管理阶段:a. 还款计划:包括借款人的还款计划、还款逾期情况等相关信息。
b. 审计报告:包括借款人财务状况的审计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
c. 处置决议:包括对逾期借款的处置决策等相关信息。
d. 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担保物处置协议、诉讼相关资料等。
五、信贷档案的管理责任和措施1. 农村信用社信贷部门:负责信贷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并确保相关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2. 农村信用社监督部门:负责对信贷档案的抽查工作,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合规性。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切实做好信贷风险控制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全县农村信用社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信贷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等资料。
主要由客户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集中管理原则;二是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原则;三是方便实用原则;四是保密性原则;五是规范管理原则。
做到原始资料账册化,资料内容标准化,档案移交制度化。
第四条县联社、基层农村信用社分别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室,配置专职(兼职)档案管理员,集中管理本级经营信贷业务所形成的档案。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移交档案室管理前,信贷业务经办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信贷业务档案。
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要求,对档案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员职责。
审核、接收信贷业务经办人员移交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并对入库档案资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把关;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管理入库档案;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内容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资料按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分为四类:申报资料、审查审批资料、发放资料、贷后管理资料(附件1、附件2)。
第四章收集、整理与归档第八条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一)每笔信贷业务的申报资料、审查审批资料、发放资料由信贷人员收集,按申报资料→审查审批资料→发放资料顺序整理成卷;贷后管理资料由信贷人员按资料形成时间先后顺序按户整理成卷。
(二)信贷人员将收集、整理成卷的资料,按卷内资料顺序逐页编制流水页码,填制《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卷内目录》(附件3)一式两份。
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保证信贷业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本行贷后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业务档案是指本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的重要文件和凭据,主要由相关契约及凭据、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借款人的信贷业务资料、本行综合管理资料等组成。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房地产贷款、个人类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保函等表内外业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我行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及自然人客户。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即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各分、支行负责管理和保管本级行的信贷档案。
分行负责对本行系统的信贷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上级行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条件具备的分行对信贷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进行规范化管理。
条件不具备的分行,信贷业务档案暂在支行集中统一管理,分行要经常监督、检查支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情况。
条件成熟后要立即着手统一管理。
第四条信贷业务档案按客户建立,一户一档,做到科学管理。
各分、支行要按本办法要求办理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手续,严防毁损散失,确保信贷业务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五条各分、支行根据业务量配备专门的熟悉信贷业务、责任心强、严守秘密的信贷档案管理员。
第六条各分、支行要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档案库要指定专人统一管要配备必要的设施,具备防盗、防火、防渍、防腐蚀、防有害生物的功能。
出纳库中可设库中库(或保险箱,下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涉及本行和企业的商业秘密,信贷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的分类、分区与归档范围第八条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五类。
其中客户的信贷业务档案分四类: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本行内部管理资料列为综合类。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汇总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有效提高信贷档案资料利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信贷管理部门是本辖区信贷档案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本辖区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修订、执行情况的检查,农村信用社及县级联社营业部是信贷档案的保管部门,负责信贷档案的收集、保管等工作。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及县级联社营业部可根据人员情况,确定一名专(兼)职信贷档案管理员,负责对信贷档案资料的整理、立卷、管理及归档。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的管理模式。
对与其发生信贷业务的所有客户均要建立信贷档案。
第二章信贷档案的内容第五条信贷档案是记载每笔信贷业务从受理、调查、审批、发放、收回各流程的系统记录及具有史料价值及查考利用价值的信贷经营管理专业技术资料,是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开展信贷业务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信贷档案的内容指在业务发生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其载体包括文字、图片、光盘、声像、密码等。
涵盖农村信用社每笔信贷业务从发生到审查、审批、发放、收回全过程的资料及反映借款人经营、财务和担保情况的资料。
第三章信贷档案的立卷第七条信贷业务发放后,信贷员应对其收集的资料按档案编目(详见附件2)填写一式二份《信贷档案资料移交清单》(自行设计),连同信贷档案资料移交专(兼)职信贷档案管理员。
专(兼)职信贷档案管理员对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对移交的每笔信贷档案资料必须按照清单逐份核实,发现缺页或少份的,应要求信贷员及时补齐,因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的,由信贷员在清单上注明缺失原因。
经审查符合立卷条件后,信贷档案管理员和信贷员同时在《信贷档案资料移交清单》上签字,一份由信贷经办人员保管,一份纳入信贷档案管理,并由专(兼)职信贷档案管理员负责立卷。
第八条信贷档案的立卷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信贷档案资料按每笔信贷业务的操作流程要求从申请到审查、审批,再到合同及附件的预订顺序排列。
农信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农信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农信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农信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信贷业务档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以及系统数据等资料。
主要由客户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用社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遵循“明确职责、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禁损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
第五条各级信贷管理部门都要设置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审核、整理、保管、移交等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信贷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第八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和钻研档案管理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二)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信贷业务档案资料;(三)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按程序对超过保存期限和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四)办理档案借阅登记手续,负责档案利用工作。
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要明确分管信贷业务档案工作的主任(行长),并明确其职责。
第三章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第九条分支机构信贷内勤人员负责收集信贷业务档案资料。
每笔业务终了,由信贷人员(客户经理)向信贷内勤办理档案交接,同时登记“信贷档案保管交接登记簿”。
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3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全省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信贷业务档案,防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国档案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以及系统数据等资料。
主要由客户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用社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遵循“明确职责、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禁损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等负责。
第五条各级信贷管理部门都要设置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审核、整理、保管、移交等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要严格执行制度。
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信贷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第八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和钻研档案管理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二)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信贷业务档案资料;(三)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按程序对超过保存期限和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四)办理档案借阅登记手续,负责档案利用工作。
第三章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第九条分支机构信贷勤人员负责收集信贷业务档案资料。
每笔业务终了,由信贷人员(客户经理)向信贷勤办理档案交接,同时登记“信贷档案保管交接登记簿”。
信贷勤负责审查信贷业务档案容填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退信贷人员(客户经理)。
第十条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
(一)档案资料中的企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要折叠成A4纸规格,其他需要保管的资料均要提供A4纸样式,用打号机打印页码并固定后归入档案盒。
宁都县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宁都县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宁都县农村信用社作为该县农村金融服务的重要机构,承担着
为农民提供信贷服务的重要职责。
为规范信贷业务的开展,加强信
贷档案的管理,提高信息的统一化和可追溯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档案的建立
1. 宁都县农村信用社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收集客户
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证件、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
2. 宁都县农村信用社应针对每位贷款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评
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征信记录、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
3. 在建立贷款信用档案的同时,宁都县农村信用社还应建立贷
款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证明、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的档案。
三、档案的管理
1. 宁都县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
案的存储、查询、借阅等具体流程。
2. 宁都县农村信用社应确保信贷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新增的客户信息和贷款信息应及时录入档案系统。
3. 宁都县农村信用社应定期对信贷档案进行检查和整理,确保档案存储有序。
4. 宁都县农村信用社应依法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严禁将信贷档案外借、泄露给无关部门或个人。
四、档案的利用
1. 宁都县农村信用社可以根据信贷档案信息,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信贷服务。
2. 宁都县农村信用社可以将信贷档案信息用于内部管理和业务分析,以提高业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宁都县农村信用社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将信贷档案信息提供给监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五、档案的保存
1. 宁都县农村信用社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理设立信贷档案的存储位置和环境,确保档案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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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农信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信贷业务档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以及系统数据等资料。
主要由客户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用社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遵循“明确职责、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禁损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
第五条各级信贷管理部门都要设置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审核、整理、保管、移交等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信贷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第八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和钻研档案管理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二)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信贷业务档案资料;(三)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按程序对超过保存期限和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四)办理档案借阅登记手续,负责档案利用工作。
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要明确分管信贷业务档案工作的主任(行长),并明确其职责。
第三章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第九条分支机构信贷内勤人员负责收集信贷业务档案资料。
每笔业务终了,由信贷人员(客户经理)向信贷内勤办理档案交接,同时登记“信贷档案保管交接登记簿”。
信贷内勤负责审查信贷业务档案内容填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退信贷人员(客户经理)。
第十条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
(一)档案资料中的企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要折叠成A4纸规格,其他需要保管的资料均要提供A4纸样式,用打号机打印页码并固定后归入档案盒。
(二)档案盒中的信贷档案资料均须打印目录,目录列示的内容必须与档案盒中保管的信贷档案资料内容相一致。
(三)对破损的资料应进行托裱、修补,字迹易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保管。
第十一条对法人客户新发生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保管,原则上由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负责,各分支机构的信贷业务档案,要随发生随移交。
存量贷款资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暂由贷款主办社保管;非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档案资料按照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实行“谁审批,谁保管”,由最终审批部门相应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集中保管。
第十二条县级联社应建立健全信贷资料的立卷归档制度,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对年度内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搜集齐全,分类整理,立案归档。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人员根据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对信贷业务档案资料进行立卷分类。
(一)客户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五类:1.权证类: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能够证明对抵押物、质物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要件。
2.要件类: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证明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的基本要件。
3.管理类:客户的基本资料。
4.保全类: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
5.综合类:信用社内部管理资料。
权证类、要件类必须存放原件,其他各类档案原则上应存放原件,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取得原件的,在不影响农村信用社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存放复印件。
主管信贷员(客户经理)要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在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核对日期并签名确认。
(二)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的建立实行一户一档、一笔(项)一卷,即一个客户除权证类以外的所有档案存放在一起,一笔业务(一个项目)的档案设为一卷(一个借款合同项下分次发放的视同一笔)。
每个客户档案内再分为立卷区和归档区,在立卷区存放执行中业务的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档案,在归档区存放已经执行终了业务的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档案。
权证类档案存放区域为权证区,其中有价单据必须存放于金库,执行中借据由会计部门集中入库保管,执行终了的借据按照要求归档,其他权证类档案存放于档案库内的保险柜中,必须双人、双锁保管。
综合类档案存放区域为综合区。
对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县级联社要根据贷款额度大小,对一定数额以下的农户(个体工商户)的信贷业务档案资料按村(市场)或按照信贷人员(客户经理)服务范围建档。
(三)各类档案的主要内容:1.权证类档案包括:抵押物(质物)评估报告和作价依据,抵押物(质物)所有权、使用权证或证明文件,已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他项权证或有关证明文件,抵押物清单,权利质押中的各种有价单据,抵押物(质物)保险单,抵押(质押)公证书(客户办理的要收集)等。
2.要件类档案包括:信用等级评定报告及授信资料,客户信贷业务申请书,信贷业务调查报告,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表,贷审会会议纪要,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咨询)意见,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函,信贷业务借款合同(协议书)、借据、担保合同(担保协议)或担保函,到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通知及回执,贷后跟踪检查记录和贷款检查报告,企业经营活动分析报告,保证金进帐证明材料,贷款五级分类认定表(季度),以及涉及贷款审查、审批、发放的其他必要资料。
3.管理类档案包括:借款人的基本资料和担保人的基本资料。
主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表》副本或复印件,《企业资质登记证》复印件,《特种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贷款卡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以上资料的最新年检证明,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签字样本,法人授权证明书,企业章程、联营协议复印件,印鉴卡,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的复印件,企业各期财务报表,企业转制、改组等重大行为的相关资料,客户资料数据采集表,有关审计报告,需要政府管理部门批准事项的文件复印件等。
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还应包括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或户口本的索引卡、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4.保全类档案包括:贷款诉讼全过程相关资料,全部相关贷款档案,以物抵贷资产清单、权属证明、抵贷协议、法院裁定书,投资资产的投资协议书、股权证明、投资资产划拨凭证等法律文书和其他必要资料;企业兼并、破产的有关资料及证明文件等;呆坏账核销的相关资料。
5.综合类档案包括:信用社内部有关信贷业务的各类报表,授权及转授权文件,行业分析资料,信贷分析报告,调查检查报告,审计稽核报告等。
第十四条立卷归档的基本要求:(一)遵循档案资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资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保管价值,以便于保管和利用;(二)归档的档案资料种类、份数及每份文件的页数要齐全完整;(三)在归档资料中,应将每份资料的正件与附件、复印件与原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与原件等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立卷,同时按照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处理性决定、判决性文件在前,依据材料在后的顺序要求办理资料归档;(四)不同年度的档案资料,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五)卷内资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码和卷号,统一在每页正面的右上角填写页码;(六)卷内资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资料应进行托裱、修补,字迹易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案卷应使用标准的档案封皮,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不能装订的案卷,如定期统一报表等,应使用标准的报表封面、封底,用细线装订;(七)按规定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卷内资料需要说明的事项,应逐件填写《卷内备考表》并将其放在卷尾,案卷封皮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确切地反映卷内资料内容,要用毛笔或碳素墨水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十五条信贷业务档案应按照不同的保管期限进行保管。
有信贷关系的客户的信贷业务档案要永久保管;结清全部信贷业务的客户的信贷业务档案,从该客户与农村信用社的最后一笔信贷业务结清后次年起,保管五年。
第四章档案的保管、调阅、交接和销毁第十六条信贷业务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和柜架保管,库房、柜架要坚固,并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虫等功能。
库房内不能存放与信贷业务档案无关的物品,要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资料安全。
第十七条建立档案的查阅与调阅制度。
信贷业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以防丢失和泄密。
(一)内部调阅信贷业务档案,应由调阅人出具借条,经信贷负责人或分管主任(行长)批准,并登记“借阅信贷业务档案登记簿”。
调阅的信贷业务档案不得横传、涂改、圈划、复制或拆散原卷册,用后必须及时归还。
(二)公安、纪检、司法等部门处理案件,需查阅档案时,必须持有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文介绍信,经分管主任(行长)批准方可查阅。
查阅时,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在场陪同,不准将档案交给查阅人放任不管,查阅人需索取有关证据和资料时,需经分管主任(行长)同意后方可抄录和复制,但严禁将原件抽出借走。
查阅档案的介绍信要粘贴在原件后保管,并将查阅日期和有关情况在案卷封底作详细记录,同时登记“借阅信贷业务档案登记簿”,由信贷负责人、分管主任(行长)和档案管理人员共同签章,以备查考。
第十八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及有关信贷人员调离时,对经管的有关档案资料(包括年内临时保管的文件资料),要逐件填写交接清单,在有关领导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以明确责任,确保信贷业务档案资料的完整。
第十九条档案保管期满后应进行销毁,具体步骤包括整理、审批和销毁。
(一)销毁前的整理。
信贷业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由县级联社主管部门会同档案管理人员共同鉴定。
销毁前必须严格进行整理和审阅,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债权债务结清为止。
(二)档案销毁的审批。
对需要销毁的信贷业务档案,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应编制“信贷业务档案销毁清单”,一式三份报县级联社档案管理部门审查,审查同意后,核发“信贷业务档案销毁核准单”,通知相关分支机构。
(三)档案销毁。
信贷业务档案销毁工作由县级联社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档案管理人员根据“信贷业务档案销毁核准单”,将已核准销毁的档案资料报送县级联社档案管理部门,县级联社指定专人(两人以上)负责监销,监销人应认真进行检查核对,并在销毁清单上签字,将档案清单入档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