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讲解
关于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规范指引
关于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规范指引(试行)一、案件当事人的咨询;对咨询案件的当事人,接待律师应制定咨询笔录(见附件1)。
针对当事人提供和表述的表面证据,可作出原则性的答复。
但必须如实告知案件的风险性与举证规则。
1、咨询内容。
1.1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1.2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地位、交通方式;1.3交能事故是否已由交管部门出警;事故车辆是否被扣押,是否进行相关技术鉴定;交管部门是否已对该事故出具法律文书,当事人对法律文书的意见;1.4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伤者,伤者在何处进行何种治疗、目前的治疗、护理、误工状态、医疗费用发生数额;是否已进行法医学鉴定,当事人对法医学鉴定的意见;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死者及基本情况,死者是否接受过抢救治疗,医疗费用的数额;1.5是否存在垫付救治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包括当事人垫付、肇事者垫付、保险人垫付、社会救济资金、单位福利或资助、人身(人寿)保险赔付、社会保险赔付等);伤死者实际居住、生活、工作情况;1.6交通事故中仅发生财产损害的,当事人应说明财产损害的项目、价值及依据;1.7事故车辆的基本情况,车主与驾驶员间的关系;车辆的商业、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及其他车险的情况、保单及其缴费凭证、保险人的基本情况;1.8咨询时,交通事故事宜处理的状态(包括事故认定阶段、大队调解阶段、自行和解阶段、法院诉讼阶段);1.9其他有必要询问的事宜及当事人的咨询要求、目的。
2、接待律师回答咨询的规范性要求。
2.1鉴于案件处于未正式受理状态,且案件情况主要是由当事人一方叙述,难免存在证据上的片面性和其他未知因素,故接待律师回答咨询时只能作原则性答复和案件可能性的分析;2.2充分说明证据的重要性及在诉讼中证据的作用,民事案件的举证规则及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解释客观事实与证据事实的区别及对案件实体的影响;2.3充分说明咨询回答是建立在当事人的叙述与表面证据的基础上初步分析意见,不能作为最终的案件办理依据。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根据李涛律师草拟稿提出的个人建议稿)为了保障我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案件规范》等规定并结合湖北省地区的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接待当事人的咨询(一)、一般要求:1、接待律师告知咨询收费的相关规定;2、了解当事人咨询的主要要求和目的;3、接待律师应制定咨询笔录(见附件1)。
4、针对当事人提供和表述的表面证据,接待律师可作出原则性的答复。
但必须如实告知案件的风险性与举证规则。
(二)、咨询中律师需了解的主要内容:1、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2、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地位、交通方式;3、交通事故是否已由交管部门出警;事故车辆是否被扣押,是否进行相关技术鉴定;交管部门是否已对该事故出具法律文书,当事人对法律文书的意见;4、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伤者,伤者在何处进行何种治疗、目前的治疗、护理、误工状态、医疗费用发生数额;是否已进行法医学鉴定,当事人对法医学鉴定的意见;5、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死者及基本情况,死者是否接受过抢救治疗,医疗费用的数额;6、是否存在垫付救治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包括当事人垫付、肇事者垫付、保险人垫付、社会救济资金、单位福利或资助、人身(人寿)保险赔付、社会保险赔付等);伤死者实际居住、生活、工作情况;7、交通事故中仅发生财产损害的,当事人应说明财产损害的项目、价值及依据;8、事故车辆的基本情况,车主与驾驶员间的关系;车辆的商业、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及其他车险的情况、保单及其缴费凭证、保险人的基本情况;9、咨询时,交通事故事宜处理的状态(包括事故认定阶段、大队调解阶段、自行和解阶段、法院诉讼阶段);10、其他有必要询问的事宜(三)律师回答咨询的规范性要求:1、告知鉴于案件处于未正式受理状态,且案件情况主要是由当事人一方叙述,难免存在证据上的片面性和其他未知因素,接待律师现只能作原则性答复和案件可能性的分析;2、充分说明证据的重要性及在诉讼中证据的作用,民事案件的举证规则及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解释客观事实与证据事实的区别及对案件实体的影响;3、充分说明咨询回答是建立在当事人的叙述与表面证据的基础上初步分析意见,不能作为最终的案件办理依据。
律师交通事故案件办理指引
律师交通事故案件办理指引一、咨询中需要需要了解的内容1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2当事人在事故中的地位及使用的交通工具3交通事故是否已由交管部门出警、事故车辆是否被扣押、是否进行相关技术鉴定、交管部门是否已对事故出具责任认定书、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书的意见4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伤者、伤者在何处进行何种治疗、目前的治疗护理状态、务工状态、医疗费用发生数额、是否已进行法医鉴定、当事人对法医鉴定的意见5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死者及基本情况、死者是否接受过抢救治疗、医疗费用的数额6是否存在垫付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谁垫付的)、伤死者实际居住、生活、工作情况7交通事故仅发生财产损害的,当事人应说明财产损害的项目。
价值及依据8事故车辆的基本情况、车主与驾驶员之间的关系、车辆的商业、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及其他车辆情况、保单及其缴费凭证、保险人的基本情况9咨询时交通事故的处理状态(包括事故认定阶段、大队调解阶段、法院诉讼阶段)二、诉讼案件举证期间律师的工作1、需依法举证的诉讼证据材料主要包括(1)事故责任认定书(2)伤情治疗资料(3)费用发生资料(4)法医鉴定资料(5)乘客家庭状况资料(6)保险资料(7)垫付款项资料(8)工作、学习、生活、居住状况资料(9)其它治疗状况资料(10)需要依法举证的其它材料三、事故当事人家庭关系资料1、户口本2、暂住证、当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住证明3、驾驶证4、行驶证5、家庭关系证明、被抚养人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监护关系及继承关系四、事故当事人间相关关系证明1、雇佣关系证明2、劳动关系证明3、借用关系证明4、帮工关系证明5、委托关系证明6、车辆被盗证明7、车辆挂靠、承包、合作、出租关系证明2015年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交通事故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伤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伤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它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3)伤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伤残系数×抚养年限(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6)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它(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同等护工级别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0年1、北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纯收入:43910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8009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226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4529元/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463元2、上海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纯收入:47710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8155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1192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3425元/年职工月平均工资:54513、河北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纯收入:24141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204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186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8248元/年4、河南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纯收入:24391.45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726.12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438.12元/年。
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 (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工作,促进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对因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当事人的责任:(一)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有交通违法行为;(二)交通意外事故。
因三方以上当事人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依据各方当事人过错作用大小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三条本规则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分为严重类、一般类、隐患类(具体行为附后):(一) 严重类过错行为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
(二) 普通类过错行为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条件,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三) 隐患类过错行为是驾驶人不具有安全驾驶车辆能力以及驾驶车辆存在安全隐患,道路设施、道路施工作业存在缺陷的交通违法行为,在应当避免而未能避免的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在难以避免的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
判定隐患类过错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应当避免,应当以法律法规有关安全驾驶以及道路设施、施工作业安全的规定作为依据。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同时具有 (一) 、 (二) (三) 行为的,承担同等责任。
(一)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导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违反信号通行规定碰撞其他车辆、行人造成交通事故的。
(三) 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操作指引一、案件接洽与应对1.1案件接洽-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用清单等;-清楚了解当事人受伤情况和治疗进展。
1.2应对措施-向当事人详细介绍律师的职责和义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判断案件的胜算与争议点,并向当事人说明;-提醒当事人保留相关证据和与对方当事人、证人的通信记录。
二、案件调查与证据收集2.1现场勘查-进一步了解事故发生地点和现场状况;-视情况可以聘请交通事故重建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鉴定。
2.2车辆损伤鉴定-建议当事人选择公证鉴定机构进行车辆损伤鉴定,并准备好车辆鉴定报告。
2.3医疗报告收集-向当事人了解受伤情况和就医经过,并收集完整的医疗报告,包括诊断书、治疗记录和医疗费用清单等。
2.4证人调查-书面征询或调查证人,取得证人对事故的陈述和意见。
2.5视频监控和记录调取-了解事故发生地周边是否有视频监控,并及时向相关单位申请调取;-如有车载记录仪等记录装置,索取相关录像并整理。
三、指控与策略3.1指控对象的选择-根据证据和事实,确定主要责任方,并注意是否有多人共同承担责任。
3.2理论依据选择-根据事故类型和争议点,选择合适的法律条款和理论依据。
3.3辩护策略-根据案件的特点和证据情况,制定相应的辩护策略;-注意案件的争议点和自己的不足之处,做好准备和回应。
四、起诉与代理4.1起诉策略-根据各方当事人的情况和立案条件,选择合适的起诉方式和法院;-是否首先尝试调解,以及合理的诉讼请求。
4.2起诉材料准备-准备好申请书、证据清单、授权委托书等起诉相关文件;-对证据材料进行归档整理,保管好原件。
4.3开庭准备-就庭审策略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进行模拟庭审;-分析对方律师的论点和证据,准备好反驳措辞和证据。
五、庭审与辩护5.1庭前准备-与对方律师及庭审相关人员进行接洽,确保庭审顺利进行;-检查是否有遗漏的证据和文件。
5.2辩论技巧-遵循法庭规则,恰当回应法官的引导;-注意辩证理论和证据,充分发挥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
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操作流程
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操作流程律师接待咨询时,可以先倾听当事人进述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始末,了解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处地位,受损情况,对方当事人情况,有无经过交通警察部门处理等基本信息。
一、律师倾听当事人陈述,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基本信息及其他当事人情况,与在事故中所处的地位;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情况;3、交警部门处理情况,有无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有涉及交通肇事刑事犯罪;4、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情况,造成的财产损失项目;5、肇事车辆基本信息、肇事机动车保险情况;6、当事人对事故处理的心理预期。
二、律师接待交通事故当事人咨询应了解的信息(一)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如系乘客、行人、非机动车一方当事人前来咨询,律师应了解以下信息:1、当事人姓名、年龄、户口所在地、婚否、亲属关系等情况;了解当事人有无受伤及治疗情况、有无伤残。
如系当事人亲属前来咨询,则应了解其与受害人关系。
2、了解肇事机动车驾驶员、名义车主、实际使用人、挂靠单位等车辆信息,有无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肇事车辆是否另投有商业险。
3、了解事故有无经过交警部门处理,有无交通事故认定书。
通过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了解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是无责、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抑或是负全责;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及交警部门认定责任的依据。
如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不服,则需要进一步了解与事故发生、责任认定有关的详细情况;了解当事人能否提供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
4、当事人如有住院治疗,则进一步了解详细治疗情况,涉及的救治医院、具体治疗项目及治疗费用,结合当事人提供的病历、住院病程记录等资料,了解当事人住院天数、住院期间有无护理人员、误工时间、就医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等;5、如有伤残,则询问有无经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如无,则视情形决定是否需要建议当事人尽快到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或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律师提供此项法律帮助,以确定伤残等级;如已做伤残鉴定,则要了解鉴定机构是否合法,当事人伤残等级,出院后是否仍需继续受护理,是否需要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等。
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操作指引一、案件分析和取证阶段1.律师应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背景,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当事人身份以及车辆情况等。
2.律师需要搜集相关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照片、交通监控录像、事故调查报告、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等,以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律师应当审视案件中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可能涉及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以便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二、法律规定和法律意见阶段1.律师应全面掌握相关交通法律规定,以便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
2.根据相关法规和判例,律师应为当事人确定案件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范围,以及合理的赔偿金额。
3.律师应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以便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
三、诉讼起诉和代理阶段1.律师应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合适的诉讼方式,包括一般诉讼和简易程序等。
2.律师应起草起诉状,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和请求,确保起诉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3.律师应及时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代表当事人出庭应诉,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4.律师应全程代理案件,与法院、对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方保持沟通,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四、调解和和解阶段2.律师应以当事人的利益为重,根据案件情况和当事人意愿,协助进行调解和和解谈判,并达成双方认可的和解协议。
3.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并确保案件的最终结案。
五、诉讼审理和辩护阶段1.律师应全面准备庭审所需的证据材料和辩护意见,以便为当事人提供最有利的辩护。
2.律师应出庭参加庭审,向法庭提交辩护材料和辩护意见,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3.律师应与法庭、对方当事人和证人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争取法庭的支持和理解。
六、判决生效和执行阶段1.律师应监督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并确保判决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的内容,并提供执行建议和要求,以便当事人能尽快获得赔偿。
3.律师应密切关注案件的执行进程,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017律师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2017律师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7.06.02•【字号】•【施行日期】2017.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2017律师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本指引于2017年6月2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试行一年)前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导致的诉讼案件。
此类案件在实际处理时涉及机动车所有人、管理者、驾驶员、行人、乘车人或者是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以及保险公司等诸多主体并综合了侵权、合同、保险乃至刑事法律关系。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保险业务研究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规并结合本地区的审判实践制订,其目的是为了向律师提供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方面的借鉴经验,为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业务的执业行为提供参考,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
第一章基本规范(一)律师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律师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应当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四)律师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它秘密。
(五)律师不得同时接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的委托代理,不宜在为一方提供法律咨询后,再向另一方提供法律咨询。
(六)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步骤流程及注意事项
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步骤流程及注意事项交通事故案件是律师经常处理的一类案件,它的特点是涉及到权益保障、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等多个方面。
下面将介绍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步骤流程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接案与初步调查2.初步调查:律师在见面后,应对当事人进行初步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和伤势情况等。
同时,律师还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例如现场照片、事故视频、目击证人证言等,以支持后续的法律行动。
二、责任认定与证据收集1.责任认定:律师根据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相关证据,对事故责任进行初步判断,并与对方当事人或保险公司进行沟通,以寻求共识。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律师可考虑申请诉前保全,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证据收集:律师需要采取多种方式收集证据,包括调取事故报案记录、交警调查笔录等,以及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拍摄现场照片等。
同时,律师还可以委托相关专家进行事故重现模拟,以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
三、仲裁或诉讼程序1.仲裁申请:如果当事人希望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律师应进行仲裁申请,并向仲裁机构提供案件材料和证据。
2.起诉程序:如果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纠纷,律师应在符合法定诉讼条件的前提下,代理当事人起诉,并向法院提交诉讼文书和相关证据。
四、庭审与辩论1.庭前准备:律师在庭审前应充分准备,包括整理好案件材料、准备好庭审辩护词等。
2.庭审辩论:律师在庭审中要积极主张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对方当事人的指控进行驳斥,并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进行辩论,以争取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结果。
五、判决与执行1.判决结果:律师应及时了解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并向当事人进行解释和说明,以及对判决结果进行评估。
2.执行程序:如果当事人需要执行判决结果,律师应协助当事人申请执行,并进行执行过程的跟进和指导,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
六、拓展与维权1.拓展思路: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其他法律途径和解决方案,例如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违章行为、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等,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操作流程
律师办理交通事故——操作流程⼀、律师倾听当事⼈陈述,可以包括以下⼏个⽅⾯:1、当事⼈基本信息及其他当事⼈情况,与在事故中所处的地位;2、道路交通事故发⽣情况;3、交警部门处理情况,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有涉及交通肇事刑事犯罪;4、事故造成的⼈⾝伤亡情况,造成的财产损失项⽬;5、肇事车辆基本信息、肇事机动车保险情况;6、当事⼈对事故处理的⼼理预期。
⼆、律师接待交通事故当事⼈咨询应了解的信息(⼀)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如系乘客、⾏⼈、⾮机动车⼀⽅当事⼈前来咨询,律师应了解以下信息:1、当事⼈姓名、年龄、户⼝所在地、婚否、亲属关系等情况;了解当事⼈有⽆受伤及治疗情况、有⽆伤残。
如系当事⼈亲属前来咨询,则应了解其与受害⼈关系。
2、了解肇事机动车驾驶员、名义车主、实际使⽤⼈、挂靠单位等车辆信息,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肇事车辆是否另投有商业险。
3、了解事故有⽆经过交警部门处理,有⽆交通事故认定书。
通过当事⼈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了解交警部门认定当事⼈是⽆责、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抑或是负全责;初步分析事故原因及交警部门认定责任的依据。
如当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不服,则需要进⼀步了解与事故发⽣、责任认定有关的详细情况;了解当事⼈能否提供⾜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
4、当事⼈如有住院治疗,则进⼀步了解详细治疗情况,涉及的救治医院、具体治疗项⽬及治疗费⽤,结合当事⼈提供的病历、住院病程记录等资料,了解当事⼈住院天数、住院期间有⽆护理⼈员、误⼯时间、就医实际发⽣的交通费⽤、住宿费⽤等;5、如有伤残,则询问有⽆经过司法鉴定机构进⾏伤残鉴定;如⽆,则视情形决定是否需要建议当事⼈尽快到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或询问当事⼈是否需要律师提供此项法律帮助,以确定伤残等级;如已做伤残鉴定,则要了解鉴定机构是否合法,当事⼈伤残等级,出院后是否仍需继续受护理,是否需要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等。
6、了解在同⼀事故中有⽆其他受损⼈及受损情况。
交通事故律师办案指引
交通事故律师办案指弓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1当事人情况:司机与车主、单位的关系。
2机动车参保情况;3责任分担情况二、原告身份证、户口本(查明:农村户口还是城市户口)三、病历、诊断证明(医疗处方)及费用单据;后续治疗费的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证明(情形见:三、4)法律依据: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分析:1是否多家医院进行诊疗及其必要性与花费合理性:是否存在重复诊疗、重复花费、滥用药物、滥用治疗手手段,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予以确定。
2医疗费数额是否合理:确定受害人主张的医疗费是否存在其故意或者过失扩大损失的情况,考虑如下点:(1)在医院已有明确的诊断和建议的情况下,受害人是否仍然反复就诊和重复诊疗;(2)在医院的诊疗行为已经基本完成的情况下,受害人是否还主动要求继续治疗;(3)在受害人主张的医疗费用中,是否混有非交通事故所造成伤害的诊疗费用;(4)是否存在与伤害治疗明显无关的费用,且受害人根据一般意识对此情况应当知晓。
3没有处方是否影响对药费数额的认定:药费数额应有处方予以支持,但涉及个案事实的判断要整体把握、具体分析,不能完全地单纯依靠某个特定证据,否则就会犯教条主义和形式主义的错误。
4后续治疗费的处理:(1)可一次赔偿,以及时解决;也可待实际发生后主张,以显公平。
(2)如下情况应由医院或者鉴定机构出据后续治疗费证明:① 受害人伤势尚未治愈,仍然需要继续治疗;②受害人伤势虽然治愈,但需要二次手术,取出为治疗而植入体内的钢板、螺钉等固定物;③受害人的伤势已无法彻底根治,需要长期依赖某种药物或医疗手段;④受害人伤势虽然痊愈,但要进行恢复器官功能的训练,从而发生康复费;⑤受害人伤势虽然痊愈,但需要进行整容,从而发生整容费。
5医疗保险或者公费报销不影响医疗费的赔偿数额:由医疗保险或者公费报销来支付医疗费,这是受害人依据关系或者职务关系所应当享有的待遇。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操作指引精编
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操作指引精编一、案件准备阶段1.接受委托:与当事人或委托人沟通确认委托关系,了解案件基本情况。
2.收集证据:收集事故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交通监控录像等相关证据。
3.查明事实:仔细核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车辆信息等,确保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明了。
4.分析责任:根据事故现场调查、证人证言及相关法律规定,判断事故责任的大小,并制定相关策略。
二、程序操作阶段1.诉讼准备:准备起诉文书、证据清单、诉讼费用预算表等相关诉讼材料。
2.起诉阶段: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与法院沟通确认起诉案件的受理情况。
3.答辩阶段:根据被告答辩意见,审查答辩材料并准备相关复函。
4.举证阶段:调取、整理和认证主张的证据材料,并向法院递交证据清单。
5.庭前准备:制定庭前准备计划,安排与当事人进行庭前磋商,明确诉讼方向和策略。
6.庭审阶段:代理当事人出庭,进行辩论和质证,维护被害人的权益。
三、案件审理阶段1.审理准备:详细研究案件材料,把握案件的争点和重点,准备辩护策略。
2.交叉质证:根据庭审中对方的陈述和证据,进行交叉质证,驳斥对方的主张。
3.辩论陈述:进行详细的辩论陈述,总结各方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4.法庭辩论:在法庭上发表辩论意见,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
5.法庭辩论结束后,等待法院宣判。
四、宣判阶段1.审判结果:法院做出判决或裁定后,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向相关单位送达判决书。
2.判决执行:协助当事人执行判决,追讨赔偿或履行义务。
五、案件结案阶段1.结案收费:根据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律师费约定,收取办案费用。
2.撰写案件总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律师的工作经验,撰写案件总结。
以上是交通运输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操作指引。
精心准备,熟悉程序,注重证据和辩护策略,能够提高案件的成功率和效果。
注重与当事人和法院的沟通,及时反馈案件进展情况,也有助于提升律师的形象和口碑。
律师代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指南-10页精选文档
律师代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指南笔者长期代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和损害赔偿工作,对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切的体会。
为了预防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讼累,节省司法资源,笔者在这里仅探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和损害赔偿领域的律师实务和法律难点,并归纳为十六部分,以飨诸君。
一、当事人身份的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明确肇事人是谁?受害人是谁?保险公司是谁?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是多少?当事人根据交通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如无责任、部分责任、同等责任、大部分责任或全部责任),确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
律师提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及时报警、保护现场、通知保险公司,以免因延误时间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无法认定或难以认定,并在事故发生地就近的医院对受害人进行抢救,以免延误最佳治疗时机。
作为受害人,应当到交通大队及时调取驾驶员基本信息、车主基本信息和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准确确定被告和第三人,为以后的调解和诉讼做准备。
二、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一)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二)鉴定时机: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伤残。
律师提示:由于受害人遭受的伤残程度不一,导致住院时间有长有短。
受害人做伤残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需要更长时间。
受害人需要定残的,应当在三个月之后提出,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三、鉴定材料的确定很多当事人在委托律师事务所做伤残鉴定时,丢三落四,往往由于材料不全,导致无法做伤残鉴定。
当事人做伤残鉴定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或驾驶证也可)、诊断证明书、加盖院章的病历复印件和当事人原始的和最近的片子(如X光片、CT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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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本省律师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务流程标准化,树立律师职业统一形象,指导新执业律师办案要领,并根据涉交通事故案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参考《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等法律文件,结合本省的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本省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参照适用。
第二章案件咨询及解答第2条接待当事人咨询的,依以下顺序发问并记录2.1交通事故中各方的交通参与方式、责任认定情况;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涉案车辆的保险等基本情况。
2.2当事人目前所处的阶段,如:刚发生事故、住院中、已出院、内固定在位、已死亡、已火化、理赔协商中、内固定已取出、已鉴定等等。
2.3具备起诉条件的,询问医疗费用花费和各方垫付情况。
2.4当事人的户籍、工作、居住、近亲属等信息;2.5出院小结、门诊病历中建休、护理陪护、营养等医嘱记载情况;2.6伤情是否治疗终结及可能构成的伤残情况;2.7财产损失及其他费用支出情况;2.8当事人对索赔金额的要求和对案件获赔金额的预期。
2.9其他案件特殊情形询问。
第3条发问的操作要点3.1当事人咨询,往往事无巨细,不分主次,以律师发问方式较为节约时间且突出律师工作的专业性。
3.2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对询问的内容予以详细记录,利于日后书写起诉状、立案、庭审中对有据可查,避免记混。
譬如:经常遇到个别律师多次打电话询问自己当事人垫付多少医疗费等基本信息。
3.3本条所列发问顺序乃常规交通事故案件中较为成熟实用的操作方法,对案件疑难、关键问题可根据特殊之处调整询问重点。
第4条对当事人的解答4.1交通事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予以解决,以及该当事人最有可能采取的解决途径(自行和解、交警部门调解、保险公司理赔、诉讼或仲裁)。
14.2当事人应当准备的材料,一般按照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出院小结、门诊病历、鉴定报告、鉴定费票据、收入减少证明(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被抚养人证明、交通费、财产损失证据等顺序准备。
4.3拟定的索赔金额以及可能获赔的金额幅度。
4.4诉讼或仲裁将产生的费用(鉴定评估费、律师费用、诉讼费)。
4.5诉讼或仲裁中的风险以及本案件可能遇到的难题,例如送达问题、执行问题、交强险预留、保险公司拒赔等4.6当事人其他问题的解答。
第5条解答的操作要点5.1不能一味的引导当事人诉讼,诉讼往往不是经济便捷的方式,区分当事人及案件,做到合理引导。
向当事人分析各种方式的利弊和可能性,不能给当事人留下律师三句不离打官司的坏印象。
5.2告知当事人准备的材料做到有的放矢,例如:对方车辆的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告知当事人去交警部门查找,对于收入减少证据给予框架式解答,收入减少的一系列材料待收案后详细解答。
5.3为当事人拟定索赔金额或分析可能获赔的金额时,一定要有幅度,切忌说的过于绝对或打包票,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全国范围内向来争议较大,即使同一地区之内都尚难做到完全统一,所以在操作时,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幅度,例如预计最高赔偿额的同时也预计最低额度,且表明这只是预估,可能存在实际数字比这数字高或低的现象。
5.4 律师解答咨询,除了给予当事人信心,也要对案件承办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难题有前瞻性的预测,给予当事人正确的预判。
5.5对未投保的事故,对赔偿款的实现要结合被告的经济能力或履行能力提示债权实现的可能方式。
5.6考虑到交通事故过程的复杂性以及结果的多样性,接待律师回答咨询时只作原则性答复和案件可能性的分析;对赔偿项目在实践中的差异,做最高赔偿额和最低赔偿额的解答,给最终赔偿额留有浮动余地。
5.7充分说明证据的重要性及在诉讼中证据的作用,民事案件的举证规则及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解释客观事实与证据事实的区别及对案件实体的影响;对农村、城镇居住事实,工作收入的事实需要相关证据佐证做合理引导,当事人证据不完善的,告知其需补充证据的途径和方法,并且提示其举证不能后对赔偿结果要有对应的心理预期,不能指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不能明知当事人证据不足仍高估案件结果。
25.8对于当事人咨询律师前已自行鉴定的,如若律师阅读鉴定报告后发现不构成伤残等级或伤残等级过高时,应提示存在对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可能,让当事人对未来诉讼中的重要风险有所准备。
5.9各方垫付费用往往未必证据充足,引导当事人实事求是,不是一打官司对基本事实都抵赖。
5.9.1引导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最终赔偿额要有合理合法的预期,并对后期涉及的调解工作予以理解和支持。
5.9.2律师要有独立的法律思维和情感,切忌以当事人的思维和情感办理案件,自身不能产生敌对情绪并且误导自己当事人。
第三章案件的承办第6条接案律师接案,按律师执业规范流程操作即可,交通事故案件几点特殊之处予以注意:6.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属公民个人可申请法律援助范围,接案前需询问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以及当事人是否自行申请法律援助,并填写《法律援助首问告知书》。
6.2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时,提示当事人案件的收费对应的审级或诉讼阶段,以免当事人误认为律师负责到底。
合同中载明委托人邮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
6.3不建议律师对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受害人)人身伤害赔偿部分实行风险代理。
6.4律师上门接案并现场收取律师费用的,代收律师费用的需由当事人填写《代交律师费用委托书》,并由承办律师及时将所收取律师费用足额缴纳所在律师事务所,并及时将律师费发票交付当事人。
6.5预收异地差旅费用的,需填写《差旅费用预算单》,由委托人签字确认。
6.6收取当事人证据的,特别是原件,需填写《交接单》。
可以帮助当事人张贴票据,但不建议律师直接持有原件。
6.7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时,需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委托权(是否为本人或近亲属),并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交通事故中特殊的授权范围。
6.8对赔偿款领取环节手续办理以及是否代理强制执行程序,给予当事人明确约定。
第7条办案细节的操作7.1与委托人确定诉讼策略7.1.1当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与道路运输合同、产品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工伤待遇给付 3等责任间的竞合、聚合时,办案律师需与委托人确定诉讼策略。
7.1.2对伤残登记较为清楚,争议不大的,为节省诉讼时间及成本,可提前委托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对伤残等级恐有争议的,先诉讼于法院后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7.1.3对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相关医嘱不完善且远低于相关鉴定标准的,在本省内支持“三期”鉴定的地市,可委托进行鉴定。
7.1.4确定是否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
7.2与委托人确定案件管辖法院7.2.1确定管辖法院按以下顺序选择:事故发生地优先、赔偿标准高的地域优先、方便执行方便诉讼地域优先。
7.3起草民事起诉状7.3.1起草民事起诉状,建议使用本指引附件推荐版本格式。
7.3.2起诉状中赔偿权利人需具有诉讼权利、诉讼行为能力,对未成年人、无辨识能力的精神病人、“植物人、昏迷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以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7.3.3对司法实践中项目争议较大的,以多起诉金额优于少起诉金额方式处理,避免遗漏委托人可能获得的利益,但需向委托人释明。
7.3.4保险公司的名称各家均有差异,书写起诉状时做到一字不差。
7.4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一般需附赔偿清单7.4.1赔偿清单可参照本指引附件所示的方框清单,也可不使用方框,但应有诉请项目、诉请金额、计算公式、计算依据四个基本项目。
7.4.2赔偿项目一般按照以下顺序统一罗列: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护理依赖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受害人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可选择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鉴定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
7.4.3其他当事人已垫付部分可选择起诉时扣除。
如不考虑诉讼费成本问题,建议全部罗列,减少诉累,提高效率。
7.4.4对当事人自负事故责任的,对应的相关比例在确定赔偿清单时,可予以自行扣除。
7.5制作证据目录,一般按照以下顺序统一罗列:身份信息证据、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用票据及出院小结、门诊病历的病案材料、鉴定报告及鉴定费用票据、误工费用相关证据、护理相关证据、被抚养人生活费相关证据、鉴定费用、交通费用、财产损失等证据。
7.6整理证据中的票据时,票据间分开黏贴,分开复印,一目了然。
47.7立案时,按被告人数准备证据材料复印件副本,争取人手一份。
目前,本省部分法院只邮寄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给被告公平公正公开的参与诉讼造成极大妨碍,希望予以改善。
7.8开庭前三天,需通知委托人开庭时间、地点,并告知其所携带的证据原件,防止当事人庭审未携带关键证据原件。
第8条结案8.1办案律师签收法律文书后,可在48小时内通知委托人,并与其办理《交接单》,交接法律文书,告知上诉期等法律期限,交还保管的证据原件。
8.2委托人拖延领取法律文书的,按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
8.3法律文书生效后,需要领取赔偿款的,指导委托人如何领取赔偿款或申请强制执行。
8.4办案律师代理工作完毕后,应制作《结案报告》;需后续再次起诉的,保留好部分再起诉所需材料原件,归档可使用复印件。
第四章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常见法律法规第9条熟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第10条查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公安部《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标准》、《法医临床检验规范》、上海市司法鉴定办公室《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操作指南--人身伤害休息、护理及营养期限可参考性意见》第11条参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