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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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推进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情况汇报

XX市推进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情况汇报

XX市推进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根据您的要求,我对XX市推进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汇报。

以下是相关情况:一、宣传推广为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有效落实,我们采取了多种宣传推广措施。

首先,我们通过在市政府官方网站上发布相关通知,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向广大市民进行了公开宣传。

同时,我们委托媒体对该条例进行报道,提高市民对该条例的知晓度和理解度。

此外,我们还组织了一系列宣传活动,如举办专门的宣讲会、座谈会等,以便更好地向市民解释该条例的含义和重要性。

二、机构建设为保证该条例的有效执行,我们及时调配了相关工作人员,成立了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小组。

该工作小组由政府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共同负责协调和监督重大行政决策的推进工作。

同时,我们还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和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三、加强顶层设计为了更好地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落实,我们着重加强了顶层设计工作。

我们与各相关政府部门建立了紧密的合作机制,共同研究和讨论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决策程序的合法性、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对各级政府机构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工作人员对该条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四、完善监督机制为了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得到有效执行,我们加强了监督机制的建设。

首先,建立了投诉受理机构,接收和处理市民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投诉举报,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其次,我们还将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审核和监督,确保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并对存在问题的决策进行追责问责。

综上所述,XX市在推进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通过宣传推广、机构建设、加强顶层设计和完善监督机制,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是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特别是在提高市民知晓度和理解度、加强对决策程序的监督和追责问责方面还有待加强。

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改进工作,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能够得到更好的落实和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扬府发〔2020〕123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9日扬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和《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一)制定或者调整城市建设、土地管理、交通运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治理、文化旅游、卫生医疗、科技教育、生态环保、住房保障、市场监管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涉及宏观调控的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市政府内部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不纳入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第四条市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

市政府办公室是本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公布市政府每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5261 20XX年党员学习资料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5261 20XX年党员学习资料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5261 20XX年党员学习资料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5261 20XX年党员学习资料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饶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饶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饶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饶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28•【字号】饶府发〔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饶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5月28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二)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保证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三)坚持分工负责。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前期调研、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决策实施、材料归档等工作,并拟订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市司法局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二、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和目录管理制度(一)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下列事项属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纳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1.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2.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3.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4.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5.决定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现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4月20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正文:----------------------------------------------------------------------------------------------------------------------------------------------------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省局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省市场监管事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省局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全省市场监管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或重要的专项规划;(二)制定涉及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重大改革措施;(三)决定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重大事项;(四)决定对市场监管领域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五)需要由省局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法定程序。

第六条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反垄断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督促指导。

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相关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负责承办行政决策的起草、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决策执行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办公室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征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6•【字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3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涉及重要的政府规章草案,重大的政策措施,重大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等事项。

第三条市政府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全体会、常务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机关。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听证的组织实施。

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主管部门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公示。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八)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八条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6•【字号】郴政办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郴政办发〔2017〕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6日郴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郴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科学合法、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等事项;(五)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六)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八)其他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7.08•【字号】津城管法〔2022〕133号•【施行日期】202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现将《市城市管理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7月8日市城市管理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城市管理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公用事业局、机关各处室等承办部门起草的以市城市管理委名义作出和调整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三条委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原则,严格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政策文件为依据。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制定程序中的必经环节。

承办部门在将决策草案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讨论前,应当先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讨论。

第六条承办部门应当对决策草案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情况进行全面系统梳理、综合分析研判,充分采纳合理意见,达成广泛一致,完善草案内容。

第七条承办部门在将决策草案向政策法规处送请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二)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四)社会公众主要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或者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说明;(五)市公用事业局法规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由市公用事业局作为承办部门起草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六)根据合法性审查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潍政发〔2019〕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潍政发〔2019〕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9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0日潍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质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等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

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全局性、战略性、长期性的重大政策措施;(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决定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和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四)决定土地管理、生态环保、资源保护等事关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五)制定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公共交通、社会救助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保障性措施;(六)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重大社会事业的政策措施;(七)制定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措施;(八)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九)决定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涉及基本民生的重大事项;(十)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重一大 四不一末决策制度(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三重一大 四不一末决策制度(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三重一大”、“四不一末”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管区党工委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我局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局党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第三条落实好“四不一末”制度,即“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较大额度的财务支出、物资采购、重要的干部人事问题和重大的工程招标投标,集体决策时“党政一把手”末位表态。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局党委领导班子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

第五条局党委领导班子按照集体领导、民主讨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坚持民主讨论、集体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第六条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发扬我党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加强自律,互相监督,真正把“三重一大”、“四不一末”决策制度落到实处。

第三章决策原则和决策方式第一节决策原则第七条坚持会议集体决策。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党委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坚持依法依纪决策。

必须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第九条坚持科学民主决策。

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民主集中制,优化决策流程,完善议事规则,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节决策方式第十条采用局党委会议的方式进行。

讨论过程和结果应当记录存档。

第四章主要内容第十一条属于局党委研究并决定的重大事项1.学习传达上级部门的重要决策、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审定需上报的重要文件、材料;2.讨论和研究年度工作计划、重点目标任务和重要行政工作的决策等;3.讨论审批党委年度党员发展计划及组织发展事项;4.讨论审定局内党员的表彰及重大违纪、违规案件的处理;5.讨论和研究决定干部管理权限内局职能科室的干部考核、奖惩工作;6.其他需要在党委会议上研究决定和通报的事项。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1•【字号】中府[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13〕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21日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政府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法定职责权限,对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下同)参照本规定,就本镇区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及决策程序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法制局备案。

第四条市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指导、协调工作,以及决策执行落实的检查、督促、考核工作。

市法制局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的行政监察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文)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文)

遴选考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百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百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百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7.18
•【字号】百政办发〔2024〕32号
•【施行日期】2024.07.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百色市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度百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

各决策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把握时间节点,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确保按时按质完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县(市、区)、本部门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编制、组织实施等工作。

附件:2024年度百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8日
附件
2024年度百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浙人社发〔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7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2月30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决策)是指本厅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关系全省人力社保事业发展全局,社会影响面广,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一)制定全省人力社保改革与发展规划的重大政策措施;(二)起草拟报请省政府同意或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三)制定全省人力社保事业发展年度重要工作举措;(四)对全省人力社保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作出重大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

重大决策工作中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厅各业务处室(单位)是重大决策的承办和执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重大决策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调研、起草、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重大决策的执行、跟踪评估、调整完善等工作。

重大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由厅办公室确定承办和执行机构。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9〕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9〕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9〕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国务院发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基本原则和决策作出程序、调整程序以及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对于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约监督行政权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市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为此,现就贯彻《条例》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定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二、强化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意识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必须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增强行政决策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着力提升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各级政府和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各级政府和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要深入开展调研,充分研究论证,加强协商协调,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各级政府和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

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

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七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徐汇区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暂行办法》(徐府发〔2017〕25号),健全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明确如下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必须按照行政机关单位的权责清单进行,不得超越本局职责权限范围。

(二)坚持科学决策。

深入调查研究,严格风险评估,确保决策结果符合客观规律和实际需求。

在确有需要的情况下,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与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三)坚持民主决策。

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行政首长负责 - 1 -制。

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四)坚持责任追究。

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明确“谁决策、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一)政策贯彻落实方面。

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市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的意见和措施;贯彻落实区人大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等需要结合本局实际,确定贯彻落实意见措施的决策。

(二)年度财政预决算方面。

主要包括:审定年度财政预算案、决算案、预算执行及调整;研究审定经费监管中的重大事项,包括: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年度财政预算中没有明确具体金额、具体采购内容、具体采购方式的项目。

(三)重大项目安排和执行方面。

主要包括:年度重点工作- 2 -的计划、组织和实施;以本局名义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计划、组织和实施;涉及办公用房修缮、改造、搬迁等建设项目;重大设备采购安排、组织和实施。

(四)其他事项。

主要包括: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等。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全文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全文

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全文关于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全文)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主体适用范围)本市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项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计划;(二)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决策机关认为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其他事项。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具体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基本原则和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尊重客观规律,深入开展调研,充分研究论证,加强协商协调,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程序适用的基本规则)决策事项涉及较大群体切身利益的,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以及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公众参与。

决策事项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需要依靠专业人员、专业机构作出判断的,除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决策事项涉及社会稳定等方面较大风险的,除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组织风险评估;法律、法规、规章对开展专项风险评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决策启动)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草案的起草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组织开展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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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徐汇区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暂行办法》(徐府发〔〕号),健全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明确如下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必须按照行政机关单位的权责清单进行,不得超越本局职责权限范围。

(二)坚持科学决策。

深入调查研究,严格风险评估,确保决策结果符合客观规律和实际需求。

在确有需要的情况下,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与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三)坚持民主决策。

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

凡属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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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坚持责任追究。

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明确“谁决策、谁负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一)政策贯彻落实方面。

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工作党委、各市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的意见和措施;贯彻落实区人大及其党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等需要结合本局实际,确定贯彻落实意见措施的决策。

(二)年度财政预决算方面。

主要包括:审定年度财政预算案、决算案、预算执行及调整;研究审定经费监管中的重大事项,包括:预算金额在万元(含万元)以上,年度财政预算中没有明确具体金额、具体采购内容、具体采购方式的项目。

(三)重大项目安排和执行方面。

主要包括:年度重点工作
的计划、组织和实施;以本局名义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计划、组织和实施;涉及办公用房修缮、改造、搬迁等建设项目;重大设备采购安排、组织和实施。

(四)其他事项。

主要包括: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事项等。

三、决策程序
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阶段:
(一)酝酿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中涉及重大规划、安全、民生等事项的,在决策草案制订前或形成阶段,应事先听取或征询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的意见;对专业性、前瞻性较强的项目,应邀请专家或中介咨询研究机构进行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应对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效益、风险规避等,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综合分析与研判;对拟列入集体决策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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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必须由局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酝酿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通过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讨论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确有需要的,可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集体讨论前,一般应由局长或相关分管局领导在会前专题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决策草案,报请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二)集体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区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或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局党委会议决定。

.参加研究重大行政决策的本局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保证在半数以上。

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仔细听取参会人员的意见建议,对于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事项,应暂缓决定。

因故未到的班子成员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对于要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
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

决策内容应形成会议纪要和用于存档备查的会议记录。

对必须公开的事项按规定公开;属于保密的事项,与会人员和有关文件材料应仔细执行保密制度。

.凡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执行决策
.重大事项经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

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对于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个人和部门不得作出调整更改,必须严格按照议定的计划内容、预算投入、工作要求仔细落实完成,但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意见。

对于因情况变化确需作出变更或调整的,必须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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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重新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要按照目标管理的要求,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后续执行过程进行跟踪,可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根据综合评估可提出决策的延续、调整和终结的意见。

未完成事项如需局长办公会议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一)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规定,对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及时纠正,重新履行有关程序,确保决策的规范性、科学性。

(二)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督查,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局长汇报。

局监察室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三)局党委要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的领导和监督,确保重
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依规。

五、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事项的。

(二)擅自改变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或不按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决定办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但未报告也未采取措施纠正的。

(四)特殊情况下临时动议决策或者变更决策,事后未及时补办决策程序或未及时报告的。

凡违反本款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事项未经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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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决定,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并在决策上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主要根据本人职责范围和权限,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六、其他
(一)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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