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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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课程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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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课程笔记第一章:行政法绪论一、行政、公共行政与行政法1. 行政的定义:行政是指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国家目标和公共利益,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的活动。

行政活动具有以下特点:- 目的性:行政活动旨在实现国家目标和公共利益。

- 权力性:行政活动依靠国家行政权力进行。

- 普遍性:行政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 程序性:行政活动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2. 公共行政的概念:公共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非政府公共组织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运用公共权力和资源,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活动。

公共行政的特点包括:- 公共性:服务于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

- 权威性:公共行政活动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威性。

- 服务性:公共行政的核心在于提供公共服务。

- 效率性:公共行政追求行政效率和效果的最优化。

3. 行政法的基本范畴: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基本范畴包括:- 行政组织法:规定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组织、编制、活动原则等。

- 行政行为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效力等。

- 行政监督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监督、制约和责任制度。

- 行政救济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犯时,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二、行政法的概念、渊源、类型、特征1. 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旨在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行政法的基础。

-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

-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

-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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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笔记行政法学笔记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行政法学是研究国家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学问,是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现象进行科学认识和理论总结的学科。

行政法学研究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法律制度和行政行为。

它是整个法律学科中的一个分支学科,与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相互关联、相互影响。

二、行政法学的特点1.行政法源自国家权力的特殊性。

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科目,是从国家行政权力的实施中分离出来的,与国家权力的特殊性密切相关。

行政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国家行政行为,维护的是国家的行政权威和行政秩序。

2.行政法的规范功能直接涉及国家行政活动。

行政法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直接约束和引导国家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规范功能。

行政法通过管理国家行政行为的过程和实际运作,规范和约束着政府的职权行使。

3.行政法的国家性和强制性。

行政法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特征。

国家机构和公职人员的行为受到行政法的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行政法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关系紧密。

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科的一个分支学科,与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分支学科有着紧密的联系和互动。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权力为依据,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行政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2.公正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歧视、偏袒,保证各方利益平衡。

3.适度原则:行政行为的力度必须适度,不能过分或者不足,要保持工具性和可变性。

4.程序正当性原则:行政行为的程序必须合规、有效,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效率原则:行政行为必须高效、迅速,合理利用行政资源,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四、行政法的主要内容1.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权力行使职责所进行的具体行动。

它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之一,也是行政法律规范的主要适用对象。

2.行政组织:行政组织是行政法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行政机关、行政部门、行政机构等。

行政法课堂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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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第一讲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内涵⏹1、行政法的内涵⏹所谓行政法就是调整因行政权的设定、行使和约束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简言之,行政法是实施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定义包含以下几层涵义:⏹(1)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的设定、配置、运作和行政机关设置、职权划分的法律。

⏹(2)行政法的最主要功能是规范行政权的行使。

⏹(3)行政法是对行政权予以约束的法律。

⏹(4)行政法是对国家进行行政管理予以保障的法律。

⏹2、行政法的基本内容⏹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三部分:⏹(1)行政组织法;主要调整内部行政关系;⏹(2)行政行为法;主要调整行政管理关系;⏹(3)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行政责任法,主要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效率原则⏹4、行政法的渊源⏹(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国际条约和协定。

(7)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

(8)国家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法律关系⏹1、行政法律关系的涵义⏹行政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而形成的行政关系一一即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其他组成机构及公务员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以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2)行政法律关系以特定的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3)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4)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中行政主体的意志和行为具有单一性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主要是以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为根据的。

具体地说,行政主体可以在不征得相对人同意、甚至违反相对人意志的情况下,单方面创设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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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彩色笔记第一部分行政法总论(补)专题一:行政法概述宪法是从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的,行政法是控制国家权力中的行政权的运行的。

(用立法法去控制立法权,用司法法去控制司法权,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司法法)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行政法所研究的行政主要是公共行政中的国家行政,主要是研究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

行政法学体系:行政法的体系,是围绕行政权展开的。

行政法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组织法,谁有资格去行使行政权;第二部分行政行为法,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外在表现;第三部分是行政监督法,是对行使行政权的监督。

行政监督的另外一个方面,就是给相对人提供法律上的救济。

所以,行政监督法从另一个角度也可叫行政救济法。

所有的行政法教材都是三大部分,加上总论部分,就是四个部分。

主要内容:行政;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核心考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的概念(表-补A)现代行政(Administration、Executive)公共行政国家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是执行法律的活动。

公共事业组织的行政地域性自治组织的行政团体性自治组织的行政其他公共行政普通行政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行政民营非营利社会服组织的行政其他普通行政★★国家行政的特征(表-补1)特征公共性国家职权性执行性积极性管理性区别对象私行为、私行政自治管理活动狭义立法活动狭义司法活动侦查活动、政治活动注意:这五个特性并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层层递进关系★★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表-补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很少在司法活动中得到适用法律分为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但实际上效力没有差别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在我国目前往往能起到法律的作用地方性法规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区州县旗)的人大制定并报批后施行(没有常委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行署)或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行政法学笔记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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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笔记⼤全⼀、考试教材《⾏政法学》湛中乐主编,北京⼤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章绪论第⼆章⾏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政法律关系主体第四~⼋章⾏政⾏为第九章⾏政程序法第⼗章⾏政违法与⾏政责任第⼗⼀章⾏政复议第⼗⼆~⼗三章司法审查第⼗四章⾏政赔偿与⾏政补偿教材变动:12章→14章将原第⼀章第三节“⾏政法的基将原第五章“具体⾏政⾏为”拆分为第六、七章。

将原第六章“⾏政合同”第七章“⾏政指导”合并成第⼋章,⾏政规划的内容。

将原第⼗⼆章“司法审查”拆分为第⼗⼆、⼗三章。

领会、的能⼒层次要求。

递进等级关系。

不同能⼒层次的分数⽐例:2:3 5易、较易、较难、难:2:3:3:⼆、考试题型六种题型,满分100分,150分钟。

答题⼀般先客观性试题,试题,先易后难。

时间。

看清题意要求,避免造成不应有的失分。

⼀、单项选择题(本⼤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在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个是符合题⽬要求的,多选或未选均⽆分。

⼆、多项选择题(本⼤题共5每⼩题2分,共10分)在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少有两个是符合题⽬要求的,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分。

可以采取顺推、排除、对⽐法。

三、名词解释题(本⼤题共5每⼩题3分,共15分)把握中⼼词,清楚准确、⾜四、简答题(本⼤题共3⼩题5分,共15分)把握要点,全⾯、准确、简练五、论述题(本题10分)适当展开、结构严谨、充分发挥六、案例分析题(本⼤题共2每⼩题10分,共20分)知识是基础,解题是关键,全⾯。

三、学习⽅法1.三读教材(1)通读教材,把握脉络;(2)细读教材、抓住重点;(3)悟读教材,归纳总结。

2.知⼰知彼,百战不殆(1)客观评断⾃⼰的⽔平。

既能“⼊乎其内”,⼜能“出乎其外”。

(2)清楚⼤纲说明与考核要求。

(3)反复做历年真题。

授课思路、学习思路:导,以教材为根本,3.⾛出误区误区之⼀:惧怕⼼理误区之⼆:学习⽅法问题3《⽴法法》第8条规定: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民政府、的产⽣、组织和职权;基层群众⾃治制度;刑罚;夺、(七)民事基本制度;⾦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讼和仲裁制度;⼈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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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笔记行政法学笔记第一章行政法基本原理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实质行政国家行政——带国徽公共行政形式行政一、行政非国家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行政(一)公共行政与私行政区别1、性质不同→公:代表国家职能活动,公共性质;私:团体自身利益2、目的不同→公:公共秩序;私:个别、局部利益3、手段不同→公:享有特权行政=公共行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二)行政权1、概念:执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1)行政权与政权立法权政权→统治权→主权→国家→国家权力司法权行政权(2)行政权与权力、权利(3)行政权与行政职权(4)行政权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行政权的前提和基础;行政权是公民权利保障。

2、行政权的双重作用:保障行政机关的有效执法;侵犯公民权。

二、行政法(一)概念是一个独立部门,因调整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的法律关系1、组织行政关系2、管理行政关系3、监督行政关系→行政诉讼、复议4、救济行政关系(三)行政法的特征内涵丰富、范围广、技术性强1、在内容上的特点具有很强的命令性、服从性(不平等)行政法律规范内容易于变动2、在形式上的特点:数量多,没有统一法典;实体法规和程序法规交织在一起。

三、行政法的渊源第二节行政法关系一、概述1、含义: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2、特征: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具有不对等性;内容法定性;权利义务的复合性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物─物质、货币2、客体智力成果─专利权、发明、著作权行为─作为、不作为3、内容: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产生、变更、消灭1、产生→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产生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2、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3、消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失;行政法律关系被撤销或履行完毕(注销)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概述1、含义:法的灵魂法理理念中2、特征:法制性、特殊性、普遍性二、行政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一)内容上1、法律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来源于法律2、法律保留:有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犯罪和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司法制度3、法律优先(二)具体要求1、行政主体设立合法2、行政职权拥有合法3、行政职权行使合法(不折不扣、不能拖延、不能不按法定要求)4、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行政合理性原则(正当、客观、适度)(一)背景→行政自由裁量权(二)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正当目的行政法的一般目的→为人民服务;特定的法律目的→维护社会秩序2、行政行为具有正当的动机(善良、诚实)3、应当考虑相关因素而不考虑无关因素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人之常理→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及日常生活的常识5、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公正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6、行政行为公开化→行政活动依据和政策公开;活动过程公开;行政信息、情报公开四、行政应急性原则(一)含义: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高分复习笔记】马怀德《行政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高分复习笔记】马怀德《行政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高分复习笔记】马怀德《行政法学》(第2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部分复习笔记第第1 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1.公共行政的概念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范授权的社会组织,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

其基本特征如下:(1)公共行政的主体①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主要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工作部门。

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我国国家行政机关体制的总体特点是:a.单一制第一,与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单一制相对应,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相同的组织原则、标准和程序设置,上下级之间就整体上的组织模式而言,是基本一致、整齐划一的。

第二,单一制的另一个表现是地方政府的双重身份。

b.集权制集权制,是指中央行政机关享有原始的行政权限,因而是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权限的最终合法来源。

如果地方行政机关的权限不能在中央政府的权限那里寻找到合法的来源和依据,则视为违法或者无权限,正所谓“自下而上“ 第一,分权制,是指地方行政机关享有原始的行政权限,凡是地方行政机关能够管理的事情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规范上都属于地方行政机关的权限。

上级行政机关的权限来源于下级行政机关的“让渡”或者“转让”,后者之所以要让渡或者转让,是出于能力和效率的考虑。

第二,集权制并不反对分权,集权制强调的仅仅是原始的行政权限来源于中央。

实行集权制的国家,其行政分权的程度可能不亚于实行联邦制的国家。

我国的行政权限体制的典型特征是“分权的集权制”。

c.独任制独任制是与合议制相对的一种组织模式,是指在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任务、职权与职责,因而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行为的行政机关中,决策的权力与责任均由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个人最终行使并且负责。

独任制的行政组织形态在我国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中是普遍的、主流的,它的最大特点是下级的意志,无论多么正确,都必须通过合理的途径汇集到主管领导那里,形成主管领导的意志,才能在法律上以行政法律行为的方式表现出来。

行政法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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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笔记行政法学笔记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一门重要学科,它主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等内容。

本文将从行政法学的定义、内容、原则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法学的定义行政法学是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学科。

它主要研究行政机关的组成、职责、权限,行政程序的规范、实施方式和结果评价,以及国家行政行为的规范、权限和结果等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行政法学的内容行政法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行政机关的组织包括机构设置、职能分工、人员编制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机关的职权包括行政决策、行政执行和行政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学研究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旨在保障行政机关的正当行使权力和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

2. 行政程序的规范行政程序的规范主要包括行政决策程序、行政执行程序和行政救济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学研究行政程序的规范,旨在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 行政行为的规范行政行为的规范主要包括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行政行为的结果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法学研究行政行为的规范,旨在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三、行政法学的原则行政法学的研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行政法学的核心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公正、公开,行政程序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决策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2.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行政法学的基本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公正行使职权,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对待当事人,行政程序必须公正进行,行政决策必须公正处理。

3. 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是行政法学的指导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行为必须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行政决策必须协调各方利益,公平公正地分配资源。

行政法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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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法、法律与法学(一)法、法律与法学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的表现形式。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发生发展变化及消亡规律的学说。

(二)法、法律与法学的关系:法学究研法、法表现法律(三)法学学科体系1.理论法学:法学基础理论,比较法学总论2.历史法学:中国法律制度史,外国法律制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思想史。

3.应用法学:中国应用法学,国际应用法学4.边缘法学:法律社会学,犯罪心理学司法精神病学二、法在社会中的作用及法律观1法在社会中的调节作用 2在物质世界的调节作用 3在人文社会的调节作用三、行政法的含义(一)行政的概念1.我国古代对行政的理解:在我国古籍中,行政一词通常是指行使国家政权。

2.行政概念的不同理解一种把行政看成与国家没有专门、特定联系的管理,即一般的社会管理。

另一种解释把行政看成是国家的一种专有活动,认为只有国家的活动才是行政,一般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哪怕是管理活动——不属行政。

关于行政是国家哪些活动的问题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①“广义的行政”,认为国家的一切活动和作用都是行政,“目的实现说”便属此例。

②“狭义的行政”。

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制定和表达,另一部分是国家意志的执行和推行,行政便是后一部分的国家活动。

③“最狭义的行政”。

它认为国家的活动可以分为三部分,即立法活动、司法活动和行政活动,行政是除立法活动、司法活动之外的一切国家活动,即行政活动。

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换句话说,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因此行政法上的行政应包括以下含义:(1)行政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主体)(2)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发生依据是依法享有的行政权(依据)(3)政府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4)行政并不是行政主体的所有活动。

它限于指行政主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涉及)活动,行政主体的非管理活动(如借用、租赁、买卖等)不属于行政。

行政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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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一、行政法1、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行政权(1)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2)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如行政制规权等),行政执法权(如行政许可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行政司法权(如行政仲裁权、行政复议权等)。

(3)行政权的特点①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权具有执行性、裁量性、广泛性、主动性。

②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行政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

3、行政法(1)行政法是国家重要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和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罗豪才)(2)行政法是调整政府和个体之间的关系、控制行政权的公法体系。

它以悲观的人性假定为理论预设,以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为主线,以宪法为根据,以规范与控制行政权为手段,以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体权利为目标。

(朱淑娣)(3)行政法的特点①形式上的特点: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②内容上的特点:行政法的内容广泛;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

二、行政法关系1、行政法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它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实体行政法律关系和程序行政法律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①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②客体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

(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①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②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而非对称性;③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义务一般是法定的;④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⑤行政主体具有争议解决权,司法争议解决程序原则上是可供选择的最终机制。

自考行政法学复习笔记、考点、重点串讲

自考行政法学复习笔记、考点、重点串讲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相对于社会组织、企业的“私人行政”而言,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是指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通常称为“公共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它包括以下含义:(1)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活动的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越来越广泛地管理公共事务;(3)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4)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

(一)行政权1.行政权的涵义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这个定义具有三层意思:第一,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没有宪法、法律的确认或设定,行政权就失去了存在和行使的合理基础;第二,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就其各自所管理的事项行使的权力分别为立法权、司法权等;第三,行政权系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一方面,现代行政权仍然保留了传统国家政权的特色,是国家治理和服务社会的公权力的一种,另一方面,现代行政权还包括社会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权,这些治理权有的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直接赋予或者行政机关的委托,有的源于社会组织的自治而后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

行政权与行政职权的区别。

行政权不完全等同于行政职权。

前者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其内容多而复杂;后者则是具体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标、职务和职位相适应的管理资格和权能,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行政权与行政权限的区别。

行政权限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界限,是行政权的具体形式——行政职权的三个构成要素(权力主体权力内容权力范围)之一。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超越行政权限,便构成行政越权,视为无效。

《行政法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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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笔记第一章行政法基来源差不多理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本质行政国度行政——带国徽公共行政情势行政一、行政非国度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集团私行政(一)公共行政与私行政差别1、性质不合→公:代表国度本能机能活动,公共性质;私:集团自身好处2、目标不合→公:公共秩序;私:个别、局部好处3、手段不合→公:享有特权行政=公共行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二)行政权1、概念:履行司法、治理国度事务的权力。

(1)行政权与政权立法权政权→统治权→主权→国度→国度权力司法权行政权(2)行政权与权力、权力(3)行政权与行政权柄(4)行政权与公平易近权力→公平易近权力是行政权的前提和差不多;行政权是公平易近权力保证。

2、行政权的双重感化:保证行政机关的有效法律;侵犯公平易近权。

二、行政法(一)概念是一个自力部分,因调剂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柄而产生的特定关系的司法规范的总称。

(二)调剂的司法关系1、组织行政关系2、治理行政关系3、监督行政关系→行政诉讼、复议4、救济行政关系(三)行政法的特点内涵丰富、范畴广、技巧性强1、在内容上的特点具有专门强的敕令性、屈从性(不平等)行政司法规范内轻易于更换2、在情势上的特点:数量多,没有同一法典;实体律例和法度榜样律例交错在一路。

三、行政法的渊源第二节行政法关系一、概述1、含义:调剂行政关系的司法规范。

2、特点: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具有纰谬等性;内容法定性;权力义务的复合性二、行政司法关系的要素1、主体行政司法关系≠行政主体物─物质、泉币2、客体智力成果─专利权、制造、著作权行动─作为、不作为3、内容:行政主体的权力和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力和义务三、行政司法关系的更换─产生、变革、祛除1、产生→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产生必定权力和义务关系2、变革:主体变革、客体变革、内容变革3、祛除:一方或两边当事人消掉;行政司法关系被撤销或实施完毕(刊出)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来源差不多则一、概述1、含义:法的魂魄法理理念中2、特点:法制性、专门性、广泛性二、行政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一)内容上1、司法至上:司法大年夜于权力,权力来源于司法2、司法储存:有些事项只能由司法规定犯法和科罚;剥夺公平易近政治权力和限制人身自由;司法轨制3、司法优先(二)具体要求1、行政主体设立合法2、行政权柄拥有合法3、行政权柄行使合法(不折不扣、不克不及迁延、不克不及不按法定要求)4、违法行使权柄应当承担司法义务三、行政合理性原则(合法、客不雅、适度)(一)背景→行政自由裁量权(二)内容1、行政行动应相符司法的合法目标行政法的一样目标→为人平易近办事;特定的司法目标→爱护社会秩序2、行政行动具有合法的念头(仁慈、诚实)3、应当推敲相干身分而不推敲无关身分4、行政行动应当相符人之常理→相符事物成长的客不雅规律及日常生活的常识5、行政行动应当相符公平要求→一致情形一致对待;不合情形不合对待6、行政行动公布化→行政活动依照和政策公布;活动过程公布;行政信息、谍报公布四、行政应急性原则(一)含义:指在某些专门的紧急情形下,出于国度安稳、社会秩序或公共好处的须要,行政机关能够采取没有司法依照的或与司法相抵触的方法。

行政法学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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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学习笔记Happy First, written on the morning of August 16, 2022行政法学学习笔记壹.行政法基本原理一、行政法的概念英美法系:认为不能界定;是控权法..大陆法系:认为可以界定;是以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关系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行政法是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二、行政法的渊源1.英美法系偏重于司法判例;制定法次要:宪法、司法判例、成文法;大陆法系偏重于制定法;判例次要:宪法、法律、法规命令、规章;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2.中国大陆行政法渊源(1)制定法:宪法和条约、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法律解释..(2)非制定法:习惯法、行政惯例、司法判例、行政法一般原则..三、行政法的特征本质特征: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防止政府侵犯公民权利..形式特征:无统一完整的法典形式;形式广泛、数量众多、富于变化;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并存..四、行政法律关系1.概念:经行政法调整后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内容:与行使行政权力有关;由行政法预先设定权利义务;不能由双方约定..行政合同除外权利的处分: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处分权力;相对人在不危害社会前提下可以抛弃权利;不可转让权利..双方地位:程序上对等;实体上不平等;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如行政相对人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不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2.分类(1)实体性行政法律关系、程序性行政法律关系实体性行政法律关系:根据实体法规范产生行政法上实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程序性行政法律关系:根据程序法规范产生行政法上程序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程序法是指行政机关所作行政程序的规定;不同于行政诉讼程序..(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其所属工作人员内部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不可诉;由人事部门解决..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外部相对人之间的关系..3.行政法律关系要素(1)主体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界定:理论上以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界定;实务中以行政行为直接切实影响公民权利义务为标准..(2)客体:行政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标的..(3)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4.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产生、变更、消灭条件:行政法规范的存在;行政法律事实的出现..行政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情况;包括行为和事件..5.行政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复合行政、民事法律关系的复合因果上的复合:因行政法律关系而成民事法律关系;因民事法律关系而成行政法律关系;时间上的先后..主体身份的复合: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民事主体身份出现..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的复合因果上的复合:因行政法律关系而成刑事法律关系;因刑事法律关系而成行政法律关系;时间上的先后..主体身份的复合: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犯罪人身份出现;行政相对人同时以行政相对人和犯罪人身份出现..五、行政法基本原则概念: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用以指导行政法制定、实施、解释的基本准则..1.行政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行政..(1)职权法定: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和作用必须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无效;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法律优先:解决法律和行政的地位问题..法律对行政权有优先地位;以法律指导行政;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违反法律..(3)法律保留:行政与立法的界限..涉及公民重要或基本的权利义务的事项;专属于国家立法权限;行政主体不得代为规定..学说:侵害保留说、全部保留说、重要保留说..英美法系禁止授予立法权2.行政均衡原则:实体方面控制行政裁量;要求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何种内容行政行为时应权衡各种利益关系..(1)平等对待:禁止恣意;行政自我约束三种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比例对待..(2)禁止过度:行政主体在限制个人利益的手段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进行权衡;选择既为公共利益所必要;又对相对人利益损害最少的手段..(3)信赖保护: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遵循诚实信用..3.行政正当原则:程序方面控制行政裁量;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1)避免偏私:行政主体于行政程序中应在参与各方之间保持超然、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2)行政参与: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运行过程..(3)行政公开: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将行政权力运行依据、过程、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公众公开..狭义: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行为、公共事务或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义:国家机关行为公开;立法、司法、行政公开..内容的三个层面:行为内容——公开法律依据、立法公开、执法公开;行为过程——行政听证行为结果——行政决定公开六、行政法的适用及解释1.行政法渊源见前2.法律冲突中的适用规则立法法第五章(1)效力层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解释的法律效力与解释对象同等..(2)同一层级不同法律、同一法律中的不同条文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同一层级新法优于旧法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4)最终裁决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2007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3.行政法中溯及既往:适用效力问题(1)空间效力:中央行政管理法规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地方行政管理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生效..时间效力:何时生效;何时失效;是否溯及既往..对人效力: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主体、相对人、第三人(2)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从新从优、从新从轻:有利于当事人和社会秩序;宽大为怀..4.行政法的解释见法理学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中国大陆不存在5.漏洞补充(1)类推: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事件;比照援引类似案型之规定..(2)反面论证(3)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弥补立法者疏忽目的性限缩:为了贯彻立法目的;更正不适当的扩张;将过宽的部分含义排除在外..目的性扩张:为了贯彻立法目的;将本不该为该条文所涵盖的案型包括于该条文的适用范围..貳.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认定1.定义:见前2.特征:有行政权——职权;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语言文字、符号、行动公章独立承担法律效果——有利、不利社会组织——不是个人;行政职责由国家公务员完成3.各个行政主体(1)行政机关:宪法和组织法赋予行政管理权中央:国务院八个层次;见宪法学一些中央行政机关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无主体资格: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事机构侨务办、港澳办、法制办;国务院直属办事机构:参事室、机关事务管理局;部委内设司局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关: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公所县辖区(2)授权行政主体: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予行政管理权①行政机构内部机构: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派出机构:公安派出所、审计署办事处、税务所临时机构:防汛指挥部②事业组织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教学科研单位:高等院校③企业组织:一般不能;国企保留行政管理职能④社会团体: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一些法律法规的授权: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机动车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检疫站:动物防疫法公证处:依公证法属民事;不是行政主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应急条例交警支队、大队村委会依土地管理法在土地管理中属行政主体足协依体育法授权驻汉办、驻京办不是行政主体(3)行政主体的地位①行政职权:行政权力赋予特定行政主体后的具体形式..特征:强制性、命令性、执行性;公益性、优益性、支配性、不可自由处分性内容:制定规范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司法权复议、调解、仲裁、申诉处理②行政职责: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内容:安全保障、保障和促进经济文化进步、发展健全社保、保护环境③行政权限行政管辖:级别管辖、事务管辖、地域管辖管辖权争议移送、指定、移转(4)其他法律问题①综合执法、联合执法②行政委托的条件:有法律依据;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应加③级别管辖: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在某一行政事务上的权限划分事务管辖:管理不同行政事务的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地域管辖:同级行政主体之间在管辖地域上的权限划分移送管辖:无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将已受理的事务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指定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上级行政主体以决定形式指定一方管辖移转管辖: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时;由上级行政主体决定或同意;将管辖权在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转移二、行政组织法1.概念:以行政组织的组织规范形态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主要内容:权力、人力、物力行政机关组织法:规范行政组织的组成方式及权力属性行政机关编制法:规范和控制行政组织规模公务员法: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录管理公物法:规范利用和管理公共财产实施原则:行政组织法定、效率原则、效能原则、服务原则、职能原则2.行政机关组织法概念:规定行政机关的性质与地位、设置与权限、相互关系及基本工作制度和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总称..行政机关的性质与地位:行政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或整个行政组织系统中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性质和职权职责..行政机关的设置及权限:行政机关组织法的核心内容..行政机关的设置程序:行政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程序..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置:总理提请全国人大决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内设司局设置国务院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设置或变更规格名称..须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议事协调机构:为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建立的跨部门协调机构;不是行政主体;不属于行政机关;不享有行政权力..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纵向关系:领导关系垂直领导、双重领导、指导关系横向关系:权限划分关系、公务协助关系、监督制约关系基本工作制度:行政机关办理业务、开展内部活动的主要工作原则、方式、方法;包括民主集中制、首长负责制、会议制度..央地各级政府首长负责国务院总理、地方“长”法律责任:违反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有关负责人员和机关机构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责令整改、行政处分、刑事责任..3.行政机关编制法概念: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设置、人员配备及与之相适应的行政经费核定问题的总称..内部机构设置:机构规模、级别、审批程序..人员配备:人员数额、职位、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副职、职级、职种经费:国家预算行政编制管理机关:宏观管理、具体执法、监督检查..违反编制管理的法律责任:编外机构无效;超编人员退回;违反者承担行政责任..4.公务员法概念:有关国家公务员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总称..广义公务员法:宪法、组织法、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公务员管理的规定..包括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公务员的条件:公务员法11条公务员义务:公务员法12条公务员权利:公务员法13条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实务中包括国家机关行政、权力、审判、检察、军事、政党机关、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职位分类:划分职位类别、设置职务序列、确定级别管理机制:更新、激励、监督公务员的回避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地域回避;自行回避、申请回避、责令回避公务员的处分及复核、申诉5.公物法概念:为满足公务的需要;依据公法规则确立的;供公众使用或受益的财产..參.行政行为一、概念: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具有法律效果并表示于外的行为..二、构成要件:行政行为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1.资格要件——行政权能的存在:是否具有运用行政权的能力或资格2.权力要件——行政权的实际运用:行政权处于动态3.法律内容要件——法律效果的产生:是否设立变更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4.形式要件——表示行为的存在:意思表示的外在表现三、合法要件: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必须构成的要件1.行为主体合法2.行为权限合法:越权无效3.行为内容合法:事实根据、法律依据4.行为程序合法:不得跳过5.行为形式合法:主要指法定书面形式的行政行为四、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羁束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只能根据行政法规范的严格规定实施而不能灵活处理的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可根据行政法规范灵活处理的行政行为..3.依职权行政行为、应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而无须相对人申请就能实施的行政行为..应申请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应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实施而不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应申请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已申请..4.作为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有积极的作为..不作为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作为的义务;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5.授益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权益的行政行为..6.要式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某种书面文字或具有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范没有要求必须具备书面文字或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行为..五、效力1.先定力: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作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体现在行政行为上的效力;即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支配力..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理论依据是公共利益优于个人利益..2.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任何人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先定力是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效力对人;公定力是行政行为的对世效力;要求其他所有机关、组织、个人遵守..理论依据是社会信任说..3.确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具有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形式确定力:相对人不得任意请求变更、撤销、废止..实质确定力:未经国家有权机关;行政主体不得任意变更、撤销、废止..4.拘束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产生拘束、限制的法律效力..5.执行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要求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自行执行力:相对人自行履行强制执行力:行政主体强制执行、行政主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废止行政违法:行政行为不符合应具备的合法要件....六、1.行政立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范红头文件行政立法的程序控制: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行政立法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1)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依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权限:为执行法律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宪法89条规定的职权立法事项依立法法56条授权制定行政法规(2)行政规章:特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依法定权限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权限:部门规章:法律法规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地方政府规章:宪法地方组织法一般授权;法律法规特别授权2.行政规范: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规则的总称..以是否具有法律效果分为:创制性:为不特定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解释性:统一解释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行政指导..效力等级:法规性行政规范、规章性行政规范、其他行政规范七、行政许可1.概念: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2条特征:内容上是授益行政行为;程序上是应申请须审查行政行为;形式上是要式行政行为;适用范围上是外部行政行为..原则:行政许可法4—10条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保护的是合法取得的信赖利益;例外情况见法律术语比较2.行政许可法存在的价值:公民宪法上的权利和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必须符合社会基本道德规范..行政许可法的价值就在于对这一限制的审核..3.行政许可的性质:赋权、解禁、确认4.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和权限:行政许可法12条;13条排除性规5.(1)主体: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只能是其他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22—24条(2)方式:综合执法、联合执法见前专业技术组织及其人员对所实施的“三检”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28条(3)程序:行政许可法第四章①申请与受理:29条申请、32条处理②审查与决定:34、38条决定识别:行政许可法39条许可证书、执照;资格证、资质证、合格证书;批准文件、证明文件;行政机关检验检疫检测三检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贴盖标签印章..注意:产权、婚姻、身份登记属于确认;并非许可..行政许可法40条行政许可机关的公示、说明:许可信息公开、解释说明义务③审查期限:行政许可法42—44条④听证的条件、程序:行政许可法46、47、48条;行政处罚法42条;其他证据排除6.法律术语比较(1)行政许可的撤回:对合法有效行政许可的撤回;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并无过错、违法.. 行政许可法8条补偿条款(2)行政许可的撤销:在行政许可的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或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 行政许可法69条赔偿、利益保护条款(3)行政许可的注销:许可事项无法实施、许可无法律效力后的资料处理.. 行政许可法70条(4)行政许可的吊销:获得行政许可之后;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行政主体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5)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行政许可法49、50条八、行政处罚1.概念: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2.种类: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证照、吊销证照人身罚:行政拘留行政许可法78条禁止申请、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市场禁入、治安管理处罚法24条禁止进入可操作性差取缔:自始违法;是停止违法侵害的行政命令.. 责令停止、责令改正原则:行政处罚法4、5条4.(1)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能管辖:行政处罚法20条例外:由最先查处的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地行政机关管辖.. 乡镇政府行政处罚属于委托或授权指定管辖:行政处罚法21条管辖移送:行政处罚法22条(2)一事不再罚的适用概念:行政主体不得以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24条;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一事”之认定: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性质相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理论:违法相对人出于同一主观恶意;在一定时间内实施性质相同的数次违法行为如果某违法行为已经被纠正;行为人停止违法经营并被驱离现场;又回到原地或转移他地继续违法经营时;应视为新发生的行为;处罚不属于重复处罚..(3)行政处罚之间的并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一种类的处罚;以避免重复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依法给予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多次处理:基于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行政机关对于已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擅自改变或重复给予处罚;如果第一次作出的有效行政处罚确有错误;行政机关可主动予以撤销或其他有权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重新给予处罚..无处罚权的机关作出的违法处罚;不影响有权机关作出合法的行政处罚..想象竞合、法条竞合想象竞合: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了数个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同法条之间不一定有包容和交叉关系..法条竞合: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了数个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这些规定间具有包容、交叉关系..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规章条款;应当适用等级效力较高者;等同时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4)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并处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互不影响;行政处罚不免除行政征收义务;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的区别:强制不是权利的转移;是暂时限制..(5)行政处罚与刑罚原则上不得并罚;另有规定除外..5.行政处罚的程序(1)行政告知义务;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2)简易程序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具有法定证据;公民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法人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具体步骤: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填发决定书、事后备案简易程序采用处罚决定书形式;可由一个公务人员作出;罚缴分离当场交付处罚决定;不一定当场收缴罚款(3)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告知和听证、审查决定:立案阶段启动:举报、监督检查等审批:政府部门领导承办:两个或以上公务人员具体办理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制作笔录处罚决定阶段。

行政法学笔记

行政法学笔记

行政法学笔记行政法学笔记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行政法学是一门研究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行使方式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学科。

其研究对象是行政权力的组织和运作,以及行政行为和行政关系等。

行政法学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1.法学性质。

行政法学属于法学的范畴,它以法律为基础,依法管理行政事务并保证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实用性。

行政法学关注的是行政权力的行使和公共事务的管理,其目的是为了明确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

3.独立性和全面性。

行政法学不仅研究行政权力的组织和运作,还关注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如行政法律关系的建立与解决等。

二、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法制精神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法制精神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为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和法治原则等基本法律价值,所应当遵循和体现的重要原则和精神。

1.法定性原则。

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超越其职权。

2.平等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得歧视或排斥任何当事人。

3.公正原则。

行政行为应当公正,不得随意或滥用职权,行政决策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公众利益的最大化。

4.程序正义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行政法学的法制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治精神。

行政法学倡导法治原则的贯彻和实施,在行政事务中强调依法行政。

2.公益精神。

行政法学体现了维护公共利益的精神,行政行为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导向。

3.服务精神。

行政处理事务应当以服务公民、企业和组织为出发点,为公众提供高效和便捷的行政服务。

三、行政法学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行政法学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权力的组织和运作、行政行为的形成和效力、行政法律关系的建立和解决等。

其中,行政权力的组织和运作是行政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研究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的划分以及行使方式等。

行政法学法考、自考学习笔记

行政法学法考、自考学习笔记

第一绪论行政的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立法权监督检查权行政权的内容一般包括命令权决定权强制执行权、裁决权相对于国家其他权利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广泛性)行政权的特点对于公民具有(强制性、单方面性、优益性)行政法的概念: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行政法的渊源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法律解释(特殊)国际条例、惯例(特殊)判例与指导性案例(特殊)软法规定(特殊)一般行政法和特殊实体行政法和程序行政法行政法分类行政组织法、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行为法指的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没有统一,没有法典形式上的特点数量多特点内容上的广泛性内容上的特点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内部法律关系和外部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实体法律关系和程序法律关系(程序规范是对行政机关选择和决定行为程序的一种限制)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行政法律物质财富关系的构成要件行政法律精神财务关系客体行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政法律关系中不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两者的权利义务结构是不对称的)。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主体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按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加以解决,但是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加以解决争,议原则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事件(不是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行为第二基本原则国家主权;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等组织的产生、组织、职权只能由法律制定民族区域、基础群众的自治制度;特别行政权制度。

(完整版)自学考试-行政法学学习笔记

(完整版)自学考试-行政法学学习笔记

第一章绪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或者可以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组成机构之间、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行政组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法律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就法律规范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为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进一步补充,以及如何具体运用所作的解释,即有权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行为的监督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所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的特点?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内容上的特点3、行政法的内容广泛4、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5、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行政法是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

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而重要,且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从行政法和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首先,行政法是实施有关现代国家机构之间关系的宪法规范的主要法律,具有保障和监督对社会有广泛影响的行政管理的作用。

其次,行政法是实施宪法确定的各项国家政策的主要法律。

3、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论行政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答:行政法律关系――是经过行政法调整后,具备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学笔记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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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一、为何要有行政法?行政的本质决定要有行政法。

行政:国家行政机关运用公共权益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

本质:是运用权益的活动。

权益:能够强迫别人听从的力量。

权益双重性:一方面行善;一方面作恶。

“绝对的权益,绝对的腐败” 。

二、行政的特色1、与立法权对比:对公民的影响,立法权是间接的;行政权是直接的。

2、与司法权对比:对公民的影响,司法权是被动的;行政权是主动的。

3、拥有宽泛性。

“从摇蓝到墓地”。

三、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所有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规范履行权益的组织、履行权益的活动以及对权益履行结果的挽救。

其目的在于实现依法行政,成立行政法律次序。

四、行政法的特色(一)、形式上的特色:1、行政法没有一致、完好的法典。

2、行政法例范数目多。

(二)、内容上的特色:1、行政法内容宽泛。

2、行政法例范易于改动。

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交叉在一同。

五、行政法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以后、具备了权益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1、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和督查行政关系。

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

3、行政法关系拥有行政法上的权益义务内容。

(一)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以后,具备了权益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组成因素: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的特色:1、一方是行政主体;2、拥有非平等性;3、主体的权益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益义务是重合的;5、发生行政争议一般行政先行办理,司法程序是最后的解决争议体制。

(二)行政督查法律关系六、行政法的基来源则行政法的基来源则是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包含: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履行一定依照法律,切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反抗。

详细内容:1、行政职权一定鉴于法律的授与才能存在。

2、行政职权一定依照法律履行,不得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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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笔记行政法学笔记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一、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能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行政法的特征1.特殊性: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职能专门为之制定和执行的法律规范;2.指向性:行政法是指导和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的法律规范;3.效力性:行政法具有具体可操作的效力;4.优先性:与其他法律相比,行政法具有优先适用的原则;5.公共性:行政法的适用对象是公共行政活动。

第二章:行政法的制定机关和制定程序一、行政法的制定机关行政法的制定机关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立法机关,例如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等;另一类是中央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等。

二、行政法的制定程序1.立法工作程序:包括拟稿、审议、发布等程序;2.行政法的生效时间:立法机关设立适当的法律生效时间。

第三章:行政法的适用原则一、行政法适用的基本原则1.宪法法律优先原则:行政法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2.原则最高性:行政法中的法律规范必须符合宪法规定的原则;3.法定权限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符合法律授权的范围;4.公开性原则:行政机关的工作必须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5.效率性原则:行政机关必须高效地履行职责;6.法律即权利原则: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时必须尊重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7.追责原则: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行政法的适用范围一、行政法适用对象行政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不包括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

二、行政法的适用范围行政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许可等。

第五章:行政法的执行机关和执行程序一、行政法的执行机关行政法的执行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和其他机关。

二、行政法的执行程序1.主体程序: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活动;2.内容程序: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和决定的程序;3.诉讼程序:行政纠纷的解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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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教材 《行政法学》 湛中乐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四~八章 行政行为 第九章 行政程序法 第十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第十一章 行政复议 第十二~十三章 司法审查 第十四章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教材变动:12章→14章 将原第一章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独立出来,作为第二章。

将原第五章“具体行政行为”拆分为第六、七章。

将原第六章“行政合同”第七章“行政指导”合并成第八章,增加行政规划的内容。

将原第十二章“司法审查”拆分为第十二、十三章。

本大纲在考核目标中,按照识记、领会、的能力层次要求。

递进等级关系。

不同能力层次的分数比例:2:3:5 易、较易、较难、难:2:3:3:2 二、考试题型 六种题型,满分100分,150分钟。

答题一般先客观性试题,试题,先易后难。

要合理分配答题时间。

看清题意要求,要认真读题,避免造成不应有的失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可以采取顺推、排除、对比法。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把握中心词,清楚准确、足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把握要点,全面、准确、简练 五、论述题(本题10分) 观点鲜明、论据充足、论证充分、适当展开、结构严谨、充分发挥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知识是基础,解题是关键,全面。

三、学习方法 1.三读教材 (1)通读教材,把握脉络; (2)细读教材、抓住重点; (3)悟读教材,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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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學學習筆記壹.行政法基本原理一、行政法的概念英美法系:认为不能界定,是控权法。

大陆法系:认为可以界定,是以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关系为基础和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

行政法是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行政法的渊源1.英美法系(偏重于司法判例,制定法次要):宪法、司法判例、成文法;大陆法系(偏重于制定法,判例次要):宪法、法律、法规命令、规章,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

2.中国大陆行政法渊源(1)制定法:宪法和条约、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法律解释。

(2)非制定法:习惯法、行政惯例、司法判例、行政法一般原则。

三、行政法的特征本质特征: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防止政府侵犯公民权利。

形式特征:无统一完整的法典形式;形式广泛、数量众多、富于变化;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并存。

四、行政法律关系1.概念:经行政法调整后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体: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内容:与行使行政权力有关,由行政法预先设定权利义务,不能由双方约定。

(行政合同除外)权利的处分: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处分权力;相对人在不危害社会前提下可以抛弃权利,不可转让权利。

双方地位:程序上对等,实体上不平等,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

如行政相对人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不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分类(1)实体性行政法律关系、程序性行政法律关系实体性行政法律关系:根据实体法规范产生行政法上实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程序性行政法律关系:根据程序法规范产生行政法上程序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程序法是指行政机关所作行政程序的规定,不同于行政诉讼程序。

(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其所属工作人员(内部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不可诉,由人事部门解决。

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外部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要素(1)主体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

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

行政相对人与第三人界定:理论上以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界定,实务中以行政行为直接切实影响公民权利义务为标准。

(2)客体:行政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标的。

(3)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产生、变更、消灭条件:行政法规范的存在,行政法律事实的出现。

行政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情况,包括行为和事件。

5.行政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复合行政、民事法律关系的复合因果上的复合:因行政法律关系而成民事法律关系,因民事法律关系而成行政法律关系;时间上的先后。

主体身份的复合: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民事主体身份出现。

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的复合因果上的复合:因行政法律关系而成刑事法律关系,因刑事法律关系而成行政法律关系;时间上的先后。

主体身份的复合: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犯罪人身份出现;行政相对人同时以行政相对人和犯罪人身份出现。

五、行政法基本原则概念: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用以指导行政法制定、实施、解释的基本准则。

1.行政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行政。

(1)职权法定: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和作用必须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无效,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法律优先:解决法律和行政的地位问题。

法律对行政权有优先地位,以法律指导行政,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违反法律。

(3)法律保留:行政与立法的界限。

涉及公民重要或基本的权利义务的事项,专属于国家立法权限,行政主体不得代为规定。

学说:侵害保留说、全部保留说、重要保留说。

英美法系禁止授予立法权2.行政均衡原则:实体方面控制行政裁量,要求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何种内容行政行为时应权衡各种利益关系。

(1)平等对待:禁止恣意,行政自我约束三种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比例对待。

(2)禁止过度:行政主体在限制个人利益的手段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进行权衡,选择既为公共利益所必要,又对相对人利益损害最少的手段。

(3)信赖保护: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遵循诚实信用。

3.行政正当原则:程序方面控制行政裁量,行政权力的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

(1)避免偏私:行政主体于行政程序中应在参与各方之间保持超然、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

(2)行政参与:受行政权力运行结果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权力运行过程。

(3)行政公开: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将行政权力运行依据、过程、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公众公开。

狭义: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行为、公共事务或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义:国家机关行为公开,立法、司法、行政公开。

内容的三个层面:行为内容——公开法律依据、立法公开、执法公开;行为过程——行政听证行为结果——行政决定公开六、行政法的适用及解释1.行政法渊源(见前)2.法律冲突中的适用规则立法法第五章(1)效力层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法律解释的法律效力与解释对象同等。

(2)同一层级不同法律、同一法律中的不同条文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同一层级新法优于旧法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

(4)最终裁决•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2007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3.行政法中溯及既往:适用效力问题(1)空间效力:中央行政管理法规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地方行政管理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生效。

时间效力:何时生效,何时失效,是否溯及既往。

对人效力: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主体、相对人、第三人)(2)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从新从优、从新从轻:有利于当事人和社会秩序,宽大为怀。

4.行政法的解释(见法理学)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中国大陆不存在)5.漏洞补充(1)类推: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事件,比照援引类似案型之规定。

(2)反面论证(3)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弥补立法者疏忽目的性限缩:为了贯彻立法目的,更正不适当的扩张,将过宽的部分含义排除在外。

目的性扩张:为了贯彻立法目的,将本不该为该条文所涵盖的案型包括于该条文的适用范围。

貳.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认定1.定义:见前2.特征:有行政权——职权,授权以自己的名义——语言文字、符号、行动(公章)独立承担法律效果——有利、不利社会组织——不是个人,行政职责由国家公务员完成3.各个行政主体(1)行政机关:宪法和组织法赋予行政管理权中央:国务院(八个层次,见宪法学)一些中央行政机关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无主体资格: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事机构(侨务办、港澳办、法制办);国务院直属办事机构:参事室、机关事务管理局;部委内设司局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关: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公所(县辖区)(2)授权行政主体: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予行政管理权①行政机构内部机构: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派出机构:公安派出所、审计署办事处、税务所临时机构:防汛指挥部②事业组织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教学科研单位:高等院校③企业组织:一般不能,国企保留行政管理职能④社会团体: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一些法律法规的授权: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机动车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检疫站:动物防疫法公证处:依公证法属民事,不是行政主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应急条例交警支队、大队村委会依土地管理法在土地管理中属行政主体足协依体育法授权驻汉办、驻京办不是行政主体(3)行政主体的地位①行政职权:行政权力赋予特定行政主体后的具体形式。

特征:强制性、命令性、执行性,公益性、优益性、支配性、不可自由处分性内容:制定规范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司法权(复议、调解、仲裁、申诉处理)②行政职责: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内容:安全保障、保障和促进经济文化进步、发展健全社保、保护环境③行政权限行政管辖:级别管辖、事务管辖、地域管辖管辖权争议(移送、指定、移转)(4)其他法律问题①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概念依法成立的行使两个或以上行政机关两个以上独立的行政机关临时组建的管理组织执法权的跨部门机构。

机构法定机构,机构设置变化,永久临时,不改变机构设置名义以自己名义不以自己名义举例城管局政务大厅、公安税务工商联合检查、扫黄打非办行政委托的条件:有法律依据,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应加强监管。

行政授权行政委托权力来源被授权组织来源是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组织来源是行政机关协议委托权力性质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运用行政权受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运用行政权法律地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级别管辖: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在某一行政事务上的权限划分事务管辖:管理不同行政事务的行政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地域管辖:同级行政主体之间在管辖地域上的权限划分移送管辖:无管辖权的行政主体将已受理的事务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指定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上级行政主体以决定形式指定一方管辖移转管辖: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时,由上级行政主体决定或同意,将管辖权在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转移二、行政组织法1.概念:以行政组织的组织规范形态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

主要内容:权力、人力、物力行政机关组织法:规范行政组织的组成方式及权力属性行政机关编制法:规范和控制行政组织规模公务员法: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录管理公物法:规范利用和管理公共财产实施原则:行政组织法定、效率原则、效能原则、服务原则、职能原则2.行政机关组织法概念:规定行政机关的性质与地位、设置与权限、相互关系及基本工作制度和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总称。

行政机关的性质与地位:行政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或整个行政组织系统中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性质和职权职责。

行政机关的设置及权限:行政机关组织法的核心内容。

行政机关的设置程序:行政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程序。

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置:总理提请全国人大决定,闭会期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内设司局设置国务院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设置或变更规格名称。

须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议事协调机构:为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建立的跨部门协调机构,不是行政主体,不属于行政机关,不享有行政权力。

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纵向关系:领导关系(垂直领导、双重领导)、指导关系横向关系:权限划分关系、公务协助关系、监督制约关系基本工作制度:行政机关办理业务、开展内部活动的主要工作原则、方式、方法,包括民主集中制、首长负责制、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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