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立项指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捍卫生活品质 推动产业升级国内外标准动态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发布项团体标准捍卫生活品质 推动产业升级国内外标准动态检查制定的团体标准是否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重点检查团体标准的标准化对象是否属于国家发布的最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别;属于淘汰类别的,则不符合《标准化法》的要求。
(三)团体标准编号是否符合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团体标准编号方法如下:注:XXX 仅代表示意数字,不代表数字位数社会团体代号由社会团体自主拟定,可使用大写拉丁字母或大写拉丁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组合。
社会团体代号应当合法,不得与现有标准代号重复。
未按照上述规则编号的,不符合《标准化法》的要求。
三、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社会团体代号由社会团体自主拟定,可使用大写拉丁字母或大写拉丁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组合。
社会团体代号应当合法,不得与现有标准代号重复。
四、工作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就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鉴于团体标准技术性、专业性强,涵盖领域广,市场监管捍卫生活品质 推动产业升级国内外标准动态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合中的对应信息一致;检查该地方标企业执行团体标准的,检查该团体标准编号和名称是否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合中的对应信息一致。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捍卫生活品质 推动产业升级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合上公示。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十二条。
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国内外标准动态GB/T 18801―2015《空气净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副院长马德军就目前空气净化器行业背景、全球环境污染问题、空气净化器IEC 标准制订情况发表了重要讲话,表示当前空气净化器不局限于去除颗粒物功能,未来产品发展要结合花粉过敏原、臭氧、异味等问题;不要局限于国内市场,印度等发展中国际市场也同样需求很大。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11.08
•【分类】其他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
市场监管总局8日对外发布《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
在数字经济时代,技术标准化对于提高产品之间的互联互通性、促进国际国内贸易和推动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技术标准中包含的必不可少和不可替代的专利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
指引共六章二十二条,界定标准必要专利相关概念,提出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行为分析原则以及相关市场界定思路,建立事前事中监管规则。
加强信息披露、许可承诺、善意谈判等行为指引和高风险行为预防,有利于为广大经营者提供清晰明确的行为遵循,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护产业创新发展动力。
据介绍,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覆盖无线通信、音视频、物联网等众多领域,主体趋向多元,模式日益复杂,在正常商业行为和反竞争行为之间存在模糊地带,增加了企业经营活动的不可预期性,也为反垄断监管执法带来挑战。
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公平竞争问题,涉及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与众多产业创新发展密切相关。
制定出台指引有利于主动顺应国际治理趋势和产业发展大势,推动健全我国标准必要专利治理体系,及时、准确、充分释放我国政府统筹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政策导向,推动打造统一规范有序、鼓励创新发展的市场环
境,也有利于更好参与全球公平竞争治理,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我国产业国际竞争力。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2016年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的工作通知财办建[2016]85号北京、河北、山东、江苏、安徽、湖北、湖南、贵州、福建、厦门、江西省(市)财政、商务、标准化主管部门: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和部分城市物流工作座谈会精神,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对推动物流业健康发展、降低物流成本和提高流通效率的重要作用,2016年财政部、商务部、国家标准委确定围绕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周边、长江经济带扩大物流标准化试点,以更好地发挥试点带动辐射作用,形成城市间联动互动局面,推动提高区域乃至全国物流标准化水平。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试点目标及主要任务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点面结合、逐步推进”的原则,以标准托盘(1200×1000mm)及其循环共用为切入点,带动上下游物流设施设备和包装标准化水平提升;以快消品、农副产品、药品、电商等领域为重点,带动物流服务标准化水平提升;以物联网应用、信息平台为主线,带动物流信息化水平提升,促进构建标准化的智慧物流配送体系,形成标准托盘与物流包装联动、地区之间互动联动的局面。
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抓好重点关键标准的应用。
鼓励商贸流通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快消品生产企业、标准托盘(含相匹配的托盘笼、周转箱或筐、包装等)运营服务商和生产企业,推广应用国家标准《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GB/T2934-2007)符合1200×1000mm规格、《联运通用平托盘性能要求和试验选择》(GB/T4995-2014)、《托盘编码及条码表示》(GB/T 31005-2014)、《硬质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4892-2008)符合600×400mm模数的系列标准,开展第三方质量检测,提高标准托盘普及率和物流包装标准化率,促进标准托盘与周转箱(筐)、包装等相匹配,提升物流供应链标准化水平。
标准编写规则第7部分指引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标准编写规则第7部分:指南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标准编写规则第7部分:指南标准》是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4年9月份下达的第一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制定的,项目计划编号为“20141508-T-469”,计划完成时间为2016年。
该计划项目由全国标准化原理与方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86)提出并归口。
(二)标准制定的目的和意义标准化活动主要包括制定标准和应用标准,其中制定标准的工作之一是起草高质量的标准文本。
为了保证标准化活动的有效性,我国已经建立并不断完善支撑标准制定工作的基础性国家标准体系。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是该标准体系中普遍适用于起草各类标准的通用标准。
它规定了起草标准的总体规则,但没有确立某类标准的特定起草规则。
实践中,每个标准都发挥着特定的功能,相同功能的标准的技术要素构成及其内容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按照标准的功能可以将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型,通常有术语、符号、分类、试验方法、规范、规程和指南标准。
GB/T 20001即是在GB/T 1.1规定的总体规则基础上,针对这些不同类型的标准分别确立起草规则,建立标准起草规则体系。
本文件即是这一规则体系中针对指南标准的起草确立的特定规则。
在制定标准时,当我们确定了某主题(某领域或标准化对象的统称)后,如果由于受技术发展、认识能力等所限,还不能围绕主题对特性、程序或试验方法等规定明确的“要求”、“程序指示”,进而也就无法给出“证实方法”,但却需要对其发展提供一些信息、指导或建议,就可以编制相关指南标准。
或者,针对某主题可以明确提出“要求”、“程序指示”和对应的“证实方法”,但考虑到其自身的特点,不需做出规定,只需提供有关的信息、指导或建议,也可制定指南标准。
前者可随着技术的发展,进一步制定成规范标准、规程标准或试验方法标准等,后者则会一直保持不变。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一、组织与实施二、认定程序三、认定条件四、享受税收优惠五、监督管理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功能及操作提要七、附件—1—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组织与实施(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认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认定机构组成部门应协同配合、认真负责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三)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
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1. 中介机构条件—2—(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 中介机构职责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3. 中介机构纪律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四)专家1. 专家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强化风险管控确保工程质量——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是企业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建造、安装活动。
重大工程项目往往体现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对于提高企业再生产能力和支撑保障能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关键作用。
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的重大工程项目,在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中更是举足轻重。
同时应当看到,由于工程项目投入资源多、占用资金大、建设工期长、涉及环节多、多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构成经济犯罪和腐败问题的“高危区”。
现实中,工程资金高估冒算,招投标环节的暗箱操作,曝光的“豆腐渣”工程,以及相关经济犯罪和腐败案例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各界对工程领域的批评和关注。
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全面梳理了立项、设计、招标、建设和竣工验收等主要流程(见图1),找出各流程环节的主要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管控措施。
一、工程立项工程立项属于项目决策过程,是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对不同建设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并做出判断和决定的过程。
立项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项目建设成败。
(一)工程立项流程工程立项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和决策,具体流程见图2。
(二)工程立项环节的主要风险及管控措施1.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是企业(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投资意向、综合考虑产业政策、发展战略、经营计划等提出的建设某一工程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总体设想。
对于非重大项目,也可以不编制项目建议书,但仍需开展可行性研究。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1)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3)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设想;(4)项目的进度安排;(5)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6)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等。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成本,防范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企业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所进行的建造、安装工程。
第三条企业工程项目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一)立项缺乏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流于形式,决策不当,盲目上马,可能导致难以实现预期效益或项目失败.(二)项目招标暗箱操作,存在商业贿赂,可能导致中标人实质上难以承担工程项目、中标价格失实及相关人员涉案。
(三)工程造价信息不对称,技术方案不落实,概预算脱离实际,可能导致项目投资失控。
(四)工程物资质次价高,工程监理不到位,项目资金不落实,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低劣,进度延迟或中断。
(五)竣工验收不规范,最终把关不严,可能导致工程交付使用后存在重大隐患。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工程项目各项管理制度,全面梳理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规范工程立项、招标、造价、建设、验收等环节的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可行性研究与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审计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控,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
第二章工程立项第五条企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归口管理工程项目,根据发展战略和年度投资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建设地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项目进度安排、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估计、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市场预测,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外部配套建设,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节能、节水,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经济、社会效益,项目建设周期及进度安排,招投标法规定的相关内容等。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标准全文
银监会三个方法一个引导一、《固定财产贷款管理暂行方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受理与检查 (2)第三章风险评论与审批 (3)第四章合同签署 (3)第六章贷后管理 (4)第七章法律责任 (5)第八章附则 (5)二、《流动资本贷款管理暂行方法》 (5)第一章总则 (6)第二章流动资本贷款需求的测算方法 (7)第三章风险评论与审批 (7)第四章合同签署 (7)第五章发放和支付 (8)第六章贷后管理 (9)第七章法律责任 (9)第八章附则 (10)三、《个人贷款管理暂行方法》 (10)第一章总则 (10)第二章受理与检查 (11)第三章风险评论与审批 (11)第四章协议与发放 (11)第五章支付管理 (12)第六章贷后管理 (12)第七章法律责任 (13)第八章附则 (13)四、《项目融资业务引导》 (13)一、《固定财产贷款管理暂行方法》中国银行业监察管理委员会令2009 年第 2 号72 次主席会议经过,现《固定财产贷款管理暂行方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察管理委员会第予宣布。
本方法自觉布之日起三个月后实行。
主席刘明康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固定财产贷款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财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增强固定财产贷款谨慎经营管理,促使固定财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察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例,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察管理机构赞同建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财产贷款业务应恪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固定财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能够作为借钱人的其余组织发放的,用于借钱人固定财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展开固定财产贷款业务应该依照依法合规、谨慎经营、同样自觉、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美内部控制体制,推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认识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财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体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详细部门和岗位,并成立各岗位的核查和问责体制。
国家关标准化厂房的建设政策
国家关标准化厂房的建设政策
国家关于标准化厂房建设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支持政策: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标准化厂房建设,包括提供资金支持、税收优惠等政策,以降低建设成本,促进企业投资和建设。
2. 规划指引:国家通过发布建设标准、规划指引等文件,提供标准化厂房建设的技术要求和设计准则,以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率,并确保符合相关安全和环保标准。
3. 土地供应:国家加大土地供应力度,优先安排土地用于标准化厂房建设,为企业提供有竞争力的土地资源,以满足企业建设需求。
4. 建设审批:国家简化标准化厂房建设审批流程,加快审批速度,缩短建设周期,减少建设成本。
5. 经济扶持:国家提供财政扶持和金融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对标准化厂房项目提供贷款和信贷支持。
6. 均衡发展:国家鼓励标准化厂房建设在各地区均衡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企业使用标准化厂房,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
7. 管理和维护:国家建立标准化厂房管理和运营机制,加强对标准化厂房的使用和维护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使用寿命。
以上政策旨在推动标准化厂房建设,提高企业的投资环境和生产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具体政策实施细则和措施可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和法规进行查询。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置指南》解读——访标准主要起草人郑燕峰、王鹏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置指南》解读——访标准主要起草人郑燕峰、王鹏文/袁文静为满足团体标准市场化发展的需求,指导团体标准的利益相关方有序开展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工作,促进处置工作目标明确、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正合理,以保障团体标准的健康发展。
2021年,中国标准化协会提出立项《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2021年12月,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21年第四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和99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21] 41号)要求,《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置指南》(计划号20214507-Z-424)正式获批立项。
2023年9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发布第9号国家标准公告,《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置指南》(GB/Z 43194-2023)获批发布实施。
鉴于此,本刊采访了《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置指南》的主要起草人郑燕峰、王鹏,以期了解《指南》的相关内容。
一、起草背景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技术、专利和标准融合发展的案例越来越多,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政策引导和帮助自身产业开展相应工作,欧盟在2022年出台了《欧盟标准化战略》,美国在2023年出台了《关键和新兴技术国家标准战略》。
我国在2015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提出了在培育发展团体标准中要“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进步”,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也提出“强化基础通用标准研制,健全技术创新、专利保护与标准化互动支撑机制,及时将先进技术转化为标准”,推动团体标准纳入更多的技术创新成果;在2021年发布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及时将先进适用科技创新成果融入标准,提升标准水平;鼓励企业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指出在技术创新中,要重视标准与专利相互融合支撑的工作。
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
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编制目录一、总则二、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范三、行政许可流程管理规范四、行政许可服务规范五、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六、监督检查评价规范附录1 流程图编制要求附录2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的构成要素和框架附录3 词条解释一、总则(一)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以下简称“指引”)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流程、行政许可服务、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以及监督评价的规范化要求,提出了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规范和引导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和提高审批效率,约束行政权力,防止寻租行为,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进行政许可可预期、可操作、可验证、可考核、可监督,为行政相对人到政府办事提供便利。
本指引适用于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的标准化建设。
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标准化建设可参照适用。
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行政许可以及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标准化建设可参照适用。
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本原则。
开展行政许可标准化,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行政。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现行政许可全过程、各环节有标准有依据,确保行政许可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简明实用。
充分考虑行政许可活动的现状,制定相关标准应做到文本简洁扼要,具体操作实用易行,既适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掌握使用,又便于群众办事和社会监督。
——积极创新。
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既要适应现实状况,又要体现前瞻性。
主动创造主客观条件,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运用现代技术,探索行政许可新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持续改进。
国科发火[2008]36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已经印发给你们。
为确保认定管理工作高效、规范,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充分认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及时成立认定管理机构,共同做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三、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并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政策性强、专业要求高,各地应配备骨干人员,保障认定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对本地区在认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八年七月八日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专业收集精品文档=============================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称《重点领域》)的规定,为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明晰各指标内涵及其测度方法,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特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
国家道路指引颜色标准
国家道路指引颜色标准如下: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用于禁令标志的边框、底色、斜杠,也用于叉形符号和斜杠符号、警告性线形诱导标的底色等。
2.黄色或荧光黄色:表示注意危险,用于警告标志的底色。
3.蓝色:用于表示指令、遵循,用于指示标志的底色:表示地名、路线、方向等的行车信息,用于一般道路指路标志的底色。
4.绿色:表示地名、路线、方向等行车信息,用于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指路标志的底色。
5.棕色:表示旅游区及景点项目的指示,用于旅游区标志的底色。
6.黑色:用于标识的文字、图形符号和部分标志的底色。
7.白色:用于标志的底色、文字和图形符号以及部分辅助文字。
8.橙色:用于强制性禁左标志的底色。
9.荧光黄绿色:表示注意行人、警告标志的底色。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
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强化风险管控确保工程质量工程项目是企业自行或者托付其他单位进行的建筑、安装活动。
重大工程项目往往表达企业进展战略和中长期进展规划,关于提高企业再生产能力和支撑保证能力、促进企业可连续进展具有关键作用。
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的重大工程项目,在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进展方式、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中更是举足轻重。
同时应当看到,由于工程项目投入资源多、占用资金大、建设工期长、涉及环节多、多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构成经济犯罪和腐败问题的“高危区”。
现实中,工程资金高估冒算,招投标环节的暗箱操作,曝光的“豆腐渣”工程,以及相关经济犯罪和腐败案例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各界对工程领域的批判和关注。
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企业内部操纵应用指引第11号——工程项目》全面梳理了立项、设计、招标、建设和竣工验收等要紧流程(见图1),找出各流程环节的要紧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管控措施。
一、工程立项工程立项属于项目决策过程,是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对不同建设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并做出判定和决定的过程。
立项决策正确与否,直截了当关系到项目建设成败。
(一)工程立项流程工程立项时期的要紧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和决策,具体流程见图2。
(二)工程立项环节的要紧风险及管控措施1.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是企业(项目建设单位)依照工程投资意向、综合考虑产业政策、进展战略、经营打算等提出的建设某一工程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总体设想。
关于非重大项目,也能够不编制项目建议书,但仍需开展可行性研究。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一样包括:(1)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3)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设想;(4)项目的进度安排;(5)经济成效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量;(6)环境阻碍的初步评判等。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应报企业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并视法规要求和具体情形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
团体标准制定立项申请书
团体标准制定立项申请书
1. 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
2. 申请制定标准的背景和必要性,即阐述为何需要制定或修订该标准,以及对行业、社会的影响;
3. 制定标准的目的和范围,即明确所制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和预期达到的目标;
4. 制定标准的依据和参考文件,即列出制定该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等相关文件;
5. 制定标准的技术方案和可行性分析,即阐述制定该标准的技术路线、方法和可行性分析;
6. 制定标准的组织实施方案,即明确制定标准的组织架构、工作分工、时间节点等具体实施方案;
7. 制定标准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即对制定该标准可能产生
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分析和预测;
8.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可能存在的风险、困难及解决方案等。
在撰写团体标准制定立项申请书时,申请单位应全面、客观、具体地阐述上述内容,以便相关管理部门或标准化机构能够全面了解申请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同时,申请书的撰写需要符合相关的格式和要求,以提高申请的通过率。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标准随机抽
查工作指引(2024)》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3.04
•【文号】市监标创发〔2024〕13号
•【施行日期】2024.03.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标准化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2024)》的通知
市监标创发〔202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2019年印发的《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进行修订,现将《企业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2024)》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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