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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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处罚权的细化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 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 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 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权的细化


8、各有关单位在制定标准时,所附条件内部逻辑关系必须清楚。 ①有的部门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处500元到1000元的罚款, “符合下列条件的”这一词语本身语意存在分歧,是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或一部分,还是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让具体执法人员难以 操作,所以应具体规定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下列 条件之几的”或“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 ②制定的标准、条件与处罚无关,或关系不大.
二、行政处罚权清理



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五)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八)转包检测业务的。 注:这条就要分别梳理成若干个处罚项目,不一定几条就是几个,有的一条又 含有多个项目,有的最后的兜底项”其他违法行为”不用单列.
三、行政处罚权的细化

5、有关法律法规对某一违法行为一般情节规定了处罚的种类和 幅度,同时又对该违法行为加重或从轻情节规定了处罚的种类和 幅度。在细化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应将对该“违法行为一般情节 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和“对该违法行为加重情节处罚的种类和幅 度”同时纳入在“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自由裁量的标准”内进 行细化,将“对该违法行为加重情节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为一 个档次进行细化,并应在对“该违法行为一般情节处罚的种类和 幅度”之下制定“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或标准”和“免除行政处 罚的条件或标准”。
二、行政处罚权的细化

《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收入的事 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以及代行政府职能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其 他单位使用涂改的收费许可证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档:免除处罚标准 2档:从轻处罚标准 3档:2000—10000的细化标准 4档:情节严重的标准 5档:10000-20000的标准
二、行政处罚权清理

3、某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条款为同一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的 定语,该定语表述该违法行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发生,虽然按定 语也可以划分为若干违法行为,但所有定语都是为该条款规定的 同一违法行为服务的,以概括为一个违法行为、确定一个行政处 罚项目为宜,各单位也可以按定语数量划分为不同的行政处罚项 目。
三、行政处罚权的细化

1、一个违法行为有两种处罚的,要先规定处罚种类的标准。 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0条:建设单位超过资质承揽工程 的,处2%-4%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要先制定出 什么情况是严重,要吊销资质,然后再制定罚款的标准。
三、行政处罚权的细化

2、并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项目都要制定减轻和免除的标准 ①在制定“免除行政处罚的条件或标准”时,各有关单位应注意 免除处罚只适用于那些性质和危害很轻的违法行为,在有些情形 下就不存在免除处罚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有关规定,只有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 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有被发现的,或违法行为轻 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才可以免除处罚。各有关 单位应按照上述原则,结合该违法行为的主体、情节、社会危害 性和认错态度等,以及“初犯不罚”制度等,制定“免除行政处 罚的条件或标准”。
三、行政处罚权的细化

②在制定“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或标准”时,各有关单位应注意 减轻行政处罚只适用于那些性质和危害相对较轻的违法行为,在 有些情形下就不存在减轻处罚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 行为的” ,可减轻行政处罚;按照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只有 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 违法行为的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情形之 一的,才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同时,应充分考虑该违法行为 的适用主体、违法情节、违法次数和数额、社会危害性,以及认 错态度等因素,制定量化条件和标准。
二、行政处罚权的细化
9、在制定“免除行政处罚的条件或标准”、“减轻行政处罚的 条件或标准”和“在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自由裁量的标准”时, 应注意标准的可操作性。




二、行政处罚权的细化

6、有关法律法规对某一违法行为,在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赔偿损失等措施的情况下,同时规定可以处一定数额的罚款。在 细化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应对该违法行为在可以处罚款的幅度内 制定在“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自由裁量的标准”,并在该幅度 之下制定“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或标准”和“免除行政处罚的条 件或标准”。
二、行政处罚权清理


6、行政处罚项目的表述方式,应统一采用的字短语方式。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 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 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 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应概括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行政处罚权的量化

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 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 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权的细化

例: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 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 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权的细化





7、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对某一违法行为处某一标准以下 的罚款,在细化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可不制定“减轻行政处罚的 条件或标准”。(无轻可减)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 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 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行政处罚权清理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共同规范下列行政违法行为: 1、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2、建设单位的开工 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3、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4、建设单位将建 设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5、建设 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6、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 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7、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 工程的;8、建筑业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9、涉及建 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有关问题的说明
市政府法制办
一、关于法律法规规章的梳理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级次排列。但实施细则、实 施办法等可以和主法排在一起。 2、注意新法不要漏掉。已经废止的不要再梳理。
二、行政处罚权清理

1、、一个法条包含数个行政处罚项目问题 某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条款规定了一系列并列的行政违法行为, 针对的是不同的违法标的,则应梳理为若干行政处罚项目。
三、行政处罚权的细化




②警告没有处罚幅度,可以不进行细化。并处警告和罚款的,可 以把处以警告作为减轻行政处罚的一项措施。 ③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不进行细化。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沙化土 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该条所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是对违法行为人因破坏沙化封禁土地 而获得的违法收益的全额没收,不允许市(县、区)林业、农 (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减免。
一、行政处罚权清理

4、因同一违法行为对违法的双方当事人都进行处罚,且标准不 一致的,按两个行政处罚项目处理。
二、行政处罚权清理

例: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无木材运输证件运 输木材的,扣押其所运木材,责令限期补办运输证件,逾期未补 办的,没收全部木材,并处以木材价值10%—50%的罚款。对承 运单位和个人处以承运木材价值10%—30%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权清理


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 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Biblioteka Baidu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 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 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 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权清理



5、对同一违法行为有法律、法规、规章同时进行规范的,应查 清全部法律依据,作为该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并避免出现行政 处罚项目重叠。 ①下位法对上位法的处罚制定具体标准的,按下位法的幅度细 化。例如建筑法64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可以处以罚款。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57条规定,可以罚合同价款1%--2%。这种情 况大多发生在法和他的配套实施细则、条例或规章中。实际上这 也是在规范自由裁量权。 ②平行效力的文件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不同的处罚。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确定的法律冲突规 则解决。比如:省地方性法规与国家部委规章之间,省地方性规 章与国家部委规章之间。

二、行政处罚权清理

2、某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条款规定了一系列并列的行政违法 行为,针对的是同一违法标的,应清理为若干行政处罚权项目。
二、行政处罚权清理


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 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行政处罚权的细化

3、有的行政处罚不用制定细化标准。 ①对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处罚的违法行为, 可不细化。 “暂扣许可证或执照的”处罚有暂扣期限的,应制 定“在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自由裁量的标准”,可不制定“减 轻行政处罚的条件或标准”和“免除行政处罚的条件或标准”; 如法律、法规未规定暂扣期限的,可不进行细化。
三、行政处罚权的细化



4、有的项目(羁束法律行为)只需制定罚与不罚的标准,不需 制定其他细化标准。例如有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对某一违 法行为处以基于某一标准几倍的的罚款,或处以基于某一标准百 分之几的罚款,没有适用幅度,无自由裁量权,但是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应制定“免除行政处罚的条件或标准” 《黑龙江省森林植物园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毁坏林木致死 的,责令补种致死株数五倍的树木或者缴纳补种树木费,并处以 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受雇和帮工参与盗 伐以及为盗伐人提供运输工具的,处以相当于盗伐人罚款额度50 %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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