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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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罚法律依据及自由裁量标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罚法律依据及自由裁量标准
乱倒/任意排放/任意遗弃有毒有害垃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上50-100100-150
150-200
JS061100CG-CF-
0012
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地区
50-100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
100-200
JS061100CG-CF-
0011
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警告
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地区
1000-3000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
3000-5000
JS061100CG-CF-
20㎡以上
500—1000
1000—2000
2000—3000
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JS061100CG-CF-
0017
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九项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附件31: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执法依据:(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12条,滁州市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第8条)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35、36、37、38条;2.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2、43、44、45、46、47条;3.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21、22、23、24、25、26条;4.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8条;5.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第16条;6.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23、24条;7. 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37、38条;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9.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1、32条;10.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9条;11.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30条;12.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28、29、31、32条;13.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23、24条;14. 城市绿化条例第26、27、28、29条;15.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17条;16.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9、40、41、42条;17.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21条;18.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25、26、27、28条;19.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37、38、39条;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68条第1款第8项、74条;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6条第四项、57条;22.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16条;— 1 —23.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9、14、15条;2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93、104条;25.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0条第4项;26. 《安徽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第2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处罚细化标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处罚细化标准
14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三)未及时清理路面杂物或者补装、更换井盖、沟盖、雨箅等相关设施的。
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情节较轻的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10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八)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的。
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参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6条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2条实施处罚)。
(六)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粪的。
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9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七)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的。
情节较轻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较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罚款
16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五)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导语: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以下是由CN人才网收集整理的全文内容,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21年1月24日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执法范围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作者:陈振成来源: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添加日期:07年09月29日在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的过程中,可以说城市的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城管执法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在城管执法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特别是在北京城管执法人员李志强殉职事件发生后,许多媒体,包括一些社会知名人士质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执法依据,使许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产生了困惑,对自己的工作产生了怀疑和动摇,有的同志在工作中降低了工作标准,已影响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法律依据是目前最大的困扰。

对于许多试点城市来说,其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的法律依据一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批复、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文件。

以济南市(副省级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为例:其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是国务院法制办批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山东省济南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170号);三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济南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四是济南市政府规章《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市政府令第206号)、《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07号)。

对于其它城市来说,法律依据主要为《行政处罚法》、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文件。

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凡是有立法权的城市,一般都制定了城市管理领域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政府规章(珠海、厦门、青岛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济南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理条例》已列入人大立法议程,如果顺利的话预计明天能够出台。

城市管理行政检查依据

城市管理行政检查依据

城市管理行政检查依据
城市管理行政检查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法律法规:城市管理行政检查的依据主要是国家、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城市管理行政检查的基本原则、程序、权限等内容。

2. 相关规划和标准:城市管理行政检查还依据相关的城市规划和标准,如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建筑规划等,以确保城市的建设和管理符合规划要求,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3. 合同、批准文件等:城市管理行政检查还可以依据相关的合同、批准文件,如建设项目的合同、批准文件等,以检查项目的合规性和履约情况。

4. 举报、投诉反映:城市管理行政检查还可以根据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反映,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单位进行检查。

除了上述依据外,城市管理行政检查还可以参考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专业性标准,以确保检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8•【字号】榕政综〔2018〕433号•【施行日期】201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的通知榕政综〔2018〕4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根据《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闽委发〔2016〕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福州市进一步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闽政文〔2018〕153号),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和调整,有关城市内河、城市房产、公用事业、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集中交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现将执法依据予以公布。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8日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内容说明:1.下列法定依据为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之日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生变化时,由福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进行调整,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2.【】内有关权限仍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行使,不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一、行使城市内河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一)《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2013年8月30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在内河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乱扔生活垃圾或者洗涤物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物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擅自放养动物、种植植物、打捞鱼虫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四)抛弃、掩埋动物尸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五)炸鱼、电鱼、张网捕鱼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六)船舶未按指定地点停泊、装卸或者向内河排放污水、油污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管理执法中的法律法规解读

城市管理执法中的法律法规解读

城市管理执法中的法律法规解读城市管理执法作为维护城市秩序和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必须依法进行。

法律法规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和指导,合理解读和运用法律法规,对于执法工作的顺利展开和公正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城市管理执法中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期提供合理的判断和依据。

第一章:城市管理执法的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宪法确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城市管理执法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范了行政领域的行为规范,明确了政府及其机关的职责和权力。

相关法律法规则是在具体领域中对城市管理行为进行的具体规定,如《城市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

第二章:城市管理执法的权力与程序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依法享有一定的执法权力。

这些权力主要包括检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等。

在行使执法权力时,执法机关必须依法采取相应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裁决等程序。

第三章:城市管理执法的执法标准城市管理执法必须依法进行,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的权限和范围内履行职责,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行使职权。

合理、公正、公开、高效是城市管理执法的执法标准。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坚持公正执法原则,不得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

第四章:城市管理执法的违法行为与监督机制城市管理执法中存在一些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往往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因此,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于监督城市管理执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法规对监督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如通过投诉、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建立监督机构。

第五章:城市管理执法的创新与发展城市管理执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随着城市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城市管理执法也需要与时俱进。

因此,创新城市管理执法模式、强化执法手段、推进执法科技化、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等都是当前城市管理执法领域需要关注和探索的问题。

结语城市管理执法中的法律法规解读是保障城市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法治基础。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1年修正)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1年修正)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1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08年6月18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职责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四章执法配合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工作。

第三条城管执法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突出以人为本,坚持教育与处罚、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城管执法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城管执法部门不得以罚款作为经费来源和创收途径,不得以罚款指标作为考核依据。

第四条城管执法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体制。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精品文档,仅供参考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3修正)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3修正)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3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2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4月19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权限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四章执法协作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依法对城市管理行政法规规定的领域和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监督的执法活动。

在城市管理中,行政执法是一种重要的手段,可以维护城市的正常秩序,保障市民生活和财产的安全。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该法是城市管理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城市管理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执法程序等内容,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程序、范围和权限,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供了具体的执法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制度、规范,对违法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为城市交通管理行政执法提供了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对废物、污水排放、噪音、霾等问题的管理,对违法行为有处罚规定,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提供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权限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不同部门有不同的执法权限,通常包括市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城管局等部门。

这些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城市管理领域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活动,确保城市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执法程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立案审查:执法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立案审查,确定是否构成违法。

2.调查取证: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明确违法行为的事实。

3.听证:对涉及当事人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综合考虑收集的证据和听证结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执行:按照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督促当事人整改。

实施建议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建议:1.健全执法法规体系,明确执法依据和程序,规范执法行为。

2.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

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的决定2023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3年10月26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职责第三章执法规范第四章执法协作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处罚与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坚持权责一致、协同高效,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一、引言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上海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先行者和先锋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在其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本文将就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二、背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政府和执法机关通过法律手段对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治理的过程。

上海作为一个大城市,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城市管理问题,如交通拥堵、垃圾处理、环境保护等。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目的是维护良好的城市秩序,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三、内容1.法律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是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对于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程序、职责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执法主体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为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该部门由专业执法人员组成,负责监督和执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同时,也可以委托给其他部门或机构参与执法工作。

3.执法范围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涉及城市环境、市容市貌、城区秩序等多个方面。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垃圾处理、环境保护、市容整治、市场秩序、交通管理等。

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执法处罚。

4.执法程序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法进行,遵循程序合法性原则。

具体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等。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使执法权力,遵守执法纪律,做到公正、公平、严明。

5.执法职责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执行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监督和指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处理投诉举报、处罚违法行为等。

执法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推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四、影响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提高上海市的城市管理水平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执法程序和加强执法力度,可以有效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问题,提升城市形象,增强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城管执法依据汇编doc

城管执法依据汇编doc

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依据汇编一、涉及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城市管理依据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七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6、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7、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8、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9、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0、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11、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臵管理的规定12、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建设部)(二)河南省相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1、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第80号令)2、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第125号令)3、河南省城建监察规定4、《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三)许昌市相关城市管理规定1、许昌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许政办【2007】30号)2、许昌市户外广告设臵管理办法(许政【2007】33号)3、许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许政【2005】34号)4、许昌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许政办【2011】26号)二、常用法律法规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3、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第80号令)4、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第125号令)三、城管执法中常用的具体条款(一)城管支队市容市貌管理方面1、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管理涉及的法律条款依据具体条款规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政府第80号令)第十六条: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引言城市管理执法是城市管理部门执行职责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市民利益的重要举措。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是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而制定的。

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旨在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行政执法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享有以下职责: - 监督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工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 监督市民素质、公共秩序、卫生环境等方面的管理; - 处理市民的投诉及其他相关行政事务; - 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维护城市管理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章执法权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法定权限,享有执法权限。

执法权限的划分原则如下: - 根据不同领域的行政法规划定执法权限; - 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 执法人员应当在依法行使执法权力的同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章执法程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合法性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授权确立的执法程序进行执法活动; - 公开性原则:在适当的情况下,公示执法活动的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 公正性原则:依法行使执法权力,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 效率性原则:提高执法效率,及时解决问题。

第五章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为了保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

具体措施包括: -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纠正; -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执法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和追责; - 加强对市民举报的处置,及时查处执法不规范和违法行为,保障市民权益。

第六章附则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现行与本条例内容相抵触的其他法规。

对于不属于本条例条款范围内的具体规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2023年修正)

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2023年修正)

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1.03•【字号】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3.01.03•【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机关工作正文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1月1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权限第三章执法规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调研取证第三节决定与执行第四节违法建设查处程序第四章执法协作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包括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以及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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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有行政处罚事项65项:序号:4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01行政权力名称: 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首次轻微违规, 不罚款;违法情节较轻, 罚款50元;违法情节较重, 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违法情节严重, 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序号:5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02行政权力名称: 对乱涂写、刻画和擅自张贴宣传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宣传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首次轻微违规, 不罚款;违法情节较轻, 罚款50元;违法情节严重, 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序号:6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3行政权力名称: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首次轻微违规, 不罚款;违法情节较轻, 个人罚款50元,单位罚款500元;违法情节较重, 个人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单位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法情节严重,个人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单位罚10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

序号:7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04行政权力名称: 对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产生的垃圾未及时清运或竣工后未及时恢复路面原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号令)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一)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施工,产生的垃圾未及时清运,竣工后未及时恢复路面原状的。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违法情节较轻,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500以下元罚款;违法情节较重,个人处50元以上8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500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个人处8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序号:8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05行政权力名称: 对不履行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法定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4号令)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二)不履行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法定义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首次轻微违规, 不罚款;违法情节较轻, 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5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较重, 对个人处50元以上8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对个人处8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9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6行政权力名称:对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首次轻微违规, 不罚款;违法情节较轻, 个人处50元罚款, 单位处500元罚款;违法情节较重, 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0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7行政权力名称:对运输垃圾、泥石、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造成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序号:11罚。

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序号:12首次轻微违规, 不罚款;违法情节较轻,1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8行政权力名称: 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行为的处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 不罚款;处10000 处10000 处 3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首次轻微违规, 违法情节较轻, 兀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 违法情节严重,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9行政权力名称: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首次轻微违规, 不罚款;违法情节较轻, 50元罚款;违法情节较重, 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 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3行政权力编码: 762302435-B-001010行政权力名称: 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 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违法情节较轻,个人处50兀罚款、单位处500兀罚款;违法情节较重,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严重,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单位处10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4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1行政权力名称:对损毁、盗窃、占用相关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损毁、盗窃、占用相关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责 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相应 民事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罚款自由裁量标准:序号:15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号令)第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并 不罚款;处2000元罚款;处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处5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

首次轻微违规, 违法情节较轻, 违法情节较重, 违法情节严重,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2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并处 200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批准在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其它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或者虽经批准、不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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