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0号――关于明确特别关税起征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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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进口关税与进口环节代征税(消费税及增值税)计税常数表

2016 年进口关税与进口环节代征税(消费税及增值税)计税常数表

第三部分 附表八 2016年进口关税与进口环节代征税(消费税及增值税)计税常数表97510061091 180 65 1 10061099 180 65 1 10062010 180 65 1 10062090 180 65 1 10063010 180 65 1 10063090 180 65 1 10064010 180 65 1 10064090 180 65 1 11029011 130 40 9 11029019 130 40 9 11031921 70 10 9 11031929 70 10 9 17011200 125 50 15 17011300 125 50 15 17011400 125 50 15 17019100 125 50 15 17019910 125 50 15 17019920 125 50 15 糖17019990 125 50 15 51011100 50 38 1 0 51011900 50 38 1 0 51012100 50 38 1 0 51012900 50 38 1 0 51013000 50 38 1 0 羊毛51031010 50 38 1 0 51051000 50 38 3 0 51052100 50 38 3 0 毛条51052900 50 38 3 0 52010000 125 40[注1] 1 棉花52030000 125 40 1 31021000 150 50 4[注2] 31052000 150 50 4[注3] 化肥31053000150504[注4][注1]: 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适用滑准税形式暂定关税,具体方式如下: 1.当进口棉花完税价格高于或等于15.000元/千克时,暂定从量税率为0.570元/千克;2.当进口棉花完税价格低于15.000元/千克时,暂定从价税率按下式计算:Ri=9.337/Pi +2.77%×Pi -1 (Ri<=40%)其中:Ri-暂定从价税率,对上式计算结果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保留前3位;Pi-关税完税价格,单位为元/千克。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7号——关于明确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7号——关于明确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7号——关于明确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7.10.09•【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7号•【施行日期】2017.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7号关于明确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海关对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的实际监管,规范开展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供油企业)业务操作,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供油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的相关管理规定,向供油地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变更及撤销手续。

二、供油企业应当具备商务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四部委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复的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供应跨关区直供经营资质;配备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供油地海关联网,确保海关可通过联网系统或进入供油企业自有信息化管理系统查询、统计保税油入库、存储、供应、承运船舶等情况;符合《监管办法》有关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的条件。

三、供油企业申请办理承运船舶备案、变更及撤销手续时,应当向供油地海关提交《保税油跨关区供应承运船舶备案/变更/撤销表》(附件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涉及船舶租赁的,供油企业还需向供油地海关提交船舶租赁协议复印件等资料。

承运船舶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供油企业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撤销申请。

四、承运船舶应当安装船舶实时定位设备等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并与供油地海关联网。

五、供油企业在开展保税油跨关区直供业务前,应当向受油地海关提出业务申请,提交《保税油跨关区直供申请单》(附件2);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将受油地海关制发关封提交供油地海关。

六、保税油出库前,供油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供油地海关办理保税油出库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7月13日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月26日,环控〔1996〕629号)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环发〔1999〕107号)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环发〔2000〕38号)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环发〔2000〕135号)4.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环发〔2001〕21号)5.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环发〔2001〕214号)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计价格〔2002〕125号)7.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28日,环发〔2002〕54号)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环办函〔2002〕233号)9.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环办〔2003〕25号)10.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环办〔2003〕26号)11.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2004年8月4日,环函〔2004〕253号)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环发〔2005〕24号)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1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环办〔2005〕126号)15.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环办〔2005〕137号)16.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环办〔2006〕14号)17.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环办〔2006〕28号)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环发〔2006〕50号)19.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环发〔2006〕59号)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环函〔2006〕224号)21.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环办〔2006〕138号)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环发〔2006〕205号)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环发〔2007〕67号)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环发〔2007〕97号)26.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28日,环办函〔2007〕881号)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30日,环办函〔2007〕886号)28.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环发〔2007〕188号)29.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5号)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环发〔2008〕13号)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国核安函〔2008〕26号)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环办函〔2008〕119号)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5月15日,国核安发〔2008〕43号)36.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6日,环发〔2008〕48号)37.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环发〔2008〕52号)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环办〔2008〕53号)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环发〔2008〕69号)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9日,环函〔2008〕157号)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环办〔2008〕57号)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环办函〔2008〕539号)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环发〔2008〕89号)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环办〔2008〕81号)47.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年11月6日,环办函〔2008〕789号)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月26日,环办函〔2008〕944号)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2008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核心应用软件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环函〔2009〕17号)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5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环办〔2009〕45号)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环发〔2009〕48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环办〔2009〕51号)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山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29日,环办函〔2009〕397号)58.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环办〔2009〕53号)59.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月14日,环办函〔2009〕465号)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8日,环办函〔2009〕578号)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1日,环发〔2009〕73号)64.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环办函〔2009〕777号)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环办函〔2009〕1045号)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环发〔2009〕127号)70.关于同意将2-溴己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年11月5日,环办函〔2009〕1147号)71.关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11月10日,环核函〔2009〕81号)72.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74.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环办〔2010〕25号)76.关于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月15日,环办函〔2010〕265号)77.关于实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提高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月28日,环函〔2010〕161号)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79.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80.关于同意将4-(反-4-乙基环己基)溴苯等149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8月12日,环办函〔2010〕859号)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7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月15日,环办函〔2010〕997号)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2010年12月29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月30日,环办函〔2010〕1446号)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年1月6日,环办函〔2011〕13号)85.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月18日,环办函〔2011〕57号)86.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环办〔2011〕14号)87.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5日,环办函〔2011〕157号)88.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8日,环办函〔2011〕180号)8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90.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环发〔2011〕43号)91.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环办函〔2011〕1117号)92.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月21日,环办函〔2011〕1363号)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月5日,环函〔2011〕337号)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91号)95.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月5日,环办函〔2012〕4号)97.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环办〔2012〕13号)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年3月20日,环办函〔2012〕337号)99.关于同意3,5-二氯溴苯等20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月28日,环办函〔2012〕481号)100.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环办〔2012〕79号)101.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17日,环发〔2012〕54号)102.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国核安发〔2012〕106号)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力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环办〔2012〕109号)10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环发〔2012〕118号)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月25日,环办函〔2013〕86号)106.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环办〔2013〕28号)108.关于多金属复杂金精矿综合回收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月25日,环办函〔2013〕709号)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环发〔2013〕70号)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环办〔2013〕75号)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环函〔2013〕176号)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环办〔2013〕89号)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月22日,环办函〔2013〕1074号)114.关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月6日,环办函〔2013〕1274号)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口废五金类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环办函〔2014〕93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年3月4日,环办〔2014〕24号)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环办〔2014〕33号)118.关于水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月30日,环办函〔2014〕929号)119.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环发〔2014〕149号)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月6日,环办函〔2015〕22号)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分类目录》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环办〔2015〕31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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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
(署监〔1994〕77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照顾收、寄件人的合理需要,现决定,将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每次允许邮寄进出境的限值和免税额调整如下:
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下同),免税额为400元;寄自或寄往上述地区以外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超出的,仅征超出部分。

在按调整后的限值和免税额验放进出境邮件时,对个人收寄的物品,原则上以限值决定是否允许进出境;对单件不可分割的物品,虽超出限值规定,但确属个人正常需要的,可从宽验放;对邮运进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规定办理货物进口手续。

请各关于1994年11月21日对外发布《公告》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的确定,适用本办法。

海关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依法进行确定。

内销保税货物计税价格的确定,准许进口的进境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的计税价格的确定,涉嫌走私的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纳税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是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第一节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确定方法第五条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六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本章第二节规定的,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确定该货物的计税价格:(一)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四)计算价格估价方法;(五)合理方法。

纳税人可以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调整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适用次序。

第二节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第七条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2016年税收政策汇编

2016年税收政策汇编

2016年税收政策汇编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6]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消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双喜(喜百年)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1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金圣(软瑞香)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2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玉溪(细支庄园)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3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4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娇子(宽窄自在)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4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黄山(硬天都)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5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增值税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六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6]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7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七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营改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二手房交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代征业务需求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上)(含上海税务逐条解读)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下)(含上海税务逐条解读)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含上海税务逐条解读)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含上海税务逐条解读)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含上海税务逐条解读)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含上海税务逐条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一次性业务办理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6]4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控装置安装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行业税负分析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码”上知道营改增推广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8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请配合营改增后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开具工作的函税总财行便函[2016]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16]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迅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税总发[2016]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90号货物劳务税司对《关于提请货物劳务税司明确发票打印相关问题的函》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分析工作优化纳税服务的通知税总发[2016]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涉税风险防范和稽查工作的通知(摘要)税总函[2016]2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7月份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营改增高风险企业开展专项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6]3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国务院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国发[2016]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发票认证”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6]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3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3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出口退(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A版的通知税总函[2016]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B版的通知税总函[2016]1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玉米深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6]92号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发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C版的通知税总函[2016]4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D版的通知税总函[2016]5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6]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6E版的通知税总函[2016]587号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意见财税[2016]130号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批复税总函[2016]2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企业所得税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2015年通过认定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产函[2016]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函[2016]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印发《人民铁道》报社等6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6]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和高风险事项团队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税总函[2016]274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0号科技部关于北京奥宇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等331家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2015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核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2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6]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15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6年第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进口天然气增值税返还收入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6]6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数据校验规则》的通知税总信息办便函[2016]342号特别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函[2016]112号总局关于开展定向采集主要公开证券交易市场国际税收信息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的通知税总发[2016]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利息所得税收风险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税总际便函[2016]467号税收协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修订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及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对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互免增值税或类似税收的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丹麦发展中国家投资基金享受中丹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

各国海关关税起征点

各国海关关税起征点

欧盟 http://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dds/tarhome_en.htm 日本 http://www.customs.go.jp/tariff/2010/index.htm 加拿大(中国适用GPT税率) http://cbsa-asfc.gc.ca/trade-com ... -99/tblmod-eng.html 挪威 http://www.toll.no/templates_TAD ... &epslanguage=EN 瑞士 http://xtares.admin.ch/tares/home/homeFormHandler.do;jsessionid=Lc9xQFwJhKcm2T012NBNqCFB w1hsxmvjBf5CMMx6GsNDqYP06yLh!-1750961295? 俄罗斯 / 澳大利亚 (中国适用DCS税率) .au/site/page5663.asp#tariff490 新西兰 /libra ... Zealand/default.htm 巴基斯坦 .pk/newcu/TARIFF/Tarrif20082009.asp 孟加拉国 /nbrweb/TariffPdfs/ 马来西亚 .my/ 越南 .vn ... ng/?set_language=en 印度 .in/customs/cst-0910/cst-main.htm 斯里兰卡 .lk/tariff.htm 韩国 http://english.customs.go.kr/kcs ... H_INFORMATION_KOREA 泰国 http://igtf.customs.go.th/igtf/en/main_frame.jsp
备注说明 综合关税的组成:DUTY (关税) + ADV (清关杂税),DUTY = 货值 X 税率 综合关税的组成:VAT(增值税) + DUTY(关税) + ADV (清关杂费) VAT = (货值(向海关申报) + 运费 +DUTY)X 20% DUTY = 货值 X 产品税率 综合关税的组成:DUTY + GST + ADV (清关杂费) GST = 英国VAT(货值 (向海关申报) +运费 + DUTY)X 10 % DUTY = 货值 X 税率

海关总署关于2016年关税实施方案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2016年关税实施方案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2016年关税实施方案的公告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关税实施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进口关税调整(一)最惠国税率。

1.对冻格陵兰庸鲽鱼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件1);2.对冻的整只鸡等46种商品继续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见附件2);3.对小麦等8类47个税目的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见附件3);4.对10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见附件4);5.其他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

(二)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件5、附件6、附件7)。

(三)特惠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双边换文情况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对有关国家继续实施特惠税率,特惠税率的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维持不变。

(见附件7)。

(四)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降低高纯生铁等商品出口关税,对磷酸等商品不再征收出口关税。

调整后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见附件8。

三、税则税目调整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

调整后,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目数共计8294个(见附件9)。

四、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201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16年版)将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对外发行。

海关总署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按照本公告附件9的内容对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略)1.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0)2.进口商品从量税及复合税税率表3.关税配额商品进口税率表4.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税率表5.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2016年协定税率表6.2016年实施进一步降税的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表7.2016年不实施进一步降税的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及特惠税率表8.出口商品税率表9.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海关总署来源:/fg/detail2012827.html。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大宗货物溢短装数量征税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3]56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大宗货物溢短装数量征税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3]56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大宗货物溢短装数量征税问题的通知正文:----------------------------------------------------------------------------------------------------------------------------------------------------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大宗货物溢短装数量征税问题的通知(2013年6月18日署税发〔2013〕56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规范对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的大宗货物溢短装数量的征税管理,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对于一份进口关税配额证项下一次到货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的货物(即“一证一批”货物)出现溢装时,实际到货的溢装数量不超过规定配额数量5%的,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对超过5%的部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其他应当适用的关税税率计征税款。

二、对于一份进口关税配额证项下分多批次到货,并分批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的货物(即“非一证一批”货物),在每批货物进口时,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并根据实际到货数量对进口关税配额证数量进行核扣。

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对实际到货不超过该进口关税配额证剩余数量的部分和根据剩余数量计算的溢装数量不超过5%的部分,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对超出部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其他应当适用的关税税率计征税款。

三、对于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进口出现短装时,以实际到货数量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

对其中“非一证一批”的货物,可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在按照以上规定具体办理进口手续时,仍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散装货物进出口溢短装征税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5〕2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结束——。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90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90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90号)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海南、西藏、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海关: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函[2008]92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加大对边境贸易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在现行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增加资金规模,加大对边境贸易发展的支持力度,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008年全年按20亿元掌握,实际执行期为两个月;以后年度在此基础上建立与口岸过货量等因素挂钩的适度增长机制。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并根据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央补助资金,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要充分利用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力量,保证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能真正发挥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作用。

二、提高边境地区边民互市进口免税额度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为加强管理,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边民互市进出口商品不予免税的清单,有关部门应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及时跟踪、分析。

三、关于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税收问题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照章征收。

各国关税起征点查询

各国关税起征点查询

各国关税起征点查询英国起征点:15英镑综合关税的组成:V AT(增值税) + DUTY(关税)+ ADV (清关杂费)V AT = (货值(向海关申报) + 运费+DUTY)X 20%DUTY = 货值X 产品税率澳洲起征点:1000澳币综合关税的组成:DUTY + GST + ADV (清关杂费)GST = 英国V AT(货值(向海关申报) +运费+ DUTY)X 10 %DUTY = 货值X 税率美国起征点:800美金综合关税的组成:DUTY (关税) + ADV (清关杂税)DUTY = 货值X 税率欧盟起征点:22欧元综合关税的组成:V AT = (货值(向海关申报) + 运费+DUTY)X 19% DUTY = (货值+运费70% )X 产品税率加拿大实际出口产生的税率是:1 关税申报价值*产品税率,2 (申报价值+关税)*5% 1+2 为产品的总税金中国人民币1000加拿大加币20英国英镑15澳洲和纽西兰澳元1000俄国卢布10000拉丁美洲美金50 高于美金50元的包裹容易遗失日本美金130新加坡美金307巴西美金46新西兰美金308(包括运费)西班牙美金30(温馨提示:以下国家,请长按复制链接,粘贴到浏览器查询即可)欧盟http://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dds/tarhome_en.htm日本http://www.customs.go.jp/tariff/2010/index.htm加拿大(中国适用GPT税率)http://cbsa-asfc.gc.ca/trade-commerce/tariff-tarif/2010/01-99/tblmod-eng.html挪威http://www.toll.no/templates_TAD/Tolltariffen/StartPage.aspx?id=164540&epslangua ge=EN瑞士http://xtares.admin.ch/tares/home/homeFormHandler.do;jsessionid=Lc9xQFwJhKcm 2T012NBNqCFBw1hsxmvjBf5CMMx6GsNDqYP06yLh!-1750961295?俄罗斯/澳大利亚(中国适用DCS税率).au/site/page5663.asp#tariff490新西兰/library/Working+Tariff+of+New+Zealand/default.htm巴基斯坦.pk/newcu/TARIFF/Tarrif20082009.asp孟加拉国/nbrweb/TariffPdfs/马来西亚.my/越南.vn/importers/how_to_import/tax/folder_listing/?set_lang uage=en印度.in/customs/cst-0910/cst-main.htm斯里兰卡.lk/tariff.htm韩国http://english.customs.go.kr/kcsweb/user.tdf?a=user.customtariff.CustomTariffApp&c =1001&mc=ENGLISH_INFORMATION_KOREA泰国http://igtf.customs.go.th/igtf/en/main_frame.jsp智利/chile/guanshuichaxun.shtml文莱.bn/organisasi/Tariff.htm东盟国家对中国降税表/Wikipedia/list-3326.html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东盟。

第五版版《国际贸易》课后习题答案(薛荣久著)

第五版版《国际贸易》课后习题答案(薛荣久著)

国际贸易第一章导论1.何谓国际贸易?答:对外贸易或国际贸易是指世界各国之间货物、服务和生产要素交换的活动。

国际贸易是各国之间分工的表现形式,反映了世界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依存。

从国家角度可称为对外贸易,从国际角度可称为国际贸易。

2.对外贸易产生需要什么条件?答:对外贸易产生需要的条件是:(1)有可供交换的剩余产品(2)出现了政治实体。

它是社会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

3.国际贸易如何分类?(1)按交易内容划分①货物贸易,指有形商品的国际交易,也称为有形贸易,《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把国际货物分为10大类。

②服务贸易是指无形商品的交易,也称为无形贸易。

服务业包括12个部门。

即商业、通讯、建筑、销售、教育、环境、金融、卫生、旅游、娱乐、运输、其他。

③国际技术贸易是指技术跨越国界进行有偿转让的交易。

主要包括:许可贸易,工业产权、非工业产权的转让,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合作生产与合作设计,工程承包,与设备买卖相结合的技术贸易。

(2)按商品移动方向划分①出口贸易,是指将本国生产和加工的货物因外销而运出国境,作为出口贸易或输出贸易。

②进口贸易:是指将外国生产和加工的货物外购后,因内销而运进国境。

③过境贸易,是指从甲国经过丙国国境向乙国运送的货物,而货物所有权不属于丙国居民,对丙国来说,是过境贸易。

④复出口与复出口:复出口是指输入本国的外国货物未经加工而再输出。

复进口是指输出国外的本国货物未经加工而再输入。

⑤净出口与净进口:净出口是指一国在某种货物贸易上既有出口又有进口,如出口量和值大于进口量和值。

一国在某种货物贸易上既有出口也有进口,如出口量和值小于进口量和值称为净进口。

(3)按交易对象划分①直接贸易,是指货物生产国与货物消费国直接卖、买货物的行为。

对生产国而言,是直接出口贸易,对进口国而言是直接进口贸易。

②间接贸易,是指货物生产国与货物消费国之间经由第三国商人进行贸易的行为。

对生产国来说,是间接出口贸易;对消费国来说,是间接进口贸易。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汇编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汇编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汇编(截至2014年12月16日)一、融资租赁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2014年3月1日)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津高法[2011]288号,2011年11月11日)二、融资租赁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一)综合1.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2004年10月22日)2.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2005年3月5日)3.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2006]160号,2006年4月12日)4.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487号,2011年12月15日)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含《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审批指引》,2013年7月11日)6.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发[2013]337号,2013年9月18日)(二)金融租赁公司*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关于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通[2004]21号,2004年4月23日)【注:本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2.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9号,2005年1月13日)【注:本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3.《关于调整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5]60号,2005年8月25日)【注:本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4.《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2007年8月7日)5.《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7]86号,2007年12月6日)6.《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8年第1号,2008年1月24日)7.《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2010年1月13日)8.《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号,2007年3月1日)【注:本法规已被《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发布日期:2014年3月13日,实施日期:2014年3月13日)废止】9.《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2014年3月13日)10.《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办发[2014]198号,2014年7月11日)(三)会计*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为财政部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2006年2月15日)2.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会[2007]14号)3.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四)外汇*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1.《关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外汇帐户及外债登记若干问题的复函》([96]汇资函字第247号,1996年9月27日)2.综合司《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80号,2012年9月27日)3.《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2014年2月10日)(五)其他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250号,2005年6月1日)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厅水字[2008]1号,2008年4月2日)3.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2013年7月31日)三、融资租赁登记、查询有关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注:本规则已于2014年6月30日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废止】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4.《商务部关于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等级查询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4号,2014年12月4日)5.《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1]87号)四、融资租赁税收有关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均为国家税务总局1.《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注:本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宣布废止或失效】2.《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3.《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4.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5.《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6.《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条(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7.《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9.《关于印发<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2号)10.《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11.《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12.《关于进一步规范飞机租赁中的大修储备金、赔偿金和企业所得税等费用的海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47号,海关总署)13.《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4.《关于进一步明确飞机租赁中相关费用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5号,海关总署)15.《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16.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注:该法规已于2014年10月1日被《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废止】17.《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8.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19.《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20.《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1.《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税制》第四章 关税

《中国税制》第四章 关税
▪ 复合关税,是指对同一种进口货物同时使用从指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货物价格的由高到低而 由低到高设置以计征关税的方法,价格较高的进口货物适用较低的进口关 税税率,价格较低的进口货物适用较高的进口关税税率。其目的是使该货 物的价格在国内市场上保持价格稳定。
▪ (三)特别关税税率
▪ 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三类。征收 特别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 委员会决定,海关总署负责实施。 报复性关税是指针对某一国家对本国出 口商品的不公正、不平等待遇,对该国输入本国的商品加重征收的关税。 任何国家或地区对原产于我国的货物征收歧视性关税或给予其他歧视性待 遇的,我国对原产于该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征收报复性关税。目前,报 复性关税是“贸易战”的手段之一。 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是指对外国的倾 销商品,在征收正常进口关税的同时附加征收的一种关税,其目的在于抵 消他国的补贴。
第一节 关税概述
▪ 一、关税的概念
▪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关境又称“海关 境域”或“关税领域”,是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在通常情况下,一国 的关境与国境是一致的,包括一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但如果一国在境 内设立自由贸易区或自由港时,其国境大于关境,如我国特别行政区香港 和澳门,依据香港、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保持香港、澳门自由港地位,属 单独关税区。但当不同国家组成关税同盟,形成统一的关境,实施统一的 关税法令和对外税则,只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货物进出共同关境时征 税,这些国家的关境大于国境,如欧盟。
第二节 征税对象和纳税义务人
▪ 一、 征税对象
▪ 我国关税的征税对象是我国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 品;物品是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 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境的 个人物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进出口的货物和物品应当由海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进出口税则》)征 收进口税或者出口税。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海关依 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进口税。进境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 征税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制定。

各国关税起征点 3.9

各国关税起征点 3.9

新西兰
含运费低于308USD 1.低值免税品:CIF价值<400新西 New Zealand 兰元的物品 2.高值课税品:CIF价值≥400新西兰元的 物品 Sri Lanka Bengal Pakistan 低值课税品:商业价值<100USD的物品,高值课税 品:商业价值≥100USD的物品 除文件外,所以包裹有关税 1.低值课税品:商业价值<100USD及小于50kg的物 品, 2.高值课税品:商业价值≥100USD的物品或≥50kg物 品 1.低值免税品:FOB价值<200USD物品 2.低值课税品:200USD≤FOB价值<500USD的物品 3.高值课税品:FOB价值≥500USD的物品 如申报价值在22欧元或以上的,必须在发票内提供收货 方EORI编码,且会因而产生额外费用如关税,清关时 间亦会延长;
中国 西班牙 瑞士 挪威 英国
1000RMB(约150USD) 30USD 100CHF(100USD) 非欧盟成员国 35USD 非欧盟成员国 15GBP (18USD)
各国关税起征点
国家 新加坡 韩国 马来西亚 日本 美国 泰国 越南 澳大利亚 蒙古 俄罗斯 印度尼西 亚 印度 柬埔寨 加拿大 墨西哥 缅甸 巴西 文莱 科威特 阿联酋 United Arab Emirates 英文名 Singproe Korea Malaysia Japan America Thailand Vietnam Australia Mongolia Russia Indonesia India Cambodia Canada Mexico Myanmar Brazil Brunei 各国缴税标准 ≥280USD-307USD ≥150USD ≥120USD ≥92-130USD ≥800USD;≥2500USD需要正式报关 综合关税的组 成:DUTY (关税) + ADV (清关杂税)DUTY = 货值 X 税率 ≥42USD ≥45USD ≥1000AUD (约720USD有关税) ≥50USD 商业物品单日≥200欧元需正式报关,个人物品单月≥ 1000欧元有关税 10000RUB卢布(约150USD) ≥50USD ≥150USD ≥300USD 20CAD(约15USD) ≥50USD有关税 除文件外,所以包裹有关税 除文件外,所以包裹有关税 (有说低于46USD无关 税) 低税:<400文莱元(300USD);高税≥400文莱元 2707USD ≥260USD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2010-07-02【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进出境物品监管类【文号】总署公告〔2010〕43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0-7-2【生效日期】2010-9-1【效力】[有效]【效力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照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

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日中国海关关税公告(2010年9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本帖最后由葫芦于 2010-8-10 23:14 编辑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海关总署日前就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发布公告,从9月1日起,对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此举被有些人认为将增加海外代购成本,就此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作出回应。

认为《公告》提高了海外代购成本是混淆了物品和货物的概念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

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进境后不得出售或出租。

显然易见,海外代购的商品具有牟利性,它将再次进入贸易领域,所以海外代购的商品不是物品,而是货物。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正文:----------------------------------------------------------------------------------------------------------------------------------------------------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适用于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以下商品:(一)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二)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快递、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

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海关总署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2.03.1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海关总署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加强海关对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的管理,海关总署修改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进入“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7日。

海关总署2022年3月17日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2年8月2日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5号公布。

根据2015年11月25日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附件50);2022年第四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或外来物种的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海关总署权责清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4号――关于明确税款保证金征收方式相关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4号――关于明确税款保证金征收方式相关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4号――关于明确税款保证
金征收方式相关事宜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9.07.27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44号
•【施行日期】2009.07.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09年第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在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征税要件的情况下要求先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向其收取足额税款担保。

有关征收担保的具体方式,现明确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海关应对上述货物收取全额税款保证金或金融机构保函后放行。

二、为方便企业尽快取得税单并实施增值税款抵扣,减少资金成本压力,应企业申请,海关可以先根据企业申报征收税款,同时按海关认定的应征税款和已征税款的差额部分收取税款担保后放行。

特此公告。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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