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港口岸线审批管理办法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已经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
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办事指南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办事指南
1. 咱们申请港口岸线使用的时候,要把具体计划和方案告诉审
批部门,包括啥时候用、用多少次、用哪些地方等等,让他们好审核。
2. 申请的时候,得把相关证明材料都准备好,比如港口岸线使
用的合法性证明、船舶运营许可证之类的,证明咱们有资格和条件
使用。
3. 用港口岸线的时候,得保证安全,要有人员安全、船舶安全、货物安全等方面的措施,确保安全稳定。
4. 咱们用港口岸线的时候,也得注意环保,比如控制污染物排放、处理废弃物等等,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
5. 用港口岸线得交钱,得按照标准交,比如使用费用、保证金
之类的,得公平合理。
6. 用港口岸线的时候,也得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比
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规定、海事法规等,不违法乱纪。
7. 审批部门会根据咱们提供的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会批准,签相关协议和合同,保证双方权益和义务的明确和执行。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二、将第十三条中的“施工许可”修改为“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
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延期申请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两年。
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四、将第十七条中的“港口岸线使用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修改为“港口岸线使用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
五、删去第十八条中的“或者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证”。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5月2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公布,根据2018年5月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大连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大连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大连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0月1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德仁二00三年十二月三日大连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本市港口岸线资源,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管理及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是指已有港区、规划港区和其他用于港航设施建设的一定范围的水域与陆域(包括自然和人工的)。
第四条大连市港口管理局是本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管理工作。
有关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港口岸线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计划、规划和国土、海洋与渔业、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保护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开发和维护生态平衡的原则,会同计划、规划和国土、海洋与渔业、环保等部门共同编制港口岸线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港口岸线规划是港口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大连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
第六条港口岸线建设和利用,应符合市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口岸线规划。
第七条在港口岸线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经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经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包括港口深水岸线和港口非深水岸线。
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八条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06•【字号】渝交委[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2014〕42号)各有关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发展改革委,市港航局、重庆海事局、长江重庆航道局:为进一步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港口岸线审批权限我市港口岸线审批按照科学评估、逐级报送、分级审批的原则实施:(一)申请使用的港口岸线必须符合《重庆港总体规划》和《重庆市港口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划和文件要求,否则不予受理。
(二)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由市交委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需要交通运输部审批的岸线,由市交委转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三)申请使用规划四级及以上航道内的港口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由市港航局审批,并报市交委备案。
(四)申请使用规划四级以下航道内的港口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由港口所在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并报市港航局备案。
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船舶修造厂、锚地(停泊区)、支持保障系统(包括交通、公安、武警、渔政、环卫、应急救援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修建或设置的非经营性的、用于公益用途或行业管理的码头)和水上餐饮娱乐趸船等设施。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09•【字号】湘交港航〔2018〕70号•【施行日期】2018.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港航〔2018〕70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将《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4月9日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年第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要坚持节约高效、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应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港口规划使用港口岸线。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港口岸线工作,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初审工作。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市、县港口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在港区内建设码头、船坞、船台、锚地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所在地港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一)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按照《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港口所在地市级港口管理机构审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经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并出具意见后,上报交通运输部批准。
淮安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2019修正)
淮安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4日淮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根据2019年10月10日《关于修改〈淮安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和〈淮安市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港口岸线,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是指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岸线,包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港口岸线管理工作,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港口岸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港口岸线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规划、生态优先、合理利用、集约高效的原则。
港口岸线应当优先用于专业化公用码头建设。
已建成的公用码头不得随意拆除和搬迁。
第五条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淮安港总体规划,结合港口资源整合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经征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港口岸线整合利用五年规划应当与省五年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期限同步。
第六条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淮安港总体规划,不得违反规划建设港口设施,确需对总体规划中岸线规划内容进行调整的,依法履行批准手续。
除依法许可的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外,不得利用沿河自然岸坡两侧设置浮吊船、输送带等设施装卸货物。
第七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第八条使用港口岸线应当向建设港口设施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二)申请人情况以及相关材料;(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8修订)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8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5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5.03【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5月2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公布,根据2018年5月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
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二、将第十三条中的“施工许可”修改为“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2年内开工建设。
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延期申请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2年。
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四、将第十七条中的“港口岸线使用证的有效期不超过50年”修改为“港口岸线使用有效期不超过50年”。
五、删去第十八条中的“或者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证”。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5月2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公布根据2018年5月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4•【字号】淮府办〔2016〕109号•【施行日期】2016.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16〕1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南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24日淮南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规范岸线使用管理,促进港口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是指港口岸线利用规划中明确的一定长度范围内的岸坡带及相应水域,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第四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有偿使用、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优先保障公用码头建设。
第五条全市港口岸线资源由市港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为全市港口岸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市港航管理(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市港航局”)具体负责实施港口岸线规划和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规划、水利、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港口岸线有关管理工作。
港口岸线纵深500米陆域范围内土地的使用,应当征求市港航局的意见。
第六条市港航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淮南港总体规划、岸线利用专项规划及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淮南港总体规划。
在淮南港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岸线使用权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岸线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国家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岸线使用权,是指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在海岸线范围内使用岸线资源的权利。
第三条岸线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三)公开、公平、公正;(四)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渔业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岸线使用权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审批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岸线利用规划,明确岸线功能分区、开发利用原则、保护措施等。
第六条岸线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岸线功能分区:根据岸线资源的自然属性、区位条件、开发利用需求等,将岸线划分为港口、航道、养殖、旅游、防护等不同功能区域;(二)岸线开发利用原则: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优先保障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公共利益;(三)岸线保护措施:制定岸线保护名录,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责任主体;(四)岸线开发利用项目布局:根据岸线功能分区和开发利用原则,合理布局岸线开发利用项目。
第七条岸线利用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在岸线利用规划确定的岸线功能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岸线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岸线利用规划。
第九条岸线开发利用项目申请岸线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海洋主管部门收到岸线使用权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岸线使用权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与海洋主管部门签订岸线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二条岸线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出让岸线的位置、面积、用途;(三)出让期限;(四)出让金及支付方式;(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约定事项。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委关于修改《港⼝岸线使⽤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号:中华⼈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颁布⽇期:2018-05-03执⾏⽇期:2018-07-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关于修改〈港⼝岸线使⽤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8年4⽉11⽇经交通运输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委同意,现予以发布,⾃2018年7⽉1⽇起施⾏。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鹏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主任何⽴峰2018年5⽉3⽇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委关于修改《港⼝岸线使⽤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委决定对《港⼝岸线使⽤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委令2012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四条、第⼗九条。
⼆、将第⼗三条中的“施⼯许可”修改为“⽔上⽔下活动许可”。
三、将第⼗六条第⼀款修改为“批准使⽤港⼝岸线的建设项⽬,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件之⽇起两年内开⼯建设。
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延期申请只能申请⼀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两年。
逾期未开⼯建设,批准⽂件失效。
”四、将第⼗七条中的“港⼝岸线使⽤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修改为“港⼝岸线使⽤有效期不超过五⼗年”。
五、删去第⼗⼋条中的“或者取得港⼝岸线使⽤证”。
六、增加⼀条,作为第⼗⼋条:“港⼝⾏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岸线使⽤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信息纳⼊相关信⽤信息共享平台。
”条⽂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2018年7⽉1⽇起施⾏。
《港⼝岸线使⽤审批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18.07.01,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1.28。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03【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1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2018年5月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2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二、将第十三条中的“施工许可”修改为“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三、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
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延期申请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两年。
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四、将第十七条中的“港口岸线使用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修改为“港口岸线使用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
五、删去第十八条中的“或者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证”。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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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随着海洋经济的不断发展,港口岸线资源作为我国沿海地区最基础的自然资源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下文是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岸线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港口岸线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省港航管理机构负责。
港口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港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岸线的行政管理。
省港航管理机构和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统称为港口管理部门。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水利、环境保护、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港口岸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岸线资源的调查。
对利用率低的港口岸线,通过整合等方式,提高其利用率。
第六条在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应当优化港区水域陆域总体布局,明确港口岸线以及相应的水域陆域具体范围,统筹港区内集疏运、给排水、供电、通信、安全、口岸管理、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的布置,并与城乡规划中的基础设施布局相衔接。
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批准程序按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港口规划使用港口岸线。
第八条政府投资的港口设施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依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准的港口设施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港口所在地有核准权的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评价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会同港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海事等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初步评价,认为基本符合下列要求的,出具初步评价意见:(一)符合港口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港口岸线与土地、海域的配置合理;(二)符合产业导向,有利于产业布局优化和产业升级;(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解
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2.01.10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解读
日前,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12月23日起施行。
现就《办法》的修订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现行《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3日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对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减轻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负担,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提高港口岸线资源利用效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修订完善《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将港口岸线批准文件的有效期由2年延长为3年
现行《办法》规定,港口岸线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延期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新修订的《办法》结合近年来建设项目实际,将港口岸线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延长为3年,并取消延期审批,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提供便利。
(二)进一步明确港口岸线使用的申请材料要求。
现行《办法》规定,港口岸线使用的申请材料包括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新修订的《办法》进一步明确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并取消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港⼝岸线使⽤审批管理办法2011年12⽉8⽇,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港⼝岸线使⽤审批管理办法》,并与国家发展改⾰委联合发布,⾃2012年7⽉1⽇起施⾏。
为了便于公众和港⼝⾏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适⽤范围、主要规定和要求等⽅⾯作如下解读。
《港⼝岸线使⽤审批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2004年1⽉1⽇,《中华⼈民共和国港⼝法》正式实施。
《港⼝法》第⼗三条规定"在港⼝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设施,使⽤港⼝深⽔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这在法律层⾯确⽴了港⼝岸线使⽤实⾏许可制度。
制定并公布《港⼝岸线使⽤审批管理办法》,主要是基于以下两⽅⾯考虑:⼀是依法⾏政和规范港⼝岸线使⽤审批⾏为的需要。
2004年7⽉1⽇,《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对涉及⾏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作了较为全⾯和详细的规定。
港⼝岸线审批作为⼀项涉及港⼝岸线使⽤的⾏政许可事项,有必要按照《⾏政许可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国港⼝岸线使⽤审批⼯作的实际,对港⼝岸线使⽤的审批范围、条件、程序、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以规范各级港⼝⾏政管理部门的⾏政⾏为,提⾼⼯作效能,⽅便⾏政相对⼈,提⾼岸线使⽤许可的透明度。
⼆是合理使⽤和有效保护港⼝岸线资源的需要。
近年来,地⽅⼈民政府纷纷实施"以港兴市"战略,促进临港产业发展。
各地建设港⼝热情持续⾼涨,加⼤了港⼝建设⼒度,相继建设了⼀批新港区。
在港⼝项⽬建设中,出现了⼀些岸线使⽤不符合规划、不尽合理的问题,个别项⽬存在未批先建⾏为。
港⼝岸线使⽤审批是港⼝管理部门对港⼝建设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段之⼀,近年来的实践表明,通过加强对岸线使⽤审批,能够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保障在港⼝规划的指导下科学、合理使⽤港⼝岸线,促进港⼝岸线资源的节约利⽤与保护,也有利于对岸线使⽤实施后续监督与管理。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港口岸线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港口岸线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港口岸线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丰泽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泉州市港口岸线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港口岸线审批管理规定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泉州市港口岸线审批管理规定为进一步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订泉州市港口岸线审批管理规定。
一、港口岸线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向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泉州市港口管理局窗口申报,并提交如下材料:1、使用港口岸线申请书一式两份;2、使用港口岸线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核准文件;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4、工程项目平面位置图一式四份;5、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市港口管理局提出初步意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按如下审批权限报送:使用港口深水岸线(万吨级以上)的,经市港口建设发展委员会讨论后,由市港口管理局上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再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使用适宜建设三千吨级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经市港口建设发展委员会讨论后,由市港口管理局上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使用适宜建设一千吨以上不满三千吨级泊位的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经市港口建设发展委员会讨论后,由市港口管理局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使用其他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经市港口建设发展委员会讨论后,由市港口管理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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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岸线是指港口岸线利用规划中明确的一定长度范围内的岸坡带及相应的水域(包括自然的和人工的)。
其中“岸坡带”是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以上五米(高程)内至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水沫线之间的区域。
下文小编收集了关于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
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
第七条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使用的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进行审查,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
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初审和转报工作。
交通运输部应当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二十个工
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作出审批决定。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岸线使用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十条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审查、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港口规划;
(二)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提出的岸线使用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岸线使用方案的合理性分析;
(五)岸线使用方案是否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同时抄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对港口建设项目提出行业意见时,一并提出岸线使用意见。
由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其它建设项目,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核准之前,征求交通运输部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指建设项目,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的,应当出具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